新安全生产法理论与实务研究论文_申洪辉,邓福祥

新安全生产法理论与实务研究论文_申洪辉,邓福祥

新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金华 321000

摘要:新的《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根本大法,她吸取了当前安全生产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接纳了安全生产实践创造的成功经验,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其颁布必将有力地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开创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的总纲领,是管根本、管长远的,学好《安全生产法》是当前我们极其重要的任务,必须采取硬措施,抓好宣传学习。

关键词:新安全生产法;理论;实务

随着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国家建设的需要,旧的《安全生产法》已不能满足国家发展需要,急需迫切的修改旧的《安全生产法》以适应国家经济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新安全生产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将原法的97条增加至新修订后的114条,新增了17条 64款项;其中原安全生产法有58条、69款项做了修改,修改条数占原法总条数的59.8%。修改后安全生产法共有114条,不包括附则中的111条,其中71条直接关系生产经营单位及人员,占新《安全生产法》的64%。下面笔者就新《安全生产法》的部分内容结合建筑领域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研究。

一、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新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着重推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将政府监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事情和应负的责任更加的予以明确规定。并将生产经营单位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

新《安全生产法》一方面增强了生产经营单位中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位生产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迫切感和责任感;同时在另一方面为了充分调动安全生产环节中各级人员和各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新法更加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中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中应履行的职责和应承担的责任。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

对于建筑工程领域而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结合新《安全生产法》中的相关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如实记录相关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制定并参与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担负起责任,坚决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驾护航。

三、安全投入、重大危险源控制和教育培训

新法进一步规定了建筑施工企业位应当建立专项安全基金并监督、监管其安全资金是否使用到位。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严格保障安全专项资金用于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业病的危害预防、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配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等等。

建筑施工企业对于施工现场的重大危险源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运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工程必须进行专项安全设计并组织相关专家论证,确保相关设计方案符合安全规范和现场实际施工情况,同时保留完整的原始记录。

对于在施工现场的从业人员,公司、项目部、班组应当在进场施工前及平时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告知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通过相关培训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能够了解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理措施。对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坚决不得让其上岗施工作业。

四、特种机械设备的管理

施工现场所使用的起重机械、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爬升式脚手架等涉及人身安全的特种设备设施,必须经各方验收合格并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的下属机构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和验收,对于特种设备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专人持证上岗,严格杜绝非专业人员随意操作特种设备设施,在施工过程中应每月对所使用特种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严禁带病运行,经安全检查或使用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必须及时进行处理,在 “施工机械维修保养记录”中如实填写,确保特种设备设施处于安全可控状态。

五、新安全生产法赋予监管强制手段上的突破

首先,扩大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查封扣押权,此举对及时解决违法问题、恢复秩序意义重大。

其次,为了保证监管的实效性,修改后的法律提出了一些协同监管的具体措施,如对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直至决定得到执行。

最后,新出台的《安全生产法》体现了在安全生产管理上要强化“超前意识”、“预防为主”的理念,进一步明确了只有有效地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达到最高的境界。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新《安全生产法》不仅弥补了旧法的不足与漏洞,而且还充分的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人文精神。“人”作为安全生产的核心意义得到了进一步诠释,安全生产工作的本质得到了充分体现,也使得安全生产法制更加向人性化方面进步。

六、结束语

新《安全生产法》的及时修订,体现了国家对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建筑施工领域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领域,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必须及时与时俱进,通过不断的积极学习和落实新的《安全生产法》,能够大力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水平,积极推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从而创新安全生产工作理念、思路和方法。

论文作者:申洪辉,邓福祥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5年17期供稿

论文发表时间:201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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