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汉语自然焦点标记“to”_现代汉语论文

现代汉语自然焦点标记“to”_现代汉语论文

现代汉语口语中自然焦点标记词“给”,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现代汉语论文,口语论文,标记论文,自然论文,焦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0.前言

现代汉语中“给”有三种词性:1)动词,表示“给予”义(如:我给了他一个苹果)。2)介词,主要有两种用法:一是在受事主语句里引出施事,作用与“叫、让、被”相似(如:房子给土匪烧了/他给人骗了);另一种是引出受益或受损的与事来(如:他专门给人家修电视/他给我算错了)。3)助词,(注:杨欣安(1960)、向若(1960)、吕叔湘(1980)、景士俊(1980)、侯学超(1998)都认为“给”可以用作助词。)直接用在谓词性成分之前,常用在被动式、处置式中。如:(注:本文例句均选自北京籍现代作家老舍和当代作家王朔的作品。老舍的作品有:《骆驼样子》、《二马》、《茶馆》、《龙须沟》、《青蛙骑手》、《面子问题》、《残雾》、《全家福》;王朔作品有:《王朔文集》(四卷本)。)

(1)一旦看见外人把本国人给打了,心里不知不觉地就变了卦!(老舍《二马》)

(2)欢蹦乱跳的牲口,一夏天在这儿,准教苍蝇蚊子给拿个半死!(老舍《骆驼祥子》)

(3)我这还是头一回让三轮给欺负了。(王朔《千万别把我当人》)

助词“给”也可用于一般受事主语句中。如:

(4)搞上了,又给搞丢了。(王朔《刘慧芳》)

(5)有人一瞪眼,说是逆产,就给没收啦!(老舍《茶馆》)

以上5个例句中的助词“给”是近百年来才产生的新用法。(注:我们发现的助词“给”最早出现于《儿女英雄传》(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共有6例:

(1)不想这位尹先生是话不说,单单的轻描淡写的给加上了“寻常女子”这等四个大字,可断忍耐不住了。(第17回195页)

(2)原来姑娘被张金凤一席话,把他久已付之度外的一肚子事由儿给提起魂儿来,一时摆布不开了。(第26回315-316页)

(3)你瞧,把个小院子儿给摆满了!(第27回335页)

(4)这个杯的名儿还不大好,“玛瑙”“玛瑙”的,怎么怪得把我们这个没笼头的野马给惹恼了呢!(第37回510页)

(5)不想二位老人家今日这等高兴,把我们俩这么出好戏给先点了。(第37回511页)

(6)公子断没想到从城里头憋了这么个好灯虎儿来,一进门就叫人家给揭了!(第38回520页))口语中,它们的使用频率比较高,语义空灵,句法上可省略是这类“给”最显著的特征。如下面例(6)-(10)。

(6)一旦看见外人把本国人打了,心里不知不觉地就变了卦!

(7)欢蹦乱跳的牲口,一夏天在这儿,准教苍蝇蚊子拿个半死!

(8)我这还是头一回让三轮欺负了。

(9)搞上了,又搞丢了。

(10)有人一瞪眼,说是逆产,就没收啦!

本文仅讨论这类助词“给”。(注:现代北京口语中,也有一句话中使用两个“给”的情况。如:照多啦给双眼皮儿给照平了/差点给门轴给推出了槽。两句中的第一个“给”都是介词,在前句中相当于“把”,在后句中相当于“被”,分别是表处置和表被动的语法标记,因为去掉“给”,句子就不再是处置式和被动式了。两句中的第二个“给”是助词,是自然焦点标记词,因为省去后不影响句子表处置与被动的意义。因此本文的“给”,仅指这类句子中的第二个“给”,不包括介词“给”。)这类“给”在现代汉语口语中到底有何独特的作用?本文试图解释这个问题。

1.“给”的语用功能

1.1 焦点及其功能特征

焦点是一句话中说话人最关注的信息,一般把焦点分为自然焦点和对比焦点两大类。刘丹青,徐烈炯(1998:244-248)又以[±突出]和[±对比]两对功能特征为参项,把焦点分为三类:自然焦点、对比焦点和话题焦点。以小句内部其他成分为背景时,焦点的性质可以描述为“突出”(prominent),以小句外的内容(不管是话语成分还是认知成分)为背景时,焦点的性质可以描述为“对比”(contrastive)。“突出”和“对比”是焦点的两大话语功能,但是并不是所有焦点都同时具有这两种功能。根据背景和焦点的位置关系,以这两对功能特征为参项,三类焦点的功能特征可表示为:

自然焦点:[+突出][-对比]

对比焦点:[+突出][+对比]

话题焦点:[-突出][+对比]

本文将依照焦点的功能特征对现代汉语口语中包含助词“给”的句子进行考察和分析,以确定在句法和语义方面作用模糊的助词“给”的语用功能。

1.2 “给”在口语中的语用功能

1.2.1 “给”是自然焦点标记词

前面的例子显示,“给”在句法上可以省略而不影响结构的完整,可见其主要功能不是体现在句法上;语义上它已成了一个羡余的成分,去掉后也不会影响到语义的完整。由此推知,“给”的作用只体现在语用方面。我们先比较下面两组句子:

(11)a.我记性不好,保不住把你托的事忘了呢。

b.我记性不好,保不住把你托的事给忘了呢。

c.?我记性不好,保不住你托的事忘了呢。

(12)a.前些天,方小姐被他骗了。

b.前些天,方小组被他给骗了。

c.*前些天,方小姐他骗了。

上面两组例句中,a式句增加助词“给”变成b式句后,句式仍然分别是处置式和被动式;而去掉处置式标记“把”和被动式标记“被”变成c式句后,两句就不再是处置式和被动式了。可见介词“把”、“被”是决定句式的标记。对比两例中的a、b可以发现,a式句把“忘了”和“骗了”放在自然重音的位置上作为自然焦点加以突出;b式句中的“忘了”和“骗子”,通过前加助词“给”对其所代表的信息聚焦。根据刘丹青、徐烈炯(1998:244-248)给出的三类焦点的功能特征,我们认为“给”后的成分仍然是自然焦点,因为“给”出现后,其后的成分并没有带上强制性的对比重音,也没有小句外的内容作背景与之进行对比,而是在自然重音的基础上又加上了词汇的手段将其后成分所代表的信息从语流中凸显出来。根据“给”所标记的焦点的位置及焦点的性质,特别是它在句中使自然焦点更加明确显著的语用功能,我们认为,助词“给”是现代汉语口语中的自然焦点标记词。

我们把助词“给”看成焦点标记词,还基于它与对比焦点标记词“是”和话题焦点标记词“连”在句法、语义和语用方面的共同性质。焦点标记词的作用只体现在语用上,在句法、语义上都不是必有的成分,因此凡是作焦点标记词的都可以省略,且省略后句子仍然成立,焦点的表达也不受影响。试比较:

(13)a.我把杯子给打碎了。 b.我把杯子打碎了。

(14)a.是′昨天下的雨。b.′昨天下的雨。

(15)a.连′加法都不会算了。b.′加法都不会算了。

可见,可省略性是焦点标记词句法、语义方面的典型特征。焦点表达的强制性手段是重音,焦点标记词只是凸显焦点的辅助性手段,因此,任何焦点不论使用了什么焦点标记,重音是不能或缺的。对比焦点、自然焦点、话题焦点分别使用强制性的对比重音、自然重音和句首重音。重音手段使焦点信息从语流中凸显出来,即使是在语用上,焦点标记词也应该是一种羡余手段。

1.2.2 “给”的焦点定位功能

自然焦点有其所处的句尾位置上的自然重音表示,为什么还要用助词“给”再进行凸显呢?研究发现,助词“给”不仅有凸显焦点的功能,还有对自然焦点进行定位的功能。不妨把例(11)与(12)稍作更动,请比较:

(16)a.我记性不好,保不住把你托的事忘了呢。

b.我记性不好,保不住把你托的事给忘了呢。

(17)a.我记性不好,保不住把你托的事一点一点忘了呢。

b.我记性不好,保不住把你托的事一点一点给忘了呢。

c.我记性不好,保不住把你托的事给一点一点忘了呢。

(18)a.前些天,方小姐被他骗了。

b.前些天,方小姐被他给骗了。

(19)a.前些天,方小姐被他骗了一千块钱。

b.前些天,方小姐被他给骗了一千块钱。

上面各例句中下划横线的部分均为句子的自然焦点。比较a、b两类句子,可以看出“给”标记焦点的定位功能。“给”不出现的句子,自然焦点均为句子最后的那个最小成分;一旦用上了助词“给”,则“给”后的成分就成了句子要凸显的自然焦点。(17)中的b、c两例最能说明问题,“给”在句中可以有两个位置:状语前和核心动词前,这造成了句子所凸显的焦点的差异。b句强调的是行为的结果“忘了”,c句“给”用在状语之前,使话语信息的聚集点前移,整个偏正短语都成了句子语调的核心,强调的信息既包括行为的方式“一点一点”,又涵盖了行为结果“忘了”。(19)中的a、b两句中自然焦点的不同,也是因为“给”的有无造成的。a句没有使用“给”,自然焦点是宾语“一千块钱”,b句中“给”的出现改变了自然焦点只能是最后一个成分的常规,行为动词“骗”及其后的宾语一起都带上了自然重音,成了说话人所凸显的信息。

下面是《二马》中的一段文本,从中不难发现助词“给”的焦点定位功能。

(20)玛力把马威叫来吃早饭。他看玛力脸上的神气,没跟她说什么;先把父亲的饭(玛力给从新打点的)端上去,然后一声没言语把自己的饭吃了。

孤立地看,“玛力给从新打点的”中用的助词“给”还可以出现于动词“打点”前,联系上下文可知,只有用在“从新”前,才最合乎话语强调的重心。小说中,所谓“从新打点”是把撒在地毯上的饭重新打点到托盘中。可见,“给”这个焦点定位词必须置于“从新”之前,才能反映真正的用意,因为话语不只是要突出动作(“打点”),还要突出动作的方式(“从新”)。再如:

(21)太便宜了,你能不能给往上涨涨?(王朔《一点正经没有》)

(22)卖火柴的小女孩就那么给活活馋死了。(王朔《看上去很美》)

这两个例子中,焦点标记词“给”都有两个可能出现的位置,状语前与状语后,这给说话者凸显自然焦点提供了灵活性。而说话人根据表达意图,选择了状语前的位置,把状态与运动变化作为焦点信息同时加以凸显。

综合“给”在上述句子中所反映的标记焦点与划分焦点范围的功能,本文将“给”看成自然焦点的定位标记词。

2.“给”后成分自然焦点的性质

我们检索了《老舍文集》和《王朔文集》中共计200多万字的语料,统计出带有焦点标记“给”的句子277个。其中,“给”在被动式中出现108例,在处置式中出现18例,其他非处置式、非被动式中出现151例。从这些例句来看,焦点标记词“给”的后附成分在语义上和句法上都有明显的特点,这些特点是我们进一步认识“给”所标记的自然焦点的性质的重要依据。

2.1 “给”后成分的语义特点

“给”后成分语义上具有受动的性质。“给”后的成分往往是动结式短语,表示被陈述对象遭受某种动作行为后产生的结果与状态,语义上呈现出明显的受动性。焦点标记“给”的出现,激活并强化了这些成分语义的受动性。

被动式是被陈述对象被动地遭受某种动作与行为,被迫处于某种结果与状态中,“给”字的出现,更加强了这种受动的意味。请比较:

(23)a.他是教老百姓给打跑了的,我怎么看不准?(老舍《龙须沟》)

b.他是教老百姓打跑了的,我怎么看不准?

处置式“把”字句表达的是主体对客体的一种处置性行为,“给”的出现,使处置带有了受动的性质。请比较:

(24)a.看见外人把本国人给打了,心里不知不觉地变了卦!(老舍《二马》)

b.看见外人把本国人打了,心里不知不觉地变了卦!

(25)a.数百吨梯恩梯炸药的爆破力量几乎把大地的一角都给掀了起来。(王初《刘慧芳》)

b.数百吨梯恩梯炸药的爆破力量几乎把大地的一角都掀了起来。

其他句子,并非被动式与处置式,本来也谈不上处置与被动,但随着焦点标记词“给”的出现,其后语义成分的受动意味被激活了。如:

(26)在原故事里,蛙皮是三姐给烧毁的。(老舍《青蛙骑手》)

(27)有人一瞪眼,说是逆产,就给没收啦!(老舍《茶馆》)

(28)这孩子是给饿坏了。(王朔《千万别把我当人》)

(29)哎,倍儿棒,什么名字我给忘了,是讲时间的。(王朔《枉然不供》)

(30)“搞上了,又给搞丢了。”夏顺开干笑。(王朔《刘慧芳》)

2.2 “给”后成分的句法特点

“给”出现于句子谓词性成分之前,靠近句尾的位置,后带的成分在句法上具有以下特点:

1)动词单音的占了绝大多数,大都是“办、弄、吃、骗、看、打、搀、推、挖、烧、沏、安”等,这类动词多用于口语,在我们收集到的277个例句中占到了近70%。出现在助词“给”后的也有为数不多的口语化程度很高的双音节动词,悉数列举如下:“霸占、欺负、腐蚀、冤枉、忽略、加热、玷污、押送、搜寻、布置、美言、琢磨、拉拢、没收、调停、调治、收拾、报仇、熔化、烧毁”。动词的语体特征对句子的语体类型具有很大程度的决定作用,所以我们将助词“给”称为现代汉语口语中的焦点标记词。

2)动词基本上是复杂形式,光杆动词极少

在277个例子中,“给”后动词加时体成分的有115例,动补短语有94例,动宾短语有55例,重叠动词有6例,偏正短语有5例。光杆动词仅见2例,(31)动作是未然的,故无结果或状态出现,(32)严格说来也不是真正的光杆动词,“调治”前有状语“费心”,“给”的介入才使其后的动词成了光杆式。如:

(31)你?你给调停?你有点疯病吧?!(老舍《面子问题》)

(32)小姐的病多亏了秦大夫费心给调治!(老舍《面子问题》)

2.3 “给”后焦点的性质与汉语焦点标记的专职化趋势

汉语的几个焦点标记词,由于焦点的性质和所处的句法位置,出现了句法的定位化和焦点标记的专职化趋势。“连”是专职的话题焦点标记词,话题的句法位置使它常居于句首(例33)或靠近句首的位置(例34)。“是”作为对比焦点的专职标记词,因为说话人可能选择的对比焦点几乎可以是句中的任何成分,它出现的位置相当灵活(例35-38)。“给”虽然也是焦点标记词,它的作用是把动作的结果作为凸显的对象,所以往往居于句尾的位置。请看:

(33)连′徐月娟都觉和你总隔着一层。(王朔《刘慧芳》)

(34)非得连′锅边一起捏着才拿得住。(王朔《无人喝彩》)

(35)是′现打的,不要旧车见过新的。(老舍《骆驼祥子》)

(36)“我和我爱人是′昨晚刚到这儿的,我们是蜜月旅行……”(王朔《人莫予毒》)

(37)我们所要介绍的是′祥子,不是骆驼。(老舍《骆驼祥子》)

(38)现在居然在伦敦打洋鬼子,而且打的是′保罗,伊牧师的儿子!(老舍《二马》)

焦点标记词“给”一般只出现于口语或口语性强的叙述体文本中,很少见于政论性文体。老舍与王朔的小说口语化程度较高,在277个例句中,使用在对话中的有184例,占到了66.4%。

汉语中的焦点表达更多依赖的是虚词,这样的好处是句法成分的位置不变,在不改变句法结构的前提下实现了焦点的凸显功能。“给”后成分往往是表示动作结果的语义成分,语义上表示的是受动的性质,这种性质又导致了“给”必须靠近动词,居于句中靠近句尾语调核心的位置。综合自然焦点标记词“给”的语义和句法特点,我们认为“给”为现代汉语口语中结果成分的专职焦点标记词。

焦点标记词并不是句法和语义结构中的强制性成分,只有当它语法化为语法、语义结构中的必有成分后,才能在书面语中扎根。从“给”后的动词来看,目前尚以单音节动词为主。如果把“给”后的单音节动词分别改成口语性的双音节动词和典型的书面性双音节动词,句子的可接受性呈下降趋势,这说明焦点标记词“给”目前只在口语中使用。请比较:

(39)a.天黑,她又女扮男装,把大伙儿都给蒙了。(老舍《骆驼祥子》)

b.天黑,她又女扮男装,把大伙儿都给蒙骗了。

c.?天黑,她又女扮男装,把大伙儿都给蒙混了。

d.?天黑,她又女扮男装,把大伙儿都给蒙蔽了。

3.有关焦点的几点思考

从已发表的论著来看,语法学者在焦点的有无标记问题上实际上采取的是双重标准。当讨论到自然焦点时,关注的是句尾位置,用的只是语音标准;而当讨论话题焦点和对比焦点时,考虑的是有无重音之外的某种特殊标记,这些标准实际上是句法的或词汇的。

近年来,有学者也注意到了汉语焦点有无标记的问题。刘丹青、徐烈炯(1998:247)和石毓智(2001:58)都提出汉语的话题焦点有无标记和有标记之分。有前置的话题标记(“连”)和后置的话题标记(句中语气词)的是有标记的话题焦点,(注:刘丹青、徐烈炯(1998:247)指出:“话题焦点常常用前置或后置的话题标记来表示,后置的话题标记在汉语中就是所谓句中语气词,本文称为提顿词,其后常常伴随停顿,实际上停顿也有帮助突出话题焦点的作用。”)照此看来,没有前置或后置话题标记的句首成分可以看成无标记话题。

我们认为,汉语中的自然焦点也有无标记与有标记两种。仅利用自然重音来表示的是无标记的自然焦点;既利用自然重音,又利用句法或词汇手段表示的就是有标记的自然焦点。“数量+名”是汉语的常规语序,“他是书呆子一个”中的宾语采用的是“名+数量”的非常规语序。这种非常规语序是自然焦点标记的句法手段。储泽祥(2001:411-417)曾专门讨论过这种现象,并指出汉语采用“名+数量”的非常规语序,主要是说话者为使“数量名”短语所负载的信息成为注意的焦点,采用变序手段而产生的结果。储泽祥倾向于把此类焦点看成对比焦点,理由是“常规焦点(即自然焦点:笔者)不是说话者个人可以左右的,是比较客观的和稳定的,而注意焦点是比较主观的和临时的。”(储泽祥,2001:416)我们感觉这种处理不太妥当,因为话语中任何焦点都是说话人主观上最想让听话人注意的部分,说话人把哪个成分作为焦点信息都带有主观性和临时性。自然焦点在句中出,现的位置比较稳定,但这并不妨碍说话人选择某个成分作自然焦点的主观能动性。“屡战屡败”和“屡败屡战”、“一条光棍”和“光棍一条”两种语序凸显的重点不同,正是说话人根据表达的需要主观而临时地选择自然焦点的最好证据。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焦点标记采用句法手段还是词汇手段,是由所要凸显的焦点的句法位置决定的。自然焦点采用“名+数量”的非常规语序,是因为说话者所要强调的“数量”成分在常规语序中处于非自然重音的位置,所以不得不采用句法的变序手段。本文讨论的助词“给”是一种自然焦点标记的词汇手段,从上述各例可知,“给”后的成分本来就在自然重音的位置,并不需要语序的调整,说话人用添加助词“给”对其给以再聚焦,从而实现了使自然焦点更突出、更定位的双重性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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