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合与创新:当前农村主导经营模式的根本出路,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营模式论文,出路论文,主导论文,农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改革开放后,家庭承包经营、集体经济、乡镇企业、股分合作制、农业产业化等经营模式先后涌现,每种模式都在特定的阶段和特定区域发挥过巨大的作用,都曾经给人以鼓舞,认为是农村富裕、农业现代化和农民增收的好途径。但是随着各种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环境的变迁,每种经营模式都或多或少存在制度上的缺陷,无法单独胜任如此重任,而如果让各种经营模式相互组合共同完成这一任务,其融生效率和相互配合效率又不尽如人意。因此,当前农村迫切需要对各种经营模式进行整合和创新。
一、当前农村各种经营模式的绩效分析
(一)家庭承包责任制:实现就业最大化和生存最可能性的温饱型制度,要使农村进一步发展,迫切需要经营模式升级。
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作为改革开放初期的一项制度创新,能从1979年起步,到1982年迅速获得成功,就更直接的农业生产而言,这是由于家庭经营可以有效地克服外部性,增强努力供给程度以及将劳动的监督成本降低到零。更重要的是由于适应了农业生产的本质特征,从制度供给的每一变量分析,差不多都表现出正相关的绩效。作为特定历史阶段的一项制度创新,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农业增长中的全部问题。集体统一经营层次与家庭分散经营层次相结合,土地物权与股权(财权)高度统一的经营模式(或产业组织),只是农业改革浅层次的内容,要使农村进一步繁荣,农业进一步增效和农民进一步致富,家庭分散经营表现出产业组织上的滞后性。家庭承包经营在解决了农村温饱问题后,在继续发展上遇到了巨大的挑战。随着以市场经济为目标模式改革的深入,家庭分散经营模式的边际效率日益递减,体制带来了冲动已不能持续维持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了,一系列困扰农业经济的问题难以在封闭、凝固、分散的小生产经营的体制框架内得到令人满意的解决。一是家庭分散经营成本横向累加性质使边际成本增长快于边际收入的增长与农业要求成本下降增效的矛盾。二是家庭分散经营放大了农业经营的系统与非系统风险与农业要求稳步增效的矛盾。三是家庭分散经营农民吸纳科技的空间和能量有限与农业要求从创新中增效的矛盾。四是家庭分散经营信息的非均衡和非对称性的交易成本、管理费用高与农业要求从规模中增效的矛盾。五是家庭分散经营组织化程度低与农业要求从组织上增效的矛盾。六是家庭分散经营对外依赖性强与农业要求其他产业组织“反哺”增效的矛盾。
(二)乡镇企业:以外延扩张为主的增长模式,在国有、外资和个体私营经济的多重挤压下,沉淀的矛盾日趋激烈,发展形势异常严竣,呼唤新的农业经营模式与之融生发展。
乡镇企业作为中国农民在80年代伟大创造,确实为开辟农民就业途径、增加农民收入起到了重要作用,曾经被称之为“振兴农村”的希望。但从90年代中期以来,由于受宏观经济的变化和相关政策调整的影响,再加上自身矛盾的逐渐显露,乡镇企业的发展速度明显放慢,新增就业人员减少,对农民增收和农业的发展,推进农村进步方面的作用不断弱化。
1.市场约束增强。乡镇企业的发展状况,一直与市场环境的变化息息相关。80年代乡镇企业的快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国内市场的需求拉动。随着改革以后城乡居民温饱问题的解决,人们的消费需求逐渐由食品转向轻工业品。但是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工业结构是以重工业为主的,在轻工业中存在着一个巨大的产业空档,这恰恰为乡村工业发展提供了市场机遇。据统计,1980~1990年,乡镇企业工业产值占全国工业产值的比重由9.9%上升到25.3%;在农村工业总产值中,轻工业产值的比重由48.8%上升为55.3%。90年代以来,伴随着国内市场从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转变,乡镇企业的发展由主要依靠国内市场开始转向开拓国际市场。1991~1995年乡镇企业出口交货值年增长63.5%,占同期全国出口商品的比重由20.6%上升到43.4%。近年来受东南亚金融危机影响,乡镇企业面对的市场约束明显增强。国内需求不足,出口不振。1998年1~6月份的乡村工业产销率为93.5%,比上年同期下降0.4个百分点,与全国工业相比低2.5个百分点;乡镇企业出口交货值比上年同期增长5.5%,增幅回落10.9个百分点;占全国同期出口商品比重也有所下降。由此造成了乡镇企业产品库存积压,开工不足。
2.资金约束增强。80年代中期,在中央鼓励兴办乡镇企业、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政策的支持下,乡镇企业的资金供给较为宽松,而且当时的农村财产基本集中在基层政府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企业的自有资金从集体积累中得到较大程度的补充。90年代以来,由于国有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的体制转轨,乡镇企业从国有银行获取资金的难度加大。特别近年来,随着银行体制的进一步变化和整顿,乡镇企业的融资越来越困难,流动资金不足,固定资产投入增长乏力,加之原已形成的沉重债务,许多乡镇企业是步履维艰。
3.自身缺陷的约束。与社区的血缘地缘关系以及同社区行政组织的紧密联系是乡镇企业早期发展的两大优势,在其成长之初,这两方面的关系对乡镇企业无疑起到了保护和推动的作用,但随着乡镇企业数量和规模的扩大,由此衍生出的矛盾和问题越来越突出。一是产权不清。目前仍然是政企不分、政资不分,资产的权属不明确。二是机制不灵。企业由于信息不对称,监督难以到位,激励不相容,内部人控制的情况比较多。三是经营方式粗放。乡镇企业大多是依靠大量投入生产要素的粗放经营,生产效率低。四是技术装备普遍落后,人才缺乏。五是产品档次较低,科技含量少,市场竞争力不强。
4.政策环境的约束。近几年来,乡镇企业不断地被斥责为经济过剩、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低劣、资源和环境的破坏等等各种经济和社会问题的制造者,造成极其不利于乡镇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许多国有或集体企业能够享有的政策而乡镇企业却无法享有,这样在一定的程度上直接制约了乡镇企业的增长和投资增加。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深入,乡镇企业所具有的体制和机制优势已不存在,另外各地出台许多优惠政策招商引资,个体私营经济异军突起,乡镇企业受国有、外商和个体私营企业的多重挤压,经营空间日渐狭小。
上述矛盾和问题构成了制约乡镇企业持续发展的主要障碍,乡镇企业现有的增长模式已不可能有效地解决农村持续增长。但是,乡镇企业作为一种组织资源和地缘经营模式,其优势相当明显,只是需要自身改革,特别是需要有新的产业组织形式与之配套。
(三)集体经济:“非农特色”和自身的制度缺陷决定了其无力胜任带领农民实现共同富裕的重任,迫切需要有新的替代形式。
1.观念约束。一是从传统体制下解放出来的农民,体验到了分散承包经营的优点,体制解放释放的效率使农业迅速增长,大部分的农民解决了温饱问题,但是由于对传统体制的恐惧,人们还是谈集(体)色变。因此,工作中过分强调“分”,对集体统一经营持否定态度,忽视了对统一经营的建设和扶持。二是当前乡村集体经济由于种种原因,仍然比较簿弱,有的负债累累,统一经营的功能弱化,无法满足家庭承包经营的需要。三是自然经济惯性的约束。农民拒绝接受集体统一经营提供的服务,崇尚“个人经营”(指排斥专业化、社会分工的个人经营)。
2.集体经济统一经营的垄断性约束。由于统一经营的业务由集体经济垄断,集体经济没有竞争压力,不能及时拓展经营,改善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使统一经营的职能不能很好的履行,而且集体经济还以其垄断地位转嫁经营亏损,提高服务价格,这也是集体经济不能很好发挥职能的重要因素。
3.集体经济自身缺陷的约束。从传统经济遗传下来的集体经济“衣钵”,虽然淡化了“计划色彩”,但其本身仍有许多致命的缺陷,制约了统一经营职能的履行。集体产业的单一性,无力适应日新月异的农村变化。农业的专业化生产和区域分工是社会化生产的趋势,其势不可逆转。经过二十年的发展,农村打破了传统的“粮猪”产业格局,分散经营出现了许多变化,产品结构多元化,产业布局专业化,产业分工精细化,产业经营社会化和农户生产规模化等都不同程度地得到提高。这就要求多样化的集体产业适应农户专业经营和分工多样化要求。但是集体经济大多数产业缺乏创新,体制不顺,机制不活,致使许多产业被淘汰或处在淘汰的边缘。幸存的一些产业,也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要么产业过分单一,局限在小型生活服务方面,要么产业脱离本地实际,不顾资源状况,资金状况,人才状况,盲目搞“大、高、外”产业,要么“跟风转”,搞一些“跟风产业”。造成集体产业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有机联系被割裂,背离了集体经济的经营宗旨,从而阻滞农业专业化生产和社会分工的进一步扩大。服务的单一性,无力适应多样化、多层次、多元化的社会需求。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日益加剧,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功能的多样性日益迫切。农户专业化生产和社会分工的扩大,要求集体经济组织为广大农民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的一体化服务,以加强市场信息,资源的传播和交流,降低生产成本、加工成本、交易成本,防范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这种服务应沿产业链从产前的生产资料供给服务、信息咨询服务、市场导向服务,到产中的生产服务(包括机耕、灌溉、种苗、值保、技术、防病等多项服务),直到产后的运销贮服务。但是,当前集体经济产业单一,服务单一,经济组织单一,势力弱小,无力充当带领农民进入市场的龙头。
4.集体经济制度缺陷。一是集体经济组织定位于服务于农村、农业、农民,为社区全体农民谋福利,其经营不以利润为目的,不是“经济人”,这必然使集体经济内部缺乏激励机制。二是集体经济组织是非市场经营主体,市场机制无法发挥作用。根本无法正常履行自己统一经营功能。三是集体经济血缘或地缘性质固化了的区域壁垒,影响了城市化进程和农村资源的优化高效配置。
(四)农业产业化:产业组织的变迁方向,但是希望与现实的差距,制度与现实的衔接迫切需要新的组织形式弥补“内虚”的不足。
农业产业化以市场为依托,实现产加销、农工商、内外贸、农科教一体化,通过龙头企业连基地,基地连农户,有效地解决了小农生产与大市场的非藉合性。但是,各地实践表明,产业化并没有按照制度设计轨道运行,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当前是“假龙多,真龙少”,“龙尾多,龙头少”,“两头多,中间少”,“个体多,链条少”。由于农业产业化过去片面强调发展龙头,发展基地,忽视中间力量的建设,使得产业化缺少“龙身”,从而使一体化“走样”,产业化的初衷没有实现。
1.龙头与龙尾利益偏好不一致。龙头的短期利益偏好和农户的契约意识不强。龙头毕竟不是土生土长的农村企业,在短期利益的驱动下,损农坑农压农事件经常发生,农民对此很失望。加之,处于龙尾的千家万户的农民契约意识不强,“高价不履约,低价蜂拥而至”,龙头与龙尾的利益机制比较脆弱。
2.龙头企业“农”字色彩不鲜明,许多龙头企业搞的是“拉郎配”,与处于龙尾的农民没有生产上的必然联系,不是分工的深化。
3.龙尾也没有实现生产的专业化。当前所谓产业化,依然是建立在“一家一户”基础上的小而全生产,与产业化要求的专业化生产不符。
4.农业产业化现代特征不明显。作为农业现代化的特征应该是分工。当前所谓的农业产业化不仅没有对分工给予导向,促进分工,反而强化了一家一户的“小而全”。
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当前农业产业化不成功的关键是缺少了联系龙头与龙尾的中间实体(产业组织或经营形式),这种实体上则可为龙头,下则则成为龙尾的代表,通过这种中间载体的积极活动把龙头和龙尾连为一体。缺少这种中间载体的产业化,不可能成为真正的产业化,也不可能把农村带向富裕。
二、整合当前的各种经营模式:矫正制度缺陷,磨合各种模式,使之能融生发展
改革开放以后的各种经营模式,虽然经过长期磨合或融生发展,都没从本质上改变传统农业的特征。一家一户养殖是小生产方式,十家十户搞养殖也是小生产方式,千家万户搞养殖也仍然是小生产方式;一家一户种一亩地是小生产方式,一家一户种十亩地也是小生产方式,一家一户种一百亩还是小生产方式。没有体现分工和专业化。农业产业化尽管扩大了总量规模,尽管有所谓的龙头企业(集体经济、乡镇企业),但是如果这种规模的实现,如一体化过程中,龙头与龙尾的衔接中,不能内在地实现从技术、供料、加工到销售的合理分工和优化组合,仍然不能说实现了产业化,当然也就不能摆脱传统农业的束缚。乡镇企业和集体经济目前从总量上看,比较多,但是如果不能与农户经营形成合理分工,如果不能成为带动农户的龙头,如果不能“反哺”农业,其存在的价值也仅仅是有而已。不能与实现农业现代化形成内在的机理和合理的分工的经营形式,必然是传统的生产方式。要么无法实现经营形式的跨跃,要么被历史所淘汰,要么立即互相整合和创新。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家庭承包经营、集体经济、乡镇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都还有一定的生命力,其体制效率还比较高,有些经营模式的边际效率还处在递增阶段,只是需要各种经营模式进行整合和创新。整合和创新的目标是在承认和发挥既有模式优点的基础上,创新主导经营模式,磨合既存各种经营模式,使其能和谐发展。从发达国家的实践和我国的具体国情而言,农村大户经济和农村土地股份制经营为今后农村的主导经营模式。我们要围绕这两大主导经营模式设计各种融生经营模式,把已有的经营模式和创新的经营模式很好结合。
三、农村大户经济:产业组织的创新,既是现代经济发展客观规律所驱使,又是最终走出传统农村经济发展模式束缚的必然选择,更是中国农民长期艰苦探索的结果
目前,我国农村特别是发达地区,农村大户经济的兴起,有力地推动了农业现代化进程。然而,这一现象绝非偶然。
大户经济的产生与西方发达国家农业产业组织的创新有着惊人的相似性。19世纪中期以来,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结构经历了一场历史性演变,纷纷由接近于完全竞争的状态发展到包含垄断因素的不完全竞争,值得注意的是,一直被经济学者视作完全竞争市场典型代表的农业也没能置身于这一潮流之外,早在本世纪50年代便开始出现大型“农工商综合体”,对农业实行集体化、一体化经营(agricultural integration)。世界范围内的农业专业化、集中化和一体化在发生时间和程序上都明显滞后于工商业领域,但在今天却大有后来者居上的趋势,特别是农业合作社的经营活动在西方国家大都长期游离于反垄断法的制裁之外,因而对农业的认识再也不能停留在“完全竞争市场”的水平上。在我国,自80年代后期,山东诸城率先组织的“农村商品经济大合唱”,90年代初逐步演变成了大户经济出现的社会分工专业化生产,各类生产、种植、销售和产供销内部环节的各种从事商品性生产和服务的大户层出不穷。虽然它们在规模上与美国西部的大农庄不可同日而语,与法国和瑞典的小庄园迥然不同,甚至与日本、台湾、韩国的农业经营形式都有一定的差别,但是中国农村十几年市场取向改革后的所谓“农村大户经济”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19世纪中期以来历史性演变过程中的农业分工和专业化具有某种形式和逻辑上的相似性。
1.大户经济是突破家庭经营凝滞封闭缺陷的必然。大户经济以分工为基础,在不打破家庭承包经营制的基础上拓展了新的涵义,打破家庭边界,从事商品性的生产和服务,为家庭经营形式的升级创造了条件,也就使家庭承包经营有机会和容量带领农民进一步走向富强。
2.农村大户经济在一定程度上是集体统一经营萎缩的替代物和催生物。由于集体统一经营职能的萎缩,家庭承包经营面临生存挑战,农村大户经济正是在这种情况下适时出现,是家庭承包经营进一步发展的必然。
3.农村大户经济是农业产业化真正实现的微观经济基础。农业产业化是以水平分工和垂直分工为基础而形成的农业各产业之间的横向和纵向的密切协作的联合,是农业生产的系列化和有序重组。要推进农业产业化的专业分工仅靠农户和龙头企业这两个端点,产业化根本联不起来,这就需要无数的经济大户在农户与龙头之间充当“焊条”或者说“活结”。就水平分工而言,它能使农业劳动者解除需要熟悉多种农产品生长特性和生产、加工、储藏、销售等多方面的重负,从而专业化于某个农产品的生产经营上。就垂直分工而言,它使农民解除必需熟悉某种农产品从生产到市场的整个生产环节的技术和知识重点,使农业劳动者可以专业化于某种农产品生产经营的某个环节,从而有利于该环节的专门知识和技术进步,也有利于该环节适用的专门设备和机器的发展和创新。所以,通过农村大户经济就可以真正实现龙头与龙尾的一体化,促进分工深化。没有农村大户经济这一中间载体,农业产业化所倡导的专业化、规模化和分工系列化、社会化都是一句空话。
总之,农村大户经济与改革开放以来的经营形式有着本质的区别,既可以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延伸和发展,又弥补了分散经营势单力薄的缺陷;既能在农业产业化中充当“龙头”,培壮“龙身”,带活带动“龙尾”,还可以与乡镇企业融生,并向城市工商业渗透;既可以带活农村,又能与集体经济配合,带领农民共同走向富强。
四、土地股份公司制经营:农业经营模式的创新,是农户分散经营、农村大户经营和集体统一经营的最终发展模式,是农业产业化的载体
如果说农村大户是农业经营模式的中级阶段,农村土地股份公司制经营则是农业经营模式的高级阶段。
所谓土地股份公司制经营,是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农民拥有土地承包使用权,以农民或集体经济或投资于农业的工商企业为主发起,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成立土地股份公司,统一经营农民的土地,农民凭承包权拥有公司的股份并获取红利。在就业和用人机制上,公司与农民实行双向选择,原则上公司应优先招聘土地股民,农民可以在公司上班,也可以不在公司上班。公司为一级法人,公司与乡镇是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平等的市场主体,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公司可以打破所有制、地域界限接受农民入股。对农民弃耕、弃包的土地按照属地原则有优先购置权。土地股份公司作为一种全新的土地经营形式,具有以下四大特点。一是股权与物权可分离、可统一。二是三重两权分离。三是人人有其股。四是土地福利功能货币化。因此,土地股份公司制经营可以一步概括为四大突破。
1.土地股份公司制经营在家庭承包经营和集体统一经营的制度框架内实现了经营形式的突破。土地股份公司制经营既有经营形式的创新,又合理地继承了现有经营形式的积极成份,抛弃其消极的成份。土地股份公司制经营不同于家庭经营,也不是大集体统一经营,而是社会化经营,农民的个人劳动直接变成社会劳动,农民单一的就业方式变成了社会就业方式,农业经营方式变成企业化、集体化、集约化经营方式。
2.土地股份公司制是公有实现形式的突破。双层经营承包使用权名义为农民所拥有,但是长期性和财产性并不明显,财产主体缺位。而土地股份公司真正把农民应得的股份量化到了农民个人,实现了“还股于民,劳者有其股”的理想,产权主体真正人格化,重建了个人产权。但是,重建个人产权在土地股份公司制度安排下,并不是私有制,因为人人有其股和集体所有是产权两个层次的内容,体现了马克思所讲的“在协作和对土地及劳动资料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思想,这种股份公司制经营并不可怕,因为它只是公有实现形式的调整而已。
3.土地股份公司制经营第一次实现“三重两权”分离,委托代理关系清晰,即所有权与承包权,承包权与使用权,物权与股权分离,使土地经营形式进入高级阶段。在土地股份公司制度安排下,“三重两权”分离使隐含的双重委托代理关系明晰化,即集体与承包农户,承包农户与土地股份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清晰。在前一重委托代理关系中,集体代表社区居民行使所有权,享有所有权益。而农民个人以实实在在所有者的身份参与股份公司的监督和管理,并在经济上实现其所有权。土地股份公司成为从事独立经营的法人,拥有法人财产权,有依法独立支配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对土地使用权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同时承担财产义务,这样便形成了新的资产委托代理关系。既调动了股民的积极性,也调动公司职工的积极性,公司法人对发展公司、拓展业务更是责无旁贷。
4.土地股份公司制经营使土地经营边界得以突破,趋向于交易成本、组织成本、管理成本最小化。土地股份公司制经营使土地经营边界不再囿于家庭,其经营规模可大可小,对公司来讲,其边界的界定以组织监督管理成本最小为目的。虽然家庭分散经营的交易成本、管理费用的总和,必然远远大于土地股份公司制经营的监管成本、组织成本。但是土地股份公司制经营其规模也应考虑一个度的问题,如果无限的吸纳土地使用权股份、购置土地承包权将使监督组织成本膨胀,出现规模不经济。因此,土地股份公司制经营正是在土地经营形式上自动设置了一个动态调整机制。即利润下降,红利就会减少,农民就会自动退股,投向其他红利较高的土地股份公司,从而使公司经营边界缩小,这种动态的边界调整机制在上市公司或其他的有限责任公司不明显,要有一个相当长的调整时滞。因为后者的利润、红利的传导机制较长,受各种因素影响,“显示器”不太明显,而在土地股份公司则立竿风影。土地股份公司制经营与当前有些地方推行的土地股份合作制经营、法国的农庄、美国的农场及解放初期的初高级合作社都有本质区别。它不是对土地经营规模简单的加加减减,而是对土地经营形式的重大突破,它既解决了当前农村土地经营中的理论误区和现实困惑,又解决了农业生产、经营和分配过程中的不少矛盾,还解决了许多社会问题。
虽然土地股份公司制经营在理论和实践上有较大的突破,但是仍然是土地家庭经营和集体统一经营的延伸和发展。土地股份制经营是在承认历史和现实基础上的理性选择,它解决当前两大理论困惑,顺应了股权与物权分离的大趋势。一是既解决了土地公有和集体农民拥有土地财产权的矛盾,又是对土地经营形式的创新。在股份公司制经营下,集体农民拥有双重股权,一方面作为集体经济中的一员,拥有集体资产的份额,因而可获得土地承包使用权,这一权利为农民共同富裕打下了物质基础。另一方面作为土地股份公司的股民,因其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拥有公司的股份,这一权利为农民的生存和就业提供了先决条件。这种格局廓清了土地各种产权的关系,集体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农民拥有土地的承包使用权,而且这种权利还可实行二次分离,既承包权和使用权分离,这一重分离是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前提,对搞活土地使用权至关重要,对农民而言在承包期内,可以获得收入,而收入的剩余自然构成财产,因此承包期内土地是典型的财产权,其股份当然构成农民的财产。土地股份公司则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即土地物的使用权,是一种典型的物权。可见股份公司制使集体所有权保留了公有的性质,又承认了农民承包权的个人财产性,既尊重了历史,又通过土地使用权构成了公司的法人财产,创新了土地经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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