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朝宿之舍到商铺——汉代郡国邸与六朝邸店考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汉代论文,商铺论文,邸店考论论文,郡国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前言
当今中国,上至各省、直辖市与自治区,下到不少县市,乃至企业、学校,都在首都北京设立“驻京办事处”一类机构,派人常驻北京。最近一些“驻京办”因与腐败颇有关联而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2010年国务院下令撤销大部分驻京办。①这类机构看似是1949年以后新出现的,其实至迟在秦汉时期已经存在,这就是京师乃至郡治所存在的各种“邸”。用唐人的解释,即“郡国朝宿之舍,在京师者率名邸”。②
关于邸,宋人王应麟初步整理了有关资料,指出汉代有刺史邸、郡国邸与县邸,③清初大儒顾炎武曾经说过“邸如今京师之会馆”,④此说颇有影响,其实并不准确。20世纪初,王国维开启了对“邸阁”的研究,中日学者多有涉猎,1996年湖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中出现的大量“关邸阁”,使“邸阁”再次成为讨论的论题之一。⑤汉代的各类“邸”,学者或依据简牍,深入探讨其功能,或考述其类型,解决了大量问题。特别是裘锡圭先生利用简牍与文献,区分了汉代“邸”与“阁”的功能,确认了“县邸”的存在。⑥谢桂华先生则利用居延新简进一步指出汉代西北屯戍区中“邸”与“阁”均设在候官所在地,两机构每天都要派一名障卒或省卒轮流看守,称为“守邸”或“守阁”,并详细讨论了“阁”的用途。⑦
不过,以往研究或专注于边境地区的邸与阁,或仅限于从住宿机构、⑧同乡关系的依托甚至结社等角度认识“邸”,⑨系统的讨论也已出现。⑩这里有必要从国家统治运转的角度对汉代“邸”的功能做一番考察,到唐代,“邸店”成为综合性商业经营场所的代称,“邸”如何从官府的机构发展为商业机构,演变的背景也值得探讨。
在具体论述之前,尚需对汉代“邸”的沿革与类型做些补充说明。
首先,“郡邸”秦代已经出现。(11)1990年代陕西西安北郊相家巷,即秦代甘泉宫遗址,出土的不晚于秦末的封泥中就发现了多枚“郡左邸印”、“郡右邸印”,(12)可能是朝廷统一管理各郡设于咸阳的郡邸的机构。(13)这些封泥各被分为两式,究竟是前后相继,还是同时各有两印、两机构,尚不清楚。云梦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工律》:“邦中之(徭)及公事官(馆)舍,其叚(假)公,叚(假)而有死亡者,亦令其徒、舍人任其叚(假),如从兴戍然。”这里出现的“舍”是泛称,大概就包括了“郡邸”。这类设施西周时期应就已存在,诸侯为朝见天子,在畿内的落脚处就是秦汉“邸”的前身。《仪礼·觐礼》“天子赐舍”,《礼记·王制》“方伯为朝天子,皆有汤沐之邑于天子之县内,”说的均是此类设施。
邸的类型,秦代应该只有郡邸,汉代京师有郡邸、国邸与夷蛮邸,是否如王应麟所言,有刺史邸,尚无强证。王应麟最早据扬雄《答刘歆书》指出汉代有县邸,(14)裘锡圭先生复从《水经注》卷二二《渠水》检出陈县城内汉相王君造《四县邸碑》。此外,据江苏连云港东海县尹湾汉简《元延二年日记》,墓主师饶在该年二月六日“旦发,夕谒,宿邸”,(15)此邸亦是东海郡下的属县邸。(16)上述三资料显示两汉时期郡治所在地设有属县邸,如果不是制度,至少也是很常见的情形。另外,如裘锡圭、谢桂华两位先生所论,西北边地,甚至在相当于县级的候官亦设有邸。或缘于辖区广阔,下属往来不便。此外,有时在皇帝驻跸的“行在所”也会临时设立“邸”。(17)
文献之外,保存至今的不少汉代铜器为各类邸所用,可见当时的称呼。这些邸,除了诸侯国邸以国名,如“河内邸”、“清河邸”外,一般郡邸恐均称为“郡邸”,县邸似亦无专称,泛称为“县邸”或“邸”。
东汉初年,沿设郡邸,中期一度不存,后期复立,似集中在一地,名为百郡邸。
郡国邸的主要用途是住宿。使用者包括各地赴京朝请的官吏,年终上计例行来京的官吏,各地选送京师的孝廉秀才亦可居住,在京求宦者也能留宿其中,管理则是由各郡出资,并派人负责。(18)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凝聚乡人的作用。(19)
二、郡国邸的用途:从敦煌悬泉汉简说起
以上关于汉代郡国邸的概括并没有利用悬泉汉简。甘肃敦煌悬泉遗址出土的西汉的“传”,即汉代官吏出公差所持的通行证与介绍信中也发现了一些涉及“郡邸”的资料,对于进一步认识郡国邸的用途颇有价值,不妨先罗列于次:
1.初元元年闰月癸巳朔丙申,敦煌大守千秋、长史奉憙、丞破胡谓过所县津:遣渊泉亭长韩长逐命三辅、陇西、上郡、西河郡。乘用马二匹,当舍传舍、郡邸,从者如律令。三月癸亥西ⅡT0213②:140
2.□□□□□□□□朔己丑,敦煌大守千秋、长史奉憙、丞破胡谓过所河津:遣守卒史盖延寿奉上捕亡乘用……乘马二匹,当舍传舍、郡邸,从者如律令。四月丁巳西ⅡT0213③:120
3.敦煌大守千秋、长史昌、丞忠谓敦煌次为驾……传舍、郡邸,如律令三A
广校候印
六月丙子寺门徒旁以来BⅡT0111①:461
4.鸿嘉三年正月壬辰,遣守属田忠送自来鄯善王副使姑彘、山王副使鸟不腞,奉献诣行在所,为驾一乘传。敦煌长史充国行太守事、丞晏谓敦煌,为驾,当舍传舍、郡邸,如律令。六月辛酉西。ⅡT0214②:78(20)
以上四枚传均出土于悬泉遗址,分别为敦煌太守千秋与代行太守事的长史充国签发,时间分别在西汉元帝与成帝时,从公元前48年(初元元年)到公元前18年(鸿嘉三年)。例2、3两件时间不详,根据张俊民对太守千秋任职时间推断,集中在甘露二年(公元前52年)至初元二年(公元前47年)与永光元年(公元前43年)至永光四年(公元前40年),(21)例2、3两件传的时间应不出这两个时段。
上述四件传中,例3、4两件是依令签发,可调用传车马;另两件则仅能使用传舍,享用传食。(22)此四件不同于其他传文书,结尾均注明“当舍传舍、郡邸,(从者)如律令”,较一般郡级官府签发的传文书多出了“郡邸”两字,表明持传的官吏可以使用京师长安的敦煌郡的郡邸。(23)略感遗憾的是,四件传仅两件完整,事由清楚。例1是派亭长到包括三辅在内的许多郡国追逐逃犯;例4是护送西域鄯善国使者到长安。余下例2事由残缺,可能是送抓捕到的朝廷的逃犯。无论如何,这些官吏是要到长安公干,所以可以使用郡邸。还可看出,西汉时使用郡邸是有条件的:要有郡级官员签发的传文书为依据。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一般认为负责郡国年度上计任务的官吏到都城后亦是在郡邸下榻,悬泉出土的传文书中对此却没有提供积极的证据。已刊传文书中颇有几件的事由是上计,如下列诸简:
5.甘露三年十一月辛巳朔乙巳,敦煌大守千秋、长史奉憙、丞破胡谓过所县河津:遣助府佐杨永视事上甘露三年计最丞相御史府,乘用马一匹,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十一月丙辰东Ⅱ0213②:139
6.初元元年十一月癸亥朔庚辰,敦煌大守千秋、守部千人章行长史事、丞破胡谓过所河津:遣守卒史……上狱计最边县□,乘用马二匹,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正月癸丑东ⅡT0213③:114
7.……朔己未,敦煌大守千秋、守部候修仁□□□、丞破胡谓与守丞俱上永光三年计丞相府,乘用马二匹,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掾光、书佐顺二月甲□ⅡT0115③:205(24)
8.河平元年十一月丁未朔己未,敦煌大守贤、守部骑千人爱行丞事友上计丞相府,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六升ⅡT0313②:1、10(25)
9.阳朔二年十一月丁卯,遣行丞事守部候疆奉上阳朔元年计最行在所,以令为驾,乘传,奏卒史所奉上者。五月□
敦煌太守贤、长史谭
以次为驾,如律令。Ⅱ90DXT0112②:108(26)
以上五件传的时间是从宣帝甘露三年(公元前51年)至成帝阳朔二年(公元前23年),时间与前引4例出现“郡邸”的传大体重叠,且同为敦煌太守与属吏签发。其中仅例9尾部残缺,其余4例“当舍传舍”句前后完整,可证文书中未见“郡邸”并非简文缺损所致。根据例1至例4,此间长安的敦煌郡的郡邸还在正常运转,可为敦煌郡进京的官吏提供住宿服务。特别是例1与例6同为初元元年(公元前48年)敦煌太守千秋签发,日期前后只相差44天,更可证明此点。究竟为何这5例为进京上计的敦煌郡官吏签发的传文书中没有注明“当舍……郡邸,如律令”?难道是当时上计的官吏在长安另有住处?或以为居在大鸿胪官寺,(27)不确。另外一种可能是,至少西汉时期,上计京师的各郡官吏一律要在郡邸住宿,因此,无需每次在传中特别注明,反而是其他官吏临时到长安出差,若需要使用郡邸,须专门注明。我们知道,汉代有所谓“上计律”,(28)因名求义,应包含与上计有关的法律规定,或许就有入住长安郡邸的规定吧。迄今还有不少秦汉律令简牍资料待刊,或许其中就有与此相关的内容。
从以上资料可以看出,汉代,特别是西汉时期,除了年度性的上计官吏到长安住宿郡邸可能是定制,无需另外单独批准,其他官吏使用郡邸恐怕均要由郡太守等签发传核准。据上引例1、2、4,除了文献中提到的事由外,郡吏追捕罪犯(例1)、递送囚犯(例2)与护送外国使者(例4)到达长安,亦可在郡邸居住。不过,护送西域诸国使者入京是帝国西陲的敦煌郡特有的事务,南北个别边郡或许也有类似的工作,绝大多数郡则无。
一些事由类似的传,除去尾部残缺者,(29)并没有注明“当舍”“郡邸”:如永光元年(公元前43年)四月壬寅朔壬寅,敦煌大守千秋等为在使大月氏副右将军史带领下到长安奉献言事的大月氏双靡翎候使者签发的传;鸿嘉三年(公元前18年)三月癸酉,敦煌长史充国行太守事为护送到长安奉献的乌孙大昆弥副使者的守属单彭签发的传。(30)考其原因,前者在于带领大月氏使者进京的为自朝廷派出的使者,出使前应在长安任职,自有居所,此番入京是返回住所,无需寄居“郡邸”。后者护送乌孙使者入长安的是敦煌郡的属吏,到长安后应在郡邸居住,不过,悬泉发现的传均为抄件,传舍官吏在抄写时率多马虎潦草,常有脱误,例4中“以次为驾”便做“为驾”;例9文书尾部做“以次为驾,如律令”,脱去“当舍”一句。
此外,根据例2,还可对西汉“郡邸狱”的用途做些新的推测。郡邸狱仅见于《汉书·宣帝纪》。巫蛊之狱后,宣帝襁褓中收系“郡邸狱”,得到丙吉保护而幸免于难。注释引如淳曰:“谓诸郡邸置狱也。”师古则说:“据《汉旧仪》,郡邸狱治天下郡国上计者,属大鸿胪。此盖巫蛊狱繁,收系者众,故曾孙寄在郡邸狱。”(31)学界一般依据《汉旧仪》的说法,认为“郡邸狱”是关押计吏中触犯律令的罪犯,属于“中都官狱”。(32)此种解释恐有望文生义之嫌。例2所见由各地向朝廷解递囚犯应很常见,黄龙二年(公元前48年)正月戊戌朔癸卯,敦煌太守千秋等就因派遣“广至长唐充国送诏狱囚长安”而签发子一份传,(33)郡邸狱大概主要是临时收押送到长安的各地囚犯。
三、郡国官吏赴京师公干与郡国邸
这里有必要据上述传文书的线索,对郡国官吏赴京师公干的内容做些考察,从而可以对使用郡国邸的情况有更全面的认识。王充《论衡·别通篇》指出:“汉所以能制九州者,文书之力也。以文书御天下,天下之富,孰与家人之财?”强调了文书在汉帝国统治中的重要地位,这自然不错。不过,我们也不能因此而忽视汉帝国统治中其他手段与方式。文书之外,人员与物资的流动亦是维持汉帝国存在与运转的重要途径,对此前人已有论述,(34)笔者在讨论传舍时亦曾涉及。(35)不过,既有的研究偏重于地方与边地,没有对都城长安在人、物流动中的关键地位给予足够的重视,以下结合郡国邸,对此做些探讨。
先暂时搁下郡国邸,具体看看汉代郡国官吏什么情况下到京师出差。《汉书·盖宽饶传》提到宽饶为司隶校尉执法严格,特别举出“公卿贵戚”与“郡国吏繇使至长安”,称“皆恐惧莫敢犯禁”,到长安公干的郡国官吏能与居住在京师的公卿贵戚对举,可见此类活动之频繁。具体情形如何,不妨还是从江苏连云港尹湾六号墓出土汉简的五号木牍说起。此木牍正面记录了汉末成帝时期某年东海郡官员不在位的情况,提供了一个郡的年度个案。首先,是九位县级官员“输钱都内或齐服官”:
郯右尉郎?延年九月十三日输钱都内
海西丞周便亲七月七日输钱齐服官
兰陵右尉梁樊于九月十二日输钱都内
曲阳丞朱博七月廿五日输钱都内
承丞庄戍九月十二日输钱都内
良成丞宣圣九月廿一日输钱都内
南城丞张良九月廿一日输钱都内
干乡丞□□九月十二日输钱都内
南城尉陈顺九月廿一日输钱都内
·右九人输钱都内
其次,有十三名县级官吏注明“繇”,具体情况如下:
郯狱丞司马敞正月十三日送罚戍上谷
郯左尉孙严九月廿一日送罚戍上谷
朐邑丞杨明十月五日上邑计
费长孙敞十月五日送卫士
开阳丞家圣九月廿一日市鱼就财物河南
即丘丞周喜九月廿一日市□就□□
况其邑左尉宗良九月廿三日守丞上邑计
厚丘丞王恁十月廿?日□□邑□
厚丘右尉周并三月五日市材
平曲丞胡毋钦十月七日送徒民敦?煌?
司吾丞北宫宪十月五日送罚戍上谷
建阳相?唐汤十一月三日送保宫□
山乡侯相□□十月……
·右十三人繇(36)
余下与本文主旨无关,不录。六号墓的墓主名叫师饶,生前做过东海郡的功曹,手中掌握该郡官员的人事档案自不奇怪。这些木牍或许是用作明器的抄件,然其内容应是录自实物,(37)可用来分析成帝时期东海郡的情况。五号木牍正面抄录的该郡官员不在岗情况对认识郡国官吏外出,包括到京师长安出差,与物资流动,均具有重要价值。
概括而言,除去1人原由残缺外,该年东海郡属县21名官员外出主要有七种情况:1.输钱都内,包括输钱齐服官,共9人;2.送罚戍上谷,共3人;3.上邑计,2人或3人;4.送卫士,1人;5.市物,3人;6.送徒民敦煌,1人;7.送保宫□,1人。(38)
再看外出的目的地。七种情况中的1(除去输钱齐服官)、3、4、7均是要到京师长安;2与6地点明确,或是北边的上谷,或是西陲的敦煌;5有可能到长安。(39)
到长安的几种情况中,有些是年度性的任务,如1、3、4,其余或许是临时性的差使。输钱都内是指根据朝廷大司农的命令,将东海郡贮存的钱运送到长安的国库。据尹湾汉简一号木牍《集簿》,东海郡在财政上有盈余。平时盈余储存在郡下各县,一旦朝廷需要,下发文书由郡派遣属县官吏运送到长安或其他指定地点。这类到长安的差事对于东海郡这种财政上有盈余的郡来说若非年度性的,至少也是经常性的。
上邑计。如滕昭宗与廖伯源先生所论,指的是皇太后或公主所食的封邑的官员到京师向邑主上计。(40)送卫士。卫士指京师卫尉手下的士卒,负责守卫皇宫外围墙与陵庙园寝。(41)卫士每年更换,由郡县派遣正卒番上替换。(42)这两项工作也是年度性的。不仅东海郡如此,王国之外的一般内郡亦要承担此类工作。(43)
送保宫□。如廖伯源先生所示,保宫盖宫中暂时安置宫外人之场所。此种到京师外出恐是临时性的任务。
其他几种情况目的地并非京师,无关主旨,姑不论。
这些远赴京师公干的官员多半是替郡出差,肯定持有郡守及佐官签发的“传”,沿途得以使用传舍与亭等官方设施。(44)抵达京师后住宿何处?上邑计的官员可能入住太后或公主的府邸,和每年到京师上计的官员一样,其他官员大概多半要住在各自的郡邸或国邸吧。
除了学者提及与尹湾汉简所揭示的工作之外,西汉时刺史向皇帝奏事也要回到京师,并在邸中安顿。《汉书·何武传》:成帝时何武为扬州刺史,“奏事在邸”,何武过去的府主何寿时任大司农,具酒食招邀何武弟与故人,并令其兄子与客人见面,意在为提拔其兄子疏通请托。在何武弟与故人的强迫下,何武不得已召见了何寿的兄子,后来果然受到提携。何武召见自然也是发生在“邸”。本传师古注称“刺史每岁尽,则入奏事于京师也”。(45)若此,每年岁末13部刺史回到京师奏事也应下榻于邸,至于是所部诸郡国的哪个邸,尚不清楚,或许是住在后来成为刺史治所的郡的邸。
再者,遣送各地刑徒到京师服役恐怕也是一项常见的差事,自然也会因此而入住京师的郡邸。《史记·高祖本纪》,秦末,刘邦便曾“以亭长为县送徒郦山”,秦代郡、县尚未确立统属关系,(46)县亦可直接遣送刑徒。汉代以后当由郡,或郡差遣属县官吏承担,所以《汉书·高帝纪》注引应劭曰:“秦始皇葬于骊山,故郡国送徒士往作。”《汉书·惠帝纪》三年(公元前192年)六月“发诸侯王、列侯徒隶二万人城长安”亦是沿袭旧制。上引尹湾汉简五号木牍正面有“平曲丞胡毋钦十月七日送徒民敦煌”,就是送刑徒与平民到敦煌郡,(47)类似的送刑徒到两汉首都的情况更常见。统计1964年发掘所得的洛阳南郊东汉刑徒墓的823块墓砖,死去的刑徒来自11个州,51个郡国与229个县,这些郡县应是刑徒来洛阳前被囚禁的郡县,(48)自此不难觇测当时各地向洛阳输送刑徒之普遍。从发现的墓砖看,墓地使用时间是从汉明帝至灵帝,前后111年,(49)这一任务持续时间之长亦可想见。押送刑徒至京师亦是郡县官吏的重要任务,到京师后,郡国邸当是官吏首选的落脚地。
此外,上引何武的逸事透露出京外的官员到京师公干,也是官员之间私下交际、往来,甚至请托的机会,“郡邸”也就成为实现这一目的的重要场所或依托。何武的经历是朝官请托刺史以提携其亲戚,还有不少事例是地方官员利用自己入京,特别是利用属吏进京的机会笼络朝官。
前引尹湾汉简中的一枚名谒:
进长安令
儿君(正面)
东海大守功曹史饶谨请吏奉谒再拜
威卿足下 师君兄(背面,YM6D23)(50)
尹湾汉墓出土的名谒字迹相同,可能是作为明器放入墓中,不过,应是抄录的死者生前收到或使用过的名谒。(51)此件是师饶作为东海郡功曹委托“吏”谒见长安令儿君,即儿威卿时所持的名谒的抄件。同墓出土的名谒一般做“遣吏”或“使吏”,体现了上下关系,这里用“请”字,估计“吏”与师饶并无上下级的统属关系,而是受师饶之托去谒见儿君。此次谒见的目的不详,不排除是觐见东海乡贤,联络感情。
儿威卿有可能来自东海郡昌虑县。《元和姓纂》卷三“倪”姓条云:“邾武公封次子于郳,是为小邾。后失国,子孙为邾(当为“郳”)氏,避仇改为倪,郳城在东海。”“倪”又做“儿”。《左传·庄公五年》“秋,郳犁来来朝”,杜预注曰:东海昌虑县东北有郳城。两汉至西晋惠帝时期前昌虑县的位置没有变化,(52)郳城亦是在西汉东海郡昌虑县的东北。当地姓倪或儿者一定不少,儿威卿也许是其中之一。汉代“同乡”是混迹官场中的官员以及试图跻身官场者可利用一种重要的关系资源。(53)师饶以官方身份遣吏谒见儿君,凸显他是东海郡的功曹,是否也带有这类意图呢?而被遣的吏恐怕也是利用赴长安公干的机会私下干谒儿威卿。(54)东海郡的郡邸或许再次成为实现此次官场交际的空间依托。
四、从郡国邸到邸店
郡国邸不仅存在于秦汉,亦多见于六朝。此间一个重要的变化是邸逐渐发展成为商业设施,到了唐代,“邸店”甚至成了商店的代名词。关于六朝的邸与唐代的邸店,学界有不少研究,(55)不过,对于“邸”为何发展成为商店,并没有很好的解释。这里略作探讨。
唐先生认为南朝的屯与邸都与开发山泽有关,屯不限于屯田,邸亦不限于市中邸舍。(56)实际上,根据《礼记·王制》郑玄注“廛,市物邸舍”将邸视为市中的邸舍并不准确,南朝反复见于记载的“邸”或“邸店”还是从汉代的郡国邸发展出来的,基本的含义仍指宗室在京师的宅第。曹魏沿用汉制,所以任城王曹彰黄初四年“朝京都,疾薨于邸”。(57)《晋书·食货志》:
及平吴之后,有司又奏:“诏书‘王公以国为家,京城不宜复有田宅。今未暇作诸国邸,当使城中有往来处,近郊有刍藁之田’。今可限之,国王公侯,京城得有一宅之处。近郊田,大国田十五顷,次国十顷,小国七顷。城内无宅城外有者,皆听留之。”
可证西晋统一南北后恢复了旧制,继续在京师为封君设立国邸,郊外置田。东晋时大体延续了此制,桓温废黜废帝,迎立会稽王司马昱便是“奉迎帝于会稽邸”,(58)萧齐竟陵王萧子良开西邸延学士更是熟知的故事。这类邸,或称为邸第是王公在京师的住所。而在南朝与“屯”、“传”与“冶”一道广为诟病的“邸”,应是王公,乃至官员利用其身份在京师与州郡设立的名义上的住宅或办事处,实际往往用来经商牟利。(59)邸阁自三国以后已经成为一种仓库,与此并无关系。
除了王公,官员亦可立邸。南齐永明四年(486年),湘州蛮动,朝廷遣柳世隆出任湘州刺史,率军讨伐,“世隆至镇,以方略讨平之。在州立邸治生,为中丞庾杲之所奏,诏原不问”。(60)南齐武帝时的佞臣,山阴人吕文度“有宠于齐武帝,于余姚立邸,颇纵横。宪之至郡,即表除之”。(61)萧梁重臣徐勉在诫子书中讲到自己对经营产业的态度时说:“显贵以来,将三十载,门人故旧,亟荐便宜,或使创辟田园,或劝兴立邸店,又欲舳舻运致,亦令货殖聚敛。若此众事,皆距而不纳。非谓拔葵去织,且欲省息纷纭。”(62)文中所列三种逐利途径开辟田园、兴立邸店与航运货殖,应是当时流行的兴利方式。
立邸地点,会稽较多,亦见于建康与远在湖南的湘州,如《南史·临川王宏传》与上引柳世隆的经历所示。尽管资料有限,恐怕此类“邸”可能散见各地。文献中或称为“邸”,或称为“邸舍”,或称为“邸店”,名称并不统一,却均少不了“邸”字,可以说,这类机构与“邸”有直接的联系。从立邸者的身份看,不是王公,就是显宦,除去诏书中泛指,没有见到普通百姓立邸的记载。
为何立邸会成为王公大臣治生牟利的流行途径?唐先生注意到立邸与垄断山泽所出的物资的联系,进而认为与山泽开发发生了关系。(63)这一点不无道理,不过,此说并不能解释为何具体采用了“邸”这种形式。弄清其原委,还要从汉代使用“邸”的制度说起。
如上所述,“邸”在汉代是官办的机构,要使用它,需要郡守开具介绍信——传。有了传,不仅到达京师后可科住郡邸,沿途关津一路绿灯,还可使用传舍,享用官府提供的免费食宿,一些特殊情况下甚至可调用官府的传车马接力运送持传的官吏。相形之下,普通商人长途贩运货物,无法使用官方的设施,更谈不上免费的食宿,沿途通过关津还不时要交纳关税,(64)成本高昂。一旦有官吏觉察到外出公干的种种便利,并借机夹带私货时,便开发出“邸”的商业用途。
敦煌郡的官吏通过护送西域诸国到长安奉献的使者就不难发现西域物品在长安受欢迎的程度,同时也会捕捉到假公济私的窍门。其他各郡国的官吏通过上计时带到京师的贡品亦不难捕捉到商机。我们知道,每年岁末计吏入京上计,除了汇报工作,还要奉献贡品。(65)
卫宏《汉旧仪》引《朝会上计律》:“常以正月旦受群臣朝贺,天下郡国奉计最贡献。”(66)每年岁末郡国上计于朝廷,不但要呈交记录上年工作业绩之文书(计簿),还要向天子进贡。《后汉纪·光武帝纪》载建武十三年正月诏:“往勅年郡国,勿因计吏有所进献,今故未止,非徒劳役,道途所过未免烦费。已勒太官勿复受。其远方食物乘舆口实可以荐宗庙者,即如旧制。”(67)因计吏进贡各地异味食物等,至少东汉初年已然,且沿途运输动用劳力很多。
贡品奉献给皇帝之外,亦可多带一些另作他用。《汉书·循吏·文翁传》:文翁为蜀郡太守,选拔小吏送到京师,“受业博士,或学律令”,并“减省少府用度,买刀布蜀物,赍计吏以遗博士”。文翁便是利用到长安的计吏携带蜀郡特产给博士。《后汉书·宦者·曹腾传》:“时蜀郡太守因计吏赂遗于腾,益州刺史种皓于斜谷关搜得其书,上奏太守,并以劾腾。”蜀郡太守亦是利用计吏携带物品贿赂朝臣,只是此次不巧被发现,未能得逞。但当时类似情形恐并不罕见。值得注意的是,刺史作为证据搜得的是蜀郡太守给曹腾的书信,并非物品,盖仅据贡品本身难以分清接受者。
谚曰:“百里不贩樵,千里不贩籴。”长途贩运,稀有之物才能赢得暴利。贡物均是各地特产,将多余或多带的特产拿到市上出售恐怕自然之事,此时,郡邸或国邸,乃至夷蛮邸不但用做住所,亦均成为贮物,乃至贩卖的场所。更值得注意的是,各地特产借用免费的官方渠道运到京师,又无关税成本,价格优势明显,颇具竞争力,因而成为获利的佳途。王公显贵群起效仿亦是自然。在各地竞相以“邸”的名义设立从事买卖的机构来降低成本,增加盈利亦不意外。
从汉代的制度看,诸侯王在京师的住宅称为邸,郡在京师的办事处为邸,郡治所亦有属县立的邸,甚至县一级的候官也会设邸,用做下属官吏到候官办事时的临时住所。东晋南朝军人、士人与二品清官长期不必缴纳关市之税,(68)减少运输费用可能是利用“邸”的主要目的。
不过,王公为封爵,世代承袭,立邸后,后代亦可享用。牧守为流官,出掌州郡有任期,在任立邸有时限,更无法传诸子孙,立邸的积极性没有王公高不难想见,文献中立邸经商者以王公为多亦属自然。
当然,实际利用邸来贩运、囤积货物者,并不限于官吏,只要要有相当的背景,至少能与王公显宦拉上关系均可沾光。手段无非只有一个:获得官府签发的因公出差的文书。有此文书,即便是普通百姓也可以享受途中官方各种免费的待遇,进而可以以相当低廉的成本将货物送到城市的邸中来渔利。(69)敦煌悬泉遗址发现的西汉出米记录中就有这样的事例:身非官吏的县长夫人与奴婢却享受官府提供的口粮,(70)无怪乎西汉时每年上计完毕都要重复同样的勅,其中就有“诏书无饰厨传增养食,至今未变,或更尤过度,甚不称。归告二千石,务省约如法。且案不改者,长吏以闻”,(71)要求依法提供传食,不得招待过度。西汉官府管理相当严格,(72)尚且如此,皇权低落的南朝时就更可想见。
更应注意的是,如果意识到利用官方运输设施与官方机构的名义可以牟利,岂止是一年一度的上计,只要能够获得相关文书,任何情况下,均可夹带货物。
附带指出,梁大同七年(541年)十二月诏提到:“又复公私传、屯、邸、冶,爰至僧尼,当其地界,止应依限守视;乃至广加封固,越界分断水陆采捕及以樵苏,遂致细民措手无所。凡自今有越界禁断者,禁断之身,皆以军法从事。”四年后,又下诏曰:“四方所立屯、传、邸、冶,市埭、桁渡,津税、田园,新旧守宰,游军戍逻,有不便于民者,尚书州郡各速条上,当随言除省,以舒民患。”(73)此外,《梁书》卷三八载贺琛陈事中也提到:“凡京师治、署、邸、肆应所为,或十条宜省其五,或三条宜除其一;及国容、戎备,在昔应多,在今宜少。虽于后应多,即事未须,皆悉减省。应四方屯、传、邸、治,或旧有,或无益,或妨民,有所宜除,除之;有所宜减,减之。”贺氏上启,《通鉴》系于大同十一年十二月。三者在提到“邸”之外,均包括了“传”,胡三省在注贺琛上启时云“传,驿传也,”是正确的。所谓的传,可以追溯到汉代的传舍,它发展成为妨害百姓的民患,应该与邸类似,均是官员利用其官方机构的特权与便利来谋取私利。台传与其同源,性质并不相同。(74)南齐初年,萧赜为太子时,亲任左右张景真,景真“度丝锦与昆仑舶营货,辄使传令防送过南州津”,(75)利用传送文书的官吏护送丝锦通过关津与外商交易,即是一例。
这类机构被王公官员滥用,假公济私在南朝蔚为风气,与南朝皇权不振,控御无力分不开。
上述做法不仅见于南方,至晚北齐末期北方应已广泛存在。因而武平之后,国用窘迫,齐后主先是“料境内六等富人,调令出钱”。而颜之推“奏请立关市邸店之税,开府邓长颙赞成之,后主大悦”。于是“以其所入,以供御府声色之费”,(76)此时北方一定已邸店林立,不然无法迅速增加朝廷的收入。其出现究竟是自发还是效仿南朝,还待考察。此后,南方的陈后主亦因“府库空虚”,经沈客卿提议,开始“不问士庶,并责关市之估”,(77)士人原有的免除关市税的特权不复存在,邸店之类亦不会幸免。
既然税收竞相落到南北邸店头上,预示其原有的特殊身份与地位开始受到侵蚀。加之隋朝统一南北,皇纲重振,对驿马使用、王公显要经商,包括开设邸店的限制执行有力,最后到唐初“邸店”沦为各类商铺的通称,形成“居物之所为邸,沽卖之所为店”,(78)也就水到渠成了。尽管唐代开元之前几乎没有关市之税,邸店的特权地位不存,自然风光难再。
以上利用敦煌悬泉出土的传文书讨论了西汉时期郡邸的使用情况,认为除上计之外,临时赴京师公干要下榻郡邸需要在传文书上标注。年末上计时计吏入住其中可能有律令规定,无需每次在文书上注明。平时郡县官吏因向朝廷运送钱物、各种人员,刺史因年末奏事等会经常到京师公干,入住郡邸当是常态。郡邸不止是官吏进京的住所,亦是官吏私下交往的重要舞台。
南朝时期邸从王公住所发展成为渔利的商铺,称为邸店或邸舍,是与邸的特殊地位,使用者可以利用官方渠道与机构免费运送货物分不开。这种假公济私的做法蔓延南北,南北朝末年南北竞相开始向邸店课税,加上唐代以后法网渐严,其特权地位受到挑战,邸店逐渐沦为一般商铺的通称。
致谢:查阅资料中得到孟彦弘、蔡万进先生的惠助,修订中得到井上幸纪小姐、广濑薰雄先生细心指正,谨此致谢。
注释:
①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北京,副省级以上单位的驻京办有52家,市级单位驻京办520家,县级单位驻京办5 000余家。如果加上各级(主要是省)政府职能部门及各类开发区管委会设的联络处(或办事处)、各种协会、国有企业和大学的联络处,那么,各种驻京机构超过1万家。参见杨琳、李松:《驻京办迎来大撤销》,《瞭望》2010年第4期,第14—15页。
②《汉书》卷四《文帝纪》“至邸而议之”颜师古注,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107—108页。
③参见王应麟:《玉海》卷一七二“邸驿”,影印本,扬州:广陵书社,2003年,第3159—3162页。
④参见顾炎武:《日知录》卷二七“汉书注”,长沙:岳麓书社,1994年,第963页。
⑤参见王素:《中日における长沙吴简研究の现段阶》,见《长沙吴简研究报告》第3集,东京:长沙吴简研究会,2007年,第72—78页。新近的研究见伊藤敏雄:《长沙走马楼吴简中の「邸阁」再检讨一米纳入简の书式と并せて》,太田幸男、多田狷介编:《中国前近代史论集》,东京:汲古书院,2007年,第301—348页。
⑥参见裘锡圭:《汉简零拾》“邸阁”,《文史》第12辑,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5—8页。
⑦参见谢桂华:《居延汉简所见邸与阁》,见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出土文献研究》第3辑,北京:中华书局,1998年,第129—144页。
⑧谢桂华:《居延汉简所见邸与阁》,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出土文献研究》第3辑,第129—144页;彭卫《汉代旅舍蠡说》,见王子今、白建钢、彭卫主编:《纪念林剑鸣教授史学论文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304页;张积:《汉代旅舍探析》(上),《北京联合大学学报》2007年第4期,第56—60页。黎虎在讨论汉代大鸿胪的属官与职掌时亦有涉及,参见黎虎:《汉唐外交制度史》,兰州:兰州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56、59页。
⑨参见邢义田:《汉代的父老、僤与聚族里居——汉侍廷里父老僤买田约束石券读记》,见邢义田:《天下一家:皇帝、官僚与社会》,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446页;刘增贵《汉魏士人同乡关系考论》,《大陆杂志》1992年第1、2期,后收入邢义田等主编:《台湾学者中国史论著选编·社会变迁》,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年,第142—144页。
⑩参见张功:《汉代邸之研究》,硕士论文,首都师范大学历史系,2002年。此文探讨了各种邸设立的原因、功能与影响、西汉长安邸的位置等。作者认为两汉存在列侯邸,参见张功:《汉代邸之研究》,第5—6、13—17、30—31页,确证不多。
(11)张积说“目前还没有直接的材料可以证明秦朝已经出现了邸”,《汉代旅舍探析》(上),第56页,此说不确。
(12)周晓陆、路东之分别收集了15枚与30枚,参见氏著:《秦封泥集》,西安:三秦出版社,2000年,第155、156页;秦嘉仪复各收集一枚,见《新出秦代封泥印集》,杭州:西泠印社,2002年,第22—23页。
(13)周伟洲:《新发现的秦封泥与秦代郡县制度》,《西北大学学报》1997年第1期,第82页。
(14)扬雄《答刘歆书》云:“雄始能草文,先作《县邸铭》、《王佴颂》、《阶闼铭》及《成都四隅铭》。”参见《方言》附录,周祖谟校笺,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第93页。
(15)连云港市博物馆、东海县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尹湾汉墓简牍》图版,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第64页,释文,第141页。
(16)参见高村武幸:《秦汉代地方官吏の「日记」について》,见《汉代の地方官吏と地域社会》,东京:汲古书院,2008年,第155—156页。
(17)《史记》卷一二《孝武本纪》:武帝因封禅泰山,下诏曰:“古者天子五载一巡狩,用事泰山,诸侯有朝宿地。其令诸侯各治邸泰山下。”后“天子又朝诸侯甘泉,甘泉作诸侯邸”。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476、482页。
(18)参见彭卫:《汉代旅舍蠡说》,第304页;张积:《汉代旅舍探析》(上),第58—59页。
(19)参见刘增贵:《汉魏士人同乡关系考论》,第144页。
(20)前3例见张俊民:《敦煌悬泉置出土汉简所见人名综述(一)》,《陇右文博》2006年第2期,引自简帛网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555;例4见胡平生、张德芳:《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以下简称“释粹”)143,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108页。
(21)参见张俊民:《敦煌悬泉汉简所见人名综述(三)》附表,卜宪群、杨振红主编:《简帛研究2005》,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42—144页。
(22)参见侯旭东:《西北汉简所见“传信”与“传”——兼论汉代君臣日常政务的分工与诏书、律令的作用》,《文史》2008年第3辑,第5—37页。
(23)有学者认为这里出现的“郡邸”是设在郡治所的邸舍,误。见朱慈恩:《汉代传舍考述》,《南都学坛》2008年第3期,第9页。
(24)以上3例出自张俊民:《敦煌悬泉置出土汉简所见人名综述(一)》,《陇右文博》2006年第2期,引自简帛网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555。
(25)参见张俊民:《敦煌悬泉汉简所见人名综述(三)》例90,第132页。根据徐锡祺《新编中国三千年历日检索表》(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2年),此年十一月为“丁酉朔”。
(26)参见张俊民:《敦煌悬泉汉简所见人名综述(三)》例96,第133页。根据徐锡祺《新编中国三千年历日检索表》,此文书纪时亦有误,或应为“阳朔元年”。
(27)参见陈直:《居延汉简综论》“上计制度通考”,见《居延汉简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第62页。
(28)《周礼·春官·大宗伯》“典路”“大丧大宾客亦如之”郑注,《周礼注疏》卷二七,见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上册,影印本,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825页下;程树德:《九朝律考》卷一《汉律考》“律名考”中的“上计律”条,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18—19页。王应麟云:“汉卫宏《汉旧仪》曰:‘朝会上计律,常以正月旦受群臣朝贺’”参见《玉海》卷六五《诏令·律令上·汉上计律》,第1236页,又见卷一八五《食货·会计·汉上计律》,第3386页,查现存《汉旧仪》,未见,或为佚文。渡边信一郎对此有讨论,参见渡边信一郎:《天空の玉座——中国古代帝国の朝政と仪礼》,东京:柏书房,1996年,第127页。
(29)如Ⅱ0114④:57,《释粹》148,第113页;Ⅱ90DXT0314②:121;张德芳:《悬泉汉简中的“传信简”考述》,《出土文献研究》第7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75页,简三一,图版三一;V92DXT1311③:146;张德芳:《悬泉汉简中的“传信简”考述》,第76页,简三二,图版三二。
(30)VT1210③:132AB,张俊民:《敦煌悬泉置出土汉简所见人名综述(一)》,《陇右文博》2006年第2期,引自简帛网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555;Ⅱ0214②:385,《释粹》194;张俊民:《〈敦煌悬泉汉简释粹〉校读》,2007年1月刊发在简帛研究网http://www.jianbo.org/admin3/2007/zhangjunmin001.htm,具体内容见侯旭东:《西北汉简所见汉代的“传信”与“传”》例73、76,第46页。
(31)《汉书》卷八《宣帝纪》注,第236页。
(32)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之《狱考》,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1157—1171页;宋杰:《西汉的中都官狱》,《中国史研究》2008年第2期,第81页;张功则认为是郡邸长丞官寺中的监狱,不是设在郡邸中,见氏著:《汉代邸之研究》,第24页。
(33)V92DXT1310③:213,见张德芳:《悬泉汉简中若干纪年问题考证》,西北师范大学文学院历史系、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简牍学研究》第4辑,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52页。
(34)参见渡边信一郎:《汉代的财政运作和国家物流》,见刘俊文主编:《日本中青年学者论中国史·上古秦汉卷》,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373—405页;杨际平:《析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中的“调”——兼谈户调制的起源》,《历史研究》2006年第3期,第39—58页。
(35)参见侯旭东:《传舍使用与汉帝国的日常统治》,《中国史研究》2008年第1期,第74—81页。
(36)连云港市博物馆、东海县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尹湾汉墓简牍》图版,第16页,释文,第96—97页。
(37)参见邢义田:《从出土资料看秦汉聚落形态和乡里行政》,见黄宽重主编:《中国史新论:基层社会分册》,台北:联经出版事业有限公司,2009年,第84—85页。
(38)廖伯源先生亦有统计,略有差别,参见《简牍与制度:尹湾汉墓简牍文书考证》(增订本)卷六《〈东海郡下辖长吏不在署、未到官者名籍〉释证》,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81页。
(39)关于目的地的具体考察,参见廖伯源:《〈东海郡下辖长吏不在署、未到官者名籍〉释证》,第182—206页。
(40)参见滕昭宗:《尹湾汉简所见上邑计》,《中国文物报》1998年7月8日第3版;廖伯源:《〈东海郡下辖长吏不在署、未到官者名籍〉释证》,第199—200页。
(41)参见廖伯源:《西汉皇宫宿卫警备杂考》,见《历史与制度——汉代政治制度试释》,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98年,第7页。
(42)参见《汉书》卷七七《盖宽饶传》,第3244页;黄今言:《秦汉军制史论》,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58—66页。
(43)参见《汉书》卷七二《两龚传》云“王国人不得宿卫”,第3080页。
(44)参见侯旭东:《传舍使用与汉帝国的日常统治》,第74—78页。
(45)《汉书》卷八六《何武传》注,第3483页。
(46)参见邹水杰:《两汉县行政研究》,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62—66页。
(47)参见廖伯源:《〈东海郡下辖长吏不在署、未到官者名籍〉释证》,第203页。
(48)参见冨谷至:《秦汉刑罚制度研究》,柴生芳等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63—64页;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著:《汉魏洛阳故城南郊东汉刑徒墓地》,北京:文物出版社,2007年,第48页。
(49)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著:《汉魏洛阳故城南郊东汉刑徒墓地》,第48页;附表六“刑徒死亡年号统计表”,第139—140页。
(50)《尹湾汉墓简牍》图版,第34页;释文,第137页。
(51)关于该墓出土名谒的性质,学界尚有分歧。程志娟认为是实用本的实录,用做明器,有告地策的功能;胡平生认为用做从阳间至阴间的报告,参见程志娟:《〈尹湾汉墓简牍〉反映汉代葬俗中的几个问题》,连云港市博物馆、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尹湾汉墓简牍综论》,北京:科学出版社,1999年,第202页;胡平生:《长江流域出土简牍与研究》,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4年,第497页;蔡万进则认为是墓主在日常公私交往中形成的文书,是生前遗物,参见蔡万进:《尹湾汉墓简牍论考》,台北:台湾古籍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第154—159页。笔者赞同程志娟、胡平生两位的观点。
(52)参见《宋书》卷三五《州郡志一》“徐州·兰陵太守”条,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049页;《太平寰宇记》卷一五《徐州·滕县》,王文楚等点校本,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第302页。
(53)刘增贵对此有详细的分析,参见《汉魏士人同乡关系考论》,第139—150页。
(54)蔡万进推测此牍系师饶至长安后请吏奉谒拜请儿君之时所书,并可能与同墓出现的八号木牍“赠钱名籍”有关,因后者有“之长安”吏送奉钱事,参见蔡万进:《尹湾汉墓简牍论考》,第120、153—154页。恐不确。
(55)参见唐长孺:《南朝的屯、邸、别墅及山泽占领》,《历史研究》1954年第3期,后收入唐长孺:《山居存稿》,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4—8页;王大建:《东晋南朝的传、屯、邸、冶》,《烟台大学学报》1991年第3期,第36—38页;顾琳:《试论六朝时期的邸》,《史学月刊》2005年第3期,第121—124页;中村圭尔:《六朝江南地域史研究》第二编《江南の开发と地域性》,东京:汲古书院,2006年,第242、255页;日野开三郎:《唐代邸店の研究》(上、下),作者自印,1978、1980年。
(56)参见唐长孺:《南朝的屯、邸、别墅及山泽占领》,《山居存稿》,第8页。
(57)《三国志》卷一九《魏书·任城威王彰传》,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556页。
(58)《晋书》卷九《简文帝纪》,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220页。
(59)置邸经商的一般分析,参见唐长孺:《南朝的屯、邸、别墅及山泽占领》,见《山居存稿》,第6页;王大建《东晋南朝的传、屯、邸、冶》,《烟台大学学报》1991年第3期,第36—38页。
(60)《南齐书》卷三《武帝纪》、卷二四《柳世隆传》,北京:中华书局,1972年,第52、452页。
(61)《梁书》卷五二《顾宪之传》,北京:中华书局,1973年,第759页。
(62)《梁书》卷二五《徐勉传》,第384页。
(63)参见唐长孺:《南朝的屯、邸、别墅及山泽占领》,见《山居存稿》,第7页。
(64)关于汉代关税,学界看法不一。一致观点是战国时就已出现关税,汉代征收情况则有分歧。一说,西汉初年可能没有关税,武帝时复征。张家山汉简《算数书》与《九章算术》中均有征收关税的题目,但征收的税率并不统一,下限可能是10%,参见林甘泉主编:《秦汉经济史》下册,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1999年,第685—689页;另一说则认为西汉时期基本不存在关税。武帝时仅武关征收,且属于人员通过税,并非针对财物与商品的财政关税,《九章算术》中关于关税的题目不能排除是战国时期形成的可能性,东汉安帝以后因羌乱财政困难而征收“关税”,参见山田胜芳:《秦汉财政收入の研究》,东京:汲古书院,1993年,第446—458页。西汉通过津关的手续与律令规定,参见李均明:《汉简所反映的关津制度》,《历史研究》2002年第3期,第26—35页;杨建:《西汉初期津关制度研究:附〈津关令〉简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85—152页。
(65)关于这一问题,鎌田重雄最早涉及,王毓铨、高恒略有讨论,渡边信一郎做了深入分析。参见鎌田重雄:《秦汉政治制度の研究》,东京:日本学术振兴会,1962年,第400—403页;王毓铨:《“民数”与汉代封建政权》,《莱芜集》,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36—37页;高恒:《汉代上计制度论考——兼评尹湾汉墓木牍〈集簿〉》,见连云港市博物馆、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尹湾汉墓简牍综论》,北京:科学出版社,1999年,第130页;渡边信一郎:《天空の玉座——中国古代帝国の朝政と仪礼》,第200—211页。
(66)《玉海》卷一八五《食货·会计·汉上计律》,第3386页。此句今本《汉旧仪》无,当为佚文。
(67)《后汉书》卷一下《光武帝纪下》“建武十三年正月”条亦载此诏,但文字与《后汉纪》颇有出入,其中为《后汉纪》所无的一句做“异味不得有所献御”,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60—61页。
(68)参见《南史》卷七七《恩倖·沈客卿传》引旧制,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1940页。
(69)唐长孺先生曾宏观地论述过这一问题,参见《南朝寒人的兴起》,见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续编》,北京:三联书店,1959年,第93—123页,这里则补充了细节。
(70)如“出米一斗二升,十月乙亥,以食金城枝阳长张君夫人、奴婢三人,人一食,东。(Ⅱ90DXT 0213②:112)”,《释粹》86,第74页。
(71)卫宏:《汉官旧仪》卷上,见《汉官六种》,周天游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39页。
(72)西汉法律特别规定:“为传过员,及私使人而敢为食传者,皆坐食臧(赃)为盗。”见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83页。参见侯旭东:《汉代律令与传舍管理》,见卜宪群、杨振红主编:《简帛研究2007》,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51—164页。唐代亦有规定,《唐律·诈伪律》有“诈乘驿马”条、《杂律》有“应给传送剩取”、“不应入驿而入”与“乘官船违限私载”条,分见《唐律疏议》卷二五、二六、二七,刘俊文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470、491—492、506—507页。
(73)《梁书》卷三《武帝纪》下,第86、89页。
(74)彭神保认为这些“传”是台传,即朝廷尚书台在州郡设置的机构,参见彭神保:《南朝的台传》,《复旦学报》1980年第3期,第102—105页,“台传”与“传”恐是不同的机构;中村圭尔在唐长孺研究基础上对驿传与台传做了区分,认为台传的主管机构是御史台而非尚书台,承担朝廷主要财政工作,参见中村圭尔:《台传——南朝における财政机构》,见《六朝江南地域史研究》附编,第557—575页。关于台传的主管机构,容有疑问,此不赘述。
(75)《南齐书》卷三一《荀伯玉传》,第573页。
(76)《隋书》卷二四《食货志》,北京:中华书局,1973年,第679页。此前,北魏末年战乱迭起,财用窘迫,亦曾征收市税,包括“店舍”分为五等,“收税有差”,见《魏书》卷一一○《食货志》,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2861页。此处说的“店舍”也许就是邸店,若此,其特权被剥除的时间则更早。
(77)《南史》卷七七《恩倖·沈客卿传》,第1940页。
(78)《唐律·名例律》“平赃”条疏议,第9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