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民间融资模式——小额贷款公司的对策建议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融资论文,对策论文,小额贷款论文,民间论文,模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8年10月19日,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决定》文件。文件指出,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要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加强监管,大力发展小额信贷,鼓励发展适合农村特点和需要的各种微型金融服务。在国际上,小额贷款公司已经进入成熟发展阶段,与此相比,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扶贫方式,小额贷款公司成为我国农村金融研究中备受关注的一个焦点。
一、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及运作的特点
(一)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小额信贷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的孟加拉国,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扶贫手段,它是基于农户的信誉,向处于贫困阶层、低收入的农户提供小额的、短期的贷款,贷款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和农村家庭应急之需。自创立以来,小额信贷受到了发展中国家的热烈欢迎,成为一种非常可行的扶贫方式。2005年5月,央行决定在山西、四川、贵州等五个省区试点成立了七家小额贷款公司(见表1)。
今年5月,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后,各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作为当前形势下支持“三农”和小企业发展的重大举措之一。7月份,浙江省有百余家小额贷款公司试运行,在温州市首批名额有16家,多家公司争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名额。10月18日,甘肃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10月23日,福建省首家试点小额贷款公司——晋江市恒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正式挂牌营业。11月5日,安徽省首家小额贷款公司“舒城惠民小额贷款公司”获政府批筹,正式亮相。青岛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也有望在年底启动。
(二)小额贷款公司运作的特点
试点三年,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进程基本顺利,发展路径大致相似但又各具特点。“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司运作具有如下的基本特点:
1.发放贷款的利率在基准利率的四倍以内由资金供求双方自由协商。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高于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但低于民间贷款利率的平均水平,利率分布没有明显的档次特征,不过农业贷款、养殖业贷款的利率明显低于工商业、运输业和服务业贷款利率,商业贷款利率低于工业贷款利率。
2.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抵押贷款是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贷款形式。四川广元全力小额贷款公司以发放信用贷款为主,信用贷款占比高达60.7%。山西平遥日升隆公司和贵州江口华地公司70%以上的贷款都是担保贷款,而山西平遥晋源泰公司70.87%是抵押贷款。
3.贷款对象主要以个体经营者、农户和中小企业作为目标主体。山西平遥日升隆公司种养业贷款占52.3%,农户贷款占100%;山西平遥晋源泰公司种养业贷款占54.13%;四川广元全力公司用于种养业经营的贷款为14.25%;贵州江口华地公司贷款对象的72.2%为农村个体经营户。2006年8月开业的万利通小额贷款公司95.6%的贷款发放给了农民创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4.贷款用途多种多样,适应了农村经济的多样化发展。除农户养殖外,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用途涉及农户产品加工、农村建房及农机、农业运输、农业物流、旅游等多个领域,切实满足了农户的多样化需求。
5.在贷款期限上,以短期贷款为主。在小额贷款公司中,江口华地公司的贷款主要以3个月期和6个月期的短期贷款为主,短期贷款占77.67%,其余贷款为1年期(含1年)以上贷款。广元全力公司提供了1个月、2个月、3个月、5个月、6个月和1年期的贷款,其中,1年期贷款占总贷款笔数的38%。日升隆公司3个月期贷款占到12.46%;6个月期贷款占到65.87%;1年期贷款占到21.67%。晋泰源公司贷款期限以6个月为主,占贷款总额的53.71%。
二、小额贷款公司相比于农村信用社的优势
从小额信贷在我国的发展过程来看,主要从事小额信贷的农村金融机构是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的组织性质是合作金融,被赋予了政府职能和财政职能,肩负着为农业服务的职责。自成立以来,它就是以为广大农村经济服务为宗旨的,在农业经济中的地位尤为重要,无法替代。但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农村信用社机制老化,做小额信贷的力度也很小,并未真正做好小额信贷。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小额信贷组织之一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让人们眼前一亮的同时,吸引了更多期待的目光。作为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完全实行市场化运作,暂定义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不吸收公众存款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为自然人、企业法人或是其他社会组织;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是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从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义上来看,私人性质和“只贷不存”的机制是这项金融改革的重大创新。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成为农村信用社的有效补充,与农村信用社平分天下的优势在于:
(一)小额贷款公司具有市场化和公司化运作的特点
作为合法的民间贷款组织,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相互了解,信息对称度高,贷款手续简便,抵押担保的形式多样,贷款期限灵活。目前试点的贷款公司的贷款程序大致为:贷款人提出申请,经信贷员核实相关情况后,由董事长、副董事长、经理、信贷人员研究,董事长最后决定贷或不贷,而且在贷款抵押上更贴近低收入家庭和个体生产者的实际情况,能更好的满足农业生产小额贷款,农村信用社无法与之相比。
(二)小额贷款公司能切实满足低收入农户对资金的需求
来自清华大学的报告显示:高收入的农户愿意接受高比率和实际接受高比率的比重都大大低于低收入的农户,这点说明低收入的农户看中的主要是信贷的可得性。以山西日升隆小额贷款公司为例,目前的贷款利率是16.5%,从运行三年多的情况来看,农民还都可以接受,而且农民的还款意愿很高。
(三)小额贷款公司具有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一个产业要实现可持续发展,首先要符合国家政策及法律规定,其次,要有市场、资金、技术等。小额贷款公司是国家解决“三农”问题的新思路,在政策上得到了大力的支持。其次,在农村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农户、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取得贷款困难,小额贷款公司拥有广阔的市场空间。最后,小额贷款公司在控制风险上主要采取公务员担保和房屋抵押的手段,使财务自立得以实现,能够负担资金成本和相关成本。小额贷款公司不仅在业务上更专一,在制度上更加贴近农户,而且由于它产权明确,财务独立,自担风险,更加具备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到目前为止,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效果良好。以山西平遥日升隆小额贷款公司为例,截至今年8月14号,该公司已累计发放贷款16325.25万元,累计收回11865.87万元,农户贷款率达80%,不良贷款率一直为零。
三、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问题
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明确体现了国家对私人性质的金融组织的认可,对民间融资的认可,更是我国发展小额信贷和农村金融的契机。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问题。
(一)不具有合法身份,缺乏有效监管
一方面,运行机制为“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司是央行批准的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法人,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证。另一方面,我国的《贷款通则》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二者明显矛盾。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所以它不受银监会的监管。从各地的实践来看,对贷款公司的监管由试点办公室实施,在公司开始运营后,试点办公人员先后撤离,大部分试点地区都将监管任务交给县人民银行,由贷款公司定时向县级人行报送资料,人行参照有关规定对贷款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置。但自从银监会成立后,人民银行已经专司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所以县级人行难以胜任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工作。
(二)资金短缺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1)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无论哪一种形式,在民间融资需求量巨大而贷出去的资金短期内无法全部收回的情况下,贷款公司最终都将面临资金短缺的问题,严重影响贷款公司的持续发展。(2)因为其不属于金融机构,按照行业规则不能享受各种批发资金、同业拆借再贷款业务,公司后续资金不足,难以扩大贷款覆盖面,进而影响其应有作用的充分发挥。
(三)风险控制意识薄弱
在设立小额信贷公司时,央行和已经开始实践的地方都明确要求贷款公司建立准备金制度和风险保障基金等风险控制措施,但目前小额贷款公司仍然没有建立具体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特别是部分试点公司单笔贷款金额较高,这将进一步加大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风险。虽然公司资金主要为民营企业家所有,产权明晰,发生信贷风险不至于造成挤兑风波,也不会由此引发更大的社会风险。但是从广义角度看,任何形式的信贷风险,都是社会风险。而信贷风险的发生,可能诱发暴力还贷等新的社会问题。
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的对策建议
(一)制定相关法律,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
国家应针对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给予其发展的法律环境,使其合法化、公开化和规范化,并纳入到农村金融体系中加以监管。央行和银监会已经达成共识,对于央行试点的小额贷款组织可以转正,目前进入行文阶段。而不是央行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建议比照央行小额贷款组织试点转正的条件,纳入国家金融机构监管系统。在国家没有出台办法之前,已经进行试点的地方政府可以先出台地方性法规。
(二)开辟融资渠道,解决小额贷款公司后续资金不足的问题
解决后续资金不足的问题是小额贷款实现商业性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事实上这一问题已成为小额贷款公司大规模推广的限制条件。我们可以借鉴国际上一些成功的“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机构,利用来自国际组织或国家政策银行的批发性贷款,尝试建立小额信贷基金,小额信贷基金负责批发资金给小额贷款机构,这是一条开辟融资渠道的有效途径。另一种做法是由其他银行提供转贷资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为了解决小额贷款公司的后续融资问题,利用自治区政府的信用平台,用该区政府中小企业为小额信贷机构获得批发性资金进行贷款担保,组织国家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资金支持。目前,国家开发银行已经开始着手研究此事。2007年3月,国家开发银行对“日升隆”调研,由国家开发银行向平遥县政府贷款,再由后者转贷给小额贷款公司,希望解决小额贷款公司后续资金不足的问题。
(三)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控制意识教育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的风险意识还比较薄弱,容易因偏好贷款规模的扩张和市场份额的增长而忽视资本占用和风险管控。这种状况必须给予高度重视,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健全以资本管理为核心的约束机制,树立“成本可算、利润可获、风险可控”的经营理念,实现由外延扩张为主的粗放型增长方式向以内涵提高为主的集约型增长方式转变。坚持商业化、市场化的发展方向,以较高的利率去覆盖贷款的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严防因初期对风险预期不足,诱发暴力催贷从而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发生。
(四)将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纳入到规范化轨道
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可分两步走。第一步是给予从业资格先发展。小额信贷组织由于不吸收公众存款,受信贷风险影响最大的就是组织本身,不会引发诸如挤兑等公众事件,所以在市场准入方面,可以相对宽松一些。建议针对业务范围、风险特点以及对公众影响的不同,合理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准入条件,包括注册资本金、高级管理人员、会计财务制度、内部控制等方面。第二步是待发展起来后规范。经过几年发展,对经营良好的小额信贷公司可向正规金融机构申请批发资金,以维持其发展,待进入成熟阶段,逐渐放开其在本区域的存款业务,并接收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