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前一段时期,我国经济建设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各类建设项目不同程度的破坏了耕地,使耕地保护工作面临严峻考验。本文从表土剥离利用的角度,结合耕地保护工作的新要求,对耕作层表土剥离利用的重要意义和工作方法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耕地保护;表土剥离利用;意见和建议
耕作层土壤是粮食生产的物质基础,是耕地的精华,形成需要漫长的时间,属于宝贵的自然资源。科学研究表明,自然形成1厘米厚耕作层土壤需要200-400年,形成20厘米厚的耕作层土壤则需要更长的时间。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发展一直处于高速发展状态,新增建设用地中占用耕地数量较多,大多数地方在工程建设时,将耕作层土壤当作一般的土料使用,有的填埋,有的废弃,造成优质耕地资源巨大浪费。因此,迫切需要采取抢救性措施,改变过去建设占用耕地的表土处理办法,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将大自然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耕作层土壤及时地转移出来、利用起来。
一、耕作层土壤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宝贵资源,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是全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具有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据有关调查统计,仅1996年“一调”至2009年“二调”的13年间,全国因建设占用、生态退耕、结构调整和灾毁减少耕地2亿亩,其中大多数是优质耕地,仅东南沿海5省就减少水田1800万亩。按照吨粮田的标准计算,相当于损失掉了180亿公斤的粮食产能。未来一个时期,各类建设不可避免还要占用一部分耕地,并且占用的大多还将是城乡结合部的优质耕地。按照未来全国每年建设占用500万亩左右的耕地推算,假如全部进行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将可再造优质耕地200万亩以上,或改造中低产田600万亩,让流失的耕地“失而复得”、“起死回生”,保障耕地虽然数量减少,但粮食产能不降低,确保“中国饭碗主要装中国粮”。
二、有关法律已做出规定,有关政策已做出要求,应落实地方政府和用地单位的主体责任,合理编制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实施方案,依法依规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2015年,中央1号文件指出:全面推进建设占用耕地剥离耕作层土壤再利用。《辽宁省政府工作报告》对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做出明确要求。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于2015年4月下发了《关于启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与利用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15】52号)要求各市要高度重视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与利用工作,合理制定剥离利用方案,搞好组织实施,确保耕作层土壤剥离与利用工作有序推进。
三、鞍山市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的有关情况
2016年,鞍山市国土资源局下发了《关于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的通知》(鞍国土资发【2016】48号),要求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市局各分局是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组织实施工作,履行建设项目申请用地报批时所作出的承诺,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实施耕作层表土剥离利用。重点是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要组织专人管理,通过日常监管,掌握动态,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耕作层表土剥离利用工作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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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2个项目用地已经按照《土壤剥离利用方案》完成表土剥离利用工作;有2个项目用地进行了表土剥离并妥善保管,待使用土壤的工程项目开工后完成表土利用工作;有10个项目完成了《土壤剥离利用方案》,但项目尚未开工,待开工后按照方案完成工作任务。
四、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
目前,仅有《土地管理法》对表土剥离做出规定,且该规定也是“弹性执行”,对是否执行该规定,没有规范性的办法和强制性的措施。由于国家层面没有顶层设计,造成地方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只能出台文件在用地审批环节加以制约,被动的开展表土剥离利用工作。因此,迫切需要国家层面出台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对表土剥离利用从实施方案制定、用地报批、实施执行、部门监管到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具体要求,实现硬性约束,确保表土剥离利用规范有序开展。同时应制定实施过程中表土剥离、运输、储存、管护、利用、污染处理、表土利用及实施后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技术标准。地方政府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技术标准相应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办法,力争将表土剥离利用工作落到实处。
(二)规范工作程序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已经确定了建设单位,编制《土壤剥离利用方案》以及后期实施都有明确的责任主体,具有可操作性。而自2015年底以来,按照省厅要求,对实施方案建设项目用地在报卷时也要编制《土壤剥离利用方案》。由于实施方案建设项目用地是由政府统一征地,一个批次用地在供地时可能供给几家建设单位,由于责任主体不同,就会出现前期征地时由政府组织编制的《土壤剥离利用方案》在后期供地后无法实施。解决这一问题最简单有效的办法就是将实施方案建设项目用地编制《土壤剥离利用方案》的工作放在供地环节进行,这样就解决了互相推诿,责任不确定的矛盾。
(三)建立耕作层土壤市场化运营机制
耕作层土壤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它同时具有商品的属性。以我市为例,一方面,未利用地开发项目、提质改造项目、土地复垦项目、绿化工程项目都需要大量的耕作层土壤;另一方面,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和批次建设项目用地又剥离出大量表土,二者之间由于没有沟通渠道,就出现了买方找不到卖方,卖方找不到买方的尴尬境况。因此,应建立耕作层土壤收购、储备、交易制度,按照市场化模式运营,这样,即可以使宝贵的表土资源得到充分利用,不被浪费,又能够为占地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发挥表土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益,从而达到一举多赢。
结论
万物土中生,有土才有粮,一些地方的农民用“一杯土,一碗粮”来形容耕作层土壤的珍贵。失去耕作层土壤,将永久地失去耕地的粮食生产能力。我们应不忘初心、砥砺前行、不辱使命,积极主动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为农业留下更多良田,为子孙留下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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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朱大鹏,李赫男,邴启山,李婧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2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0/1
标签:耕作层论文; 土壤论文; 表土论文; 耕地论文; 工作论文; 建设项目论文; 方案论文; 《基层建设》2018年第26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