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视我国银行运行的潜在风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风险论文,我国论文,银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东南亚金融风暴虽已渐渐平息,但其产生的余波还在扩散之中。本文联系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三大政策性银行实际存在的风险问题谈些粗浅看法。
一、我国银行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
银行风险可分为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两种。所谓内部风险,是指银行本身经营不善而导致的投资收益的不稳定性。而外部风险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由于投资对象本身效益的不确定性而引起的银行收益的不确定性;二是由于外部条件的变化所带来的银行收益的不确定性。银行这两种形式的风险,在我国均有不同程度的表现。
(一)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低下,不良贷款逐年增多,潜在风险大。从1990年到1996年的七年间,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收益率每年呈下降趋势,贷款周转速度也有所放慢,但最为严重的是不良贷款数额逐年增加(见下表)。
年份1990年1991年1992年1993年
项目
资产收益率0.81 0.78 0.70 0.40
贷款平均周转率(次数) 1.48 1.25 1.32 1.19
不良贷款金额(亿元)2951.96
3518.96
4216.34
5173.94
年份1994年1995年1996年
项目
资产收益率0.29 0.29 0.295
贷款平均周转率(次数) 1.08 1.02 1.04
不良贷款金额(亿元)6488.24
7849.92
9486.90
资料来源:薛峰:《对国有银行不良贷款问题的几点认识》《当代经济科学》1997年6期,第21页。
世界银行测算我国的不良贷款为20%。以这个比例计算,1990年我国四大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数额为2951.96亿元,到1996年, 这个数字达到了9486.90亿元,相当于1990年的3.7倍。由不良贷款所产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也越滚越多,截止1996年7月, 四大商业银行逾期两年以内应收未收利息已达1431亿元。如此庞大的数额,已远远超过了其自有资金,是银行无法用自有资金来冲销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四大商业银行的自有资金已名存实亡,实际上都在做“无本生意”。其潜在的风险是相当大的。
(二)商业银行普遍存在不规范经营,抗风险能力差。其主要表现是:
1.资本充足率低,远未达到《巴塞尔协议》规定的8%的要求。 据有关专家按照国际惯例的通行办法,对我国四大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分别进行考察,得出工、农、中、建四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约为5.9376%、6.2906%、7.2686%、5.0766%,这与国际银行业所要求的经验指标存在着很大的距离。我国《商业银行法》也明文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遵循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要求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而实际情况是每家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都未达到这个要求。
2.经营行为不规范,出现了无序竞争、粗放经营的局面。按照国际惯例,金融业在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应该严格实行分业管理。而我国的金融业,尤其是银行业,在金融体制转轨时期,纷纷多功能、全方位地发展业务,不仅经营并代理客户买卖除国债以外的证券业务,而且还为认购其证券的客户提供透支贷款,向证券机构提供用于经营证券的资金等等。应该承认,这样做的确打破了业务过于单一的局面,使全社会的金融意识上升到了一定的高度。但毕竟弊多利少,其中“弊”中之最便是银行风险的加大。如果银行的短期资金被证券投资长期占用,就会造成银行资金周转困难和金融秩序混乱, 对国家经济引发连锁恶性反应。 1992年底至1993年初,银行资金大量进入固定资产和证券投资市场,致使资金周转困难,只好到处乱集资、乱拆借,这样就打乱了整个金融市场的资金计划,使银行发生了信用危机,就是一个佐证。此外,各家银行为了揽储,变相提高利息。不仅如此,还常常压票、退票、延期付款等,特别是有些银行的地下经营活跃,它们假借金融创新之名,违反《商业银行法》开设业务项目,乱设网点。到1995年末,四大商业银行的机构已达155207个,比1985年增长了1.71倍,人员已达1687332人, 比1985年增长了0.97倍。这样庞大的机构,在世界上都是少有的,极易导致人浮于事,运作效率低下,改革成本高昂,规模效益下降,为自身的发展埋下了隐患。
(三)外资金融机构的涌入使我国银行业面临着业务被侵蚀的风险。自从我国金融市场开放以来,外资金融机构就看准我国这个庞大的市场,纷纷在我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截止1997年3月底, 我国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已达158家,其中分行132家,合资银行7家,独资银行5家,外(合)资财务公司5家,保险公司8家,中外合资投资银行1家, 各类金融机构的代表处528家,获准在上海浦东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9家,我国已有24个城市被批准允许设立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此外,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量增长迅速,总资产已达到300多亿美元,比1996 年增长56.3%。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开放,未来将会有更多的外资金融机构进驻中国,它们必然会凭借自己的优势,与我国的商业银行争夺业务,抢占市场,尤其是我国银行的中间业务被侵蚀的可能性很大。
(四)政策性银行也面临着许多问题。我国于1994年成立了三家政策性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其目的在于弥补商业银行经营的“空隙”,办理商业银行不愿办或办不好的业务,为商业银行减轻包袱。意图虽好,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也存在着难以收回本息、信贷资金质量滑坡、财务状况恶化等诸多问题,隐藏着极大的风险。
二、造成我国银行风险的原因
(一)银企的国有性质以及银企关系、银政关系的特殊性。众所周知,我国四大商业银行均为国家全资银行,而我国国有企业占整个经济成分的大部分,商业银行的贷款对象也主要集中于国有企业,即银企同姓一个“国”字,银行盈亏由国家承担,企业通过银行间接地吃国家的“大锅饭”,银行与企业之间尚未真正建立起市场经济条件下正常的信贷关系。这样便使银行和企业缺乏相互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使得银行资金的投向和使用不是从自身的经济效益出发,而是带有很大的指令性。我国银行与企业之间的资金供求关系与日本模式一样,属于紧密型的银企信用关系,即企业融资渠道主要来自银行。据最新报道,我国企业83%以上的流动资金来自银行贷款,商业银行几乎把企业的流动资金和相当大一部分固定资金包揽下来,以致企业离不开银行,银行的安危与企业的命运也息息相关,企业一旦亏损,银行也就面临着巨额贷款收不回来的风险,尤其是企业的流动资金83%以上要靠银行贷款,这就使得它自身抗风险的能力几乎不可能存在了。这种情况,必然会给银行带来风险。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银行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地方政府。企业在地方保护主义的大伞下依赖银行,久而久之便形成了“等、靠、要”的懒惰作风。银行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本应遵循价值规律,把资金当作商品来经营。但由于地方政府干预行为的惯性驱动,使得商业银行无法按照经济规律来办事。其结果必然是低效或无效经营,致使银行不仅不能起到有效配置资源的作用,反而成为资金运动混乱的源泉之一,最终导致银行危机。
(二)中央银行监管不力,商业银行又缺乏自律意识。从前者来看:首先,央行目前制定的监管法规本身就缺乏细则,也不配套,在实施中伸缩度较大,容易使商业银行钻空子;其次,央行监管的范围也较窄,只对人民币业务监管,对外币业务和境外业务缺乏管理办法,监管手段也较落后,缺乏完善的金融监管电子信息系统。从后者来看:众所周知,商业银行的发展是与经济的发展相辅相成的,有什么样的经济体制,就必须有与之配套的金融体系。金融深化理论认为,金融也反作用于经济,要实现经济的发展,就必须采用金融先行的政策,让金融业自由发展。金融与经济两者之间是互为促进、互为前提的关系。我国的商业银行在发展业务时却没有把握好金融与经济的辩证关系,片面强调金融深化论,在拓展业务方面迈出了过大的步子,激进地推进商业银行“百货公司”化,这显然是不太现实的。事实上,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还不够高,法制还不够健全,监管体系还不够强大,现代化的技术手段还不够发达,所以,一旦缺乏自律意识而全方位地开展业务,不考虑整个经济环境的许可只能是“拔苗助长”,徒增经营的风险性。
(三)外资银行竞争实力的强大。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同外资银行相比,除了允许全面经营人民币业务和享受一定的政策优惠外,在业务经营、内部管理、人才等方面都处于劣势,特别是信贷资金的大量沉淀,造成了包袱沉重,难有作为。而外资银行则有经营外汇业务的丰富经验,方便的海外融资渠道,低成本的海外资金来源,灵活的工资人事制度,长期积累起来的科学管理经验等等。这些都使我国的银行业面临着严峻的市场竞争,尤其是我国银行的中间业务有被侵蚀的危险。
(四)政策性银行的运行机制不健全。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第一,运作基础不牢。国外金融业的发展程序是商业性金融在前,政策性金融在后。而我国则恰恰相反。这就注定了我国政策性银行从一诞生便是个“畸形儿”,它首先就要背上商业银行卸下的包袱。目前,政策性银行的贷款中,相当大一部分是由于行政命令或变相行政命令所造成的。其中风险贷款数量巨大。据保守估计,现在我国50%左右的亏损企业中,万余亿元的贷款额中就有30—40%难以收回本息。而这类业务中的相当大一部分已划给政策性银行,使得商业银行的风险转嫁给了政策性银行。除此之外,政策性银行所产生的风险也有可能冲击商业银行,如国家开发银行,目前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依靠向各商业银行摊派政策性金融债券进行资金筹集。这就难免对商业银行的运作形成扰动。如果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不能如期收回,将严重影响商业银行的运作,政策性银行的风险也会传递给商业银行,使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产生风险互动效应。第二,缺乏完善的补偿机制。政策性银行的业务本来就具有投资期长、回收率低、投资效益差的特点,加之资金成本较高,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因而,它不可避免地承担着巨大的经营风险,很容易导致信贷资金不足和财务状况恶化。特别是在国家财政困难和各种关系尚未理顺的情况下,国家对于政策性银行的利息补贴也难以及时到位。这样,就可能导致政策性银行的业务萎缩,使其生存和发展濒临困境。
三、规避银行风险的对策思考
上述分析表明,银行风险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所以,规避银行风险的措施也要从多个角度进行,既要抓内部因素,也要抓外部因素,唯有这样,才能将银行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一)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塑造新型的银企关系。我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银行与企业的关系应改变原来的资金供给模式,银行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也应由原来过多的行政干预转变为不干预或少干预,使银行和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标准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求平衡的市场主体和独立法人,以真正的企业身份出现在市场上,进行平等交易,互惠合作,建立起“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商业伙伴关系。也就是说,商业银行不再无条件地承担对企业资金供应的责任,而是以资金的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逐步建立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建立健全银行内部的管理机制,规范自己的行为,提高资产质量。作为企业,也要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增强还债能力。只有这样,才能消除银行过多的不良贷款,防止银行风险。
要搞好银企关系,还要做到银行在向企业提供贷款的同时,企业也要强化自己的信用意识,使银行的授信行为建立在企业守信行为的基础上。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建立起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银企关系。
(二)中央银行要对银行业进行积极、有效的监管。目前,我国处在体制转轨时期,这种情况给中央银行对银行业的监管工作带来了复杂性和困难性,为此,中央银行必须立足现实,调查研究,对我国的银行风险问题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论证,以便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方针、政策,有效地防止银行风险的发生。另外,中央银行还可借鉴国外的一些成功做法,尽快提高我国金融监管的水平。笔者认为,在现阶段,对银行业的监管必须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对各种不同性质的银行提出不同的监管措施。如对本国银行的监管,主要是处理好宏观管住和微观放活的关系,将大的方面管住管好,如加强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对清偿能力的管制,对银行业务范围的限制,尽量减少暴露在外的风险;在小的方面要放开搞活,但这并不意味着银行业务可以“百货公司”化,其大前提是搞活必须符合政策、法律和现实的需要。对政策性银行,要理顺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以及财政与政策性银行各个方面的关系,夯实对政策性银行的补偿机制,使其摆脱困扰,轻装上阵,真正起到逆向配置资源的作用。为了使我国的商业银行蓄集竞争优势,中央银行对外资银行也有必要进行监管,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对外资银行的管理都是监管和放松同时存在的。事实上,真正完全开放本国金融市场的国家还寥寥无几。我国在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上,可以首先对其进行一些业务范围的限制,待我国银行的竞争地位基本确立后,再逐步减少对外资银行的限制,给我国商业银行以竞争和激励机制,间接地提高其生存发展的能力。
中央银行要做好对银行业的监管工作,也要搞好内部管理,如建立风险保险制度,风险预警系统等等,并且要使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渗透到银行系统的各个层次及其工作人员的头脑中,使之变成人们的自觉行动。
(三)要努力增强银行自身的实力。首先,要走集约化经营道路。银行内功的增强,不在于多铺摊子,而在于单位经济效益的提高。粗放型的乱设网点,不但不能带来经济增长,反而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银行要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就必须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这就要求银行要由原来的粗放经营转移到依靠科技,提高单位经济效益的道路上来。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对原来重复设置的网点进行撤并,争取用较少的人力、物力、财力造就一批高质高效的“名牌”处所,实现集约化经营。其次,要大力发展无风险的中间业务。银行既是整个社会的融资中心,又是结算、信息、咨询等服务中心。为了规避外部风险,银行在发展传统信贷业务的同时,还应多发展中间业务,如以银行支付中介职能为基础所形成的包括结算、代客收付、各种代理收费、发放工资等业务;以银行信用中介职能为基础所形成的包括信托、租赁、代理集资、代客买卖等业务;以银行信誉为基础所形成的包括代保管业务、票据承兑业务、担保公证业务等;以银行的经济技术优势和条件所形成的包括咨询、代客管帐、电子计算机对公业务等。此项业务不占用任何资金,也没有风险,还可以带来可观的收入。所以,大力发展中间业务也是银行壮大自身实力,增强抵御风险能力的有效途径。第三,在金融创新方面,首先要从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入手。商业银行要在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离不开金融创新。只有创新,才能促进资金的快速流动,达到资源的及时配置,促进经济的发展。但是,由于我国的金融创新条件尚不俱全,所以不能盲目地追求创新。弄得不好,就会导致灰色金融和黑色金融现象的出现,造成潜在的风险。基于这个原因,我国的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必须从实际出发,首先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增强自身的抗险实力,减少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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