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前改革中的利益失衡_利益关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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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按最通俗的解释,即“好处”。毫无疑问,利益只能存在于人与人的相互关系中,单独的个人无所谓利益。因此,利益是一个表示关系的概念,或者说,利益总是一种社会关系。进而言之,所谓利益关系,即是指既定社会中人们各种利益(其核心是物质利益)的组合方式与结构。本文的对象是当前中国改革中的利益关系,其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实证分析:利益分化;(2)价值判断:利益失衡; (3)失衡原因:游戏规则扭曲与利益主体错位;(4 )小结:本文的政策含义。

一、从利益均等到利益分化

对利益关系的考察,首先是实证分析,即“事实判断”。实证分析要说明的是利益关系的实然状态(是怎样)。利益关系的实然状态可分为两类:(1)利益均等,即利益的分布在社会各群体中呈平均状态; (2)利益分化, 即利益的分布在社会各群体中呈程度不同的差异状态。判断利益关系实然状态的标准多种多样,不过,由于物质利益是利益关系的核心,因而常用的标准是“收入分配结果”。

用收入分配结果来判断中国当前的利益关系,其实然状态应当是不言而喻的:经过20年的改革,中国已经从一个利益平均的社会,进入了一个利益分化的社会。这种分化不仅表现在利益的多样化发展趋向上,而且尤其表现在利益差异的扩大上。虽然理论界对于中国是否已出现“两极分化”尚存较大分歧,但在收入差距拉大的判断上,恐怕已达成基本共识。不过也有例外,比如刘军宁先生认为,不能把收入差距拉大归咎于市场化改革,收入差距“与市场经济几乎没有什么关系”,“市场机制在分配财富中的作用越小,财富分配的差距就越大”。(刘军宁:《关于分配不公的对话》,载1996年12月13日《中国经济时报》)这种看法不仅在理论上难以服人(差距缩小有悖于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而且也与以下的“事实判断”相距甚远。

其一,如果以国家统计局的估计结果为准,按可比收入的定义,中国农村内部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从1978年的0.21上升为1995年的0.34,17年后比初始水平上升了62%,即13个百分点,平均每年上升近0.8 个百分点;城镇内部居民的基尼系数从1978年的0.16上升为1995年的0.28,17年后上升了12个百分点,平均每年上升0.7个百分点。如果以李实、 赵人伟等人的调查数据为准,1995年中国城镇、农村和全国的个人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已分别达到0.28、0.429、0.445。(李实、赵人伟等:《中国经济改革中的收入分配变动》,载《管理世界》1998年第1 期)

其二,据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1994年对北京居民收入变迁的抽样调查,1955—1994年间北京居民收入变迁可分两个阶段:(1)1978 年以前,收入差距仅有小的起伏(如“三年困难时期”,收入差距略高一些,此后差距又有回落),但总体上看,这一阶段居民的收入保持在相似的水平上,差距不大;(2)1978年以后, 收入差距处于持续上升的状态,特别是90年代以来收入差距陡然上升。(李强:《政治分层与经济分层》,载《社会学研究》1997年第4期)

其三,据国家统计局最新抽样调查结果,1997年城镇不同收入档次的家庭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占调查户10%的最高收入户人均收入比上年增长了11%,10%的最低收入户人均收入同比下降了0.6%。 增减幅度相差11.6个百分点。(见1998年4月9日《经济日报》)另据有关方面对湖北省部分农村的定点观察资料表明,1987年15%的农村最低收入户的人均收入为224元,15%的农村最高收入户的人均收入为1109元, 二者差距为885元;而1997年15%的农村最低收入户的人均收入为743元,15%的农村最高收入户的人均收入为5059元,二者差距扩大为4316元。(见《中国农村经济》1997年第5期,第20页)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1 )就收入分配的整体状况而言,改革以后,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基本上表现为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与改革前的利益均等态势相比,改革后的中国已呈现出利益分化态势。(2)那种认为改革前的中国存在较大的收入差距, 而改革后的市场化效应能缩小这种差距的理论,是不符合中国实际的。

二、是利益均衡还是利益失衡

实证分析仅仅是对利益关系考察的第一步,在此之后,我们必须对实证分析的结果(利益均等或利益分化)作进一步的价值判断。实证分析的结果不等于价值判断的结论,价值判断要说明的是利益关系的应然状态(应当怎样)。利益关系的应然状态也可分为两类:(1 )利益均衡,即能被社会各群体所接受的,并能有效整合社会各群体矛盾的利益关系;(2)利益失衡,即难以被社会各群体所认可的, 并难以有效整合社会各群体矛盾的利益关系。价值判断的依据既可以是“生产力标准”(促进还是阻碍生产力发展),也可以是“生产关系标准”(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利益观)。为了减少不必要的争论,在本文中,笔者将采用“生产力标准”作为价值判断依据,比如:经济发展还是停滞,人民生活水平提高还是下降,改革动力强大还是不足,社会稳定还是动荡,等等。

在利益均等的背景下,改革前中国社会各群体之间的利益矛盾似乎并不明显,利益关系呈现出某种“超稳定”的特征。但是,“超稳定”并不意味着“均衡”。这种“超稳定”是以经济停滞、人民生活水平难以提高、潜在危机逐渐积累为代价的。改革正是要打破这种“超稳定”的利益均等状态,在利益分化的基础上实现新的利益均衡。问题在于,随着利益关系的调整,这种利益分化的结果是否“均衡”?如果用“生产力标准”来衡量,我认为,中国目前的利益关系显然不能说是“均衡”的。

一是发展动力不足。90年代中期以来出现的有效需求不足,即是其最显著的表现:(1)经济增长低于多年平均增长水平, 经济呈下滑趋势;(2)消费品存在严重的供大于求现象,且过剩面仍在不断扩大; (3)企业生产能力相对过剩,盈利下降进一步加剧;(4)居民预期收入看跌,收入信心指数恶化。有效需求是指“有支付能力的需求”;有效需求不足本质上是“有支付能力的需求不足”。因此,有效需求不足一定意味着利益关系的失衡:在有人无足够的支付能力去实现自己的消费需求的同时,有人的支付能力又大大超过了自身的消费需求,这种利益关系能说是“均衡”的吗?

不少人把当前出现的有效需求不足归咎于:传统体制的影响所导致的供给结构扭曲、脆弱的信用关系破坏了社会信心。这种看法似是而非:(1)当前的产品过剩固然与1992年以来的盲目竞争、重复建设有关, 但众所周知,有不少商品的过剩是由于广大普通消费者想买而无支付能力所致;(2)市场供求关系当然要以“信用”和“信心”为纽带, 但是,作为一种心理预期,“信用”和“信心”必须以现实的物质利益为基础。生产者的信心要以产品有人购买为前提,消费者的信心要靠购买力来支撑。如果广大普通民众的购买力不足,需求何以兑现?信用何以建立?信心何以落实?

二是改革动力不足。这集中表现在相当一部分人对改革的深化产生了抵触情绪,即所谓“抽象认同,具体抵触”:(1 )困惑:不少职工对贫富悬殊、主人翁地位失落、下岗失业等现实难以承受,对前途感到迷惘。(2 )怀疑:调查显示, 对改革现状的认同率呈下降趋势。 如1996年陕西万人问卷调查表明,对“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认同率只有20%左右。(见《经济研究资料》1998年第6期,第40 页)另据1997年沈阳市的问卷调查,企业职工中有61%以上的人认为中国已出现两极分化。(见《社会科学辑刊》1997年第6期,第40页)(3)恋旧:许多下岗职工不愿到个体和私营企业就业,部分职工甚至怀念旧体制下的铁工资、铁饭碗。(4 )抵触:一些职工以种种非组织手段发泄不满(如消极怠工、暗中破坏、犯罪轻生等),职工群体性事件近年来呈上升趋势。(5)求稳:大多数人对未来缺乏稳定预期, 求稳不变逐渐成为老百姓的普遍心态。据国家体改委调查中心在全国40个城市的抽样调查表明,稳定的生活秩序已上升为公众的第一需求,而增加收入的要求则退居第二位。(见1996年10月29日《经济日报》)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抵触情绪已经对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消极影响。

有人把上述抵触情绪归咎于“不适应社会变革所导致的心理失衡”,而并非“揭不开锅,吃不起饭”。这种说法失之偏颇。事实上,职工对改革的抵触情绪主要源于两怕:一怕找不到工作,二怕退休、生病没人管。在社会保障尚无力承担重任的现实背景下,职工能不顾虑重重吗?土地承包承认了农民的利益,发展私有经济承认了老板的利益,拉大差距承认了先富者的利益,难道国企改革就可以忽视工人的利益?一位经济学家不久前撰文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12亿人口的政府,并非仅仅是7500万国有企业职工的政府。”(曹思源:《承认非国有经济为主体符合全国人民根本利益》,载《经济研究资料》1998年第5 期)我国政府当然是全国人民的政府,但我不明白,我们有什么理由要把国企职工与全国人民对立起来?

三是收入增速趋缓。据统计,1997年我国城镇居民货币性可支配收入名义增长6.4%,是1992年以来的最低点;实际增长3.4%,增幅下跌。农民人均实际纯收入增幅,也由1996年的9%降为1997年的4.6%。居民收入总体增幅下跌、增速趋缓,固然与宏观经济状况有关,但与此同时所凸显出来的利益悬殊问题,却值得人们深思:(1 )已公布的数据表明,1997年我国不同收入档次的居民家庭收入差距在进一步拉大的同时,全国城镇居民家庭的减收面达39%,比上年扩大了3个百分点。 其中,占调查总体的20%低收入户的减收面达60%,比上年高出6.3 个百分点;占调查总体20%高收入户的减收面为20%,比上年减少3.8 个百分点。(见1998年4月9日《经济日报》)减收面的变动趋势呈“马太效应”。(2)在“新富阶层”或“暴富群体”形成的同时, 中国已出现了一个亟待救济且日趋扩大的“新贫困阶层”,尤其是下岗职工的大量增加,已使相当部分劳动者的实际生活陷入困境。(3 )目前中国农村人口的平均消费水平尚不及城镇人口的1/3。(4 )与日益严重的腐败现象形成强烈反差的是,不仅广大工人是公认的改革受益最少的群体,而且广大农民在改革中的受益程度也在趋于递减。

以上的利益格局是否完全合理,暂且不论。但这种格局对当前中国社会经济的负面影响,恐怕难以否认。有不少人认为,一个社会能容忍多大的收入差距,这在世界上并无统一标准;就我国而言,目前的收入差距对社会稳定尚未构成威胁,而是合理的、可接受的,不值得小题大作。窃以为此言差矣。“构成威胁”的依据是什么?难道要等酿出事端,才算“构成威胁”?其实,大量商品过剩、改革动力不足恰恰表明,目前的利益关系格局已经对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构成了“威胁”。

三、规则扭曲与主体错位

利益关系的调整是利益格局变动的逻辑前提,然而,利益关系的调整并不必然带来利益失衡。换言之,利益格局变动当然是体制转型的结果,但不能把我国当前出现的利益失衡归咎于市场化改革。我认为,导致我国当前利益失衡的原因在于:“游戏规则”扭曲和“利益主体”错位。

(一)“游戏规则”扭曲

任何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都有两种存在形式:一种是写在纸面上的法律法规,即正式的游戏规则;另一种是存在于人们内心深处的道德习惯,即非正式的游戏规则。在社会转型的今天,我们的游戏规则已经悄然地发生了转换:如果说,我们过去所推崇的是一种“集体主义”的游戏规则,那么现在,“个人主义”的游戏规则已经成为大多数人的信仰。

历史地看,“个人主义”的游戏规则之所以能成为中国人的现实选择,的确有其合理性:它承认并肯定了一种更符合人类目前现实的社会存在,把生存的压力落实到实实在的个人,激活了个体的主动性。然而,在一个以个人主义为主导的社会中,个人利益本身有着明显的乘数效应和加速效应。一旦初始时的合作诚意遭到欺骗,人们就会很快改变做法。于是,在别人这样做而你不这样做则必败无疑的压力下,“你坏,我比你更坏”便会成为注定的选择。在人人都争着比别人更是“小人”的利益博弈中,贪污腐败、假冒伪劣、坑蒙拐骗等等恶行必然会导致严重的利益失衡。

利益关系的调整是社会利益群体之间的重新“洗牌”、“发牌”。然而,倘若“洗牌”和“发牌”的游戏规则不公平(这已成为人们反应最强烈的问题),那么,利益博弈的结果就不可能被大多数社会成员所认可,也难以有效整合社会群体的利益矛盾。问题并不只是游戏规则的不公平。在我看来,以“经济人”假设作为游戏规则的唯一依据,导致了游戏规则本身就存在难以克服的内在缺陷。泛化的“经济人”假设扭曲了游戏规则,从而把利益关系导入了小商小贩情结:斤斤计较、吃小亏占大便宜、他人就是地狱、拔一毛利天下而不为。人人自私自利固可“明晰产权”,但处处都要提防、事事都得算计,交易费用不也太高了吗?

个人利益本质上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一旦在现实中“放宽假定”,“经济人”假设的局限性便暴露无遗。因为利益博弈会使得个人利益发生种种变异,于是人们才会深陷于“经济人”无力解释的阶级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制约和困扰之中。如果我们承认这些“变异”的利益在现实中的确与个人利益并存,且与个人利益一样不可或缺,那么,我们对利益就不应仅作“经济人”式的解读,这种解读未免太狭隘了。

(二)“利益主体”错位

由于利益调整总是“非帕累托改进”的过程(调整结果总会有人的利益受损),因此,利益均衡只能建立在并非人人都能“满意”的基础之上。问题在于,谁应当成为利益主体呢(即谁应当成为利益的主要受益者)?从利益均衡的内涵来看,利益主体必须既能被社会各群体所认可,又能有效地整合各群体的利益矛盾。显然,若要满足这个要求,利益主体就必须同时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利益主体应是对社会经济发展贡献最大的社会群体;二是利益主体应在社会中占大多数。以此衡量,以工人阶级、农民阶级为核心的广大劳动者群体,应当之无愧地成为利益主体。

遗憾的是,在我国当前的理论界和传媒中,利益主体的确认却成了一个疑问。如有人说:“工人阶级当家作主只能是一个政治概念,与经济无关”,“市场经济不允许职工群众当家作主”,“企业的主人要重新定位”,“现在我们中国最坏的现象是‘主人意识’,我们解放后宣传一种观点,人民是国家主人,但说老实话,谁能够当家作主呢?”,有人甚至断言,“十五大以后,工人就不再是主人翁了”。正是在这些言论的误导下,近年来在改制的过程中,不顾职工反对,限期完成“卖光”企业者有之;规定领导持大股并可赊欠,而工人认股必须交现金者有之;强制职工出钱补窟窿,否则就解雇者有之。

利益主体认识上的混乱,必然导致利益主体的错位。结果,不少应当先富的人未必能富起来,而一些不应先富的人却成了“暴发户”。据有关方面1996年对中国百余名专家的问卷调查,在近年改革中受益最多的前三位分别是:个体户和私企老板、三资企业员工、国企干部;而受益最少的后三位分别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国百名专家评改革》,载《新世纪》1997年第1期)

吴敬琏先生说,目前“中国追求健全制度的社会力量太弱”,保守者“老想开倒车”,既得利益者“不思进一步改革”,混水摸鱼者“以为现在最好”。因此,“今后中国改革的推动者是:以理性的知识分子、明智的官员和真正的企业家为代表的平民大众”。(吴敬琏:《谁在推动中国新一轮改革》,载《市场经济导报》1998年第5 期)中国改革的推动者当然只能是平民大众,但恐怕并非吴先生所定义的“平民大众”。知识精英、官员、企业家能“等于”平民大众吗?他们能“代表”平民大众吗?我看既不能等同,也不能代表。即使这些人可以勉强包括在“大众”中,恐怕仍难以定性为“平民”。由于平民大众的主体或代表——工人和农民莫明其妙地消失了,所以吴先生所定义的“平民大众”要承担改革推动者的重任,多半也只能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四、本文的政策含义

利益失衡的本质并不在于利益分化,而是在于利益主体只是社会中的“少数人”。所幸的是,社会并非只是由“少数人”构成的。当“利益失衡”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历史法则必然会出来纠正失衡的利益关系。

如果历史法则是不可抗拒的,那么,本文的政策含义也就不言而喻了:自觉地调整我国当前失衡的利益关系,其意义怎么估计也不过份。我注意到,利益失衡的问题已得到了某些学者的关注(如秦晖、王珏、于祖尧、何清涟)。然而或许是出于维护改革成就、保护改革积极性的良好愿望,理论界有意无意地在淡化这一问题。其实,正视这一问题不仅无损于改革的伟大功绩,而且更有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如果任由利益失衡发展下去,不仅会挫伤广大民众的改革积极性,甚至有可能葬送改革已经取得的成就。因此,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对失衡的利益关系进行调整。至于怎样调整,以笔者之局限,这里提出三点原则性的意见,供参考。

其一,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要均衡。忽略社会利益,就是忽略大多数人的利益。我们必须从这个高度上来认识问题。如果一切行为都只从“经济人”假设出发,把利益仅仅归结为个人利益,由于社会利益缺位,现实中的利益关系就必然异化成“少数人”的利益至上。因此,游戏规则的制定应当兼顾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

其二,改革代价的分担要均衡。改革是人民群众的共同事业,而不只是少数精英的创新活动。因此,必须强调:(1 )在理论上要旗帜鲜明地承认以工农为核心的广大劳动者是改革中的利益主体,充分肯定他们对改革中的巨大贡献;(2)在舆论宣传上要纠正贬低工人阶级、 过份抬高老板的作法——这种作法客观上已经造成了利益群体之间的严重对立,对改革有百害而无一利;(3 )在收入分配上不宜再采取驼鸟政策,建议对“先富者”开征改革代价税;(4 )在改革实践中要尊重职工的合理要求,切实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那种以“卖光”为改制的唯一途径,把下岗当成改制的唯一手段的做法,是经不起历史检验的)。

其三,资本利益与劳动利益要均衡。劳动大众的主人翁地位最终取决于其经济地位。然而,在改革中如何维护、提升他们的经济地位,一直是个难题。秦晖主张在“分家”的起点上保证公平(见秦晖:《公平竞争与社会主义》,载《战略与管理》1997年第6期); 王珏主张“通过劳者有其股的动力机制,使国有企业职工能够充当利益主体”(王珏:《国有经济改革向“硬核”突进》,载《经济观察》1998年第1期)。 观诸有关的讨论,几乎都隐含着一个共同的结论:用“平民私有化”来纠正“权贵私有化”。我认为,前者固然可以消除后者的起点不公平,但“平民私有化”能否保证资本利益与劳动利益的均衡,值得怀疑。社会化大生产不同于小农经济的单干,土地可以均分到户,而机器却不能分割到人。即使折算成股份落实到人头,市场竞争的无情结果也会改变“起点公平”的初衷。在社会化大生产的背景下,生产资料的集中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趋势。这就决定了以“产权明晰”为核心的改革思路面临如下两难:如果生产资料向少数人集中,如何保证劳动者的利益?如果把生产资料均分给职工,又如何实现生产资料集中的要求?目前的思维定势已将人们的眼光锁定在“起点公平”的框架之内,以致于改革的焦点都集中于“如何分家”上。要解决这个两难,恐怕必须走出“起点公平”的思维定势。这不仅是一个分配关系的问题,更是一个生产关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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