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治协商制度的理论资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政治协商论文,理论论文,制度论文,资源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为什么中国政治的基本特征是协商性而非竞争性?为什么中国的民主共和具有鲜明的协商性特征?这是西方对我国政治体系难以理解之处,也是我国政治协商制度巩固和发展所需要面临的基本理论问题。我们认为,一种政治制度的形成都有自身的理论资源,西方政治制度有自身的理论资源,我国政治制度的形成同样如此。本文主要从政治协商与中国共和、政治协商与人民民主专政和政治协商与人民民主三个维度来阐释中国政治协商制度的理论资源。
一 政治协商与中国共和
辛亥革命推翻封建帝制之后,中国走上了民主共和的道路,民主共和是中国结束千年帝制之后政治上的必然选择。正如现代化外生于中国社会而不是内生于中国社会一样,民主共和也是外生于中国社会而不是中国社会内生的。在中国踏上民主共和道路的时候,西方已经形成了系统的民主共和理论,部分在现代化过程中走上民主共和道路的西方国家已经迅速崛起并成为世界强国,而与此相对应的苏维埃民主共和体制也随着十月革命的胜利而迅速发展壮大。因而中国在踏上民主共和道路的时候,实际上已经有了两个模式可供选择,即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模式和无产阶级民主共和模式。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及其后来的国民党选择了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政体。辛亥革命结束之后,孙中山先生主张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终其一生都为在中国建立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政体而努力奋斗。孙中山先生逝世之后,蒋介石虽然坚持个人独裁,以军队为基础进行独裁统治,但是在形式上依然选择了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政体,在政治上主张召开国民大会,制定宪法,建立以代议制为特征的资产阶级专政的共和国。中国共产党在政体选择上趋向于采取无产阶级民主共和政体,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共和国,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又根据中国社会政治现实而进行了调整,采取了“几个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民主共和政体,建立了“几个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共和国”,政治协商内生于这种民主共和政体之中。下面对此进行详细介绍。
中国共产党要领导人民建设一个新社会和新国家,即新中国。那么这个新中国将实行什么样的民主共和体制呢?毛泽东在分析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体和无产阶级民主共和政体之后指出了中国要选择的道路。他说:“全世界多种多样的国家体制中,按其政权的阶级性质来划分,基本地不外乎这三种:(甲)资产阶级专政的共和国;(乙)无产阶级专政的共和国;(丙)几个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共和国。”①几个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共和国就是新民主主义共和国,在这种共和国中,“中国无产阶级、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小资产阶级,乃是决定国家命运的基本势力。这些阶级,或者已经觉悟,或者正在觉悟起来,他们必然要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构成和政权构成的基本部分,而无产阶级则是领导的力量。现在所要建立的中华民主共和国,只能是在无产阶级领导下的一切反帝反封建的人们联合专政的民主共和国,这就是新民主主义的共和国,也就是真正革命的三大政策的新三民主义共和国”。②“这种新民主主义共和国,一方面和旧形式的、欧美式的、资产阶级专政的、资本主义的共和国相区别,那是旧民主主义的共和国,那种共和国已经过时了;另一方面,也和苏联式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的共和国相区别,那种社会主义的共和国已经在苏联兴盛起来,并且还要在各资本主义国家建立起来,无疑将成为一切工业先进国家的国家构成和政权构成的统治形式;但是那种共和国,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中,还不适用于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的革命。因此,一切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的革命,在一定历史时期中所采取的国家形式,只能是第三种形式,这就是所谓新民主主义共和国。这是一定历史时期的形式,因而是过渡的形式,但是不可移易的必要的形式。”③这就是抗日战争时期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国共产党对中国民主共和政体的构想,中国的民主共和政体是新民主主义的共和国,它比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在共和发展阶段上要高,但是还没有达到无产阶级共和国在共和发展上的高度,它是与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社会现实相适应的处于过渡阶段的民主共和体制。这种民主共和体制也是中国共产党经过长期摸索之后的结晶。在这种民主共和体制中,由无产阶级、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小资产阶级在无产阶级领导下进行联合专政。
抗日战争即将胜利之际,1945年毛泽东在党的七大上又进一步深化了对“几个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论述,把民族资产阶级和开明士绅也纳入到了联合与团结的范围。在七大上,中国共产党主张在改组国民党的基础上与国民党建立正式的联合政府。因而把民族资产阶级纳入了联合与团结的范围。此后,在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二十八周年、中国解放战争即将取得全面胜利的时候,毛泽东把“几个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思想进一步发展成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思想。这就进一步扩大了联合与团结范围。而中国共产党经过二十八年的探索所构建起来的适合中国国情的民主共和政体也即将从理想转变为现实。通过上面的论述我们知道,中国共产党在民主共和政体的选择上经过了从选择苏维埃民主共和政体转变为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新民主主义共和政体的发展历程。共产党领导下的多阶级的团结与联合是中国共和政治的显著特征和社会形式。
在新民主主义共和政体中,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具有两大显著特征:一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是各革命阶级在共产党领导基础上的团结与联合。④那么实现这种以中国共产党为核心的团结与联合的基本方式是什么呢?这就是政治协商,即中国共产党与各革命阶级之间的团结与协商。当然,各阶级之间也会存在矛盾,但是这种矛盾都是可以通过内部协商进行调节。毛泽东指出:“这些阶级之间仍然是有矛盾的,例如劳资之间的矛盾,就是显著的一种;因此,这些阶级各有一些不同的要求。抹杀这种矛盾,抹杀这种不同要求,是虚伪的和错误的。但是,这种矛盾,这种不同的要求,在整个新民主主义的阶段上,不会也不应该使之发展到超过共同要求之上。这种矛盾和这种不同的要求,可以获得调节。在这种调节下,这些阶级可以共同完成新民主主义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各项建设”。⑤调节的基本手段就是政治协商。所以从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内在结构来看,各个革命阶级之间以中国共产党为核心、以政治协商为基本政治方式、以团结联合为政治目标、以建设新中国为共同政治取向,这样就在中国政治生活中构建了一种崭新的共和政治形态。这种共和政治形态介于资产阶级共和与无产阶级共和之间,因为在中国的社会政治现实中,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都没有成长为革命的主导阶级,革命的主导是各个阶级力量的联合。这种联合决定了中国共和的基本形态是政治协商而不是政治竞争。中国共和的协商形态也为中国政治协商制度提供了深厚的理论内涵。
二、政治协商与人民民主专政
1940年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提出我们要建立一个新中国,并根据中国社会政治现实确立了中国的国体和政体。“国体——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政体——民主集中制。这就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治,这就是新民主主义的共和国,这就是抗日统一战线的共和国,这就是三大政策的新三民主义的共和国,这就是名副其实的中华民国。我们现在虽有中华民国之名,尚无中华民国之实,循名责实,这就是今天的工作。”⑥这是在抗日战争语境中对国体和政体的设想,这个设想与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新三民主义和中华民国实现了有机的对接,并通过这种对接获取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革命和建设现代国家的正统性与合法性。为中国共产党作为无产阶级政党领导应该由资产阶级政党领导的民主主义革命获取了合法性。
解放战争即将胜利结束的时候,值中国共产党成立二十八周年之际,毛泽东在坚持《新民主主义论》中关于国体和政体设想的同时,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思想,果断抛弃了资产阶级的民主宪政,也批判了部分党外人士中存在的走“第三条道路”的错误观念。把“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国体思想发展成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思想。人民民主专政在人民与敌人之间划出了一条泾渭分明的界限。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人民与敌人之间是斗争关系而不是竞争关系。当敌人被打倒之后,人民在根本利益上处于一致的状态,因为与人民根本利益不一致的阶级——压迫剥削人民的阶级——已经被划为敌人的行列从而被打倒。在人民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人民内部各阶级之间也会存在矛盾,但是这种矛盾不是带有根本利益冲突的敌我矛盾,而是人民内部矛盾,人民内部矛盾的主要解决方法就是协商和调节。因而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体系中不存在西方那样的竞争关系,而以协商和调节为主。竞争广泛存在于西方的政治生活之中,而协商则广泛存在于我国的政治生活之中,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虽然也有选举,但是选举前的提名有协商提名,选举中候选人的设定存在广泛的协商,在选举之前有一个较长时期的、完备的协商过程,协商也贯穿于选举之中。因而在选举的时候我们总是全体一致或绝大部分一致。除此之外,协商还贯穿于中国政治生活的其他方方面面。而能够协商或者说协商得以进行的基础就是我国的国体——人民民主专政,所以说政治协商内生于人民民主专政之中。因为人民民主专政实际上已经把不能协商的阶级斗争对象过滤掉了。这是中国政治体系的重要特征,也可以说是中国模式的重要内容之一。
对于这一点,西方特别难以理解。费孝通先生指出,“外国朋友不清楚中国为什么没有反对党,我认为从理论上讲就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早已完成,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不同阶层的局部的个别的利害冲突可以通过协商得到调整和解决,不存在革命时期那样的阶级对抗和斗争,这是政治上不存在‘反对党’而实行协商制度的基本原因”。⑦西方的政治体系从西方的视野出发,认为中国的选举竞争性不够,他们实际上是没有理解我国的国体,以及由我国国体所决定的政治协商。实际上,在西方的选举中也存在协商,但是西方是以竞争性选举为主,以协商为辅。而我国是以协商为主,选举为辅。实际上,二十世纪末以来,西方的政治思想家也意识到竞争性选举民主的局限性,从而通过协商民主的研究来弥补西方选举民主的不足,希望使得西方民主更为民主。对于由人民民主专政所决定的政治协商,国内长期受到西方自由主义民主思想影响的人也特别不适应,或者不能理解。他们总是希望中国的政治生活中或者选举中多一些带有西方火药味的竞争,或者你骂我我骂你式的对骂。这是对我国政治体系和政治生活了解非常肤浅的症候。一旦深入我国政治体系和我国的国体有了深入的了解之后,就能够深刻地理解我国的政治协商制度和我国的现实政治生活。
当然,人民民主专政的人民性和协商性是建立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的,而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在于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在整个国家建立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计划经济时期社会的基础结构是单位制和人民公社制,也就是说,计划经济时期人民民主专政的人民性和协商性是建立在单位制和人民公社制基础上的,在单位制和人民公社制中,国家调控单位和公社,单位和公社调控个人,以单位和公社为中介来调节个人与国家的关系,达到人民根本利益的一致性,这也就是说,单位和人民公社是计划经济条件下人民利益根本一致的制度保障。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单位制松动,人民公社制解体,代之以乡镇制,个人工作在公司或单位,生活主要在社区,而且市场化导致社会分化和个体化,因而需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社会整合,重新建构人民根本利益的一致性。这是新时期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任务。人民民主专政重构人民根本利益一致性的重要方式是国家制度建设,充分发挥我国政治制度的政治吸纳功能,推动个体化的公民通过政治制度进行有序的政治参与。中国政治协商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一方面要发挥自身与社会各阶级阶层、社会各界广泛联系的优势,引导它们进行有序的政治参与,另一方面要在引导有序政治参与的过程中建构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当然,虽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存在个体化与社会分化,这并不意味着人民的阶级敌人又重新回来了,更不意味着要制造和发现新的阶级敌人,从而对他们进行专政。而是要通过我国的政治制度包括政治协商制度建设来进行制度化的利益协调和利益协商功能。这也就是说,在计划经济时期,政治协商制度等制度效用与功能的开发淹没在单位制和人民公社制之中,现在单位制和人民公社制效用和功能趋于弱化或者消失,政治协商制度等制度必将迎来制度建设和制度功能开发的黄金时代,这也意味着我国进入了全面制度建设的新时代,这也是我国现代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
讲到这里我们要把政治协商与中国共和和政治协商与人民民主专政区分开来。中国的民主共和和人民民主专政都以协商为基础,都以政治协商为表现形式。但是二者还是有区别的,共和主要是指一种政治形态,而人民民主专政主要是指一种国体,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共和政治的表现方式。同一种共和政治也可以有不同的政治表现方式。因此,我们在讨论政治协商与中国共和和政治协商与人民民主的时候都强调了人民内部矛盾的协商和调节,但是论述角度不一样,是从不同视角来考虑政治协商。当然,中国民主共和和人民民主专政都为中国政治协商制度提供了深厚的理论资源。
三、政治协商与人民民主
人民民主作为一种民主形式是当家作主式的民主,这种民主跟西方的代议制民主不一样,是比西方代议制民主更为高端的民主形式,是民主发展的最高阶段,它不仅仅是西方的参与式民主,而是比参与式民主更为高级的民主发展阶段,人民不仅是参与投票,而且是直接参与国家管理的民主形式。人民民主的主体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而形成的各民族、各阶级、各团体的有机联合体,这里人民是个结构性概念,是包含有阶级和阶层的政治集合体,在人民这个概念所体现的阶级阶层的结构性聚合中,工人阶级是人民结合体中的领导力量,而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因而中国共产党是人民民主中的领导力量。各民族、各阶级、各团体和各社会群体都是人民概念中包含的各个重要方面。在人民民主专政条件下,在阶级敌人被消灭之后,社会的所有阶级阶层都纳入到了人民的范畴,因而各民族、各阶级、各团体和各社会群体都是人民的一个重要方面。这样人民范畴作为一个政治集合体,就包含有自身的层次,其中中国共产党作为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领导层,各民族、各阶级、各团体和各社会群体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与中国共产党合作联盟的被领导层。两者互相合作,领导建立在合作基础之上,合作的各阶级阶层也需要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力量把自身黏合起来。这样人民民主就是一个有领导、有组织的有序的民主形式,人民民主中既有人民当家作主式的民主,又包含有领导结构,要实现二者的统一就需要进行政治协商,需要作为领导力量的中国共产党与各民族、各阶级、各团体、各党派和社会各界代表进行协商,这样的政治逻辑表明政治协商是中国人民民主的内在需求,政治协商内生于人民民主之中。
任何民主都要体现为一定的国家政治制度形式。人民当家作主和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也需要有一定的制度形式,这种制度形式能够把人民的意志整合到国家制度体系中去,使国家制度体系体现人民的意志,反映人民的意愿,也就是说,民众和公共权力之间要建立互动体系。公共权力来源于民众,公共权力的运行以民众的授权为依据,运行的过程要接受民众的评判和检验,运行的结果要得到民众的基本认同。国家政治制度体系既是对人民权利的维护与保障,同时也是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基本途径与机制。为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实现人民民主,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人民建设现代国家的过程中,形成了四大民主制度体系: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这些制度体系从多层面、多途径开辟了人民维护民主权利,参与国家事务管理,运行国家权力的制度平台。这四大制度构建了体现人民民主的制度体系,当然,人民民主作为一种更高阶段的民主追求,在体现人民民主的制度形式上还会不断发展,不会只有这四种民主形式,这四种民主形式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定时期所形成的特定民主形式,随着社会主义和民主政治的发展,人民民主的实现形式和体现人民民主的制度体系是多种多样而且会不断发展的,这是我们对体现人民民主的制度形式的基本认识。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通过其代表掌握和运行国家权力的根本制度形式。在这种制度形势下,国家权力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而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和法律,产生政府与司法系统负责法律的执行,并监督它们工作。在这其中,党的领导是基于人民民主而来的,因为,人民民主的主体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而形成的各民族、各阶级、各团体的有机联合体。这样的政治逻辑决定了中国的民主是建立在全体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的基础上,因而,它根本不可能像西方国家那样由少数人掌握,并在不同集团之间流转从而产生所谓的“政党轮替”政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也是人民民主的重要表现形式,鉴于这不是本文讨论重点,这里不详述。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实践和发展的产物,是人民民主的基本制度体现。它随人民民主而来,也随人民民主的发展而发展。从制度的运行与实践来看,这个制度的展开所形成的民主政治生活,实际上是三大政治生活的有机统一:即党的领导、多党派合作和各党各界之间的协商的有机统一。领导、合作与协商在有机统一中的相互促进,将成为这个政党制度健全和完善的重要内在动力。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既体现了人民民主对党领导的内在要求,也体现了人民民主所蕴含的多阶级力量的联合统治。从这个角度讲,中国的政党制度与中国的人民民主具有内在的契合性,是人民民主实践和发展的重要制度舞台,而政治协商作为政党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人民民主的基本制度表现形式。和人民民主一样,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也必须在实践中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中国共产党将协商民主确立为中国民主的基本形式之一的努力,将为我们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开启一个新的境界。
人民政协制度作为一种制度形式,其政治协商实际上包含两个层面,一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之间的协商,也就是多党合作,多党协商,二是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党派、各界别的协商。通过这两个层面的协商,中国共产党能够把社会各阶级阶层所代表人民的意愿反映到政治体系中来,实现政治体系与它们所代表阶级阶层之间的政治互动,以此来体现人民民主,反映人民的意愿。其次,中国共产党通过两个层面的政治协商又能够把社会各阶级阶层整合到政治体系中来,政治协商具有较强的政治吸纳功能,通过政治协商这种制度把人民吸引到政党周围来,突出人民民主体系中的政党领导。这样,政治协商既能够体现人民当家作主,又能体现人民民主中的政党领导结构,所以政治协商是人民民主的基本表现形式。中国政治协商制度包括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和人民政协制度,二者都是我国人民民主的制度表现形式。这也充分表明中国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表现形式,也是我国人民民主得以实现的制度保障。
综合本文论述,政治协商内生于中国民主共和体制,内生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民主的民主形态之中。在西方,政治竞争则内生于资产阶级专政与资本主义民主的民主形态之中。这是中国与西方的重大差别。我们只有认识到这种巨大的差异,才能深刻地理解中国政治。与此同时,正是基于人民民主专政和人民民主内生的协商性,正是基于我国政治体系内生的协商性。所以需要进一步开发我国政治体系和政治协商制度中的协商资源。通过协商资源的充分开发来推动我国的政治体系进一步走向成熟和完善,同时回应西方自由主义对我国政治体系的强大冲击。
注释:
①《毛泽东选集》合订本,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75—676页。
②同上书,第674—675页。
③同上书,第675页。
④林尚立:《协商政治:中国特色民主政治的基本形态》,载《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07年第9期。
⑤《毛泽东选集》合订本,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56页。
⑥《毛泽东选集》合订本,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77页。
⑦费孝通:《费孝通与多党合作》,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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