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市场经济下劳资关系的法律调整

论我国市场经济下劳资关系的法律调整

曾国文[1]2001年在《论我国市场经济下劳资关系的法律调整》文中研究表明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也是新型劳动关系建立和发展的过程。与计划经济下的劳动关系相比,市场经济下的劳动关系即劳资关系呈现新的特质,如对立和共生性、契约化、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并重、形式平等与现实力量的不平衡等。这种变化是根本性的,必然要求变更与计划经济下劳动关系法律调整相适应的制度,重塑新时期劳资关系法律调整的原则、权利体系和基本制度。市场化原则、保护弱者原则和衡平原则应成为市场经济下劳资关系法律调整的基本原则。劳资双方权利的配置是法律调整基本原则的具体化,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权利则是我国市场经济下劳资关系法律调整的基本方式,基本制度建设则是原则和权利的具体化和保障。

刘道强[2]2011年在《美国集体谈判的法律保障制度研究》文中认为美国集体谈判的法律保障制度是一个综合性法律保障制度。该制度以制定法为基础,形成基本的法律架构,又以判例法的方式不断完善和改进具体的规则。本文对美国集体谈判法律保障的历史演进、制度运作和理论评价等方面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考察和分析,在对美国集体谈判的法律保障制度作全景式展现的同时,力图洞悉其内部运行机制,进而把握该制度所体现的基本原则及所具有的价值。本文除导论和结论外,共分为六个章节。导论部分主要包括问题缘起、概念界定、文献综述、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等内容。第一章以美国集体谈判法律保障制度的历史演进为线索,回顾了集体谈判法律调整的历史,以及美国集体谈判法律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的情况。在此基础上,归纳出美国集体谈判法律保障制度演进的基本特征。第二章以集体谈判主体的法律确认为中心,从谈判单位的确认、工会的选举与承认、保障工会自由选举的法律规则等不同角度,对美国集体谈判主体的法律确认进行了梳理和分析,最后总结概括国家劳资关系委员会在集体谈判主体确认中的重要作用。第叁章重点论述谈判阶段的法律保障。在概述了谈判阶段的结构、程序和内容之后,主要考察谈判进程中谈判主体履行谈判义务的法律保障,并且概述了谈判僵局及其克服问题,进而指出,在制度化的法律保障之下,美国的集体谈判呈现出有序性、自主性和谈判双方力量对等性的特点。第四章围绕集体合同的履行及其争议解决机制展开。在本文的语境下,集体合同的履行及其争议解决机制是集体谈判法律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集体合同履行的争议解决机制中,申诉——仲裁程序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此外,法院和国家劳资关系委员会在其中也着一定的作用。第五章是对美国集体谈判法律保障制度的理论分析。本文从基本原则和制度价值两个方面对美国集体谈判的法律保障制度进行分析和评价。文章结合社会法和民法的基本原理,指出美国集体谈判法律保障的基本原则是谈判双方的对等原则和联邦政府的程序保障原则。建立在对等原则和程序保障原则之上的美国集体谈判的法律保障制度在稳定社会秩序、改善雇员经济条件和扩大民主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第六章考察了中国集体协商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美国集体谈判的法律保障制度对中国的启示。针对中国集体协商制度中存在的不足,提出应当在渗透程序理念、转换政府职能和完善法律保障制度等方面加以发展和改进。本文的结论部分立足于通古鉴今的思考,在总结了集体谈判法律保障制度的作用之后,指出面对不同的制度要关注制度背后的理念。本文最后指出,培育劳动者的主体意识,转换政府职能,乃是赋予集体谈判的法律保障制度以生命的根本之道。

刘焱白[3]2007年在《劳动关系稳定之法律调整研究》文中指出劳动法应以追求劳动关系稳定为其立法宗旨。然而,何为劳动关系稳定,在劳动关系稳定与劳动力自由流动之间应作何选择,如何通过法律调整才能达致劳动关系稳定,却是我们不得不进而思考的问题。在劳动关系绝对稳定的计划经济时代,似乎并不需要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持劳动关系稳定。但在市场化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始于砸“叁铁”(铁饭碗、铁交椅、铁工资)的市场化劳动制度改革,使劳动关系不稳定的状况日益严重,这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构成重大威胁。究其原因,既有劳动关系自身的原因,也有劳动关系外部的原因,而相应的法律制度的缺失或存有缺陷是问题产生的关键所在。因此,应当设计合理的法律制度来调整劳动关系,使其达致适度稳定。这不仅是时代赋予法律制度的使命,也是本文的命题所在。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并解决问题是本文的基本思路。本文依照“是什么”、“为什么”和“怎么办”而展开全文,即劳动关系稳定是什么、为什么选择法律调整手段以及如何对劳动关系实施法律调整使其达致适度稳定。劳动关系的稳定机制不仅牵扯到劳动关系确立及其运行的法律调整制度,也涉及劳动关系确立前的有关促进劳动力供需均衡的法律制度。鉴于不同法律制度在不同层面或阶段调整着劳动关系,即在劳动关系确立前、确立中以及确立后的劳动力供需均衡制度、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都对劳动关系稳定具有重要的调节作用。因此,对劳动关系稳定的法律调整也应当从这几个制度层面来展开,多方位地调整劳动关系,并使之处于整体性的适度稳定状态。基于劳动关系稳定之持续性的特征,在具体的制度构建中,其着力点都应在能否维系劳动关系的持续性方面。劳动力供需均衡制度可以为劳动关系稳定营造一个良好的大环境。应加强就业促进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劳动力市场反歧视制度的构建,促进劳动力市场的供需均衡,进而从整体上稳定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制度是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劳动关系是否稳定,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解除、中止、违约责任等方面的选择密切相关,故对于劳动关系主体的选择权予以调控,可以找到劳动关系适度稳定的平衡点。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因而集体合同制度是稳定劳动关系必不可缺的重要环节。劳动者的团结权、集体谈判权和集体行动权得到较好的保障,可以在劳动关系双方主体间形成力量均衡、平等协商的局面,劳动关系适度稳定也就有了充分的保障。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为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争议和权利争议确立救济途径,成为劳动关系重要的稳定机制。依据公正、简便、迅速的原则而构建的利益争议处理制度和权利争议处理制度,可以有效维系劳动关系的适度稳定。

金玮[4]2005年在《论我国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调节机制》文中指出中国当代私营企业是在改革开放的社会环境中逐步产生的,20世纪90年代初以后获得了蓬勃发展。私营企业的迅速发展,对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我们在充分肯定私营企业发展所起的积极作用、鼓励私营企业发展的同时,也必须注意私营企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劳资关系问题。问题的主要倾向,是私营企业主侵害劳动者利益的现象相当广泛而严重。对于这种广泛而严重的劳资关系问题,至今尚没引起理论界尤其是经济学界的足够关注。 在当代中国私营企业劳资关系问题上,需要研究的问题很多,而如何建立与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调节机制,当是当务之急。能否建立起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调节机制,从而正确处理私营企业的劳资关系问题,直接关系到我国私营企业乃至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直接关系到我国工人阶级和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命运,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的长治久安。 本文运用的主要理论方法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研究重点是当代中国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调节机制,同时还涉及到当代中国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其他若干重要问题,诸如当代中国私营企业劳资关系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基本特征、社会危害、矛盾性质等。 全文近五万字,除引言外,共包含五章。这五章,在逻辑结构上可以归结为叁个部分。 第一部分,也就是本文的第一章,研究我国当代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现状。从我国当代私营企业的发展进程及其对国民经济的重要作用谈起,引出我国当代私营企业劳资关系问题,重点研究其主要表现形式、基本特征、社会危害、矛盾性质等、 第二部分,也就是本文的第二章。研究国外劳资关系调节机制及其启示。在分别阐述国际劳工组织、西方发达国家劳资关系调节机制的基础上,对国外劳资关系调节机制作了评价,着重探讨了国外劳资关系调节机制对我国建立私营企业劳资关系调节机制的启示。 第叁部分,包括第叁、四、五章,是本文的主体。这叁章分别研究我国当代

龚基云[5]2004年在《转型期中国劳动关系研究》文中提出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是20世纪后期世界上最引人注目的大事,其中发生的最具历史意义的事件,莫过于东欧剧变、苏联解体和中国波澜壮阔的经济体制改革。这一转型的历史进程给予了我们以众多的启迪。 本文正是以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和经济全球化为特定的分析背景,从主要发达国家劳动关系理论研究的整体出发,探讨其内在的成长与运行机理,比较不同国家(主要是当代世界上的发达国家)劳动关系演进的模式及其特征。继而,以此作为整个研究的理论支撑和后面分析的基础,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殊的所有制结构,将我国目前的劳动关系界定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与劳动力所有者及其使用者(包括政府、企业或雇主组织)在实现劳动的过程中所结成的一种社会经济关系。其性质则具有双重性:既是一种经济利益关系,又是一种人身关系;既有横向的平等合作性质,又有纵向的隶属关系。 在明确了转型期我国劳动关系内涵与性质的前提下,着重分析了不同所有制性质企业内部及其之间的劳动关系变化情况,并通过对这一变化的具体表现和内容的较为详尽的分析,概括了转型期我国不同性质企业劳动关系所呈现出的不同特征。进而以此为依据,就转型期处于变化中的劳动关系对企业、政府、劳动者和社会所产生的不同影响,提出了自己的独到见解,弥补了学术界在此研究领域上的空白。 由于转型期我国的劳动关系正处于一种不断变动的状态之中,各种劳动纠纷、劳动争议与劳资冲突或矛盾,在所难免,在不同程度上是客观存在着的。因此,本文针对这一点,提出了必须对之进行调整的必要性、重要性及相应的政策与措施。通过对我国劳动关系主体(企业或雇主组织、政府和劳动者或工会)的重新定位,借助于博弈的分析方法,论证了作为处理和解决劳动关系矛盾的有效制度——叁方协调机制,在我国是可以形成并能够发挥其积极作用的。

张茂林[6]2015年在《中国工会法律进路研究》文中认为工会法律进路关注的是工会产生的逻辑起点以及在此起点上架构具体制度时的演进逻辑。西方工会理论关于工会产生的逻辑是:工人自由联合的权利——资本主义经济条件下劳资矛盾激化——工人联合——产生工会。西方工会理论传统坚持以自由主义权利观解读工会的起源,把工会的逻辑起点解释为工人的结社自由权或者劳动结社权。从需要即权利的角度而言,把工人以联合手段改变弱势地位的需要解释为某种权利有其合理之处。但从经济因素作为权利基本来源这一更深层角度来看,工会的产生是市场作用在劳资分配关系中失灵的结果。因此,从“市场失灵”的角度,工会产生的逻辑应该是:劳资矛盾(“市场失灵”)——产生工会(组织救济)。同时,作为社会组织,工会存在自身运作的失败,工会运动对经济发展的阻碍等“组织失灵”现象。鉴于“市场失灵”与“组织失灵”,国家对工会的宏观调控就成为题中应有之义。中国工会理论认为,在现有体制下不存在劳资利益的根本对立,坚持“利益一致理论”作为解释现行工会制度的理论基础。但是面对尖锐的劳资矛盾,中国工会不能很好的维护工人利益的事实,削弱了这一理论的现实解释力。因此,有必要从“市场失灵”和“组织失灵”的角度,重新解释我国“国家主导型”工会制度选择的法律正当性。另一方面,从完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更好地发挥市场在劳资关系领域的基础作用的角度,需要以制度救济健全工会的市场主体资格,构建公平的劳资竞争环境,补强“市场失灵”和“组织失灵”。据此,本文提出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以对工会充分赋权,完善工会市场主体资格为前提的,受国家宏观调控主导的工会体制。全文分引言、主体、结语叁部分,主体由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是中西方工会理论研究的文献综述。认识中西方学者分析工会制度的不同理论框架,发现中西方工会理论对工会的法律进路的不同认识。第二部分是本文论述的逻辑起点。认识西方工会理论关于工会法律进路的自由主义权利观,揭示权利外衣下,工会的逻辑起源是“市场失灵”这一本质。客观认识工会的起源——劳资矛盾这一事实,本质上是“市场失灵”的产物。即市场在市场经济分配环节的失灵,导致劳资利益分配不均,激化劳资矛盾。工人的联合作为社会对“市场失灵”的应急机制,是社会组织对“市场失灵”的自救。因此,工会产生的真实逻辑是:劳资矛盾(“市场失灵”)——产生工会(组织救济)。第叁部分,继续分析工会纠正市场失灵的同时自身存在的“组织失灵”现象,这为国家对工会进行宏观调控提供了法律正当性。工会作为社会组织调节“市场失灵”的同时,本身也存在“组织失灵”的现象。包括自身运作的失败、对经济发展的阻碍以及对社会秩序的威胁等。“市场失灵”和“组织失灵”正是国家主导工会发展,进行宏观调控的法理基础。第四部分是对中国工会法律进路的反思。我国工会法律进路的理论困境主要表现在,“利益一致理论”缺乏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劳资矛盾的现实解释力,无法正视市场经济发展必须依靠资本对劳动力“剩余价值”的剥削这一经济规律。制度困境则在于,“资本优先”的工会策略受到越来越严重的劳资矛盾的挑战,与党-国家关系的纠葛阻碍了工会基本职能的实现。而现有工会改革忽视了主体地位的工人具有的行动意识和行动能力。第五部分是本文的重点,探讨在新常态下,中国工会从解决“市场失灵”和“组织失灵”的角度,如何实现理论和制度实践的突破。反思中西方工会法律进路的不同与不足,进一步分析中国工会面临的,经济下行情况下经济发展与人权保障的双重压力,用工制度进一步市场化,世界工运理念的冲击等新常态。提出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以对工会充分赋权为前提的,受国家宏观调控主导的工会体制。市场为导向,体现在工会的制度目标:保证市场经济规律在劳资关系领域更好的发挥基础性作用。市场作用的发挥需要合理配置市场主体权利义务,完善市场主体资格,同时建立、健全劳资竞争规则,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市场主体权利义务配置,当前最主要的是对工会进行赋权,提高工会保护工人权利和与资本议价的能力,把工会建成与资本条件对等的市场主体。宏观调控则需顺应市场经济规律,掌控市场主体地位变化,调节市场主体权利义务配置,建立公平的市场环境。

洪波[7]2015年在《论我国劳动关系的集体化转型》文中研究指明当前我国的劳动关系正经历着集体化转型的过程。劳动关系的集体化转型意味着,我国的劳动关系正从个别劳动关系向着集体劳动关系调整的转变。但是,与西方国家的劳动关系从个体自治到团体自治的历史转型不同,我国的劳动关系的调整长久以来都是在“国家统合”的大背景下展开的。因此,从“国家统合”到“协约自治”成为我国劳动关系集体化转型重心所在。通过对我国劳动关系调整历史与现状的了解,我们可以发现,国家在劳动关系调整中占据着主导的地位,代替劳动者和雇主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在个别劳动关系方面,以《劳动合同法》为代表的国家立法直接干预劳动合同的内容;而在集体劳动关系方面,行政权力则成为推动和控制劳动关系的主导力量。国家目标的主导、制度供给不足、“劳动叁权”的缺失、劳工力量的分化构成了我国劳动关系集体化转型的主要障碍,使得劳动关系难以在根本上实现和谐。协约自治是我国劳动关系集体化转型的目标,同时勾勒了我国集体劳动关系调整的大致框架。劳资对等、劳资自治、叁方协商、劳动关系稳定,是我国在协约自治模式下实现劳动关系集体化转型和建构劳动关系所坚持的重要原则。以此为前提,本文最后从国家角色、主体人格、集体协商制度、劳动者罢工、劳动争议的解决五个方面,大致论述了集体化转型的路径。

郑慧琴[8]2008年在《当代中国劳动关系法制化研究》文中认为由于我国现阶段调整劳资关系的机制不完善,劳资矛盾已经在广泛的社会层面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劳动关系现状令人堪忧,主要表现为劳动纠纷不断,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情经常发生。劳资冲突与劳资矛盾已经成为目前影响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最突出的因素。为缓解劳资冲突和劳资矛盾,维护劳动者的权益,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着眼于建立和谐、法治的劳资关系,以稳定劳动关系为原则,在兼顾企业利益的同时,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劳动关系作为现代社会经济关系中最根本的关系,是劳动力使用者与劳动者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结成的一种社会经济利益关系。劳动关系问题不仅是经济和社会问题,甚至可能转化成政治问题。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决定着社会各种关系的稳定与和谐,是现代国家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但是由于中国还处于社会转型期,中国的劳动力市场严重饱和,还处于买方市场,劳动者的地位明显低于资本的地位,资强劳弱的状况普遍存在。中国的劳动法律化还存在许多的问题和缺陷,需要我们不断的完善。本文在对我国劳动合同关系变革的研究基础上,围绕着社会主义劳动关系法制化这一主题,通过对现代社会劳资关系的发展和演变的研究,发现现代西方国家劳动关系的演变对当代中国劳资关系的发展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论文阐述了当代中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时期劳动关系的变迁以及劳资矛盾产生的根源,分析了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中国实行劳动关系法律化面临的挑战;并且高度评价了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对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并探索性地对劳动合同法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案。

陈微波[9]2010年在《利益分析视角下的转型期国有企业劳动关系若干问题研究》文中指出自改革开放以来,劳动关系问题成为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回避的一个重要问题,而国有企业构成了国家的经济命脉,它的劳动关系问题涉及到企业的竞争力,因此值得我们高度重视。所谓劳动关系,是指生产关系中直接与劳动有关的那部分社会关系,它是社会生产过程中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结合的具体表现形式,实质上是一种经济利益关系。而国有企业劳动关系则是指国有企业的工人与雇主在劳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与完全市场化的非公有制企业的雇佣关系相比较,其特点体现在:劳资双方利益的一体性;劳动关系的政治性;雇主角色的多元性;工人角色的二元性。从利益分析的视角来看,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的利益形态经历了从计划经济时代利益高度一体型的劳动关系模式到市场经济初期利益分化型劳动关系模式的演变。就国有企业劳动关系历史演变的背景来看,以市场化改革为内容的经济背景,以经济全球化为内容的国际背景,以人力资源管理理论为内容的理论背景,共同构成了国有企业劳动关系演变的背景体系。就国有企业劳动关系历史演变的路径来看,其实质上是一种在政府主导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的转型过程与整个社会利益分化、利益结构调整的进程基本同步,它是整个中国社会利益关系的分化在劳动关系领域内的具体体现。社会利益关系的分化导致了劳资之间的利益分化,劳资之间的利益分化衍生出了转型期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的叁个主要问题:劳资利益主体的再形成;劳资利益冲突的产生;劳资利益协调机制的构建。以上叁个问题构成了我们研究的主要框架。劳资利益主体的再形成,主要涉及到国有企业工人、企业经营者和政府角色的重新定位。根据社会学的研究成果,国有企业工人的地位呈现下降的态势,这引发了我们对新时期工人阶级概念的重新认识和对转型期国有企业工人阶级意识的深入思考。从形式意义上的“主人翁”到实质意义上的“主人翁”应该是重塑国有企业工人地位的基本目标。国有企业经营者集国家干部、国有资本的代表、企业法人代表为一身,他同工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同一性转变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对抗性与互补性相结合的利益关系。政府在转型期国有企业劳动关系中的角色定位必须以公共利益为依据,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政府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往往会导致政府角色的错位。政府在转型期国有企业劳动关系中角色的合理定位应该是:工人利益的有力保护者;成熟的、科学的劳动政策的制定者;劳资利益的有效协调者;利益诉求受到合理约束的“雇主”。转型期国有企业劳动关系中利益表达的特点体现为:利益表达主体能力的差异性;利益表达机会的不均等性;利益表达效能的不平衡性;利益表达方式的复杂性。造成上述状况的原因在于:工人自身的局限性;“资强劳弱”的力量对比格局;工会组织的“制度性”弱势;政府角色的错位。因此,完善转型期国有企业劳动关系中利益表达的措施为:提高工人的利益表达能力;规范资方的利益表达行为;强化工会的利益表达载体功能;政府要完善相应的利益表达制度。转型期国有企业劳动关系中利益冲突的出现具有必然性,从性质上进行界定,它是一种人民内部矛盾,其具体表现为:利益冲突的演进性,劳动争议案件逐年上升;利益冲突的不平衡性,工人提起劳动争议的比例增大,胜诉率高;利益冲突趋于激化,群体性事件明显上升,社会影响力不断扩大。分析利益冲突产生的原因,从企业角度来看,一部分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下降,亏损严重,企业内部收入分配不公平,企业经营者的腐败行为是造成利益冲突产生的主要因素;从政府角度来看,市场转型期政府采取的相关措施损害了工人的利益和政府没有及时建立起有效的劳资利益冲突解决机制,是造成利益冲突产生的主要原因;从社会角度来看,整个社会的利益分化所形成的国有企业工人的“相对剥夺感”是产生冲突的重要原因。转型期国有企业劳动关系中利益冲突的解决主要依靠利益协调机制的构建。公正原则、民主参与原则和政府主导原则是转型期国有企业劳动关系中利益协调的基本原则。以上述基本原则为指导,建立和完善转型期国有企业劳动关系中的利益协调机制的措施应当具体包括:建立健全利益分享机制;建立健全利益协商机制:建立健全利益表达机制;建立健全利益补偿机制;建立健全利益约束与监督机制。

李娜[10]2013年在《退休再就业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老龄化程度的加剧,退休再就业作为新型劳动用工形式广泛地应用于当代劳动生活领域,并呈现蓬勃发展之势。但现行立法对这一特殊就业群体并未予以明确的法律规制,实践中关于退休再就业人员的法律身份,用工关系属性、法律适用等问题均存在着较大的分歧,直接影响着退休再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的实现。基于此,本文以退休再就业法律问题为研究题域,就退休再就业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和系统的研究。全文共分为五章,基本内容如下:第一章导论。本章主要包括四部分内容。首先,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其次,明确本文的研究对象及研究目的。再次,总结学界关于退休再就业问题的研究现状并进行评价。最后,交代本文的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第二章论述了退休再就业及其法律规制的一般理论问题。首先,厘定退休与退休再就业的基本内涵。对于退休再就业概念的界定选择采用要素分解的方式,即通过分别对退休和再就业进行界定获得退休再就业的内涵。为进一步明确研究对象的范围,本文还对退休再就业与老年人就业、超龄者再就业、退休返聘、非正规就业等近似概念进行了辨析,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实践对退休再就业的类型进行了剖析。其次,探究退休再就业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作为有别于传统的新型用工形式,退休再就业的法律规制应当如何选择?对此本文立足于劳动者分层理论和劳动权保障理论进行了剖析和论证。本文认为,退休再就业人员作为新时期劳动者分层发展的典型代表,对其劳动权的保障是正视我国劳动力市场多元化发展现状的必然选择。再次,分析退休再就业及其法律规制的社会基础。法律规制的出现和发展往往以现实的需要为动力,退休再就业问题也不例外。退休再就业的蓬勃发展不仅满足了用人单位的用工需求同时也实现了退休人员的生存发展权。但立法的缺失却使退休再就业纠纷频频发生而不得解决,因此对该问题进行法律规制迫在眉睫。最后,通过对国外退休再就业法律规制的立法例考察,以及我国退休再就业法律规制历史演变的梳理和评价,为新时期退休再就业主体资格认定和用工关系属性的确定提供参考和借鉴。第叁章论述了退休再就业主体资格认定问题。本章首先论述主体资格认定问题在退休再就业法律问题研究中的意义。劳动者身份的确认是劳动者获得劳动法倾斜保护的前提,由此,退休再就业人员身份的确定关系到其受法律保护的程度。但退休再就业人员在年龄和社会保险方面的特殊性导致其主体资格的认定存在劳动者与非劳动者之争。本章基于实质平等和发展权保障等理论对该争议进行了分析和探索,并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对比国内外劳动立法对于劳动者的界定,指出我国现行劳动立法中劳动者概念的缺失和判定标准的僵化是退休再就业主体资格认定困难的根源。最后,基于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者界定的不足,以退休再就业主体资格认定为契机,提出完善措施,即在厘定劳动者概念的基础上重构劳动者判定标准,包括基于从属性标准的考量,基于劳动者分层保护理论的考量,基于方法论改革的考量。第四章论述了退休再就业用工关系的法律属性。本章首先梳理了关于退休再就业用工关系法律属性的学理见解,并进行归纳和分析。其次,对退休再就业用工关系法律属性的司法解释进行了介绍和解析。该司法解释是迄今为止我国唯一对这一问题予以明确规定的法律文件,其根据退休人员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对其再就业用工关系属性给予不同的规定。本文基于该司法解释的出台背景对其进行了详细的评述。最后,在对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进行界分的基础上,肯定退休再就业用工关系的劳动关系属性,并进一步论证退休再就业与适龄劳动者就业压力之间的可协调性,及劳动法调整机制弹性化的势在必行。第五章论述了退休再就业之权益保护。权益保护既是退休再就业法律问题研究的起点,也是最终的落脚点。本章首先对退休再就业权益保护的必要性、保护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概述。退休再就业之所以能够走进人们的视野原因即在于对这一特殊劳动者群体的权益保护存在必要性与正当性,但立法的缺失导致退休再就业权益保护研究处于理论与实务相分离的状态,非体系化及过度分散是制约实施退休再就业权益保护的致命硬伤。面对劳动者权益保护内容的广泛性和多元化,本文选择其中存在较大争议,并与适龄劳动者应当区别对待的权利内容进行专门研究,包括同工同酬权益、养老保险权益及工伤保险权益叁个方面。在突出退休再就业人员特殊劳动者身份的前提下,结合实践中退休再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的困境与现状,提出进行保护的思路设想。通过上面相关法律问题的解析,本文得出结论,即退休再就业应当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并予以法律规制上的完善。这既是劳动法学研究发展的需要,也是当前我国适应新时期市场经济变革,劳动用工形式多元化趋势,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1]. 论我国市场经济下劳资关系的法律调整[D]. 曾国文. 苏州大学. 2001

[2]. 美国集体谈判的法律保障制度研究[D]. 刘道强. 中国政法大学. 2011

[3]. 劳动关系稳定之法律调整研究[D]. 刘焱白. 湖南大学. 2007

[4]. 论我国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调节机制[D]. 金玮. 陕西师范大学. 2005

[5]. 转型期中国劳动关系研究[D]. 龚基云. 南京师范大学. 2004

[6]. 中国工会法律进路研究[D]. 张茂林.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7]. 论我国劳动关系的集体化转型[D]. 洪波. 华中科技大学. 2015

[8]. 当代中国劳动关系法制化研究[D]. 郑慧琴. 复旦大学. 2008

[9]. 利益分析视角下的转型期国有企业劳动关系若干问题研究[D]. 陈微波. 山东大学. 2010

[10]. 退休再就业法律问题研究[D]. 李娜. 吉林大学.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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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市场经济下劳资关系的法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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