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体育强国建设中转变农村体育发展模式的研究_体育文化论文

在农村体育强国建设中转变农村体育发展模式的研究_体育文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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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001-747X(2013)05-0551-04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G80-053

修回日期:2013-05-07

1 我国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与居民体质基本现状

1.1 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与人口流变基本情况当前,我国居住在乡村的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47.4%,2012年我国农民工就业规模持续扩大,农民工总量达2.63亿人,比上年增加983万人,增长3.9%;其中外出农民工1.63亿人,比上年增加473万人,增长3.0%,未来一段时间,中国农民工的数量还将处于增长态势[1]。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农村居民收入持续提高,2012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917元,比2011年增长了13.5%,如果扣除价格因素,那么农村居民纯收入实际增长10.7%;但与我国城镇居民的差距依然很大(我国城乡人均纯收入之比为3.1∶1)[2]。伴随着我国城镇化(2012年,中国城镇化率已超过50%)和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居民年轻劳动力外流现象比较严重,农村中“空巢家庭增多”,且留在农村土地上的大都是老、少、弱、病、残的人口,造成了农户兼业化、村庄空心化、人口老龄化趋势明显,严重制约和阻碍了我国农村体育的发展。

1.2 我国农村居民体质健康状况分析

体育强国,除了竞技体育能够展示出全面的竞争力之外,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我国国民的体质、素质、广大老百姓的体育锻炼意识、国民在体育消费上的水平以及体育产业等等[3]。农村体育的发展与全民健身开展状况,影响着国家群众体育事业发展的进程和质量,可以说,如果一个国家忽视了农民的体育,农村居民的体质上不去,那么建设体育强国必将是空谈和空想,而且从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来说,也迫切需要更加重视群众体育的发展[4]。然而,我国国民体质特别是我国农村居民的体质与健康状况着实令人担忧,城乡、区域间居民体质综合指数差异显著:各省、市中上海居民体质综合指数总体最高,青海省最低;各区域中华东区最高,西北地区最低;农村居民体质综合指数中上海市最高,青海省最低[5]。我国居民体质健康水平不容乐观,2010年的我国国民体质综合指数为100.39,乡村为99.84,我国农村居民达到合格标准的仅为84.7%,在调查中,很多地方因大量适龄青年体检不合格而完不成征兵任务,而部分经体检合格的入伍新兵中有30%以上完不成5次引体向上,百米跑不到最低达标要求,可见,我国全民健身工程建设与国家经济发展步伐不相适应,加强提高全民健身工程建设,提高国民体质健康迫在眉睫[6]。

2 影响我国农村居民体育锻炼的主要因素

2.1 农村人口文化层次较低,体育参与主体缺失

当前,随着工业化发展以及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镇发展建设对工人的需求量不断加大,在市场经济强大动力吸引下,农村主要劳动力(特别是青壮年为主)外流,涌入城市建设中,特别是高学历、高层次人才更是流向发达城市,留在农村土地上的大都是老、少、弱、病、残人群[7]。留守人员在身体素质和文化素质教育方面相对贫乏,农村体育知识、技能储备更加缺少,严重制约了农村体育的再发展。

2.2 村落布局分散,体育文化推广宣传缺位

我国农村居民点布局存在村庄规模小,布局比较分散,特别是西部地区受地形、地貌以及经济影响的偏远农村,规模更小,交通不便,给体育文化的宣传和推广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体育文化宣传和推广的相对缺位是农村居民很少参与全民健身活动的主要原因之一。

2.3 农村体育设施发展滞后,体育健身路径稀缺

我国长期对农村体育资源投入不足,使得农村的体育资源严重匮乏。我国第5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数据公报显示:2005年我国人均体育场地面积为1.03m[2],而现有体育场地分布在乡(镇)村仅占到8.18%。体育锻炼场所的严重匮乏和分布不均,是影响我国农村居民参加体育锻炼的重要因素。

2.4 农村体育组织机构缺失,体育健身指导员匮乏

我国体育组织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是群众体育组织;二是政府体育组织。而农民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能力还较欠缺,要带动农村居民参与体育自然离不开体育健身指导员[8]。然而,目前在我国农村,没有专门的体育健身组织机构,且社会体育指导员匮乏的现象较为突出。2012年,我国共培训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3536人,其中大多流向城镇,真正到农村服务的体育健身指导员少得可怜[9]。

2.5 农村体育资金的筹措渠道单一,农村体育法制建设落后

经费困难是农村体育工作的共性,在我国农村,体育经费主要依靠当地县、乡政府的财政拨款,而县乡、政府的财政往往将农村体育经费挪作他用,无疑使原本就疲软的体育设施建设“雪上加霜”,经费不足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农村体育发展的瓶颈。我国农民体育消费水平较低,投资主体也不愿意将资金投入到发展缓慢和难见效益的农村;同时,由于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相对滞后,体育普法宣传力度不够,在根本上还不能保障农村居民的体育锻炼权益。

3 提升我国农村体育发展路径,加快体育强国建设

3.1 加强农村居民的体育文化建设,满足体育文化需求

3.1.1 提升农村居民体育文化素养,转变健身观念

体育文化建设是一个民族生存与发展的精神命脉,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标志[10]。由于我国农村居民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对于体育文化的感染力较弱,特别是对外来的体育文化接纳力不强,使得农民普遍缺乏健身知识[11]。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应充分考虑农村人口的文化素质教育,体现“以人为本”原则,出台相应政策,开展文化义务教育,提升我国农村居民的体育文化素养,使农村居民逐渐转变健身观念,让农村居民主动、积极地参与到全民健身活动上来,为建设体育强国助力。

3.1.2 开发、整合农村地方民俗、草根体育文化,满足各民族体育文化需求

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版图辽阔、多民族的国家,多年的社会变迁和历史沿革中积淀了中华体育文化的厚度和生成了丰富多彩的民俗体育文化世界,每个民族在不同时间段都有自己的特色体育文化形式和内容,如巴蜀地区岁时体育舞狮、划旱船、走百病、竞龙舟、跳竹马等。地方民俗、草根体育文化对地方农民来说更加容易接受和参与,组织活动也比较简便易行。所以,应充分挖掘和利用我国的多样化体育文化资源,依据各种体育文化的特点和形式,将其整合,打造具有中国地方特色的体育文化品牌,以满足不同民族、不同群体的体育需求。

3.2 加快新农村建设进程,保障农村体育可持续发展

3.2.1 合理规划和布局农村村落,加快新农村建设进程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仅要解决农村生产方式的转变,同时也要在农村建立现代文明、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文化生活[12]。在新农村建设中,应充分借鉴城镇中的社区建设理念,针对村庄的特点进行科学而合理的规划和布局,使原本规划“散、小、乱”的村落转变成“集、大、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城乡一体化,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努力建设生产、生活、生态联动发展的农村新社区,更有利于体育基础设施的配套,节约投资成本,对推动新农村体育事业发展也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3.2.2 增加农民收入,减少体育参与主体外流

国家和地方政府应改变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制定优惠政策推动城市剩余知识劳动力向农村转移,为高校大学生在农村自主创业搭建平台,并吸收当地劳动力参与建设和创业。一方面可以减少农村体育参与主体外流,增加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另一方面也可以弥补农村的低学历层次,缓解城市就业压力,为有效推动我国农村体育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增力。

3.2.3 加强“民生工程”建设,增强体育消费意识

由于我国农村居民人口基数大,经济收入水平低,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明显。近些年来,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提高,国家对农村实际投入力度有所加大,对农村“民生工程”建设力度有所加强,但与农村实际生活水平和城市居民差距仍然很大,农民没有剩余资金以供体育锻炼和消费。所以,国家应继续加大对农村“民生工程”的投入扶持力度,彻底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让农民有钱并且愿意“花钱买健康”,提高体育消费意识,提升自身体质。

3.3 完善农村居民体育服务体系,提升体育服务水平

3.3.1 拓宽农村体育建设投资主体,提高体育服务供给水平

在我国现行的体育“举国体制”下,政府基本掌控了体育事业管理的全部职权,但相关主管部门却没有实现“竞技体育与全民健身协调发展”战略,为社会大众提供体育服务的职能没有得到强化,直接造成了我国体育基础建设以及体育产品供给力不足。所以,各地方政府应利用相关政策对企业、社会组织等采取减免税务或实行政策倾斜,鼓励社会组织、企业等对农村体育建设的投资力度,提高供给能力,为农村居民筹募足够的资金或体育产品,拓宽健身路径数量,以满足我国农村居民的健身需求。

3.3.2 健全农村体育组织,提高体育组织能力

我国农村群众体育的发展滞后于城市,除经济因素外,体育组织机构不健全和体育指导员数量欠缺也是限制我国农村体育发展的重要因素,农村体育工作站点和体育社团组织是指导和帮助农民参与体育活动的重要场所和途径。当地政府应加强以乡镇文体工作站和村镇文化室、村民体协、老年体协等为依托的基层体育组织机构建设,地市体育协会也应定期下乡与基层体育组织交流指导,为农民开展体育活动或竞赛提供技术支持,提高农村体育竞赛的组织能力和规模,以赛代练、以赛促练,为农村体育可持续发展提供保证。

3.3.3 提升体育健身指导员数量和质量,提高科学锻炼水平

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进程以及规模的不断加快、加大,农村居民对健身路径以及健身指导服务的需求亦不断加大,在我国体育社会指导员严重缺乏的情况下,农村体育指导员配额可想而知,所以,寻求多元化的体育服务指导体系势在必行。比如:地方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学校体育教师以及高校体育专业学生,要求他们定期到农村为农民健身进行指导,对于这部分体育教师和学生学校可以采取与年终评优和业绩挂钩,鼓励和促进其体育服务意识和能力;在我国各省市体校每年都会有一批退役运动员,国家可以制定相关优惠政策,让一批具有运动经历的专业运动员通过正当渠道获得体育社会指导员资格证,为指导全民健身工程建设服务,这不但可以拓宽运动员的就业渠道,缓解社会压力,运动员还可以利用自己的专长继续为社会服务,为农村居民科学锻炼提供保障。

3.4 建立健全法律监督机制,保障均等化体育服务实现

3.4.1 建立健全法律监督机制,维护农村居民体育锻炼的合法权益

构建和谐社会,核心是提升社会公平程度。然而,我国大部分资金流向城市体育设施建设,拉大了城乡间的差距。建立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和法律监督机制,能够使全体社会成员在享有平等的体育权利上得到保障,可以缓解城乡间的分配不公以及利益分化过大,起到社会平衡的作用[13]。国家应从法律、制度、政策上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建立监督监察机制,使制度、政策贯彻执行更加公开公正,最大限度地缩小差距、实现社会公平,从而使公平与效率在互制互促中协调发展,为维护农村居民体育锻炼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3.4.2 侧重偏远落后地区投资力度,保障均等化体育服务实现

由于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社会层级之间存在差异,造成我国现阶段体育公共服务不均等现象严重,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关乎社会成员追求公平、正义和共享体育资源、促进体育和谐发展的主要问题,也是各级体育行政部门都应恪守的基本准则[14]。为缩小城乡差距,政府应加大对偏远和落后地区的体育设施投入数量,特别是在保护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公平、公正方面采取各种措施,运用“弱势补偿性”原则,推动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发展为首要任务,将“弱势群体”纳入公共体育服务框架之下,从而保障均等化体育服务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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