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少奇关于社会主义工会理论和劳动关系理论的经典著作:“国有工厂内部矛盾与工会工作的基本任务”_劳动关系论文

刘少奇关于社会主义工会理论和劳动关系理论的经典著作:“国有工厂内部矛盾与工会工作的基本任务”_劳动关系论文

刘少奇关于社会主义工会理论与劳动关系理论的经典力作——《国营工厂内部的矛盾和工会工作的基本任务》,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理论论文,力作论文,劳动关系论文,工会工作论文,工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41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753(2014)02-0042-05

       刘少奇的《国营工厂内部的矛盾和工会工作的基本任务》一文作于1951年5、6月间,当时工会领域就国营企业工会和行政的立场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为了统一思想,澄清社会主义工会理论的一些基本问题,主管工会工作的刘少奇对国营企业的基本矛盾、工会存在的客观基础及工会的性质、地位和任务等重大问题,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思考。在《国营工厂内部的矛盾和工会工作的基本任务》一文中,刘少奇以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关系——劳动关系为出发点,论证了国营企业劳动关系的构成、性质和矛盾,提出了协调劳动关系的原则、途径和办法,以及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职能和作用。此文堪称社会主义工会理论和劳动关系理论的经典之作,它把社会主义工会的存在,回归到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基础之上,奠定了工会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劳动关系和工会参与协调劳动关系的理论基石。

       一、历史背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次工会问题争论始末

       新中国建立以后,我国工人阶级的社会经济政治地位发生了根本变化。工人阶级成为社会主义企业的主人和国家的领导阶级,过去产生于私有制经济的劳动雇佣关系已不复存在。那么如何认识社会主义国营企业中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所结成的社会经济关系——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表现为企业行政和职工群众的关系,如何调节企业行政与职工群众的关系,工会在调节劳动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什么,就成为摆在新中国工会面前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建国伊始,中国工会就围绕着社会主义国营企业劳动关系双方是否存在矛盾,工会在调节劳动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这场争论始于邓子恢在中南总工会筹委扩大会议上的报告。1950年7月,中共中央中南局第三书记邓子恢在中南总工会筹委扩大会议上作的《关于中南区的工会工作》的报告中,针对国营企业中一些工会组织由于不善于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不善于正确处理企业领导与职工之间的某些矛盾,不善于代表工人说话、解决工人群众迫切需要解决而又可能解决的实际问题而出现的工会脱离群众的现象,指出:工会工作发生脱离群众的现象,首先是工会工作者缺乏明确的阶级立场,未能及时反映和切实代表工人阶级利益及在工作方法中存在严重的官僚主义。他认为,“在公营企业中,工会与行政的基本立场是一致的,但由于彼此岗位不同、任务不同,因此彼此的具体立场也应该有所不同”。他明确提出:工会应明确站在工人阶级利益的立场上,“代表工人阶级的利益,保护他们的权利,是工会的基本任务,否则,工人就不需要工会,工会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客观必然性”。

       邓子恢的上述观点得到了全国总工会党组书记、主持全国总工会领导工作的副主席李立三的赞同。他认为,基本立场和具体立场是毛主席“公私兼顾”思想的具体运用。李立三在此将毛泽东提出的“公私兼顾”的含义,即兼顾公营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利益,延伸到在国营企业中兼顾国家利益和工人群众的利益,指出:“所谓公私兼顾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要兼顾公营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利益或关系;二是在公营企业中要兼顾国家利益和工人群众的利益”。他强调工会在保护工人阶级根本利益的前提下,还应当维护本企业工人群众的切身利益,否则,工会将脱离工人群众,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内在根据。

       邓子恢的报告得到了中共中央的首肯,中共中央在批转邓子恢的报告中指出:“这个报告很好,各地可照邓子恢同志做法,在最近三个月内认真探讨一次工会工作,并向党中央作一次报告,以便加强各级党委对工会工作的注意,改善工会工作。”1950年8月4日,《工人日报》转载了邓子恢的报告,并加了编者按。9月4日,《人民日报》全文转载邓文。11月,全国总工会党组决定把邓子恢的报告作为工会干部整风学习的文件。

       邓子恢的报告发表后,却遭到陈伯达、高岗等人的尖锐批评。中共中央东北局书记高岗首先在东北总工会执委扩大会议上作报告,批评邓文“欠妥”。1951年4月,高岗组织撰写了《论公营工厂中行政与工会立场的一致性》的文章,对邓文进行了针锋相对的批判。文章提出,公私关系只是指公营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关系,否认公营企业内部存在公私关系和公私矛盾,认为“工会与行政的立场是完全一致的”。文章指责邓子恢、李立三关于公营企业内部存在公私矛盾,工会与行政的基本立场一致而具体立场有所不同等观点,“模糊了工人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的领导地位”,“模糊了公营企业的社会主义性质”,“模糊了公营企业和私营企业的本质区别”,是违背马克思列宁主义的。高岗将这篇批判文章送毛泽东审阅,并拟在《东北日报》上发表。胡乔木就此事向毛泽东、刘少奇写信报告。刘少奇在胡乔木的信上批示:“建议高文暂不发表,待四中全会讨论此问题时当面说清”,同时写信告诉了高岗。

       为了统一思想,澄清社会主义工会理论的这些基本问题,刘少奇于五六月间写了这篇关于读邓子恢《在中南总工会筹委扩大会上的报告》和高岗《论公营工厂中行政与工会立场的一致性》两篇文章的笔记,对国营企业的基本矛盾和工会存在的客观基础、性质、地位和任务等重大问题,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思考。但此文由于当时党内在工会工作问题上的激烈争论而未能公开发表。直到1985年《刘少奇选集》(下卷)出版,以《国营工厂内部的矛盾和工会工作的基本任务》为题,将此文公诸于世。

       1951年9月28日,李立三起草了《关于新民主主义时期工会工作中几个问题的决议》(初步草案),10月2日,李立三又写了《关于工会工作中发生争论的问题的意见向毛主席的报告》,列举了关于工会工作和工会理论问题上存在的原则性的争论,并阐明了自己的观点和意见。中共中央政治局曾开会讨论过李立三所起草的决议和工会问题的报告。两个月后,李富春按照中共中央的指示来全总改组了全总党组,并主持召开了全总党组扩大会议,史称全总党组第一次扩大会议。

       然而,这次会议并未对新时期工会工作遇到的新问题和当时工会工作产生的脱离群众的现象进行研究,也未通过正常的讨论以消除对工会工作问题的不同看法和意见分歧,而是一开始就集中对主持全总领导工作的李立三进行直接的批判。特别是陈伯达在李立三不在场的情况下,对李立三进行了歪曲事实的批判和无限上纲的指责,给会议定了调。会议通过的《关于全国工会工作的决议》,批评李立三在思想上没有认清新民主主义政权下工会的任务和作用,在对待党的关系上存在模糊不正确的观点,缺乏党的观点,缺乏群众观点,缺乏生产观点,缺乏全面观点,认为李立三在主持全总工作中犯了“经济主义”、“工团主义”、“主观主义”等错误,认为李立三的错误倾向“是完全反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是对职工运动和我们党的事业极其有害的”,撤销了李立三全总党组书记的职务,由赖若愚接任全总党组书记兼全总秘书长。全总党组第一次扩大会议,意味着关于工会立场和公私矛盾的理论探讨,以对李立三的错误批判而告终。

       二、理论贡献:奠定了社会主义劳动关系的理论基石

       刘少奇《国营工厂内部的矛盾和工会工作的基本任务》的理论研究方法是以社会主义国营企业中的基本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为出发点,在精辟地论证了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差异和利益矛盾(即公私矛盾)客观存在的基础上,以公私矛盾的性质是工人阶级的内部矛盾,及其使矛盾向和解的方向发展的社会主义原则,论证了公私矛盾是社会主义工会存在的客观基础,论证了工会在社会主义劳动关系中是劳动者的代表,在调整社会主义劳动关系中具有独特的、不可缺少的、无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从而把社会主义工会的存在,回归在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基础之上。这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社会主义工会理论的发展,奠定了工会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劳动关系和工会参与协调劳动关系理论的基石。

       (一)论证了社会主义国营企业“公私矛盾”是不容否认的客观存在

       承认社会主义国营企业的劳动关系双方,即企业行政管理者和职工群众在总体利益一致的前提下存在利益的差别和矛盾,是“公私兼顾”劳动关系理论的立论基础,也是社会主义工会存在的客观经济基础。从建国后第一次工会理论问题的争论可见,在争论中暂居上风的“利益一致”的理论,片面强调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劳动关系双方总体利益的一致性,并把对社会主义劳动关系和社会主义工会的认识引入误区:一是否认社会主义公营企业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的差别和矛盾,把劳动关系双方共同的利益基础和具体利益的差异对立起来;二是否认工会是劳动关系的有机构成,是职工群众利益的代表者,依据“利益一致”理论,工会存在的基础不再是基于社会经济矛盾,也非原本意义上的劳动经济关系,更多的是出于政治的需要。正基于此,刘少奇在《国营工厂内部的矛盾和工会工作的基本任务》一文中,首先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论证了社会主义国营企业“公私矛盾”的客观存在。

       在《国营工厂内部的矛盾和工会工作的基本任务》中,刘少奇以国营工厂作为社会主义劳动关系的一个细胞,分析了社会主义社会完全新的生产关系和矛盾。他指出:“一切事物的构成都是矛盾的构成,国营工厂的内部结构当然也是矛盾的结构。”在工人阶级领导的国家政权建立以后,在国营工厂内部阶级对抗和剥削关系消灭以后,国营工厂内部的基本矛盾,“就是国营工厂管理机关与工人群众之间的矛盾,就是国营工厂内部的公私矛盾。”“由这种矛盾所构成的国营工厂内部的各种关系,就是国营工厂中完全新的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

       刘少奇进一步分析了国营企业内部的公私矛盾,是工人阶级的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长远利益与日常利益之间的矛盾,具体表现在发展生产与改善生活的关系上。他指出:在公营企业中,由于“人民群众是直接参加生产劳动(主要是体力劳动)而一般地难于直接行使管理权力的,他们容易着重于从当时当地的局部情况去观察问题,容易重视目前利益和局部利益,而比较难于了解建设中的困难;人民群众的领导者直接行使管理权力而一般难于参加体力劳动,他们一般地比较能够看到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而比较容易疏忽各部分人民群众的具体情况和切身要求。这两部分人之间是必然有矛盾的”。刘少奇特别强调,“公私矛盾”是一种不容否认的、客观存在的、真正的矛盾,是在长时期内要我们来认真地加以调整和处理的矛盾。目前在国营工厂中所发生的一切问题,差不多都是从这个基本问题上发生出来的,或是与这个基本问题有关系的。如果不能正确地处理这个问题,就不能正确地处理国营工厂中的一切问题。

       (二)论证了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中工会存在的客观基础

       刘少奇的《国营工厂内部的矛盾和工会工作的基本任务》,从公私矛盾的性质和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则出发,论证了社会主义工会存在的客观经济和政治基础。他把社会主义工会的客观存在,重新建筑在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基础之上。

       首先,刘少奇通过对矛盾本质的分析,指出在社会主义劳动关系中存在着的“公私矛盾”是人民内部矛盾。“这种矛盾的性质是工人阶级的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长远利益与日常利益之间的矛盾”,“属于人民内部的非对抗矛盾”。他说,当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制度建立以后,国营工厂内部就再没有阶级对抗和剥削关系存在了,工厂管理机关与工人群众的关系就从根本上变为一种同志的关系了。因此,国营工厂内部的公私矛盾,是一种在根本上非敌对的、可以和解也应该和解的矛盾,是人民内部的矛盾和关系。

       其次,刘少奇依据矛盾的对立统一原理,提出工会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和作用。对待国营企业的公私矛盾,刘少奇主张用“同志的、和解的、团结的办法来处理这种矛盾和关系”。他运用马克思主义对立统一的原理,指出一切矛盾都有斗争性和统一性两个方面。对于非敌对的、根本上一致的人民内部矛盾,则应充分利用矛盾的统一性和矛盾双方的一切优点,来推动和促进这个矛盾的和解和妥协(经过适当的斗争),以达到双方团结一致,共同努力进行生产的目的。同时,刘少奇强调:“矛盾的斗争是绝对的无条件的,非敌对的可以和解的矛盾,如果任何一方处理不当,也可以发生一时的敌对现象。”他具体分析了可能导致公私矛盾这一工人阶级内部矛盾激化的原因,这就是:国营工厂中的管理人员、工会工作者和工人群众,当他们的觉悟程度还不够高,还没有认识清楚这个问题的一切方面,那里的先进分子还没有能够说服工厂中的多数人员,因而他们在处理这个问题的方法上发生错误的时候,在他们之间是可能发生摩擦、冲突的,甚至可能发生工人罢工、怠工等事件。如果其中还有人接受了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的挑拨,这种情形就可能发生到严重的程度。因此,需要工人阶级中的觉悟分子,站在工人阶级和人民的立场上,来推动和促进矛盾的和解和妥协。而国营工厂中的工会组织,即具有这种调节矛盾的特殊作用。

       最后,刘少奇从工会在正确处理和调节公私矛盾中的独特地位和作用出发,论证了社会主义工会存在的客观经济和政治基础。刘少奇分析了国营企业工会在调节公私矛盾中的独特作用:一方面,工会要参与解决发生了的矛盾,他指出,如果发生了摩擦和冲突,工会和工厂管理机关的任务就是要最迅速地去加以解决,既要满足职工群众合理的可以满足的要求,又要在政治上说服工人群众;另一方面,工会要参与预防矛盾的发生,他指出,最重要的就是要在根源上预防这些事件的发生,这就是由工会代表工人群众和工厂管理机关协议并调处各种有关双方的问题,以至签订集体合同及其他协定等。正由于国营工厂中的工会组织,具有这种调节矛盾的特殊作用,刘少奇断定:“在目前的国营工厂中以及在将来社会主义的长时期内,工会还是必要的。”

       (三)论证了工会在调节社会主义劳动关系中的立场和基本任务

       根据国营企业劳动关系的构成、性质和矛盾,协调劳动关系的原则、途径和办法,以及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刘少奇明确提出工会在坚持党的立场和整体利益的前提下,具有自己的代表工人群众的具体利益的“具体立场”,提出了“保护工人阶级利益是工会存在的客观基础”,强调工会的基本任务就是要把党对工会的要求和职工群众的要求结合起来,第一次提出并深刻阐述了工会的维护是两个维护的统一的思想。

       刘少奇显然是赞同邓子恢提出的“具体立场”的思想,即:由于工会与行政的性质不同,两者看问题的角度和解决问题的方法也存在着差别和矛盾,因此工会同行政在维护职工群众的利益方面,在基本立场一致的前提下存在着不同的具体立场。他在《国营工厂内部的矛盾和工会工作的基本任务》一文中,对“工会的立场”进行了进一步论述,强调工会在坚持党的立场和整体利益的前提下,具有自己的代表工人群众的具体利益的“具体立场”。他指出:“工会工作者与国营工厂管理人员,在保护工人阶级和全体人民整个利益上,他们的出发点应该是相同的、一致的。但是在处理有关双方的各种个别的、日常的问题时,他们各自有自己的出发点”。

       既然工会在坚持党的立场和整体利益的前提下具有自己的代表工人群众具体利益的“具体立场”,那么工会在协调社会主义劳动关系中的基本职能就是要保护和维护职工群众的权益。刘少奇在《国营工厂内部的矛盾和工会工作的基本任务》一文中,不仅支持邓子恢提出的“工会之所以需要,主要就是为了代表工人阶级的利益”的主张,赞同李立三提出“保护工人阶级利益是工会存在的客观基础”的观点,并且深刻论述了工人阶级先锋队和工人群众对工会的不同要求,提出把两者结合起来是工会的基本任务,第一次提出并深刻阐述了工会的维护是两个维护的统一的思想。

       刘少奇提出,工人阶级先锋队——共产党与工人群众对工会的看法存在着差别。他说:“工会是党与工人群众之间联系的桥梁,是工人群众的共产主义学校,是人民政权的主要社会支柱之一”,这是党重视工会工作,积极地去帮助工人群众组织工会的出发点和力求达到的目的。但是,工会不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组织,而是包括了普通工人、甚至落后工人在内的工人的群众组织。就普通的职工群众而言,他们加入工会的出发点和目的,“就是要使工会成为保护他们日常利益和一般劳动者利益的组织。”如果工会不能实现他们的这个目的,如果工会脱离了保护工人利益这个基本任务,那么他们就会脱离工会,甚至还会另找办法来保护他们的利益,工会就会脱离工人群众,而没有群众参加的工会,或群众对工会表示冷淡,没有热情和积极性,那也就要失去工会应有的基本的作用,也不能真正起到“桥梁、支柱、学校”的作用。因此,刘少奇提出工会的基本任务就是把党对工会的要求和职工群众对工会的要求结合起来。他明确指出:工会必须从普通工人的要求出发,力求实现他们一切合理的能够实现的要求,把广大工人团结在工会周围,并取得工人群众对工会的信任,同时积极引导和吸引广大工人热情参加国家的政权建设和经济建设,使工会真正成为“党和工人群众之间的桥梁”、“社会的主要支柱”和“共产主义的学校”,进而实现我们党对工会的要求。刘少奇关于把两种目标和要求结合起来的思想,是我国工会“两个维护”思想的理论雏形。

       [收稿日期]2013-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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