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欧洲犹太妇女在经济领域中的地位及作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犹太论文,欧洲论文,中世纪论文,妇女论文,地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194(2008)01-0100-08
传统的妇女角色往往是单一的家庭角色,即作为母亲和妻子而存在,而极少有社会角色。在中世纪的欧洲,犹太妇女也不例外。但是,当我们超越个体家庭的视域局限,把妇女置于当时社会生活的特殊背景下进行审视的时候,我们发现,中世纪欧洲犹太妇女的角色不仅仅
是母亲和妻子,她们在操持家务的同时,还积极地参与到社会经济生活当中。这种参与,使得犹太妇女的地位在依附中有所改善。那么,中世纪欧洲的犹太妇女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走出自己的家庭参与到社会经济生活当中?她们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与贡献如何?她们从事的职业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如何?她们的经济地位有多大程度的提高?导致犹太妇女经济地位提高的因素又有哪些?
本文拟通过对上述这些问题的考察,藉此说明中世纪欧洲犹太妇女在经济领域中的地位和作用,及其对她们的社会、家庭和法律地位所产生的影响,并以此为视角,透视中世纪欧洲犹太社会对待妇女的态度。
一、中世纪欧洲犹太妇女从事的职业
在中世纪的欧洲,散居在各国的犹太人主要生活在犹太社团里。犹太人所从事的职业首先和犹太社团的规模有关。史料表明,“在法兰克王国以及后来的德国、法国的许多重要城市:科隆、亚琛、沃尔姆斯、法兰克福、马格德堡、巴黎、梅斯等,都有犹太人居住区。”[1]23英国是最晚接纳犹太人的国家,但“在征服者威廉统治时期,很多的犹太社团已经存在了。”[2]15而在大约12世纪的时候,“几乎全意大利都能找到犹太人。”[3]158犹太社团在各地、各个时期规模不等,有的有一二百人,如“12世纪法国波昂犹太社团的人数大约在200人左右。”[4]32一份记载布卢瓦(Blois)的殉道者名单中,提到这个社团“有30个家庭,大约130人。”[5]18有的社团则多达上千人,例如,根据犹太旅行家图德拉的本雅明(Benjamin of Tudela)记载,“在12世纪法国南部的那邦尼(Narbonne),6个犹太社团里有1240个犹太家庭,总人口超过6000人。”[5]18也就是说,平均每个社团的人数在1000人左右,这样的规模在中世纪是一个不小的数目。
犹太人所从事的职业还同基督教各国对犹太人的政策有直接的关系。
在中世纪的欧洲,犹太人所寄居的各国政府在王国法或地方城镇的法规中都有专门针对犹太人的法律(Jewry law)。犹太法虽然和犹太人的律法(Jewish Law)没有任何的渊源关系,但是它却决定了犹太人在欧洲社会的法律地位,直接规定了犹太人的各种权利,比如12世纪法国犹太人从事的借贷业都是由特许状明文规定的。
众所周知,在西欧,由于罗马天主教会奉行反犹主义政策,各国对犹太人的职业有诸多限制。但是,准确地说,在12世纪以前,这种限制还不是很严格,比如在11-12世纪的法国,有许多犹太人生活在特尔瓦市①,他们和周围的基督徒相处和睦,并广泛地参与当地的经济生活,那里有富有的犹太银行家和各行各业的制造商,他们还拥有自己的葡萄园和田地。从总体上来说,当地的犹太人很富有,他们也凭借其出色的经商能力对该城的发展和繁荣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从12世纪末开始,各国在经济上对犹太人的经济活动范围越来越多地加以限制,使得犹太人在职业选择上的余地越来越小,以至于最后犹太人只能经商,并被迫从事借贷业。
犹太妇女的经济活动,正是在上述大的背景下进行的。从总体上来说,中世纪欧洲犹太妇女既从事非收入性的家务劳动,又从事有收入的工作。这和传统的“男养家,女持家”的性别分工模式显然有所不同,换言之,中世纪欧洲的犹太妇女往往承担着双重的角色,她们既要承担家务劳动、教育子女,有时又要外出赚钱。美因兹的拉比本·埃利泽·拿坦(d.1170)在他的“答问”②中,就提及了犹太妇女从事有收入的职业。根据他的“答问”(Elizer Ben Natan,Sefer Raban,1904,rpt.Jerusalem; R.Vasgal,1983-84,Part I,#115),在他的社团里:
妇女做管理者和零售店老板,她们是女生意人;她们借钱、贷款、付钱、收钱,她们抵押、收保证金。[6]152
这则“答问”表明,当时的犹太妇女不仅经营零售业,而且还从事借贷业。巴斯金也认为,在基督教的欧洲,犹太妇女非常活跃地参与家庭经济,尤其是那些拥有财产的寡妇,她们是“独立的生意人,独自外出经商,在法庭上代表自己的利益出庭,尽管这和《塔木德》的要求是完全相悖的。”[7]429
可见,中世纪欧洲的一部分犹太妇女的确是不同程度地走出了家庭而从事有收入的职业。
中世纪欧洲的犹太社会是城市文明,尽管犹太男子不从事农田耕作,但是纺织还是妇女的必修之业。在女孩子出生的时候,父亲的祝祷词往往是:“她应该缝纫、纺线、织布,并且行善事。”[8]94这充分反映了妇女纺线织布的普遍性和重要性。而且,对于犹太妇女来说,纺线织布不仅仅是家务性的技巧,它也是生产性的劳作。沃姆斯的拉比埃利泽·本·耶胡达(d.1230)的妻子都尔卡就是典型的代表。她于1197年被杀以后,她的丈夫为她作了一首诗。在诗中,他盛赞妻子虽然出身于尊贵之家,但她还是辛勤地劳作;她没有田产,而是通过纺织来赚钱:
谁能找到像我最虔诚的妻子都尔卡一样勇敢的女人?
一个敬畏上帝的女人,
她因她的善行而闻名,
她为丈夫提供衣食,
以使他体面地研习《托拉》,行善行。
她通过劳动为他提供书籍,
她寻找白羊毛进行纺织,
她像一艘商船一样,
供养丈夫,以使他研习《托拉》。
她为全家提供食物。[9]41
这首诗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重要的信息,就是都尔卡是有工资收入的,而且其工资收入的主要来源是纺织。事实上,妇女纺织,是其家庭经济的支柱之一。她们除了纺织自己家庭穿用的衣物外,还要出卖纺织品以赚钱。尽管我们无法确知妇女纺织在犹太人的家庭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以及在缺乏男劳动力的家庭,妇女纺织是否是维持家庭生计的唯一经济来源,但是,有一点我们可以确定,在中世纪的欧洲,像都尔卡这样从事纺织业的犹太妇女应该不在少数。
除了纺线织布以外,一些犹太妇女“可能是手工业者,她们的手艺主要是从其父亲或其丈夫那里学来的。”[8]478还有犹太妇女“可以经营管理农产”。[10]214在中世纪尤其是在11-12世纪的法国,许多犹太人经营葡萄园,史料中也有妇女经营葡萄园的记载。③
但是,根据中世纪的拉比文献尤其是拉比的“答问”,我们可以发现,中世纪欧洲犹太妇女从事的首选职业是借贷业。众所周知,在中世纪的欧洲,由于各国政府对犹太人从业进行种种限制,以及基督教禁止基督教徒从事借贷业等等复杂因素,犹太人比基督教徒的从业选择少了许多,到了13世纪初,基督教统治者和教会法规实际上已经禁止犹太人从事借贷业以外的任何其他的职业,犹太放贷者因此成为许多国家中的特殊阶层。值得一提的是,犹太妇女同样在借贷业中非常活跃。从13世纪开始,妇女从事借贷业的历史记录被保留了下来,例如在拉比的一份“答问”(Isaac ben Moses,Sefer 'Or Zarua' Zhitomir,1862,part a,page 113b,#762)中记载到:
一个年轻人说,他把钱放到他姑姑那里保管,“他姑姑告诉他,她将他的钱中的12镑贷给了一个犹太妇女,并获得了一半的利息,还有多少钱贷给了另一个犹太妇女。”[6]154
这是犹太妇女从事借贷业的一个历史记载。在中世纪的欧洲,从事借贷业的犹太妇女数量是比较可观的,历史学家威廉·切斯特·乔丹的调查表明,在13世纪的法国北部,“一半的犹太贷方是犹太妇女”。[11]46科恩(Kohn)发现在一个世纪以后的法国北部依然如此。在14世纪中叶,少数地位非常高的犹太妇女借贷者从事贷款业务,一直持续到犹太人被驱逐为止。
最能说明从事借贷业的犹太妇女规模的还是奥地利犹太社团,根据1235-1340年的180份特许状中关于借贷业的统计,在不同的时期从事借贷业的犹太男女人数及其比例如下:
1235-1275:11名男子1名女子,妇女占十二分之一;
1276-1310:48名男子6名妇女,妇女占九分之一;
1311-1325:53名男子7名妇女,妇女超过九分之一;
1326-1340:68名男子14名妇女,妇女占了六分之一。[12]1-2
这些数字表明,尽管从事借贷业的主要还是犹太男子,但是犹太妇女的数量也不在少数,而且其人数呈逐年递增的趋势。
中世纪欧洲存在两种借贷体系:一是大额贷款,包括消费贷款和投资贷款;一是小额贷款或家庭贷款。一般来说,犹太男子向基督徒男子提供的是大额的贷款,而犹太妇女则主要向基督徒妇女提供小额的贷款,后者往往用其他的物品如戒指等做抵押,《虔诚者之书》④中的一个记载可以证明这一点:
一个犹太妇女借钱给基督教妇女。在会堂祈祷仪式结束前,该妇女即离开会堂,她让她的仆人去她丈夫那里取钥匙,当她的丈夫从会堂出来的时候即问他的妻子,你为什么要钥匙?她说,异教徒妇女来换她们的抵押品。[9]39
这则史料同时说明,当时犹太妇女的放贷对象主要是基督教妇女。而且基督徒男子往往可以从任何渠道贷款,但是,基督徒妇女则专门从犹太妇女这里贷得小额的消费款项,以满足生活的需要。事实上,在保留下来的反映当时法国北部和贷款有关的法庭案例中,“有50%或者高于50%的案例是基督徒妇女状告犹太妇女榨取高额利息。”[9]44放贷利息不是本文探讨的内容,但是这些案例记录同样从另外的角度反映了当时犹太妇女向基督教妇女放贷的事实。少数杰出的妇女放贷者则凭借其雄厚的实力向王室、贵族放贷。比如英国著名的妇女高利贷者切拉、贝利阿和里克瑞西娅,她们不仅和封建领主及小农有经济往来,而且还向王室和教会放贷,从而“跻身于当时英国犹太社团最富有者的行列中。”而在当时犹太人的财政档案卷宗中,“还有至少38位犹太妇女的经济实力仅次于这三位妇女。”[13]31这些既同犹太人也同非犹太人打交道的妇女放贷者,在中世纪英格兰的经济生活中非常活跃。除此之外,维也纳的犹太妇女也向贵族放贷,她们同贵族家庭之间的借贷活动通常都是通过其最后一任丈夫建立起来联系的。而且,奥地利维也纳的政府档案显示,一般当地的犹太家庭尤其是在借贷业中非常有实力的犹太家庭,都有自己固定的贵族客户,而犹太妇女借贷者通过商业活动同基督教不同的社会阶层有借贷往来。
作为职业的放贷者,犹太妇女在每一个有犹太社团的地方都非常活跃,她们的借贷活动不仅对基督教妇女的家庭生活有重要的影响,而且也对犹太妇女自身经济地位的改善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尽管借贷业是阿什肯纳兹犹太人的主要职业,但是除了借贷业以外,他们还从事其他的职业,从事商业贸易尤其是远程贸易⑤便是其谋生的另一重要手段。远程贸易决定了犹太男子需要经常长时间地外出,在犹太男子外出经商期间,犹太男子不仅将管理家庭事务的权力转归妻子,而且家里的生意也往往完全交由其妻子来打点。许多犹太妇女也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学会了和男子一样同犹太人及非犹太人包括封建领主做生意。而且我们发现,犹太妇女通常都比较活跃地参与其丈夫所从事的商业活动,比如史料记载,犹太男子B在家里经营一项复杂的生意,卢加的卡罗摩斯在写给拉比摩西的信中声称:“B的妻子非常活跃地参与他的生意,甚至当B不在家的时候,她邀请商人进屋,和他们谈生意,并讨价还价。”[14]302这表明了妻子不仅参与其丈夫的生意,而且在其丈夫不在家的时候,她还可以代表丈夫处理生意上的事情。
在成年女性中,寡妇是商业领域中最活跃的一个团体,她们在商业贸易中独立地经营。根据拉比文献,到11世纪为止,有许多犹太寡妇从事贸易,有的犹太寡妇还和犹太男子合作经营。比如,根据一则“答问”(Meir Ben Barukh,she'elot u-Teshuvot ha-Maharam,Prague,ed.M.Bloch(1893,rpt,TelAviv,1969-79),#876)的记载,在11世纪中叶的法国,
有两个法国的犹太寡妇西蒙(Simon)的遗孀和流便(Reuben)的遗孀将有关合作纠纷的案件带到了拉比的面前。[6]153
在这个案例中,西蒙的遗孀和流便曾经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但是,在流便去世以后,西蒙的遗孀不愿意再与流便的遗孀合作了。这则史料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重要的信息,就是犹太寡妇可以和男子合伙经营。也有一些犹太寡妇在同他人合作经营中做得非常出色:
一个犹太妇女与他人合作经营很长的时间,她是合作伙伴当中最成功的,她赚了许多钱,于是其合作伙伴要求分得他们该得的那份。[6]153
事实上,在12-13世纪的法国、德国和英国所有的犹太社团里,“都有寡妇积极地经商,从事贸易。”[15]66换言之,在中世纪的欧洲,在参与经商的妇女当中,犹太寡妇的比例应该是相对比较高的。
在中世纪,“犹太人的医学进入了它的‘黄金时期’”。[16]84在中世纪的欧洲,同样有许多犹太妇女行医并且非常出色。比如法国的政府档案显示,在犹太医生中,犹太妇女占了一定的比例,“1292年住在巴黎的撒拉·拉·米格塞就是一个有名的医生。”[18]217在马塞的早期档案中,也有一份关于犹太女医生的记载:
在1326年,在亚伯拉罕的遗孀撒拉和达文的儿子撒尔维特之间达成了一项协议:撒拉同意教撒尔维特医药及治疗的方法和技术七个月;而且她还同意向撒尔维特提供食宿和衣服,作为条件,萨尔维特不收取他做学徒时应得的工钱。[18]217
在行医的犹太妇女中,职业助产士(midwife)占有很大的比例。⑥事实上,一直到17-18世纪男助产士出现之前,这一行业一直是由妇女垄断着的。而在德国,做眼科医生的犹太妇女也比较多。由于她们的医术高超,还有犹太妇女获得了德国统治者颁发的行医许可证,有史可查的是,在1419年,伍兹堡(Wurzburg)的大主教约翰二世向一个犹太妇女撒拉颁发了可以在主教辖区内行医的许可证,许可证的内容如下:
1419年,我们,约翰等人,同意撒拉医生在每年付2弗罗林作为金便士,另外付税10弗罗林的前提下,在接下来的3年中,在我们管辖的范围内畅通无阻地行医。如果有任何人想迫害她,或者欲做某事伤害她,我们将尽我们所能采取行动阻止该类事情的发生。1419年春天。[17]218-9
在法兰克福也有许多有记录可查的犹太妇女医生。在档案名单中列出的第一个犹太妇女是1393年的塞来凯德,1428年和1431年的档案名单中记载,塞林和泽林都是眼科医生。事实上,在15世纪,有记录的犹太妇女医生更多。⑦它反映了在中世纪的法国和德国,犹太妇女行医相对来说比较普遍。
综上所述,在中世纪欧洲犹太社团有限的空间里,犹太妇女经常地参与到经济活动当中,不仅仅是寡妇可以继续从事其丈夫的事业,丈夫在世的时候,她们也很活跃,而且一些犹太妇女尤其是寡妇还进入到关键的经济领域比如借贷业,并且其从业人数和借贷规模都是比较可观的。犹太妇女的经济活动可以分两种情况,一是协助丈夫经商,从而发挥着重要的辅助作用;二是独立地从事生产经营,是家庭收入的重要的来源,不过这种状况大部分仅限于犹太寡妇。所有的犹太妇女都从事纺织等副业,从而成为家庭经济的补充。还有极少数已婚的犹太妇女选择丈夫以外的合作伙伴做生意。无论属于哪一种情况,中世纪欧洲的犹太妇女都在社会经济领域中发挥着特殊的作用。
二、犹太妇女在经济领域中的地位及评价
必须认识到,中世纪欧洲的犹太妇女之所以在经济领域中发挥着特殊的作用,首先同犹太社会固有的传统以及中世纪欧洲犹太男子经常外出经商有着密切的关系。犹太妇女在经济领域中的特殊作用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犹太妇女外出工作,部分或全部支撑家庭经济,从而使得丈夫可以全身心地做学问。
任何一个民族都希望保持和延续自己民族文化的生命,处于散居状态下的犹太人在其文化心理深处有着更加强烈的责任和希望。而文化传统不能自然继承,必须通过学习才能得到延续。中世纪欧洲的犹太社团作为犹太人在异质文化居住地的重要载体,为维系犹太人的宗教信仰和文化传统,进而保持犹太人的同一性,格外强调学习的重要性,教育孩子和成年男子学习都被视为犹太人的义务。在结束了初级教育之后,犹太成年男子往往前往本地其他的社团甚至是别国的犹太社团去拜师学习《塔木德》,拉希就曾经在德国重要的学术中心沃姆斯犹太社团研习《塔木德》长达8年的时间。⑧
犹太社会的传统向来认为,男子的学习比妇女的学习更有价值,但是,对于犹太妇女来说,支持男子学习则是一件值得高度颂扬的事情。在中世纪欧洲的犹太社团里,犹太妇女外出工作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可以“使得其博学的丈夫将全部的时间投入到学习中。”[14]281在德国,“许多的犹太妇女参与到这个国家的经济生活当中,对于一个妻子来说,支持她的丈夫做学问是非常平常的事情。”[18]68后来,妻子经商以便丈夫能够从事《托拉》的学习成为一项习俗。一些犹太妇女因此要部分或者全部承担起支撑家庭经济的责任,至少在丈夫外出学习期间,她们非但不是在经济上依附男子,还要部分甚至全部承担起赚钱养家的责任,使得犹太妇女的经济地位高于人们观念中的传统社会中的妇女经济地位。
第二,犹太男子在外出经商期间,往往将家中的生意交由妻子来打点。当丈夫外出期间,犹太妇女可以作为丈夫的代理人与他人洽谈生意,继续经营家中的生意,犹太妇女因此也在支撑家庭经济方面发挥着重要的辅助作用。
中世纪欧洲的犹太妇女不仅积极地参与到社会经济生活当中,而且她们还对家庭财产拥有一定的占有权和支配权。这种财产权的获得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是妇女对嫁妆和保障金⑨的获取;二是丈夫外出前或临终前委托给妻子的财产管理权。这种有限的管理权,使得犹太妇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支配这些财产的权利,这使得犹太妇女有一定的经济上的自由,并为她们在经济领域中的地位奠定了一定的基础。犹太妇女经济地位的提高,对其在法律、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均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犹太妇女经济地位的提高,改善了她们的法律地位。《密西拿》第四序列⑩在论及损害及其补救办法时,明确地宣称,妇女不需要对其给他人所造成的损失或人身伤害给予任何的赔偿,因为“她们没有属于自己的财产,所有的财产都是属于其丈夫的。”(m.Bava Kama 8.4)而且,因为妇女没有财产权,所以丈夫不对其单独的行动负任何的责任,犹太妇女在法律上也没有单独的行为能力,她们不能够到法庭去为自己的利益申辩。在中世纪的欧洲,由于犹太妇女对自己的部分嫁妆拥有一定的所有权和支配权,甚至犹太寡妇还可以拥有自己的土地和房产,她们的法律地位也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其最重要的表现是:犹太妇女可以作为其丈夫的代理人经营生意,参与商业谈判的妇女在法律上可以被视为其丈夫的全权代表,因此丈夫也要对其可能受到的任何伤害负责任;她们可以在社团的法庭贝-特丁代表自己的利益就经济损失做出陈述,比如史料(Mueller,Teshuvot Hakkmei,no.94)记载:
一个犹太妇女在11岁半以未成年的身份结婚的时候,只得到了不到其父亲财产10%的嫁妆。待她成年以后,她去法庭要回了其余的嫁妆。[19]1100
另一则例子如下:
一个男子娶了第二任妻子以后,他想剥夺其孩子的财产继承权,理由是他的第二任妻子从事经济活动所挣的钱足以扶养她自己的孩子。但是,该妇女成功地为其子女争得了继承权。[19]1100
上述史料记载表明,中世纪欧洲的犹太妇女在法律地位上,比《塔木德》时代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至少她们可以在丈夫的陪同下,到法庭去为自己的利益申辩。
其次,拉比对传统律法中不利于妇女的习俗也作了适当的改变。比如,在《圣经》中,反对妇女身着男装(《申命记》22:5)。但是在13世纪初,哈西德派认为,“如果妇女在旅途中有被强奸的危险,她们可以女扮男装。”[20]352此外,《密西拿》禁止妇女单独和异教徒的男子在一起,其主要的原因是害怕妇女受到性侵犯。在中世纪,迈蒙尼德也规定,“禁止一个犹太妇女单独和异教徒的男子在一起,即使该男子的妻子和他在一起。”[21]118但是,《托塞夫塔》对此持反对的意见,因为其编撰者认为,“有时不让一个犹太妇女和非犹太男子单独在一起是不可能的。”[21]118那么,为什么不让一个犹太妇女和非犹太男子单独在一起是不可能的呢?这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犹太妇女在经济领域中的作用越来越多地被社会所认同,她们外出工作被犹太社会或者更确切地说是被犹太男子接受了。犹太妇女的这种经济上的地位逐渐为社会所认同,这种认同不仅通过拉比对律法和习俗的改变而体现出来,而且还通过社会舆论、社会习俗和日常交往等方式而表现出来,比如拉比赞赏妇女杰出的品行,称她们是“高贵的女性”,认为她们应该和男子享受一样的权利;拉比认为,犹太男子不一定要尊重自己的同胞,但是他们有义务尊重自己的妻子等等。这恰恰是从文化的深层反映了犹太社会对待妇女的态度。
再次,犹太妇女经济地位的提高,尤其是她们在支撑家庭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改善了她们的家庭地位,对她们同其丈夫的关系发生了重要的影响。
从最本质上来说,婚姻包含着经济方面的因素。由于中世纪年轻人结婚的年龄都是比较小的,一般来说,“女孩往往在7、8岁或9岁的时候订婚,在11或12岁的时候结婚。”[14]276所以,他们在结婚之初,往往是和一方的父母住在一起,新婚夫妇的生活也往往受到父母的干预。犹太妇女对经济的积极的参与,使得她们虽然在家庭中依然处于附属的地位,但是她们实际的地位是有所改变的,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社团反对丈夫对妻子使用家庭暴力。
中世纪的拉比在原则上认为,丈夫不可以打自己的妻子,否则就要受到惩罚。从12世纪以后,在法国的犹太社团里有一项规定:一个男子打自己的妻子就相当于打其邻居,对他的处罚要比对打陌生人的处罚更严厉,包括“体罚、甚至对其实施最严厉的惩罚措施即将其逐出社团。”[21]276德国的拉比在这个问题上持更严厉的态度,梅厄拉比不仅反对对妻子使用暴力,赞成违反者要受体罚甚至被逐出社团的处罚,而且他认为,如果被打的妻子要求离婚,那么丈夫应该将婚约中妻子的嫁妆及属于妻子的那部分钱还给妇女。在法庭上,如果丈夫不同意离婚,就有被逐出社团的危险。在13世纪,罗腾堡的马哈拉姆拉比也坚决反对对妻子使用家庭暴力,他说:
男人打妻子不是我们的行为方式。上帝不允许任何犹太人做这样的事情,如果有妇女来我们面前抱怨其丈夫打她,我们给与他的处罚要严于他打一个陌生人而受到的处罚。[22]790
法国和德国的犹太社团都反对对妻子使用家庭暴力,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尽管在现实生活中,社团并不一定这样严厉地惩罚对妻子使用家庭暴力的男子,但是,这一规定却反映了社团对妇女的保护,也从一个侧面体现了犹太社会对妇女的尊重。
第二,已婚妇女被允许走出家庭,外出工作。
如前所述,在中世纪的欧洲,借贷业是犹太妇女的首选职业,犹太妇女通常同基督教社会不同的阶层有借贷往来。借贷业有很大的流动性,需要她们要么到贵族居住地来交易,要么去基督徒市民的家中,甚至去妓院。史料证明,阿什肯纳兹的犹太妇女可以在没有丈夫或其他男性亲戚陪同的情况下,去其他的地方谈生意。拉比也曾讨论,已婚妇女到乡村借贷给农民或者充当中间人是否合适,因为根据犹太律法,一个妇女如果被强奸的话,就必须被其丈夫休掉。但是在中世纪,已婚犹太妇女一般被允许外出谈生意,经济上的考虑超过了习俗。中世纪欧洲的犹太妇女不仅参与到社会经济生活当中,而且,由于男子外出经商,犹太妇女有时需要代表丈夫同基督徒的男子谈生意,讨价还价,起诉他们或者被他们起诉,甚至到封建领主的法庭去应诉,在“答问”中,妇女的这些举动并没有被认为不符合传统或者有悖于妇道。
可见,犹太妇女经济地位的提高,使得其社会和法律地位得到了相应的改善。最重要的是,犹太男子因为妇女在支撑家庭经济方面的重要作用而对其表现出了应有的尊重,犹太社会也给予犹太妇女比《塔木德》时代相对宽松的社会空间。但是,必须认识到,妇女经济地位的提高,分为两类,一是妇女的经济独立性提高,二是妇女在依附中的作用提高,而对于中世纪欧洲的犹太妇女而言,其经济地位的提高是在依附中的提高。换言之,犹太妇女经济地位的改善,并没有改变妇女依附地位的本质。首先,犹太妇女在经济方面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协助丈夫方面。尽管部分妇女在支撑家庭经济方面发挥着更大的作用,但是,大部分妇女的劳动只是家庭经济的补充或是副业,而不是家庭经济的主要收入来源;其次,犹太社会的发展离不开妇女的劳动和贡献,但是她们远未取得和男子一样的社会地位,这其中最根本的在于经济关系。一般来说,在封建私有制占支配地位的社会,男子承担供养者的责任,他们占有生产资料,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体系;而妇女恰恰相反,扮演着被供养者的角色。犹太妇女参加社会生产,但是她们并没有获得社会产品分配的权利,没有改变与丈夫之间供养和被供养的关系,因为她们仍需通过丈夫才能与社会经济体系发生联系。
注释:
①特尔瓦是中世纪法国香槟的首都,是当时法国最重要的贸易中心之一。
②“答问”:在拉比文学中,无论作品的数量,还是从内容的涵盖面来说,“答问”都是最大的一类。它的出现是为了解答流散时期犹太人和社团提出的法律问题。“答问”本身并无系统和规则,是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历史阶段的实际需要撰写出来的。它的重要性不仅仅在律法方面,更主要的是在史学方面。它几乎触及一千多年来犹太生活的各个方面。大到犹太社团的社会、习俗、传统、思想、感情、宗教、生产,小到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饮食起居,无一不反映在其中,是研究犹太民族历史不可缺少的第一手资料。参见徐新、凌继尧主编:《犹太百科全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465页。
③在11世纪初,特尔瓦市的一个犹太妇女拥有并独自经营一个非常大的葡萄园。当社团要求她纳税时,她认为税额过高,于是上诉到社团法庭,陈述经营葡萄园的种种艰辛。她尤其认为,经营葡萄园和经商及从事借贷业是不能相比的,后者赚钱相对比较轻松也比较安全,而经营葡萄园每年需要投入很多的人力物力,但是却不一定盈利。这则材料证明了确实有犹太妇女经营葡萄园的事实。
④《虔诚者之书》(Sefer Hasidim),是记载中世纪德国虔诚的犹太教派哈西德派日常宗教生活的一本书。这本书缺乏系统性,但是它记载了12-13世纪德国哈西德教派的三位领袖的宗教学说,他们是哈西德·撒母耳、哈西德·犹大及沃姆斯的以利泽·本·犹大。《虔诚者之书》被认为是中世纪德国犹太人宗教生活的指南。
⑤据已有的资料,最初定居欧洲的犹太人大多从事远程贸易,他们主要是来自近东,通过连结伊斯兰化的东方和意大利、法国南部及德国东部地区的路线来到北欧,因此,9世纪的阿拉伯史料往往将犹太人描写成在欧洲和近远东之间交换货物的国际贸易者。欧洲犹太人也至少从公元9世纪开始成为欧洲主要的贸易者。尽管随着10世纪末至11世纪欧洲城市生活的复兴,欧洲的基督徒也开始从事商业贸易活动,但是犹太人至少在11世纪的下半叶还占据着贸易上的主导地位。从13世纪末到15世纪,在法国,尤其是在德国,还有犹太人通过莱茵河从事羊毛进出口贸易,犹太商人在莱茵地区购买各种物品,然后卖往匈牙利。在德国的东南部,在14世纪初,犹太人还在城市和乡村之间充当贸易中间人。
⑥See Baumgarten,Elishheva,"' Thus Sayeth the Wise Midwives':Midwives and Midwifery in Thirteenth - Century Ashkenaz" [in Hebrew],pp.45 -74.
⑦比如1436年的名单中提到—匿名的犹太妇女眼科医生;在1439年,有一个犹太妇女眼科医生由于缴纳了过桥税,所以免去了一项特殊税;在1457年,一个犹太女医生被要求缴纳一项特殊税,否则就必须离开法兰克福。这些实例表明,一方面,犹太妇女行医的人数在15世纪在增加,另一方面,她们的行医环境也开始变得更加恶劣。
⑧See Liber,Maurice,Rashi,The Jewish Publication Society of America,1906,pp.39-45.
⑨保障金是犹太婚约中规定的一项制度。在《塔木德》时代,婚约中典型的保障金包括三个组成部分:新郎为新娘预留的基本保障金200zuz(ikkar ketubbah);结婚之日新娘带过来的嫁妆(nedunya);新郎或其家庭按照嫁妆数等额给新娘的“婚娶赠与”(Toefet)。在与丈夫离婚或者丈夫去世以后,妻子得到婚约中规定的保障金数额,以作为其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⑩《密西拿》按内容分六个序列划分,其中第四个序列《那哲钦》主要涉及民事、刑事、借贷、损害、赔偿、继承等方面的律法和规定。参见徐新:《犹太文化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4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