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引进分析与对策_三资企业论文

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引进分析与对策_三资企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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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近年来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进程迅速发展,新设立的三资企业急剧增加。其中确有不少三资企业以不同的方式引进了先进的生产设备与技术,成为技术集点高的先进技术企业。吸收外商直接投资,不仅是我国利用外资的主要渠道,也是引进先进技术的重要方式。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正是我国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基本目标之一。但三资企业的技术引进与国内其他企业的现汇引进不完全相同,需单独分析,尤其是技术引进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更应引起充分的重视。

一、三资企业技术引进方式分析

目前国内三资企业以生产性中外合营企业居多,不少企业从外国合营者或其他外国公司获得所需技术,而涉及技术引进问题。中外合营企业的技术引进大致分为技术投资与技术转让两种方式。按第一种方式,外国投资者以其所拥有的技术作为资本向合营企业投资,将技术作价,折合成一定比例的股权,归外方合营者所有,这便是所谓的“技术资本化”。第二种方式是指国际上通行的技术贸易方式,又称国际技术转让,即技术的拥有者通过交易方式将技术及其有关权利有偿地转让给技术需要者。通过这种转让,合营企业可以从外方合营者或第三方外国公司引进所需要的先进技术及其相关的生产设备。

国际技术转让所涉及的技术大体可分为三类:第一是获得了工业产权的技术,即专利技术,其内容与范围见载于专利说明书,任何人通过专利文献检索都可以查到,因而是公开的,但在专利期限内受法律保护;第二类是无工业产权的技术,即专有技术,其内容范围处于保密状态,仅在技术转让双方在技术转让间披露,包括转让方以图纸、技术资料、技术范围等形式向接受方提供工艺流程、配方、产品设计、质量控制以及管理等方面的专有技术,双方在技术转让合同中设立保密条款,接受方承担保密义务;第三类是指与专有技术有关的各种先进的生产机器设备,这些设备技术往往是各种自动化生产线中所必不可少的,反映为高精度、自动化、高智能化的各种关键设备和检测仪表。上述三类技术形态,前两种在国际上通称为“软件”,第三种通称为“硬件”。在许多技术引进项目中,“硬件”通常与“软件”搭配使用,亦可单独引进使用。

在技术贸易中,当事人双方通过订立合同进行技术转让或引进,其合同形式在国际上通称为技术许可证协议,即国内所说的技术引进合同,主要包括专利许可与专有技术许可两种,当然这两种形式亦可混合使用。一般情况下,这两种许可证协议所转让的标的仅是技术使用权,而非技术所有权。这里所说的技术转让是指“软件”转让,至于“硬件”(设备技术)转让,主要通过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进行,在广义上,也是技术引进合同的一种。

从近年技术引进实践看,三资企业的主要技术来源是外商的母公司和合资的中方单位。在“硬件”引进方面,外商投资者母公司亦是三资企业主要机器设备提供者。引进硬件设备的三资企业的主要机器设备,大部分来自投资者母公司。但也有部分三资企业的设备引进是来自其他外国公司。

二、三资企业技术引进结构分析

国内所开设的三资企业中,约有1/3的企业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引进了技术。其中大多数企业均引进了机器设备,这种方式也包括合营的外方以机器投资;还有不少企业引进的是软件,即引进工艺流程(生产线),或者引进图纸、操作方法、专利和商标;在引进企业中,软硬搭配引进的亦不少,即在引进软件的同时亦引进机器设备。总体情况,硬技术引进居多。

从引进技术的先进程度分析,根据调查的情况推算,引进80年代技术的企业不会超过引进企业的1/3,引进70年代技术的企业亦占1/3左右,尚有不少企业引进的设备实际上只是60年代以前的,只是外商不会言明这点而已,而引进90年代技术的企业为数甚少。

从已开业的三资企业情况看,大多数仍属技术档次较低的劳动密集的简单小型加工组装企业。论技术水平,这些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尚不如我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在我国的某些重要工业部门,如轻工、纺织、机械、电工、化工,这种情况相当普遍。

三资企业技术引进结构中存在的问题与外商投资的产业结构不尽合理有关。随着我国引进外资规模的不断扩大,各地利用外商投资的势头十分旺盛,往往忽略了对外商投资项目的甄别和选择,从而导致外商投资产业结构的不合理。主要不足之处是:一般性加工工业项目多,国民经济发展迫切需要的农业、能源、交通、原材料等项目少;初加工、劳动密集型工业多,高新技术、技术密集型项目少;中小型企业项目多,大型项目少。外资投向不合理带来的隐患,就是不利于调整产业结构,不利于提高技术档次。

技术引进结构及外商投资流向不尽合理的情况在轻工业部门中较为典型。我国轻工业中小企业多,设备陈旧,管理落后,资金缺乏。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提高了产品的技术档次,形成了一批新的产业,其中以家电业最为典型,皮革行业也很突出。但总体上轻工业部门外商直接投资项目以劳动密集型、低附加值、污染型、高耗能型为主。近年来外商对轻工业部门投资剧增,与全国总的趋势一样,外国大型跨国公司来势甚猛,而且纷纷选择各行业的骨干龙头企业,加以控股。例如,在化妆品业,国内全行业的800家企业,已合资者达150家,江苏、广东、上海最多。外方有美国P&G,英国的联合利华、旁氏,德国的威挪,日本的小林高丝娜丽丝等,合资企业销售额已占行业的1/3左右。再看陶瓷工业,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德国由于生产成本高,全行业亏损,所有企业均关门,大部分转移到中国。我国陶瓷工业亦面临着被外商控制之严峻局面。除发达国家跨国公司以外,香港、台湾商人亦纷纷插足。陶瓷工业为高污染产业,中国生产成本仅为美国的1/10。我国此项传统产业因缺乏规模经济,竞争不过外国。

家用电器业中与外方合资亦不少。我国家电业已初具规模,质量亦有长足进步,消费者因心理因素作祟,崇尚洋货,进口量仍相当大,国内家电企业纷纷与外商合资。在饮料业,可口可乐、百事可乐等外国跨国公司对我传统饮料业和国内饮料市场构成严重威胁。中外合资的中萃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的产品均为国际名牌软饮料,如雪碧、芬达、可口可乐,已完全垄断国内饮料市场。

在电子工业系统,外商投资十分活跃,但一般的外商投资企业规模小,且多为港商企业,故技术档次甚低,开发能力不足。以消费型小家电产品为主,劳动密集型、来料加工型为主,后末工序为主,技术含量很少。少量高技术产品如磁头生产,也仅限于按外商工艺装配,没有什么设计开发技术。某些整机生产合资合同中明文规定的技术转让,外商也往往自食其言,难以兑现。电子工业系统的外商投资企业一个普遍倾向是外商对成立开发设计中心不热心,对我搞国产化十分淡漠。

三、三资企业技术引进审批分析

三资企业技术引进管理中最主要的是技术引进合同的审批制度。我国1985年先后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管理条例》与《实施细则》)。根据这两项法规,我国技术引进合同实行国家主管部门审批制,一切技术引进合同必须经过主管部门审批才能生效;有关审批部门实行的是中央和地方两级审批制度,即: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投资方或外国第三方签订的技术引进合同,凡属国务院各部委批准的,由外经贸部审批,其余的由各省、区、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批。按照法定审批程序,国家审批机关在正式受理申请书之日起60天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如果合同已被批准,即发给《技术引进合同批准证书》。

三资企业的技术引进主要指中外合营企业的技术引进,主要做法有两种:一是用现汇引进(包括软件和硬件);二是外方以技术入股或以机器设备投资。在第二种情况下,并不签订技术引进合同,而是通过双方签订的合营合同的有关投资条款对此加以规定,对这种形式的技术引进的管理,实际上是通过合营项目的审批来进行的。

现行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技术引进合同规定了一些具体的审批标准,主要有八条:⒈合同内容符合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⒉合同基本条款完善;⒊对转让技术的产权责任条款有明确合理规定;⒋对转让技术的水平及质量保证有明确合理规定;⒌合同的价格及支付方式合理;⒍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基本对等合理;⒎有关税收条款的优惠承诺已经税务机关同意;⒏不得违反我国现行法规,不得含有损害我国主权的条款。

目前省级主管技术引进合同审批的部门为各省外经委进出口管理处。按规定,凡省内技术引进合同均需上报审批,但各沿海开放城市有自审权,无须上报省里审批。现在每年审查的技术引进合同,有为数不少的项目均未上报审批,主要原因是中方合营者主观上对此不重视,缺乏报批的法律意识,客观上又缺乏有效的法律行政手段管理,《管理条例》操作性亦不强。

技术引进管理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重复引进”现象。我国的彩电、洗衣机、电冰箱和汽车等行业的引进都属此列。这种现象不仅存在于一般企业,也存在于三资企业的技术引进中。目前已形成重复的多为技术水平低、经营分散的小企业、小项目、国内小企业、小项目的重复建设状况有三个特点:一是多为加工工业;二是多为乡镇企业;三是小企业在转产中又出现重复、主要为小棉纺、小毛纺、小化肥、小水泥、小啤酒、小造纸等轻纺工业和加工程度低的机电行业。三资企业技术引进中的重复现象,主要与各行业中的厂家纷纷与外商合资有关。例如,对于国内已建立起完整生产体系的电子产品,外商用种种手段,或参股控股,或另起炉灶,新建合资企业来加以控制。目前,我国彩电工业生产能力不仅能满足国内市场需要,且有较大批量出口。早在1990年以前,我国录音机机芯与磁头工业生产能力已满足国内市场而有余,年出口额1亿美元,经济效益甚好。外商利用地方本位主义,避开行业主管部门,在沿海地区建立若干合资企业,凭借其合资之政策优势和沿海地理优势,挤占我国内市场,对我民族工业的发展构成一定威胁。此种倾向在其他行业也不同程度的存在,值得注意。重复引进的主要原因是宏观管理失控。按程序规定,凡是技术引进几亿元的大型项目由中央一级把关审批,一般不会出现重复引进。但到省市一级,由于省际或市际间无协调统一,重复引进就难以避免。此外,审批权限下放、审批机构太多也是重复引进的主要原因之一。现在技术引进省、市甚至县都有审批权。另一方面,近两年外商投资的小型项目剧增,外资项目审批失控,也是外资项目重复引进的一个原因。

四、三资企业技术引进管理措施的改进对策

(一)技术引进产业政策调整及引进项目选择

从技术引进宏观管理看,首先应优化技术进口结构,提高产品设计、工艺流程、生产制造等软件技术的比例,即注重专利、专有技术、技术情报之类的知识或信息形态的技术引进,尽可能减少硬件技术的引进。这不仅大大降低了技术引进的成本,而且有利于新引进的技术消化和创新。为此,必须在宏观上采取有力措施,鼓励企业多进口软件。其次,在优化技术进口结构的基础上,慎重选择引进项目。对于重大技术引进项目,要根据对国际国内市场的客观分析预测其经济和社会效益。要慎重选择引进项目的行业、技术水平与合作伙伴,以期达到规模效益和带动相关产业迅速发展,从而实现产业升级的目的。应以技术密集型产业技术为进口重点,实施向这类产业倾斜的技术进口战略。

积极吸收外商直接投资仍是我国技术引进的一种重要方式,在利用外国公司资本对老企业进行嫁接改造时,应当坚持高新技术、高附加值、资金密集型和产品出口四项合资原则,注意选择经济规模大技术层次高的项目。

在引进外资的技术政策方面,当然也得从实际出发,并非是高新技术一步到位,而宜采用传统适用技术和高新技术并举的二元性技术政策。一方面,以轻纺工业为主的传统工业着重吸收较低档次的选用技术;另一方面,以仪表、电子、机电、化工为主的新兴产业以吸收高新技术为主。引进外资的技术政策逐渐由适用技术与高新技术并举向以高新技术为主的方向发展。轻纺工业如纺织、服装、塑料、食品、工艺品、玩具、皮革制品等行业,可以着重引进一批相对先进的适用技术、设备、工艺、款式,大部分为劳动密集型的出口加工型项目。而机电仪表、电子、化工等新兴产业则可着重吸收与轿车、摩托车、电梯、合金材料、空调设备、传真、复印机、通讯设备、彩色显像管等高新项目有关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绝大多数为资金、技术知识密集型项目。这些项目投资规模大,资本有机构成高,技术档次先进。

(二)完善外资项目中技术引进的审批制度

技术引进合同的报批工作,是加强技术引进管理的重要环节,其法律根据是《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现结合国内技术引进合同漏批现象严重的情况,并根据上述两法中的有关基本规定,提出改进思路如下:

⒈主管技术引进可行性研究的机构与主管技术引进合同审批的机构之间要相互协调、通气,保持工作上相互配合。

⒉进一步明确报批合同的内容:

(1)凡列入技术引进或企业技术改造计划的现汇引进项目,其引进合同均须报批生效;

(2)合资企业涉及到中方出汇引进设备的必须签订引进合同,报批才能生效;

(3)租赁项目的引进合同均须报批生效;

(4)明确国外贷款引进合同的报批程序。

⒊明确技术引进合同审批机关具有鉴定权,所有引进项目的引进合同是否属于技术引进合同由该机关鉴定,对报批的项目通过后一律发给《技术引进合同批准证书》。

⒋与技术引进直接有关的部门共同执行好《管理条例》。合同审批部门、计划、外汇、银行、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联合发文,所有引进项目的引进合同都需要报批生效,凭生效的合同和《技术引进合同批准证书》办理外汇、结汇、报关、减免税等手续。合同审批机关要与这些部门相互通气,批准证书发出后要将复印件报给这些部门。

⒌可通过省级地方补充立法的形式,对《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中补加处罚规则,即规定凡是不报批或过期报批的将受到警告和罚款的处罚。罚款是对公司;警告可以对公司也可以对业务员。警告三次后,可以暂停被警告者的从事引进项目业务。

⒍通过行政组织措施,确保行业主管部门在技术引进项目和合资项目的严格审查把关中的重要作用。

⒎在外商谈判拟定技术引进合同条款过程中,合资企业(中方)应参照国际惯例的具体规则办事,堵住合同漏洞,订立严密准确并有利于合资企业技术引进效果的合同条款。除此以外,为了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在合同中具体订明违反合同条款的责任与罚款也是必不可少的。同时,政府部门在项目审批中,也应会同有关涉外经济法律的专家对合营企业合同严格把关。

(三)加强行业主管部门对三资企业技术引进的管理作用

应加强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系统内利用外资项目及技术引进项目的行业管理,坚决克服因“地方利益”而撇开行业主管部门产生重复引进的现象。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宏观调控的基础。省里应颁布专门的权威性文件,赋予省主管部门必要的管理职权和管理手段。

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有组织有计划地将大型企业集团推到合资的主战场。近年来,国内机械工业组建了一批跨地区的大型企业集团。这些集团经济实力雄厚,技术和管理水平较高,在国内市场占有较大的份额,国际竞争力也强,是同行业的排头兵。另一方面,国外大型跨国公司来华投资,为了减少投资风险,对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都比较尊重。因此,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有计划地组织大企业集团与国外大跨国公司合资,是今后各工业部门吸收外商投资及技术转让的主要方向之一。

以下就主管部门对外资、技术引进项目的行业管理,再提出一些原则性建议:

第一,在合资技术引进工作中要坚持互利原则,中方要全面考虑,全面计算,合资项目一定要对中方在经济和技术上有利益,而且,这种考虑不仅要从企业角度,还要从全行业角度考虑。

第二,本行业内要害部门的重大项目,特别是全行业垄断性项目,要由我方掌握。如是合资,亦不能让外方控股。

第三,经过技术改造、产品达到先进水平、国内市场广阔、经济效益良好的企业,不宜合资。即使在个别情况下需要合资,我方必须控股。国家需要而我无力进行技术改造,或者我尚无能力进行技术开发的项目,可以暂时合资,但必须规定外方控股比例,一旦年限届满,外方必须将部分股权让给我方,将控股权转让我方手里。

第四,制订本部门合资产业政策和投资与技术引进指南。

(四)注重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改进创新

我国近年来的技术引进工作中,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工作较差,使不少行业陷入了一代接一代引进的局面。有些项目除了设备购买和后期组装之外,谈不上促进自身设计开发能力的提高。在国外产品大量涌入国内市场的情况下,不少科研和生产单位因技术滞后,组织管理水平缺乏竞争力,不得不竞相充当国外公司产品的国内销售代理商。

目前,世界科技水平发展更新很快,对引进先进技术,如果不保持其发展速度,则新技术很快会变成旧技术,继而被日新月异的技术发展所淘汰。因此,对三资企业技术引进的管理应当具备动态的观念,即对引进技术应不断加以发展,而不能停留在原有水平上重复使用。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同时,应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再开发,以有效防止“引进再引进”现象的发生。在当前三资企业日益增多的情况下,要注意制定关于三资企业技术开发政策,使三资企业内的中方全面掌握引进技术,并逐步具备技术开发能力。另一方面,在技术引进中还应同步实施国产化的配套措施。当前,国内相当部分的引进产品的国产化水平较低。有关部门应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同时甚至超前考虑实施技术的“一条龙”适应性改造,对与引进相配套的原材料、零配件生产和供应作出统筹安排。同时,在对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国产化的基础上,高度重视技术创新和独立自主的开发工作,成功地开发出超出外方技术转让范围的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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