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金融与商业金融的协调运作,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金融论文,政策论文,商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资金是国家经济运行的血液,是重要的社会经济资源。在我国,这种重要的社会经济资源主要由两类机构以两种方式进行配置:一是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商业性金融机构运用市场方式配置资金,应称为商业金融配置方式;二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以促进社会共同发展为主要目的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以非市场方式配置资金,应称为政策金融配置方式。在进行宏观调控和监管时,既要调控商业金融运行,又要调控政策金融的运行,把二者看成是一个有机的整体。
政策金融与商业金融虽然都是以资金配置活动来体现经济关系的。但是,二者有明显区别:
1、二者资金配置主体不同。 政策金融的资金配置主体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以贯彻和配合政府社会经济政策为目的的政策性银行、金融公司等政策性金融机构;而商业金融的资金配置主体则是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商业银行、融资公司、投资公司等商业性金融机构。
2、二者配置资金的原则和导向不同。 政策金融由其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主体属性决定了其配置资金的原则是:促进政府的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的实现,有时为了实现政府的宏观社会经济目标不回避亏损。而商业金融由其追求利润的本性,决定了其配置资金的原则,只是追求利润最大化。
3、二者的资金来源与筹措方式不同。 商业金融的信用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等社会成员的暂时闲置资金。而政策金融的信用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供给资金,向社会保障系统和邮政储蓄系统筹措,通过中央银行或中央政府向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摊派债券、特种融资债券等。
4、二者资金投放的领域不同。 商业金融受其利润最大化原则制约,其资金投放领域主要是那些价高利厚,具有较高利润率的微观经济效益好的项目、行业和地区。而政策金融的资金投放领域主要是那些国家宏观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发展政策划定的、商业性金融机构不愿或不方便提供资金的产业和领域。
5、二者对市场货币总量的影响不同。 政策金融资金配置活动不创造信用,政策金融运作的结果只是对货币的流向和结构进行调节,对货币总量影响不大。而商业金融运行的结果必然要派生存款和贷款,创造货币信用。它不仅影响货币信用流向和结构,而且对一定时期的货币信用总量影响较大。
政策金融与商业金融虽然存在上述诸多差别,但二者都是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不可缺少的要素,二者又存在密切联系:
1、政策金融与商业金融有机结合,共同构成了我国完整、 合理、有效的资金配置机制。从社会融资功能角度看,二者是“补充而不替代、辅助而不包揽”的关系。二者有机结合、协调运作才能真正实现社会资金的最佳配置。
2、二者都是有偿融资。 无论商业金融还是政策金融都属于资金借贷范畴,在融资活动过程中都要求资金有偿配置。政策金融虽然不以盈利为目的,但保本经营、有偿周转使用,应是政策金融资金配置活动的基本原则。
3、二者共同构成了国家货币信用总量。 无论是政策金融还是商业金融,其融资对象都是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货币信用资金。因此,政策金融与商业金融的融资规模之和(并非简单加总),共同构成了国家货币信用总量。
4、二者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具体表现为:①在一定时期内, 商业金融配置的资金多,则政策金融可配置的资金总量就会减少。政策金融配置的资金多,则商业金融可配置的资源总量就会减少。②政策金融对社会资金的配置起先导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引导商业金融活动,并为商业金融活动准备基础和条件。③商业金融活动又为政策金融活动提供资金和机会,商业金融活动的充分发展能减少政策金融活动的必要性。
鉴于以上分析,我国政策金融与商业金融在内容与方式上可以进行多种协调运作:
1、功能作用的协调。 商业金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基础性资金配置方式,但政策金融也不可缺少。政策金融的功能主要是补充商业金融的缺陷和不足,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引导社会资源合理配置。“补充而不替代”,“辅助而不包揽”是对政策金融活动方式的典型写照,它一方面充当政府管理、调控经济运行的工具和手段,推动政府社会经济政策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又引导、补充和辅助商业金融,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金融体系,实现资金的最优化配置。
2、资金来源上的协调。由于通常情况下, 政策金融资金来源渠道窄且数量有限,因此,可以考虑向商业性金融机构筹措政策性金融资金。具体设想是:让政策性金融机构以市场利率向商业性金融机构发行政策金融债券,商业性金融机构必须按吸收社会资金的一定比例认购,政策金融所付利息与贷款利息的差额由政府财政补贴。这样做一方面可以缓解政府资金的供需矛盾;另一方面可以引导商业金融资金的投向,使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经济发展目标。
3、资金运用上的协调。 商业金融与政策金融在信贷资金的运用上可以做到相互协调。由于商业性金融机构属于追求利润最大化为主要经营目标的企业法人,因而,它在信贷资金盈利性、安全性、流动性三性要求的约束下,融资对象必然是竞争性项目和产业。因此,政策金融的融资对象(即资金投向),必须是需求者从商业性金融机构不易得到所需资金,而又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项目和产业。商业金融与政策金融在资金运用上的协调有三种形式:①政策性金融机构为项目或产业提供信用担保,使其能够从商业性金融机构获得所需的信贷资金;②政策性金融机构为符合政策的产业和项目提供部分营运资本金,使之符合商业性金融机构的贷款条件;③政策性金融机构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组成银团贷款,共同对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提供信贷资金;④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商业性金融机构所从事的符合政策的项目给予偿付保护、利息补贴或再融资,以此支持、鼓励、吸收和推动商业性金融机构从事政策性金融活动。
4、机构设置上的协调。由于商业性金融机构已遍布全国各地, 而政策性金融机构一般不按行政区划设置,而是根据政策性金融业务的发展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因此在政策金融业务量较小,不能达到设置分支机构业务量的地区,可以不设政策性金融机构,将政策性金融业务委托给当地的商业性金融机构代为办理,或者与当地商业性金融机构共同投资兴建办公用房、用地,以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和效率的目的。
5、时间上的协调。在经济发展初期, 政府需要加大对宏观经济运行的干预力度,要大力发展政策金融,适度限制商业金融。而在经济发达阶段和市场成熟时期,政府则不必过多地干预经济运行,要适当限制政策金融,鼓励发展商业金融。
6、空间上的协调。 我国当前已形成不同的经济发展区域特色:有的地区资源充足,经济、技术、文化发达,商业金融体系健全,资金流动速度快、效率高,这些地区不需要政策金融;而有些地区资源充足、经济技术水平低、资金贫乏。商业性金融机构不愿向其注入资金,因此,这些地区在开发资源、发展经济时,将需要大量政策金融的支持,在这些地区要大力发展政策性金融机构,并引导商业金融。
总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策金融与商业金融的协调运作,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内在要求的、合理高效的资金配置机制的需要;政策金融与商业金融的区别和联系为二者协调运作提供了可能;政策金融与商业金融协调运作必将使我国的资金配置机制更为合理,必将推动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