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谟问题的逻辑正解_休谟问题论文

休谟问题的逻辑正解_休谟问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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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论

哲学问题常因模糊而留世。“休谟问题”即是其一。它导源于休谟在其《人性论》(以下简 称“《性论》”)中提出的两个问题,这两个问题首次出现在下面常被引用的一段文字:

对于进入因果观念中的那个必然联系的本质的问题,我们必须放弃直接的观察,而力图去 发现其他一些问题,加以考察,这种考察或许会提供一个线索,有助于澄清现在的问题。这 些问题共有两个,我将加以考察。

第一,我们有什么理由说,每一个有开始的存在的东西也都有一个原因这件事是必然的呢?

第二,我们为什么断言,那样一些的特定原因必然要有那样一些的特定结果呢?我们的因果 互推的那种推理[原译文为“推论”]的本性如何,我们对这种推理[原译文为“推论”]所怀 的信念的本性又是如何?(注:见[6],94。依据休谟之[2],我们就个别字词给出了不同于所引译本[6]的译文,并以“ 原译文”字样标明所引译本的译文,以下同。以“推理”而不以“推论”一词来解休谟原文 的“inference”,是因为前者所指为从推理前提到结论的得出过程,而后者特指推理的结 论。相比以下,“推理”显然更恰当一些。)

休谟提出的两个问题分别涉及因果律和因果推理,它本身有一定的模糊性,哲学家因此能 够从各种角度介入此问题,从而给出不同的回答。事实上,休谟问题引起争议,不但因其解 决方案有异,而且也因对问题本身的理解有所分歧。一般说来,对“休谟问题”的理解,有 的以涉及因果律的那一问题为重,有的以涉及因果推理的那一问题为重,有的兼而有之。虽 然如此,由于休谟本人明显地以后一问题为主前一问题为辅,所以,以波普尔为代表,后世 哲学家多以涉及因果推理的那一问题为重。这一问题通常又被称为“归纳问题”,它主要又 以两种形式出现,可分别称之为“归纳问题1”和“归纳问题2”,如下所示:

归纳问题1 能否合理地辩护任何一个归纳推理都满足下述必然性条件:从其前提真能够必 然地得出其结论真?

归纳问题2 能否合理地辩护任何一个归纳推理都满足下述概然性条件:从其前提真能够概 然地得出其结论真?

从逻辑的角度而言,大多数哲学家认为休谟问题即等同于归纳问题1或2(注:在这些哲学家中间,似乎只有施太格缪勒一人认定休谟问题就是归纳问题1。他认为“休 谟的归纳问题就是:有保持真实性的扩大知识推理吗?”转引自[15],88。在现代逻辑中, 例如,波普尔,Skirms,邓生庆,鞠实儿,陈晓平等等提供的“休谟问题”都具有上述归纳 问题2的形式。分别参见[4],7-8;[3],26;[11],43-44;[12],43;[8],174。其中波 普尔的情况稍微复杂些。他对休谟问题的陈述是正确的(见[4]第四页的“休谟的逻辑问题” ),但他的“重述”却具有归纳问题2的形式(见[4]第七至八页的“休谟归纳法逻辑问题”) ,并且当他对休谟问题进行解答时,他又把休谟问题转换为另外的问题进行回答。对此的详 细分析,又见[12],56-72。):只要解决归纳 问题1或2,也就从逻辑的角度解决了休谟问题;反之,如果不能解决归纳问题1或2,那么就 不能从逻辑的角度解决休谟问题。现在知道,归纳问题1或2的确不可能从逻辑上得到正面的 辩护。首先,在逻辑上,我们都知道保真性的推理只有演绎推理一类,把归纳推理看成是保 真性的显然是概念混淆,根本不可能指望在归纳推理的前提为真时,其结论一定为真这种情 形出现,更不用说去辩护它。因此,归纳问题1不可能从逻辑上得到正面的辩护。

其次,从逻辑上而言,推理可分为从前提真必然得出结论真的演绎推理和从前提真概然得 出结论真的归纳推理两种,因此,要辩护归纳推理满足问题2中的概然性条件,我们要么借 助演绎推理来进行,但那样得不出归纳推理的概然性;要么借助归纳推理来进行,但是这个 被借助的归纳推理的概然性条件需要同样的辩护,这就导致一种无穷倒退,使得这一辩护永 无终止,而不可能完成。上述两种情况表明归纳问题2也不能得到正面的逻辑辩护。顺便说 一下,这个论证通常又被称为“休谟论证”(注:见[3],24。),因它最早源自于休谟所提出的一个形式上有 些类似的论证——在第三节,将会看到这个论证和休谟原来的论证并不相同。为区别起见, 本 文不再称此论证为“休谟论证”,而称之为“归纳论证”。

正是基于不可能从逻辑的角度正面解决归纳问题这一事实,大部分哲学家(包括休谟本人) 都认为不可能从逻辑上(或从纯粹理性的角度)正面回答休谟问题,因而都倾向于把休谟问题 重述为另外的非逻辑问题而加以解决:从休谟提出的心理“习惯”解释到卡尔纳普等提出的 概 率解释和波普尔的证伪主义方案,没有一个是逻辑上的正面回答。然而,除非有证据表明休 谟问题确实在逻辑上等同于归纳问题1(或2),才能认为不可能从逻辑上给出休谟问题的正面 回答。在对休谟问题的各种处理中,人们也许太注重问题的解决,而缺少对问题本身应有的 谨慎,从而想当然地把休谟问题在逻辑的意义上等同于归纳问题。但是,这种想法远非初看 起来那样明显。它令人怀疑的地方不但涉及到休谟问题的历史原貌如何,而且也涉及到“从 逻辑的角度”如何解读休谟问题。在我看来,要合理地解决一个问题,必先正确地界定此问 题本身,否则就有南辕北辙之嫌。就休谟问题而言,我们必须仔细审视休谟问题本身,还原 它的历史真相,恰当地解读它,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地解决这一问题。本文的工作就以考证休 谟问题为始,中间铺以对休谟问题的解读,最后才完成解决休谟问题之任务。

二、还原休谟问题

休谟问题除出现在上一节引用的文字中,还见于休谟后来的著作《人类理解新论》(以下简 称“《新论》”)。在《新论》中,休谟先对知识进行两分,即所谓的“观念的关系”和“ 实际的事情”(注:见[7],26。),然后重提其问题:

当我们问,“我们关于实际事情的一切推理[原译文为“推论”],其本性是如何样的?”而 适当的答复似乎是说,它们是建立在因果关系上边的,我们如果在问,“我们关于那个关系 所有的一切推理[原译文为“推论”]和结论,其基础何在?”那我们又一语答复说,在于经 验。(注:见[7],32。)

借助这两段文字及其相关内容,可知休谟之问题在于:因果推理的必然性究竟是怎样的?或 ,能否合理地辩护因果推理的必然性?此为休谟问题的原貌,道理有三:

其一,休谟问题起因于对“因果关系”的合理性的追究。在其《性论》第三章第一节,休 谟把“哲学关系”分为七类,其中只有“因果关系”一类在第二节之后的整章书中得到全面 的阐述。而在其《新论》中,休谟于第三章提出三类“观念间的联系原则”,然后从第四章 到第八章都只讨论这三种原则中的“原因或结果”(注:见[17],113。)。可以断定,休谟问题与“因果关系” 紧密相连。

其二,休谟在对因果关系的合理性进行追问时,他探讨的主要是因果推理的必然性问题, 而不是因果律的存在性问题。在《性论》上,虽然后者毫无疑问出现在休谟的两个问题中, 但是如果考察一下他在《性论》中对此问题的阐述,那么就不难明白这个问题至多是因果推 理的必然性问题的一个铺垫。事实上,在《性论》第三章第三节,休谟花了些笔墨考虑因果 律存在性问题,但是他的意见综括起来不过是说以往直接对因果律存在性的辩护都是虚妄的 ,而只有把它转换为其他问题进行解决才是明智之举(注:见[6],99。)。而在《新论》中,这个铺垫不再出 现,原因很简单,休谟问题可从另外的角度更方便地提出。休谟的新思路是:区分人类理性 的对象为“观念的关系”和“实际的事情”,然后直接对关于“实际的事情”的推理的合理 基础进行追究(注:见[7],26-32。)。此时,有没有《性论》中的那一铺垫都是无所谓的。不难看出,不论是在 《性论》中,还是在《新论》中,因果律的存在性问题对于休谟真正要解决的问题而言是可 有可无的。

第三,休谟所要寻求是因果推理必然性的根据,而非因果推理概然性的根据。休谟在提出 其问题时,以着重号标明了“必然”二字(注:在《性论》那段提出问题的文字中,总共出现三次“必然”,第一次出现都由休谟本人 加了着重号。见[6],94;或[2],78。),他所探究的毫无疑问是必然性问题,而非概然 性 问题。这是明显的事实,但是,哲学家却大多坚持休谟问题是关乎推理的概然性问题,而无 视休谟反复强调的推理前提与结论的“必然的联结”。其中误解颇值得澄清。

在休谟的讨论中,我们确实看到概然性与因果关系相关,而且休谟也谈论“概然推理”, 但是他所说的“概然推理”不但与他所说的因果推理完全不同,而且与我们今天所说的概然 推理(为区别起见,以后一律称之为“概然性推理”)也截然不同。我们都知道,休谟在给出 其有名的论证(即“休谟论证”)时,把推理划分为“解证的”推理和“实然的”推理:如果 推理的前提和结论涉及“各观念的关系”,那么这个推理就是“解证的”;如果推理的前提 和结论涉及“实际的事实或存在”,那么这个推理就是“实然的”(注:此所谓“实然的”对应《新论》中“moral”一词。具有相同意义的词在《性论》或《新 论》中还有“probablility”或“probable”。(见[1],35,36或[2],89))。这个划分后来又被休 谟进一步精细化,明确的阐述如下可见:

……可把人类理性分为三种[推理],即以知识为始的[推理],以确据为始的[推理]和以可 能之事为始的[推理]。所谓知识,指的是因观念的对照而发生的真确之物。所谓确据,指的 是源于因果关系而免于任何怀疑和不确定性之物。所谓可能之事,指的是具有不确实性的那 种证据。(注:见[2],124。)

在这段话中,休谟明显的是以推理的前提的确实性的强度来对推理进行划分的。这一划分 实际上是前述划分的继续(注:休谟明确地说,他在其著作的前一部分采取了把“人类理性”划分为“知识”和 “可能之事”。同上,124。),因为所谓“解证”推理相当于此处的“以知识为始的” 推理,而所谓的“实然的”推理相当于这段话中的“以确据为始”的推理和“以可能之事为 始”的推理两种,前者即休谟所说的因果推理,而后者常常又被休谟称作“概然推理”。由 于休谟对推理的划分标准总是推理的前提或结论的性质,而不是现在通行的划分标准,即推 理的前提和结论之间的得出关系。因此,休谟的“解证的”推理与演绎推理不同,“实然的 ”推 理与归纳推理不同,进一步,因果推理与休谟所说的概然推理不同,也与现今的概然性推理 不同。

比如,演绎推理“苏格拉底是人,人都是会死的,所以,苏格拉底是会死的。”因其前提 和结论都涉及“实际的事实或存在”故属“实然的”推理,归纳推理“4是两个素数之和,6 是两个素数之和,8是两个素数之和,10是两个素数之和,所以,任何大于2的偶数都是两个 素数之和。”因其前提和结论涉及的都是“观念的关系”故应归属于“解证”推理。推理“ 太阳昨天升起,太阳今天升起,所以,太阳每天都升起。”是因果推理,但却不属休谟所说 的概然推理范畴。推理“99%的F是G,所以,1%的F不是G。”显然属于休谟所说的“概然推 理”,但却非概然性推理。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断定不论是在休谟的意义上,还是在现在的意义上,因果推理与“概 然”无关。休谟所要界立的决非因果推理“概然性”的合理性,而是因果推理“必然性”的 合理性。有理由认为,休谟问题是一个关乎因果推理的必然性的问题,此即休谟问题的原貌 。

三、逻辑地解读休谟问题

休谟问题有一定的模糊性,此模糊性在于两个方面:其一,“因果推理”所指不清,尤其 是它与现在所说的归纳推理的关系令人费解;其二,所谓的“必然性”并不明确,从已经提 供的对休谟问题的各种解决来看,它可指逻辑的必然性,也可指心理的必然性如此等等。而 且,即便是对同一种上述必然性,也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下面就从这两个方面,按照逻辑 的视角,解读休谟问题,以消除其中的模糊因素。

首先,从外延上讲,休谟所说的因果推理包含在现今所说的归纳推理之中。在休谟那里, 因果推理是“从呈现于记忆或感官之前的一个印象到我们称为原因或结果的那个对象的观念 的那个推移过程”,它依赖于“过去的经验”,也依赖于“对过去经验的恒常结合的记忆” (注:见[6],105。注意,这里“恒常结合”是相对于过去已经发生的一些相近的特定 对象与特定对象的某种关系而言的。)。通过因果推理,最终建立的是“超出我们记忆和感官的直接印象以外”的具有普 遍性的因果关系(注:同上,106。)。这一说法与对归纳推理的如下说法同出一辙:归纳推理就是那种其结 论超出其前提的推理。因此,因果推理的所指即为归纳推理。例如,假设“太阳晒”为因, “石头变热”为果,则“(第一次见到)太阳晒,石头就变热;(第二次见到)太阳晒,石头就 变热;(第三次见到)太阳晒,石头就变热,所以,凡太阳晒,石头就变热。”即为建立这个 因果关系的推理。它就是从印象推进到观念的因果推理(归纳推理)。

从内涵上而言,休谟所说的因果推理和归纳推理有异。休谟谈论因果推理,时常举述一些 因果关系的例子,但决不言归纳(注:见[15],71。),也从未明确地写出一个具体的因果推理,这决非 偶然而是有着深刻根源的:在他那里,因果推理不同于那种所谓的“概然性”的归纳推理, 因为,一方面,如前所述,因果推理不是概然性的,而是必然性的;另一方面,由于“休谟 论证”的缘故,它的必然性又不具有逻辑的意义——这迫使休谟去寻求此必然性的另外根据 ,即所谓的心理“习惯”——而只具有心理的意义。一句话,因果推理是必然性的推理,但 此 必然性只具有心理的意义,因此,不可能实际地写出这样的因果推理。事实上,对那些试图 把因果关系“建立于实在的[原译文为“可靠的”]推理”的人,休谟尖锐地质问他们是否真 可以把这种推理“提出来”。(注:见[6],108。这里,“实在的”一词的休谟原文为“solid”(见[2],90),译为 “可靠的”显然不妥。)

后世哲学家除波普尔外,大多没有附和休谟对因果推理的这一心理主义观点(注:波普尔的立场甚至比休谟更彻底,他认为“至于归纳(或归纳逻辑,或归纳方法, 或通过归纳,通过反复,通过‘训导’而学习),同休谟一致,我断言不存在这种东西。” ,并断定“归纳是一种神话。不存在‘归纳逻辑’。”见[5],153,155。因此,在他那里 ,归纳推理根本不具有任何意义。):虽 然他们也坚持因果推理的必然性只有通过非逻辑途径才能得以解释,但还是认为因果推理具 有逻辑的意义。在我看来,休谟之因果推理仅有心理内涵的说法不能成立,因为“休谟论证 ”并没有证明因果推理的必然性不能从逻辑上得到辩护。

这里,有必要指出归纳论证和休谟论证形似而神不似,区别之处主要在于:在这两个论证 中,借以证明的推理虽都进行了两分,但这两个划分并不相同。在归纳论证中,借以证明的 推 理因推理的前提到结论的得出关系不同而被划分为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而在休谟论证中, 借以证明的推理因推理的前提和结论的性质不同而被两分为“解证的”推理和“实然的”推 理。我们前面已指出“解证”推理并不同于演绎推理,“实然的”推理也不同于归纳推理。 所以,归纳论证和休谟论证在论证的出发点即有很大的差异,这个差异又决定了这两个论证 最终的结果不同——归纳论证否证了归纳问题从逻辑上得到辨护的可能性,而休谟论证却没 有对休谟问题做到这一点。

休谟论证的问题在于所谓的“来回兜圈子”说法不能成立,即不能认为以“实然的”推理 去证明因果推理的合理性是循环论证,因为其论据——“实然”推理的合理性最终取决于因 果推理的合理性(注:见[1],36。)——不成立:在前一节,我们已经看到有些“实然”推理是演绎推 理,它的合理性并不取决于因果推理的合理性。事实上,如果注意到并非所有演绎推理的结 论都是必然性命题,那么我们就不难明白使用演绎推理辩护因果推理的合理性不但是可能的 ,而且也是可行的。由此可见,休谟论证并没有证明因果推理的必然性不能从逻辑上进行辩 护。

现在,我们把注意力转到休谟问题中的“必然性”上。首先必须看到,虽然因果推理是按 照推理的前提或结论的性质划分出来的,但是休谟在探讨因果推理的必然性时,“必然性” 是就因果推理的前提和结论的得出关系(即从“特定的原因”得出“特定的结果”的推移过 程)而言的(注:见[6],99。),而不是就推理的结论性质而言的。

从逻辑上而言,既然因果推理的必然性是相对于推理前提得出推理结论的过程而言的,那 么就只需也只能把因果推理的“必然性”解读从推理前提必然地得出推理结论的那种性质, 而不是从推理前提为真必然地得出推理结论为真的那种性质,也不是从推理前提为真概然地 得出推理结论为真的那种性质。相应地,休谟问题既不能解读为归纳问题1,又不能解读为 归纳问题2,而只能解读为以下的问题(本文称之为“因果推理问题”):能否合理地辩护任 何一个因果推理都满足下述必然性条件:从其前提能够必然地得出其结论?这一问题和归纳 问题1或2的最重要区别在于:当论及因果推理的合理性条件时,前者只是相对于推理的前提 和结论的得出关系而言的,而后二者都是相对推理的前提真和结论真的得出关系而言的。而 这恰恰就是判别这三个问题是否忠实地表达了休谟问题原旨的基本标准。

回顾休谟提出其问题的那段文字,可以发现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休谟所要辩护的是从因果推 理的前提为真(必然地)得出其结论为真的过程。在休谟那里,我们永远只会看到这样的说法 :“那样一些的特定原因必然要有那样一些的特定结果”和“因果互推的那种推理[原译文 为“推论”]”等等。这些说法在任何方面都没有暗示,“特定的原因”或“特定的结果” 为真——如果有人坚持认为,这些说法等同于下面这些说法:“那样一些的特定原因为真必 然要有那样一些的特定结果为真”和“因为真和果为真互推的推理”,那么我希望他确实指 出其中的理由。

稍具逻辑学知识的人都知道,一个演绎推理不一定要求其前提或结论为真。比如,推理“ 苏格拉底是石头,石头都是天使,所以,苏格拉底是天使”就是一个前提和结论皆假但推理 过程本身即是演绎的(严格地说,演绎有效的)例证。同样,因果推理(或归纳推理)的前提或 结论也不必为真,比如,推理“水星上有智力生命,土星上有智力生命,金星上有智力生命 ,木星上有智力生命,火星上有智力生命,天王星上有智力生命,海王星上有智力生命,所 以九大行星上都有智力生命。”即是前提结论都假的因果推理。因此,以“真”去限制推理 中的前提和结论是不合逻辑的做法。由此,当我们说一个推理是必然的时,这并不意味着这 个推理前提为真必然地得出其结论为真,而仅仅意味着这个推理的前提必然地得出其结论。

把休谟问题解读为归纳问题1恰恰就是以“真”去限制因果推理的前提和结论,其牵强性现 在昭然若揭,而把休谟问题解读为归纳问题2则有过之而无不及,这一作法不但以“真”去 限制因果推理的前提和结论,竟然还把休谟反复强调的“必然”二字换作“概然”,其荒谬 性可谓大矣。对照归纳问题,因果推理问题忠实地表达了休谟问题的原意。但是,也必须注 意因果推理问题并非简单地重复了休谟问题,它是从逻辑角度对后者的解读。在因果推理问 题中,因果推理的必然性是就从其前提得出其结论的关系而言的——它是否具有逻辑的意义 就在于因果推理问题能否得到正面的辩护。

四、逻辑地解决休谟问题

从休谟提出其问题开始直到现在,哲学家虽然对休谟问题提出各种解答,但是都坚持认为 不可能从纯粹逻辑的角度澄清归纳推理的合理性。正如我们在第一节提到的那样,这个看法 至少基于下述两个理由之一:从逻辑的观点看,休谟问题等同于归纳问题1或2(于是休谟问 题因归纳问题无解而无法从逻辑上得到正面的解决);休谟论证从逻辑上否证了休谟问题得 到辩护的可能性。从前面的分析来看,这两个理由都是错误的,因此不能断言从逻辑的角度 不可能对休谟问题提供正面的回答。本节就从纯粹逻辑的角度肯定地回答因果推理问题,从 而完成正面解决休谟问题的工作。

为清楚起见,我们先来考虑一个和因果推理问题对等的问题:能否合理地辩护任何一个演 绎推理都满足下述必然性条件:从其前提能够必然地得出其结论?无妨称之为“演绎推理问 题”。我们的问题是:从逻辑的角度,这个问题能否得到正面的回答?回答是肯定的,因为 任 何演绎推理(比如,下面的推理(a))在下述意义下都满足从其前提能够必然地得出其结论, 即假定其前提都为真时,其结论也一定为真。粗略地说,演绎推理的合理性在于它是保真性 的。这就是对演绎推理问题正面的回答,而且因其中只涉及到推理中前提和结论的真假,而 完全没有涉及它们的内容,故也是纯逻辑的回答。上述对演绎推理的合理性的逻辑辩护广为 人知,鲜有人提出异议(注:Susan Haack指出演绎推理的合理性也不能从逻辑上得到正面的辩护,见Susan Ha ack,“The justification of Deduction”,in Deviant Logic,Fuzzy Logic,Chicago:Un iv 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6,183-191。她的论证事实上只说明下述问题从纯逻辑的角度 是 无解的:能否合理地辩护任何一个演绎推理都满足下述必然性条件:从其前提真能够必然地 得出其结论真?这个问题不等同于我们所说的演绎推理问题,但篇幅所限,容另文再议。)。

(a)亚洲的天鹅是白色的,欧洲的天鹅是白色的,非洲的天鹅是白色的,美洲的天鹅是白色 的,所以,五大洲(除前面提到的四大洲外还包括澳洲)的天鹅至少有一只是白色的。

(b)亚洲的天鹅是白色的,欧洲的天鹅是白色的,非洲的天鹅是白色的,美洲的天鹅是白色 的,所以,五大洲(除前面提到的四大洲外还包括澳洲)的天鹅都是白色的。

以前述对演绎推理问题的解决作为参照,我们可给出因果推理问题的正面解决。由于归纳 所得到结论能为一个个别的事例所否证,这意味着当归纳推理的前提有一个为假时,其结论 也一定为假。因此,归纳推理的前提都为假时,其前提都为假。换句话说,所有的归纳推理 都是“保假性”的(注:归纳推理(或因果推理)的“保假性”特征最早似乎为RT.S.Michalski所指出,他 说“Inductive inference is not truth-preserving but only falsity-preserving.”但 他从未对此特征作深入的探讨。(上一句话中的“only”字暗示他实际并不重视归纳推理的 这一关键特征。)见R.S.Michalski,“Understanding the Nature of Learning”,in R.S.M ichal-Ski,J.G.Carbonell & T.M.Mitchell,Machine Learning:an Artificial Intellige nce Approach,Vol.Ⅱ,Morgan Kaufmann Publishing INS.,1986,8.此再次感谢鞠实儿教授 给我指出这一重要史实。)。这样,任何因果推理(比如,上面的推理(b))在下述意义下都满足 从其前提能够必然地得出其结论,即假定其前提都为假时,其结论也一定为假。这就是因果 推理的必然性所在。此即对因果推理问题的正面回答,和对演绎推理问题的回答一样,它也 是一个纯逻辑的回答。在这个意义上,我已经从逻辑上给出了休谟问题的正面解决方案。

可以看出,对演绎推理问题的回答实质在于它揭示了演绎推理的逻辑(语义)特征,而因果 推理问题的上述回答事实上揭示了归纳推理(从而因果推理)的逻辑特征。换句话说,是演绎 推理的逻辑内涵——保真性——决定了演绎推理的必然性能得到正面的辩护,同样,是归纳 推理的逻辑内涵——保假性——决定了归纳推理的必然性也能得到正面的辩护。到此,我们 会理解为什么人们历来对演绎推理的合理性没有疑问,而对归纳推理的合理性却一直争论不 休。众所周知,演绎推理的本质特征事实上早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就已明确(注:见[14],41-47。),并经现 代逻辑的洗礼被严格地以所谓的“逻辑后承关系”表述出来。人们对演绎推理的保真性特征 可说是习以为常。在这种情况下,质疑演绎推理的合理性显然是多余的。

然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也正是亚里士多德对归纳推理给出了归纳推理的非本质特征, 即其概然性特征,它也经现代逻辑的洗礼但从来都没有得到满意的刻画(注:见[13],56-60。)。现在看来 ,归纳推理的合理性一直得不到应有的辩护,就在于概然性这一归纳推理的非本质特征被错 误地当作是归纳推理的本质特征(注:直至现在,不用说那些支持现行归纳逻辑的人对概然必性是归纳推理的本质特征 这一说法深信不疑,甚至那些反对归纳逻辑的人也都持这一观点,并以此作为反对归纳逻辑 的强有力证据。(见[14],146-154)),由此导致了另外一个错误,即错把对归纳推理概然性 特征的下述逻辑描述当作是归纳推理的逻辑特征:归纳推理就是那些“当其前提都真时结论 很可能真但不必然真”的推理(注:见[10],21。对归纳推理的概然性特征还有其他等价的描述,比如说,一个推理 是归纳(或“归纳有力的”)推理,当且仅当,不太可能出现下述情形:当其前提为真时,其 结论为假。(见[3],7))。这一说法之所以未表达归纳推理的逻辑特征,是因为其 中出现了“很可能”这个意义模糊不清的词,这对于严格表述归纳推理的推理关系可以说是 致命的因素。形象一点,正像演绎推理的逻辑特征不是当其前提都假时结论很可能假但不必 然假,归纳推理的逻辑特征也不是“当其前提都真时结论很可能真但不必然真”。

总结上面所说,我们列出对因果推理的各种看法如下:在休谟看来,因果推理就是那些能 够从其前提必然地推进到其结论的过程,但这一过程只具有心理意义;在大部分哲学家(包 括现行的归纳逻辑学家)看来,因果推理具有逻辑意义,其外延包含于归纳推理,而且其内 涵是从推理的前提为真概然地推进到推理的结论为真的过程;本文认为因果推理具有逻辑意 义,其外延包含于归纳推理,但其内涵就是从推理的前提为假必然地推进到推理的结论为假 的过程。

也许有人会说,诸如“如果牛顿万有引力定律成立,那么苹果落地,苹果落地,所以,牛 顿万有引力定律成立”和“所有已观察到的F有m/n是G,所以,所有的F有m/n是G(0标签:;  ;  ;  ;  ;  ;  

休谟问题的逻辑正解_休谟问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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