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软件业发展的比较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软件业论文,国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 国外软件产业发展迅猛
进入21世纪,信息产业已跃升为发达国家国民经济的龙头。软件是信息技术竞争的制高点 ,是信息时代衡量一国综合国力的重要指标。它作为信息产业的中枢,不仅广泛渗透到其 他产业,带动传统产业提升与优化,起到倍增效应;而且是一个关系到信息安全、经济安全 、军事安全乃至国家安全的特殊产业,所以各国都非常重视发展软件产业。
世界软件大国美国1998年软件业收入达到1280亿美元,从业人员80.69万人,2000年软件成 为美国最大的产业,占全球软件市场销售总额的60%以上,几乎垄断了全世界的操作系统及 数据库市场。
日本软件以内销为主,1998年营业收入658亿美元,居世界第二,从业人员42.8万人,61.6 %的收入来源于软件开发,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在日本市场上有较高的占有率。
印度是仅次于美国的软件出口大国,产品远销91个国家。1999年软件产值56亿美元,出口3 6 亿美元。65%的软件公司具备了承接大国际软件开发项目的能力。
以色列1998年软件产值为25亿美元,出口5亿美元。有约150家企业从事软件技术开发研究 ,从业人员约1300人,在国内市场上本地开发的软件约占50%。在高级数据库管理、通信、 教育和防病毒软件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
韩国1999年软件产值为70亿美元,软件出口约1.13亿美元,文字处理、ERP、EDI、教育等 软件在本地市场具有绝对优势。
近年来台湾软件发展势头强劲,1999年产值达33.4亿美元,增长率超过30%,主要集中在教 育、娱乐和ERP套装软件3个方面,在全球华文软件方面具有优势。
2 国外软件业发展的比较研究
1)政府制定各种优惠政策措施,为软件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美国软件业发展得益于政府的支持。政府不仅制定各种优惠政策,为软件发展创造良好的 外部环境,而且非常重视基础设施建设,自1992年提出“信息高速公路”基础设施计划以来 ,政府已累计投资近4000亿美元发展电信和计算机技术。另外美国政府采购国产高技术产品 ,对高技术产业的发展作用重大,美国政府是世界上计算机服务和设备的最大买主之一,政 府采购占软件市场的20%,有力地支持了一批软件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日本1989年制订“软件生产开发事业推进临时措施法”,实施一系列减免税政策,对计算 机 厂商提高折旧(包括厂商和买方),有专门减税待遇:增加30%的科研税务信贷;扣除50%的“ 软件提供收入”作为软件开发储备金;培养软件工程师费用的20%免税处理;销售额2.5%作 为意外损失储备金予以免税。采用“相互采购”(即国内企业之间相互持股)是日本高技术企 业保持市场需求的重要手段。
印度软件业的快速发展更离不开政府的倾力扶持。1984年拉·甘地出任印度总理,提出了 “用电子革命把印度带入21世纪”的口号,1986年政府相继制定和颁布《计算机软件出口、 软件开发和培训政策》、《软件技术园计划》、《印度信息技术行动计划》等一系列扶持政 策。政府成立“软件发展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软件产业发展。政府建立质量认证机构 ,设立软件实验基地。20世纪80年代开始,每年有一笔专款用于国际市场开拓,电子部经常 会同驻美软件企业联合会和美国电子协会,联合发起在硅谷和波士顿召开“印度软件会议” ,经常在国内外举办软件出口研讨会和展览会,经常就软件出口对策进行大规模专项研究。 1998年组建以国家总理为组长的“国家信息技术特别工作组”,向政府提交“印度信息技术 行动计划”,倾力为软件企业提供政策支持,试图通过计划中108条政策的实施,达到2008 年软件和信息服务出口500亿美元的目标。
巴西20世纪90年代初就出台扶持软件生产的优惠政策,成立国家科技促进委员会,推出“ 巴西软件出口计划”。巴西的主要政策银行之一——巴西经济社会发展银行每年向软件中小 企业提供低息贷款,帮助企业开展市场调查等。采用国家保护政策,在电力、金融、证券、 军事等领域不允许国外产品介入。《巴西软件法》规定:凡使用在巴西民间企业开发的程序 ,能得到有关条款的减免税待遇,规定:在其他条件等同情况下,直接或间接的政府行政机 构或公司、政府建立的基金组织、直接或间接由政府控制的其他公司,应优先选择使用由本 国民间企业所开发的计算机程序。
我国台湾当局从1992年开始加强对软件产业发展调控。首先制定台湾软件产业的远期发展 规划,对软件企业的贷款、税收等给予特别待遇。对教育类产品,经指定机构审定认可之后 ,台湾“教育部”可用收购的方式,帮助产品进入教育市场,政府还每年组团参加海外的CO MD EX展览会,对于很多软件开发项目直接给予经费支持。
韩国1987年依据《韩国信息化促进法》,成立了以总理为主席的韩国信息化促进委员会, 下 设软件振兴院和硬件振兴院,负责协调和组织重大信息化项目。情报信息部发布“发展软件 强国的政策”,计划到2005年共投入10亿美元用于发展软件产业,使生产规模达到370亿美 元,出口33亿美元,进入世界软件前7名。情报通信部成立了由产、学、研三方专家组成的 “软件产业发展委员会”,专门负责该项政策的落实。2001年将首先投入1.3亿美元,用于 奠定
软件产业的成长基础、培养专门人才、开发核心技术及开拓海外市场等。政府选定10个 领域为指定出口战略产业,计划到2003年为这些领域的人才培养和技术开发投入4000万美元 ,200家代表性企业将得到政府从创业到开拓海外市场的全方位支持。政府将推行优秀软件 品质认证制度和软件公共需求预报制度,通过举办软件博览会等活动为软件企业扩充内需市 场。为开拓国际市场,政府今年将分别在美国、日本、中国和英国再开设4个支援中心,到2002年底总共设立12个“IT支援中心”,为软件企业打入海外市场提供各种服务。
2)重视软件园区建设,并提供完善的服务。
美国大学城科学中心(UCSC)为中心内软件公司专门成立了非营利的应用发展中心(ADC),AD C提供许多服务:①专家咨询。ADC建立了一个软件技术和商业管理的专家网,为各公司提供 技术商业咨询,公司可以和一个由软件公司、会计、法律、金融和市场等方面领导者组成的 委员会讨论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困难。②管理人员研讨会。每年9月到第二年的6月,ADC都举 行由各公司管理层参加的研讨会,由成功的企业家针对问题进行解答,包括市场、金融法律 、销售、技术等一系列内容。③合伙人会议。当企业希望寻找合伙人或战略伙伴时,ADC每 年举行的合伙人会议,为寻找合伙的公司提供了机会。ADC还向新的软件公司和寻求软件技 术支持的大企业家定期提供中心内企业的信息。
印度电子部倡导的软件科技园区计划(STP)确保了印度出口的基础设施和行政管理支持。软 件科技园注册为独立的机构,避免政府对产业的直接干预,并为软件企业提供一条龙服务。 1991年6月在印度著名的科技中心——班加罗尔建立了全国第一个计算机软件技术园区,中央
政府为园区投入5000万卢比资金用于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使园区具备最先进的高速数据通信 设施,并提供各种优惠政策:外资投资自动获得批准;在企业运营最初8年内有5年免税期; 在承担一定出口义务的条件下,进口资本品可有免税;产品最多25%可以在国内关税区销售 ;
提供高速信息通道,提供便利、廉价的基础设施;零关税进口电信基础设施等。而后政府 又将软件技术园区由南向北推进,形成全国软件技术网络,9年来在全国先后已建立17个技 术软件园区,注册公司552个,软件园区的出口占印度软件总出口的68%。为了促进软件企业 对美国的出口,印度软件技术园区2000年6月在美国硅谷所在地之一的加利福尼亚洲圣何塞 ,设立了第一个国际商务支持中心。商务中心配备了全套先进的服务基础设施,通过虚拟办 公 室提供24小时服务,商务中心对美国软件市场进行调查,向美国客户推销印度软件公司的 产品,负责同美国技术业、金融业、风险基金以及贸易公司的合作与交流。
3)建立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并加大执法力度。
盗版软件已成为制约软件发展的头号问题。据商业软件联盟估计,1999年全球盗版软件达36%。建立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充分保护创新者利益,是软件业发展的前提。
美国率先确定以版权法保护软件的立法模式,在计算机和软件的保护方面一直处于世界领 先地位。美国采取单边、双边和多边措施,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单边措施是加强国内立 法 和限定政府采购。美国在1980年颁布了关于技术转移的《史蒂文森法》,宣布计算机和软件 保护适用《版权法》。1997年底克林顿签署了“禁止电子盗版”法案,认定再线复制非授权 软件等数字化文件属于违法行为,违者将被处于5年以下监禁和25万美元的罚款。政府禁止 联邦政府机构使用盗版软件,旨在保护软件知识产权。在双边领域,美国指定了《1998年综 合贸易法》的“特别301条款”,授权美国贸易代表制裁拒绝给予美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 ,从而成为在双边贸易中保护本国知识产权的头号武器。在多边领域,根据美国等发达国家 的要求,《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缔约方应根据1971年《伯尔尼公约》对软件作为文学作品加 以保护,保护期不少于50年。
印度为了适应新形势下打击盗版的需要,于1994年对其1957年的版权法做了较大的修改和 补充,于1995年5月生效,它明确规定版权所有者的权利、对软件出租者的态度、用户备份 软 件的权利和对侵犯版权的惩处和罚款,使印度成为国际上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法最严厉的国 家之一。它第一次清楚地阐明了版权人和用户的权利,禁止未经许可出售、出租或供给他人 出售、或出租任何计算机程序的拷贝。修正后的版权法对软件版权违法者将处以严厉的惩罚 和罚款,他们将同时面临民事和刑事指控,包括最高可达20万卢比的惩罚,或7天到3年的监 禁 ,或二者并罚。
巴西有关计算机程序的知识保护制度是由1973年《巴西软件法》所建立的,1987年进行了 一定的修正。新的《巴西软件法》规定:侵害计算机程序版权行为,处罚6个月至2年的监禁 并罚款。为了商业目的,进口、展示、存储未登记的外国计算机程序的行为,处罚1~4年的 监禁并罚款。1999年巴西软件协会负责人表示巴西将进一步加大打击盗版软件的力度,对使 用盗版软件的企业处以相当于该软件价值3000倍的罚款。
4)充分发挥软件协会的作用。
软件产业协会作为一个非营利机构,承担着大量公共职能,如制定软件发展战略,负责行 业 规范和管理,协调有关部门等,为软件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成立于1988年的商业软件联盟是一个致力于在世界范围内消除盗版、促进软件业发展的民 间 机构,商业联盟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65个国家中,通过与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的合作 ,开展宣传,配合协助执法和公共政策活动、促进软件行业的持续发展。
NASSCOM(印度软件与服务企业协会)建立于1988年7月,是一个非营利机构,其目标是促进 软件和服务领域的商业和贸易活动,鼓励软件技术研究活动。有500多家软件企业是NASSCOM 的成员,其成员企业收入占印度软件总收入的95%左右。NASSCOM积极开展反盗版活动,从19 94年8月在新德里开通了反盗版热线,接受询问购买正版软件和举报盗版线索。为了开拓欧 洲市场,成立了NIESA—NASSCOM印度欧洲软件联盟,分两阶段,第一阶段是在欧洲议会信息 计划下,由印度商务部负责实施;第二阶段则独立出来,转由非营利机构NASSCOM来执行。 主要工作:①为印度和欧洲在软件开发方面寻找合作伙伴;②帮助欧洲公司在印度销售软件 ;③帮助欧洲公司在印度寻找软件开发商;④鼓励印度和欧洲公司合作开发软件产品,并帮 助其在美国、日本、欧洲、印度和澳大利亚寻找市场;⑤为国外公司和印度公司的其他合作 需求牵线搭桥。
“资讯策进会”(简称资策会)是台湾一个促进信息产业发展的民间机构,有1000名工作人 员 ,它接受政府委托,在市场调查基础上负责制定、执行“软件工业五年发展推动计划”,有 70多人组成的“软件五年计划工作室”是负责实施的常设机构。“资策会”促成了南港软件 园区的建设,为软件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资策会”科技法律中心帮助主要软件业主建立 智能型产权管理制度,生产情报中心为企业提供软件发展的决策信息。“资策会”还全方位 介入关键技术的开发研制,其市场化运作方式包括“先期技转”、“合作开发”及“支持业 界开发”。在台湾500余家软件企业中,至少有400家企业与资策会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
5)拥有良好的融资环境。
软件产业的发展离不开风险投资。美国许多世界著名的计算机软件公司都是靠风险投资发 展的,如微软、Netscape、Compaq等,美国有4000多家风险投资公司,投入信息产业的资金 占风险资本的62.5%。美国软件产业得到高速发展,二板市场功不可没。它上市条件比较宽 松,主要看成长潜力,特别适合软件企业。截止1997年底,美国股市上软件类上市公司总数 为574家,其中在NASDAQ上市的就有546家,比例高达95%,极大地推动了软件产业的发展。
1998年来自“印度风险基金投资委员会”(IVCA)的数字表明,软件业的投资占到全部到位 资金的19.8%,仅次于占23.5%的生产机械工业。1999年,有21家公司在印度风险投资产业协 会 注册,约有资金7亿美元。
韩国政府在资金、税收等方面制订的风险投资政策,极大地调动了资本市场和企业创业的 积极性。目前,已有风险企业7000多家,其中2000多家属于信息技术产业。
以色列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引导风险投资业发展,首先投入1亿美元种子资金成立国家风险 投资公司,至今已有100多家风险投资企业,共有40亿美元风险资金,以色列有150多家高技 术公司在美国上市,其中软件企业50多家在美国NASDAQ证券交易所上市。
台湾也设立二板市场,鼓励高科技风险投资者投资软件业,已批准5个软件企业上柜。“资 策会”在“五年计划”中将软件公司的上市作为主要目标,目的在于保证软件业资金的长期 注入,在即将开展的第二个“五年计划”,“资策会”将风险资金的引入作为软件行业发展 的重中重。目前台湾有110项基金,总额为13.2亿美元。
6)重视人力资源开发。
印度拥有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科技人才储备库。印度采取国家、企业、私人并举,产学研 相结合的培养人才方式,主要有三个途径:一是依靠学校。印度政府在大约3000所中学推出 “中学计算机扫盲和学习计划”,计算机成为必修课程,在400余所大专院校设置了计算机 专 业,电子部为其中250余所提供一定的教学经费,每年培养毕业生1万余人。二是依靠民办或 私营机构培训人才。目前这类机构大约有700多家,每年取得证书的软件人才有数万人。三 是软件企业自身建立培训机构。IBM、微软、英特尔等大公司与印度联合办学,这不仅为印 度提供了大量资金,更重要的是帮助印度公司引进了国际最先进的信息技术和知识。目前, 印度每年可培养约7万名软件技术人员,印度软件专家的人数以每年超过50%的比率递增。
以色列政府重视培养和储备软件人力资源,每千人有7.54人为软件开发和应用人才,有约10000多名科学家,在近400个软件制作室工作,科学家和工程师在劳动人口所占的比例方面 ,居世界第一。
在软件人才培养方面,台湾“资策会”教育训练处及企划室启动了专项的“软件工业人才 培训计划”,以培养技术、企划、国际行销人才及软件业师资为主,其培训全部采用最新核 心教材,5年间受训人数达18796人。
3 启示
1)软件发展较快的国家都有其特色。
美国依据其强大的经济基础和技术力量,稳占世界软件的垄断地位。
以色列通过计算机在军事技术领域的应用促进软件技术的发展,并使军事技术向民用技术 转化,其软件的高速发展正是把军事技术充分应用于经济领域的丰硕结果。在发展软件时非 常注重结合本国的国情,重视软件产业与其他高科技产业密切结合,嵌入式软件产品对高新 技术产业的发展支持很大。
印度和巴西都把国际市场视为软件发展的第一目标。印度充分利用印度语言优势,通过出 口战略推动软件产业发展,并使其成为印度的重要支柱产业。巴西则利用接近美国的天然地 理优势,开展与美国的合作,吸引美国软件公司的投资。
韩国软件业是以先满足国内市场需求为主,进而带动其他工业的发展,促进信息化建设, 并进一步扩大软件出口的。韩国信息化程度较高,是其软件产业快速发展的基础。
2)各国政府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美国、日本、印度、韩国、以色列和巴西等软件业发展较快的国家,尽管各自经济技术发 展水平不同,但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软件产业的发展都离不开各国政府的支持,尤其是 发展中国家,政府作用更为明显。各国政府通过制定系列优惠政策、兴建软件园区、建立知 识产权保护制度、充分发挥软件协会作用、建立风险基金、重视人力资源开发和储备等方面 为软件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值得我国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