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的伦理困惑与道德规范_道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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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互联网正以其不可抗拒的魅力,悄悄地潜入人类生活的每一个层面。这大大促进了世界范围的信息交流和经济发展,丰富了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有利于创造出全新的生活方式和社会互动关系,有利于社会的全面发展。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互联网在为人类开辟了一个新的生存空间的同时,也给人类带来了一系列的伦理困扰。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网络发展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了挑战。个人隐私权在通常意义上被理解为一种独自享有权,亦即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或私事不被擅自公开的权利。个人隐私权作为一种天赋权利,理应得到充分的尊重与保障,正如美国学者斯皮内洛所言:“尊重他人隐私的义务是一个自明的义务,……在一般情况下,隐私必须受到尊重,因为它是保护我们自由和自决的一张重要的盾牌。”[1]我们必须尊重与保护个人隐私权,这不仅是现代社会的一项基本伦理要求,而且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

然而,这种体现着我们作为人的尊严的权利在网络时代却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在某些电子信息网络高度发达的国家,个人隐私权能否得到有效保护已经成为一个社会性的忧虑,以至于有人发出“个人生活无密可保”、“个人隐私终结”的喟叹。这是因为,在网络时代,人们在工作、生活、交友、娱乐等活动中都会留下数字化的痕迹,并反映在网络上。大凡注册过免费电子信箱的网民可能都有过按照网站的要求填写个人详细信息的经历。姓名、年龄、电话、住址、甚至连工作单位性质等信息也必须一一登记。那些实行会员制的网站在会员登记时的要求也都大同小异。至于网上交友的网站,更是要求你必须如实填写个人信息,什么性别、族别、年龄、爱好、特长、学历、收入、交友条件等。(假如你填写了虚假信息,那么一旦发生纠纷,你很可能将为之承担法律责任。)这样一来,你的真实信息就通过网站而被公诸于众。这些信息若被一些商家用做发放网络广告借以推销自己产品的信息源,就会给很多网民带来了无尽的烦恼。泄漏用户个人资料,并将之用于商业用途的问题已经成为信息时代的一种新公害。那么,究竟应如何在利用网络促进社会发展的同时,切实保护好网民个人的隐私呢?这可谓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社会伦理问题。

其二,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纷争。信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带动了网络经济的发展,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伴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却正处于一种道德窘境之中。一方面,网站为招徕更多的浏览量或是为减少成本起见,不惜挪用或剽窃他人成果;另一方面,也频频发生个人、单位侵犯网站或他人知识产权的事情。面对网络时代频频发生的网络剽窃案及随之引发的知识产权的纠纷,我们不禁扼腕叹息;原创性本是互联网健康发展的动力之源,知识产权与公众信誉更是网站的安身之基和立命之本,但恰恰是这几个环节成为当前网络发展的最大瓶颈。

显然,对于知识首创者及所有者的权利,我们必须给予道德上的尊重与法律上的保护。但目前的技术手段还无法一一核实所有网络信息是否有侵权的问题。无疑,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关闭所有网站。那么,我们又该如何作为?另外,由于信息的复制、传输、处理、采集、使用等网络技术的出现,使得知识产权问题日益复杂化,这给知识产权的识别和侵犯知识产权的界定带来了新的难题。还有,如果说人们非法复制、使用网络信息是一种不道德行为,那么,本应具有公开性与社会性的知识,因个人的垄断而阻碍了社会的进步,这是否是一种更大的不道德?处理好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网络信息资源共享、合理利用之间的矛盾同样是我们不得不正视的一个法律与道德难题。

其三,网络垃圾信息形成新公害。互联网上除了存在丰富的有益信息外,还存在大量色情、暴力、迷信、虚假广告、垃圾邮件等有害信息,这些垃圾信息的泛滥已形成网络新公害,它阻碍了用户迅速查找有用信息,给用户平添了很多的麻烦。只要上过网,你肯定会有“淹没”于垃圾信息的海洋中,受其困扰、不知所措的切身体会。“弹出式广告”这种霸道的形式令网民日益感到厌烦。

垃圾信息中首当其冲的当然是“垃圾广告电子邮件”。只要我们打开自己的电子邮件信箱,总会发现早已有一些广告电子邮件在等待着我们的阅读,它们不仅耗费了我们的时间、精力与费用,而且还占用了信箱空间。最让人恼火的是,你刚刚把旧的垃圾邮件清理掉,新的垃圾邮件又会蜂拥而至,真可谓“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据电子邮件安全服务提供商信息实验室分析,垃圾邮件的增长速度将继续超过合法邮件的增长速度。美—英过滤公司MessageLabs称:在2003年1月,垃圾邮件仅占了电子邮件总数的10%,11月份为55%。预计2004年4月将涨至70%。

不久前,媒介传出的消息说,美国、欧洲一些公司和组织认为,中国已成为全球垃圾邮件的主要发送地,除了完全封锁中国电子邮件提供商的地址,没有其他办法制止“来自中国的垃圾邮件泛滥的趋势”。然而,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很可能会造成误杀忠良的后果。事实上,垃圾广告电子邮件的背后有一个“广告主发‘广告电子邮件’的自由,与使用者有权拒收‘垃圾电子邮件’的自由,两者之间如何达到平衡?”的问题,[2]这才是问题的实质所在,也是问题的难点所在。

事实上,网络垃圾信息也是目前网络服务提供商(ISP)最头疼的问题。据估计,ISP支出经费的50%都浪费在处理垃圾信息方面。尽管如此,垃圾信息仍然“我行我素”、到处肆虐以至成灾。调查发现,垃圾邮件每年给香港带来百亿元损失。人类社会尚未摆脱工业社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的困扰,现在又不得不面临网络时代的垃圾信息泛滥的挑战,甚至稍有不慎就可能掉入信息污染的大陷阱,这足以令人深省。

其四,网络信息崇拜容易导致道德情感的荒漠化。早在工业革命初期,马克思就曾以辛辣的笔锋批判过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带来的严重的人的异化问题。他指出,作为人类文明史上第二大社会形态的现代工业社会的重要特征就是“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3]但这种独立性是完全建立在对物的依赖之基础上的,其结果便是人的一切社会关系的物化。人失却了人格价值,其价值仅仅表现为物化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换言之,人正逐渐走向自己的对立面,只能作为具有工具性价值的存在,而非具有主体性价值的存在。

工业社会中的异化现象,在网络社会中同样存在。其首要表现便是对数字化网络信息符号的高度膜拜及由之而产生的道德情感的荒漠化。数字化的信息符号本是由人所造,理应作为人类达成特定目的之工具为人服务,但在某种情况下它却站在了人的对立面,日益成为控制人、奴役人的异己力量。由于网络创造的虚拟的社会能宽容地接纳所有社会成员,且不存在现实社会中人与人之间面对面的冲突,使人倍感安全、自由、放松。故而,人们更乐意用虚拟的“人机交往”来替代传统的“人际交往”。然而终日与网络信息符号打交道,人与人之间直接交往的机会减少,于是造成了家庭成员、邻里及同事之间感情的淡漠。加之网络的虚拟性,网民可以根据需要随意塑造自己的角色,人们又很难在网上分辨出哪个是真、哪个是假,这就加剧了现实社会的信任危机。更严重的是,过分依赖技术器具、沉溺于由信息符号构成的网络世界的人,可能会混淆现实与虚拟,从而对现实世界的一切无动于衷,并逐渐丧失最起码的道德良知与社会关切。

其五,网络黑客与网络爱情的是是非非。“黑客”是英文hacker的音译,一般人往往望文生义,从贬义上理解黑客,将之视为“计算机窃贼”。在他们看来,黑客是那些掌握着高深的计算机技术,并依靠这种技术实施偷窃、破坏、非法占有等反社会行为的人。事实上,黑客不一定都是恶意非法入侵计算机系统者,它还包括单纯的技术爱好者,当然存在个别从事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的黑客,但绝大多数黑客并非图谋钱财,他们的行为常常是出于好奇、好玩或是对权威当局专制政策的不满或抗议。据说,黑客们大都恪守一定的“行规”,俗称“黑客伦理”,尽管如此,黑客行为的泛滥仍然是高悬于网络社会之上的一柄达摩克力斯之剑,始终威胁着整个信息社会的安全。这除了因黑客队伍自身的鱼龙混杂外,最重要的原因还在于黑客行为具有很大的随意性,难以进行社会调控,其欲行善则行善,而一旦作恶后果将不堪设想。

在网络时代,恋爱模式也发生了新变化,网线取代了月老手中的红线,许多未曾谋面、甚至远隔重洋的男女通过网络相识、相知、相恋,也有少数终成眷属。那么,究竟该如何理解网络爱情的是是非非呢?我们以为,人类情感的表达方式是会发生变化的。从古代的鸿雁传书到今日的电波传情、网络表意,这是人类社会的一种进步。但网络爱情也存在致命的缺陷,日益强大的网络功能虽然能够巧妙地运用字符、语言为网恋者们提供支持,但虚拟爱情的泡泡一旦遇到现实问题,终究会有破裂之日。此外,网络的虚拟性还为感情骗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在网络上,谎言、恶作剧等不道德行为都能找到滋生的温床。因是之故,网恋引发的骗色、骗财案屡见不鲜,这是我们必须予以正视的。

面对网络时代的诸多伦理困扰,人们日益意识到在加强网络法制建设的同时,必须切实加强网络伦理建设、不断强化对网络发展的道德调控。网络伦理因此应运而生。通常看来,网络伦理属于应用伦理学的一个新的分支学科,但它所探讨的往往却又是伦理学的一些老问题。例如,网络资源的公正分配是网络时代中的一个核心问题,而公正问题显然又是伦理学史上一个古老而又永恒的议题;再如隐私权问题,人们在应用网络技术时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隐私权被侵犯的危险,但隐私权受到威胁的问题早已不是一个新鲜话题。显然,网络伦理并不需要去创造一个新的道德理论体系,人们完全可以依靠传统的道德原则与规范理论,去认识、把握网络伦理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事实上,当代著名网络伦理学者戴拉木?约翰逊和理查德?A?斯皮内洛在他们的著作中,便是把目前在西方社会中极具影响力的三大经典道德理论——以边沁和密尔为代表的功利主义,以康德和罗斯为代表的义务论,以霍布斯、洛克和罗尔斯为代表的权利论——作为他们构建网络伦理的理论基础。

基于把社会认可的一般伦理价值观念应用于网络时代伦理价值分析领域的思维路径,西方一些学者还进一步探讨了网络社会的伦理规范问题。如美国学者罗伯特?巴格就曾指出,人类社会基本道德价值观念及行为准则并没因网络技术的发展而过时。他在1993年提交第二届布鲁克英计算机伦理学年会的论文中,提出了有关网络伦理的三条基本原理:一是一致同意的原则,如诚实、公正及真实等;二是把这些原则应用于对不道德行为的禁止上;三是通过对不道德行为的惩处和对遵守道德规则行为的鼓励,来防范不道德行为的发生。斯皮内洛在《世纪道德:信息技术的伦理方面》一书中,依据功利主义、义务论、权利论等道德理论,对计算机信息技术的伦理问题做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并提出了网络信息技术应用中道德判断的三种重要的规范性原则:其一是自主原则(autonomy),亦即在网络信息技术高度发展的情况下,要尊重自我及他人作为人的尊严及平等价值,尊重自我及他人作为应该受到尊重的人的自主权利。例如,当使用计算机技术侵犯他人的隐私权时,便侵犯了他人的自主权。隐私是自主的必要条件,当我们的行动被人暗中盯上时,自由就受到了限制。此外,当我们不能控制那些在其他人手中有关自己的个人信息时,自主权利便受到了损害。其二是无害原则(non-maleficence),这是最低道德标准(moral minimum)或曰底线伦理原则,根据这条最基本的道德原则,人们不应该用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给他人造成直接的或间接的伤害。其三是知情同意原则(informed consent),根据这一原则,人们在网络信息交换中,有权被告知谁可能会得到这些数据以及如何利用它。倘若没有得到信息主体基于自愿的同意,任何人都无权擅自使用这些数据信息。[4]

在信息网络技术方面始终走在世界前列的美国,对网络伦理规范的可操作性研究同样也比较重视。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他们便制定、推行了一系列网络伦理规范,用以推动网络道德实践的发展。为强化人们的网络伦理意识,指明道德是非,有些专业机构还专门制定出一些简明易懂、便于诵记的道德戒律。如著名的美国计算机伦理学会就曾制法过“计算机伦理十诫”。美国反垃圾邮件法将于2004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

在我国,随着近年来计算机的逐步普及和互联网应用技术的快速发展,有关网络伦理与网络文明建设的呼声不断升温,对网络伦理规范的探讨也就逐步成为中心议题。2002年3月26日,关于互联网发展的规范性文件——《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开始生效,这标志着中国互联网行业向着健康、有序的发展目标又迈出了重要一步。《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将“爱国、守法、公平、诚信”视为互联网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并明确规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自觉履行的自律义务:不制作、发布或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稳定、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迷信、淫秽等有害信息,依法对用户在本网站上发布的信息进行监督,及时清除有害信息;不链接含有有害信息的网站,确保网络信息内容的合法、健康;引导广大用户文明使用网络,增强网络道德意识,自觉抵制有害信息的传播。2001年10月中共中央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则明确提出,要“引导网络机构和广大网民增强网络道德意识,共同建设网络文明”。本着这一精神,为了增强青少年自律意识和自护能力,保障他们健康成长,2001年11月22日,团中央等部门正式推出了《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的正式发布标志着我国青少年有了较为完备的网络行为道德规范。这是我国网络生活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必将在今后的网络使用中产生深远的影响。然而,面对网络时代的道德现实,我们必须认清:强化对网络发展的道德调控,仅靠制定一些规范、公约或条例往往事倍功半(尽管这些规范、公约意义重大)。我们还需关注如何将这些道德规范、公约、条例落到实处的问题。而这无疑需要仰仗道德教育之力。教育培养是最主要的道德实践活动,也是网络伦理建设中最为重要的社会机制。人的自我意识、良心及社会责任感不是生而有之的,而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教育与环境陶冶的所造就的。通过教育,可以唤起网民的道德自觉性,逐步培养起他们的道德主体意识。在网络伦理的教育与培养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学校、家庭及社会各方面在道德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青少年网民的思想道德品质教育。同时,要充分发挥舆论的作用,舆论是“社会的良心”,是道德的“守护神”,网络伦理的原则与规范要想对公众产生普遍约束力,无疑需要依靠舆论这一强大社会力量的监督、评价和引导。现实生活中,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媒体要积极开展舆论监督,敢于批评一切有悖于网络伦理原则的错误言行和丑恶现象,以期感染、同化或警示公众。惟此,方能营造出一种良好的伦理环境和道德氛围,促进网络伦理的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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