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胡商在丝绸之路上的活动以及中原王朝对待胡商的政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王朝论文,中原论文,丝绸之路论文,试论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6252(2009)02-0163-10
中国从古代开始将外国人称作化外人、蕃夷、外蕃人、胡人等。如果是商人,就称作胡商、商胡等。魏晋南北朝时期,活跃着众多进行民间性经济文化交流的外国商人,他们多来自中亚、西亚或东南亚。对这些商人,唐人往往冠之以共同的称呼,即“胡商”、“胡贾”或“贾胡”。
塞种民族最早开辟了亚欧大陆的草原丝绸之路,从公元前5世纪开始,这条贸易之路在沟通中国和西方的丝路贸易中持续发挥了十几个世纪的重要作用。西汉以后,以粟特人为主的胡商又在丝绸之路上继续发挥着巨大作用,一直持续到公元10世纪左右。他们在丝绸之路沿线建立贸易中心作为商品中转站,后来逐渐发展成为聚落。自东汉以来,中原王朝政府一向致力于发展与域外的交往,故而域外“胡人”越来越多地来到中原或中原的周边地区。西晋末年,北方的游牧民族和中亚、西亚等地的伊兰等民族,大量地涌入中国。隋唐时期,因中原王朝的强大,又导致大量的胡人降附或者朝贡,中原王朝采取怀柔和羁縻政策来处理和解决这些来华胡商的关系。
一、胡商申请取得“过所”
一般来说,商胡的商业活动包括朝贡贸易和互市贸易两种形式,到中原王朝的贡使是在朝贡形式下进行的官方贸易。各国到中原的使节,一般都要进贡方物,中原王朝对各国使节相应地馈赠丝绸彩帛、金银精器等礼品。这里的“方物”和“礼品”实际上就是商品,“进贡”与“馈赠”实质上就是一种国家贸易,而各国贡使带来的方物多为高级奢侈品。另一种形式是大量的民间贸易,即组成商队长途贩运。
中原王朝历来施行重农抑商、胡汉有别的政策,严禁汉人经商,这就为粟特人垄断丝路贸易提供了机会。对待胡商,明文规定,胡人一经来华就不得归蕃。这就使得大多粟特人希望成为附籍或客籍,用以发展壮大自己的经济实力,而不愿籍为编户之民。
进入20世纪,随着敦煌文书的发现和新疆吐鲁番阿斯塔那墓葬群的发掘,出土了许多魏晋南北朝隋唐时期的有关胡人经商的文书,这些对于研究胡商的经商活动显得至关重要。姜伯勤先生认为:“4至8世纪的吐鲁番文书和5至11世纪的敦煌文书,使我们重新发现并认识粟特人作为‘商业民族’、作为队商活跃在丝路上的真情实录,看到了与之相关的拜占庭与波斯两个大国在丝路贸易上的利益冲突,也看到了粟特人与草原民族西突厥人、铁勒人、突骑施人在丝路利益上的相互依傍,并看到与粟特人相关的中国丝绸市场的各种历史相。”①
唐朝为了有效地管理东西陆路地区的涉外贸易,派官员在“兴生胡”较为集中的西州负责审请公验的审查,即所谓“过所”的勘验。唐律规定,百姓只要离开本县本州,无论什么原因都必须持有过所才能出入关津。吐鲁番所出10件公验过所文书,总计在西州申请公验者27人,其中“兴胡”14人(石染典二人次),约占51%,胡汉商贾占申请总人数的70%。②
有关唐王朝西北边疆地区外来粟特商人入境后的实际状况,在吐鲁番文书中可以看到一些具体记载,特别是阿斯塔那29号墓64TAM29出土的《唐垂拱元年(685)康义罗施等请过所案卷》文书,共6片,内容分为4部分,文书中出现了兴胡与汉人共请过所结伴东行的记载。③这件文书是辩辞,在文书中也常写作“款”,也就是对当地官员询问的回答。西州都督府对他们询问的回答就是辩辞。实际上,对询问回答的记录是由当地官员来书写的,写完后,再与被问询者核实,如果没有异议,被问询者要在上面按指印以确认。外来粟特商人如果要进入汉地,就需要向西州都督府请求过所,唐代的州县百姓如果想离开本籍贯,也需要取得过所。文书中“欲向东兴易”和“将家口入京”,请西州都督府判给过所。因均无西来公文,故分别责保处分。本卷中来自粟特、吐火罗的兴生胡所带人畜中,至少有胡奴婢12人。虽然保人等并称他们“将家口入京”,但他们自称“并从西来,欲向东兴易”,可见这些商胡所带奴婢、牲畜皆作为商品,经由西州向东直至京师长安出售。④在文书所记录的垂拱元年(685)兴生胡纥槎这个商人来吐鲁番之前,就在所经过的唐王朝的某个州县获得了过所。由此推断,粟特商人要有过所才能来西州,这是一个前提,所以西州户曹司的官员才如此询问他们。也许统治西域的安西、北庭都护府就是最初的过所发给地,这件吐鲁番文书记载,这些粟特商人就是在“汉官府”取得过所的。
通过辩辞可以了解粟特商人在入境时应该同其他蕃国人一样,实际情况却是当他们取得边境地区官府的过所后,就可以到京师地区从事贸易活动。取得过所的程序和被问询的内容,也同内地州县的普通百姓、商人离开本籍贯时一样,并没有什么差别。此外,从唐朝内地从事贸易所要遵守的规定来看,外来粟特商人与内地商人也是一样的。
在申请过所时,外来粟特商人也要向西州府提出申请,这说明在获得过所的程序上,他们同普通百姓一样。在申请过所时,同外来粟特商人有关的人员,包括保人,都要被问询。另外,外来粟特商人在申请过所的时候,必须有5个保人。
唐代,粟特地区的人民都是作为唐朝羁縻府州的州民,在这一新型关系的基础上,高宗以后粟特商人积极入境到达唐王朝内地,就不难理解了。
根据以上的讨论,作为唐朝羁縻州府州民的粟特商人入境的时候,有些并没有入境检查,只要有过所就可以进入唐王朝内地,而唐周边诸国的人员则没有这种特殊的待遇。外来胡商进入唐王朝内地之后,不允许再回到自己的国家。
二、胡商在丝路沿线建立贸易据点
胡商人经过在撒马儿罕本土与中国河西走廊建立联系,然后通过河西走廊进入中国内地,他们的活动不断深入,于是在漫长的丝绸之路上设置了越来越多的商品转运站,并以这些转运站为起点,逐渐形成商贸集散地,最终形成胡人聚落。从汉文史籍看,东汉以降,大量胡商来华,《后汉书·西域传》记载:“驰命走驿,不绝于时月;商胡贩客,日款于塞下。其后甘英乃抵条支而历安息,临西海以望大秦,拒玉门、阳关者四万余里,靡不周尽焉。”⑤魏晋以后,伴随着这些粟特人的商业活动,他们在丝绸之路上停留、居住,从而形成了一些聚落,并设有聚落首领,聚落带有一定的自治性质。《洛阳伽蓝记》记载:“西夷来附者,处崦嵫馆,赐宅慕义里。自葱岭已西,至于大秦,百国千城,莫不款附。胡商贩客,日奔塞下,所谓尽天下之区已。乐中国土风,因而宅者,不可胜数。是以附化之民,万有余家。门巷修整,阊阖填列。青槐荫陌,绿柳垂庭。天下难得之货,咸悉在焉。”⑥隋唐时期,丝路贸易出现繁荣的局面,更加吸引了大量的粟特人入华,出现“伊吾之右,波斯以西,职贡不绝,商旅相继”的场面。唐人张籍所作的《凉州词》描述凉州道路上运输丝绸的景象说:“边城暮雨雁飞低,芦笋初生渐欲齐。无数铃声遥过碛,应驮白练到安西。”现在发掘的西安附近的唐墓中还有唐三彩——驮丝绸的骆驼出土,可见当时运输丝绸到西域去的驼队实为常见的场景。
粟特文二号信札的外部写有从凉州寄往萨马尔罕(Samarkand)的文字说明,信中还多次提到了由凉州向内地派出商队的情况,由此可以推断,在4世纪初,高昌、敦煌、凉州等地是粟特商人的主要聚居区和重要的商业中转站,而敦煌当时已成为粟特商人在丝绸之路上的一个重要的货物转运站。⑦陈连庆先生认为,“自前凉以来即以姑臧为政治中心,高昌为西方前哨,敦煌为中继要地。所以敦煌和姑臧等地都是胡人聚居的地方。”这些信札“不仅可以看出当时商品交易的情况,更可以看出这些粟特商人在凉州一带已经扎了根,他们不仅面向京洛,而且把触角伸向整个华北。随时派遣人员,传递消息。”⑧其中凉州当时应该是粟特商队的大本营,凉州位于河西走廊东端,西汉时设立武威郡,自古就是西北进入关中进而进入中原地区的交通重镇,也是河西地区一处重要的商业贸易中心,汉代以来更是西域胡人在华的重要聚居地。
玄奘说:“凉州为河西都会,襟带西蕃、葱右诸国,商侣往来,无有停绝。”⑨河西走廊作为中西往来的重要通道在古代一度发挥了重要作用,魏晋时中原动乱不止,五凉政权立足河西,政治上基本稳定,保证了丝绸之路的畅通,这一时期的西域诸国与五凉政权保持一定的隶属关系,河西走廊成为连接西域和中原的商业孔道。中亚、西亚的商人、使者、僧侣东来西去,必经河西走廊,他们大多以此作为据点长期居住下来,使河西地区在东西贸易中的地位进一步提高。当时的商品并不是一次性从中亚直接贩易到中原的,而是要经过商队几次倒手才能贩易到中原地区。河西走廊不仅为来自中亚、西亚的商人、使节以及其他旅客在沿途提供食宿,而且还提供了商品交易的场所。⑩
唐代还出现了粟特人与汉人合伙经商的情形。《吐鲁番出土文书》中定名为《唐西州高昌县上安西都护府碟稿为录上讯问曹禄山诉李绍谨两造辩辞事》,这件文书共有8部分,(11)记载了汉族商人李绍谨与粟特商人曹炎延一起往来于高昌、弓月城和龟兹之间进行买卖活动。
从内容看,此件文书是债权人粟特人曹炎延与债务人汉族人李绍谨(即李三)之间的丝绸借贷纠纷,提出诉讼的是胡商曹延炎的弟弟曹禄山。从文书第一部分开头到第二部分第一行,是曹禄山对整个事件的陈述,第二部分以后则是有关调查人员对曹禄山的询问及其回答。商人李少卿在弓月城向胡商曹延炎借绢275匹。然后二人从弓月城前往龟兹进行贸易,但曹延炎因故不能前往,所以他弟弟曹禄山向李少卿要求归还其所借绢,从而引起纠纷,向安西官府提起诉讼。借贷时的见证人在文书第七部分中提到有曹果毅和曹毕娑。这一事件在别的几件文书中也有所反映,可见他们活动到达比弓月城更西的地区。
高昌不仅是唐朝在西域的政治、军事中心,也是丝绸之路南北道的交通枢纽,这里居住着许多中亚、西亚胡人,尤其以胡商最为著名。曹炎延等胡商经常与汉族商人结伴往来于长安、高昌、弓月城之间。对于弓月城的地理位置,有学者认为位于现在的伊犁霍城县西北的破城子,元代的阿力麻里城;(12)另一种观点认为在今伊宁县城西北之吐鲁番吁孜古城遗址。(13)一般来说,从中原向西贩卖的物品为丝绸,而从西向东来交易的商品一定是其它极易获利的小商品。从文书中也可以看出当时的弓月城在丝路上可能起到贸易中转站的作用,为商队停留之地,这里出售来自中原的丝绸,贩卖西方的商品,是一处重要贸易中心。从中还可以看出,唐朝地方官吏在审理胡、汉纠纷案件中,将双方都看成是自己的臣民,不偏袒其中的任何一方。(14)当时的伊犁盆地周边地区可能还没有完全处于唐王朝的实际控制之下,但是,由于这一地区处于通过天山山脉以北的商道中转站,地理位置特殊,很多居于京师的胡汉商人都到这里从事贸易,商业非常兴盛。
古代塔里木盆地周边绿洲地带的城镇历来是丝绸之路的重镇,这些城市不仅是交通要道,而且逐渐形成规模不等的商品集散地和丝绸交易市场,来自中亚、西亚的胡商往往在这里留住、聚集,尤其以粟特商人最为出色。吐鲁番从汉代以来就是中国政府经营西域和进行丝绸贸易的重要基地,同时也是中原文化向西传播的窗口。由于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吐鲁番成为政治安定、经济繁荣的地区,墓葬出土了大量的漆器、丝、绢、罗等中原地区的文物可为佐证。
三、胡商所扮演的角色
从魏晋时期开始,由于商业上的原因和粟特本民族先后受哒、突厥、大食等势力的侵袭,迫使他们大批向东迁徙,有的则一直以商业民族的形象活跃在中国社会中。粟特人在向东迁徙之时,沿着丝绸之路建立很多聚落,随着他们经商规模的进一步扩大,这些聚落逐渐成为贸易中转站,依靠这些丝路沿线的贸易中转站,使胡商的经商活动更加便利。粟特商团通过这些连接不断的聚落点,了解市场行情,建立商业信誉,推销或转运来自东西方不同的商品,并以此为商业据点派遣分商队,再往前开拓新的商业中心。在古代,粟特人以善贾经商和富有冒险精神而著称于世,其足迹遍及欧亚内陆,他们长期操纵丝绸之路的国际贸易,在长期的经商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遂成为古代丝路上的国际商人,一些回鹘文献,特别是敦煌和吐鲁番文书向我们揭示了这些昭武九姓移民聚落经商活动的某些特点,这有助于我们进一步了解以粟特商人为主的胡商在中原政治和社会生活中重要作用。
在粟特商人中,有一部分粟特人被称为“兴生胡”,即来往于长安、高昌、中亚之间的行商;一部分是“西州百姓”,包括纳入西州户籍的坐商。坐商不仅要服从地方政府管理,还要承担兵役。《高昌传判麹究居等除丁输役课文书》记载:“次传商人役,康怀愿、交河赵应儿兵役,二人为校尉相明作供人壹年除。高延明传:辛隆口丁输壹年除;次传商人役,康相愿为刘保营家壹年(后缺)”。(15)可见,被编入西州户籍的像康怀愿、康相愿这样的粟特坐商都可能服兵役。《唐西州高昌县授田簿》还记载了常住西州的中亚人服役的情况。
粟特人为维护自己的商业利益,除了必须寻求其他政治势力的庇护,或寻找和依附于中原王朝官府的庇护,取得一定的政治地位。也许最初有些人可能是跟随使团以朝贡的名义到内地贸易,为了有利于商业活动的开展,早先主要以买卖农产品为主,以便很好地隐藏自己的意图。历史上粟特人曾先后依附于哒、突厥、回鹘等少数民族政权,他们是欧亚大陆上最为活跃的商业民族。6世纪到7世纪中期,突厥汗国曾长期控制粟特诸国,粟特人与突厥通婚、杂居,享有较高的政治地位,并在中原与突厥之间的经济与政治交往中扮演重要角色,操纵了丝绸贸易。
敦煌和吐鲁番文书向我们揭示了这些胡商活动的一些特点,这有助于我们更多地了解胡商在中原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敦煌遗书S.1344《唐户部格残卷》记载了垂拱元年(685)八月二十八日敕:“诸蕃胡商,若有驰著,任于内地兴易,不得入蕃,仍令边州关津镇戍,严加提搦。其贯属西、庭、伊登州府者,验有公文,听于本贯已东来往。”(16)因为中原王朝古代一直奉行重农抑商的政策,明文规定,胡人一经来华就不能归蕃。中原王朝对兴胡经营马匹、奴婢等交易采取比汉人商贾宽松的政策。史载安禄山“潜于诸道商胡兴贩,每岁输异方珍宝货计百万数。每商至,则禄山胡服坐重床,烧香列珍宝,令百胡侍左右,群胡罗拜于下,邀福于天。禄山盛陈牲牢,诸巫击鼓歌舞,至暮而散。(17)”“安史之乱”后,粟特人在中原进行贸易活动往往借助回鹘的势力,《资治通鉴》卷226记载:“代宗之世,九姓胡常冒回纥之名,杂居京师,殖货纵暴,与回鹘共为公私之患。”(18)另外,粟特人的宗教信仰呈现多样化的特点,祆教、摩尼教、佛教都有其信仰者,利用宗教身份进行商业活动,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往往成为巨富。
姜伯勤先生曾将吐鲁番文书中的粟特人分为著籍者和非著籍者两类,就商人来讲,非著籍者一般称之为兴胡、兴生胡,著籍者则称之为某州人,其区别在于是否为唐政府之编民。(19)中原王朝历来施行重农抑商的政策,严禁汉人经商,这就为粟特人垄断丝路贸易提供了机会。而在隋唐时期,仍然奉行重农抑商、胡汉有别的政策,这就使得大多粟特人希望成为附籍或客籍,而不愿籍为编户之民,借以发展和壮大自己的经济实力。
唐朝的强盛吸引了大量粟特人入华贸易、居住,在中原经商的粟特人要受到唐朝政府的统辖,从吐鲁番阿斯塔那墓葬出土的文书得知,胡商想要到内地贩易,并不是想去就去,要办严格的手续,还要请“保人”作担保,即胡商要往内地贸易须持有唐朝关防官吏发放的过所。“唐代施行公验过所制度是维护国家统一的一项重要措施,它维系着唐王朝的安定和京兆府及地方郡县的治安。换言之,与唐关防息息相关”。(20)
北魏时期中西之间贸易十分频繁,丝绸之路上商人不断,西域商贾数量众多,和内地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北魏太武帝时,大月氏“其国人商贩京师(平城),自云能铸石为五色琉璃。于是采矿山中,于京师铸之,既成,光泽乃美于西方来者。……观者见之,莫不惊骇,以为神明所作。自此,国中琉璃遂贱,人不复珍之。”(21)《周书》说:“有周承丧乱之后,……赵、魏尚梗,则结姻于北狄;厩库未实,则通好于西戎。……卉服毡裘,辐凑于属国;商胡贩客,填委于旗亭。”(22)
胡商所经营的商品,当以奢侈品为主,具有体积小、便于携带而价格昂贵、利润率高的特点。除了贩卖丝绸之外,还参与了女奴婢、骆驼和马匹等交易活动。胡商不仅十分富有,而且长期定居的胡商还有一定的政治地位,甚至达到了“擅权帷握”的程度,如《北史》卷92《恩幸传》中的康阿驮、康德汪、穆叔儿、曹僧奴、曹妙达、何海、何洪珍、何朱弱、何猥萨、和士开、史丑多、安吐根、安未弱、安马驹等均为来自西域的胡贾或其后裔,他们成为北齐的达官显宦。(23)
这些胡商的据点基本都集中在他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商道沿线,因此与商业贸易必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尤其是在长安、洛阳等地建立的商业类型的粟特人聚落则明显就是其商业活动的直接结果。这些商业据点为胡商展开贸易活动提供信息、储藏准备运走的货物,许多商队就直接从这些商业中心开始自己的长途贩运活动的。
四、中原王朝对胡商的管理
胡商与中原王朝的贸易活动很早就已经开始了,自从丝绸之路开通后,就沿着这条商路经过西域来到内地。魏晋以后,伴随着这些粟特人的商业活动,也开始了他们的移民过程。他们在丝绸之路上停留、居住,从而形成了一些聚落,大多数粟特人信奉传统的祆教,聚落中必定会立有祆祠。北朝中期以后,政府为了控制这些胡人聚落,设萨宝府管理,专门由胡人首领担任。粟特人往往依附一些割据政权,聚落也带有一定的自治性质。隋唐时期,特别是到了唐代,聚落中的粟特人已经完全成为了唐帝国的“百姓”,粟特人聚落也被编入到州县乡里的体制中。
粟特商人同唐王朝普通百姓一样,原则上不能进入蕃域,在唐代初期就一直实行的一项基本政策,在边州的交易活动也受到了严格的限制,规定在边州地区不允许把一些物品特别是丝绸一类的东西进行交易和运出境外。《册府元龟》卷999记载:“开成元年(836)六月……京兆府奏:准建中元年(780)十月六日敕,诸锦、罽绫、罗、縠、绣、织成、细紬、丝布、氂牛尾、真珠、银、铜、铁、奴婢等并不得与诸蕃互市;又准令式,中国人不合私与外国人交通、买卖、婚娶、来往。又举取蕃客钱以产业、奴婢为质者,重请禁之。”(24)
8世纪唐王朝对西域控制的强化,还表现在《唐会要》卷86《关市》条记载:“天宝二年十月敕,如闻关已西诸国,兴贩往来不绝,虽托以求利,终交通外蕃,因循颇久,殊非稳便。自今已后,一切禁断,仍委四镇节度使,及路次所由郡县,严加捉搦,不得更有往来。”(25)
文宗太和五年六月,右龙武将军李甚之子因贷回鹘钱11400贯无法偿还,为回鹘所起诉,李甚遂被贬为宣州别驾,并且下令禁止与诸蕃客进行钱物交易。“如闻,顷来京城内衣冠子弟及诸军使并商人百姓等多有举诸蕃客本钱,岁月稍深,征索不得,致蕃客停滞市易,不获及时。方务抚安,须除旧弊,免令受屈,要与改更。自今以后,应诸色人宜除准敕互市外,并不得辄与蕃客钱物交关。委御史台及京兆府切加捉搦,仍即作条件闻奏。其今日已前所欠负,委府县速与征理处分。”(26)
作为唐朝羁縻州府州民的粟特商人入境的时候,并没有入境检查,只要有过所就可以进入唐王朝内地,而唐周边诸国的人员则没有这种特殊的待遇。但在前而提到的《户部格残卷》中可以看出,外来粟特商人进入唐王朝内地之后,不允许再回到自己的国家,这是一条原则。唐前期,外来粟特商人违反律令规定而往返于唐王朝内地和蕃域之间从事商业贸易是很常见、很普遍的现象。这一现象的背景是,外来粟特商人只要取得边境州县的过所,就可以很容易地前往唐内地进行贸易。
与此一致的是,外来粟特商人的身份同跟随入华朝贡使节而留居唐朝人员的身份不同,他们被归属于所附籍的某些州县,但并不被当成一般的州县百姓来看待,这一点,近似于本来为某州县的人,离开本贯州县后在所寄寓的州县就被当作附籍的“行客”,这些行客不被看作本州县的百姓。与此相类似的,“兴胡”、“行客”本来应是百姓,但当他们不在本贯而寄寓其他州县时,他们同当地的百姓就有了差别,根据自己的富裕程度来负担不同数量的税额。以此为基础,他们才能获许从事自己的活动。
中国古代在对待少数民族的政策上,主要采用羁縻与怀柔政策。《册府元龟》卷963《外臣部·封册一》记载:“中国之于夷狄,羁縻而已。若乃殊邻绝党之国,钦风慕化而至,琛费维旅,鞮译以通,解辫而习宾仪,保塞而请内属。由是推怀柔之道,开抚纳之意,优其礼遇,厚其赐予,以笃其好而厌其心焉。汉氏之后,乃复加以侯王之号,申之封拜之宠,备物典册,以极其名数,持节封建,以震乎威灵。至于告终称嗣、抚封世及,必俟文告之命,乃定君臣之位。”(27)
另据《册府元龟》卷974《外臣部·褒异一》记载:“先王之御夷狄也,接之以礼,示之以信,濡之以惠泽,耸之以威德,羁縻勿绝而已。……三代而下,因其慕向,厚加恩纪,以申抚纳,或优厥赠贿,或被以官带,赐印授以异其数,班币帛以将其意,以至殊馆谷之待,加优戏之娱,纡车驾以临会,命公卿而祖道。”(28)
《册府元龟》卷977《外臣部·降附》记载:“天生四夷,以御魑魅,故前代圣王,羁縻勿绝,禽兽而畜之。……自汉以来,乃有向慕风教,震惧威烈,因其衰弱,相率内附。而乃招谕之以礼,申于抚纳,怀柔之以德,厚其存恤。以至张官置吏,设亭筑塞,锡之以衣冠印绶,振之以缯絮菽粟,因以弭兵息役,开疆拓土。斯皆得来远之道,达御戎之要者焉。”(29)
促进商业活动的发展和繁荣与胡商自身利益有密切的联系。“要求实行重商政策的商人,是为了保障和扩大商业利益;执行这个政策的政府,是为了谋求国家的富强,巩固和加强自身的统治。重商主义政策是商人经济利益和国家政治利益两相结合的纽带……重商主义是统一的动因。”(30)
《资治通鉴》卷193贞观四年(630)十二月条载:“甲寅,高昌王麴文泰入朝。西域诸国咸欲因文泰遣使入贡,上遣文泰之臣压怛纥干往迎之。魏征谏曰:‘昔光武不听西域送侍子,置都护,以为不以蛮夷劳中国。今天下初定,前者文泰之来,劳费已甚,今借使十国入贡,其徒旅不减千人。边民荒耗,将不胜其弊。若听其商贾往来,与边民交市,则可矣,倘以宾客遇之,非中国之利也’。”(31)可见当时唐政府对胡商来中原是持支持态度的,但对来中原朝贡的使者,有时因为人数太多,赐赏甚厚,如果像宾客一样地对待,对唐朝政府来说是不利的。
既然粟特人在丝绸之路上形成了许多聚落,组成商队东西往来贩易,肯定有其首领。另外,中原王朝为了有效地管理这些来华胡人,必然会设置一个机构来对他们进行管理。有学者认为:“在中国汉唐之间,以善于经商贸易而著称的粟特人由于商业利益的驱动,沿着传统意义上的丝绸之路一批又一批东行,在丝绸之路沿线留下他们不少的活动遗迹。为了便于贸易通商,还有大量的粟特人在汉地建立起他们的留居地,这种留居地常常以粟特人聚落的形式出现,中央政权为了便于管理这些聚落,设有诸如‘萨宝’一类的出自粟特本民族的官员来进行统治。”(32)由于萨宝府管理胡人事务,萨宝府与胡商具有密切的关系,“由于大多数粟特人信奉粟特传统的祆教,所以聚落中往往立有祆祠,萨宝即成为粟特聚落中的宗教大首领。北朝政府为了控制这些胡人聚落,把萨宝纳入中国传统的官僚体系当中,作为视流外官,专门授予胡人首领,以控制胡人聚落。”(33)“萨保”的性质在唐代前后期发生了变化很大,唐朝建立后,原来带有自治性质的聚落也受到的唐朝法律和制度的约束,将其纳入地方州县管理之中。
在古代社会,商业活动是联系东西方各民族之间关系的桥梁,是东西方文化交流的主要动力,它所承担的媒介作用波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东西方之间物质与精神文化的交流,很大程度上都是通过商业活动这一媒介而进行的。
中原王朝的强盛吸引了大量胡商入华贸易、居住,在中原经商的胡商要受到政府的管辖,胡商要往内地贸易必须持有当地关防官吏发放的过所。吐鲁番出土文书中的粟特人分为著籍者和非著籍者两类:就商人来讲,非著籍者,一般称之为兴胡、兴生胡;著籍者则称之为某州人,其区别在于是否为唐朝政府之编民。中原王朝在对待胡人的政策上,采取的是怀柔与羁縻政策,中原王朝历来施行重农抑商的政策,严禁汉人经商,这就为粟特人垄断丝路贸易提供了机会。而在隋唐时期,仍然奉行重农抑商、胡汉有别的政策,这就使得大多粟特人希望成为附籍或客籍,而不愿籍为编户之民,借以发展和壮大自己的经济实力。总之,追逐商业利益、富有冒险精神是入华商人的共同特点。
注释:
①姜伯勤《敦煌吐鲁番文书与丝绸之路》,北京:文物出版社,1994年,第2页。
②程喜霖《唐代过所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第239页。
③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武汉大学历史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第7册,文物出版社,1986年,第88—94页;中国文物研究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武汉大学历史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叁],文物出版社,1996年,第346—350页。
④吴震《唐代丝绸之路与胡奴婢买卖》,敦煌研究院编《1994年敦煌学国际研讨会文集——纪念敦煌研究院成立五十周年:宗教文史卷》,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2000年,下册,第131页。
⑤范晔《后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第2931页。
⑥杨衒之撰、范祥雍点校《洛阳伽蓝记校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第160—161页。
⑦毕波《敦煌所出粟特语古信札与两晋之际敦煌姑臧的粟特人》,《敦煌研究》1995年第3期。
⑧陈连庆《汉唐之际的西域贾胡》,敦煌文物研究所编《1983年全国敦煌学术讨论会文集(文史·遗书编)》,甘肃人民出版社,1987年,上册,第92—93页。
⑨慧立、彦悰著,孙毓棠、谢方点校《大慈恩寺三藏法师传》,中华书局,2000年,第11页。
⑩李明伟《丝绸之路贸易史》,甘肃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147页。
(11)《吐鲁番出土文书》第6册,文物出版社,1985年,第470—479页;《吐鲁番出土文书》[叁],第242—243页。
(12)黄文弼《元阿力麻里古城考》,《考古》1963年第10期。
(13)孟凡人《弓月城和阿力麻里城方位考》,《中国史研究》1979年第4期;易漫白《弓月城及双河位置考》,《新疆历史论文续集》,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94—210页。
(14)唐长孺主编、武汉大学历史系魏晋南北朝隋唐史研究室编《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第361页。
(15)《吐鲁番出土文书》第3册,文物出版社,1981年,第90页。
(16)刘俊文《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中华书局,1989年,第278页。
(17)姚汝能《安禄山事迹》上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第12页。
(18)司马光编著、胡三省音注《资治通鉴》,中华书局,1956年,第7287页。
(19)姜伯勤《敦煌吐鲁番文书与丝绸之路》,第154页。
(20)程喜霖《唐代过所研究》,第203页。
(21)李延寿《北史》卷97《西域传》,中华书局,1974年,第3226—3227页。
(22)令狐德棻《周书》卷49《异城传》中华书局,1971年,第884页。
(23)陈连庆《汉唐之际的西域贾胡》,《1983年全国教煌学术讨论会文集(文史·遗书编)》,上册,第99—100页。
(24)王钦若等编《册府元龟》卷999《外臣部·互市》,中华书局,1960年,第11727—11728页。
(25)王溥《唐会要》卷86《关中》,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1871—1872页。
(26)王钦若等编《册府元龟》卷999《外臣部·互市》,第11727页。
(27)王钦若等编《册府元龟》卷963《外臣部·封册一》,第11326页。
(28)王钦若等编《册府元龟》卷974《外臣部·褒异一》,第11437页。
(29)王钦若等编《册府元龟》卷977《外臣部·降附》,第11472页。
(30)吴于厪《世界历史上的农本与重商》,《历史研究》1984年第1期。
(31)司马光撰、胡三省音注《资治通鉴》卷193《唐纪九》,第6083页。
(32)霍巍《粟特人与青海道》,《四川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
(33)荣新江《北朝隋唐粟特人之迁徙及其聚落》,《国学研究》第6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70页。
标签:中原论文; 粟特人论文; 吐鲁番论文; 中原文化论文; 丝绸之路论文; 唐朝论文; 吐鲁番出土文书论文; 汉朝论文; 胡人论文; 册府元龟论文; 商业论文; 文书论文; 西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