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斯大林的国籍定义_斯大林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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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进入文明时代以来就有民族这个属性,每个人都无例外地属于一定的民族。然而什么是民族?且不说每个人,就是具有高水平的文化人都未必回答得了。于是也就难以知晓在民族差异的前提下发生的民族之间的矛盾,即通常所说的民族问题的定义。民族问题在多民族国家不仅过去是一个重要的社会政治问题,就是在当前的我国仍然是一个重要问题。江泽民说,“民族宗教无小事”。不仅在我国,在当前的世界上民族问题也是一个热点问题。人们要有重视民族问题的意识,首先要知道什么是民族,继而才能知道为什么有民族问题。使人们能够准确而又简明扼要地认识什么是民族的就是民族的定义。民族的定义很多,可谓众说纷坛,而其中只有马克思主义的民族定义是科学的。马克思主义的民族定义是斯大林在本世纪初完成的。本文就斯大林的民族定义论述三个问题。

一、斯大林完成的马克思主义民族定义

这里之所以说是斯大林完成的马克思主义民族定义,大致有两层意思。

第一层意思是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早已讲过关于民族这个人们共同体形成的重要理论,但他们没有讲过什么是民族。例如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费尔巴哈”中说过,民族开始在野蛮向文明过渡时期形成,与此同时社会也开始了部落向国家的过渡。当时马恩对所提出的这个理论观点的依据讲得很简括。后来恩格斯在距此40年写成的《自然辩证法》“劳动在从猿到人转变过程中的作用”中又一次表述了这个观点,比以往讲得具体、集中和明确了。如“劳动本身一代一代地变得更加不同,更加完善和更加多方面。除打猎和畜牧外,又有了农业,农业以后又有纺纱、织布、冶金、制陶和航行,同商业和手工业一起,最后出现了艺术和科学;从部落发展成了民族和国家。”关于民族形成的理论,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里论述得更深邃了。马恩在《共产党宣言》里,列宁在《什么是“人民之友”以及他们如何攻击社会民主主义者》里,又论述了资产阶级民族形成的理论。

第二层意思是马克思、恩格斯、列宁都讲过构成民族共同体的若干要素——语言、方言、地域、领域、共同历史、共同的意识感情等。但也没有把它们构建成有机的完整的民族定义。如马克思说,许多印第安部落因为他们拥有一定的独特的方言和地域,他们的人数虽然不多,“民族”这一称号适应于他们。(注:参见《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96页。)显然认为一定的独特的方言和地域是构成民族的要素,也是民族的特征。马克思还讲到希腊的阿提喀的四个部落操同一方言并占有一共同的领域,它们已融合为一个民族,(注:参见《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第165页。)同样突出地强调了共同的方言和共同的领域是构成民族的要素和特征。恩格斯也讲过与马克思相同的观点。他在研究日耳曼尼亚历史的专著《法兰克时代》中说,“血统联盟在这里也和在任何其他地方一样,是整个民族的生活制度的基础;而随着人口数目的增加和民族的继续发展,这种联盟愈来愈被人们忘却了。这种情形首先表现在整个民族上面。共同的世系愈来愈不认为是实际的血统亲属关系;关于这一方面的记忆愈来愈淡薄了,余下来的仅仅是共同的历史和共同的方言。(着重点是引者加的,下同)相反,在一个区的居民内部,血统联盟的意识自然保存得较长久些。因此,民族便成为一个比较牢固的区联盟了。”(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540页。)这里除了共同的方言,还提出共同的历史及保存得较长久的血统联盟的意识。马恩关于上述这些显示民族的特点和特征,亦即构成民族的要素还在一些论著中提到,说明这些并不是即兴的议论,而是经深思熟虑后认定的理论概念,而且已为民族过程的实际证明了它们是构成民族共同体不可欠缺的条件。

列宁继承了马恩关于民族的理论,主要反映在《崩得在党内的地位》一文中。在此文中列宁征引了卡尔·考茨基的话:“犹太人作为民族已经不存在了,因为一个民族没有一定的地域是不能想象的。”然后列宁说:“不久以前,这位作者(指考茨基,引者注)在考察奥地利民族问题时,试图为民族这个概念下个科学定义,指出这个概念有两个基本特征:语言和地域。”接着,列宁又征引了法国的犹太人、急进派分子阿尔弗勒德·纳凯的话:“但我声明,虽然我生来是犹太人……但我不承认犹太民族……我只属于法兰西民族,而不属于其他任何民族……犹太人是不是个特殊民族呢?虽然很久以前,他们无疑是个民族,然而我现在来回答这个问题,却要斩钉截铁地说不是。民族这个概念要以一定的条件为前提,而犹太人却没有这些条件。民族应当有它发展的地域,其次至少在目前世界联盟还没有扩大基地的时候,一个民族应当有它共同的语言。而犹太人既没有地域,又没有共同的语言”。(注:《列宁全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82-83页。)列宁引用卡尔·考茨基和阿尔弗勒德·纳凯上述的话表明他赞同共同语言、共同地域是构成民族的重要条件,这是正确的。但是考茨基试图以这两个基本特征给民族下科学定义,这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它还没有包括马恩还提到的“共同的历史”、“血统联盟的意识”等。至于那一位急进派分子,不仅不承认他自己是犹太民族,而且也否认了当今犹太民族的存在,这就更不妥当了。遗憾的是列宁对这些观点没有说它还有不完善和不妥当的地方。应该说阿尔弗勒德·纳凯本人可以认为他不属于犹太民族,只属于法兰西民族,但更应该说犹太人很久以前无疑是个民族,现在仍然是个民族。因为民族是一个动态性的特殊的人们共同体。在它形成过程中及其以后,都在不断的活动之中,一方面有外来的异族人加入到其中来,时日长久了就成为它的民族成员,即这些外来人被同化了;另一方面它的一些民族成员也离开了民族母体而混居于其他民族之中,同样也会渐渐丢失民族语言而改操他族语言,更不必说没有了共同的地域。这种离开民族母体的人们,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像那位法国犹太人一样,不仅丢失了犹太语言,而且“血统联盟的意识”即“民族意识”也愈来愈淡薄了、忘却了。最终宣称:他只属于法兰西民族,“斩钉截铁地说”他不是犹太民族。就是说他已自然地同化于法兰西民族中去了。这种自然同化现象是无可厚非的。但作为乐意地同化到他民族中去的单个的人因此而宣布他原来

的民族不是民族,则不免太武断了。另一种是很多人虽然远离母体民族,也丢失了母语,但原有的民族意识、民族历史、民族文化观念依然存在。他们认为自己仍是原来民族的成员,远居海外各地的华人就是最明显的例子。所以仅仅以共同语言、共同地域来给民族下定义是远远不够的。

人类的科学文化都是在传承历史的优良成果基础上不断加上新近的发现和发明之大成。斯大林给民族下的定义,不全是在他个人的大脑中创造出来的,也不仅仅是依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考茨基所提示和提供的要素而完成的,他还吸收了非马克思主义者的前人的优秀成果。这样说的根据是:斯大林给民族下定义的《马克思主义和民族问题》这篇文章,是在奥地利的维也纳写的。他除了研究论敌石普林格尔、伦纳和奥·托·鲍威尔的一些谬说,还参阅过“一切奥国的和其他的材料”。(注:《列宁全集》第35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71页。)这些“其他的材料”中如果有像英国保守党政治家波令布鲁克(1678-1751)认为民族是上帝创造的这样的东西,斯大林绝对不会采纳。但也会见到对他有裨益的一些资料,如瑞士—德国法学家、政治理论家伯论智理(Blant Schli-J-K,1808-1887)说:“民族最重要之特质有八:(一)其始也同居一地。(二)其始也同一血统。(三)同其肢体形状。(四)同其语言。(五)同其文字。(六)同其宗教。(七)同其风俗。(八)同其生计。有此八者……是之谓民族。”(注:梁启超:《饮冰室文集》第5册,上海中华书局1937年版,第73页。)诸如此类关于民族定义的论述,都是欧洲学者之成果,我们虽然未见其列在斯大林撰文的参考书目中,但说他参阅了这些论述,也不是无端的揣测。

尽管斯大林是在非马克思主义者和马克思主义先贤们的论述基础上给民族下的定义,但这个定义是经过他科学的综合概括锤炼出来的。这是斯大林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一大贡献,得到列宁的热情赞扬和肯定。

“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同时,不言而喻,民族也和任何历史现象一样,是受变化法则支配的,它有自己的历史,有自己的始末。”(注:《斯大林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294页。)

这就是斯大林给民族下的定义。

二、斯大林民族定义的要义及对它的评述

1.民族不是种族的共同体,也不是部落的共同体,而是历史上形成的与种族、部落有区别的人们共同体。所以不宜将种族、部落与民族混为一谈。(注:参见《斯大林全集》第2卷,第291-292页。)

2.民族是历史的范畴。它有产生、发展、消亡的规律。它不是与人类相始终,而是人类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产生、到一定历史阶段就要消亡。

3.民族有别于国家。民族不是偶然的、昙花一现的混合物,而是由人们组成的稳定的共同体。然而并不是任何一个稳定的人们共同体都是民族。例如国家也是由人们组成的稳定的共同体,但它并不都是民族共同体。因为国家不一定要有全民共同的语言(这里所指的是民众的口头语言,而不是官场的文牍语言),多民族国家的情况就是如此。诚然,由一个民族组成的国家则使二者合而为一,我们称之为民族国家。然而世界上民族国家屈指可数,绝大多数是多民族国家,它有多种语言同时存在,并不影响国家的成立和存在。(注:参见《斯大林全集》第2卷,第292页。)

4.每个民族都有共同的语言。共同的语言是民族的特征之一。然而不是说不同的民族无论何时何地都操着不同的语言,也不是说凡操着同一语言的人们一定是一个民族。所以说共同语言只是民族的特征之一。

5.共同的地域是民族的特征之一。人们只有在共同的地域内世世代代共同生活,长期不断地交往,共同的语言才能形成。况且人们长期共同生活非有共同地域不可。因此,应该把共同的地域看作形成民族最基本最重要的要素而放到首要的地位。斯大林的民族定义把它放在第二位是欠妥的。

6.共同的经济生活、经济上的联系是民族的特征之一。这与伯伦智理所论“民族最重要之特质”的“同其生计”大致相同。这是对上述“世世代代共同生活,长期不断地交往”的本质性的概括。人类为求生存而进行劳动生产,发展生产力;为发展生产而出现社会分工,由于分工而发生生产专门化(专业化);于是必然产生交换、互通有无。起初,分工、交换发生在部落的内部,有“地方的局限性”。随着分工、生产专门化,促进了生产的发展。交换、交往便在部落之间发生,并形成了互相不可分割的经济联系。这就导致“地方局限性向民族性过渡”。(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56-57页。)马克思、恩格斯早就有了这个结论,只是没有明确讲出共同的经济生活是民族的特征之一。斯大林讲了这个特征,但他认为只有“度过了封建制度阶段并发展了资本主义的民族”才有“共同的经济生活”,因此才成其为“民族”。(注:参见《斯大林全集》第2卷,第294页。)我认为,斯大林否认资本主义以前就有民族,这是有悖于马克思、恩格斯的民族理论的。因而实际上斯大林也不曾想到他把自己的民族定义的适用范围也因此而缩小了。有关的学人(至少是中国不少的学人)都认为,斯大林的民族定义,尽管还有缺点和不足,但它却适用于文明历史各个阶段一切类型的民族。我以为,尽管有人不赞成斯大林的民族定义,但迄今还未见到足以替代它的能使人信服的民族定义。

7.表现在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是民族的特征之一。各民族之所以不同,不仅在于他们的生活条件不同,而且在于表现在民族文化特点上的精神形态不同。在区分不同的民族这一点上心理素质是起着不小的作用的。心理素质本身,或者如人们所说的“民族性格”本身既然表现在民族文化的特点上,它就并非不可捉摸而且不容忽视。

关于共同心理素质这个特征,斯大林论述得比较少,但它确实是不应被忽视的。斯大林对这个特征用了“精神形态”、“心理素质”、“民族性格”三个词来表述,明显看出他认为这是三个同义词语。而在最后总括民族定义的四个特征时,他用了“共同心理素质”,没有用其他两个,大概是以免与论敌鲍威尔的“民族就是相对的性格共同体”造成混乱。“心理素质”是精神形态,是意识的范畴、心理的活动,它必须通过文化形式才能表现出来。它与前面提到的“血统联盟的意识”有密切的联系。“血统联盟的意识”可以说是民族意识的早期表达方式。民族心理素质这东西,正像恩格斯说的“保存的较长久”。

8.怎样理解和运用斯大林的民族定义?斯大林讲了以下两段话:“把上述任何一个特征单独拿来作为民族的定义都是不够的。不仅如此,这些特征只要缺少一个,民族就不成其为民族。”“只有一切特征都具备才算是一个民族。”(注:《斯大林全集》第2卷,第295页。)这是斯大林在批判鲍威尔的“民族就是相对的性格共同体”,石普林格尔的“民族是思想相同和语言相同的人们的联盟”、民族是“由一群现代人组成的、和‘地域’无关的文化共同体”这些谬论时特别强调的。然而,倘若机械地搬用这个说法,恐怕要出现脱离实际或者就此否定斯大林的定义的偏向。在我看来,斯大林在后面的一段表述比较好。即:“实际上并没有什么唯一的民族特征,而只有各种特征的总和。在把各民族拿来作比较的时候,显得比较突出的有时是这个特征(民族性格),有时是那个特征(语言),有时又是另一个特征(地域、经济条件)。民族是由所有这些特征结合而成的。”(注:《斯大林全集》第2卷,第298页。)

的确,考察、识别、认定一个民族必须从上述四个特征的总体上去研究。这四个民族特征是相生、相联、相依的,而不是各自独立自生、孤立自存的。共同地域和共同经济生活是民族形成、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在此基础之上才能形成共同的民族心理素质。民族心理素质有较强的生命力。共同的民族语言也是在共同地域和共同经济之上生成的,是民族文化、民族心理素质的主要载体和主要表现工具,也有较强的生命力。但各个民族的这四个特征并不都是恒久、均衡地显现出来的。前面已经说过,民族是一个动态性的人们共同体,它是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在它形成之后的存在和发展过程中将发生变化,其中最容易发生变化的是民族地域和民族经济。拿中国民族情况的例子来说,满族的共同地域、共同经济,以至共同语言都基本上显现不出来了,但满族的共同心理素质尤其是其中的民族意识仍然存在,要是问到满族人的民族成份,几乎都会回答是满族。回族的情况大抵相似。正因为如此,国家承认二者都是民族。中国在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国共产党的英明领导下,在50年代发动了有关方家学人,正确地运用斯大林的民族定义,进行了从古未有的民族识别工作,疏理了错综复杂的民族源流和现状,科学地鉴别了全国现实的民族成份,基本上认定了党和国家实行民族平等、进行民族工作的确凿对象,有效地解决了一个又一个的民族问题,取得了举世公认的伟大成就。

9.对斯大林两次民族定义的评析。斯大林于1913年1月在《马克思主义和民族问题》中第一次给出的民族定义发表之后,得到了列宁的赞扬和肯定,但列宁不同意把它作为学术问题进行讨论。然而在原苏联一直没有停止过对斯大林的民族定义的争论。于是不得不使斯大林再次写文章回答持不同见解者,于1929年以《民族问题和列宁主义》答梅什柯夫、柯瓦里楚克及其他同志,又一次表述了“民族”概念。即:“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的民族文化特点上的共同心理素质这四个基本特征的稳定的共同体。”(注:《斯大林全集》第11卷,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286页。)

民族概念(亦即民族定义)和其他的科学定义一样,必须而且只能用语言来表达,别无其他的方法。大凡“定义”所用的语言都不是随意说来,而是字斟句酌锤炼而成的。斯大林的民族定义也不例外。

那么,斯大林在16年间给民族定义作的两次表述是否一致?总的看来,基本上是一致的,但也有一些不同。第一次定义共有56个字(含标点符号,下同);第二次定义共有66个字。第二个定义比第一个多了10个字。因此引起方家的重视。果然,中国有些方家就认为第二个比第一个讲得更清楚更明白,恭维第二个定义。我则认为不然。应当承认,第二个定义把第一个的“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的稳定的共同体”中的“一个”二字删掉,我认为删得好!除此以外所加的12个字是多余的,有的是不适当的。如第二个定义说“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有共同语言……以及表现于共同的民族文化特点上的共同心理素质这四个基本特征的稳定的共同体”,我认为以上打了“·”的字是多余的。因为:(1)共同的民族文化本身不言而喻就是有特点的,所以“特点”两字是多余的;(2)“这四个基本特征”几个字也是多余的;(3)“表现于共同的民族文化特点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中的“的民族”三个字不仅是多余的,而且是不允许的,因为它使定义产生循环论证的逻辑错误,使定义成为“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有……共同的民族文化特点……的稳定的共同体”。在定义的词语中出现被定义的词本身,这叫做循环论证,是下定义所不允许的。很明显,既然已经肯定共同的文化是民族文化,何须再界定什么是民族?第一次定义中没有这个逻辑循环的毛病,所以说第二次定义不如第一次的好。(4)两个定义中都提到的四个基本特征,无论是从实际考察还是理论分析,“共同地域”是形成民族的首要条件,是基础的基础,应当把它排在前头。

斯大林给民族下了定义是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一大贡献。尽管定义发表以来在原苏联一直有不同意见,然而就我所见到的定义来看,无一比它完整、科学。从某些译介到我国的资料来看,1970年原苏联《历史问题》编辑部给60年代关于民族理论(主要是民族定义)的讨论做的总结,基本上是肯定斯大林的定义的;原苏联著名的民族学家罗加乔夫、斯维尔德林、查麦梁、勃罗姆列伊的文章中也没有看到超越斯大林民族定义的创见。(注:参见汤正方译:《关于民族理论若干问题的讨论总结》,《民族译丛》1979年第1期。)此外,《苏联大百科全书》、《苏联百科辞典》、《哲学百科全书》、《科学共产主义辞典》、《简明外来语辞典》等有影响的辞书的民族定义辞条,基本上沿用斯大林的定义;有的辞条对“心理素质”做了不同程度的修改,有的索性不提“心理素质”(或民族气质)问题,(注:参见《民族理论专题学术讨论会发言摘要》,《民族研究》1986年第5期、第6期。)有的不仅否定“民族心理素质”作为民族的特征之一,还否定“共同地域”和“共同经济生活”是民族固有的东西。(注:参见科兹洛夫:《民族理论的若干问题》,《民族译丛》1979年第1期。)这些修改意见,我认为是不足取的。

三、对斯大林民族定义的若干理解、修订之我见

在中国,斯大林的民族定义自50年代以来逐渐引起重视。早在1950年,刘桂五在《学习》杂志第2卷第1期上答鲁中南区团校张志仁提问时,发表了对民族形成、民族定义的看法。认为民族是“资本主义上升时代的历史范畴”不符合历史事实。1954年范文澜发表《自秦汉起中国成为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原因》一文,系统地论证了汉族在秦汉时期就已形成。其结论是:“汉族自秦汉以下,既不是国家分裂时代的部族,也不是资本主义时代的资产阶级民族,而是在独特的社会条件下形成的独特的民族。”(注:《汉民族形成问题讨论集》,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18页。)从此展开了对汉民族形成的讨论。主要在历史学界进行。有同意范文澜观点的,有不同意的。两种意见的分歧集中在对斯大林民族定义的不同理解和认识上,没有对定义本身提出异议。

1962年初,由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和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部在北京共同举行了关于俄文“народностъ”一词的译名问题座谈会。座谈的中心问题是用不用“部族”一词翻译上述的这个词。这个词的原意是指在阶级社会里未进入资本主义发展阶段的族体。用不用“部族”一词的分歧实质是前资本主义的族体是不是民族的问题。与会者围绕着这两种意见展开了争论。持资本主义以前的族体也是民族而不必称为“部族”者显然与范文澜的意见基本相同。但在大同之下也有不同,所不同的是有的同志把民族形成的上限推到原始社会蒙昧时代的高级阶段,称之为蒙昧民族。(注:参见牙含章:《牙含章致方德昭的信》,《学术研究》1963年第11期。)这一次仍然没有直接涉及斯大林的民族定义本身。由于国内政治形势的关系,讨论在不长的时期内停止了。

“文革”结束后,党中央提出拨乱反正,给科学带来了春天,各条战线上的学术空气重新活跃起来。本着十一届三中全会恢复起来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一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认识论原理,从1978年开始,民族理论学界对民族、民族问题及其实质开展了比以往深入、广泛的讨论。这里仅就一些补充和修订的民族定义作些评介。

1983年以来,中国民族学、民族理论学界的一些同志对民族定义的探讨空前地思想解放,发表了许多见解。一些同志认为斯大林的民族定义“是迄今为止唯一的科学定义,它不仅为马克思主义者所接受,欧美资产阶级学者也不曾否定民族应该具备这样四个特征。”即使持这种看法的同志也认为它并非完美无缺、天衣无缝,于是提出了补充意见,认为“风俗习惯也可以列为民族构成的一个要素,这样,民族就有五个基本特征。”(注:熊锡元:《风俗习惯应否列为民族构成要素——关于民族定义的一点看法》,《民族研究》1983年第1期。)

一种定义提出:“民族无论大小,也无论其社会性质如何,一般说来,全具有共同的民族名称、民族语言、民族地域、民族经济和民族意识与民族情感五个基本要素。”这里加了“共同的民族名称”。作者认为“心理素质是一个很难捉摸的概念。而且心理素质属于心理学研究的对象,不是民族学研究的对象。”所以改为“民族意识与民族情感”。(注:杨堃:《说民族与民族支系》,《中央民族学院学报》1984年第4期。)

另一种定义提出:“构成民族的四个要素是:共同的民族意识、共同的文化、共同的语言和共同的历史渊源。”“这四个要素应该作为一个整体来识别民族,而不是逐条衡量,缺一不可。”(注:阮西湖:《关于民族形成的几个理论问题》,《民族研究》1986年第5期。)

又一种定义提出:“民族是随着统一地域、统一经济联系、统一文学语言及文化、心理和自我意识的某些统一特点的产生而形成的一种特殊形式的稳定的社会集团。”(注:李振锡:《论斯大林民族定义的重新认识和修改》,《民族研究》1986年第5期。)

上述这些民族定义,不无可取之处。如“心理素质是一个很难捉摸的概念,而且心理素质属于心理学研究的对象,不是民族学研究的对象。”这个分析就很好!然而总的看来也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因为它们确实不比斯大林的定义更好更科学。这里对上述诸种定义的一些新提法谈谈我的看法。

我认为:民族意识和民族情感是同义词,有民族意识必然有民族情感。民族情感的表达是民族意识的一种主要的外在形式。此两者在定义中并用就显得重复了。

民族名称不是民族的基本要素。民族名称是一个代号,它像人名、国名一样是人生成、国建成之后给予的,不是生成建成之不可缺的基本要素。中国在民族识别时将为数众多不同族称的人群经过科学研究归纳为一个民族,给了它一个统一的族名,但这些民族在识别认定前就已客观存在,只不过长期未被认识(包括自我和他人)和认定。识别、认定一个民族是科学研究的结果和国家政府的行为。它不等于民族的形成。有的民族早已形成,但未被认识,当他们被识别认定之时采用什么族名(包括原有的或新定的),只标志着他们已被认定,不标志着他们的最后形成。所以民族名称不是形成民族的基本要素。

风俗习惯已包含在共同的族体文化之中。不同的族体有不同的礼仪禁忌等习俗,是构成民族文化的重要内容,但不能独立为构成民族的一个要素,因为它不如民族文化的涵盖量广。

构成民族的要素中没有共同的地域、共同的经济生活的民族定义是很不妥的,因为它使民族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以纯意识和文化去探究民族这种人们共同体是不能得出科学的结论的。

共同的历史渊源作为民族定义的一个要素,也难以与众多民族实体的历史和现状相一致。以中国民族的历史渊源来看,尽管汉族在数千年的民族过程中融合了许多其他的氏族、部落、民族或其部分成员,但仍然沿袭着以中华文化为主流的民族特征。至于其他的数十种少数民族,则多是在同源异流、异源同流、有分有合的曲折复杂过程中组合形成的。云南、贵州、湖南、广西的许多民族就是这种情况。若要说他们的历史渊源,当今同一语族、语支的各民族都有共同的历史渊源,应当成为一个民族,可是在数百年的历史过程中他们却又形成了各具特征的独立的民族,我们不能不承认这个现实。这方面的实例很多。(注:参见拙文:《中国的民族》,《中央民族大学学报》1998年第2期。)因此说,把共同的历史渊源作为民族定义的一个要素没有普遍意义。

前面列举的最后一个民族定义,基本上保持了斯大林定义的四个要素,在表述上确有特异。它比斯大林的定义少了“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这个内容。依我看,民族定义中强调这个内容很有必要。它说明民族的形成是长期历史的积累,非一朝一夕之功。斯大林用“共同”,这里用了“统一”,二者无实质性的差别。“统一的文学语言”一词首先在《苏联大百科全书》1974年版、《苏联百科辞典》1980年版的民族定义里用过。“统一的文学语言”比“共同语言”费解。何谓文学语言?要是拿它与《共产党宣言》里的“由许多种民族和地方的文学形成了一种世界的文学”相一致来看,是指科学、艺术、哲学等方面的书面著作(语言)。(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55页。)不知作者的意思是不是这样?如若是这样的话,这个要求有些高了。中国有五十多个民族,世界有二三千个民族,其中有相当多的民族没有与其民族语言相对应的文字,自然谈不上有共同的书面著作。可是,至少在中国已经承认他们是民族了。因为他们有共同的民族语言(口头语及口头民族文学)。如若依照这个定义的要求就不能承认他们是民族。那样的话,势必要脱离实际。看来用“统一的文学语言”这个定义的作者似乎在这一点上考虑欠周。同时定义中用了“某些”这个不确定的、模糊的词来表达民族定义也是不妥当的。

勿庸讳言,既然我有上述这些意见,自然也应该有一个民族定义才好。我认为,迄今还没有见到一个定义是超过斯大林的,但它也不是一件无缝的“天衣”,完美无缺。有些提法至少可以使它更合理些、科学些,以使读者更容易理解、容易操作些,应当说这是我们后来人努力争取做的事情。有鉴于此,也将我认为应怎样表述的民族定义写在下面,与大家共同探讨。

“民族是人们在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形成有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共同语言和文化、共同族体性格和族属意识的稳定的社会共同体。”

释义概要是:民族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形成,不是在人类出现的同时就有的;人们首先有共同居住的地域才有共同的经济生活,随之才有共同语言和文化等要素的形成;具备了这些要素的人们共同体就是民族。民族比其他的人们共同体稳定,存在的时间更长久。以上讲的是定义内涵的科学逻辑,它们是依次相联相生的。

共同文化应含文学、医学、历算、艺术(建筑、服饰、音乐、舞蹈等)、节庆、婚丧、礼仪、禁忌及生活习尚等的共同的特点。

族体性格,指全民族性的性格的特点,如粗犷、豪放、诙谐、温柔、敦厚、求实等,不以个别人的气质和性格而论。至于勤劳勇敢、智慧、热情、好客、能歌善舞不是某个民族所独有的性格特征,这些众多的民族都同样具有的生活表现,不宜作为界定民族的要素。

族属意识,也可谓族性意识,即通常说的民族认同意识和分界意识,亦即“对他而自觉为我”。(注:梁启超:《梁任公近著第一辑》(下卷),商务印书馆1925年版,第44-45页。)它是民族意识最浅层又是最重要的表现,比民族意识更容易被人们感知和理解。用“族体性格”和“族属意识”能通俗准确地说明“心理素质”想说明而又难以说明的问题,所以改用它要比“心理素质”好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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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斯大林的国籍定义_斯大林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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