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分类审计程序制度初探_审计质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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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从根本上解决任务多人员少的矛盾,只有在提高效率上着手,改革审计程序,积极尝试适用简易和协助程序。研究开发简易和协助审计程序,有利于实现繁简分流,使审计机关集中力量审计重大、疑难项目。

1.简易审计程序。法院审判直接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为了平衡协调审判质量与审判效率,无论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都大量适用简易程序。审计作为财政经济监督活动,同样是查明事实,依据法律法规提出判断意见。因此审计也可以借鉴司法程序,推行简易审计程序。

其适用于简单项目和调查项目,具体由县以上审计机关行政首长决定和批准,根据审计法律精神,可以不受通常的一般审计准则的约束。审计机关对事实清楚、法律法规明确、没有争议、影响较小的简单审计项目,或者经有关部门或领导安排、被审计单位请求的项目,可以简化外部和内部程序,快审快结。在规定的前提条件下,可以当场审计。

适用简易程序审计的,审计时间应当予以限定,不得无故延长。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情况复杂,需要转为一般程序审计的,应当转为一般程序;已经按照一般程序审计的,在审计过程中,对个别事项可采用简易程序审计。适用简易程序审计的,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内容,用书面方式告知被审计单位,审计记录和证据同样必须经过被审计单位签章。审计报告必须加盖审计机关公章,其结果应当依法公开。

2.协助审计程序。根据被审计单位要求,可实行审计组长由审计机关人员担任,被审计单位给予人力、后勤保障和技术支持的审计,但是必须服从审计机关规定,按审计组长要求工作。协助审计,包括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内部助理审计人员或者其他辅助人员,以及被审计单位聘用的社会审计人员。在协助审计程序中,应当注意保持审计独立性的实质性完整。这类审计程序主要适用于审计范围、审计目标、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审计过程、审计结果不敏感的项目。

3.一般审计程序。主要是适用于通常的较为大型和复杂的审计项目,必须严格遵循《审计法》和审计准则的各项要求。一般程序是目前正常审计所采用的程序。

4.特别审计程序。这种审计程序,主要适用于特殊目的、特殊标准、特殊要求、特殊性质等审计项目。《审计法》已经明确,审计机关行政首长或者领导机关可以确定是否需要适用特殊审计程序。

除特别审计程序外,被审计单位有程序的选择权。如果被审计单位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并且异议成立的,或者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转入一般审计程序。

简易与协助审计程序的价值,在于大大加快审计速度,减少审计人力物力资源的消耗,同时有效地减轻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成本耗费,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如果被审计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选择简易或者协助程序,可以在较短时间内完成审计任务,较大程度地减少被审计单位与审计机关之间可能产生工作性冲突,有助于建立民主、和谐的审计环境。

在确保程序公正的前提下,快捷就成为衡量程序内在价值的一个重要标准。它除了可以促使被审计单位提高配合协助的主动性外,同时也可以加强审计人员的责任意识,大大提高审计质量。适用简易程序以现场审计和当场报告为原则,将会大大减少外在因素对审计活动的影响和干扰,减少人情、关系、受贿等现象发生的概率,有利于强化审计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体现审计的客观公正。简易与协助程序的实施,有利于加速审计人员职业化的进程。提高审计人员的职业水平,促进审计效率提高。在适用简易和协助程序审计的情况下,被审计单位受到充分尊重,有利于塑造和谐审计理念,审计结论和意见及建议容易得到落实,从而减少审计之累,节省审计成本,社会效益同样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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