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艳艳[1]2014年在《儿童与权利:理论建构与反思》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权利与人权观念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人权话语逐渐扩张,人权主体逐渐普遍化,儿童的权利问题逐渐地引起了不同学科的关注和讨论。从人类历史来看,儿童以及儿童权利的发现,是人类社会发展历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对儿童权利的研究在近现代社会呈现出日益增多的趋势。中国学术界对儿童权利的关注始于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颁布之后。至此,大量涌现出的研究文献表明中国学术界和政策界对儿童权利以及儿童问题的重视。然而,由于中国儿童权利研究是在国际社会推动下后发形成的,对于中国传统文化而言是一种“舶来品”。大多数研究基于《儿童权利公约》的约定进行描述性研究或者解释性研究,往往将儿童拥有权利视为不证自明的真理,缺乏对儿童权利理论深层次的反思和讨论,缺乏对儿童道德地位的分析和思考,这也导致了在儿童权利保护的立法与政策实践中往往停留在形式化的层面,儿童的地位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善。相对而言,西方社会对儿童以及儿童权利关注更早,甚至可以追溯到17世纪左右,围绕着儿童权利产生了不同的理论观念和流派。鉴于此,本文通过梳理西方理论发展过程中对儿童、权利以及儿童权利相关问题的认识,从道德哲学与权利哲学的角度,对儿童权利基本问题的脉络进行深入解构和分析,把握儿童权利的主体、内容以及边界等基本问题,明确儿童权利理论自身的逻辑、内容和价值基础,以为中国以及世界各国儿童权利保护的立法与政策提供一种基本的理论基础。在具体的分析过程中,论文主要讨论了儿童权利的内涵与性质、儿童权利的正当性、儿童权利的主体内容、儿童权利与父母权利之间的关系以及国家亲权对儿童和家庭干预的范围等问题。要理解儿童权利的概念和本质,首先应该明确“儿童”的含义与本质,可以说,有什么样的儿童观,就有什么样的儿童权利观。儿童既是人类生物发展的一个必经阶段,又是一种社会文化建构的产物。以往的儿童研究揭示出,人类历史上对儿童本质的认识并不统一,即使当代不同文化内也会产生诸多差异性。对儿童认识经历了一个较为漫长的历史过程,总体趋势是儿童逐渐摆脱了对家庭、父母的依附和附属地位,获得与成年人相同的道德地位,儿童作为积极行动者的价值也逐渐被认同。在明晰了儿童这一核心概念之后,澄清并把握“权利”的本质和内涵也对理解儿童权利至关重要。利益论、选择论、资格论、要求论等基于不同的理论概念和论证逻辑来认识权利本质,为把握儿童权利提供了基础。由于儿童与成年人所具有的差异性,儿童权利的要素综融了权利的不同面向,即儿童权利不仅是利益、资格,也是要求、选择,任何单一面向下理解儿童权利都会存在着一定的简单化和片面化倾向。总的看来,儿童权利从最初关注困境中的儿童发展到关注所有儿童、从最初关注儿童生活境遇的改善发展到关注儿童自身的自主和自决,儿童权利理论在历史流变中的发展轨迹揭示出人类对自身的反思和社会结构的演变。尽管面临着诸多批判和反驳,儿童权利话语的价值和重要性是不容忽视的。虽然解答了“什么是儿童权利”这一问题,但是“儿童为什么拥有权利”呢?儿童权利话语是否具有正当性?反对者认为权利话语并不适合儿童,即使认同儿童权利的一些学者,也会认为儿童本身并不能成为权利主体,而应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成年监护者来代为行使。西方权利哲学的传统将“人”限定为理性的成年人,将权利与行使权利的能力相联系,因而将儿童排除在外,因而,基于“儿童是人,所以拥有人权”的人权论证逻辑易受攻击。儿童权利理论者利用主体能力的权利建构范式,或者是从儿童缺乏能力的现实出发、或者基于儿童具备能力的科学研究出发来论证儿童作为权利主体的正当性,虽然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和理论支持,但是将权利与能力连接起来的范式本身并不利于儿童权利(尤其是自主性权利)的主张。随着西方哲学从主体性向主体间性的转向,儿童权利论证的范式也开始强调通过主体间关系来为儿童权利提供正当性,儿童权利成为成年人与儿童之间的一种协商、沟通与承认。然而这种论证范式也使得儿童受制于成年社会,因为儿童协商能力的不成熟使得儿童权利成为成年人主导下的产物。本研究提出了以需要为基础的儿童权利分析框架,借助生态系统理论对儿童发展的描述,将主体能力范式与主体间关系范式整合,又回归到儿童的需要和人的本性,为儿童权利提供正当性。既然儿童拥有权利,那么儿童拥有哪些基本权利呢?从儿童的需要出发,儿童生存权和自由权成为儿童最为核心的权利,这两类核心权利又可以结合《儿童权利公约》以及其他人权文件具体化为不同的权利类型。虽然无法穷尽儿童所有的权利类型,但是这一基于哲学和法学的讨论将为儿童权利的操作化和具体化提供一个指导。由于儿童具体权利基于不同的理论假设和价值基础,儿童权利之间会发生冲突,坚持“儿童最佳利益”原则,将儿童的利益和发展放到首位,便能有效地协调和解决不同权利之间的冲突。儿童权利也面临着外部的挑战和冲突,最首要的来自于父母权利。传统上通常将家庭内部事务交给父母来裁定和处置,因而,儿童权利话语的产生使一些人担忧传统的父母权利受到挑战。随着社会的发展,父母权利也经历了由家长本位、父本位以及儿童本位的历史演变过程。父母权利与儿童权利之间既有一致性,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矛盾和冲突,如父母权利的滥用与缺失、父母权利的过度干预等都会对儿童生活造成影响,阻碍儿童权利的实现。实际上,儿童权利与父母权利并非完全对立的,二者能够结合起来共同应对社会的不公,但是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应该对父母权利进行一些限制乃至剥夺。儿童权利话语也挑战了传统上对国家和家庭关系的认识。家庭与国家之间呈现出不同的关系态势,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国家对家庭的干预强度与广度并不一致。针对国家是否应该干预家庭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干预家庭,不同理论流派的看法不一,或者主张自由主义下的家庭自治,或者主张国家干预家庭。现代社会关系的转变已经使得国家干预成为家庭和儿童利益的重要保护,但是这种国家干预也是有一定的限制的,因而本研究也讨论了国家亲权理论下,国家对家庭干预的原则以及对国家权力的限制。通过对以上问题的阐述,本研究将补充和完善权利理论研究,对一些已有的研究主题,如义务、责任等提供启示,进一步深化中国儿童权利理论研究,澄清由于文化和价值冲突所导致的对儿童权利一些基本问题的模糊、混乱认识。虽然本研究主要基于西方儿童权利的发展脉络进行梳理,但是本研究最终将为中国儿童保护制度与政策提供基础。事实上,如果脱离了理论基础和社会背景,简单地将西方儿童权利保护制度进行移植或者复制,很难使儿童权利保护制度发挥其有效性。这一切的研究目的实际上都服务于一个最终的目标,即实现儿童的自由和自我价值。本研究期望通过这一学术性的探讨,来唤起社会各方对儿童问题的关注和审视,以进一步对儿童的地位、儿童的自由、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目的等问题进行反思,从而为儿童的发展和自我价值的实现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就目前中国学术界对儿童权利研究的现状而言,本论文有如下几方面的创新。第一,目前大多数研究集中在对儿童权利的经验研究或行动研究,从权利哲学、道德哲学的理论脉络下梳理不同理论和学者对儿童、儿童权利问题的相关认识和讨论是目前较新的一种尝试;第二,目前大多数研究将儿童拥有权利视为不证自明的,本论文深入讨论了不同论证范式对儿童作为权利主体的论证,为儿童权利理论建构提供一个基础;第三,在考察儿童权利问题时,不仅关注对儿童与权利问题的分析和理解,而且强调围绕儿童权利所产生的不同权力关系进行分析,例如家庭内部的权力关系、家庭与国家政府之间的权力关系等,这一视角有助于补充目前对儿童权利的研究。总之,较之目前学术界中主要针对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政策、程序等研究,本论文试图从儿童权利背后的理论逻辑、主导价值、所涉及的主体关系等角度出发来关注儿童与权利问题。但是,本文的不足也很明显。首先,由于作者跨专业所导致的理论视角和知识结构的差异性,在梳理西方权利哲学和道德哲学有关儿童权利的相关理论和认识时,难免有所遗漏或者偏差,影响了相关内容的完备性;其次,由于所涉及的内容较多,使分析的深度受到影响,使得一些章节的理论性较为薄弱,比如第三章;再次,对儿童权利背后的价值、伦理等问题分析的不够深入。这些将是未来努力进行突破和完善的主要方向。当然,围绕儿童权利还有很多其他的重要问题,例如儿童权利保护的原则、法律框架、政策与制度设计以及具体的儿童服务技能、价值等等,本论文并没有深入到这些具体问题当中进行讨论和分析,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对这些问题的认识和分析对保护和增进儿童权利也是十分重要的,甚至同样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这些问题也为本论文开放了进一步研究的空间,吸引着作者对儿童权利保持着持续的研究兴趣和热情。
倪冰青[2]2017年在《当代西方动物权利论研究》文中提出本文简要梳理当代西方动物权利论的思想,概括和整理当代西方的人与动物关系的变化,以及集中讨论动物权利论所争论的核心问题,试图提供关于如何处理人与动物关系的参考。导论部分交代了本文的选题背景、选题目的、国内外文献综述、研究方法以及写作时遇到的难点和本文的创新之处。第一章主要展示了西方早期的动物观。在西方历史上,大体秉承的是人类支配动物的观点,在思想上体现为人类中心主义。首先,介绍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思想,它最早来源于古老的《圣经》;其次,介绍人类中心主义的四种形态的代表人物及其主要思想和他们对后世的影响;再次,总结人与动物的关系有三个阶段和两个转折。最后,介绍人与动物关系变化的一个关键时期,而在这个时期的经济、科技、文化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和变化并影响人们的价值观,从而助长了人与动物关系的分裂。第二章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方面,介绍非人类中心主义的起源与发展。非人类中心主义开始于功利主义创始人边沁,在达尔文的进化论出现之后得到发展,随后兴起了一系列的保护动物的思想。另一方面,介绍动物权利概念以及形成背景。第三章讨论动物解放论的代表——彼得·辛格的主要思想及其来源以及它的影响,然后是后续的学者对他的讨论和补充。第四章着重介绍强式动物权利论的代表——汤姆·雷根的主要思想及其来源和它的影响,然后是后续的学者对他的讨论和补充。第五章介绍动物权利论的全面反对的代表人物,卡尔·科亨的主要论断,他对动物解放论和动物权利论的反对意见,以及他与汤姆·雷根的主要纷争。最后,总结部分着重对比及概括主要动物权利论者的观点。通过对西方当代动物权利论的研究,笔者尝试提出构建人与动物和谐关系的粗浅看法。
王茂庆[3]2012年在《中国法制转型期的“权利观”考察》文中认为权利话语的兴起是当代中国最值得关注的时代现象,权利问题构成了当代中国法学界最热衷的学术论题。要对“权利”做横跨时空、普遍适用的界定是非常困难的,因为没有关于“权利”的一元真理,只有对“权利”各式各样的诠释。但是,“权利”往往又是法律思想大厦的基石、理论论证的起点,因为研究者的“权利”的观念不同,表明了他们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不同。权利观念是研究者背后的潜台词,是其理论体系的最深预设。法学界是当代中国权利研究的主力军,而学者的权利观念无疑是全社会权利观念的凝结和代表。因此,本文主要以法学界为对象对当代中国转型期的权利观进行考察,并进而以此为切面展示当下中国法学研究乃至法制转型的社会景观,就成为了本文的出发点。权利作为思想的基素无疑是当代中国最值得关注和研究的“单元观念”。当我们把视线定格于当代中国法学界短短的三十余年,“权利本位论”、“权利与义务一致论”、“法权论”、“义务先定论”、法律权利理论、权利社会理论、权利政治论等等交替“登场亮相”,呈现出一副色彩斑斓、争奇斗艳的权利研究图景。对各式各样的权利观进行认真梳理,我们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将权利视为法律技术或者工具,乃是分析法学范式下的权利观念。其主要特点是把权利和义务置于法律之内,也就是将之放在法律关系之中作为法律关系的要素来理解的。这种权利观在当代中国有复杂的历史渊源,按照时间顺序,分别为民国时期的分析法学权利观、改革开放前的国家法权利观、以及改革开放后重新引进的现代西方分析法学权利观。将权利视为一种法律技术或者手段,在当下主要有五个面向,即形式主义的权利观、技术主义的权利观、国家主义的权利观、工具主义的权利观和程序主义的权利观。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具有多重视域,主要有法律关系视域下的权利与义务、基本范畴视域下的权利与义务、基石范畴视域下的权利与义务、法权范畴视域下的权利与义务、“义务先定论”下的权利与义务。其中,法律关系、基本范畴、“法权论”、“义务先定论”四种视域就是分析法学范式在当代中国法学界的具体体现,它们的目的都是建构更为合理的法学理论体系和方法。因此,此类权利观念就是分析法学范式下的法律权利观。把权利视为法律价值或者正义,乃是价值论范式下的权利观念。其主要特点是跳出法律权利的视域,摆脱分析法学范式的观念规制,通过诉诸人的主体性、平等、自由等价值,来阐释权利的正当性,或者说,赋予权利以正当性的价值意涵。“权利本位论”主张权利是法哲学的基石范畴,它所体现的正是价值论范式的权利观。普遍人权观更是直接表达了价值论范式权利观的立场。但是,作为法律价值或者正义的权利不能在权利与义务关系的逻辑技术层面上得到说明,而只能在权利与权力、国家与个体的价值关系中才能得到解释。“法权论”主张权利与权力是法学的基本矛盾,主张用权利与权力的统一体即法权来取代权利、义务的分析模式,以“更新”法理学与法学理论体系。因此,要把握价值论范式下的权利观念,必须从实质价值层面把握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所谓价值论意义上的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即以权利为目的、权力是手段为基础的,基于目的总是高于手段的哲学上的一种论说。把权利视为一种社会事实,乃是法社会学范式下的权利观念。当代中国法学界有部分学者运用社会学方法研究权利乃至法治等问题,开辟出了一条权利研究的社会理论进路。从社会学的视角看,权利是一种社会事实,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通过社会调查、统计分析等实证研究,能够获得关于权利的观念、体系、以及机制的知识,还可以获得关于权利发展的知识。由于这些知识是在尽量排除主观价值的基础上获得的,因而被认为是客观的。权利社会理论视域中的权利观念主要包括:权利的社会事实观念、权利发展观念、权利发展与社会发展的互动观念以及权利时代观。有的权利社会理论寄希望于立法者的理性,通过完善立法,来加强权利保护和实现,而透过个案研究,诉诸司法者的理性,通过个案正义来加强权利的保护和实现问题,构成了当代中国法学界的一个重要趋势或者面向,可以将之概括为司法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另外,基于权利社会理论的问题意识和方法,当代中国法学界创造性地提炼出了民权观念和和谐人权观念。把基本权利视为权利实现的基石和纽结,乃是宪政论范式下的权利观念。基本权利“上承”价值论范式意义上的权利,“下连”分析法学范式意义下的法律权利,并“扎根”于社会事实层面上的权利,乃是作为沟通工具的宪政论范式权利观。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法学界特别是宪法学界围绕宪法司法化问题,积极研究基本权利问题,开辟出了宪政范式的权利研究进路,并形成了当代中国法学界的基本权利观。从“形而上”的法律价值到“形而下”的法律技术,并受制于“客观性”的权利事实,基本权利起着桥梁、媒介的作用。一方面,价值意义上的人权或道德权利通过基本权利借助于宪法文本得到了表达,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自身的主观性,使得自身可以被把握、沟通、理解和实现;另一方面,具体化、实证化的法律权利通过基本权利借助于宪法文本可以克服自身的机械性、滞后性,变得不再僵化、教条。经过10余年的积极研究,围绕基本权利的概念、体系、效力、功能以及实现,形成了一套体系化的基本权利观。纵观当代中国法学界三十年来的权利研究及其观念演变,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上四个阶段。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占主流地位的是分析法学范式的权利研究及其权利观念;到了20世纪90年代,又先后出现了价值论范式的权利研究及其权利观念,以及社会学范式的权利研究及其观念;而进入21世纪之后,对基本权利问题的研究异军突起、日渐高潮,形成了宪政范式的权利研究及其观念。当代中国法学界的权利研究经历了从“法律下”到“法律上”再到“社会中”、以及“宪法内”四个阶段,并在当下呈现出多种研究范式和观念并存、沟通和启发的局面。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权利研究及相应权利观念的“主调”和方法有所不同,但前一阶段的研究范式和旨趣并未消失、且依然存在,只是新范式和旨趣开始出现并引起法学界的关注和追捧,而且,后续阶段的权利研究所呈现出来的新范式、新特点以及新观念,则进一步丰富了当代中国法学界的权利研究和权利观念。权利观是当代中国法制转型的重要推动力量。马克思主义关于权利与义务“一致性”的观念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发挥的巨大作用,奠定了当代中国法制转型的现实基础。权利作为法律技术的观念为法制转型提供了技术和手段,借助于权利、义务这两个规范人们行为的主要手段,在不长的时间内我国建成了社会主义法制;权利作为法律价值的观念使我国真正开启了由法制到法治、由人治到法治的现代化转型;权利作为社会事实的观念将权利问题与中国的历史背景、传统文化联系起来考察,为我们提供了另外一幅法制建设和转型的图景;作为权利基石和纽结的基本权利观则让我们把握住了当代中国法制转型的关键环节——宪政。
武培培, 包庆德[4]2013年在《当代西方动物权利研究评述》文中研究说明环保运动促使动物权利论的产生。汤姆.雷根是动物权利论的精神领袖,他宣称动物和人一样都是生命主体,都同等地拥有天赋价值,也拥有这一价值所赋予的基本道德权利,即获得尊重的平等权利。詹姆斯.里查尔斯、玛丽.沃伦、加里.L.弗兰西恩分别论证动物享有基本的道德权利,卡尔.科亨等人反对动物拥有权利,他们对权利的主体以及动物权利的论证基础提出了质疑,指出人类应该尊重和保护动物,但并不意味着动物拥有权利。在生态危机全球化的今天,动物权利论思想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
杨帆[5]2007年在《自然权利理论研究》文中提出人人生而自由、生而平等、生而具有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成立政府的目的就是保护这些权利,一旦政府违背了这个目的,人民就有权改变或者废除它,并成立新的政府。自然权利理论的这些基本原则在十八世纪晚期的时候被美国独立宣言和法国人权宣言所接受,对人类现代社会政治价值观念的形成以及现代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形成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但是,这一理论在后来的政治哲学史上却接连不断地遭到以功利主义、历史主义、共同体主义为代表的社会政治理论的批评和否定,并在十九世纪走向衰落和沉寂。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自然法学说、社会契约论以及自然状态理论分析模式的相继复兴使得功利主义、历史主义以及共同体主义对自然权利论的诸多批评开始受到质疑,功利主义、历史主义以及共同体主义自身的问题日益受到关注、批评和清算。相应的是,当今时代权利问题的凸显使得自然权利理论再次进入当代政治哲学、道德哲学以及法哲学的研究领域之中。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以个人权利为基本取向的新自由主义的强势兴起以及迅速成为当代政治哲学主流的事实表明,自然权利理论对于当代世界依然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袁敏[6]2014年在《汤姆·雷根动物权利论研究》文中提出汤姆·雷根的动物权利论从哲学角度彻底反思了动物的权利这一命题,是动物解放运动中的最重要的理论之一。他认为只有把权利赋予动物,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对动物的伤害。他从人权的基础出发,师承康德的义务论传统,认为动物具有自身的目的,不可以仅仅作为工具。因为功利主义将个体仅仅视为价值的容器,所以雷根反对将动物的道德地位论述建立在功利主义上,他认为真正的平等在于相似个体相似对待,人类和动物都是生命主体,都具有固有价值,不论对他人的用处如何,对于自己都有其重要性。凡符合生命主体标准的个体都具有固有价值,且因此具有道德权利。在这一基本权利的基础上,雷根又进一步演绎出了尊重原则和伤害原则,即拥有固有价值的生命主体都拥有得到尊重对待和初步不受伤害的基本道德权利。而诉诸最小压倒原则和恶化原则,不受伤害的权利也可以被压倒。雷根的动物权利理论在赋予动物充足的道德权利方面具有很大的优势,但它也受到了弱式动物权利论和非动物权利论的全面反对。研究雷根的动物权利论,对于推进我国的动物保护运动,发展我国环境伦理水平,完善我国生态伦理理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朱海林[7]2011年在《国内道德权利问题研究综述》文中指出道德权利是伦理学研究中一个倍受争议的基础理论问题。经过20多年的理论探索,我国的道德权利问题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概括起来,该研究主要包括这样几个焦点问题:道德权利是否存在、是否科学的伦理学范畴,道德权利的内涵,道德权利存在的基础或依据,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的关系,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的关系;道德权利的保障与实现,以及具体领域的道德权利问题。
张璐璐[8]2018年在《保罗·泰勒“固有价值”范畴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目前,全球性的生态危机日益严峻。表面上看,生态危机是人类为追求经济利益,对自然过度开采的结果。但从根本上来看,生态危机是人类环境伦理观念危机的体现。对生态危机的解决,也许可以在环境伦理理论中找到答案。保罗·泰勒是西方环境伦理学领域中的权威学者,对其理论进行回顾,其意义可以给生态危机的解决提供一面历史之镜。以往研究多从尊重自然态度、生物中心论自然观和环境伦理规范这三大部分对泰勒理论进行宏观研究。固有价值是泰勒理论中的核心范畴,是其立论之基。由此,本文从微观入手,以泰勒的固有价值为线索,通过对固有价值的源起、内涵、意义、固有价值为生物中心论的辩护过程及困境的研究,力求深入把握泰勒理论之脉络。泰勒的固有价值是个体与生俱来的非外在性的作为目的的价值,个体固有价值得到完善,个体便实现自身的善的内涵在亚里士多德的最高善、摩尔的内在价值、马斯洛的内在价值等范畴中可以找到思想来源。泰勒将雷根的固有价值的对象由动物扩展为所有生物;将雷根的道德主体、道德病人、尊重原则和伤害原则进行继承与发展,并且重新定义为道德代理人、道德主体、尊重自然和不伤害原则。固有价值与善、内在价值、天赋价值的区别在于固有价值是包含着人和其他生物具有道德关系的道德判断的客观价值。泰勒生物中心论的论证逻辑包括三个步骤:每个人因具有同等固有价值而值得尊重;其他生物和人类具有同等固有价值;由人到其他生物,做到尊重自然。泰勒的固有价值不仅使其理论成为现代捍卫生物中心论最完整且最具哲学深度的理论,而且对环境伦理学的理论和实践都产生了重要影响。泰勒通过固有价值建构他的生物中心论,但这一建构并不成功。首先,固有价值论证面临困境:(1)泰勒并没有为固有价值的判定在逻辑上提供一个坚实的依据;(2)泰勒对“人类比其他生物具有更大固有价值的人类优越论”的否定失败;由于(1)和(2)的原因,最终导致泰勒对“其他生物和人类具有同等固有价值”的论证失败。其次,泰勒对其他生物拥有固有价值的证成是成功的,但以此为由,将人和其他生物的固有价值同等化而主张人和其他生物拥有同等的道德地位是不合理的。而且,泰勒忽视了整体生物圈的价值,将人类对整体生物圈应负有的道德责任排除在外,这也是不合理的。我们应该将人的价值放于其他生物的价值之上,确立整体生物圈的价值,坚持人的价值和整体生物圈的价值的双重统一。在实践中,从环境正义观的代际正义、代内正义和种际正义三个维度出发,在不同的维度用以不同的生态伦理准则,从而实现人与自然的“反思平衡”。
张立伟[9]2006年在《权利的功利化及其限制》文中研究说明功利主义与自然法理论共同构成了现代权利理论的两大传统。功利论和权利论的论辩也是当代权利哲学中的重大事件。本文力图通过对边沁和密尔这两位最著名的功利主义理论家的权利理论的研究,来展现权利的功利化这一过程,并探讨功利主义权利理论的局限性与优势所在。本文分为下列几个部分。其中,导论部分介绍本文选题的理论背景及意义,并分析权利功利化命题的内涵,以及论文的大致框架。第一章提出权利功利化这一命题,并为后面的探讨作理论上的铺垫。首先,分析功利主义兴起的历史背景以及理论渊源,这些对于理解功利主义的一些基本命题和特征是非常重要的。其次,探讨了功利主义的三个重要命题,这些命题与其权利理论直接相关。之后,作者将权利的功利化命题分为两个方面:权利的正当性问题以及权利概念问题,并在方法论上做了简要说明。第二章通过比较在十八、十九世纪自然权利理论所遭遇的几种批判,来阐释边沁基于其功利主义理论对自然权利所进行的批判。边沁的批判,作者将其称之为“去自然化”,权利的去自然化可以看作是权利功利化命题的一个分命题。第三章探讨功利主义的分析性权利概念。功利主义的权利概念所体现出来的不同于其他权利概念之处,就在于它注重对权利的客观的实证的描述以及基于利益关系对权利结构的分析,从而体现出分析性的特征。第四章探讨权利功利化所包含的权利正当性问题。在功利主义所建构的权利正当性理论中,作者反驳一种认为坚持纯粹的实证主义立场必然导致法律权利包容命题以及道德权利排斥命题的观点,在此基础上,本文阐释了密尔对于功利主义与道德权利概念之间的包容关系的论证。第五章针对功利主义所遭受的批判进行理论上的辩护。这里的批判主要是在两个层面上,认识论上的批判——功利计算的不可能,以及在道德上的批判――侵害个人权利。第六章得出一种有限的功利主义权利理论。功利主义对批判进行了回应,这种回应体现出它试图与权利论相调和的倾向。这种倾向在德沃金的权利理论中也得到了体现。在作者看来,权利论和功利主义的调和正是功利主义权利理论的有限性和有效性的结合。
征汉年[10]2005年在《道德权利:权利化的义务》文中研究指明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道德权利问题几乎未被纳入我国政治学、伦理学和法社会学研究的视野,从80年代中期开始,道德权利问题才逐渐受到伦理学界的关注。道德和法律都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它们的共同根据只能是现实的经济关系。道德权利从施行方式上说是为一定的道德体系所认可的、由特殊的道德调控方式所维系的权利,从要求方式上说是索要相应义务的权利。
参考文献:
[1]. 儿童与权利:理论建构与反思[D]. 孙艳艳. 山东大学. 2014
[2]. 当代西方动物权利论研究[D]. 倪冰青. 浙江工业大学. 2017
[3]. 中国法制转型期的“权利观”考察[D]. 王茂庆. 山东大学. 2012
[4]. 当代西方动物权利研究评述[J]. 武培培, 包庆德. 自然辩证法研究. 2013
[5]. 自然权利理论研究[D]. 杨帆. 吉林大学. 2007
[6]. 汤姆·雷根动物权利论研究[D]. 袁敏. 南京师范大学. 2014
[7]. 国内道德权利问题研究综述[J]. 朱海林.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
[8]. 保罗·泰勒“固有价值”范畴研究[D]. 张璐璐. 内蒙古师范大学. 2018
[9]. 权利的功利化及其限制[D]. 张立伟.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10]. 道德权利:权利化的义务[J]. 征汉年.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