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吸引外资的若干法律规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印尼论文,吸引外资论文,法律规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法律制度
自80年代中期以来,印尼经济一直以较高的速度发展。印尼经济迅速发展的原因很多,吸引和利用国际资金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
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资金不足是印尼发展经济的一大难题。为解决这个问题,印尼政府决定吸引外资,并于1967年颁布了《外国投资法》,后来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又多次进行了修改,还制定了其他一系列有关法规,为吸引和利用外资提供了法律依据。现将印尼吸引和利用外资的若干法律规定分述如下:
——投资领域。印尼将投资的领域分为开放的和非开放的两部分,前者允许外商投资,后者只允许内商投资,外商不得涉足。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外商投资的领域和项目在不断扩大,限制不断减少。1987年政府宣布放宽申请和扩大投资领域的审批制度,将限制外商投资的项目由273个减少到75个,其中只有9个是严格禁止外商投资的。同时也将外商的注册资金100万美元降至25万美元。1992年4月,印尼政府又颁布新政策,允许外商进入公路、铁路等交通运输部门。1994年6月, 政府公布的一项法令,允许外资在印尼任何地方建立独资企业。不过,对于一些对国计民生有极重要意义的领域,如港口、公共电力的生产及输送、电信、海运、航空等领域,只允许对方同印尼有关部门合资兴办企业,而不允许外商独资开办企业。
——股权转让。所谓股权转让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一定年限内将自己在企业中的股权转让给印尼方,转让的比例视外商在企业中持有的股份、企业所在地和企业产品外销的情况决定。根据有关条例规定,凡外商持有100%股份的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5年后,必须将其5 %的股权出售给印尼公民、印尼法人或有同等待遇的外国法人,并在商业性生产20年后将印尼合伙人的股权增至20%。此后,无需再转让,外商可永远拥有80%的股权;如果外商在合资企业拥有95%的股权,印尼方为5 %,要求企业在运行15年后外方把部分股权转让给印尼方,使其同对方的股份比例达到49%;如果外商在合资企业中占95%的股权,产品65%以上外销(纺织业需80%),10年后应转给印尼方至80%,15年后再转让至49%以下;如果企业产品100%外销(也允许15%内销), 企业设置在印尼政府的保税区内,或设于民营加工出口区,该区拥有货物集散地设施,外商股份最高可为95%,并永远拥有,不受逐年转让股权的限制;如果企业产品100%外销(允许15%内销), 企业设于巴淡岛保税区内,在运作前5年内,外商可持有100%的股权,但第6年起须将5%的股权转让给印尼方,此后不再转让,即外商可永远持有95%的股权。
——税收优惠。印尼政府对外向型投资大多都给予减免税收优惠。据法律规定,这类投资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主要有:1 )主要生产设备的进口税全免;2)辅助性生产设备的进口税减半;3)主要生产设备所需的零件的进口税全免,但进口零件的总值不得超过主要生产设备值的5%;4)从商业化生产之日起两年内,进口的原材料关税税率在5 %以下者,进口税全免,税率在5%以上者,进口税减半;5)与主要生产设备相关的消耗品,第一年税全免;6)生产流程所需的溶剂、 催化剂,进口税率在5%以下者全免,进口税率在5%以上者减半。
对于一些以外销为主的外资企业,除享受上述优惠外,还可以享受其他一些优惠待遇,主要包括:原料自己进口,自己加工出口的,可免征进口税、增值税等;如果原料是向其他进口商采购的,出口后可申请退税;可自行进口所需原料,无须通过指定的进口商代理进口;还可申请外销低利贷款等。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印尼公民才能拥有土地所有权,外国投资者不能拥有土地所有权。但从务实角度出发,为了保障外国投资者的权益,在投资获得批准后,可以合资公司的名义购买土地,并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的期限, 用于建筑的为20 —30年,期满后可以延续。用于种植、养殖、 畜牧开发等, 使用期限为35年,经营得好,可获延长60年。通常这种权利只给予印尼公司或印尼公民,再由他们转租给合资企业。合资企业只能使用,不能用于担保或抵押。政府还规定,农业土地、自然资源保护区和文化遗址等,不得变为工业用地。投资者在购买或承租此类土地前应先向当地政府机构查明土地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