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恩对历史唯物主义三个基本问题的辩护,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历史唯物主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56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7071(2013)02-0029-06
2009年去世的英国牛津大学教授G.A.科恩是分析的马克思主义的创立者之一,他在1978年出版的《卡尔·马克思的历史理论——一种辩护》一书中运用分析哲学的方法,对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提出了一种令人耳目一新的辩护。该书虽一经出版便受到西方学术界的高度重视和普遍赞扬,但同时也招致了众多的批评和反对意见。1988年,科恩又出版了一部题为《历史、劳动和自由》(History,Labour,and Freedom)的著作,并在其中的第一部分(前五章)对他在前一本书中的辩护作了进一步的说明和解释。在这两本书中,科恩对历史唯物主义作了多方面的辩护,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对“发展命题”、“首要性命题”和“合法性问题”的辩护。
“发展命题”,是科恩在《卡尔·马克思的历史理论——一种辩护》一书中提出的一个命题,讲的是“生产力趋向发展贯穿整个历史”[1](P163)。科恩认为,这一命题在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中十分重要,但它在马克思本人及后来的马克思主义者的著作中却缺少深入的说明和严格的论证。
科恩在《卡尔·马克思的历史理论——一种辩护》中提出,他对“发展命题”的辩护是基于对“三个事实的反思”[1](P182):
(1)人,就其特性而言,多少是有理性的。
(2)人的历史境遇是一种匮乏的境遇。
(3)人具有的一定程度的才智,使他们能够改善其境遇。
其中,(1)所讲的是理性的人知道如何去满足其所具有的强制性的需要,会倾向于掌握和使用满足这些需要的工具。(2)所讲的是既定的人的需要和外部自然的特性使得人们无法满足其需要,除非他们花费大部分时间和精力去做他们不愿做的事,即从事不是作为目的本身来体验的劳动。(3)所讲的是人倾向于反省其正在做的事情并辨别做事情的更好的方法,知识的扩展有时可以用于生产,而且这种情况是看得到的。科恩认为,从已知的(1)和(2)可以推出,当知识提供扩大生产能力的机会时,人们将倾向于抓住它,因为不这样做将是非理性的。因此,生产力的发展趋势贯穿于整个历史。
在《历史、劳动和自由》一书中,科恩又对上述论证作了进一步的说明。他指出,这一论证使用了三个前提:其一,人所处的历史境遇是一种物质生活资料匮乏的境遇,在既定的外部自然的这一特征及应对它的可达到的生产力条件下,只有大多数人把更多的时间用在从事或多或少令人厌恶的劳动上,才能满足其需要。其二,人们具有用来发现新资源、发明新生产技术及工具的智力与其他能力。其三,人们有足够的理性抓住其能力在劳动中所创造的解决匮乏的机会。“简言之,在人们是有理性的且面对险恶的自然环境的前提下,人们将不会无限期地放弃不断出现在其面前的发展生产力的机会”[2](P86),因此,生产力将趋于发展。
科恩还针对一些人对他在《卡尔·马克思的历史理论——一种辩护》中相关论述的误解和批评,对“发展命题”的含义作了进一步的澄清。
第一,生产力的发展趋势是自主的,“它独立于社会结构,并植根于人的本性和人的境遇这些根本性的物质事实”[2](P84)。科恩强调,在他对“发展命题”的论证中,用来支持这一命题的论据都是非社会的物质事实。所谓非社会的物质事实,是指与社会结构无关的事实。例如,人类能够牺牲眼前的利益以追求更进一步的满足这种一般的事实,以及欧洲人在1250年所可利用的生产资源保证了欧洲绝大部分的劳动是农业劳动这种个别的事实。当然,不可否认,生产力的发展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会因非社会方面的原因而无法实现。例如,一场大地震的破坏,或生产力发展所需的能源已耗尽,或由于一种特殊的不是先前需要的但为现在进一步发展所需的资源的匮乏(如某种特殊的金属)。如果这些非社会方面的阻碍是非常普遍的,那么,假定生产力持续发展就是不正确的,但我们假设它们不是非常普遍的,因为我们之所以提出非社会的前提,是要确立生产力的正常发展趋势。
一些学者提出,生产力的发展离不开生产关系,因此,科恩的“发展命题”只有在假定生产关系始终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情况下才是可能的,这样说来,生产力发展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存在有利的生产关系。对此,科恩反驳说,生产力的发展当然离不开有利的生产关系,但这种有利的生产关系只是生产力发展的外在条件,而不是生产力趋于发展的内在根源,因此,从生产力只有在有利的生产关系下才能发展,并不能得出生产力趋于发展的根源是有利的生产关系的结论。当然,由此不能认为生产力的发展无须生产关系的帮助,这就像一个小孩儿有自主成长的趋势,这种成长趋势是他内在地具有的,而不是由其父母外在地灌输给他的,但由此却不能得出,由于他具有自主的成长的趋势,故其不依赖于父母和其他人的帮助就能成长。生产力自主的发展趋势与此相类似。因此,导致生产力趋向发展的最终原因不是生产关系,而是“人是有理性的、有革新精神的及受着匮乏的折磨这些事实”[2](P92)。
第二,生产力趋于发展,从根本上讲,是人们要通过提高生产力来解决匮乏问题。科恩说,他在《卡尔·马克思的历史理论——一种辩护》一书中对“发展命题”的论证,是基于人类是面对匮乏问题的有理性的和富有创新精神的动物,并通过改进生产力来设法减轻匮乏问题。这样,从根本上讲,生产力趋于发展是因为这种发展减轻了人们在物质生活资料方面的匮乏。然而,他在对这一问题的论证过程中却不经意地讲过这样的话,即人们采用更高级的生产力是为了减轻他们自己的劳动负担,说得再具体一些就是,个别生产者或他们合作的群体努力提高其技能并改进生产手段,以减轻其劳动负担的程度。在这一说法中,“整体意义的生产的进步成了这些不同努力的聚合的结果”[2](P87—88)。科恩承认,他的这一说法有问题,因为这样一来,生产力的发展趋势就是同特定个人或群体的理性相连的,因而失去了其自主的特征。这实际上是混淆了生产力发展的根本原因与具体原因。不可否认,一些理性的生产者采用先进的生产力是为了减轻他们自己的劳动负担,但这只能构成生产力发展的一个具体原因,却不能构成其根本原因。生产力发展的具体原因可以是为了减轻劳动负担,但也可以是别的。例如,如果一个自食其力的农民采用了更先进的犁,那么,可以说他这样做是为了减轻他必须投入的劳动负担;但如果一个资本家采用了更先进的生产设备或方法,则可以说他这样做是为了保护或增加他的利润,而不是为了减轻任何人的劳动负担。然而,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在生产力发展的具体原因起作用的情况下,生产力发展的根本原因仍在起作用,也正因如此,资本主义的流行是“因为它对于征服匮乏作出了巨大的贡献,而无论这一结果与改进生产力的资本家的动机相距有多远”[2](P22)。
科恩还承认,他在《卡尔·马克思的历史理论——一种辩护》一书中多少有些草率地讲过,只要匮乏存在,人们就倾向于抓住任何机会去发展生产力,因为如果他们不这样做将是非理性的。这种说法也有问题。实际上,“理性并不总是赞同生产的革新,即使在有可能实现这种革新的地方”[2](P26)。例如,牢牢控制生产过程的统治阶级有时也许有很充足的理由不允许生产的革新。再如,引入革新有时还会产生有害的后果。因而人们可以说,在一定情况下,引入革新是非理性的。但科恩认为,即便承认这种情况的存在,人们仍可以坚持认为这种革新有时是理性的,因而会被采用。此外,由于理性和惯性的存在,已取得的革新几乎不可能消失,除非它们被更高级的技术所取代。这样说来,虽然人们并非总在关注生产的改进以抓住每一个促使其改进的机会,但在确实已实现改进时,人们不会轻率地放弃这种改进。因此,其结果是,在每一个社会中,生产的改进都是一种趋势,即便这种趋势不是在每一个社会的每一时期都表现出来。
第三,生产力的发展趋势“贯穿作为一个整体的人类历史”[2](P25)。科恩承认,由于某种停滞的(如文化的)环境,一个社会即使在匮乏的情况下,也会缺少一种对生产进步而言的内在的(即不是通过与其他社会交往而导致的)发展趋势。然而,就所有的社会而言,只要环境不总是不利的,进步就总会在某些地方发生,而且其成果将被保留。由此可以认为,人类历史存在一种普遍进步的趋势,一种在作为一个整体世界中的进步趋势,尽管不是每一个社会都具有这样的趋势。这里所说的进步“是从元素的意义上讲的”[2](P27),即无论在世界上哪个地方发生了什么,都是发生在作为一个整体的世界中,即便当它发生在某个地方时并未对别的地方产生任何影响。但进步的社会很可能通过征服和其他影响形式来建立对落后社会的霸权,当这导致后者结合到前者之中时,就出现了更大的社会整体的进步。如果这种情况的发生是有规律的,那么,人们就会承认,生产力的发展趋势存在于每一个社会,而这或者是因为每一个社会的内在原因,或者当一个社会不存在这种原因时,是因为它最终会被那些具有这种内在原因的社会拖入进步的行程。
科恩还指出,生产力发展趋势的普遍性无须表现为每一个社会的生产力的发展都要经历从最低级到最高级的全部发展过程。相反,可以存在一种“火炬接力”的模式:一个从前处于领先地位的社会,在生产力达到一定水平以后,会让位于“另一被它影响过的社会,后者将使生产力得到进一步的发展”[2](P28)。先进的“火炬携带者”经过一段时间之后可能把头等重要的地位让给先前落后的社会,而后者则没有必要重复其所效仿的社会所经历的所有发展阶段。
“首要性”命题是科恩提出的又一个重要命题,讲的是生产力对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在解释上的首要性。科恩指出,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对其所创立的历史唯物主义作了经典的表述:“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3](P32—33)在这一经典表述中,马克思提出了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三个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概念,并使用了一些解释性的词语来说明它们之间的关系,即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相适合,法律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于经济基础之上。在这两种情况中,马克思均区分了两个子项,前者是生产关系与生产力,后者是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并断言第二项以某种方式解释第一项,即生产力以某种方式解释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以某种方式解释上层建筑,但“马克思在这里和其他地方都没有说他假设的是什么类型的解释”[1](P316—317)。
通过对《〈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及马克思其他相关论述的分析,科恩提出,历史唯物主义有两个核心命题:
(1)生产关系的本质由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来解释。
(2)上层建筑的本质由经济基础来解释。
他认为,对这两个命题都只能作功能解释,否则就无法使它们同《〈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及其他相关论述中所包含的历史唯物主义的另外两个命题统一起来,这两个命题是:
(3)生产关系制约着生产力的发展。
(4)上层建筑有助于经济基础的稳定。
科恩指出,命题(3)和(4)所讲的是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发展有作用,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稳定有作用。但这两个命题本身并不包含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是由这些作用(功能)来解释的意思。因为假设A对B起作用,则A的存在是因为它对B起作用这一说法也许是不正确的。例如,我的鼻梁对我的视力有作用,因为它有助于我戴眼镜,但它与我的右眼不同,并不是因为对我的视力起作用而存在。但如果将命题(3)和(4)与命题(1)和(2)联系在一起,那就迫使我们必须把这些命题视为功能解释,因为没有别的解释方式能够维持生产力对于生产关系在解释上的首要性与后者对前者有重大影响之间的一致,以及经济基础对于上层建筑在解释上的首要性与后者对前者的重大影响之间的一致。换言之,由于马克思要求加以解释的现象对他所说的解释它的现象有重要作用,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如何使构成原因的被解释现象的作用与其在解释顺序中的第二的地位即被解释的地位一致起来?科恩认为:“如果采用的解释是功能解释,我们就在A对B的影响与由B来解释A二者之间确立了一致性。我不知道还有什么其他方法能使历史唯物主义协调一致。”[2](P8)
什么是功能解释?科恩说,极为粗略地讲就是“被解释的东西的特征是由它对解释它的东西的影响决定的”[1](P317)。为了帮助人们理解功能解释,科恩举了两个例子:鸟长有空心骨是因为空心骨有利于飞行;制鞋厂以大规模生产是因为大规模生产会带来经济效益。他指出,在这两个例子中,鸟长有空心骨要由空心骨有利于飞行来解释,制鞋厂以大规模生产要由大规模生产会带来经济效益来解释,这样的解释就是他所说的功能解释。为了使人们准确把握功能解释,他还用分析哲学的语言对其作了严格的说明。他说,假设E是原因,F是它的结果,我们以E具有这种作用来对它作功能解释。以E的发生是由于F的发生来解释是错误的,因为这是用后出现的结果来解释先出现的原因,这样一来,功能解释就与通常的因果解释相矛盾了。以E的发生是由于它引起了F的发生来解释也是错误的,因为当E引起F时,E已经发生了,因而它引起F这一事实也不能用来解释E的发生。唯一可选用的解释是:E的发生是由于它会引起F,换句话说就是,E的发生是由于这样一种情况,即事件E会引起事件F。用符号来表示就是:(E—>F)—>E。这样说来,这种功能解释与通常的因果解释并不矛盾,不过是后者的一种特殊形式。科恩说,如果他对功能解释的上述说明能够成立,那么,马克思有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相互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相互关系的论述就都是功能解释,尽管马克思并未自觉地意识到并清楚地指明这一点。
科恩对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相互关系的功能解释是这样的:“流行的生产关系之所以会流行,原因就在于它们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现存的生产力水平决定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将提高其水平,那类提高其水平的生产关系因而就流行起来。换言之,如果K类型生产关系流行,那是因为就现存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来看,K类型生产关系适合这一生产力的发展。”[2](P10)科恩说,在他的解释中包含着三个命题:
(1)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解释为什么某种生产关系而不是其他生产关系会促进生产力。
(2)促进生产力的生产关系的流行是因为其促进生产力。
由这两个命题可以得出:
(3)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解释生产关系的性质。
这里需要强调,在这三个命题中,只有命题(3)赋予生产力在解释上的首要性。无论命题(1)还是命题(2),分别来看,都无法确立命题(3)。命题(1)没有把对生产关系的解释的首要性赋予生产力,因为它没有讲哪种生产关系事实上将流行。命题(2)也没有赋予生产力发展水平在解释上的首要性。而命题(2)不足以确立命题(3)的原因,是命题(2)可与非命题(1)的生产关系必须具有促进生产力发展特征的解释相一致,这将使命题(3)无效。例如,非命题(1)的解释可以是:
(4)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不是由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来解释的)决定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将会促进生产力进一步发展。
为了说明命题(3)是如何来自命题(1)和命题(2)的,科恩给出了这样一个图表[2](P11):
命题(1)说,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解释为什么K类型生产关系会提高这一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命题(2)说,K类型生产关系会提高这一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解释为什么正是K类型生产关系流行;命题(3)是通过先去掉前两个命题中的重合部分,即“K类型生产关系会提高这一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再对这两个命题中的其余部分加以综合,即由命题(1)的“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解释”与命题(2)的“K类型生产关系的流行”合并而成。它在命题(1)和命题(2)既定的情况下,通过解释上的递推而得到证明。
科恩还对命题(3)中的生产力的首要性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说明:“经济结构促进生产力这一简单明了的事实并不损害生产力的首要性,因为生产力是根据经济结构促进发展的能力来选择它们。”[1](P192)也就是说,尽管生产关系具有促进生产力发展的能力,但这种能力的实现却是生产力对其进行选择的结果。换言之,哪种生产关系能够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并非取决于生产关系本身,而是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科恩也感到,把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首要性仅仅归结为前者对后者的选择显然还有些牵强,因为选择往往可作双向的理解,“如果高技术排除奴隶制,那奴隶制也排除高技术”[1](P158)。因此,要使生产力的首要性得以成立,还得补充某种东西,这就是前面讲过的“发展命题”——生产力的发展趋势贯穿于整个历史。根据“发展命题”,生产力具有不断向前发展的趋势,这会使原来适合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变为不适合,这种不适合的情况不会长久维持下去,最后会出现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新的选择,因而总是生产力选择生产关系,而不是相反。科恩认为,这样一来,生产力对生产关系具有首要性的问题就基本解决了。他对经济基础对于上层建筑的首要性的论证与上述论证过程。
“合法性问题”,是科恩在为历史唯物主义辩护时力求解决的一个被他视为难题的问题,这个问题讲的是:“如果经济基础是由财产(或所有权)关系构成的,那它如何能同假定由它解释的法律的上层建筑区别开来?”[1](P218)
科恩在1960年秋即遇到了这一难题,当时他在麦吉尔大学读本科的最后一年,所修的一门课程是马克思主义理论,而这门课程所用的教科书是约翰·普拉梅内兹所著《德国的马克思主义和俄国的共产主义》。那时的科恩是一个正统的历史唯物主义者,相信由生产关系所构成的经济基础一般来说解释它的上层建筑,尤其是解释它的法律的上层建筑。但普拉梅内兹在书中却提出了上面所讲的那个问题,这一下子搞乱了他的思想,因为他不仅认为这一问题构成了对历史唯物主义的严重挑战,而且当时并不知道如何应对这一问题。经过多年的深入研究,科恩在1970年发表的一篇题为《论对历史唯物主义的某些批评,Ⅱ》的论文中解决了这一问题。在《卡尔·马克思的历史理论——一种辩护》与《历史、劳动和自由》中,科恩又对他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说明。
科恩强调:“我总是假定,说法律的上层建筑竖立于经济基础之上,是对前者的特征由后者的特征来解释的一种生动的说法。”[2](P30)然而,一些马克思主义的批评者特别是普拉梅内兹却认为,马克思关于生产关系(它们构成经济基础)解释上层建筑的法律关系的主张肯定是错误的。他们论证说,生产关系即构成社会经济结构的那些关系,也就是农奴和地主的关系,奴隶和奴隶主的关系,工人和资本家的关系。这种关系是根据两种主要的生产力(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的所有制状况来界定和区别的。具体而言,奴隶不拥有其劳动力及其所使用的生产资料;农奴部分拥有其劳动力及其所使用的生产资料;工人全部拥有其劳动力,但不拥有其所使用的生产资料。与拥有相关的所有制关系显然是法律关系,属于法律的上层建筑。如果用经济结构来解释法律的上层建筑,那么,这两者就必须区别开来,因为如果经济结构解释法律的上层建筑,那么,经济结构本身就不能是法律的上层建筑。然而,在马克思的论述中,经济结构是由生产关系构成的,“生产关系从本质上讲展现为所有制关系,而其本身具有法律的特征”[2](P30)。由此,普拉梅内兹得出了这样一种结论:马克思所说的经济结构不能解释法律的上层建筑,因为“其不能被看作是与法律关系相区别并且解释法律关系的非法律的现象”[2](P30)。普拉梅内兹等人的这一反对意见,被科恩称为“合法性问题”。
在科恩看来,“合法性”问题是由下列四个陈述所产生的一个逻辑矛盾:
(1)经济结构是生产关系的总和。
(2)生产关系是所有制关系。
(3)经济结构(解释上层建筑并因此)不同于上层建筑。
(4)所有制是法律关系。
这四个陈述中的前三个似乎都是为历史唯物主义所肯定的,第四个命题显然也是正确的。而科恩对“合法性问题”的解决,是通过阐明“所有制”、“财产”等概念在马克思的相关用语中指的并不是法律上的所有制关系,而是实际存在的权力关系,来否定陈述(2)。
科恩指出,在马克思的相关论述中,“一个社会的经济结构是它的生产关系的总和,生产关系是人和生产力的有效的权力关系,而不是法律上的所有权关系。不过,把生产关系描述为所有权关系是为了方便起见”[1](P63)。那么,马克思为什么要用“所有权关系”这样的法律术语,而不直接用“有效的权力关系”这样的非法律术语来描述生产关系呢?科恩认为,这是因为日常用语“缺少成熟的以无法律性的方式描述生产关系的成分”,却“有丰富的概念体系描述所谓严格意义的财产关系”[1](P257)。既然关于权力的词汇是贫乏的,而且实际存在的权力与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之间在结构上相类似,那么,为了描述权力,使用具有特殊意义的以权利表示的术语就是方便的,尽管这样做在概念上不那么严谨。实际上,“马克思经常在非法律的意义上使用法律用语”[1](P258)。例如,他在谈到生产资料时,说它们“在事实上或法律上为耕者自己所有”[4](P761),并说生产工具“首先在事实上,然后又在法律上,转化为直接生产者的所有权”[4](P898)。从马克思的第二句话来看,它无疑含有这样的意思,即在第一阶段上,直接的劳动者所拥有的是非法律意义上的财产。从这句话还可以推断,马克思在这里无疑意指直接的劳动者最初对其生产工具的拥有是一种实际上的控制,这种控制在结构上类似法律的所有制,但法律的所有制并未同其相伴随。换言之,他们首先拥有的是与相关的法律的所有制权利相匹配(即具有同样的内容)的权力,但不是那些权利本身。为了说明事实上的“权力”和法律上的“权利”的区别,科恩还举例说,一个资本家拥有某一工厂是他的法律上的权利,这是一个上层建筑的事实;他实际上控制这一工厂是他的实际的权力,这是与经济结构相对应的事实。他拥有对这个工厂的实际控制的权力是指他能这样或那样处置这个工厂(无论他怎么处置,是实际控制的权力使他能这么做),这同他有权利去控制这个工厂是有很大区别的,后者是上层建筑的事实。简言之,科恩对“合法性问题”的解决,“是把通常以所有制和权利这样的话语来描述的生产关系,表述为一种有效的实际控制的关系或权力”[2](P31)。这样一来,普拉梅内兹等人的反对意见也就不能成立了。
以上是对科恩在《卡尔·马克思的历史理论——一种辩护》与《历史、劳动和自由》中对历史唯物主义的三个基本问题所作的辩护的简要阐释。在笔者看来,虽然他的这三个辩护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甚至也许都难以成立,但他在辩护中所应用的分析哲学的方法却值得我们借鉴,因为概念不清、逻辑不严谨的问题至今仍是制约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主要障碍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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