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西方的选举制度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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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作为人类的稀缺资源,作为人类攫取利益的强有力手段一直被看好。从古至今围绕权力尤其是国家政权的斗争是异常残酷的,由暴力导演的血腥事件成了家常便饭。但是,人类是理性的动物,频繁地操纵暴力、整日生活在危险恐怖之中毕竟不符合人类的心愿,向往和平、安逸必是上佳的选择。人类经过血与火的磨砺、灵与肉的考验最终找到了取得政权、进入权力中心的和平方式——选举。选举从一种理念到成熟的范式,从纸上谈兵到大显身手,这一切在以西方世界为代表的异国他乡表现得淋漓尽至。

西方选举的活水源头在古希腊,古希腊的选举经验告诉我们直接民主制只有在雅典那样的袖珍国家才能被采行。再往后,国王选举与教皇选举均留下选举方面的宝贵遗产。西方近代选举制度是近代议会制及政党政治的孪生姊妹,公认它诞生于十七世纪的英国。1689年的《权利法案》是1688年“光荣革命”的直接产物,它有着关于议员自由选举的骇世内容。此时的选举制度是笔者前面所说的和平方式中较好的,说它是较好的是因为它意味着对旧的封建选举制度全面改造的开始,在西方选举史上有划时代的意义。但是,关于选民资格的种种限制,使选举成了奢侈品。即使像法国大革命赋予的不受财产、种族、性别和教育程度限制的普选权也并没有真正兑现。那么普选权向一切人开放的现代选举制度对于西方世界来说是和平问鼎政权方式中最好的。说它是最好的是因为西方现代选举制度体现出的基本原则充分代表了西方的民主精神。西方现代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如下:

1.普遍的选举。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受社会身份、性别、财产、人种、宗教信仰、教育程度的限制。只是在年龄、国籍、行为能力、守法状况方面有合理的限制。“妇女解放的程度是衡量普遍解放的一个天然尺度”,基于这种认识,如果把女性获得选举权作为是否进入现代选举的标志,那么,英国为1918年,美国为1920年,法国为1944年,西班牙为1932年,日本为1945年。

2.平等的选举。平等选举意味着选举权的价值或效力相等,排除了由身份、财产、教育导致的不平等。平等选举宣告差别选举的终结,历史上小有名气的英国和比利时的大学选区成了选举博物馆的陈列物,密尔式的二重投票权被废止,取而代之的是等值的一人一票制。

3.直接选举。所谓直接选举是指选民直接选举候选人的方式。西方的议会选举、地方选举一般采用直接选举的方式。美国的总统选举是由间接选举产生,但这种选举是以选举人的直接选举为根基的,在现代选举学上一般称为二重选举。直接选举的前身是间接选举,间接选举意味着对大众冷静。适宜的政治判断的怀疑,惟恐大众被蛊惑而飞驰其情感。现代的直接选举可视作大众意识与精英意识的妥协,它本身有着从教会主权到君主专权到人民主权的历史负载。区别于过去,不独有平等观念,教育的高度普及、大众传媒的发达,公民知识水平和参与能力的提高使直接选举的根基愈加牢固。

4.秘密选举。秘密选举指无记名秘密投票,即选民有保守自己的选票投给谁的秘密的权利。一方面,把投票变成纯粹个人主义的应对方式,保证选民排除外部妨碍和压力自由地做出决定,是对人格的尊重;另一方面,秘密投票有减少胁迫、收卖等不法选举行为的现实利处。19世纪中叶,几乎所有的欧洲国家都采行投票制,从那时起,开始使用在纸上以记号勾点候选人的自书式选票,这种选票被称为澳大利亚式选票。

5.自由选举和任意选举。自由选举意味着选举不受任何非法拘束,选民的自由意志被保障。上述的秘密选举正是实现这种保障的一个技术性手段。要实现自由选举,必须有选举活动及选举设施上的周到考虑,思想自由、基本人权的珍惜使自由选举成为可能。任意选举经常与自由选举混同,任意选举是说选民是否投票完全取决于选民个人,不用法律规定强制投票或对投弃权票进行制裁。与任意投票相反的是强制投票,它的理由在于,普选权实现的时代选举不独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义务,在这一基本政治参与上谁也不能走开或逃避。19世纪,瑞士、比利时采行了最早的强制投票制。进入20世纪,到1976年仍有意大利、比利时等国沿用强制投票制。具体的强制措施有罚金、服劳役、禁止担任公职、取消选民资格等,还要公布犯规者名单。

概括地讲西方现代选举制度表达的总的精神为:政府的成立,系由全体选民中的多数票决定,选民投票时不受威胁或操纵,甚至参加投票与否也自由决定,而且这种产生政府的普选必须定期举行,不曾有长时间间断。

各国都以宪法对选举作明确而权威的规定,而且有专门的选举法,这是上述原则的具体体现及有效保障。诸如英国的《人民代表选举法》、美国的《联邦选举法》,美国的各州均有自己独特的选举法。选举法提供公平合理的投票参与程序,政权的和平转移在绝大多数西方国家已不成问题。选举的重点已不在于法律与秩序的维持,而在于防止财力雄厚的私人或团体利于金钱影响选举。因而,对选举经费的限制非常琐碎而严苛。

以法治保障选举和活跃的政党政治构成西方现代政治的生命线。要保障选举公正、务实无论是选举制度、民主的理念,还是民众的参与、经济科技的发展都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但是,光有这些还不够,选举制度的完善还得益于保有私人领域的市民社会的形成。市民社会有一个自主的、固执己见的公共空间,公共空间是指是我们生活中的这样一个领域,在此领域能够形成某种类似公共舆论的东西,公共舆论主要指一个公民或团体正式或非正式地对国家组织起来的统治系统及其制度进行监督和批判。西方选举制度上每一重大调整,并不取决于当权者的自觉自愿,很大程度上得力于公共空间介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调停。选举既是政治之焦点,必须为公共舆论所反映成为经常性话语,选举的认识趋同标志着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一致。

公共空间既有宏观上的,又有微观上的,选举制度也在不同层次上接受它的提问和质疑。西方选举可分为三个层次:国际层次,国家层次,地方层次。三个层次的划分界定了不同的权力和利益。在这里,有统合,有自治,既集中,又分散。国际层次上的选举以欧洲议会选举最有代表性,国家层次上的选举即一国的总统、总理选举、国会选举等高级公职人员的选举;地方层次的选举即地方议会选举及地方行政长官选举(见表1)。

表1 西方选举的层次和种类

欧洲议会通过跨国的直接选举产生,1979年6月7日第一届欧洲议会选举在加盟的9个国家同时进行,统一的文化传统、共同体的诞生以及政党国际化使这种超越国家的选举成为可能。国家层次的选举以英国的国会选举与美国的总统选举最为典型,选举之时,各政党使出浑身解数,争相表演,由此与选举制伴生两党制、多党制。西方各国地方制度纷繁复杂,选举制度五花八门。地方选举既包括州议会选举、市议会选举,又包括地方长官州长、市长等的选举。法国目前有大区、省、市镇三个层次的地方行政单位,议会选举也分大区、省、市镇三级。大区议会的议长,省议会的议长分别是大区、省的最高行政长官,他们伴随议会产生,而市镇首长由地方选民选举产生。原西德的州议会大都实行一院制,各州由多党竞争,按照各自的选举法,采用比例代表制选举产生州议会。州的行政首脑——州政府总理(汉堡称第一市长、不莱梅称市政府主席、柏林称执行市长)一般由州议会选举产生。意大利地方政府分为大区、省、市镇三级,20个大区的议会由本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选举的层次划分使得选举往往在一个国家、一个州、一个省、一个市进行。各类选举表现为选民选择若干人担任国家公职,这种选举是狭义上的,即选举被限定在政治范围。选举与现代政治的连带关系可从选举的独特功能看出,选举有如下功能:其一是提供产生政府和政治领袖的一种方法。被选出的公职人员有国会议员、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其他高级官员以及地方议员和地方行政长官。现代选举,选民十分注意候选人的治国纲领和方针、政策,对人的选择实际上是对政策的肯定。再好的政策有赖于有为的政府去推行,有为的政府须由优秀人才组成,优秀人才指的是政治方面的优秀人才和行政方面的优秀人才,而这两种人才也有赖选举的培养。因而,这种产生政治领袖和政府的方法在提拔人的同时也在培养人。其二是通过选举赋予政治权力的合法性。现代西方国家通过选举实现人民主权的理想,政府和政治领袖要在人民承认之下担任公职。马克思·韦伯曾提出合法性问题,这种合法性的获得,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选举以及选举过程是否正当合理。正当、合理合法政权的转移方式则为和平的。西方国家往往不承认通过政变或武力夺权而上台的政府,是因为这些政府施行统治的根据不是来自于民众,而且依靠外在的力量,选举与合法性原则使得政治斗争以公平、和平的方式进行,所以称为:“点头代替砍头”,“选票取代子弹”。选举的第三个功能是代表民意。通过某种形式的推举来选定负责执行公共事务的人员,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古希腊实行直接民主,对负责一般事务的执行人,都通过抽签来产生,而且很快更换。只是对哪些需要一些特殊技术和能力的工作(如军事、工艺),才通过推选决定负责人,考虑的标准是能力、专长等技术性指标。现代选举则更注意表达公民的意愿。18、19世纪的国民代表或全体代表的观念进入20世纪为法律拟制代表的观念所取代,更进一步说各种意见和冲突通过选举呈现出来、集中起来,此时的观念是社会代表的观念。“民意是一个被应用得广泛,但却是个复杂而难于界定的东西。在没有外力对之施行作用之前,它可以说是混沌一片的,以及因为有了选举而令到各政党需要各种必要的竞选活动,民意才被弄出条理来。因此,选举既是根据民意而选出执政者,同时也是对混沌一片、无从辨别的民意的催化,先将之整理出一个头绪来。选举在表达和反映民意之前,首先形成民意。”[①]林肯有名的:“民治、民有、民享”的政治名言所反映的民主精神有赖于选举来发扬。选举的第四个功能是责成当选者执行选举时倡导的政策并提供撤换政府的机会。候选人在选举前要宣传自己的治国政策,在其当选后其政策即被正式承认,当选者亦当对实行其政策负有政治责任。依选举原理,被选出的代表代表人民主权即代表每个拥有主权的公民,这就建立了一种强制的委托关系。既然被选出一代表是受公民委托,代表他们行动,因此也就要尊重选民的委托和意愿。如果代表违反选民的意愿,选民就可以收回委托,解除代表的职务。进一步说,选民如果不再相信当权者,其政府便不能成立,如不同意当权者的作为,便可经由民主程序,改组政府或采取特殊手段,另组合于民意的政府。比例代表制出现以后,又诞生了另一种形式的代表关系,当选者只是按比例地反映了存在于社会当中的各种意见,代表性质经历了一种由具有法律性质的关系到另一种具有社会性质的关系的转变,当选者所代表的,是较为抽象的意见,而不是实在的选民。尽管如此,选举提供的撤换当权者的机会并没有失掉,定期选举的意义也在于此。选举的第五个功能是发挥政治社会化效果。一个人在政治上的各种行为,通常是经过直接、间接的生活经验及正规的学习方式而形成的,这一过程叫做政治社会化。选举是政治社会化过程的最重要渠道。西方议会民主制国家都采行自由选举制,各种选举通过大众传播手段使公众有意无意间、直接或间接地接收到政治信息与民主思想。选举的第六个功能是有利于增进公众的归属意识、参与意识、团结意识。西方议会民主国家据称建立了世界上最完善的制度,但并没有使人们对政治的参与显得多么积极、主动,相反,非但不积极而且在实际参与时,往往包含许多非理性因素。只是逢选举年、选举日,选民即使是被动地也感受到自己是政治共同体的一分子,自己有一份权利该当珍重。选举差不多成了唯一能令全体公民一致行动的活动。不管公民如何对待投票,仅从选举本身来看,的确有助于增加公众对于国家的归属意识、参与意识、团结意识。

以上论列了西方选举制度的一些主要方面,着眼于它的正面意义,指出它的不足或许对我们的意义更加重大。限于篇幅,笔者将作出进一步研究的课题。以西方为代表的议会民主选举制度体现着西方式民主总的意蕴,作为建设民主,实行民主的手段是人类政治智慧中颇具光彩的一部分。虽说这种制度的背景是西方的、外国的,我们也要将它放在全人类的视野下观看。然后,我们才能有充足的理由对之进行批判,并设此为基点,以足够的勇气对之进行吸纳。

注释:

①雷竟旋:《选举制度》,洞察出版社(台湾),初版,第44—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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