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性价格大战的经济学解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济学论文,大战论文,价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年来,价格大战已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的普遍现象,并且已经超出正常的企业价格竞争的范畴,逐渐演变成企业间的恶性价格竞争。本文主要从经济学的一般原理出发,分析我国近年来的恶性价格大战的原因,以求对这个问题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一、利润最大化目标下的企业不会出现恶性循环性价格大战
价格大战的实质是企业价格竞争激烈化的表现形式,而恶性价格大战是指企业为了竞相压价,把价格定在边际成本以下的定价行为。传统经济学认为,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的根本目标,在利润最大化目标的要求下,企业的生产决策必须遵循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的原则。由于价格与平均收益相等,一定大于或等于边际收益,也即大于边际成本,因此企业不会在边际成本以下定价,从而不会出现恶性价格大战。以上只是对利润最大化目标下企业定价原则的总括性描述,没有考虑市场结构这个因素。实际上,即使分析不同市场结构下的价格竞争策略,也可以得出相同的结论。
根据经济学的一般原理,市场经济有四种基本类型,即完全竞争、垄断竞争、寡头垄断和完全垄断。在这四种市场结构中,垄断力量依次加强,而竞争力量依次减弱,在完全垄断市场上,生产经营者只有一家,是独家垄断,不存在竞争因素。因此,我们分析市场结构与企业价格竞争策略时,只需分析前三种即可。
1.完全竞争市场
在完全竞争市场,产品的价格由行业的总供求的均衡决定,个别企业只是价格接受者,企业的平均收益和边际收益都等于价格。在短期内,企业按利润最大化原则实现生产者均衡,此时,企业的经济利润可以大于、等于或小于零,企业也不一定是在平均成本的最小点进行生产经营。在长期内,通过资本流入或流出行业,可以实现行业长期均衡,这时,所有企业都在长期平均成本最低点进行生产经营,且这个最低平均成本与边际成本和市场价格相等。在这种情况下,恶性价格大战就不大可能出现。
2.垄断竞争市场
在垄断竞争市场,企业的产量是由利润最大化原则决定的,而价格要由需求曲线来决定。从短期看,均衡时企业的经济利润同样可能会大于、等于或小于零,企业不在平均成本的最小点生产。从长期看,由于资本流动,企业进入或退出行业,可以实现行业长期均衡,此时,企业的长期经济利润为零,行业价格与均衡时的长期平均成本相等,虽然此时的平均成本不是长期平均成本的最低点,但大于长期边际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出现恶性价格大战的可能性也不大。
3.寡头垄断市场
在寡头垄断市场,根据斯威齐模型,寡头之间的定价原则是‘跟跌不跟涨’,寡头企业面临的是曲折的需求曲线,行业的价格相对地稳定在这个转折点对应的价格上。厂商都会明智地意识到,当只有两个或少数几个销售者时,他自己的行为一定会对其他竞争者产生很大的影响,他们不会接受强加于他们的损失,而是会奋起反击。这样,任何一方削价的结果都不可避免地会减少他自己的利润。因此,寡头们不会轻易采取价格竞争策略,大都选用非价格竞争策略,行业的价格调整都是通过领导价格或合谋定价进行的。因此,在寡头垄断市场,恶性价格大战更是不可能出现。
总而言之,由于利润最大化目标的要求,不同市场结构下的企业都可以实现长期的均衡。在长期的均衡点,企业的价格必定会大于边际成本,因此,不会出现价格低于边际成本的恶性价格大战。
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使企业目标偏离利润最大化,但并不必然导致恶性价格大战
传统经济学理论把利润最大化作为企业的唯一目标或最终目标,这是对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的古典企业的良好抽象表述。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现代企业中,企业目标是一个复杂的体系,利润最大化往往不是企业经营者的首要目标。但是,由于现代市场经济具有的完整高效的市场体系和科学的产权制度,能够对经营者的行为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从而也确保了竞争的有序性,恶性价格大战同样不会出现。
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以及由此导致的经营决策过程的复杂性,其本身就有可能使企业偏离利润最大化选择。委托—代理理论认为,现代企业中作为代理人的经理人员的目标与作为委托人的企业所有者的目标并不完全一致。利润最大化的实质是所有者权益的最大化,是所有者的目标;而经理人员常以销售收入最大化作为主要目标,因为经理人员的薪水和额外津贴等福利待遇同销售收入的关系密切程度超过它们同企业利润之间的关系。在销售收入最大化目标的要求下,企业的定价极有可能在边际成本以下(如下图所示)。
在利润最大化时,价格P[,1]大于边际成本MC[,1]; 在销售收入最大化时,价格P[,2]小于边际成本MC[,2]。 如果这种把价格定在边际成本以下的竞争定价只是偶然的或短期的现象,就不会引起恶性价格大战;如果这是企业的长期或常态的定价行为,那就有可能出现所谓的恶性价格大战。但是,从具有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发达国家的实际情况看,由于存在一些有效的约束机制,经理人员目标与所有者目标偏离的程度不会太大,出现长期的价格低于边际成本的可能性极小,也即不会出现恶性价格大战。这些有效的约束机制包括:
第一,产品市场、资本市场和经理人员市场这三大市场体系的约束。首先,完善的产品市场使价格信号能充分地反映产品的供求状况,使企业违背供求规律的定价行为不能长久地维持下去。其次,发达的资本市场使要素能够在行业间自由地流动,从而产品供过于求或供不应求的现象不会长期地存在,发达的资本市场还使得股东能够比较容易地实现“以脚投票”(即卖出某个企业的股票,退出这个企业),从而实现有效的产权约束。最后,完善的经理人员市场对企业经理人员形成强有力的行为约束,因为一个因经营失败或侵害所有者利润而被所有者解聘的经理人员在经理人员市场上的价格会大大下降,同时也不再容易在该市场上找到好工作。
第二,有效的产权制度约束。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企业财务预算硬约束。财务预算硬约束使得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的企业就要破产,企业破产无论对所有者和包括企业经理人员在内的全体员工来说都是灾难,这使得所有者具有监督经理人员的动力。另一方面是所有者拥有实施产权约束的手段,能够对企业经理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所有者实施产权约束的手段也有两种:一种是“用手投票”,即通过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这个制度架构来实施产权约束,具体说就是通过委派自己信任的董事与监事(或所有者直接进入公司董事会与监事会)来表达所有者的意志,完成对企业经营管理的控制和监督;另一种是“用脚投票”,在现代大公司(主要指上市公司)中,股东非常分散,几乎难以形成控股股东,任何单个的股东都很难在股东大会里形成有效的控制权,这时,股东不可能有效地实施“用手投票”,只有选择一走了之,退出这个企业。如果某个企业的大量股东都卖出手中所持有的股票,那么,这个企业的股票在证券市场上就会急剧下跌,这极容易引起“恶意收购”,从而对企业现有的经理人员形成较大的威胁,使经理人员的目标不致于偏离所有者目标太远。
第三,法律和政府管制方面的约束。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为了保持市场的竞争秩序和竞争特性,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都制定有“反垄断法”、“反不当竞争法”和“反倾销法”等相关的法律规定,同时,政府对企业的经营行为还实行必要的管制,对于违反相关法律和政府规定的企业会给予一定的惩罚。如驱除竞争对手定价(注:驱除竞争对手定价(Predatory Pricing),指有些企业为了将竞争对手驱逐出市场,而将价格定得较低,甚至低于企业的生产成本,待自己对市场已形成垄断优势后,再把价格提高到有利润的水平。)是一种掠夺性定价,它违背公平竞争规则,在各市场经济国家中它都是一种违法的定价行为,会受到相应的制裁。
以上分析说明,由于完善的市场体系、有效的产权约束和健全的法律制度等的综合作用,使企业经理人员不致于过分地侵害所有者的利益。现实中的企业目标应当是在利润最大化和销售收入最大化之间并偏向所有者利润最大化的某个位置。这说明,即使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现代企业中,从较长时期看,也不会出现价格低于边际成本的恶性价格大战。
三、生产能力过剩与过度竞争是我国目前恶性价格大战的直接导因
恶性价格大战是中国体制转轨时期特有的经济现象,其形成的原因非常复杂。从表面看,生产能力过剩与过度竞争是恶性价格大战的直接导因。
据原内贸部的分析,1997年上半年,在609 种直接关系人民生活和生产的商品中,供不应求的只有32种,其中包括农副土特产品15种,再生资源13种,农业生产资料4种,没有一种工业消费品供不应求; 供求基本平衡的商品有545种(占89.4%);供大于求的商品也是32种。 另据全国第三次工业普查资料,中国大部分工业生产能力已经处于严重的闲置状况。在94种主要工业产品中,生产能力利用率在60%以上的只有59种;利用率在50%以下的有18种,约占20%。中国工业生产能力的综合利用率大约只有50%,大大低于一般市场经济国家的水平。(注:朱文晖:《“过剩”的中国经济》,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4页。)
普遍的生产能力过剩,在行业进入壁垒低而退出壁垒高从而使资本无法在行业间流动的情况下,必定会导致行业内的过度竞争。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改革的深化,产业进入壁垒相应降低了。一是政府产业管制放松,使许多产业进入的政策壁垒减弱;二是由于交通运输条件和产业经济技术条件改变,使产业进入的资源性壁垒相对弱化;三是相当多行业的企业最低经济规模不高,形成不了有效的进入壁垒;四是投融资体制改革不到位,地方政府的资金筹措能力加强,使资金壁垒的作用大为减弱;五是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假冒产品进入市场的渠道畅通,大大降低了进入壁垒。相反,由于没有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国家支持结构调整的财力有限,劳动力就业安置困难等问题,企业无法承担破产重组的巨大成本,形成了较高的产业退出壁垒。低进入壁垒与高退出壁垒的共同作用使得相当多的行业出现了过度竞争。在过度竞争的市场中,价格竞争是企业最有效的竞争手段。企业为了求生存,就得以较低的价格把竞争对手挤出市场,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付出一些代价也是在所不惜的。
四、企业缺乏有效的产权约束与市场机制不健全则是我国目前恶性价格大战的制度性成因
国有企业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企业。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从理论上说是属于“全体人民”,但从实际看,全体人民既缺乏信息,又没有有效手段,更没有激励动力去对经营者进行约束,国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掌握在政府部门或由政府部门任命的厂长、经理手中。由于“国有企业厂长经理不仅享有相当的控制权收益”,“企业的生产成本基本上都是由全体人民承担的,经理个人承担的边际成本远远小于生产的真实边际成本”,导致国有企业经营者们追求的不是“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而是个人目标最大化。有人已经证明,国有企业经营者在企业权利责任关系上的“负赢不负亏”程度愈大,经营者愈有可能卷入恶性价格大战。(注:张维迎、马捷:《恶性竞争的产权基础》, 《经济研究》,1999年第6期。)
我国的市场体系不健全,市场运作不规范。市场受行政干预较普遍,在地方保护主义和本位主义的影响下,难以形成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市场的条块分割相当严重。这一方面使价格不能成为真正反映市场供求变化的信号,使企业的经营决策具有盲目性;另一方面又使企业不能进行公平竞争,使企业效益并不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好坏。在地方保护主义的作用下,企业往往通过政府的力量控制生产资源和市场,通过由政府来承担经营亏损的后果以逃避企业或经营者的责任,企业财务预算约束的软化使竞争的优胜劣汰原则不能生效。资本市场刚刚起步,所有者的“用脚投票”根本无法实施。没有经理人员市场,职业经理人员队伍没有建立,现有企业厂长、经理的行政官员身份没有从根本上消除,经营亏损的企业经理人员易地做官的现象极为“正常”,这样,来自经理人员市场对经营者的约束就不存在。
法制建设相对落后,政府对企业行为的管制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差较远。面对近年来日益激烈的价格大战,有关部门也曾想过一些对策措施,如制定行业自律价就是一个例子。然面,这些对策措施要么是有悖于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要么是无法具体实施,根本产生不了实际效用。
总而言之,无论是传统经济学理论还是现代企业理论都说明,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中,价格竞争只是企业的一种主要竞争手段,由于存在各种市场的约束和制度规范,企业价格竞争不会演变成普遍的、广泛的、持久的恶性价格大战。中国目前的恶性价格大战,从表面看,生产能力过剩与过度竞争是其直接导因,但从深层次看,企业缺乏有效的产权约束和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等制度因素则是其形成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