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明[1]2002年在《法治生成模式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尽管法治理论博大精深,但是如果对其做一个回溯式的本原追问,则其无非立足于回答如下四个基本问题:即法治是什么?为什么要法治?需要什么样的法治?法治如何成为可能?近20年来,中国法学界侧重于对前叁个问题展开全面、系统的论述,却有意或无意地忽视了最后一个问题,而如果不对“法治如何成为可能”做出一个较为清晰的说明,则前述的优势论证至多不过是漂亮的“空中楼阁”。基于这种想法,本文主要运用“理想主义的类型学”方法,对法治的生成模式展开了初步、系统的研究,全文分叁大部分,计42000余字。 在第一部分,笔者主要致力于一些基础性奠基工作。首先将内涵丰富的法治概念限定为一种制度,因为在笔者看来,只有将法治限定在制度的层面,才有可能将“法治如何成为可能”这样一个实践性问题探讨下去,换句话说,此时法治的生成问题相应地转化为制度的源起和发展问题,经过这样的一个转换,虚无缥缈的法治才有了较为清晰的叙述路径。此外,在这一部分,笔者通过对比的方式,界分了法治生成模式和法治模式的区别,厘清了学术界此前在使用“模式”一词时的混乱思维。 第二部分,笔者首先对流行的法治生成类型说做出理论上的质疑,指出目前的法治生成理论建立的主要理论前提是现代化理论,根据这一理论,法治生成的模式在全球范围内被划分为内生型法治和外生型法治,此种分类隐含着这样一个判断,即将法治的生成视为现代化运动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现代化运动催生了法治,而不是相反。这种分类观不仅人为地缩短了法治生成的时间段,限制了学者深入研究的视野,而且还将哈耶克严格区分的两种秩序(规则系统和依据规则系统生成的行动结构)混为一谈。由于存在上述缺陷,笔者转而从制度发生学的角度,将法治生成类型划分为:原创性质的法治和摹仿性质的法治。在原创性质的法治内部,笔者将以往被有些学者视为基本分类的经验型法治和构建型法治统一于其下,因为在笔者看来,这两类法治生成模式具备一个共同的本质特征,即作为法治生成的社会基础是依据“文化进化主义”自然演进,互动形成的,如果将其作为基本分类,容易将经验型法治和构建型法治的区别视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区别。其后,笔者进一步对两种基本的法治生成模式作了一些对比,并对法治生成所需的适宜环境作了系统解读,在重述经济基础、政治基础和文化基础作用的同时,指出人性因素也在法治生成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叁部分,笔者对当今学术郧于对中国国情问题提出的叁种法治生成模式:政府驱动型法治模式、社会驱动型法治模式、政府社会互动型法治模式作了系统介绍和逐一评价,指出政府社会互动型法治模式是较为合适的选择,然而在具体实施这一模式时,需要分阶段、分步骤地进行。
徐昀[2]2017年在《超越“左”与“右”:民事审判结构理论视角下中国民事司法改革的第叁条道路》文中指出以不同的"国情论"为依据,中国的民事司法改革在"左派"的中国模式论与"右派"的西方模式论之间摇摆不定。民事审判结构理论通过提出与社会结构转型和谐共变的法律进化机制,能够以动态、多元的国情论作为基础而可以整合并超越中国模式论与西方模式论,并在两者之间形成动态的反思性监控,从而迈向了民事司法改革的第叁条道路,并最终可能导向正式程序占主要地位、马锡五审判方式占次要地位的民事司法的第叁种模式。
杨春福, 郭立新[3]1997年在《法治模式论》文中认为法治模式论杨春福郭立新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根据党中央的建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一条基本方针,明确载入了我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这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件大事,同时也是摆在我们法律工作者面前的一项重...
周田田[4]2016年在《中国乡村文化中的叁大模式变迁研究》文中认为文化模式可理解为是其信仰群体中达成的普遍共识,它既表现为个体成员在行为上的一致表达,又表现为面向群体形而上的哲学观念,不同群体之间的文化模式具有一定共性和差异性。商品经济利益驱动、城市价值观、现代主义乃至后现代主义等观念思想,使得传统乡村社会的文化价值体系受到巨大冲击,其文化模式在政治、宗教和审美叁大维度上发生了显着变化。政治上,从传统的宗法礼俗社会,经历了“援法入礼”和“以礼入法”,逐渐转向法治的新乡村社会;宗教上,从传统无制度的“神灵大杂烩”,有制度的神灵排斥,到后来半制度化的文化大融合,而农民的信仰也逐渐由缺失转向主体选择;审美上,从传统神化的“天人合一”到“物化自然”,再到现代生态失衡背景下人化山水理想的复苏与回归,引发着人们的思考。文化模式的分析框架具有一定普遍性规律,可以有助于我们从宏观上认识文化模式变迁的趋势,为此,本文在把握这一普遍规律的基础上,论述了我国乡村文化模式在政治、宗教、审美叁个维度的变迁历程,同时学习和借鉴本尼迪克特文化模式论中文化平等、差异、整合思想,以期价值多元、变迁路径多元思想指导下紧密联系文化的特殊性,努力做到乡村文化模式变迁中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以期我国乡村文化在保留优秀传统特质的基础上实现文明发展,发展的同时降低强制性文化转变带给人们的伤害,促进我国乡村文化繁荣发展。聚简朴纯真之氛围,享儒道佛家之智慧,集约乡土自然之美好,是人们对乡土中国的美好愿景,更应该是我们以实际行动践行和捍卫的方向。
孙晓燕[5]2009年在《社会资本视角下英国进化理性法治模式的成因》文中指出法治是社会的产物,它不可能由某个人或某个利益集团刻意设计,而只能随社会自然演进,是各种社会关系反复博弈、相互制衡的结果。社会资本作为一种非制度化的理论,以普遍信任、公民参与网络和互惠性规范为构成要素。如润滑剂一般,良好的社会资本能够促进社会成员之间形成普遍信任品性,增进社会成员的合作,降低社会交往成本,提高政府民主与法治治理的效率。社会资本为多元复杂的社会提供伦理价值支撑和必要的社会整合,有利于自生自发秩序的形成。早在封建社会时期,英格兰民族便孕育了良好的社会资本,如妥协合作的文化基础、契约精神、自治的结社传统等,近代早期英国率先确立了法治秩序,使得个人的私有财产和契约自由得以维护和保障。事实表明,正是由于拥有了良好的社会资本,才使得英国能够早在18世纪末便确立了现代法治模式。中国正处于由传统向现代过渡的转型时期,根深蒂固的旧的法律传统对现代法治模式转型产生了抑制和冲击,不利于现代法治模式的确立。重审中国传统的社会资本,培育良性社会资本对当代中国的法治现代化具有极其深刻的意义。
王月峰[6]2010年在《法学基础教学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教学模式论》文中研究表明法学基础教学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教育模式具有思想性、针对性、沟通性和生动性等特点。法学基础教育模式的相关要素包括国家要素、社会要素和高校要素。法学基础教学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教学模式是以教育模式的特点为基础,对不同教育教学要素的有机组合,主要包括"课堂讲授模式"、"案例教学模式"和"体验式教学模式"叁种,各种教学模式要充分展示教师和学生的双主体性。
陈凯[7]2010年在《风景区综合行政执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综合行政执法是指一个行政执法主体依照法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其他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匹配的外部行政执法权和内部行政管理权,重构组织规则和编制规则,形成一个新的有机执法主体,并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独立承担行政诉讼后果的执法制度。在全国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与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之后,山东泰山和四川蜀南竹海在全国风景区系统率先开展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风景区管理机构在形式上实现了行政管理权与行政执法权的高度集中,其实质是基于风景区可持续发展价值基准的行政权力体系重构,是全国风景区行政执法改革模式的演进。本文从反思现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与综合行政执法理论入手,明确了风景区综合行政执法的具体内涵及其理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以实证分析和比较分析法,考察试点景区改革的动因、过程、成效及不足,提出完善风景区综合行政执法的对策,初步构建风景区综合行政执法的理论体系,以期深化学界对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问题的研究。第一部分:风景区综合行政执法理论基础。通过反思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与综合行政执法的关系、对相关学者对综合行政执法的界定进行商榷,明确综合行政执法的概念及其内涵。提出风景区综合行政执法的理论基础是风景区可持续发展模式论,并对风景区综合行政执法的含义、特征、属性和内容进行论述,初步构建以可持续发展模式论为理论基础的风景区综合行政执法理论体系。第二部分:风景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以可持续发展模式论为基点,通过考察全国风景区行政执法改革的模式演进,发掘泰山、蜀南竹海风景区改革试点的典型意义和个案价值。对泰山、蜀南竹海风景区在试点过程中的提法、援引法律依据、申报试点程序、体制构建等进行比对分析,指出了当前风景区综合执法的成效与不足。第叁部分:风景区综合行政执法完善对策。在前两部分理论构建和实证考察的基础上,重点针对当前试点景区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暴露的不足,指出在中央层面要明确综合行政执法的提法和法律依据,在地方层面要构建基于可持续发展的风景区综合治理体系。通过建立风景区综合行政执法准入机制,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责任制建设,按照“行政叁分制”配置综合执法执法权,深化风景区综合行政执法服务理念等总体思路,提出完善风景区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程序、体制、监督等具体实施方案。
张文显[8]1989年在《战后西方法哲学的热点》文中提出西方法哲学的每个发展阶段都有其反映当时的时代精神和法律实践的热点,亦即法学争论的焦点。这些热点或者是不断被人们提起并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加以解释的法学的根本问题和“永恒的主题”,如法的本源、法的定义、法的作用、法与权力、法与正义等,或者是某一时期特定的经济发展、政治发展、社会和文化结构的变动而引起的具有重大意义的新问题和
冯珂[9]2016年在《从权利保障到权力制约:论我国民事诉讼模式转换的趋向》文中研究表明我国民事诉讼改革目标是从职权干预型诉讼模式转向当事人主导型诉讼模式。作为构建当事人主义的两大支柱,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奠定了民事诉讼基本结构,其核心精神在于界定当事人和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任务分配和相互关系,实现当事人权利制约司法权力。从我国民事诉讼改革的进程看,尽管制度层面就当事人诉讼权利完善已取得不少进展,但是在权力制约方面仍有不足。本文结合当事人主义基本原理,从我国民事诉讼法与司法解释涉及的起诉、撤诉、自认等问题,检视我国民事诉讼中两大基本原则在权力制约方面的欠缺,进而指出我国民事诉讼现代化改革深化和民事诉讼模式转型方向——只有将重心从权利保障转向以权力制约为中心,才能构建起实质意义当事人主义。
李龙[10]1991年在《法治模式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长期以来,不少人对法治有一种误解,似乎它单纯是一种治国的思想。其实,法治也是一种治国的方式和体制,而且有着多种模式。笔者从考察法治模式入手,并试图初步探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模式,抛砖引玉,以期引起对这一问题的研究。
参考文献:
[1]. 法治生成模式论[D]. 艾明. 西南政法大学. 2002
[2]. 超越“左”与“右”:民事审判结构理论视角下中国民事司法改革的第叁条道路[J]. 徐昀. 河北法学. 2017
[3]. 法治模式论[J]. 杨春福, 郭立新. 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 1997
[4]. 中国乡村文化中的叁大模式变迁研究[D]. 周田田. 华中科技大学. 2016
[5]. 社会资本视角下英国进化理性法治模式的成因[D]. 孙晓燕. 黑龙江大学. 2009
[6]. 法学基础教学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教学模式论[J]. 王月峰.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0
[7]. 风景区综合行政执法研究[D]. 陈凯. 扬州大学. 2010
[8]. 战后西方法哲学的热点[J]. 张文显.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1989
[9]. 从权利保障到权力制约:论我国民事诉讼模式转换的趋向[J]. 冯珂. 当代法学. 2016
[10]. 法治模式论[J]. 李龙. 中国法学. 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