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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执政水平和执政本领,是我们党一项迫切而重要的任务。我国的政治有极为鲜明的特点,就是只有执政党和参政党而没有反对党,这是我国历史发展的结果。这种特殊的政治现实,既给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强大的政治保障,也带来提高执政水平的一些特殊问题。如何在完善法制的基础上,稳步发展经济,保持社会稳定,保证政治民主,必须认真研究。
以效益为中心,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指出:“实现‘九五’和2010年的奋斗目标,关键是实现两个具有全局意义的根本性转变,一是经济体制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二是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就要产业结构合理、兼顾公平与效率、兼顾速度与效益、兼顾发展经济与提高人民生活,其核心在于效益。
生产力要求有与其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而判断是否适应,其标准不是逻辑推理,也不是政治需要,只能是具体的、实实在在的经济效益。在经济效益和经济发展速度的关系上,效益是第一位的,速度要服从效益。
经济效益为多方面的因素所决定:宏观方面的所有制结构、产业结构、资源配置手段、资源供应的社会化程度、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社会(或政府)给予企业自主的程度、社会对企业的保障程度,微观方面的企业领导体制、管理水平、劳动力素质状况等等,效益实际是上述种种因素的综合反映。比较宏观和微观的影响因素,显然是宏观因素对效益更有决定性。因此,在经济方面,执政党本领的高下,在很大程度上,就集中在能否营造有利于企业创造最佳经济效益的宏观环境。执政党要把经济的发展和增长立足于提高效益和质量。要通过对宏观环境的营造,实现经济的持久增长。而且,经济的增长要以最小的投入、最低的成本来实现,要在经济主体具有活力的体制环境和运行机制中来实现,要在结构优化、升级、经济规模合理的条件下来实现,并且要以给社会成员带来更优质的商品和服务,带来生活质量的提高和生活环境的改善为前提。
从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看,关于所有制结构的问题,一方面,毫无疑问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另一方面,要深入研究同一生产关系的不同表现形式,从所有制实现形式的改革和所有制结构改革的调整方面,探索国有经济和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有效途径。从企业的组织形式方面看,在关系国家经济命脉的重要部门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并且由国家经营,而在其他部门,更多的应采取参股控股经营、委托经营、租赁经营、承包经营等多种经营形式。关于资源配置问题,要充分发挥市场和计划各自的长处。市场的竞争性本质决定了市场比其他方式更有利于劳动力和其他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可以比较好地避免资源的浪费,避免经常性的产销脱节、产需脱节,从而有利于生产效益的提高。计划作为资源配置的一种方式,在事涉宏观的、战略的以及大的政策方面,仍然是非常重要的,必不可少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必须以市场为基础,发挥其指导和预测的作用。关于资源供应的社会化问题,要尽快规范市场主体、市场行为和市场调控的法律框架;要尽量减少非经济因素(特别是行政行为)对市场的不必要的干预,消除直接的或变相的地方割据或地方封锁,培育完善的市场体系;要形成以竞争为基础的可调控的价格体制,一方面继续推进价格的市场化,另一方面通过实施科学的货币财政政策对价格实行必要的调节;关于企业自主问题,实质上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真正发挥国有企业作用的问题。现代企业制度能否建立,关键在于政企分开。要通过政企分开,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组织。政府的责任在于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以公共权力的权威维护经济运行的秩序,沟通、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加强服务、加强宏观调控、加强监督。关于社会提供的保障问题,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社会稳定,深化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在这方面,我们的起点低,历史欠帐多,要大胆吸取一些国家在这方面的积极成果,加快步伐,建立起以养老、失业、医疗为中心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相结合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当前,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对政府方面而言,要强化指导,淡化管理;对企业方面而言,要逐渐减少包揽,剥离负担。政府和企业都应将各种保险推向社会,提高管理服务的社会化程度。
以监督公共权力为中心,保持社会稳定
公平、稳定、运作有序、崇尚道德,这是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核心是稳定。从一定意义上讲,社会稳定来自于社会公平,社会公平的程度决定社会稳定的程度。而社会公平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公共权力的运作是否合乎多数人的意愿,得到多数人的认可。
社会公平既包括公民个人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的平等,也包括政治组织和团体在法理上的一视同仁,即任何政党或组织都必须在法理的基础上使用权力,并处于同等力度的监督之中。就社会的宏观控制而言,后者是根本,前者的实现必须以后者为基础。
人类的长期实践证明,无论社会形态有多么大的差异,权力越集中,监督就越困难,越容易产生腐败。高度集中的政治权力和腐败猖獗现象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封建专制国家如此,共和制国家也如此。权力高度集中,极易把权力主体——人民排除在权力的产生和权力的管理过程之外,缺乏人民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手段,权力极易产生蜕变,权力的行使者极易把公共权力当做私有财产支配,利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产生以“权钱交换”为主要特征的腐败现象。腐败现象的蔓延和泛滥的危害,在政治方面,首先是直接危及政治的稳定。其次是在腐败中形成的既得利益集团为维护既得利益,必然竭力抵制、反对甚至破坏民主化的政治改革。再次,腐败的盛行会加剧行政管理上的低效无能状况,甚至加剧政府的混乱,从而严重阻碍行政管理的现代化。最后是腐败造成收入分配上的不平等,会激化社会各阶层的矛盾,对社会的稳定构成严重的威胁。总之,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并时刻警醒,反腐败问题关系到执政党的生死存亡。我们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谨慎使用人民赋予的权力,是保证党的兴旺发达、国家的繁荣富强以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大业成功的根本问题。因为事实上,人民群众不承认“天然”的执政党,也不“天然”地拥护哪一个执政党。我们党能否获得支持,以及所获的支持程度,最终是以我们党的所言所行能否真正代表群众的根本利益来决定的。
从我国实际的社会生活来看,当前影响社会安定的最危险因素正是迅速蔓延、有普遍社会化倾向的腐败问题,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群情激昂的是腐败问题,对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威胁最大的也是腐败问题。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与资本主义国家相比,在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的管辖范围、控制程度要广得多、深得多,权力要大得多。执政党的权力涵盖整个国家和社会,几乎无所不包,因而也最容易失去控制。尤其是作为政权核心的执政党对此失去必要的警惕,或者因这样那样的原因导致控制的虚化或弱化时,更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唯其如此,就需要完整的、系统的、全面的监督。必须把腐败问题的严重危害提到战略高度来认识,要对腐败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实事求是而不是避重就轻的分析,对腐败实行雷厉风行、而非虚张声势的打击,尤其重要的是要从体制上构建起严密的监督网络。
在构建严密的监督网络的问题上,首先要克服两个思想障碍,一是对“权力制衡”的误解。权力制衡,固然是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政治原则,并具体表现为“三权分立”,但我们不应以资本主义是否采用为取舍依据。人类的政治实践表明,任何权力的使用,都必须受到相应权力的制约,“以权力制约权力”并不为资本主义所专有,其他社会形态同样需要、也同样存在权力制约。二是对“异体监督”的谬见。权力具有强制性、扩张性,但同时对自身的约束却相对地要软弱得多。因此,对一种权力的卓有成效的制约,除其自身的监督外,主要来自同一层次的独立的其他权力的存在和活动。那种认为执政党的权力不受限制,即使监督,也只能来自自身,而不接受其他权力监督的观点是错误的。其次,在实际运作中,要力求权力配置的有效性。第一,在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要强化监督者的权威,防止轻重倒置。现实生活中,“一机关三部门”(党政机关、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管理部门)之所以成为反腐保廉的重点,一方面固然是因为它们权力大,理应成为被监督的重点,另一方面是因为监督方面的权力相对弱小,致使它们成为腐败现象相对集中的部门。第二,监督要普遍化,密而不漏,任何组织、任何个人既是监督者,同时又是被监督者。即使专门的监督机关,也同样处于被监督之中。没有不受监督的权力,没有终极的监督者。第三,对权力的监督,尤其是对公共权力的监督,要真正形成网络,充分发挥人大监督、宪法监督、政党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司法监督、政协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综合效能,以防止和惩治腐败。
以人民代表大会为中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是我国政治建设的根本任务。而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关键在于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设。加强人民代表制度建设的关键,则在于正确认识和处理坚持党的领导和发挥人民代表大会作用的关系。
民主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本质反映,在一般情况下,必须通过民主的手段来实现,而在极其特殊的历史条件下,也可以通过非民主的,甚至近乎专制的手段来达到。民主既是手段,更是目的。如果把民主仅仅当做手段,结果必然是集权者的随心所欲,甚至是借民主之名,行专制之实,最终亵渎神圣的民主。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核心是一切公共权力属于人民,即真正实现公共权力的社会化,确立人民的权力主体地位,排除任何个人或集团对公共权力的垄断。这就要求规范权力结构,保证任何人和任何组织都必须处于监督之中,防止权力的绝对化,尤其要防止执政党的权力绝对化。国家的、民众的利益高于集团的、个人的利益,这既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同时又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可侵犯的原则。政党,作为代表一定阶级、阶层或集团的利益,并为了这利益进行斗争的政治组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把自己的利益凌驾于国家和民众的利益之上。要达到这些要求,最根本的就是要充分保障人民的权力不受侵犯,使人民能够真正参与对国家事务的管理,真正行使权力主体天然赋有的权力,即是要用民主来达到政治结构和政治格局的平衡与协调,从而制约权力。把民主观念(包括民主意识、观点、学说、价值取向和心理等),通过切合我国实际的形式和渐进的过程,最终物化为国家形态,正是我们党提高自己执政水平的一个重要内容。
在我国,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个事实,就是国家的政治民主必须以党内民主为基础,国家的政治民主建设只能取决于党内民主建设。离开了党内民主,国家的政治民主就只能是一句空话。而党内民主,则取决于党的建设,尤其是以党的民主集中制为核心内容的制度建设的成熟程度。党内民主和国家政治民主,既有相同的方面,更有不同的方面。两个民主在具体的表现形式具有各自的特点。就党内民主而言,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实质是集中。在党内,民主是实现党内集中不可或缺的基础,是体现党的无产阶级性质的重要内容。而就国家政治民主而言,其实质是民主,所强调的是人民当家作主。民主不仅是手段,更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建设的出发点和归宿。
从党和国家关系的角度来看,党内的民主建设是为国家的民主政治建设服务的,而不是要求国家的民主服从于党的需要,在处理两种民主关系时,必须特别注意两者的主从关系。这个关系,在历史上曾出现过相当严重的扭曲,其表现,一是在党和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上,二是把党内的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基本上照搬到国家的权力机关。前者,是在片面理解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思想指导下,以党代政。具体表现为各级党组织基本包揽了代表候选人的提名,人为(而不是以制度为依据)规定党员干部在人大代表中占很大比重,党委决定人大会议的议程,并先行讨论甚至批准将提交人大讨论的重要议案,从而事实上把人大排除在决策范围之外。后者,则表现在国家权力机关内部下级和上级之间、地方与中央之间、代表大会与常委会之间僵硬的服从关系。下级、地方、代表大会相对于上级、中央、常委会缺乏必要的自主性和积极性,从而产生不可避免的依赖性和盲从性,最终,极大地削弱了权力机关自身的民主性和其应有的权威性。
从民主的发展的逻辑来看,民主需要强有力的法制做为保障。民主是法制的基础和前提,在民主基础上的法制才是可靠的、不能随意动摇的法制,而有法制保障的民主才是可靠的、不会被轻易剥夺的民主。
法制方面的基本要求应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首先是要建立完整的、以宪法为核心的、具有自我保障机制的法律体系。这些法律必须由在民主基础上产生的国家权力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通过这些法律的制定,一是确立所有权力机关和权力主体存在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地位,并规定它们的活动权限和活动程序,特别是规范各种公共权力的运用和防止公共权力的滥用。二是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使公民真正掌握防范公共权力侵犯个人权利的途径和手段。三是具体规定各类违宪、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追究这种责任的法律程序。四是确立宪法监督机关的崇高地位最高权威,规定国家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的独立地位。
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设,建立起以人民代表大会为中心的制衡机制,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最重要、最基础的方面。从国家的角度看,民主是与专制相对立的一种政体,少数服从多数为民主的基本原则,也是民主的最基本的含义和最重要的存在方式。这一基本原则决定了权力的产生、权力的转移和决策的程序,即必须以彻底的普选制作为产生国家权力机关的唯一途径,以保证人民通过少数服从多数的选举程序控制主要的国家机器;必须以明确具体的任期制作为国家权力正常和平地转移的基本程序,以防止因长期执政形成政治垄断;决定了国家权力机关必须按照表决的方式做出决策,并对选民负责,接受选民的监督,以防止架空甚至摆脱选民的倾向。应通过法律的刚性规定,使少数服从多数的内容明确化、程序具体化、运行稳定化、具有足够的公开性、透明度和足够的独立性,并获得国家强制力的确切保障。为保障上述目标的实现,必须对人民代表大会自身的组织机构、具体制度和运行进行改革。一是避免难以充分议政的缺陷。具体做法是大幅度减少代表人数,增加代表的专职化程度,增加代表间正常的、稳定的联系;二是完善代表选举制度。适当扩大代表候选人的提名范围,增加候选人的竞争意识和竞争机会,规范差额比例。三是完善代表罢免制度和代表与选民联系制度,从程序保证代表对选民的依附和选民对代表的权威,规范代表向选民汇报的途径,使代表能真正体现选民的意志。四是强化代表大会的职权。尤其是对国家机关的组成人员和负责人员的决定权和对政府监督权。扩大代表的质询范围和质询力度,减少代表中政府人员和司法人员的比例,使各自尽量职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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