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风险的透视与防范_信用卡论文

信用卡风险的透视与防范_信用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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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当前信用卡的风险透视

信用卡风险是一种信用风险,是指运用信用卡从事信用过程中遭受损失的可能程度。信用卡风险是由多种因素形成的,其具体形式:

(一)伪造信用卡

不法分子利用各种手段,模仿、伪造印制或打造的信用卡,叫伪造信用卡。利用伪造卡进行诈骗活动而形成的风险,则称为假卡风险。综观我国信用卡市场,伪造国内发卡银行信用卡案件还比较少见,主要是办卡初期,由于内部管理不善,一些银行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盗用储户卡号、密码进行复制作案。但是随着我国与国际经济接轨,近年来,境外犯罪组织利用国内银行、商户对国际信用卡了解不深,大量伪造国际卡,在国内进行诈骗活动,给商户和银行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因此,目前防止利用伪造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重点还在境外的国际信用卡上,这也是我国信用卡市场发展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

(二)使用型信用卡犯罪

使用型犯罪不属于持卡人。如因盗窃、抢劫、侵占、抢取、收赃、购买等行为非法取得他人的信用卡或非法持有某种伪卡、废卡的人,这些人虽手头也持有信用卡,但并不是法定意义上的持卡人,这类持卡人如果利用手中的信用卡实施诈骗犯罪,造成了大量恶意透支,实质上是《刑法》所规定的使用伪造卡、作废卡、冒用他人卡、盗窃信用卡等诈骗行为。

(三)冒用信用卡

冒用信用卡,是指持卡人遗失或被盗信用卡,被他人冒用而形成的风险。冒用信用卡有三种情形:一是到特约商户购物消费,或者获得持卡人密码,在POS机上刷卡消费;或者提供假身份证,模仿持卡人签名,购物消费。二是获得持卡人密码在自动柜员机(ATM)上取现。三是到银行储蓄网点凭获知的持卡人密码及获得持卡人身份证(前提是冒用者与原持卡人年龄和相貌相近),通过侥幸心理行骗过关。冒用信用卡,这类风险在信用卡风险中占有较大比例。

(四)恶意透支信用卡

恶意透支信用卡是一种故意的违法行为,根据其危害程度的不同可分为两种情况:即违法型恶意透支和犯罪型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数额较小,情节轻微,尚未触犯刑律,不够刑事处罚的,即属违法型恶意透支。它除承担民事上的返还、赔偿责任外,还可由公安机关视情节处以15日以下拘役、5000元以下罚款。恶意透支数额较大或情节恶劣,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属犯罪型恶意透支,它要依照《刑法》规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违法型恶意透支和犯罪型恶意透支之间,仅仅在客观危害程度上存在量的差别,而在主观故意上是相同的,即两者都具有相同的“恶意”——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目的。

二、信用卡风险的防范和化解

(一)防范信用卡风险的措施

1.尽快建立个人信用体系。由于我国缺乏一个跨行业、跨地区个人信用评估和征信机构,使得发卡机构对个人的风险评估的难度加大,办卡的风险成本增加。因此,建议由政府和人民银行牵头,借助一定行政手段保证征信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真正实现跨行业、跨系统的风险信息共享,从而降低信用卡风险控制成本,提高风险管理的效率,提升业务发展能力。

2.加紧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由于我国开展信用卡业务的时间不长,目前各商业银行主要依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来开展业务,存在发卡机构、持卡人、商户等的权利和义务界定不够明晰等问题。为此,要制定一批适用于金融消费信贷领域,包括信用卡业务的法律,如《贷款真实法》、《信用卡发行法》、《财务隐私权利法》、《电子资金划转法》等,以规范和促进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增强风险管理水平。

3.把好资信审查关,保证发卡质量。信用卡业务是一项高风险的银行业务,它的高风险性就决定了银行在经营这项业务时必须具备严谨的工作作风和较高的风险防范能力。办卡前的资信审查和评估,是保证办卡质量高低的关键,也是降低风险的前提条件。(1)受理人员要审查申请表内容是否完整、真实,申请人、担保人证件复印件是否真实有效。如是单位担保的,还要审核该单位法人代表身份和营业执照情况、是否具备有效担保资格等。(2)调查和审查人员应按照申请表内容逐项核实,重点核实担保人、担保单位是否真实和有效。(3)核保可采取持卡人、担保人当面签字,过后核实;上门签字核实、电话核实等。要严格按照《担保法》规定,对到期换卡的,要重新取得担保人或担保单位同意。由于办卡为两年有效期,持卡人、担保人单位变动较大,还要审查持卡人、担保人或担保单位、住址是否变更,电话号码是否有变动,及时更改档案,以确保发卡质量。

4.确立有效的经济担保,确保银行资金安全。目前,信用卡申请办卡有免担保、个人担保、单位担保、质押担保等形式,其中:个人担保占较大比重。从本人多年办卡的实践看,我们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对担保人(担保单位)进行审查、核实,以确定担保人(担保单位)是否具备一定的担保资格和担保实力。也就是说,我们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立规范有效的担保关系,为信用卡业务发展提供一个更安全、更具体、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5.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和风险管理制度。一是建立完善的内控体系,做好授权、挂失、止付等工作。发卡机构在业务处理中对开户、制卡、发卡、收卡、授权、挂失、止付、重要凭证及止付信息传递中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理。实行“三分离”,即制卡人员与电脑程序员相分离;会计复核员与授权人员相分离:记账员与发卡员相分离,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相互监督机制。二是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根据银行卡卡种属性、业务种类及其风险特点,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规范各类信用卡的资信审查、开户、授权等操作;从制度上明确发卡行、受理行、持卡人和特约商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新开发的卡产品还应及时制定操作流程。三是将信用卡业务纳入银行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要加强对客户信息资源的管理和利用,建立集中统一的客户信息管理系统,主要包括:核算集中、清算集中、资金财务集中、授权集中、制卡集中等。强化对风险易发、高发环节的有效管理,逐步实现业务风险的集中控制。四是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通过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和各类报表分析,运用科技手段及时对异常征兆和交易进行跟踪、监测,以避免或减少风险损失。五是加强对信用卡业务的检查辅导和内部审计。要将信用卡及以其为载体的业务统一到银行内部审计工作的整体计划之中。应对业务的操作程序、运用成本、经济效率、技术安全保障等进行全面审计,及时了解业务发展动态,分析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力争把风险系数降到最低,做到防患于未然。

6.提高金融电子化程度,加强对网络和终端设备的管理。随着现代电子技术的发展,ATM、POS、电话银行、网上银行和其他自助终端设备的使用迅速发展,发生风险的概率也相应增加,需要银行根据这些设备特点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来防范风险。如针对不法分子通过偷窥客户密码,再拾取客户遗弃的签购单等制作假卡盗取客户资金的情况,发卡银行应增加CVV/CVC码校验,来防范此类风险的发生。

7.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增加风险防范意识。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经验丰富的风险管控团队,是发展信用卡业务的关键,也是有效防范风险的保证。提高素质应从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管理素质三个方面入手,要建立业务培训制度,培养员工的制度观念和防范风险意识,养成照章办事的习惯,只有这样,才能把握良好的业务方向,实施有效的风险防范。

8.加强交流与合作,学习和借鉴国际信用卡业务先进的管理经验。目前,我国银行的外卡收单业务发展迅速,出国使用国际信用卡的人数也大量增加。因此,各发卡和收单银行应积极与国际信用卡组织加强业务交流与合作,互相交换信息,密切配合,共同打击信用卡犯罪行为;同时,国内银行要向境外发卡机构、国际信用卡组织学习,借鉴其成熟、先进的风险管理经验,以促进我国信用卡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化解信用卡风险的措施

1.充分运用各种手段,转移和减少风险。(1)要采取风险转移手段。发卡机构可积极向保险公司投保,与保险公司签订《信用卡保险合同》,明确规定信用卡保险期要与卡的有效期同步。这样做可使信用卡的风险损失从发卡机构转移出去,由社会来分担;发卡机构还可动员持卡人参加保险公司的信用卡保险,来降低信用风险。(2)要建立风险呆账核销制度。为了弥补冒用、恶意透支等造成的呆账损失,发卡机构可根据有关规定,加快风险资产的处置,定期对信用卡的呆坏账进行统一核销处理,并通过法律途径保证债权实现。(3)要加强信用卡经营的财务核算。将信用卡的透支真正纳入银行风险管理工作之中,将信用卡逾期透支利息纳入逾期利息科目核算,真实反映当期损益,将催收无望的罚息转入表外科目核算。(4)要进一步拓宽风险化解渠道。主要是加强信用卡风险追索,包括处置质押物、向保证人追索,还可以考虑成立金融资产处置公司,将信用卡呆账拍卖给这些中介服务机构等。

2.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加大对信用卡恶意透支款项的催收力度。(1)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对信用卡透支,采用督察程序,请求法院签发支付令。支付令是法院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作出的对被申请人具有法律约束的一种正式法律文书。如果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150天)内不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该支付令即产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如逾期不执行,申请人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2)要做好透支持卡人亲属的工作,督促其亲属配合银行追讨债务。发卡机构要注意收集透支持卡人的家庭情况,通过上门追讨的方法,向其家长、亲属讲清利害关系,指出问题的严重性;讲明对信用卡透支犯罪的量刑标准和处罚条例,债务人逾期偿付欠款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等,让其亲属做透支人的工作或代为偿还。对那些故意逃债而音讯全无、下落不明、无担保人的透支债务人,可通过其直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经法院确认,使用宣告债务人失踪的法律程序,失踪人所欠债务可由其财产代管人用其财产代为偿付。(3)要通过公、检、法机关,借助执法部门的威力追讨透支债务。对一些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持卡人,发卡机构应与公安部门取得联系,共同追讨欠款。对透支后转移、挥霍或隐匿钱财的,要及时向法院申请,采取诉前保全的方法,扣押、查封、冻结透支人的财产,禁止透支人处分财产,确保发卡机构有效追讨透支本息。对被判刑的透支人,要积极做好其家人的工作,如果能帮助偿还债务,可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考虑。还可同法院、检察院联系,对重大的、比较典型的透支案件进行公开审判,以起到震慑、教育其他透支持卡人,提高其诚信意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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