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民主主义革命政治契约的地权内涵,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地权论文,新民主主义革命论文,契约论文,内涵论文,政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始终把自己为之奋斗的事业视为辛亥革命的继续和发展,并公开声称,现代中国人除了一小撮反动分子以外,都是孙中山先生革命事业的继承者。中国共产党人所继承的,就是辛亥革命为实现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而进行的反帝反封建斗争,就是为争取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的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事业。”①但是,如何继往开来的继承辛亥革命以来的伟大事业,如何与时俱进地将旧民主主义革命推进到新民主主义革命?事实上,新民主主义革命是与农民、农村与农民的土地问题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对于这种关系,1936年毛泽东在延安回答美国记者斯诺关于革命、农民及土地等问题的提问时说:“谁赢得了农民,谁就会应赢得中国革命,谁解决了中国土地问题,谁就会赢得农民”,②精辟地概括出了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与土地问题的关系。因此,本文在此以新民主主义革命为主线来考察中国这一段时期的农村土地物权建设。对于新民主主义革命中出现的土地所有权归属于农民,而农民积极参加革命的历史现象,孙宪忠先生在其著作中将其归结为一种严肃的政治契约,并指出这一政治契约是“符合中国国情而且也是成功的”。③由于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典型特征就是中国共产党与农民阶级缔结了一个以农村土地归属农民为特征的政治契约,并以此为基础领导农民进行了波澜壮阔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因此论文认为孙先生的观点深刻地揭示新民主革命中农村土地物权制度建设的典型特征,深值赞同。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政治契约的缔结及其履行分析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政治契约缔约的准备时期分析(1921~1927年) 从中国共产党建立到国民大革命的失败这一时期,是中国共产党与农民阶层互相接近、了解并达到相互认同的时期。中国共产党人从一成立就开始关注农民问题,研究农民的土地问题,但是并没有将其作为工作的中心。 1921年,中国共产党在上海召开了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纲领》,强调“无产阶级要以社会主义革命为自己政策的主要目标”,土地等生产资料要归社会公有。这说明中国共产党在创立初期在对中国国情的把握和对中国革命性质的认识方面存在着偏差。以此为指导,中国共产党首先把自己的工作重心定位为领导城市的无产阶级运动。在工人运动受挫后,在共产国际的帮助下中国共产党转而与国民党合作,共同进行了国民大革命。在这一时期,尤其在国民大革命的后期,中国共产党人在有限的范围内领导了农民运动,并从农民的身上看到了革命的力量。陈独秀在《中国国民革命与社会各阶级》中说:“农民占中国全国人口之大多数,自然是国民革命之伟大势力,中国之国民革命若不得农民之加入,终不能成为一个大的民众革命。但是农民散漫势力不易集中,文化低生活欲望简单易于趋向保守,中国土地广大,易于迁徙被难苟安,这三种环境是造成农民难以加入革命运动的原因。”④1925年中共四大通过的《对于农民运动之议决案》阐述了农民是无产阶级同盟军的原理,并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开展农民运动的方案。⑤在领导农民进行革命斗争的过程,中国共产党人开始逐步认识到农民的革命性与革命力量,对此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写道:“因为目前农民运动的兴起是一个极大的问题。很短的时间内,将有几万万农民从中国中部、南部和北部各省起来,其势如暴风骤雨,迅猛异常,无论什么大的力量都将压抑不住。他们将冲决一切束缚他们的罗网,朝着解放的路上迅跑。一切帝国主义、军阀、贪官污吏、土豪劣绅,都将被他们葬入坟墓。一切革命的党派、革命的同志,都将在他们面前受他们的检验而决定弃取。”⑥ 在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政策正在经历着由“限田、限租”逐渐向“土地农有”的调整。第一次国共合作后,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政策正在日益转变为耕地农有。1925年10月,中国共产党在北京召开了中央扩大会议,根据瞿秋白的建议第一次提出了“耕地农有”的口号。11月中国共产党发表《中国共产党告农民书》强调指出:“要解除农民的困苦,根本是要实行‘耕地农有’的办法,就是谁耕种的田地归谁自己所有,不向地主交纳租谷。”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李大钊在《农民与土地》一文中回顾了中国自古代到近代历史上的土地制度变革并指出:“中国今日之土地问题,实远承历史上农民运动归辙,近循太平、辛亥诸革命进行未已的程途。”孙中山的民生主义虽提出了平均地权,但“惜其所拟的平均地权的办法,未能及身而见其实行”。所以,这一历史任务,“有待于中国现代广大的工农阶级以及革命的力量为之完成。”文章根据翔实的资料分析指出:由于封建地主兼并和军阀战争,造成“水潮似的全国农民破产的潮流”,使农民“困苦流漓”,“在这种情况下,‘耕地农有’便成了广众的贫农最急切的口号。”⑦但是直到国民党右派叛变革命前夕,中国共产党人实施的土地政策还仍是“限田、限租”为主的土地政策。1926年12月13日,陈独秀在中央特别会议上指出:“解决土地问题,当然是对地主土豪的最后打击,可是目前中国大多数农民所争的还是减租、减息和反对苛捐杂税,而不是根本的土地问题。”这说明,“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发生前后,共产党人还没有完全清楚地认识到农民的革命性及其满足农民的土地要求对于中国革命的重要性。1927年4月至5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土地问题决议》指出:“农民斗争大致起初总是减租、抗税、减息等以及反抗土豪乡绅的压迫,但是,随后的发展,往往立即便要进到推翻土豪乡绅的政权,进到夺取武装,以至于武装冲突。这种推翻封建政权建立农民政权的运动,客观上以开始解决土地问题为目的,中国农民,尤其是贫民,他们深切地感觉土地之缺乏,田租杂税的剥削。他们实行革命斗争的目的,是要自己拿住政权,是要推翻乡绅包办捐税的制度,而自己来管理,是要取得土地,而夺回地主等剥削他们收入的大部分——由减租直到耕地农有,平均耕地。”为此,会议决定:“没收一切所谓公有的田地及祠堂、学校、寺庙、外国教堂及农业公司的土地,交诸耕种的农民”,“无代价的没收地主租于农民的土地,经过土地委员会,将此等土地交诸农民,但属于小地主的土地不没收。”⑧该次会议说明共产党人已经明确理解了农民的革命主张,认识到农民夺取政权的目的在于取得土地,该次会议表明共产党人的土地革命的原则为“将耕地无条件的转移给耕地农民”的“耕地农有”原则。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大会宣言》更加明白地指出:“耕者有其田的口号”,可以建立起雄伟的革命军队,并能使革命立于不败之地。⑨但是,由于共产党人没有掌握革命的领导权,没有自己独立的武装,没有与农民最终结成稳固的联盟,大革命迅速走向了失败。但是自此以后,“耕者有其田”、“耕地农有”日益成为共产党人团结农民与农民结成政治联盟的正式承诺。 第一次国民大革命的失败,既教育了中国共产党人,也教育了农民。它使中国共产党人从惨痛中认识到:在中国,无产阶级的力量过小而且必须不断从农民阶级中吸收后备军,不可能成为中国革命的主力;中国农民阶级是人数众多而且极具革命性的阶级,中国革命必须以农民阶级为基础。农民阶级参加革命的目的既是为了夺取政权,取得政治权利,也是为了取得土地,解决生计问题。如果能够满足农民阶级在政治与土地权利方面的要求,就可以与农民一起来完成中国革命。同样,大革命的失败也深刻地教育了农民阶层。使他们认识到国民党领导的政府依然是封建土地制度的保护者,不可能解决他们的土地问题,不可能给他们政治权利。总之,在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开始意识到必须与农民阶层缔结政治契约、结成革命的联盟才能取得中国革命的胜利,而要与农民阶级结成巩固的革命联盟必须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农民阶级也日益认识到能够帮助他们取得政权并实现他们土地权利的不是已经建立的国民政府。而是共产党人。因此,从共产党的成立到国民大革命的失败这一段时间,是共产党人与农民缔结包含有土地权利内容的政治契约的缔约准备时期。 (二)新民主主义革命政治契约的初步缔结与履行(1927~1937年) 第二次革命战争时期,是中国共产党与农民缔结政治契约的一个关键时期。在这一个时期,共产党人通过自己的实践,认识到了农民对土地的真正权利要求。最终在这一时期,共产党人与农民结合成稳固的革命联盟。 1.大革命后共产党与农民阶层迅速缔结政治契约结成了革命联盟 国民大革命唤醒了农民的政治热情,中国共产党人也从农民身上看到了革命的力量,中国共产党与农民这两种致力于进行革命的力量终于完成彼此间的相互认知。中国共产党人重视包括工人与农民在内的劳苦大众,他们从来不认为自己在身份上有任何优越于农民的地方。在思想与方法上,他们从不把自己看成为农民的先生,甚至认为自己是农民的学生。在政治上、经济上,中国共产党人与农民间的这种平等身份的认同为中国共产党人与全体农民缔结政治契约完成中国革命创造了条件。国民大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人将革命的中心由城市转移到农村,开始了建立革命根据地,开展武装斗争的实践,这为中国共产党人与农民缔结政治契约创造了实践条件。革命斗争的实践正在加深农民与共产党间的相互认同,也使得参与到中国共产党领导之革命中的农民越来越多。 大革命失败后至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前这一段时间,是中国共产党与农民阶级初步订立与践行政治契约的关键时期。在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正式向农民提出了通过革命手段来实现“耕者有其田”、“耕地农有”的政治承诺,这一承诺可以被认为是中国共产党人与农民缔结政治契约的正式要约。1927年党的“八七”会议,确定了土地革命的总方针,会议通过的《中共“八七”会议告全党党员书》指出:“土地革命,其中包含没收土地及土地国有——这是中国革命新阶段的主要社会经济内容,现时主要依靠的是要用‘贫民式’的革命手段来解决土地问题,几千万农民自己自下而上的解决土地问题,而中国共产党应当做这一运动的领袖来领导这一运动。”这说明中国共产党人已经具有了正式的与农民缔结政治契约,领导农民进行农民战争,满足农民土地要求的政治意图。随后,中国共产党人开始了将革命的中心由乡村转移到城市,建立革命根据地,开展武装斗争的实践。这一立足于农村的革命实践为中国共产党人与农民缔结政治契约创造了实践条件。随着参加革命的农民不断增加,随着15块革命根据地的相继建立,共产党与农民间的政治契约就初步建立起来。 2.共产党人与农民缔结的政治契约中包含了一项给予农民土地所有权的承诺 这一政治契约的核心给付内容有两个:对于共产党人来说,是满足农民的政治与经济要求,尤其是要实现农民在土地物权方面的要求;对于农民群体来说,是积极投身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最终推翻现有政权,建立一个新民主主义的国家。但是,在这一政治契约缔结之初有一个非常核心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即农民所要求获得的是一种什么样的土地权利?最初的时候共产党人提出的土地政策和纲领是土地国有,由农民耕种,⑩但是,这一纲领并没有获得农民普遍的认同。后来共产党人才认识到农民所要求的是有保障的土地所有权,由农民自由支配与买卖土地是这一所有权中应有内容。中国不能提土地国有是因为: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与西欧的领主制和俄国的村社制是很不相同的,土地使用非常分散,千百年来一直可以自由买卖,因此在农民中形成了一种根深蒂固的土地私有观念。他们参加土地革命,并不仅仅是为了取得土地使用权,主要的还是为了取得土地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实行土地国有必然与农民的土地私有观念相抵触,不利于调动他们革命和生产的积极性。(11)农民群体虽然渴望未来革命的胜利,渴望拥有政治上的权利,但是对于他们来说最为迫切的还是解决生计问题,而且最好是能在一段较长的时间内生计有所保障。中国几千年来重视农业的理念及农民切身的体会使农民们透彻地感悟到,他们所最需要的是土地——土地所有权。有了土地。他们就会在未来的若干年中,甚至一生中生计都会有所依赖。对于缺少土地的贫农、雇农来说,他们获得土地的愿望尤为强烈,因此,也就成了革命的主力军。 随着中国共产党将自己的土地政策调整为没收地主的土地,使贫雇农获得土地所有权,保护中农等的土地政策,中国共产党人与农民阶级间结成巩固联盟之政治契约的土地物权方面内容也就日趋明朗了。赣南《兴国土地法》等土地法律法规的颁布与随后“依靠贫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的土地路线的确立,以及广阔的革命根据地的建立标志着中国共产党与农民之间的政治契约不但已经建立而且进入到可以顺利履行的阶段。兑现对农民的土地承诺是调动农民参加革命的政治基础,但是却不是直接手段,在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的基础上共产党人通过各种政治动员手段,唤醒了农民的阶级意识,发动农民投身到了波澜壮阔的革命运动之中。在这一段时间里,在“左倾”主义思潮的影响下,出现了背离给予农民土地所有权的政策主张,也给中国革命带来了灾难。1930年5月,李立三主持召开了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通过了《土地暂行法》。《土地暂行法》提出了按劳动力平均分配土地及组织集体农场的主张。《土地暂行法》反对平均分配土地,鼓吹组织集体农场,实行共同生产,共同消费的主张,违逆了农民获得土地所有权的缔约愿望,致使中国革命遭受了损失。1931年毛泽东给“江西省苏维埃政府的信”中明确提出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1931年5月江西省工农民主政府颁布了“关于土地问题的布告”,明确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度,新民主主义革命政治契约的土地内容进一步明确。 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实现农民的土地所有权,是中国共产党人与农民缔结的政治契约中一项核心内容。对于实现这一核心内容的重要意义,邓子恢同志曾经深刻指出:“在民主革命阶段,农民的根本利益是获得土地。如果我们不能正确地提出反封建的土地纲领,如果我们不能认真地为实现这种纲领而奋斗,工人阶级就不可能和农民建立起革命联盟,我们也就不能够发动农民,依靠农民的积极支持,而赢得革命战争的胜利。”(12) 3.共产党与农民间的政治契约推动了中国革命的前进 共产党与农民间的政治契约缔结后,双方的积极履行推动了中国革命的继续向前发展。进行土地重新分配是游击队和农民开始共生共存的关键阶段。游击武装力量吸收了大量的农民,成为新平等社会秩序的堡垒,积极的农民支持并保证游击队有可靠的情报来源,使得他们能够在当地农民中获得经济和作战援助,并增加他们的新兵人数。(13)同时,共产党领导的政权的巩固。也成为确保农民获得并巩固土地权利的关键一环。在革命的斗争中,中国共产党与农民以土地为纽带最终结成了生死联盟。同农民缔结政治契约后,共产党人放手发动群众,把土地革命、武装斗争和根据地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先后创建了15块农村革命根据地,开展了以土地革命为中心的革命运动,推动了中国革命形势的继续向前发展。 (三)抗日战争时期新民主主义革命政治契约的平缓履行 抗日战争爆发后,中日民族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国内阶级矛盾下降为次要矛盾。这使得共产党与农民阶级缔结的以土地革命为核心内容之政治契约的履行环境发生了显著变化。因此,中国共产党人与农民之间的政治契约的履行进入了平缓履行的时期。 为了联合国民党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和团结一切抗日力量,中国共产党对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没收封建地主土地分配给贫苦农民所有的政策进行大规模的调整。这种调整是在维护原有土地革命的成果基础上进行的,它既维持已经进行分配了的地权格局,保护农民在原有土地革命中获得的土地权利;同时,共产党人仍然在尽可能的范围内满足农民的土地要求。首先,共产党在敌后建立的革命政权没收了在政治上反动的汉奸地主的土地并将之分配给了贫苦农民,在力所能及限度内实现了农民的土地要求。这是中国共产党抗日战争时期土地政策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是坚持履行原有政治契约内容。调动农民参与抗日战争的一个重要方面。其次,实行地主减租减息的政策,即一方面承认地主的地权与农民的佃权,另一方面限制地主通过土地所有权获得收益的权利,达到团结地主与农民进行抗日的目的。最后,实行有利于农民的累进税制,减轻农民的负担,促进地权向无地少地农民方向流转。1937年8月,中国共产党通过《十大救国纲领》,首次提出“减租减息”,提出了抗日战争时期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基本政策。1938年2月晋察冀边区民主政府颁布《减租减息条例》,实行“二五减租”,规定不论租佃、伙种,一律照原额减收25%。1940年4月晋绥晋西北行政公署颁布《减租减息条例》,规定:“普遍实行减租25%,并取消一切附加;地主未得到租户、佃户或伙种之同意,不得将地转租转佃给转伙种于他人;1938年以前之欠租,如确系贫困无力缴纳者,得暂缓之,俟有力时再缴;严禁先扣租现扣利,租息一律不现缴。”1941年,即第一次税改之后第三年,抗日政府开始第二次税改,实行“统一累进税”。统一累进税对高收入者按较高的比率征税,有一担应税粮的农户的征收比率为10%,有两担应税粮的比率为12%,三担的为13%,依此类推,最高为40%。累进税减轻了一些自耕农的负担,进一步把税收转移到少数人均生产1500斤以上的应税粮的家庭。贫富差距正在缩小。(14)累进税制在保持抗日内部团结的同时,使广大的人数正在增多的大部分自耕农和很穷的人从中受益,最终累进税制促进耕地的所有权向少地、无地农民手里的转移。(15) 减轻农民土地税赋负担的累进税制和国民政府推行的增强农民实际土地赋税负担的田赋征实形成了鲜明对比,田赋征实在增加国民政府的财政收入的同时,也进一步加重了农民的实际税赋负担。抗日战争带来的极端物资匮乏,致使国民政府在1941年6月的第三次全国财政会议上实行田赋征实和收归中央的政策。田赋征实加强了中央集权和中央财政能力,使原来属于省、县的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田赋收入逐步被收归中央,国民政府的财政由中央、省、县三级财政变为了中央和县市两级财政。但是,田赋征实虽为抗战筹集到了粮食及其他物资,解决了抗战物资匮乏等问题,但严重侵害了农民的利益,加重农民的负担,甚至有对农民的土地收益进行掠夺的嫌疑,最终引发了农民的强烈反抗甚至暴动。“根据田赋征实政策,原来的货币纳税政策被终止,正税和附加税统一按每元缴纳稻谷3市斗,是当时稻谷价格的至少10倍。而且还同时进行‘征购’,即用三成法币、七成‘粮食库券’强制购买农民、地主、粮商手中的粮食,政府因此获得巨额价差收益。1941年田赋征实极为成功,征收率为104%;而1942年田赋征实和‘征购’收入,竟占中央财政的36%。1941~1945年总计征收粮食2.5亿石。另外,1943年,四川、陕西等地‘征购’时一律使用‘粮食库券’进行‘征借’;1944年,全国则一律废除‘粮食库券’,只发给‘粮食证书’。”(16)“田赋征实带来的问题不止这些。大地主利用通胀获取利益同时,还往往以田赋征实为由提高地租,将负担转嫁给佃农。因此,田赋征实对大地主影响较小,而中小地主及贫农、佃农则深受打击。田赋征实还派生出强制用工问题。……田赋征实后,需要把征收到的粮食运到指定地点集中,因而需要修建、扩建道路交通。也就是说,民众必须承担的,除田赋征实带来的沉重赋税外,‘征运’、‘征工’也大大增加。”“如上所述,田赋征实充实了国民政府的财政,缓和了物资匮乏,对坚持抗战贡献颇大。但同时也诱发了包括中小地主在内的来自农村的反抗;而他们原来是支持国民党的。比如,在湖北、湖南、福建、广东、云南等省,都因饥荒而发生了大规模暴动;西北地区也有多于2万人的农民、哥老会、回民等联合暴动。另外,佃农和地主也频繁发生纠纷。”(17) 1937年10月16日刘少奇撰写的《抗日游击战争中若干问题》讨论了中国共产党实行的减租减息政策。他说:“共产党从来就主张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平均分配给无地及地少的农民。这是解决农民土地问题最直接最彻底的办法。但是因为民族危机的紧迫,我们为了联合国民党及一切党派共同抗日起见,我们做了政治上的让步,停止过去直接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18)这说明在履行原有政治契约方面,特定的环境迫使共产党人采取了一种灵活的态度,但是原有的将土地分配给农民的政治承诺并没有因此而改变。而且在现实的履行情况下,在民族危亡的紧急关头,农民群众也普遍认可和承认了这一契约的平缓履行,并团结在共产党人周围继续进行抗日斗争。在进行抗日战争动员方面,民族热情与共产党组织的优越性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共产党的减轻农民土地负担的土地政策在发挥动员农民参加抗日战争方面无疑也是至关重要的,否则我们无法解释革命根据地的农民与国统区农民在抗日斗争中表现出来的天壤之别。“事实上,就像后来被比喻的‘鱼水关系’那样,无论是兵员还是粮食,民众对游击队提供了巨大支持,没有这种支持,游击队不可能存在。”(19)抗日战争时期实行的减租减息政策,虽然没有触动地主的土地所有制,但削弱了农村的封建剥削制度,使农村的土地关系和阶级结构发生了有利于革命的变化,为彻底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实现耕者有其田的新民主主义的土地制度创造了条件,做好了准备。与此相反,国民政府通过发行公债、通货膨胀、田赋征实等手段不断对民众进行掠夺,虽然成功建立起来了抗战财政,增强了抗战力量,但是却使民众在抗战末期开始抛弃国民党。(20) (四)解放战争时期新民主主义革命政治契约的进一步升华 解放战争初期,中国共产党的基本土地政策仍然是“减租减息”。然而,解放战争开始后,土豪、劣绅、恶霸地主蠢蠢欲动,开始向农民进行反攻倒算,国内阶级矛盾又取代民族矛盾而成为主要矛盾。为了发动群众进行自卫战争,废除封建土地制度,满足广大农民对土地的迫切要求,中共中央于1946年5月4日发出了《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该指示标志着共产党的土地政策正在朝着全面满足农民要求的土地政策转变。 可以说,“五四指示”是农民自发的土地要求促成的,因为在这一时期农民已经开展了各种获取土地斗争。“五四指示”的基本精神,就是站在农民群众一边,坚决支持广大农民群众一切正当的主张和直接进行土地改革的革命行动,支持农民获得土地的要求,批准农民已经获得和正在获得的土地归农民所有。“五四指示”是适应全面内战即将爆发,但尚未爆发这一形势的特点而产生的,因此,它不可能规定彻底平分土地,而只能是批准农民以有偿方式获得土地,并对各阶层作了一定的照顾。“新的政策并不是普遍的和无条件的土地改革政策,而是一种通过各种方法进行的有效的土地改革,例如通过地主‘自愿’向佃农出售或者赠送土地,地主将土地捐赠给农会以及以地主过去的‘罪行’为由而进行算‘旧账’。”(21) “五四指示”以及随后进行的土地改革并没有达到满足农民的土地要求以及动员他们参加革命斗争的理想目的。在内战已经全面爆发后,为了彻底解决农民土地问题,进一步发动农民群众来支援人民解放军向全国进军,党中央于1947年7月17日至9月13日,召开了全国土地会议,会上总结了“五四指示”以来的土地改革经验,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并于10月10日公布施行。《中国土地法大纲》是一个彻底的反封建的土地革命纲领,它的基本精神是废除封建、半封建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它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政策彻底的回归到了1937年以前普遍和无条件的进行土地改革的方向。“没收封建阶级的土地归农民所有”,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三大经济纲领之一。土地法大纲颁布后,各解放区掀起了空前的土地改革高潮,各地区的中央局都召开有关土地改革的会议,大力贯彻党的土地政策,总的路线是: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随着国家政治局势的日趋紧张,土改运动很快就发生了质的变化,许多富农和地主甚至因此而丧生。直到1948年4月,毛泽东在山西发表了一篇重要演说之后,土改运动方才恢复了原先平缓渐进的状态。”(22) 在新中国成立前夕,全国已有约一亿六千万人口的地区完成了土地改革。土地改革的胜利,不仅使农业生产力得到解放,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而且具有深远的政治意义。我们的解放战争,主要依靠经过土改发动起来的农民打胜的,有了土地改革的胜利,才有解放战争的最后胜利。共产党人履行自己的承诺进行土地改革的同时,亿万农民通过参军参战,支援前线的运动,出生入死投身革命,终于迎来全中国的解放。因此,这一时期是中国共产党与农民缔结政治契约的进一步升华与履行的典型时期,对此众多学者都作出了清晰的概括。中国共产党选择以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作为中国革命的具体目标之一,在形式上表现为对农民的许诺,而这种许诺在民法合同法上应当理解为要约(付诺要约或者悬赏广告);农民送子当兵,推着小车上前线等积极地支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事业的行动是对上述要约的承诺;中国共产党夺取政权后的今天,从分田地的实施,到未采取过激手段实现了集体所有权这种特殊形式都体现了一种对合同的实际履行,即可以理解为对农民用血汗及生命支持中国共产党夺取政权的一种回报。(23) (五)新中国成立后的土地改革运动是新民主主义政治契约的全面兑现 新民主主义革命是随着中国共产党与农民群体达成将土地权利分配给农民的政治契约而最终完成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目标就是通过土地改革没收封建地主的土地分配给农民,摧毁封建主义的生产关系以巩固工农联盟的政权基础。只有完成土地革命才能使新生的政权获得真正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才能使新生的政权获得农民的衷心拥护。对此,中国共产党必须积极通过其领导的政权来兑现自己的政治承诺,获得农民的支持。1949年7月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有步骤地将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说明了在当时包括中国共产党人与农民在内的全体人民已经对农村土地归属农民这一点有着共识性认识。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全国尚有近三亿人口的地区没有实行土地改革。为了完成这一空前规模的消灭封建土地制度的斗争,1949年冬,中国共产党在华北等拥有2600万农业人口的地区进行了土地改革,在其他解放区进行了剿匪、反霸和减租运动。为了有准备、有秩序、有领导地进行这场规模巨大的土地改革运动,中央人民政府于1950年6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明确规定了土地改革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具体实施办法。该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了土地改革的目标,即“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力,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该法的第二章规定了征收与没收措施,第三章规定了土地的分配办法。(24)为了保证土地改革的顺利进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又先后颁布了《农民协会组织通则》、《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议》、《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25)等有关文件,推动了大规模土地改革的有序进行。从1950年起,共产党领导下的政府通过清匪反霸、减租减息、划分阶级、没收分配地主的土地等具体措施,(26)在农村彻底消灭了延续几千年的封建地主私有的土地制度,实现了几代人“耕者有其田”的夙愿。“农村土地改革虽然在全国范围内得以普遍推行,但具体的改革措施基本上是在各个组和村这样的基层单位内落实的,具体做法是首先划定家庭成分,然后根据成分重新调整土地和财产占有结构,其目标是小范围的村内土地和生产工具的平均化。”(27)“到一九五二年冬,除台湾省和一部分少数民族地区以外,全国的土地改革基本结束,使三亿多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分得了约七亿亩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28)因此,土地改革,实际上就是使农民个人普遍而且比较平均地获得土地所有权。 土地改革是亿万农民在共产党的领导下所进行的一个经济政治上的翻身运动,土地改革完成具有重大经济意义与政治意义。在经济与法权关系上,土地改革运动普遍实现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极大地调动起亿万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马克思曾经分析指出:“劳动者对他们的生产资料的私有权是小生产的基础,而小生产又是发展社会生产和劳动者本人的自由个性的必要条件。诚然,这种生产方式在奴隶制度、农奴制度以及其他从属关系中也是存在的。但是,只有在劳动者是自己使用的劳动条件的自由私有者,农民是自己耕种的土地的自由私有者,手工业者是自己运用自己的工具的自由私有者的地方,它才得以充分发展,才显示出它的全部力量,才获得适当的典型的形式。”(29)从1949年到1952年年底,农民无偿分得7亿亩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免除了每年大约350亿公斤粮食的地租剥削和其封建性剥削。土地改革造成了全国1亿农户、4亿农民各自在400多万个自然村里完全平均占有土地的状况。农民最终摆脱了对地主的经济依附关系,获得了自己的土地所有权。在土地改革中获得土地的农业劳动者带着空前高涨的热情投入生产,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1952年全国农业总产值比1949年增长48.8%,比1951年增长11.3%;粮食总产量比1949年增长42.8%,比解放前最高年产量增加了11.3%;棉花总产量比1949年增长193.4%,比解放最高产量增加53.6%。(30) 二、对新民主主义革命政治契约及中国乡村地权发展的反思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政治契约的缔结具有必然性分析 鸦片战争后至新中国成立这一百年里,中国土地问题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土地问题日益与政治问题相关联。“20世纪前半叶的中国是一个贫穷的国度,自19世纪以来,大部分生产技术没有发展,大多数居民几乎无法维持生计。无限的高剥削加上不时发生的自然灾害,再加上本国与外国军队的破坏。……长期以来,农民就饱受各种苦难:高利贷、高地租(竟达收成的一半)、税吏的横征暴敛、自然条件的失调、士兵的暴力。但如此多的祸害交集在一起无疑前所未见。”(31)政治秩序是否稳固以及革命事业是否成功都与土地问题的解决纠葛在了一起。辛亥革命以前,中国传统的封建统治势力与逐步渗透进来的外国势力相勾结,依旧以土地为其经济与财政来源,日益强化着他们对土地产出物的榨取。传统的封建统治者显然不会主动触及并废除自己的统治基础——封建的土地所有与利用秩序。他们一方面在抵制并容忍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包括资本主义土地关系在内)的大片入侵,另一方面又在固守着传统的土地利用秩序。在这种情况下,地主阶级改革派主张在有限的范围内调整原有的土地占有秩序,以便缓和现有的阶级矛盾,改良农业生产关系的建议,最终也未能获得实施。此外,“进一步的结构分析发现,实际上导致中国近现代史上小农经济破产的最主要矛盾,是高利贷和工商业兼业地主与农民的矛盾。因为工商业资本通过‘贱买贵卖’对农民的剥削率成倍高于地租率:而高利贷资本的剥削率则成倍地高于工商业资本。”(32)总体而言,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性质使得中国土地问题的解决与中国反封建的斗争、反对帝国主义的斗争密切联系在了一起。在这一时期,中国革命的核心任务就是摧毁封建国家政权以及外国帝国主义势力的间接统治并进而变革封建的土地关系,重构土地所有制度,建立一种在宪政保障下纯粹的所有权。在这一时期,以土地关系的变革为视角来观察,革命的思路有两个:一个是分开解决国家政权问题与土地问题的思路,即先解决国家政权问题,后解决土地问题,从而完成反封建的任务;另一个是将国家政权问题解决与土地问题结合起来,通过土地问题的解决来带动国家政权问题解决。资产阶级改革派选择了前者,而后在碰壁受挫以后,才开始逐步认识到土地问题与革命问题的密切关联性。辛亥革命以后,传统的封建统治势力、帝国主义的统治势力以及新兴的代表官僚资本的统治势力胶合在一起,形成了一股强大的反动力量,而传统的土地秩序无疑依旧是传统的封建统治势力的最重要经济基础。 与革命问题密切相关联,进入20世纪后,国际生存的压力及国内战争的频繁使土地问题与社会动员问题紧紧地联系在了一起,能否成功解决土地问题成为衡量社会动员能力的一个重要标志。中国农民两千年来的愿望和奋斗目标,就是废除不合理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耕者有其田。中国历史上曾经发生过数百次的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提出了“均田免粮”口号,并曾颁布了《天朝田亩制度》,冲击了封建土地所有制与土地制度,但是未能最终实现土地农有的目标。为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民主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提出了“平均地权”和“耕者有其田”的主张,但中国民族资产阶级是一个软弱的阶级,他们大多与土地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不可能提出彻底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纲领和具体措施,并把它付诸实践。国民党右派叛变革命后建立的南京国民政府虽然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来缓和土地矛盾、稳固统治秩序,但受到其自身的利益的限制,南京国民政府并没有打算真正实现“耕者有其田”,并没有真正贯彻它所制定的土地法规。在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并统治中国的22年里,国民政府除了在个别地方搞过一点儿改革和减租外,并没有认真执行其通过的法律法规。“地租与高利贷已成为农村经济的沉重负担,更加上国家政权及其各省代理人征收的形形色色捐税、敲诈勒索以及军队征调。1927~1949年间中国农民经常处于人类苦难的最底层。”(33)对于南京国民政府在农地物权制度建设上的失败,费孝通先生在谈中国的土地问题时写道:“国民党政府在纸上写下了种种诺言和政策,但事实上,它把绝大部分收入都耗费于反共运动,所以它不可能采取任何实际行动和措施来进行改革。”(34) 既然旧式的农民起义不能消灭封建土地所有制,软弱的资产阶级不敢实行土地制度改革,领导农民完成废除封建土地制度,实现“耕者有其田”的任务,就历史地落在中国共产党的身上。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国共产党人认识到,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更是一个农民大国,农民人口占绝大多数,因而中国革命的本质就是农民革命。“农民在中国革命中处于中心地位。社会秩序基础的稳固性,在于能在乡村创造有效的社会关系。”(35)鉴于此种认识,共产党人开始深入农村,组织农民,开展农民运动,开启了为实现耕者有其田,建立新民主主义土地制度而奋斗的历程。最终,中国共产党人承担起了领导中国革命的历史重担,与农民群体缔结了一个以将土地权利给农民为核心内容的政治契约,通过各种手段对农民大众进行了空前深入的政治动员,领导中国人民完成了反帝反封建的历史重任。 (二)新民主主义革命政治契约不同于西方的社会契约及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政治契约 中国共产党人与农民缔结政治契约的理论基础是马列主义与毛泽东思想,不同于西方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政治契约。 在西方社会,政治契约的观念最早可以溯源到公元前5世纪古希腊哲学家伊壁鸠鲁所提出的“社会契约说”,后经中世纪众多学者的发挥最终走到了近现代的社会契约理论。按照契约论的“人物关系和知识谱系:古希腊的契约论核心点是正义问题,统治契约的核心点是权力合法性问题,古典契约论主要是国家起源和政府合法性问题”。(36)近现代社会契约理论的代表人物霍布斯、洛克与卢梭纷纷用社会契约理论来解释国家的形成。按照霍布斯的观点:“在人为国家奠基之际,人们(指个人,而不是父亲)出于相互恐惧,出于对暴力造成死亡的恐惧,把把最高权力,委托给一个人或者一个机构;而恐惧虽然本身是胁迫性的,却与自由相一致。”(37)霍布斯在1651年《利维坦》中将这种共识描述为:“一种所有人同所有人订立的契约……就好比每一个人都对另一个人说:我授权这个人或者某些人并且将我的权利让渡给他们,让他们对我进行统治,条件是你也要将你的权利让渡出去并且对他们的所有行为进行授权。”(38)洛克认为,因为“自然状态有着许多缺陷”,所以人民通过设立社会契约联合起来成为国家并置身于政府之下,以便保护自身及源于自身所有权并融入自己劳动的排他性财产权利。(39)在卢梭看来,“‘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自由。’这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40)“只是一瞬间,这一结合行为就产生了一个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以代替每个订约者的个人;组成共同体的成员数目就等于大会中所有的票数,而共同体就以这同一行为获得了它的统一性、它的共同的大我、它的生命和它的意志。这一由全体个人的结合所形成的共同人格,以前称为城邦,现在则称为共和国或政治体;当它是被动时,它的成员就称它为国家;当它是主动时。就称它为主权者;而以之和它的同类相比较时,则称它为政权。至于结合者,他们集体地就被称为人民;个别的,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就叫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就叫作臣民。”(41)虽然,他们采取的路径各不相同,但是他们在国家起源于一个契约这一点上,却是相同的。传统社会契约理论的最大不足在于它的虚拟性,即它是用一种脱离了历史的理论来解释国家的起源。“人民根据一项法规,把自己组成一个国家,这项法规叫作原始契约。这么称呼它之所以合适,仅仅是因为它能提出一种观念,通过这种观念可以使组织这个国家的程序合法化,可以易为人们所理解。”(42)中国共产党开展的新民主革命的一个重大特点是与农民缔结政治契约,从而领导农民阶级完成了革命的任务。中国共产党人在与农民缔结政治契约时不是以社会契约论为指导,而是以符合中国实际的马列主义高度中国化的毛泽东思想为指导的;同时,社会契约论带有一定的理论虚拟性,而新民主主义革命政治契约是历史的真实。 在中国政治习俗和文化习俗中还存在着“盟”的说法,在中国政治法秩序中也存在“约”的说法。盟起源于礼崩乐坏的春秋战国时期,“上至周朝的歃血结盟,下至民间的结拜兄弟和秘密会社再到邦国之间的交往,‘盟’逐步演化成为一种礼仪和礼法”(43)和一政治文化习俗。汉代刘邦约法三章,“约”也成了一个带有政治含义的契约术语。这说明,中国古代的政治文化观念之中包含有政治契约的思想,但是这种政治契约的思想与欧洲传统的社会契约思想有着很大的不同,即这种政治契约的观念基本上是隐性的,而且带有单方允诺性。有学者将我国古代曾经存在的政治契约归结为以下几类:因分封而形成的政治性契约,因政治势力之间的结盟而形成的政治性契约,因笼络民心的需要而订立的政治性契约,因民间秘密结社而形成的政治契约等。(44)在这些类型的政治契约中,传统政治人物、君主与老百姓之间的政治契约的观念影响最为深远,它也最接近于西方社会契约论的观点。但是,在中国传统的政治契约观念中,多是要求君主进行自律的诚信约束,自律进行道德化修养,而不是承担对等的义务。在政治意义上,中国古代的“盟”或“约”“没有发展到西欧封建社会君主与臣属的统治契约(the contract of government)的水平”。(45)在秦汉帝制建立以后,春秋战国以前的“独立自主的权力主体之间政治性结盟业已失去了形成国家秩序的意义和存在可能”,至明清时代,“约”“并没有讨论君与民之间契约关系的丝毫余地。”(46)中国共产人和农民群体之间缔结的新民主主义政治契约是在平等的基础上缔结的公平合理的政治契约,不同于中国传统意义的政治契约。中国共产党人与农民间缔结的这一政治契约在内容上是基本公平与合理的。因为在这一时期存在一个罗尔斯所谓的“无知之幕”。“原初地位的‘无知之幕’有助于消除可能会影响决策过程甚至扭曲决策结果的交易利益。”(47)虽然共产党人怀有美好的共产主义信念,但是观念力量不能使他们完全确信并准确预知未来革命的胜利,共产党人与农民都是在奋斗与企盼中向着成功努力。中国共产党人除了掌握有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这一思想武器与强大的组织力量外,并不拥有绝对优势的政治地位。中国共产党人与农民缔结的政治契约是以工农联盟思想为指导的,这决定了共产党人应当始终如一地履行这一契约。 (三)新民主主义革命政治契约是一个真实的历史过程,其内容与履行具有鲜明的时代演进性 新民主主义革命中的政治契约缔结与履行是一个真实的历史过程,是一段不能被遗忘的历史。当我们分析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过程的时候,我们发现共产党人所发布的政治纲领(包含有推翻原有的统治秩序,取得政权给予农民以政治权利,实现“耕地农有”)实质上就是缔结政治契约的要约。而农民接受这一“要约”大多是通过认可这一政治纲领,参加到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斗争中去。因此,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民聚集在共产党土地革命的旗帜下进行斗争,中国共产党人与农民阶级之间的政治契约也就缔结起来了。这一政治契约最初的缔约方可能是共产党与一个特定地区内的农民,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革命根据地的扩大,农民参与革命的人数不断增多,这一政治契约的缔约方变为共产党与广大根据地农民。实际上,由于参加革命群体范围的不断扩大,这一政治契约的缔约主体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当农民群体中的大多数人都参与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或者能够代表农民阶级的广大农民都参与到革命斗争中时,这一政治契约就变为共产党与农民群体间的政治契约。这一政治契约同样也带有一定的允诺性,对于那些因为各种原因没能最终参加革命的人来说,这一政治契约意味着共产党与未来的政府已经向他们做出了允诺,许诺他们在革命胜利后获得土地。这是这一政治契约的一大特点与发展的逻辑。中国共产党人与农民之间缔结的政治契约及其履行贯穿于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始终,它的履行一直延续到新中国成立以后,是一个真实的历史过程,完全不同于大有一定虚拟色彩的理论性社会契约论。 新民主主义革命政治契约的缔结与履行前后历经二十余年的风风雨雨,经历了国民大革命时期、第二次国内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直至新中国成立后土地改革完成才圆满画上句号。在这期间,社会的政治、历史背景发生了巨大的变迁,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政治契约在保持其核心内容不变的基础上,其具体缔结及履行形态也历经了巨大的变化。农民作为政治契约的缔结一方,他们是带着自己的权利要求参加革命的,他们的这种要求包括拥有政治上的民主权利,也包括拥有经济上的权利,特别是实现自己的土地权利。农民阶级在自发组织运动与开展战争的时候,在参与到国民大革命的浪潮的时候,再到后来参加到中国共产党人组织的革命的时候,他们一直都是带着自己的主张与要求参加的。同时,在革命中共产党人也在不断修正着自己的革命目标与自己的土地政策,使自己的革命主张与土地政策能够与农民阶级的政治要求与土地要求相符合。考察中国革命与中国共产党土地政策的关系我们发现,其遵循的逻辑是这样的:为了完成中国革命,取得中国革命的胜利,就必须将中国农民动员起来;为了将农民动员起来,就必须满足农民的土地要求,实行土地改革;为了使土地改革更加有利于中国革命,就必须根据不同的革命形势制定不同的农村土地政策,采取不同的策略。(48)因此,这一政治契约就具有了动态的特点,即在革命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与农民阶级双方通过不断商谈,不断补充完善这一契约,通过共同的实践探索来寻找到履行这一政治契约的途径。新民主主义革命政治契约的缔结与履行经历了大革命时期缔约准备、第二次国内战争时期的初步缔结与履行、抗日战争时期的平缓履行、解放战争时期的进一步升华与全面履行直至新中国土地改革运动实现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政治契约的全面兑现,其间政治契约的具体内容与履行方式,在农民群体与共产党人的相互磋商进程中不断随时代特点而与时俱进。 (四)新民主主义革命政治契约以农村土地的农有农用为核心内容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所以农民与共产党结盟进行革命的根本目的就是要获得土地的所有权。我们不需要进行太多的鸿篇大论,就完全可以确信农民是渴望获得土地的。但是,问题的关键点在于,农民在土地占有关系转变为法权关系并演进了几千后,渴望获得的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渴望一种将农民与土地间密切联系界定到何种程度的权利? “中国革命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但革命的基本性质又是通过马列主义与中国社会现实相结合而决定的农民革命,农民革命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对农村土地这一最为基本的生产资料的再分配。然而,在再分配的取舍上,中国革命的指导思想与中国农民的现实要求之间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矛盾。”(49)沿着孙中山先生土地国有的思路,并套用最简单的马克思主义的公式,中国共产党人最初设想的是一种“国有永佃”思路。但是,这并不符合农民的土地要求,因为在中国土地制度历史的演进中土地的国有与土地私有一直都是两种并列的所有权形态。唐宋以后相对自由的私人土地所有权的高度发展以及清末民初私人土地所有权存在空间的持续扩大,都使农民意识到只有真正的私人土地所有权才能保证他们与土地之间的联系。共产党人逐渐在革命实践中认识到了这种特殊的国情,也同意了农民对土地所有权的正当要求。“为了让正义表现为看得见的公平,上述‘耕者有其田’之‘有’,不仅指对土地的经营与使用。而且是包括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各项权利在内的完整所有权。”(50)没有什么可以像所有权一样能够唤起人们的热情,农民对土地所有权的衷心向往激励着他们为革命抛头颅、洒热血,勇往而直前。这样新民主主义革命实际上确定了一个农村土地归农民所有的原则。共产党与农民缔结了政治契约,共同完成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缔造了新中国,这就决定了共产党人、新生的国家都必须尽力实现并维护农民的土地权利。 (五)新民主主义革命政治契约起到了调到基层民众力量建设独立主权国家的重要作用,也使国家负有了保障农民土地权利的宪政义务 近现代,中国始终处于恶劣的国际环境之中,民族生存问题异常突出,国家力量的生成与强大成为了中华民族生存的重要条件。以“耕者有其田”为核心的新民主主义政治契约有效地实现了对社会基层民众的政治动员,调动了他们参加中国反抗帝国主义与封建势力活动的积极性。“土地政策一直是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时期调解社会关系、进行社会动员、推动经济发展的核心政策。”(51)中国共产党在基层组织的深入和有力量,使得以农民为主体的民众成为民主建国与革命斗争的主体性社会力量,最终促成了新中国的成立。“毋庸置疑,无论是‘以党建国’还是‘以党治国’,中国国民党和中国共产党都继承了孙中山先生的思想。那么,为什么国民党最终败于共产党呢?简单地说,这是因为共产党的革命方法比国民党的更加彻底。在社会的基层,国民党所依靠的是地方精英,即地方绅士,而共产党则直接依靠农民,直接把中共的治国理念传达给了人民。这样,共产党比国民党更具有动员社会资源的能力。”(52)“毛泽东治下的共产党建立了一套以农民为中心的有效革命理论,并且通过干部下乡等方法,把国家观念传达给农民,从而奠定了动员农民的基础。共产党的国家建设是通过自上而下的强制式动员而展开的,这是其成功的关键。”(53) 对于中国革命胜利的原因,叶国文正确地指出:“中国共产党正是通过贯彻和实施孙中山的‘平均地权’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政策,把土地的所有权还给农民,使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和处置权统一于农民,从而动员了农民,为中国共产党最终夺取国家政权做出了巨大贡献。”(54)“进行土地改革,把地主的土地分给农民,实行耕者有其田,是革命的最重要的纲领,也是共产党之所以能号召千千万万农民投身革命的动力。所以,作为政治基础,土地法是必须要受到重视的。尽管战争年代几次制定的土地法没有得到广泛实施,但起到了政治感召作用。但建立全国政权,共产党的头等大事就是履行革命诺言,通过土地法把土地分给农民。”(55)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以实现农民的土地权利为重要的目标,也为新中国的土地物权制度建设指明了方向。“土地革命的最初理想就是把土地权利最直接的交给农民,由农民享有直接支配土地的充分的民事权利,这一点是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基础之一,也是新中国建立的基础之一。”(56)因此,未来的新中国农村土地物权制度建设的基本方向必然是实现与保护农民的土地权利的。对此,新中国建国的《共同纲领》规定:“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在未来新中国的农村土地物权制度建设实践中,“赋予‘耕者有其田’的社会伦理以现代法权内涵和形式,就成为接续自然正义和社会正义的法律正义,而它们构成了评判政治正义的天平。”(57)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政治契约的缔结及其履行使新中国政府的执政合法性与农民土地权利的实现与维护始终紧密地结合在了一起。“在现代社会,合法性来自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关系,就是人们经常讨论的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关系。政府是否具有合法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民是否认同政府。”(58) (六)新民主主义革命政治契约缔结及其履行重塑了中国的社会结构,实现了国家政权的现代化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直至新中国成立后的土地改革运动的意义是极其巨大的。土地改革兑现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人与农民群体之间缔结的政治契约,满足农民相对平均获得土地的理想,实现农民相对平等的人格理想,在中国社会形成了强大的社会凝聚力。“这场运动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土地改革推翻了传统权贵势力的统治,整个权力结构为之摇身一变。此外,以土改运动为分界点,清末和前民国政府时期合法且惯常的土地产权结构至此宣告终结。”(59)同时,土地改革的政治意义是极其巨大的,土地改革的完成标志着共产党人与农民阶级在建立革命联盟时缔结的政治契约得到圆满履行,这为新生的政权奠定了充分的合法性基础。自鸦片战争始,中国现代化便始终面临着一个严峻的结构性挑战:作为现代化的迟一外发型国家,中国必须在政治和社会结果方面做出相当幅度的调整,以容纳和推进现代化的发展。在这一结构调整过程中,需要解决的一个核心问题被认为是如何改造传统的政治结构和权威形态,使其在新的基础上重新获致合法性和社会支持力量,并转换成具有现代化导向的政治核心。“土地改革规模之大,行动之彻底,亦超过隋唐之均田,其目的不在短时间的平等,而在给新体制一个合理的出发点。”(60)“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这个定义强调了合法性乃是某种可争议的有效性要求,统治秩序的稳定性也依赖于自身(至少)事实上的被承认。”(61)中国传统政府统治社会获得民众支持的一个重要基础是符合正统道德意识形态及其观念,统治者遵循儒家道德正统性及高尚性的传统社会观念。土地改革满足了广大无地少地农民对土地和财富的要求,为新生的人民政权赢得了广大农民的忠心支持。土地改革改变了农民的政治地位,改变了农村的政治结构,为新中国新型农村基层组织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土地改革运动使得共产党的组织与政府的行政权力空前深入地渗透到农村,国家对农村的控制力也因此而空前地强化了。从现代化的角度来看,它重构了国家和乡村的关系,强化了国家对农村的整合能力。在近现代化的过程中,农村扮演着被边缘化的角色,国家政权与农村基层之间的关系靠乡绅维持着,国家不具备对基层农村的穿透力,广大的农民游离于政治之外,国家与农村、国家与农民之间的联系脱节。对此,外国学者评价道,“地主阶级的消灭,使得国家权力能够直接渗透到乡村当中,而这点在旧社会是从来没有过的,它标志着中国作为一个全新概念的民族国家的崛起。”(62)另外,土地改革彻底清除了农村中根深蒂固的传统势力的经济基础,豪强地主与乡绅宗族在农村的统治彻底瓦解,这为农村生活秩序的重建创造了条件。对此,费孝通先生评价道:“这次土地改革不仅废除了几千年来的封建剥削制度,使土地归回劳动者所有,而且在政治上剥夺了剥削者的权利,真正实现了农民当家做主。在短短数月内,江村农民摧毁了官僚、土匪、恶霸、地主四位一体的基层反动势力。农民则在斗争中巩固和壮大了自己的组织。”(63)“共产党革命彻底改革了这种传统的社会政治构造,把农民从依附性阶级解放出来。这种彻底性是历史上任何一次革命所没有的。可以说,共产党政权是中国数千年历史上第一个真正中央高度集权的整体。”“经过百年革命,中国确立了现代国家制度的构架。之所以说它是现代国家制度,是因为在中国数千年的历史上,国家权力第一次有能力深入社会的各个角落。”(64)“家族势力不再是一个重要的政治角色,绅士阶层消失了,而地主阶级被消灭了,甚至是人身上的消灭。中央权力第一次直接达到了中国社会的各角落。从理论上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农民第一次具备了成为近代意义上的国家‘公民’的制度条件。”(65) (七)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政治契约影响深远,形成了新中国农村土地权利变迁的基础,制约了新中国土地权利变迁的历史路径 新中国土地改革的完成形成了中国土地权利拥有与配置的新起点,未来中国的合作化运动与人民公社化运动都是以这一时期的土地权利状况为起点而予以变革与完善的。同时,新中国土地权利不论如何变迁,始终未曾变革农村土地属于农民或者农民群体这一社会宏观土地权利配置状态,新民主主义政治契约中的“农村土地农民所有”原则,成为了中国土地权利变迁中不能撼动的历史原则。 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政治契约缔约方为农民群体与中国共产党人,而其实现土地权利配置方式则带有通过政权或者政治运动方式来互动、缔约并改变土地权利状态实现土地权利演变的特征,这也形成了未来中国土地权利变迁的路径。合作化运动时期的土地变迁带有一定的共产党人与农民群体重新互动升华新民主主义革命政治契约的特征。在中国革命及其土地改革的过程中,共产党的组织广泛地深入到农村。中国共产党组织在农民中间具有极高的威信,具有超强的动员能力。中国共产党人与农民群体之间建立的相互信任关系自然而然地延续到建国以后,并在一定程度上还有所加强,农民群体对共产党与政府的信任使他们能够继续响应党和政府要求和号召,并满怀希望地投入到合作化运动中。中国农民怀着民主革命时期建立起来的对党的信任感和良好期盼,参加了党所领导的社会主义大试验。(66)合作化运动时期。共产党人与农民群体进行互动,变革完善土地制度,显示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政治契约缔结及履行形成的我国土地制度变迁路径的历史惯性依赖。合作化运动中,尤其是高级社运动的过程中,出现了严重地强迫农民入社的问题,这就侵害了农民的土地权利,形成了对新民主主义革命政治契约地权变迁的历史路径偏离。这一偏离在人民公社时期达到了一个顶点。 人民公社时期及其改革开放后很长一段时间内,中国共产党人与农民群体开始重新在互动基础上探索适合中国的农村土地权利建设问题。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农村土地物权制度发展的显著特点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物权,在共产党、国家与农民群体重新立约的基础上生长出来并在中国农村的经济生活中日益占据了突出地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生与发展经历了一个新的“与民立约”的过程:(1)农民于人民公社时期及改革开放初期反复提出承包要求;(2)土地承包要求被中央认可,土地承包经营制建立;(3)党中央总结农民群体的要求与经验通过各种政策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4)土地承包经营权被立法确认直至被准确塑造的过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生成路径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政治契约地权变迁路径的延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建立是共产党人有意识的“与民立约”,重建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政治契约”的结果,是法律对农民利用土地的利益进行调整最终定型化的结果。因此,是新一轮的“与民立约”。(67)中国共产党人明确承认农民的土地承包要求,并进而通过自己的土地政策宣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应当在15年以上,农民应当享有长期与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有意识地重新“与民立约”,重建新民主主义革命中的政治契约。中央最初发布的五个一号文件以及随后发布的众多的土地政策促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日益生长成为一项独立的、排他的、具有财产权性质的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效力的强化体现出了中央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升格为农民的基本财产权,进一步丰富“与民立约”的实质内容的良苦用心,也使共产党进一步赢得了农民的支持与拥护。这些契合农民土地权利要求的政策,强化了农民与土地间的本质性联系,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了“类所有权”的性质,也使得这一轮“与民立约”具有向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理想回归的性质。(68) 三、结论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过程中,中国共产党与农民群体之间缔结了一个以农村土地属于农民为核心内容的政治契约,这一政治契约缔结与履行是一个真实的历史过程。新民主主义革命政治契约的缔结与履行经历大革命时期的缔约准备阶段,到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该政治契约得到初步缔结与履行,到抗日战争阶段该政治契约进入了一个适应抗日救国形式的平缓履行阶段,解放战争时期新民主主义革命政治契约得到了进一步升华,最终该政治契约的缔结与践行促成了新民主革命的胜利与新中国的诞生,也伴随着新中国土地改革运动的发展而圆满落下帷幕。新民主主义革命政治契约的缔结与践行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它的理论基础是马列主义与毛泽东思想,而不是西方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政治契约思想,它的核心内容是农村土地的农有农用——“耕者有其田”,该政治契约的缔结与践行起到了动员农民投身革命并缔造新中国的巨大历史作用,也使新中国与执政党都负有实现与保护农民土地权利的历史与宪政职责。并最终为新中国农村土地物权制度建设确立了一个农村土地属于农民的宪政原则。新民主主义革命政治契约缔结及其履行重塑了中国的社会结构,实现了国家政权的现代化,形成了新中国农村土地权利变迁的基础,制约了新中国土地权利变迁的历史路径。 注释: ①李文海:《辛亥革命百年的历史思考》,载《人民日报》2011年9月20日。 ②[美]斯诺:《斯诺眼中的中国》,王恩光等译,中国学术出版社1982年版,第47页。 ③参见孙宪忠:《中国农村土地权利制度研究》,载孙宪忠:《争议与思考——物权法立法笔记》,中国人民法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44~449页。 ④陈独秀:“中国国民革命与社会各阶级”,载《陈独秀文章选编》(中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4年版,第366~367页。 ⑤参见张静如主编:《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史丛书》(第二册),万卷出版公司2007年版,第27页。 ⑥《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3页。 ⑦参见武力、郑有贵主编:《解决“三农”问题之路——中国共产党“三农”思想政策史》,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第76页。 ⑧中央档案馆编:《中国共产党第二次至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56~163页。 ⑨参见张静如主编:《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史丛书》(第二册),万卷出版公司2007年版,第199页。 ⑩1928年12月毛泽东主持召开了中共湘赣苏区第二次党代会,制定了《井冈山土地法》。这是中共历史上第一个土地法,它宣布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并规定了主要以乡为单位、以人口为标准分田的具体实施办法,把农民群众在土地斗争中创造的经验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是湘赣边区一年来土地斗争实践的总结,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以后的土地法,大多是在这个土地法的基础上根据实践经验不断完善而成的。这个土地法也有几个错误:(1)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的土地,因而引起了部分中农的不满;(2)土地所有权属政府而不是属农民,农民只有使用权;(3)禁止土地买卖的规定不符合当时的传统习惯,不能满足农民对土地的要求,不利于发展革命力量。这些错误在以后的实践中逐步得到纠正。参见《毛泽东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49~51页。 (11)[美]马克·塞尔登:《革命的中国:延安道路》,魏晓明、冯崇义译,社会科学文艺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498页。 (12)《邓子恢文集》,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423页。 (13)[美]马克·塞尔登:《革命的中国:延安道路》,魏晓明、冯崇义译,社会科学文艺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65~66页。 (14)[美]弗利曼·毕克伟·塞尔登:《中国乡村,社会主义国家》,陶鹤山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70页。 (15)同上注,第72页。 (16)[日]菊池一龙:《抗日军事史1937-1945》,袁广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262~263页。 (17)[日]菊池一龙:《抗日军事史1937-1945》,袁广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263~264页。 (18)郭德宏:《中国近现代农民土地问题研究》,青岛出版社1993年版,第508页。 (19)[日]菊池一龙:《抗日军事史1937-1945》,袁广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224页。 (20)同上注,第271页。 (21)Tanaka Kyoko,Mao and Liu in the 1947 land Reform:Allies or Disputants? The China Quarterly,No.75.(Sep.1978),p.568. (22)[荷]何·皮特:《谁是中国土地的拥有者?——制度变迁、产权和社会冲突》,林韵然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9页。 (23)渠涛:《民法理论与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80页。 (24)《土地改革法》第二章规定了土地的没收、征收措施: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和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但地主的其他财产不没收;征收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学校和团体在农村的土地及其他公地;对清真寺、工商业、富农、中农的土地予以特殊规定等。第三章规定土地的分配办法,即所拥有没收和征收的土地和其他生活资料,除本法规定收归国家所有者外,均由乡农民协会接受,统一的、公平合理的分配给无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产资料的贫苦农民所有。 (25)《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是《土地改革法》的一个重要补充,它主要适用于决定建设的大工业区及大城市郊区。它规定城市郊区所有没收和征收来的土地一律收归国有,连同国家在郊区内的其他土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使用。土地改革完成后,对分得国有土地的农民,由政府发给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对私有农业土地发给土地所有权证。 (26)各个地方一般都是在贯彻《土地改革法》的基础上,采取具体的步骤来完成土地改革。如新洲县的土地改革经历了宣传政策、串联发动、组织农会、划分阶级、没收分配等几个阶段和步骤。参见黄荣华著:《革命与乡村农村地权研究1949-1983,以湖北新洲县为个案》,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版,第25页。 (27)陆益龙:《户籍制度——控制与社会差别》,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27页。 (28)《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99页。 (2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30页。 (30)李锦:《大转折的瞬间——目击中国农村改革》,湖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50页。 (31)[法]谢和耐:《中国社会史》,黄建华、黄迅余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516页。 (32)温铁军:《“三农”问题:世纪末的反思》,载《改革:反思与推进》,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11页。 (33)[法]谢和耐:《中国社会史》,黄建华、黄迅余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532页。 (34)费孝通:《江村经济——中国农村的生活》,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238页。 (35)[美]王国斌:《转变的中国——历史变迁与欧洲经验的局限》,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23页。 (36)王立深:《契约方法论——以公法哲学为背景的思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2页。 (37)[美]列奥·施特劳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学》,申彤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80页。 (38)参见[德]斯特凡·艾泽尔:《公民自由与公共利益》,载单继刚、孙晶、容敏德主编:《政治与伦理——应用政治哲学的视角》,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70页。 (39)参见[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泽,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0页。 (40)[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9页。 (41)[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1页。 (42)[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44页。 (43)王立深:《契约方法论——以公法哲学为背景的思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2页。 (44)张振国等:《中国传统契约意识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第15页。 (45)王立深:《契约方法论——以公法哲学为背景的思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5页。 (46)[日]滋贺秀三等:《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王亚新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46页。 (47)[美]查特尔·墨菲:《政治的回归》,王恒、臧佩洪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49页。 (48)朱炳祥、吴继红主编:《土地制度与土地文化——武汉市黄陂区油岗村的田野调查》,民族出版社2006年版,第99页。 (49)渠涛:《中国〈物权法〉中的所有权制度——特色及问题》,载渠涛主编:《中日民商法研究》(第七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68~69页。 (50)许章润:《地权的国家德性》,载《比较法研究》2010年第2期。 (51)张林江:《围绕农村土地的权力博弈——不确定产权的一种经验分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1页。 (52)郑永年:《中国模式——经验与困局》,浙江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48~49页。 (53)同上注,第196页。 (54)叶国文:《土地政策政治逻辑——农民、政权与中国现代化》,天津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65页。 (55)蔡定剑:《历史与变革——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页。 (56)孙宪忠:《中国农村土地权利制度研究》,载孙宪忠:《争议与思考——物权法立法笔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78页。 (57)许章润:《地权的国家德性》,载《比较法研究》2010年第2期。 (58)郑永年:《中国模式——经验与困局》,浙江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64页。 (59)[荷]何·皮特:《谁是中国土地的拥有者?——制度变迁、产权和社会冲突》,林韵然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9页。 (60)[美]黄仁宇:《赫逊河畔谈中国历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38页。 (61)[德]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张博树译,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第184页。 (62)Sulamith Heins and Potter Jack,China's Peasants-the Anthropology of a Revolutio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0,p.56. (63)费孝通:《江村农民生活及其变迁》,敦煌文艺出版社1997年版,第242页。 (64)郑永年:《未竟的变革》,浙江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4页。 (65)郑永年:《中国模式——经验与困局》,浙江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3页。 (66)《杜润生文集》(下),山西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第743页。 (67)参见孙宪忠:《中国农村土地权利制度研究》,载孙宪忠:《争议与思考——物权法立法笔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78~479页。 (68)同上注。标签:农民论文; 新民主主义革命论文; 土地改革运动论文; 土地革命时期论文; 土地政策论文; 中国近代史论文; 抗日战争论文; 地主阶级论文; 大革命时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