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产品流通组织的现状、问题与改革_农产品论文

我国农产品流通组织的现状、问题与改革_农产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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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1993年底,全国已有95%以上的县市宣布放开了粮食经营与价格。以此为标志,绝大多数农产品流通体制迈开了全面市场化改革的步伐。这是在我国农村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步骤和组成部分,也是适应自1984年中国农业由供给制约为主阶段向有效需求不足的需求制约为主阶段转化近10年之后,粮食等农副产品的总供需基本平衡甚至供给略大于需求的宏观形势。因此,粮食等农副产品以放开经营和价格为主体的市场化改革是合乎整体改革方向的。但是,总起来看,担负着沟通生产与消费的流通环节依然由国营商业组织(粮食部门、棉麻公司等)和供销合作社(准国营商业组织)垄断着,农产品流通国合商业一统天下的格局并未有实质性变化,市场份额的比重及其重新分配并未有多大改观。很有必要对中国农产品流通组织的现状、存在问题及改造思路进行分析。

一、中国农产品流通组织依然是国合商业一统天下

1.粮食等大宗农产品流通有回归旧体制的危险。或许是由于对1993年第三、四季度粮价非正常波动的余悸,或许是迫于当前严重通货膨胀的压力,从1994年夏粮收购开始国家每年所征购500亿公斤定购粮外,还要议价收购250亿公斤粮食作为专项储备,只有保证这750亿公斤粮食的国家收购部分外,才允许国有粮食企业以外的其它粮食经营者进入粮食市场,国营粮食企业仍然在承担着集政府行为与企业行为于一体的粮食流通主体的功能。很明显,减去农民自贮粮和国家贮备粮,剩下的能经由其它流通组织而进入粮食市场的粮食交易绝对数量将会很少(粮食商品率仅为35%),因此,必然导致粮食市场的萧条。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终极目标——市场化受到严格威胁,粮食流通已经开始出现向旧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复归。目前不少省市已出现恢复“购粮票证”制度,以保证粮食的稳定供给。

2.农民自己的流通中介组织十分短缺。在小的生产与大的市场之间应该架起一座桥梁和中介,而且这个桥梁与中介又必须是农民自己建造的。这样才能与农民休戚与共,结成利益共同体,这样小生产与大市场才会很好地联接起来,减少来自大市场的震荡。但是,令人遗憾的是,这个桥梁或中介或说组织,至今仍是空白。供销社虽然是由农民在50年代集资入股建立起来的,但是今天它早已成为准国营机构,对其改造使其回归可以说几乎不可能。几十年来改造的实践及其微弱功效证明了这一点。据中央政策研究室和农业部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1991年初对全国29个省市区274个村和7448个农户的调查材料分析,在大宗农产品销售方面,集体统一运输、统一销售结算的村只有4.1%,集体出面代签合同而由农户销售的村占21%,集体提供销售信息的村占31%,其它服务形式的村占4.4%,而未提供任何服务的村竟占39.1%,在农户个人所办的服务实体中,农产品销售方面的实体仅占5.5%。由于中介组织断层,农户与大工业和国合商业之间形成刚性对偶,从而使各自付出的交易成本都极为昂贵。笔者认为,农民在流通环节自己组织起来而成立的中介组织的匮乏,其严重后果更在于市场信息传导发生梗阻,从而信息失真进而不能组织农民从事适应大市场的带有一定社会化意义的大生产。没有自己的流通中介组织并进入市场进行充分的竞争,农产品价格的形成机制就不会健全。

二、国合商业一统天下必然导致农产品市场的呆滞与乏力

农产品呆滞与乏力的根本表现在于市场主体严重缺位,流通发生垄断,市场竞争很不充分,价格信号失真,不能正确反映市场上的供给与需求,从而不能正确引导农产品生产与消费。1983年以来,进行的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并未真正触动其深层次东西,农村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转换还举步维艰,农产品(粮、棉、油、烟叶等)传统的国家垄断购销及国家行政性定价机制远未触动,由此而导致许多不合理现象依然在农产品流通领域产生,价格形成机制更未形成和确立,把农产品推向市场和实现商品化的许多条件仍不具备,农产品流通仍然摆脱不了呆滞与乏力的局面。传统的“多了砍,少了赶”的农业管理方式在中国不少地区依然存在。其原因是,国营商业组织和供销社(准国营商业组织)垄断着全国70-80%的主要农产品的购与销。政府对其要求是一方面要承担着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即不论市场高昂还是低迷,粮食部门、棉麻公司必须无条件把农民手中的大宗农产品收购进来,即使全部亏本,也要保证完成,因为这是政府的职能所决定的,否则,政府就会失信于民,社会的稳定就要失去基础;但与此同时,政府又要粮食部门(或称粮食企业)和棉麻公司与政府脱钩,成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并且要保证有盈利并向国家上缴,于是粮食局和棉麻公司遵循经济人法则,必然低价进高价出,而这又与政府行为相背离。于是,集政府行为和企业行为于一体的国有粮食企业和棉麻企业进退两难。从80年代末期和进入90年代以来,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对农产品流通组织尤其是国有粮食和棉麻企业的改革进行了充分的研讨,提出了诸如平议两条线管理,把政策性职能交由国家粮食储备局去完成等等(棉花仍然实行专营),实际上既得的巨大的利益依然沉重地阻碍着国有粮棉企业的改革,全国绝大部分地区粮食企业依然集两种行为两种功能于一身,棉麻公司从上至下已强化了其收购与销售的垄断地位,因此,中国的粮食和棉花的流通又陷入迷惘。为什么去冬今春粮价飞涨,出现了几个月的恐慌?为什么政府不断发出棉花吃紧的警号继而大力号召棉农扩种棉田?为什么粮农棉农越是政府号召越是产生逆反心理和行为?根本原因在于粮农棉农的利益没能得到保障,而导致这一事实的原因是粮棉价格体系不合理,国家收购价低于市场价。价格体系不合理的原因何在?其根子在于国营购销组织或企业的垄断购销及其强性定价,而这个价格呈计划刚性不能灵活反映市场供求。所以价格出台后总是跟不上市场价格的变化。因此人为价格从一诞生就带有很大被动性。这样,计划价格机制与市场价格机制同时作用于市场诸利益主体,冲突和摩擦必不可免,使得市场主体和市场法人无所适从,导致各种市场关系的严重紊乱。这才是粮棉市场搞不活,从而出现“一段时期多一段时期少”大波大动的根本原因。由于国有粮棉商业组织垄断了粮棉的购销,其它商业组织,就没有能力或很少有能力进入粮棉的购销领域,因此市场竞争极不充分,所以市场价格不是由供求而成的价格而是垄断价格,而这个价格的形成是人为的,没有正常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这样就会从根本上导致价格不合理。由仍未成为独立的商品经营者的国有粮棉企业垄断粮棉购销等市场活动,排斥了其它市场主体的参与度,从而梗阻了粮棉等农产品市场的发育,这又反过来强化了农产品市场的不充分自由平等竞争,强化了粮棉等市场的呆滞与乏力,又强化了市场价格的不合理。正是由于这个根本症结的存在及其不合理,而且短期看不太容易解决粮棉等大宗农产品垄断经营的局面,农产品市场重视活力还需要待以时日。农产品市场的呆滞及乏力以及由此而带来的市场价格信号的失真及其传导还会影响着传统农民的生产行为,由此而导致的生产大起大落还会交替出现。

三、农产品市场区域分割与封锁严重存在,全国统一的农产品市场的形成并发挥作用尚待时日

粮食是最重要的农产品,仍以粮食为例来证明这个判断。自全国95%的县市放开粮食的购销价格以来,粮食流通朝着市场化目标可以说迈出了坚实步伐。但是,尽管如此,尽管放开粮食购销价格后各级政府对粮食市场的风险责任大为减轻,省际间的粮食计划调拨也已改为产销区直接见面订货,但是,由于放开粮价本身意味着地方政府组织粮源的责任更加重大,而政府由于多种复杂原因又没有完全甚至不太可能割断与企业和消费者的关系,各种粮食交易市场及地方财政与当地粮食企业之间仍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和不同的区位利益,因而当粮源紧张时,很难设想各级地方政府会对粮食的自由流通无动于衷,因此封锁流通就成必然。

造成这种状况的深层原因,一方面在于国家对农业资源区际配置的政策不明确,实际执行和提倡的仍是与市场经济格格不入的区域自给政策;另一方面就是各级粮食经营部门依然是各级地方政府的附属物,经营好坏与地方财政增支紧密相关。因此造成了省际间粮食交易不充足,交换关系不正常。主要表现在:(1)流量少,90年代中有的年份省际粮食流通仅占总产量的3%;(2)交换关系不稳定,粮源多时调粮区压价不愿及时调运,粮源少时封锁市场,抬高粮价,双方对合同均不兑现;(3)粮食储备主要承担者在产区,销区几乎不存粮,而目前存粮越多,损失越大,所以产区往往被迫以削减生产来应付市场。因此,就粮食来说,一方面垄断经营仍将长期存在,非国营粮食经营企业的发展仍受许多限制,同时,由于粮食经营好坏与地方财政紧密相关,地方政府行为已成为主导和影响粮食经营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而各区域各地方经济政策的不一致以及中央宏观调控措施支撑点的缺乏,粮食等农产品区域分割封锁在短期内不会消失。因此,全国统一的农产品市场的形成尚待时日。

从实质上讲,我认为造成我国农产品市场分割与封锁及全国性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十分困难的根本原因仍然在于流通体制改革的严重滞后。(1)流通渠道单一,垄断经营十分严重,缺乏充分的市场竞争;(2)市场主体(经营者)仍然是各级地方政府的附属物,经营者无时无刻或多或少地仍在代表着政府利益在从事着农产品的流通,地方利益最大化的驱动必然导致全局观念的淡漠,因此一旦市场上供求发生变动,各地方首先会想办法保护自己的利益,逆市场法则而行的各种手段如封锁流通,压级压价哄台物价等等就会接踵而至,这是核心原因;(3)市场组织程度低。以粮食市场为例,我国粮食市场的组织建设十分脆弱,除中央、省市一级的粮食部门能发挥一点主渠道作用外,其它市场调节所不可少的购销运储等商业网络体系尚处雏型,特别是期货市场不发达,农民得不到中长期的价格信号,而政府提价降价等措施又往往临时权变,农民感到心中“无底”,农民直接进入流通领域受到很大限制;(4)市场体系发展程度低,基础设施差,结构布局不合理,功能单一等矛盾普遍存在,农村粮食市场条件尤为恶劣,在通讯、交通、邮电、金融、信息传递等五个环节远逊于城市和其它产品,不能适应日趋商品化、现代化农业发展需要,市场触角难以延伸至农村每个角落。

四、改造农产品流通组织,繁荣农产品市场仍面临不少困难

繁荣农产品市场,首要条件是改造农产品现有的流通组织,同时鼓励非国营流通组织的发展与进入,真正实现多渠道经营。而改造现有农产品流通组织的关键在于大力发展农民自己组织的中介组织进入流通,同时对担负着粮棉流通主体的国营粮食企业和供销社进行改革,而这些工作现在看来的确面临不少困难。

1.构造农民自己的市场中介组织进入农产品流通。构造农民自己的市场中介组织进入农产品流通并展开与其它市场主体的竞争,是深化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的根本方向。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各方面原因,就目前来说农民的自组织程度非常低下。分散的小农经营在实行责任制之后已在华夏大地形成格局。绝大部分地区的农民在自己的那片土地上年复一年地耕耘,却未曾想把生产与市场联系起来,自给自足很大程度地成为广大农民的行为准则。“小而全”,生产与经营行为趋同和滞后,劳动生产率和农产品商品率低,“提篮小卖”式的经营方式已沉重积淀下来。所以,虽然他们获得了对土地的经营权,但是由于经营规模的狭小,经营实力的虚弱,在市场经济全面展开的同时,很难真正确立在市场中其作为独立经营者的地位加上农户生产与经营的高度分散,在这种格局下把农民组织起来,以各种形式(如公司+农户、贸工农、产销供一条龙)组织他们从事社会化大生产可想而知是多么艰难。再加上现阶段农民文化和心理素质的低下,传统文化与历史沉积下来的传统行为仍然严重地支配着他们的言行,所以仅靠农民自己组织起来,成立市场中介组织,从而在农产品市场份额中占居一席之地,享受充分竞争而带来的各种欢愉,其难度不言而喻。即使有外界力量的驱使(如政府引导,鼓励支持农民组织的建立与发展等),来自农民自身的抗拒也不可小视。

2.改组供销合作社。近两年,在供销社改革的方向上出现了摇摆现象。有的地方提出要把供销社股份化;有的把“社有民营”实质上是把“社有私营”作为改革方向。不一而足。供销社从1958年起,连续三次集体改全民,与国有商业合并,供销社集体所有制的性质和合作经济的特点已烟没无遗。1982年围绕全民改集体这个核心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但在经济性质和经济管理上仍然混同于国有商业。其直接后果是造成国家和供销社没有明确的产权边界,各级政府长期侵犯供销社的产权。具体表现:(1)在财产支配上,国家采取财政转嫁方式,让供销社长期承担指令性降低损失和政策性亏损,各级政府随着平调、摊派,无偿占用供销社财产;在业务经营上对供销社的经营范围、甚至经营品种诸多限制,使供销社的自主权遭到侵犯和截留;在收益分配上对供销社税后盈利的各种分配比例、职工工资、发展基金和福利基金都有硬性约束。(2)在组织上,政府任意改变供销社的隶属关系,随意调动、任命供销社民主产生的各级法人代表,甚至作为供销社产权的人格化代表的理事会成员也要各级政府批准、任命。各级政府对供销社产权的这种长期分割和侵犯,使供销社本来明晰的产权关系模糊了,产权观念淡薄了,造成了供销社产权“农民社员不晓得要,政府不便公开要,职工不想要(由于债务过重)”的产权主体缺位的局面。其直接危害:一是供销社的自主权没有物质条件,不能成为真正自主经营的主体。供销社转换经营机制的核心问题,是按集体所有制性质落实自主权,而各级政府对供销社产权的分割和侵犯,必然使供销社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必须具备的生产经营决策、投资决策、商品定价、进出口贸易、人事劳动、工资奖金分配等自主权难于到位。没有这些自主权,供销社不只是走向市场步履维艰,难于成为市场竞争主体;而且摆脱不了各方面的行政干预,改变不了对行政部门的依赖状况,转换经营机制更无从谈起。二是供销社不能成为产权主体,难于形成财产增值机制。由于供销社和国家之间产权边界不明确,国家的不能是供销社的,而供销社的可以是国家的,必然使供销社没有维护产权的内在动力,大量资产难以转让,难于走向要素市场,造成一些资产闲置,甚至流失,亏损在所难免,自负盈亏也难以落实。三是供销社的利益没有法律保障,难以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利益主体。市场经济是利益导向经济,它要求国家和企业之间有明确的利益界定,而各级政府对供销社产权的平调和侵犯,使供销社不能真正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利益主体,必然严重挫伤供销社经营的积极性,造成盈利动机下降,效益意识和竞争意识不强,扭亏增盈乏力。这三个方面说明当前供销社“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地位缺乏必要的物质条件,即独立的法人资产作保证,这是供销社缺乏生机和活力、经营机制不能真正转换的根本原因所在,也是对供销社进行重组的难点所在。

3.改组国营粮棉油经营组织。改组国营粮棉油购销经营组织的难点是长期以来它们已成为各级政府的附属组织并日益行政化。要对国营组织进行改组,首先是弄清楚一个前提:以前国营商业组织因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而导致的亏损(如粮食企业、棉花企业等)由谁承担(如粮食挂帐400亿元等),因国营商业组织经营有方而获得的盈利又由谁分享?国家给国营商业组织一开始注入的定金随着经营的推移而大幅增值又如何划分?国家与这些国营商业组织如何进行产权划分?

从道理上讲,国营商业企业由于其本身就属于国家或各种行政部门,因此,企业就缺乏独立而完整的经营权尤其是至关重要的分配权和用工权。即使企业试图有所作为也会心有余而力不足,但却必须不断面对工资收入和福利刚性增长的强大压力,这是国营商业组织与企业无法与集体、个体商业组织竞争的最隐秘的苦衷所在。由于国营商业组织行政化的机制还会在相当长时期内发生作用,所以改造国营商业组织,使其真正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商业组织并按照市场法则从事经营活动,还需要作出艰苦的努力和探索,还需要相当长一段时期。

五、改造农产品流通组织的政策设想

1.培育农民自己的流通中介组织。农产品流通要真正搞活,广大农民不介入那是根本不可能的。而农民介入农产品流通的最核心方式是在经营活动中自己组织起来,成为农产品流通中的一个方面军,从而与其它类型的流通组织进行竞争。农民自己从事农产品流通具有天然的优势,一是与生产直接联系,二是如果经营活动搞得好,流通对生产的反作用也会发挥得更好。

现在的最大难题是农民千百年来的传统对经商有种天然的不适应,尤其是广大中西部落后地区的农民更是如此。因此,在这里必须强调政府的介入,即要由社区政府组织引导(甚至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农民在流通领域成立经济组织,使其把农业生产和农产品的销售及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等联结起来,并逐步学会经营。再不通过一定途径把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从事一定社会化水平的农业大生产,我国农业将没有出路。政府要大张旗鼓地宣传农村各种个体的、合股的及合作的从事农产品流通的一些经营组织的作用和功能,充分肯定这些组织在搞活农产品流通方面的作用,对那些先进的作出贡献的个体户、合伙经济组织要进行公开表彰,同时要用各种形式鼓励非国有商业组织介入农产品流通,真正地鼓励多种成份、多种渠道和多种组织进入农产品流通。这样流通主体单一的局面就会从根本上改观。

2.划拨县以下供销社部分资产(包括县社)支持农民流通组织,县以上社划归国内贸易部系统,从根本上改组供销合作社。改组供销合作社使其回归为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已不可能。对其改组一是尽快清理其资产,从县以下供销社(包括县社)开始划分部分资产给农民的流通组织,重新确立其合作经济性质。未划分的部分仍然承担原来的准国营商业组织的功能,自行从事流通业务。县以上供销合作社划归国内贸易部系统(或商业系统),由上级商业系统调用几十年来积累下来的资产,使其并入国内商业系统后更好地发挥从事农产品购销的活动。

3.尽快完成国营商业组织与政府脱钩的各种事宜。国营商业组织不能再承担任何政府职能,这是真正搞活国营商业组织的基本前提。国营商业组织的原政策性亏损可由国家平销,老帐老办法,新帐新办法,吃国家大锅饭的日子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必须使国营商业组织真正进入市场,参加竞争并在竞争中获得利润。国营商业组织的业务范围可由各级或各系统自己制定,但有一条就是与政府掐断任何经济联系。

4.国家要尽早尽快建立雄厚的粮、棉、油储备体系,储备调节体系及风险基金的建立已刻不容缓。这部分基金由国家自行解决。粮食储备和棉花储备的具体数量由专家计算并参考近几年来的实践制订(以800亿斤粮食为适),国家就掌握这部分储备,其基本职能是宏观调控,平抑市价,该吞吐时一定实施吞吐。国家掌握住这部分粮食和棉花并建立固定的基金以后,其它所有农副产品统统放开经营。允许各种组织、各种渠道进入农产品流通。这是政府独立的执行政策的一个专门系统,政府行为是其基本特征,平抑市场、稳定市场是其基本职能。这是搞好搞活农产品流通的基本保障。

5.要真正实现多渠道经营。多渠道经营是真正放开价格的必要前提。当前的主要问题应是创造公平、平等竞争的交易环境、发育各种经济成份的市场主体的问题。对现有的国有农产品商业组织必须进行彻底改造,重点是将其推向市场,参与市场多主体竞争。此外,应将属于政府行为的粮食吞吐调节功能从纯粹商业化经营行为的国营商业企业中脱离出来,成立独立系统。现行的集政府行为、商业行为于国营企业一身,既不利于实施吞吐功能又有碍于其正常的商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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