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女工权益保护的调查与思考_集体合同论文

扬州市女工权益保护的调查与思考_集体合同论文

对扬州市女职工维权状况的调查与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扬州市论文,女职工论文,状况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41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9096(2003)04-0044-04

扬州市现有职工560033人,其中女职工217667人,占职工总数的39%,是真正意义上的“半边天”。为了解全市女职工维权工作现状,从2003年1月开始,我们结合2002年女职工工作总结,通过召开多层次的小型座谈会和发放调查问卷的方法,对全市特别是非公企业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维护工作进行了深入的调查。

一、扬州市女职工维权工作总体情况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女职工队伍的不断扩大,扬州市各级工会组织普遍比较重视女职工工作,注重发挥女职工在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重要作用,坚持一手抓女职工组织的建立健全,一手抓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做到“哪里有职工,哪里就建立工会组织”,“哪里有女职工,哪里就建立女职工组织”,工会组织与女职工组织同步建立,工会干部与女职工干部同步配备。同时,充分发挥女职工组织的作用,支持女职工组织以推行职代会制度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为抓手,积极参与企业改革、改制方案的制订,将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内容纳入到企业集体合同规范化管理,较好地维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到目前为止,全市已组建女职工组织4068个,组建率达98%,配备专兼职女职工干部4149名;女职委参与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已达885个,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2655个。从调查情况看,扬州市女职工维权工作呈现出四个显著特点:

1.女职工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在被调查的319名女职工中,知道《劳动法》的270人,占85%;知道《妇女权益保障法》的262人,占82%;知道《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176人,占55%;知道《母婴保健法》的207人,占65%;知道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间、产假、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的303人,占95%。

2.女职工队伍的年龄、文化结构得到改善。被调查的319名女职工中,35岁以下的176人,占55%;36岁至45岁的99人,46岁以上34人,未知10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71人,中专及高中学历135人,两项合计,中专及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206人,占被调查职工总数的65%。

3.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得到有效维护。被问卷调查的女职工中,签订劳动合同的219人,占69%;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283人,占89%;享受医疗保险的115人,占36%;享受产假工资和生育保险待遇的185人,占58%;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137人,占43%;享受计划生育晚婚假的254人,占80%;享受晚育假的224人,占70%;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235人,占74%;享受四项手术费报销的187人,占59%;女职工的月平均工资达703元。

4.工会组织特别是女职工组织在维权工作中的作用得到女职工的认可。近年来,扬州市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通过建立源头参与机制、女职工特殊利益维护机制、办实事帮扶机制,千方百计地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真心实意为广大女职工排忧解难,取得了显著成效,得到女职工的广泛好评。319份调查问卷中,在回答“遇到困难,一般求助于谁”问题时,有218名女职工回答找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占68%,居第一位,这充分说明广大工会干部包括基层女职工干部以自己务实的作风,在广大女职工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赢得了她们的尊敬和信任。

二、当前女职工维权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通过调查,我们看到了近年来扬州市各级工会组织在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方面做出的显著成绩,但我们也不无担忧地发现当前女职工维权工作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还有不少薄弱环节,需要在今后的实践中认真加以解决。

1.女职工维权工作发展还不平衡。从调查问卷反馈的情况看,被调查的股份制企业、外资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社会养老保险参保面均达100%,情况最好;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养老保险参保面均为95%;民营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9%,养老保险的参保面为90%;乡镇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为61%,养老保险参保面为56%。但是,被调查的3名在个体工商户工作的女职工,均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参加养老保险,而且工作时间均在8小时以上,月平均工资仅为383元,只为被调查女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半,很不合理。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在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方面,扬州市国有、外资、股份制企业好于乡镇、民营企业;上规模的大中型企业好于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效益好的企业普遍好于效益差的企业;固定工好于季节工。维权工作最薄弱、问题最集中的则是个体工商户,特别是一些季节工较为集中的劳动密集型手工小作坊,工作时间长,工作环境恶劣,收入偏低,这是女职工维权工作很难渗透、很难深入的“盲区”。

2.女职工自我保护能力有待增强。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女职工的自身素质亟待提高。在被调查的319名女职工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有107人,占34%。这个数字还只反映的是在岗女职工的情况,而下岗女职工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文化水平、工作技能严重偏低,在下岗再就业中处于弱势地位。据对扬州市总工会职介所的调查,2002年,全年共接待求职下岗职工1300人,其中95%的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无工作技能和任何专长的女职工。第二,女职工的依法维权意识亟待加强。在被调查的319名女职工中,能同时知道《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母婴保健法》的仅94人,占被调查女职工的29%。而且从座谈中我们了解到,不少女职工对这些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了解仅仅停留在粗略知道的程度,并不真正了解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更不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三,女职工对自身合法权益的关注程度亟待强化。在调查表中,我们让女职工谈谈“你认为当前女职工最需要帮助解决的困难和问题是什么?”“当前女职工维权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是什么?”时,竟有139人无任何意见和建议,占到44%。这不能不令人深思。这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一些女职工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漠视。

3.女职工维权工作难度明显加大。随着形势的发展,女职工维权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给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带来新困难和问题。一是女职工人数增多,又过于分散,难以做到维权无盲区。现在我市20多万女职工分散在城市、乡镇等各种类型的企业中,较之以前,流动性增大,进出频繁,使女职工委员会的“政令”很难一路畅通,维权工作无法做到一抓到底。二是女职工干部兼职多,工作上难有作为。全市4149名女职工干部中,兼职干部3390人,高达82%。不少女职委主任兼任妇联主任,既要完成上级工会女职委部署的工作,又要完成妇联布置的任务,工作上疲于应付。加之一些女职工干部自身素质不够高,女职工工作无经费、无阵地,只有依赖于工会活动,维权工作难的问题突出。三是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严峻形势,使女职工维权工作处于两难境地。女职工从心里希望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但找工作难,保饭碗更难的现实情况,使得有些女职工明知自己利益受损,也不敢提出合理、合法的要求。更有些女职工为了多赚钱,主动要求加班加点,使女职工维权工作左右为难,无所适从。四是对企业侵权行为缺少制约机制。近年来,虽然经过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女职工干部的努力,在不少企业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纳入集体合同内容,但目前对集体合同兑现的检查监督缺乏实在的措施,并没有真正起到规范劳资双方行为的作用,对企业缺乏一种法律责任的约束。《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都无法对企业经营者起到直接的制约作用。加之地方保护主义残余的存在,一些在当地有影响的企业,即使有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存在,也无法对其采取有效的处罚制约措施。

三、对做好女职工维权工作的几点建议

工会组织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组织义不容辞的基本职责。女职工是工人阶级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女职工队伍日益壮大的今天,维护好她们的合法权益工作是工会全面履行维护职能的重要方面,必须切实抓紧抓好。为此,笔者建议:

1.要用发展的眼光客观地分析女职工维权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女职工维权工作面临的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需要各级女职工组织和广大女职工干部用发展的眼光,与时俱进的精神,进行科学理性的分析。就目前形势,重点要适应三个方面的变化。

一要适应“入世”带来的变化。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经济逐步融入全球一体化,综合国力的竞争更加激烈,我国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也随之日益多样化,这就迫切需要包括女职工干部在内的广大工会干部及时更新知识结构,全面了解、尽快熟悉相关的国际规则和劳工公约,掌握最新的维权方法和手段。

二要适应我国经济迅猛发展带来的变化。一方面党的十六大绘就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宏伟蓝图,扬州市委市政府提出了“加快发展、加速崛起”的奋斗目标。这催人奋进的大好形势,需要各级工会组织极大地调动、保护、发挥好包括女职工在内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更好地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从而以更加稳定的社会环境、规范的法制环境、良好的投资环境来推动扬州经济的大发展,加快推进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另一方面,随着改革进程的不断加快,各种经济矛盾和劳资纠纷相互交织,必将呈现出多样化、多元化和复杂化的局面,工会组织包括女职工组织参与协调劳动关系的任务更加突出,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任务更加繁重。

三要适应职工队伍已经和正在发生重大变化。目前,扬州市56万职工中,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占36%,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占18%,非公有制企业(包括合资企业)职工占46%。随着国有企业改制的深入和民营经济的迅猛发展,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人数增长迅速,职工的就业方式也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由国家职工变成企业职工,由固定工变成合同工,由“单位人”变成了“社会人”。女职工作为职工队伍的“半边天”,其身份也发生了变化,有相当一部分已成为非公企业的职工。这就决定了女职工维权工作在具有较多共性特征的同时,又具有了更多个性化的复杂特征,个性化、层面化维权需求明显。要求各级女职工组织在全面准确把握形势的前提下,采取多层面、多形式、各有侧重的维权方法和手段,来最大限度地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2.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进一步加大法律宣传和执法监督的力度。《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为我们依法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武器。武器有了,关键是要掌握武器,并能自觉地灵活运用武器来保护自己,这是一个艰难的发展过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努力才能实现。

首先,要加强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运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法律法规。要有重点地向企业的经营者和身处一线的女职工进行宣传,通过宣传,不断提高经营者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使广大女职工全面了解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自觉增强法律意识,努力提高依法自我维权的能力和本领。

其次,要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人大、劳动部门和社会团体要加强监督,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工会要进一步加大推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力度,不断规范集体合同的有关保障条款,明确违约责任,增强约束力。要联合劳动部门随时抽查集体合同条款履行情况,对未按合同规定履行的要督促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则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劳动监察等执法部门,要加强队伍建设,完善处罚措施,彻底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对一切侵权行为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三,要加强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人大及有关部门要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适时修改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不断增强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和操作的有效性。当前,特别要尽快修改完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有关条款,从改善劳动条件,优化工作环境的角度进一步修改完善,以更好地维护广大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3.要从全面维权的角度全力提升女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人的素质决定着人的地位和作用。要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关键是要提高女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充分发挥女职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让社会准确认知女职工的地位和作用,自觉地尊重女职工,自觉地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当前,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求突破:

一是抓组织建设。要按照“哪里有工会、哪里有女职工、哪里就有女职工组织”的目标,花大力气抓好女职工组织的组建工作,最大限度地把广大女职工,特别是包括外来女职工组织到工会组织中来,充分依靠组织的力量,更好地依法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要注重发挥女职工组织的作用,特别是非公企业女职工组织的作用。工会组织要为女职工开展活动提供经费保障,支持女职工组织多开展一些适合女职工需要,有利于提高女职工队伍素质,健康有益的活动,支持女职工组织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二是抓干部队伍建设。要结合各地情况,根据女职工的数量和工作要求,配齐配强女职工委员会的班子,努力解决女职工主任兼职过多的问题,让她们有充沛的精力和宽裕的时间去做好女职工维权工作。同时,要帮助她们解决后顾之忧,落实相关的待遇。各级女职工委员会主任要按同级工会副职的条件配备,并享受相应的政治、经济待遇。要建立健全女职工干部的学习培训制度,定期开展学习培训活动,引导广大女职工干部认真学习政治理论、现代知识、政策法规等,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创造性开展工作的能力。

三是抓机制建设。机制是抓手,是载体,是提升女职工地位、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途径和手段。随着企业改革力度的加大,股份化、民营化已逐步成为企业的主要形式,女职工维权工作必须适应新的形势,从全面维权的角度,积极探索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促进企业持续发展有效机制,达到“双赢”的目的。当前,迫切需要加大两项制度的推行力度。一是大力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实现广覆盖。所有企业都必须签订集体合同或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和必须把女职工的平等就业、同工同酬、社会保障、特殊劳动保护、妇女病普查等纳入集体合同条款,女职工委要参与平等协商全过程。同时,要把推行集体合同与推行劳动合同制度有机结合起来,督促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用集体合同调整规范劳动合同,并下大力气抓好合同的兑现落实工作,以调动和保护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的不断发展。二是全力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扩大受惠面。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扩面、续保、征缴、清欠工作力度。特别是劳动、工商、税务部门要联手行动,把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要作为扩面征缴的重点,通过几年的强势推进,形成健康运行的良好态势,以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的落实。

收稿日期:2003-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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