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农业税税率分析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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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种对立的观点

长期以来,学界主流观点一直认为中国农民承受着沉重的赋税负担,例如中国农史专家德国人瓦格勒曾说:“中国地税低廉的故事只有门外汉才相信”。[1]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史专家章有义对抗战前期农民负担也做过一个“粗略的”估计(见表1)。

由表1可知,1933年农民负担占其收入的41.44%,除去21.52%的地租,赋税(田赋及附加、其它捐税、临时摊派)占19.90%。在同一估计中,章有义还说有地农民的田赋及附加负担高达农田产量的31%,“即使略为偏高,也不至距离实际多远”。总之,尽管全国平均田赋及附加到底占收入多少难有一个确切的数字,但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赋税很高,占去农民业农收入相当的比例。

然而,有一种非主流观点与之针锋相对,即农业税率很低。王业键研究了1750-1911年的田赋,认为清朝最后25年“在大多数地区和省份,田赋占土地产值的2—4%,只有在苏州、上海地区占8%—10%……清末的田赋负担实际并不沉重”,同一时期全国的税收总额只占全国国民生产净值的2.4%。[2]曹树基、单丽以浙江石仓赋税档案为资料,研究了1772-1952年石仓税率的演变,其结论是:江南重赋是事实,但是江南只能代表江南;清代后期农业是低税率,与清代中期乃至前期的农业税政策一脉相承,并且这一政策,也为民国政府所继承;所谓加征与摊派,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不及物价上涨才有以致之,农业的实际税率,一直维持在一个很低的水平;1940年代农业税虽然大幅攀升,也仅仅为产量的6%,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战争所致;1950年代起农业税大幅增加,由0.3%增加到18%,原因是石仓农民孱弱的肩膀“扛起国家工业化重担”的结果。[3]

侯建新根据陈翰笙1930年代在河北清苑(保定)农村调查统计资料,研究了20世纪上半期冀中11个村庄的农业成本、农户负担与剩余。根据其研究,清苑11村农户统计,田赋平均每家负担6.08元,其中中农家庭负担7.77元,中农1930年户均耕地22亩,平均1亩负担0.3532元。除所谓正赋即田赋外,清苑还有验契费、公债摊派额、军事特捐、其它杂捐等4种临时性附加负担,大约平均每家负担1.24元,再加田地捐税,平均每户共负担7.32元,中农居中,为9.71元。粮、棉田合计,一个中等农户的农作物生产总收入为167.31元,年总收入228.97元,赋税分别占5.8%和4.2%。[4]尽管这个比例不算很高,但是还是高于1930年代的某些调查和后来学者的研究。例如据卜凯调查,1932年华北地区每公顷普通田地农民向县政府所纳之税额为4.15元,合每亩0.27687元。[5]据从翰香等人研究,1932年冀鲁豫三省平均每亩实际赋役负担为0.1826元。[6]侯建新还引用了1930年代学者冯华德、李陵的观点,他们认为定县“人民的田赋负担,一般看来,并不为繁重”,就算“把现行税率再提高一倍,以图增加收入,也不为过分”。[7]虽然侯建新只是在论述清苑11村农户赋税负担之后,列举了其他学者的观点,但是可以揣测他应该不会同意赋税负担沉重到农户不能承受地步的结论(尽管他谈到了征收过程中弊端)。

总体看来,在一般论著和人们的印象中,近代以来农民是背负着沉重的赋税负担的,而且这种印象也并非空穴来风,在文献中可以找到大量史料作为证据。但是上述曹树基、侯建新的研究,又是建立在坚实的档案资料或第一流学者的调查资料基础之上得出的结论。历史的真相到底是什么?套用曹树基的话说,是否是“石仓只代表石仓,清苑只代表清苑”,还是近代农民赋税负担重是被“建构”出来的?微观的研究我们找不到比曹树基和侯建新更好的材料,所以下面我们先列举赋税占土地收益比例、赋税占农户支出比例、每亩田赋数额,然后再从关于赋税应考虑的各种因素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有所发现。

二、赋税与土地收益、农户支出比例

(一)赋税占土地收益比例

赋税占土地收益的比例,是其高低的重要指标之一。在我们找到的资料中,差别比较大,一类是比例高的,另一类则反之,并且有的同一地区数据相差还很大。我们先看前者。

据章有义对长江中下游地区、四川和广东部分地区统计,1930年代初期正附税平均占农产收入22.0%:

据1933年1月27日天津《大公报》农村通讯,江苏省灌云县田地每亩收入5.2元,田赋及苛捐支出每亩4.936元,每亩仅剩余0.264,田赋占94.90%。1933年3月13日《中央日报》刊文说:“苏省江南一带,苏、锡、武、常、昆等十余县,其田赋自改称地价税以来,名目繁多,省县正税而外,复有附税附加带征亩款等十余种之名目,统扯各县每田一亩,即须纳税一元四角左右,正附税外,复有漕折特征,每石征收二元,过限后,又加滞纳罚金,每田一亩,合计负担赋税,连同滞纳罚金,总在一元七八角左右。大约良田一亩所入,支付成本、利息及贩运耗损等项约占百分之四十五,而偿付赋税则竟占百分之五十,所余者不过收入百分之五而已。可见即使幸而为富庶县份的农民,其所负赋税之重,也足使他们难以维持生活”。[8]1931年江宁每亩田赋正附税额实征1.1元,收谷2石,每石2元,田赋正附税占收入的25%以上。[9]

1933年湖南淑浦每亩田赋1.174元,产谷2担,每担3元左右,田赋占农民收入19.6%。[10]据调查,沣县、安乡、汉寿、华容四县每亩常年赋税如表3。

此外,沣县、安乡两县,尚有戏谷(酬神之用)、公路捐;华容方面,有租款、活泼捐等临时性质捐税没有列入。即以表3中赋税而论,每亩已在3元左右,稻田平年每亩约收谷3石5斗,每石以中价2.4元计,得8.4元,各项赋税支出占收入35%。棉田平年每亩收籽花70斤,每担以中价10元计,仅获7元,捐税达40%以上。[11]

1930年代湖北南部通山、西部当阳、东部广济、北部宜城邓县平均每亩(面积30平方丈,一斗种子),收谷3至5石,以时价计算,值6至10元,4县农民平均每年所纳省正附税4分至1角,县附税3分至1角,亩捐1角2分至6角,保甲捐及壮丁队1.2元至3.5元,共计重者在4元以上,轻者1.5元,捐税高者占每亩收益50%,低者占18.8%。[12]

1930年代浙江嘉善地主田租平均每亩约为1石1斗,稻1石以3元计,价值3元3角,每亩田赋正附税合计1.375元,田赋占41.7%。自耕农每亩田地之平均收入约为14元,生产费至少8元,捐税等合计约2元,所余仅4元,田赋占14.3%。[13]龙游自耕农正附税每亩0.57元,加上保卫团亩捐及自治户捐,每亩0.94元,捐税占20%以上。[14]

四川在刘湘的防地内,每种1斗田,除纳正税6元外,另征军费30元,附加税20元,临时派款10元,烟亩捐6.2元,团费6.55元,共70余元左右。而各区乡镇及牌甲,挨次附加,有的1斗粮竟缴至90余元或百余元者。1斗田丰年只能收谷20余石,以市价计,每石售洋6元,捐税占农产收入58.3%至77.8%不等。[15]P36

再看后一种情况。江苏苏、常一带,每亩平均收入20元左右,青浦10.5元到10.8元不等,田赋至少占农产收入5%。常熟农民负担的捐税,最直接又最重要的一项,就是田赋和区有的杂捐两种,其余尚有各种间接地税捐。1927-1935年田赋负担情形如表4。

据钱志超计算,常熟平均每亩最大捐税数目,平均约占收入10%。1923年江苏无锡5口之家,10亩田,农作物稻、麦收入140元,蔬菜及饲养30元,养蚕24元,副业及日佣杂项收入40元,共计234元,赋税6元,赋税分别占农产收入和总收入4.3%和2.6%。[16]1926年太仓田赋每亩正税0.60元,棉麦收入17元,田赋占3.5%。[17]1936年据对苏州北乡渭泾塘娄子头100户农民调查,纳粮(赋税)约占总收入1.5%。[15]P752

由于反映田赋税率低的资料较少,我们将李作周所汇集的各地每亩田赋数量资料胪列在此(见表5),以备参考。

(二)赋税占支出比例

据朱良穆研究,江浙每亩农产收获16—22元,10亩以下农户的五口之家,其最低生活限度如表6。

谢建在探讨民国时期江南农民负担时,汇集了1920年至1930年代赋税占农户支出比例资料:据卜凯调查,1923年江苏江宁淳化镇农户户均地税支出为9.33元,占总支出413.31元的2.26%。据1923年顾复对江苏无锡的调查,农户户均税费支出为6元,占总支出274元的2.19%。芜湖农户户均漕粮课税和地保费共计6.75元,占总支出269.67元的2.50%。由此可见捐税支出占家庭总支出的比重都不高,大抵在2%—3%之间。据1935年冯紫岗对浙江嘉兴农民调查,户均地税、捐税占总支出11.24%。1931年上海农户户均租税47元,占总支出416.90的11.27%。江苏苏州农户户均田租、纳税15.10元,占总支出140元的10.79%。[18]谢建的意图是想说明1930年代农民赋税增加了,但是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农民的赋税负担,远低于章有义的估算和第一类资料数额。

三、赋税税率高低的多角度考察

上文只是胪列了赋税占土地收益、生产成本、家庭开支的比例,没有对赋税高低作出判断。我们以为在考察赋税税率时,要注意名义赋税与实际赋税、不同农民的不同赋税、不同地区的不同赋税、不同时段的不同赋税、不同考察者眼中的不同赋税等问题。

(一)名义赋税与实际赋税

农民的实际负担,并不等同于政府的赋税征课额,中国历史上赋役历来就有“明税轻、暗税重,横征杂派无底洞”的弊病,民国以来,随着基层政权扩张和基层社会的地痞流氓化和无序化,这种弊端越发严重。

1.层层加码的赋税

自从民初银米折价以来,各省田赋正税基本没有变化,附加虽然时有增加,但也不能毫无限制,所以赋税重固然可怕,征收过程中的腐败更可怕。例如1934年湖北松滋县整理田赋委员会常务委员张继华在给省财政厅一份呈文中说:“松滋赋制紊乱已达极点,捐税名目日见繁多,人民负担万元,公家实收不过百元”,因为“有一次经手即有一次中饱”。松滋全年省县法定正附税总额综计不过22万元,以全县50万民众平均计之,每人每年完粮也只0.44元,“负担轻微,应无所苦”。而实际仅浮收、中饱、勒索达“洋七八十万元”,致使松滋全县民众每年实际负担总额为100余万之巨,每人每年平均负担田赋正附税达2元以上。张泰山对湖北农民的实际负担的赋税设计了“法定负担+总额增长率+浮收率+摊派=实际负担”的公式,根据其计算,1934年湖北水田旱地平均农业收入为8.31元,成本2.3元,每亩田地农业纯收入为6.01元,每亩实际负担综合估算3.89元,农民的实际田赋负担占农业纯收入64.7%。[19]这个比例或许尚存在修正的必要,或者不具有普遍性,但是它足以说明征收过程中的弊端造成实际赋税与名义赋税存在的差距绝不是可以忽略不计的。

2.查无所查的临时摊派

1935年3月7日天津《大公报》载:“据调查统计,一个农民全年的负担,省款占百分之二十,县款占百分之十五乃至二十,而区村的摊款要占至一个农民的负担百分之七十五乃至八十。”[15]P67因此农民辗转呻吟于重负之下,所苦的实是区村摊款,而非省县正税。湖北大冶同样如此,其田赋与临时摊派情况如表7。

由表7可见,临时摊派一般至少在田赋1倍以上。并且“摊派这种办法,事先既无规定征期、数额,事后又不见公布用途,常有县府令该区摊一千元而区长则照两千元摊派者”。[8]

总之,痹窦丛生的征收体制、层层加码的正赋和杂税,使农户的实际负担与名义赋税产生了相当的差距。

(二)不同阶层的农民与不同的赋税

农户阶层不同,田赋和苛捐杂税负担占农业生产总收入的比例也存在差异,据苏南土改调查,江苏武进、昆山、丹徒农户赋税占总收入百分比如表8。

由表8可见,地主、富农的负担只占总收入的10%强,中农、贫农占20%左右,雇农(虽不承担田赋,但得纳苛杂)负担最重,高达67%。值得注意的是,武进、昆山、丹徒农户负担赋税不合理的情况,绝非个别现象,例如如前文所述,河北清苑同样存在类似情况。

(三)不同地区与不同的赋税

中国疆域辽阔,政治状况、经济水平存在差异,所以有的调查田赋奇高,有的则奇低,我们不能拿局部代表全国,也不能轻易拿局部数据否认其它地方数据。石仓和清苑赋税税率较低是事实,但是前文我们已经找出税率较高的例子。为了说明不同地区存在不同的税率的重要性,我们再举西南、西北的几个例子。

据调查,在四川刘湘防区内,每种1斗田,丰年收谷20余石,每石售洋6元,计120元。1斗田纳正税6元,另征军费30元,附加税20元,临时摊派款10元,烟亩捐6.2元,团费6.5元,共78.7元,而各区乡镇保甲亦乘机盘剥,挨次附加,一斗地总计竟交至90余元,农民一年所余仅为30元,一年田赋和附加税竟占土地总收入的百分之75%。如遇到歉收之年,土地所入还不能满足政府的赋税需要。[20]四川丹陵、眉山、江安、达县4县农户收入与赋税之比如表9。

据调查,陕西岐山县马家岗有88亩田的农民全部出产,年计331元,全家消费年计360元,除田赋26元外,计负担21种捐税,共190元,两者合计216元,赋税占65.3%。[15]P754甘肃安西种地60亩,收粮30余石,价值300余元,而每年田赋官款,即达300余元,罄其地之所出,供应粮款,犹虞不足,况种地尚需资本、人工,不得不鬻卖牲畜器物以应款命,故有“多种多赔本,少种少赔本”之话。[21]绥远捐税奇重,托县人民每顷地,年纳正税,不过数元,而附加各款超过一百五六十元;包头捐税,多至50余种;五原红粮260斤,价仅7角,谷子7角有奇,百亩地收13000斤,仅售洋30元,但省税竟达30元,附加50元,人民倾全部之所有出售,尚不敷50元。[22]

(四)不同时段与不同的赋税

无论清初或者晚清是否重赋,但是民国以降赋税增大,大概是不能轻易否定的,仅从物价上涨来说明加征和摊派没有增高税率,说服力不足。应该说大量宏观和微观的史料可以证明这一点。

我们先看全国的材料,据实业部中央农业实验研究所调查,1912-1936年田赋正附税总额变迁情况如表10。

由表10可见,民初到南京国民政府初期田赋有较大幅度的上涨。局部的调查也印证了上述资料的真实性。例如四川江津田赋在抗战前急剧增长(见表11)。

又如江苏南通1912年以来田赋正附税增长也十分明显(见表12)。

其它零星资料也是如此。例如无锡田赋每亩1902年不超过0.40元,[15]P121915年每亩0.627元,1927年为0.936元,1933年则增至1.152元。[23]江都县“二十二年第一期地价税较之民六七年间价目已超过4.5倍以上”。[24]1928年以前“四川地丁每两只一元六角”,而1933年则“每两二十元是很普遍的”,同时期河南地丁由每两的5元增15元。[15]P30烟台1928年地丁每两“三元有零”,而1930年则陡增至“三十六元有余了”。[15]P31宜兴田赋忙银,1912年每两征银1.5元,1930年代征至5元有余。吴淞每亩田1912年纳税400文,卢永祥时代增至0.4元,孙传芳时代增至0.6元,现在则增至一元数角之多。[22]杭州乡村完粮(即地丁银)清季每两1.8元(不包括学堂、自治等附加税),民国以来,变本加厉,任意加征,每两征至9.6元(尚不包括胥吏额外需索)。[25]1928年以前广东番禺每亩所纳的税捐平均不过0.5元,而1933年增加到将近1.5元,5年间税率涨高了3倍。……近广州东郊的棠下村,1926年每亩纳税共3.5毫,1928年加到4毫,1932年7.5毫,1933加到1元4毫,7年间加4倍。[26]

(五)不同考察者眼中的赋税

中国农村调查之风兴起于20世纪20年代末,不久就遇到世界经济大危机对中国造成巨大冲击,[27]危机期间中国农产遭受毁灭性打击,同时天灾、战乱不断,农民收入减少,征收增加,所以1930年代前期的材料——我们引用的大部分材料又是这一时期的——应当慎重使用,应当考虑其特殊性。同时不可否认的是,不同的调查者在选择调查对象时具有一定的偏好性或者说选择性,所以各种资料应当综合使用,而不能仅仅利用某一派(如中国农村派或者金陵大学农经系的卜凯派)的资料。

最后,在列举了考察赋税税率应该注意的几种因素之后,虽然我们仍然不能对全国赋税占土地收益比例给出一个确切的数字,但是我们可以给出如下几点结论:

第一,赋税占土地收益比例因时段、地域、农户阶层不同而存在差异。

第二,赋税税率既不是“低税率”,也不是动辄占土地收入50%以上的高税率。

第三,赋税确实是农民生产和生活的一个沉重负担。

第四,民国以降赋税的增加,是中国向现代国家演化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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