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方式转变与组织制度创新:皖省例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例证论文,合作社论文,制度创新论文,农民论文,组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与小农分散独自进入市场相比,合作社有着明显的优越性。国内外经验表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有利于解决单个农户无法解决和难以经济合理地解决的问题,可以成为现代农业的重要经营主体,也是推动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力量。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可或缺。自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很快,成为农业组织创新的突出亮点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支撑。与其他市场主体特别是大型龙头企业相比,单个专业合作社的竞争力量仍然有限。在某些方面明显处于弱势。特别是随着外部市场竞争的加剧和合作社业务的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小、层次低、实力弱的问题日趋凸显,成为制约其进一步发展的突出问题。加强合作社的联合和合作,增强合作社的竞争能力、服务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日益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迫切要求。在此背景下,许多地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运而生。从实践来看,专业合作社及其联合社的组织制度创新往往不是一个单一的过程,而是一个伴随农业经营方式转变的过程。
一、意利达农业科技专业合作联合社的发展过程和运作模式
意利达农业科技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为“意利达专业社”),位于安徽宿州市埇桥区。埇桥区是全国重要的粮食生产基地,是第一批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曾获“全国超级产粮大区”、“产油大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国家绿色农业示范区”、省“生猪调出大县(区)”、“蔬菜产业化十强县(区)”等殊荣。意利达专业社成立于2008年,具有土地流转、土地托管、农技推广、科技培训、信息服务、农资经营连锁与配送等多种功能。近年来,依据入社自愿、退社自由、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等原则。该社得到了较快发展,社员数已由成立初期的43户发展到2012年的581户,带动农户1658户。该社是全国首批评选的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也是安徽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化建设示范社。2012年4月,在意利达专业社基础上,成立了宿州市意利达农业科技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意利达联合社)。为叙述简便。在不宜区分专业社和联合社之处,统一使用“意利达合作社”之称。
(一)农业经营方式变迁:从土地流转到土地托管
近年来,意利达专业社经历了从土地流转、土地经营权入股到土地托管的农业经营方式转变。
1.意利达专业社最初通过土地流转和土地入股,从事规模化的良种繁育
农业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集约化的发展,越来越面临农户小规模土地分散经营的瓶颈制约,导致农技成果转化推广难、农业机械化发展难、农业污染控制难、农业节本增效难、农产品产销对接难,成为农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与此同时,随着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的大量外流。农业劳动力老弱化、妇幼化的问题迅速凸显,农村土地撂荒或粗放经营的问题不断加重,“谁来种田、如何种田”越来越成为发展现代农业不容回避的问题。许多留守农民从事农业经营,不仅体力和精力不足,也缺乏足够的科技知识和学习能力,导致部分地区农业粗放经营有所加重。更有一些农民因难以识别假化肥、假农药,导致减产减收。为解决这些问题和困难,意利达专业社开始通过土地流转和土地经营权入股等方式,将农民手中的耕地组织起来,进行规模化良种繁育。2009年,该社实现土地经营权流转141公顷。2010年,该社又实现土地经营权入股203.33公顷。
2.基于不断探索,意利达专业社又摸索出土地托管这种新型经营方式
从2011年开始,意利达专业社创新土地规模经营方式,实行土地托管。具体操作办法是:第一,在宣传动员的基础上,合作社同农户签订土地托管协议书,合作社对农户交由其托管的土地实行五统一、两分散。即统一测土配方施肥、统一机耕和机播、统一种子供应、统一田间管理(包括除草、杀虫和治病),统一机收并按标准回收良种,分散晾晒、分散储藏(见表1,下页)。第二,合作社与有资质和信用的大型种子公司签订种子回收合同。第三,购进上市公司或全国百强企业的优质化肥、农药供施肥撒药。第四,成立农机、植保服务队,并优先选择托管农户的机械和人员加入服务队。2011年,意利达专业社托管农户土地182公顷。到2012年4月底,该社又新增托管农户土地109.47公顷。截至2012年9月,意利达联合社已在埇桥区托管农民土地600余公顷,其中包括对安徽帝元现代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埇桥区建立的360公顷现代农业循环经济产业基地,从机耕、机收、田间管理到农资供应实行全程托管。
(二)组织制度创新:从专业合作社到合作社联合社
在实现上述农业经营方式转变的同时,意利达合作社也实现了从专业合作社到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组织制度创新。
1.意利达专业社良好的运行成效,吸引了许多专业合作社加盟
应周边地区许多专业合作社的要求,2012年4月,意利达农业科技专业合作社与其余1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共同发起,成立了宿州市意利达农业科技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即意利达联合社。2012年5月,意利达联合社的成员单位已经发展到18家,包括种植、农机、植保、土地流转等领域的专业合作社和农资配送中心等。在专业合作社加入联合社之前,由意利达联合社向有意加入该联合社的成员单位发出倡议,有意向的单位填写“加入联合社申请表”。申请表主要包括从事经营的项目、成员数、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营销收入等基本信息。待申请得到审核批准后,意利达联合社还会与申请方签署一份正式的“加入联合社协议书”,逐一明确相关事宜。
2.意利达联合社成立之后,逐步建立起相对健全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
在组织结构方面,建立起了包括成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在内的治理框架。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单位组成,每年召开四次成员单位大会,决定联合社经营和发展的重大事项。理事会是联合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联合社设理事长一名,同时也是联合社的法定代表人。加入联合社的各成员单位理事长均为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从常务理事成员中选举产生。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理事会负责聘任或解聘经理,经理对理事会负责,负责经营管理联合社的各项业务。联合社还设立监事会,包括一名监事长,两名监事,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同时,联合社还制定了较为规范的盈余分配制度、财务制度、学习培训制度、成员(代表)大会制度、理事会工作制度、理事长职责、监事会职责、合作联合社章程等规章制度。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联合社章程,这是联合社运作的基本依据。
二、意利达合作社农业经营方式转变的动因及影响
作为不同的农业经营方式或土地经营方式,土地流转、土地入股和土地托管对利益相关者的权责利组合,往往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并形成不同的运行绩效。近年来,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加速推进。据农业部统计,2008年底,农村土地流转面积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的8.9%,而到2011年底这一比例已达17.8%,年均提高近3个百分点。在此背景下,意利达合作社的主导经营方式却从土地流转切换到土地托管。其中缘由可从对不同利益相关者的行为分析中找到答案。
(一)基于合作社经营视角的分析
合作社农业经营方式转变的动因,首先应该从合作社自身经营的角度来寻找。通过深入分析发现,投入限制和风险集中是促成合作社经营方式转变的直接原因;现行土地和金融制度的约束,也深刻影响着合作社经营方式转变的选择空间。
1.实行土地托管方式的直接动因,在于克服土地流转模式下合作社投入能力的有限性
近年来,我国农产品成本上升较快,土地成本、人工成本和农资成本日益成为农产品成本提高的重要推手。随着土地流转规模的扩大和土地流转成本的提高,农产品的成本亦不断上升,甚至在相当程度上影响着农业经营结构的选择,导致部分农业经营者放弃粮食生产,增加经济作物生产。受自身规模、资产实力和融资能力的限制,合作社要通过土地流转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还会面临投入能力不足的困扰。如2009~2012年,宿州市埇桥区每公顷土地的流转费用已从7500元上升至15000元左右。加上每公顷第一季的化肥、种子、农药成本约3600元,机耕、机播、机收费用约1500元,管理费约750元,合作社如从农户手中转入66.67公顷耕地,就需先行投入生产经营资金139万元,超出大多数专业合作社的投入能力。在土地由农户向合作社流转的背景下,合作社是唯一的农业经营主体,也是唯一的农业投入主体。合作社若从农户手中转入更多土地,则需要更大规模的投入,多数合作社往往力不从心。相比之下,在土地托管模式下,农业经营主体已由原先土地流转模式下的合作社,转为农户和合作社“双层经营”,实现了微观层面农业经营的“统分结合”。不仅如此,在土地托管模式下,合作社既是“统”的层面之农业经营者,也是“分”的层面农业经营者——农户的服务供应商,实现了合作社的“一身二任”。在土地托管模式下,实现了农户分散经营与合作社统一经营在农业领域的有机结合,创新了农业规模经营的实现方式,但对农业经营的主要投入责任则由合作社“回归”到农户,帮助合作社有效规避了规模化投入能力不足的困扰,尤其是有效化解了合作社难以支付大规模土地流转费用的难题。
2.对合作社大规模经营风险的担忧,也是诱发土地流转、土地入股向土地托管转变的重要原因
在土地由农户向合作社流转的土地流转模式下,农户获得稳定的土地流转收益,前提是将土地经营权让渡给合作社。农户在让渡土地经营权的同时,也将土地经营的潜在风险和或有收益一并转移给了合作社。农业再生产作为经济再生产和自然再生产的统一,环境可控性较差,容易面临较大的自然风险。与此同时,近年来,多数农产品价格波动加剧,在总体上呈现波动幅度放大、波动频率增加的态势,由此导致农业经营的市场风险也呈增大趋势。在此背景下,无论是采取土地流转还是土地入股方式。合作社如果大规模转入土地,都可能面临大规模、集中化的风险。在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尚不健全的背景下,一旦出现严重的水旱灾害、价格下跌,合作社很容易遭遇严重的经营危机。况且,与小规模农户分散经营相比,合作社“大包大揽”的土地流转或土地经营权入股方式,虽然可以实现规模经济、范围经济,也会面临风险容易集中而难以化解的问题。如在粮食成熟待收或收割待晒期间,遭遇连阴雨,合作社相对于农户,更容易面临较大的粮食霉变或产后损失。事实上,多数合作社缺乏足够土地建设较大规模的仓储设施或晒场,也加剧了土地流转或入股模式下合作社遭遇粮食霉变或产后损失的可能。可见,从土地流转或入股转向土地托管,有利于促进合作社经营风险的分散化。
3.实行土地托管方式,有利于化解现行土地制度对合作社发展的制约
通过土地流转或土地入股方式,合作社可以获得农户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近年来,国家政策也一直明确支持和鼓励土地流转。但即便如此,合作社要通过土地流转或入股等方式,获得长期稳定的土地经营权还面临相当大的困难。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
第一,农民非农就业机会的多寡及其就业和收入的稳定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农户土地流转的稳定性。土地流转或土地入股,是农户和合作社双方意愿对接的产物。近年来,由于宏观经济形势的复杂性和较强的不确定性,在相当程度上影响农民非农就业机会的多寡及其就业和收入的稳定性,由此会间接影响农户土地流转行为的稳定性。
第二,当前多数农户的土地流转以短期为主,导致合作社难以获得长期稳定的土地经营权。在多数地方,愿意同合作社签订长期土地流转合同的农户并不多。据黄延信等调查,各地土地流转的期限多在5年以下,黑龙江省土地流转期间为1年的达到了71%。[1]近年来,许多地方的土地流转价格上涨较快,也导致选择较短的土地流转期限,成为多数农民的理性选择。
第三,当前就总体而言,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还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在农户通过土地流转或入股方式向合作社转移土地经营权之后,农户的收益预期能否得到稳定保障,也会对农户土地流转或入股行为的稳定性产生重要影响。在一个地区,如果农户观察到预期收益得到保障的土地流转或土地入股“案例”不多,多数农户对土地流转或入股收益能否得到稳定保障,很容易采取观望态度。这会加剧农户土地流转行为的短期化和不稳定性,加大合作社获得长期稳定的土地经营权的困难。
无论是合作社,还是其他经营主体,如果难以获得长期稳定的土地经营权,必然难以形成长期稳定的经营收益预期。这又很容易妨碍其实施必要的长期化土地经营行为,如加强农田基本建设、实施土地综合整治。采取土地托管方式,可以有效避免上述三方面因素对于合作社获得长期稳定的土地经营权的制约,将农户分散经营与合作社统一经营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合作社与农户之间的土地托管协议,将保障农户的预期收入与保障合作社对长期投入的收益预期有机结合起来,为合作社获得长期稳定的土地统一经营权提供了基础。
此外,如前所述,在现行农村土地用途管制政策下,合作社要获得规模化的仓储设施和晒场建设用地,往往很难获得有关部门审批。而缺乏相关建设用地,导致缺乏足够的仓储设施和晒场,又容易加剧粮食收割后遭遇霉变的风险。从这方面说,意利达合作社选择土地托管方式,也是不得已而为之。在土地托管方式下,农户的仓储设施和晒场,可以自行分散解决,也可通过邻友互助或市场化途径分散解决。
4.实行土地托管,有效缓解了现行金融制度下合作社面临的信贷约束
在现行金融制度下,合作社融资能力的局限,也推动了意利达合作社从土地流转、土地入股向土地托管的转变。在现行农村金融体系中,为农服务的中小金融机构发展滞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等也面临较多的实际限制。这些方面都加剧了合作社融资能力的局限。2011年底,虽然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达50.9万家,但据银监会统计,只有2万家获得贷款支持,不到合作社总数的4%。可见,严重的信贷约束,对合作社扩大土地流转规模构成了硬约束。意利达合作社从土地流转、土地入股转向土地托管,有利于在现行金融制度下,更好地扩大合作社的土地经营规模,更好地在“统一经营”层面实现农业规模经济,找到了农户分散经营与合作社规模经营的有效结合点。
(二)基于农民利益视角的分析
农民是合作社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合作社要发展,必须能够有效吸引农民作为社员加盟。因此,合作社农业经营方式的转变,必须充分考虑农民作为社员的心态、需求和利益。
1.从土地流转或入股到土地托管的转变,迎合了农民对土地的复杂心态
当前,许多合作社难以从农民手中大规模获得长期稳定的土地经营权,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农户对土地的复杂心态。许多农民,特别是年长的农民,有重视土地的传统心理,不愿轻易放弃土地经营。即便许多农民时有“抱怨”种地不赚钱,但在农村土地持有成本较低甚至可以据此稳定获得相关农业补贴的背景下,许多农民很可能不把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最佳选择,除非据此可以定期获得稳定甚至不断增长的收入。对于那些缺乏非农就业机会,或因家庭拖累难以离乡进城的农民,土地经营是其赖以生活的依托。他们往往更不愿意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除非据此可以同时获得稳定的就业机会和收入来源。近年来,随着农民收入来源结构的拓展,农业在农民收入来源中的比重出现下降,由此导致部分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有所降低,但仍有相当一部分农民不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一个重要原因是,土地对农民的综合重要性,远远超过土地经营(或农业)收入对于农民收入的重要性。虽然农业经营的比较利益较低,但仍然可以把务农当作一种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许多地方的农业日益转向“口粮农业”、“副业农业”,在很大程度上与此有关。有些经历长期外出务工的农民,年长后返乡务农,可能是为了规避城市生活的高成本,或是因为不适应城市产业对于体能和技能的新要求,但与“叶落归根”的传统心理和把农业当作一种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也有很大关系。甚至有些外出务工的农民,虽然非农就业收入较高、稳定性较强,农业收入占其收入总量的比重较低,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然或多或少地持有“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态度。在相当一部分农民看来,土地不仅是重要的生产资料,也是重要的财产权利和向非农产业转移后的最后一道“避险工具”。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就总体而言,土地的资本属性不断增强,已有越来越多的农民关注工业化、城镇化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因此不愿割舍土地承包经营权。较之于土地流转或入股方式,土地托管较好地兼顾了农民对土地的上述复杂心态。
对地权稳定性的担忧,也是部分农民对土地流转心存疑虑的重要原因。即便是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之后,许多地方的农村土地调整依然没有完全停止。据陶然等2008年对6省119个村庄2200多农户的大样本调查,二轮承包后发生各种类型土地调整的村仍占42.02%。[2]出于对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担心,很多农户选择了放弃土地流转,或是缩短流转期限以规避风险。土地托管模式迎合了农户珍视土地、担心失去土地的心理,通过土地经营权在农户层面的分散经营和在合作社层面的统一经营有机结合,既消除了农户对失去土地承包权的担忧,又为在区域或合作社层面实现农业规模经营开辟了路径,容易得到农户认可。此外,在上述土地流转模式下,农户将土地经营权转移给合作社,除得到土地流转收益外,还让渡了剩余索取权。而在土地托管方式下,农户按土地托管协议,获得了参与剩余索取权分割的资格,因此也容易得到农民的拥护。
2.土地托管方式较易绕开合作社的融资瓶颈,并分散农业经营风险
克服农户小规模分散经营的弊端与局限,是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原因之一。但农户小规模分散经营也并非一无是处,全面否定之也不符合辩证法。比如,由于农户经营规模小。单个农户对农业生产的投入规模相对于农户纯收入总量不是很大,多数农户基本胜任,即使有资金缺口往往也不是很大。这就绕开了在土地流转或土地入股模式下合作社融资能力不足的限制。在当前农户收入来源日益多元化的背景下,情况更是如此。甚至在农户内部,日益拓展的非农收入来源可以很好地发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作用。又比如,在农户小规模分散经营的背景下,农业经营风险因此很容易实现分散化,多数农业经营风险容易被控制在农业经营主体可以承受的范围内。
(三)实行土地托管方式的效益和影响:分析与评价
综合分析,在特定约束条件下,经营方式的转变同时增进了合作社、农户乃至国家的利益,实现了帕累托改进,获取了制度创新的“红利”。
1.实行土地托管,从整体上有利于更好地获得分工和专业化的好处
分工与专业化是提升经济效益和产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从国内外经验看,当前的产业分工正在由以往的产业间分工为主,向以产业内分工和产品内分工为主加快深化的态势。在现代农业或农业产业化经营中也是如此。较之于土地流转或入股等经营方式,在土地托管方式下,由于规避了合作社融资能力的局限,由于实现了合作社和农户的“统分结合”,合作社更容易扩大农业经营规模,更容易取得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也更容易依托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深化农业的产业内分工和产品内分工,更为便捷高效地发展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包装分级和相关农业服务业。合作社作为面向农户提供农业生产性服务的专业化服务供应商,也更容易借助分工协作的优势,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从农户层面来看,借助合作社“统一经营”的带动作用。农户也可以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参与社会分工,分享分工与专业化的收益。比如,农户通过接受来自合作社的土地托管服务,只需交纳较少的资金即可获得来自合作社的一揽子服务供给,可以达到让留守农民省心、让家庭外出务工者放心的效果。通过农民家庭内部的分工,部分劳动力转移到城镇和非农产业,农户更容易分享工业化、城镇化的好处。又比如,在土地托管方式下,包括农资采购、农机作业、病虫害防治、产品流通和销售等主要生产经营环节,相关服务均可由合作社作为专业化的服务供应商来提供,可以明显减少对农户自我服务的依赖,节约服务成本。以往每到农忙季节,外出务工的农民多需要返乡务农,以解决农忙季节的劳动力短缺问题。在土地托管方式下,合作社可以及时向农户提供优质廉价的服务供给,不仅免除了外出务工者农忙返乡的旅途劳顿之苦,还可以大量节省农户的相关费用支出。这都是分工、专业化带给农民的好处。
2.实行土地托管,有利于粮食增产、土地规模经营和农业发展方式转变
从意利达合作社现行实践来看,土地托管经营方式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绩效。一是土地托管提高了土地产出率和农产品产量。在土地托管方式下,合作社通过统一采用优良品种、统一机械作业、统一技术标准等手段,每公顷比原有经营方式下可增产粮食750公斤以上,有效提升了土地产出率,获取了规模效益。通过经营方式的创新,按照农户和合作社“双层经营”的方式,大幅提升了合作社统一经营的惠及面和有效半径,提升了区域农业生产经营的规模化水平,也带动了更大范围的粮食提质增产。二是促进了农户和农业的节本增收。合作社通过统购分销等方式。降低了化肥、农药等农资采购成本和农机使用成本。如2011年秋季,在化肥价格上扬前,合作社召开了托管农户化肥供货会,会时供价2630元/吨,种地时市场价3500元/吨,仅此一项可让农户每公顷节省成本600多元。2011年,与市场价相比,按照土地托管方式,机耕、机播、机收低180元/公顷,化肥、种子、农药保守估算低277.5元/公顷,收购价高0.14元/公斤。综合起来,农户将土地交由合作社托管,每公顷可增收3000余元。三是推进了农业产业链的有机整合。通过合作社嵌入农业产业链条,使农户更加深入地参与了农业分工和专业化。合作社从上市公司或全国百强企业购进优质化肥和农药,有利于提升农产品或食品质量安全水平,减少农业污染和灾害损失,并带动农资工业发展方式的转变。合作社通过集中统一销售农产品,有利于打造农产品品牌,拓展农产品销路,提升农产品价格,从销售端更好地带动农业产业链的发展方式转变。
3.从土地流转或入股向土地托管的转变,实现了农户、合作社和国家等利益相关者的合作共赢
意利达合作社的农业经营方式转变,之所以得以顺利推进,前提是在保障农民收入较以前不减少的基础上,维护甚至增进了农户和合作社双方的合法权益。按照现行土地托管方式,意利达联合社确保农户被托管土地的经济效益,不低于未托管同等地块的农业收入。意利达联合社与有资质和信用的大种子公司签订种子回收合同,也确保了农产品销路,解决了一家一户闯市场的难题。在土地托管方式中,所有农用物资由意利达联合社提供,农户按现款现货方式支付,不得赊欠。凡国家已发的综合粮补归农户所有,但意利达联合社争取的新项目资金由其自行支配,农户不得享受和干涉。同时,在现行农村土地制度、金融制度等制度环境约束下,为规避土地流转和土地入股经营面临的矛盾与问题,通过土地托管的制度创新,可以帮助合作社更好地应对土地流转引发的风险集中问题,是在现有制度环境约束下不得已的选择。对农户来说,土地托管模式有效化解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后“谁来种地”、“如何种地”的难题,兼顾到了农民的自主选择权。意利达合作社实行土地托管方式,是综合权衡各种约束后的理性选择,实现了农户、合作社和国家等利益相关者的互惠共赢。
三、意利达联合社组织制度创新的动力及其与农业经营方式转变的互动
近年来,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迅速发展的同时,许多地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也在快速发展。到2011年底,全国各类联合社已达2140个。那么,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发展动力来自何处,这种合作社的联合何以会实现?同时,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发展过程中,组织制度创新与经营方式转变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对意利达联合社形成与运行状况的分析,有助于更好地理解这些问题。
(一)从专业社到联合社的组织制度创新:动力分析
与专业社相比,联合社是一种更为高级、更为复杂的组织形态,实现合作社组织形式的演进,有着内在的动力机制。
1.专业合作社运行的良好绩效,成为进一步促进合作社联合的理由
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是许多地方农民专业合作社形成的初始原因。意利达专业社成立后,不仅扩张了农业经营规模,提高了市场影响力;还通过农资的统购分销和农产品统一收购、统一销售,让农民更好地参与了产前、产后环节的利润分割。向农民展示了联合和合作的好处。但即便如此,在当前背景下,与多数产前环节的农资供应商、产后环节的粮食收购商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模仍然较小,服务能力仍然较弱,在市场竞争中仍容易处于不利地位。这种问题在全国也是较为普遍的。据统计,2011年,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成员提供的经营服务总值为6183亿元,其中统一销售农产品总值达4615亿元,平均每个合作社分别仅为121万元和91万元。①为克服单个专业合作社的局限,增强合作社的影响力和竞争力,更好地带动农民增收和产业发展,专业合作社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容易产生扩大联合和合作的需求。初尝合作“甜头”的农户,也容易把希望寄托在进一步合作上。与此同时,合作社运行、发展的绩效和经验,不仅为争取地方政府更好地支持合作社“做大做强”提供了理由,还可能为合作社发展提供不断壮大的“企业家队伍”。合作社的各种利益相关者对“放大”合作社成效的期望,很容易形成促进合作社联合和深化合作的动力。意利达联合社成立后,其服务领域和业务范围迅速扩大,运行绩效明显提升,也在不断强化扩大合作社联合的动力。意利达联合社的主要服务功能包括:为成员单位的土地流转、土地入股、土地托管提供必要的组织、协调、管理和完善手续等服务;组织采购和收购,向各成员单位供应所需的生产资料,并销售成员单位生产的农产品;面向各成员单位提供所需的运输、储藏、加工和包装等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为农资经营连锁店的社员提供农资配送服务。与以前的意利达专业社相比,意利达联合社对农户的服务能力得到了大幅提升,惠及面明显扩张,较好地规避了单个专业合作社规模小、层次低、服务功能弱的问题。
2.联合社的运行,为进一步获得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提供了可能
与此前单个的专业合作社相比,意利达联合社拓展了合作社的利益空间,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斯蒂格利茨把交易成本定义为“达成一项交易所需要的额外成本(购买价格以外的成本),无论这种成本是金钱、时间还是麻烦的事”[3]。在土地托管方式下,联合社面向农户提供服务,不仅是农业经营“统分结合”中“统”的层次,也是系统化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供应商。相对于此前的各个专业合作社,意利达联合社把单个专业合作社所涉不同领域的服务内部化和组合化,通过联合社章程等规章制度,将各专业合作社对农户的服务供给“打包”销售,按照与农户之间的土地托管协议书,分阶段、分农时向农户提供,可以大大节约服务供给过程中的谈判费用、履约费用等交易成本。
此外,意利达联合社通过各成员单位之间的横向联合或纵向联合,扩大了社员规模、农业经营规模,促进了区域农业规模经营与合作社规模经营的和谐结合,也延伸了农业产业链。在联合社运行中,由于服务的社员数或农业经营规模明显增加,联合社对化肥、农药等农资产品的采购量和对农产品的收购量明显扩大,有利于显著提高联合社的价格谈判能力,从而一方面降低农资产品的采购价格和采购成本,另一方面提高农产品的销售价格,从两方面给合作社和农民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通过吸纳有利益互补关系的不同专业合作社或农资供应商、服务商加盟,扩大了资源优化配置的空间范围和回旋余地,可以更好地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
鉴于面向农民的培训服务、科技服务和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大多具有典型的网络效应②,不同专业合作社的联合和联合社服务社员规模的扩大,有利于提升信息服务、技术培训和科技咨询服务的规模经济水平和服务能级,并降低单位服务成本。目前,意利达联合社成立了农资配送平台、信息平台和科技咨询平台。农资配送平台包括487家连锁店、18家联合社成员和30家专业合作社,通过技术人员提供肥料、农药和种子保障;通过与大厂家合作,杜绝了假冒伪劣农资的问题,并确保了救灾化肥的供应。信息平台向农户提供价格信息动态、病虫害预报等,并进行网上信息发布。合作社还通过购买电脑、摄像机、投影仪、照相机、扩音台等服务设备,搭建科技咨询服务平台,向农户提供社员培训和科技下乡服务等。
(二)组织制度创新与农业经营方式转变的互动逻辑
在意利达专业社发展及其向联合社转变的过程中,组织制度创新顺应了农业经营方式转变的需求,并不断巩固着农业经营方式转变的成果,促进了农户经营和合作社经营的有机结合,实现了“生产分散在户,服务统一在社”的新型农业规模经营。
1.从专业社到联合社的组织创新,顺应了农业经营方式转变的需求
在意利达专业社和联合社形成发展的过程中,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合作社组织制度的演进与农业经营方式的转变,几乎是同步推进的。两者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和互动影响。深入分析可以发现,组织制度创新顺应了农业经营方式转变的需求,并为农业经营方式的创新提供了载体。在实行土地托管之后,合作社对农业的“统一经营”。实际上是通过面向农户提供系列化服务来实现的。从加入联合社的18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来看,除了种植业合作社之外,还包括了农资配送、农机、植保等专业化服务主体。联合社将这些不同类型的服务主体整合在一起,既分工,又协作,确保了农户的生产经营得以顺利展开,农业产业链、价值链得以有效运行,也确保了土地托管这种新型农业经营方式得以顺利展开。
2.联合社的组织制度创新促进了组织内不同成员的优势互补,为巩固农业经营方式转变的成果提供了支撑
尽管联合社的组织制度创新促进了土地托管这种新型农业经营方式的运行,但这种新型经营方式是否具有可持续性,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联合社提供的服务功能能否满足土地托管方式下农户对农业服务的多方位需求。而这不仅取决于联合社能否成立和可持续,还取决于联合社能否形成对其不同类型成员的吸引力,特别是对由其不同类型成员提供的多方位服务的整合、集成能力。从意利达联合社的运行情况看,在联合社内部通过不同的专业合作社之间,甚至通过合作社与农资经销、配送企业之间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实现合作社之间,甚至合作社与农资经销、配送企业之间的互惠共赢。专业合作社和企业加盟联合社,不仅让联合社受益。也使已经进入联合社的合作社和企业获益。从专业社到联合社的组织创新,实现了不同成员单位之间利益的协调耦合。目前加入联合社的18家合作社中,主要包括了植保、农机合作社及其他种植业合作社,这些合作社之间具有很大程度的利益互补性。比如,通过与农机、植保专业合作社的合作,种植业合作社能够获得优质服务,并降低相关投入费用。而农技、植保合作社则稳定实现了农技服务、植保服务市场的规模化拓展,为进一步增加收入来源提供了可能。埇桥区昌乾农机专业合作社,往年夏季作业面积大约533.33公顷,自从加入联合社以后,夏季作业面积增加到1000多公顷,仅夏季就多创收近30万元。其他从事植保等相关生产服务的合作社,也能通过加入联合社来拓展服务范围和市场空间。至于绿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华夏农资配送中心,则通过加盟联合社,一方面,稳定扩大了农资经销或配送服务的市场;另一方面,提高了种植合作社使用的农资质量,增强了农资供应的及时性。
3.企业家在组织制度创新中的特殊作用,有利于激发组织创新与农业经营方式转变的互动
相对于小农分散经营,发展合作社是一种重要的组织制度创新。相对于发展专业合作社,成立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也是重要的组织制度创新。但是,这些组织制度创新能否持续,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有无立足现实、前瞻未来、运筹帷幄且有广泛社会关系的合作社企业家。甚至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能否有效整合各个加盟的专业合作社和农资经销、配送企业,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有无兼具远见卓识、经营能力和奉献精神的合作社企业家。大量国际经验也支持这种结论:合作社企业家对于合作社的发展至关重要。意利达专业社和联合社之所以能够取得良好的运行绩效,之所以能够吸引其他专业合作社加盟联合社,现任董事长韩素兰等一批合作社企业家的贡献至关重要。她曾长期担任供销社农资部经理、农资配送中心经理,熟悉商业经营、农产品购销和农资市场,并与许多种植承包大户之间具有广泛联系。企业家在合作社发展和联合中的重要性,在全国范围内也具有较强的普遍性。据统计,2011年底由农村能人牵头领办的合作社45.8万个,占合作社的比重高达89.9%。③
四、研究结论与启示
近年来,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和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的推进,我国农民合作社的组织制度创新和农业经营方式转变,都在不断推进。意利达合作社的组织制度创新和农业经营方式转变,只是其中一个个案。对意利达合作社的案例分析,对于发展现代农业和推进农业组织制度创新,却是富有启发的。
(一)农业经营方式转变和农业组织制度创新,均是不同利益相关者利益协调和有机结合的产物
推进农业经营方式转变和组织制度创新,应该顺势而为,因势利导,不能过度依靠外力干预。只有这样,农业经营方式转变和农业组织制度创新,才是可持续的。因为无论是农业经营方式转变,还是农业组织制度创新,都涉及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的矛盾和冲突。“如果一种制度安排不能满足个人理性的话,就不可能贯彻下去”,“解决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之间冲突的办法,不是否认个人理性,而是设计一种机制(或相应的制度安排),在满足个人理性的前提下达到集体理性”。“通过合作方式解决争端所达成的效率总是最大的”;“至少一方不同意的交易比双方都同意的交易所产生的总效用要低”[4]。在推进农业组织制度创新和经营方式转变的过程中,应该谨记这一点。比如,在联合社运行中,促进不同成员之间利益的耦合,增进组织制度创新与经营方式转变的良性互动,对于联合社提高运行绩效和推进可持续发展,都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二)农业经营方式转变和组织制度创新,是在现有制度环境约束下不断“试错”、总结和优化选择的结果
推进农业经营方式转变和组织制度创新,应该注意培育鼓励“试错”、总结和学习的环境。正如阿瑟·刘易斯所说,“制度促进或限制经济增长取决于制度对努力地保护,为专业化所提供的机会,以及所允许的活动自由”[5]。意利达联合社实行土地托管方式,为在现有制度环境约束下农户、合作社和国家等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合作共赢,找到了一种最优解。联合社的组织制度创新,通过促进组织内部不同成员的优势互补和有机结合,把来自不同成员的资源、要素和服务组合起来,巩固了农业经营方式创新的成果,降低了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使用成本,实现了区域规模经济;也有利于增强联合社在市场博弈中的谈判能力,促进农业的横向一体化和纵向一体化。
(三)土地托管和合作社服务能力的提升,有利于解决发展现代农业中“谁来种地”、“如何种地”的问题
土地托管通过合作社统一经营和农户分散经营的有机结合,解决了土地流转、土地入股两种经营方式运行中的问题,形成了区域农业规模经营的新模式。近年来,在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进城后,农村劳动力出现了老弱化的趋势,引发了“谁来种地”、“如何种地”的担忧。但从土地托管方式和联合社组织制度创新的分析可见,借助合作社企业家的带动作用,通过联合社统一经营带动农户分散经营,有利于解决老弱化农民发展现代农业“向何处去”的问题。通过联合社面向农民提供组合化的服务供给,可以解决老弱化农民“如何着手”、“有心无力”的问题。稍加推论,可以看出,专业合作社的作用虽然不如联合社,但也有类似功能,只不过功能弱些而已。由此可见,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专业合作社的地位不可或缺,联合社至关重要,应该加大支持力度。
(四)支持合作社的组织制度创新,应把营造有利于合作社企业家成长发育的环境放在重要位置
在意利达合作社的运行中,合作社企业家发挥了特殊重要的作用,这是一个“因人而成”的典型案例。但如把特定企业家的作用绝对化,把合作社的发展更多地寄希望于某个特定人物,也容易产生“精英依赖症”,给合作社的经营带来特殊风险。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其联合社的发展中,“因人而败”的案例也不鲜见。一旦合作社或联合社赖以产生发展的精英人物出现问题,则可能对整个合作社或联合社的经营造成致命打击,导致“因人而败”的后果。可见,在合作社或其联合社“因人而成”的同时,也要注意防范“因人而败”的风险。综合考虑“因人而成”和“因人而败”两方面的因素,在专业合作社和联合社的发展中,要注意培育合作社企业家队伍,优化其成长发育和发挥作用的环境。
注释:
①农业部经管司、经管总站:《全国2011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中国农业信息网(http://www.agri.gov.cn/)。
②当一种产品给某个消费者带来的价值或效用,与其他使用该产品的消费者人数呈现正相关关系时,经济学上称其存在网络效应。
③农业部经管司 经管总站:《全国2011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中国农业信息网(http://www.agr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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