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段论规则修改之我见_逻辑分析法论文

三段论规则修改之我见_逻辑分析法论文

对三段论规则的修正之我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我见论文,三段论文,规则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三段论是传统形式逻辑的主要内容,三段论规则(此指一般规则)又是三段论的中心问题,而对三段论规则的确认,虽多经修正,目前仍不统一。这种状况不利于逻辑科学的教学和普及,很有必要进一步加以讨论,以求达到认识上的一致。

在我国,很长一个时期以来,主要受前苏联逻辑理论的影响,包括原国家教育部指定的高教教材,以及其它具有权威性的论著中,对三段论的规则一般都讲如下七条:

1.在一个三段论中只能有三个不同的项。

2.中项在前提中至少要周延一次。

3.在前提中不周延的项在结论中也不得周延。

4.从两个否定的前提不能得出结论。

5.两个前提中如果有一个是否定的,则结论是否定的。

6.从两个特称的前提不能得出结论。

7.如果有一个前提是特称的,只能得出特称的结论。①

近些年来,随着逻辑科学发展和逻辑学教学改革的深入,人们逐步发现了上述讲法中存在的不少问题,并相应提出了不少修正的意见,如认识到规则1是多余的,也是有问题的,提出了将其舍弃的意见,认识到规则5存在有缺陷,提出了增补“如果结论否定,则前提中必有一否定”的意见;认识到规则6和规则7是从“基本规则”中衍生的“导出规则”,不应与“基本规则”相并列而存在,提出了应将其从规则体系中排除出去的意见;等等。因此,近一个时期出版的一些逻辑论著或发表的一些逻辑论文,对三段论规则的讲法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本人认为较为可行的现行讲法,是认定三段论的规则有如下五条:

1.中项必须至少周延一次。

2.前提中不周延的项在结论中不得周延。

3.两个否定前提不能得出结论。

4.如果前提中有一个是否定的,则结论是否定的。

5.如果结论是否定的,则前提中必有一个是否定的。②

这种现行的讲法为修正三段论的规则作出了重大贡献。而对这种讲法,本人根据自己的教学实践体验,认为还可再作修改,具体意见是,可认定三段论的规则有如下三条:

1.中项必须至少周延一次。

2.结论中周延的项在前提中必须周延。

3.结论与前提否定判断的数目必须相等。

这三条规则与上述五条规则相比,除第一条规则保持不变外,其它规则又有较大变动。现将其变动的理由陈述如下,以就教于逻辑界的专家、同仁。

关于第二条规则,变“前提中不周延的项在结论中不得周延”,为“结论中周延的项在前提中必须周延”,其理由是变动以后更便于使用。两种讲法尽管实质上是一致的,就是说,要求“前提中不周延的项在结论中不得周延”,也就要求“结论中周延的项在前提中必须周延,”但在使用上,尤其对初学者来说,变动后的讲法要比变动前的讲法方便得多。例如,分析下列三段论是否正确:

例1.中子是一种基本粒子;中子是不带电的;所以,有些基本粒子是不带电的。

例2.真理都是符合实际的认识;符合实际的认识都是经过实验的认识;所以经过实践检验的认识都是真理。

对于例1,用变动前的讲法去分析,首先要根据结论认识哪个是大项,哪个是小项,然后再具体分析,即通过观察,认识到其前提中的大项不周延的情况后,再观察出其结论中的大项也不周延,这时才能认定大项不违反这条规则。通过观察,又认识到其前提中的小项也不周延的情况后,也再观察出其结论中的小项不周延,这时才能认定小项也不违反这条规则。经过以上的观察分析,最后才能确认该三段论不违反这条规则。如果用变动后的讲法去分析,根据观察,发现其结论中没有周延的项的情况后,大项和小项无须识别,前提中大项和小项的周延情况也无须考察,更无须与结论的情况对照,就可直接认定该推理不违反这条规则。同样,对于例2,用变动前的讲法去分析,也要首先观察结论去认识它的大项和小项,然后再根据观察到的其大项和小项在前提中的周延情况去观察对照结论中大项和小项的周延情况,只有当发现小项在其前提中不周延,又观察到小项在其结论中周延了时,才能认定该推理不符合这条规则。如果用变动后的讲法去分析,通过观察,发现结论中仅小项周延的情况,据此再去考察前提中的小项的周延情况,发现前提中的小项不周延后,便可认定该推理违反这条规则了。

通过对以上实例的分析比较说明,为了在解决实际问题时便于使用,对规则2作如此变动是可取的。

关于规则3、规则4和规则5三条规则合并为“结论与前提否定判断的数目必须相等”一条规则的理由,从根本上说,它们都属于三段论质的方面的规则,具有“三合一”的可能性基础。同时也具有必要性,表现在它不但能更明确地反映三段论质的方面的逻辑规律和要求,而且更便于掌握和运用。

具体地说,合并前的三条质的规则只提出“两个否定的前提不能得出结论”和“如果前提中有一个是否定的,则结论是否定的”,而两个肯定的前提应得什么结论却没有说,或者说没有明确地反映出来。还有,合并前的三条质的规则只提出“如果结论是否定的,则前提中必有一个是否定的”,而如果结论是肯定的,则前提应是怎样的也没有说,或者说也没有明确地反映出来。有一种提法:“说‘若结论是否定的,则前提中必有一个是否定的’,也就等于说‘若两个前提是肯定的,则结论一定是肯定的’。同样,说‘两个前提中若有一个是否定的,则结论也是否定的’,也就等于说‘若结论是肯定的,则两个前提必都是肯定的’。”③这种提法从理论上解释,不易说清楚,直观地看上去更不易理解。如,由“两个前提中若有一个是否定的,则结论也是否定的”为前提,难于直接推出“若结论是肯定的,则两个前提必都是肯定的”结论,这就更难于理解二者有“等于”关系。而合并后的规则却清楚地表明:从两个否定的前提不能得出结论;两个前提中有一个是否定的,则结论也是否定的;从两个肯定的前提只能得出肯定的结论;结论否定,则两前提中必有一否定;结论肯定,则两前提必都肯定。这就明确地反映了三段论的质的方面的逻辑规律和要求。

关于三段论的质的方面的规则,国内不少论著或著述都讲了多条,国外的有些逻辑论著中也列出了多条。如美国大学使用的一种逻辑教材中讲到下列规则:

关于三段论的质的方面的规则,国内不少论著或著述都讲了多条,国外的有些逻辑论著中也列出了多条。如美国大学使用的一种逻辑教材中讲到下列规则:

“4.从两个否定前提不能得结论。

5.两个肯定的前提要求得出肯定的结论。

6.一个否定的前提要求得出否定的结论。”④

还如日本有一逻辑论著中讲到三段论质的规则有下列三条:

“3.至少有一个前提应该是肯定的。

4.当一个前提为否定时,结论也应该是否定的。

5.当两个前提为肯定时,结论也应该是肯定的。”⑤

所有这些讲法,和上述合并前的讲法一样,与合并后的讲法相比较,合并后的讲法不仅涵盖的内容较宽,反映的对象情况较明确,而且条文单一,这样就易于掌握和记忆。同时也便于使用。例如,分析下面的三段论是否正确:

例3:所有的小说都不是逻辑学;所有的逻辑学都不是文学作品;所以,所有的小说都不是文学作品。

例4:凡是等角三角形都是每角均为60°的三角形;凡是每角均为60°的三角形都是等边三角形;所以,有些等边三角形不是等角三角形。

例5:海豚不是卵生的;有的水生动物是海豚;所以,有的水生动物是卵生的。

例6:植物不是动物;微生物不是植物;所以,微生物是动物。

若用合并前的规则去分析上述实例,对于像例3这类实例,若认定它是违反了规则3,提出理由说:“它的两个前提都是否定的,因而不能得出结论”。这种回答应该说是正确的;若认定它是违反了规则5,提出理由说:“它的结论否定,要求前提中必须有一个否定,而它的两个前提却都否定了”,这种回答也很难说是错误的。对于像例4这类实例,认定它是违反了规则5,提出理由说:“它的结论否定,要求前提中必有一否定,而它的两个前提都肯定了”,这种回答应该说是正确的。但若指出这个三段论的问题是“两个前提是肯定的,结论也应该是肯定的,而这里却否定了。”这种回答是否可以呢?如果依据“说‘若结论是否定的,则前提中必有一个是否的’,也就等于说‘若两个前提是肯定的,则结论一定是肯定的’”这种提法,此种回答显然也是可以的,并且结合内容去分析,似乎更切中要害。同样道理,像例5、例6之类的实例,也可以有多种分析和答案。多种分析和答案中,究竟何者为好,有时难以评说。这种状况说明,合并前的规则使用起来是不够方便的。若用合并后的规则去分析,可以认定上述实例都违反了这条规则,其理由则是“结论与前提否定判断的数目不相等。例3为1对2;例4为1对0;例5为0对1;例6为0对2,因此都是错误的。”显而易见,这样去分析说明是比较方便的。

基于以上理由,本人认为对现行的三段论质的规则合三为一也是可取的。

将三段论的规则作如此修正是否便于讲授呢?回答是肯定的。具体讲法,对规则1,可以按照一般讲法,先理论阐释,指出三段论是靠中项的媒介作用来确定大项和小项外延间的关系,而推出必然结论的,中项的媒介作用又以至少周延一次为条件的。如果中项一次也不周延,就不能起到媒介作用,不能确定大项和小项外延间的关系,也就不能推出必然结论。违反规则1,可称犯了“中项两次不周延(或中项不周延)”的逻辑错误。然后结合实例用欧拉图去分析证明。对规则2,先理论阐释,指出一个三段论要推出一个项的部分外延情况的结论,必须提供这个项的全部外延情况的前提。如果前提中仅提供一个项的部分外延情况,而结论却推出了这个项的全部外延情况,结论超出前提所提供的范围,结论就不具有必然性了,该推理就无效了。违反了规则2,若小项在结论中周延而在前提中不周延,可称犯了“小项在前提中不周延(或小项不周延)”的逻辑错误;若大项的结论中周延而在前提中不周延,可称犯了“大项在前提中不周延(或大项不周延)”的逻辑错误。然后再结合实例加以证明。对规则3,先理论阐释,指出结论与前提否定判断可能存在的数目组合有0对0;0对1;0对2;1对0;1对1;1对2六种类型。然后结合实例,运用欧拉图作如下分析;当两个前提都肯定时,大小项的外延都与中项的外延有所重合,通过中项,能够确定大项和小项的外延之间必然有所重合,但不能确定其必然有所排斥,因而能必然推出肯定的结论,不能必然推出否定的结论,所以0对0的组合是正确的,而1对0的组合是不正确的;当两个前提中有一个否定时,大、小项与中项的外延关系,必定是一个与中英有所重合,一个与中英有所排斥,通过中项,能够确定大项和小项的外延之间必然有排斥,但不能确定其必然有所重合,因而能必然推出否定的结论,不能必然推出肯定的结论,所以1对1的组合是正确的,而0对1的组合是不正确的;当两个前提都否定时,大、小项的外延都与中项的外延有所排斥,中项失去媒介作用,大项和小项的外延关系无从确定,因而不能必然得了任何结论,所以0对2和1对2的组合都是不正确的。通过以上考察,可总结出规则:“结论与前提否定判断的数目必须相等”。违反了这条规则,可称犯了“结论与前提否定判断的数目不相等(或否定数目不等)”的逻辑错误。显然,这样去讲授三段论的规则,与修改前的讲法相比,更便于学生理解。因条文少,也便于教师讲授。

本人根据文中指出的修正方案已进行了两年的教学实验。尤其第二年,我按书本上的现行讲法讲述之扣,不仅介绍了如此修改的理由,三条规则的内容和使用方法,而且让学生依据这三条规则进行实际操作,即拟出各种类型的三段论习题让学生作,得到的结果证明,修改后的三条规则,学生容易掌握,更容易运用。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将所述现行的讲法所定的五条规则修改为上述三条后,三段论的规则体系更具有科学性和实用性。在当前教学改革逐步深入,包括逻辑学等专业基础学科的教学时数大量缩减的情况下,对三段论的规则作如此修正也更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①参见《普通逻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年10版,第119-124页。《形式逻辑》修订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0年5月版,第174-180页。金岳霖:《逻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61年5月版,第30-32页。

②参见韩铁稳主编《普通逻辑》,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7月版,第72-76页。

③吴家国:《关于三段论规则反思》,《中州学刊》1989年第3期,第55页。

④〔美〕R·J,克雷切、宋文淦等译《大学生逻辑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16页。

⑤〔日〕末木刚博等者,孙中原等译《逻辑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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