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兼析季怀银等诉A出版社侵犯《税收征管全书》著作权案,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著作权论文,数额论文,税收征管论文,全书论文,出版社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案情介绍】
2002年9月,B出版社出版了季怀银等人编写的《税收征管全书》。11月,A出版社出版了《纳税筹划全书》,书中有630 千字与《税收征管全书》的内容相同,此相同部分的作者为季怀银等。《纳税筹划全书》印数为2000套,定价为每套880元,字数为2000千字。
2003年7月,季怀银等向法院诉称:A出版社侵犯了其复制权和发行权,请求判令A出版社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15000元等。A出版社辩称:《纳税筹划全书》的码洋标价是虚价,实际印数和销售价格远低于此,原告主张经济损失315000元,没有依据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了一审判决:(1)A出版社立即停止复制、发行《纳税筹划全书》;(2)A出版社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70100元等①。
季怀银等原告不服上诉称,鉴于A出版社的侵权行为特别严重,有整版抄袭的情节,请求二审法院改判A出版社以国家规定的原创作品的基本稿酬100元/千字的5倍赔偿。A出版社亦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170100元经济赔偿于法无据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②。
【以案说法】
一、侵犯著作权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计算侵犯著作权赔偿损失数额的方法有三种,首先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赔偿,其次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在此两种方法都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判决给予500000元以下赔偿。
确定侵犯著作权赔偿损失的数额,首先应当考虑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然而侵权事实既已发生,如何确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如何进行量化,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但假如不是侵权使用,而是正常许可使用,则使用者应该付给权利人多少报酬呢?如果能够确定作品的正常许可使用价格,是否可以推定该正常许可使用的价格就为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呢?
作品的正常许可使用价格一是可以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确定;二是由权利人举证,在同等或类似条件下许可第三人使用相同或者类似作品时,其和第三人的约定价格。
根据国家版权局发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原创文字作品的基本稿酬为30~100元。国家版权局在其文件中多次提到,确定侵权经济赔偿的数额可以为正常许可使用价格的2~5倍。所以,对于确定原创作品的侵权赔偿额,就有了最高每千字500元的说法。如在上述案件中,季怀银等正是依此付酬标准向A出版社主张赔偿损失的数额。
按照民事侵权理论,权利人获得的赔偿应“填平”因被侵权所遭受的损失。但“2~5倍”的规定在实践中应用较多,容易使人认为侵犯著作权实行的是惩罚性赔偿(实践中很多人持有这样的看法)。况且我国的确有民事侵权惩罚性赔偿的立法例,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但此规定为我国民事侵权惩罚性赔偿的仅有一例。著作权侵权,不适用惩罚性赔偿,但为何要规定“2~5倍”呢?
这是因为,在正常许可使用的情况下,一般均为许可使用人和被许可使用人协商确定作品的使用价格,国家版权局制定的付酬标准可以参考。在侵权使用的情况下,由于没有事前协商,可以依据国家版权局制定的付酬标准。而该付酬标准是为正常许可使用制定的,如果仅仅按此标准确定侵权损失赔偿额,一是难以惩戒侵权者,因为这时侵权者会以为,其可以不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如果没有人主张权利是其运气好,如果有人主张权利也只不过是付给权利人应付的报酬罢了;二是难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因为在正常许可使用情况下,双方完全可以达成远远高于国家版权局制定的付酬标准的协议。所以,在正常许可使用价格的基础上以2~5倍确定侵权损失赔偿的数额就有了合理因素,这也是坚持民事侵权“填平”原则的体现,故“2~5倍”的规定绝不意味着侵犯著作权适用惩罚性赔偿。
许可使用人举证其和第三人的约定价格也可以作为权利人实际损失的依据。但因为此项举证对原告来说颇有难度,故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原告并不采用此项证明方法。
在上述案件中,如果季怀银等原告能够证明A出版社的侵权违法所得,原告也可以此数额作为侵权赔偿的数额;但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违法所得应为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此外,原告可以选择是按照自己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还是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进行赔偿;但法院在判决时,如果能够查明原告的实际损失,则不会以被告的违法所得进行判赔,这也是坚持著作权侵权赔偿“填平”原则的又一体现。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定赔偿则适用于对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查清,或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充分证据、运用市场规律,仍然不能确定赔偿数额的情况,故法院对法定赔偿的适用有严格的条件限制。
二、例解确定侵犯著作权赔偿损失的数额
上已论述确定著作权赔偿损失数额的三种计算方法,下面本文以上述案例为素材,以例解释著作权赔偿损失数额的计算。
1.按照《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及“2~5倍”的规定计算原告的实际损失。
按照该规定,支付报酬可以选择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或版税,或一次性付酬的方式。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指出版者按作品的字数,以千字为单位向作者支付基本稿酬,再根据图书的印数,以千册为单位按基本稿酬的一定比例向著作权人支付印数稿酬。印数稿酬一般都较少,计算侵权赔偿时往往被忽略不计。版税,指出版者以图书定价×发行数×版税率向作者付酬的方式。原创作品的基本稿酬为每千字30~100元,版税率为3%~10%。
首先按照基本稿酬计算:
630千字(侵权字数)×30元/千字(最低稿酬标准)×2倍(最低倍数)=37800元
630千字(侵权字数)×30元/千字(最低稿酬标准)×5倍(最高倍数)=94500元
630千字(侵权字数)×100元/千字(最高稿酬标准)× 2 倍(最低倍数)=126000元
630千字(侵权字数)×100元/千字(最高稿酬标准)×5倍(最高倍数)=315000元
故按照基本稿酬计算,本案原告可以在37800元~315000元之间主张赔偿损失的数额。
其次按照版税计算:
860元/套(图书定价)×2000套(图书印数)×3%(最低版税率)×(630千字/2000千字)(侵权比例)×2倍(最低倍数)=33264元
880元/套(图书定价)×2000套(图书印数)×3%(最低版税率)×(630千字/2000千字)(侵权比例)×5倍(最高倍数)=83160元
880元/套(图书定价)×2000套(图书印数)×10%(最高版税率)×(630千字/2000千字)(侵权比例)×2倍(最低倍数)=110880元
880元/套(图书定价)×2000套(图书印数)×10%(最高版税率)×(630千字/2000千字)(侵权比例)×5倍(最高倍数)=277200元
故按照版税计算,本案原告可以在33264元~277200元之间主张赔偿损失的数额。
上述案例中,在原告没有证明其和第三人约定的许可使用价格时,根据《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其可以在33264元~315000元之间主张权利,即其实际损失最多为315000元。
对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还应当注意—次性付酬的规定。如在上述案例中,假如季怀银等原告与B出版社约定的是一次性付酬的方式,而且该约定已经履行,则A出版社的侵权行为并没有给原告造成实际或者预期的经济损失,按照民事侵权的“填平”原则,没有损失就不应当获得赔偿,故原告将无权获得经济赔偿,但其可以要求A出版社停止侵权和赔礼道歉。
2.计算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以确定原告可以向被告主张赔偿损失的数额。
一般说来,图书价格应当包括支付给作者的稿酬、图书的出版成本和图书的市场利润三项。根据出版惯例,出版社的净利润往往不超过图书价格的30%,此即为净利润率。这样,则可以计算出上述案例中A出版社的侵权违法所得:880元/套(图书定价)×2000套(图书印数)×(630千字/2000千字)(侵权比例)×30%(最高净利润率)=166320元。
综合上述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计算出来的数据,按照原告可以选择对己有利的计算方式和数额的原则,上述案例中季怀银等原告向被告主张315000元是以其实际损失计算出来的。而法院判决赔偿的170100元则是以原创作品每千字90元为标准,再以3倍确定的。以上计算步骤虽然烦琐,但对于原被告来说,按此步骤计算还是很有必要的。毕竟,作为双方当事人,应当知道被侵权方最低和最高能获得多少赔偿,以及在什么范围内赔偿。
实践中,侵犯著作权的案例千差万别,上述计算方法对于侵犯文字作品著作权案(尤其对图书出版者来说)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对于其他类的作品侵权也有理论上的指导意义。
注释:
①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初字第8398号民事判决书,引用时有删节
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高民终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引用时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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