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秉志[1]2015年在《中国死刑立法改革新思考——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为主要视角》文中提出《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取消走私武器、弹药罪和走私核材料罪等9种犯罪的死刑,并将死缓犯执行死刑的门槛由"故意犯罪"提高至"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这将是中国死刑立法改革的又一重大进步。中国当前的死刑立法改革应以非暴力犯罪为重点,成批量废止死刑罪名,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废止非致命性暴力犯罪的死刑,同时严格致命性暴力犯罪死刑的立法;进一步提高死缓犯执行死刑的门槛,明确死缓的地位和适用条件;将联合国公约要求的"最严重的罪行"标准和中国死刑政策立法化,完善死刑适用标准;改进老年人免死制度,创建哺育期母亲、精神障碍人、聋哑人等其他特殊主体免死制度。
陈攀[2]2014年在《量刑情节限制暴力犯罪死刑适用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暴力犯罪,尤其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严重威胁国家、社会的稳定和民众的安全感,古今中外都是被打击的重点。从犯罪和刑罚的相互关系及发展历史来看,暴力犯罪和死刑有着天然的契合度。然而,死刑制度在当今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质疑和挑战,截止2012年底,全球198个国家中已有140个国家完全废除或者事实上废除了死刑,诸多国际公约及国际组织也大力呼吁仍保留死刑的国家尽快废除死刑。废除死刑,尤其是暴力犯罪的死刑,已经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而是演变成为一个面临民意强大压力的政治抉择。当今世界,一些大国,如中国、美国、日本等国家仍保留死刑,暴力犯罪,特别是致命性暴力犯罪的多发无疑是这些国家保留死刑的原因之一,但是,从各国不同时期的死刑统计数据来看,在死刑被废除或被严格控制适用后,暴力犯罪的数量并没有大幅增加,一些国家的暴力犯罪数量甚至还呈现下降趋势。我国近10年来的主要暴力犯罪统计数据也显示,在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暴力犯罪死刑案件数量大幅度减少的情况下,严重暴力犯罪数量也呈现下降态势。这就不能不让我们思考死刑是否是遏制暴力犯罪最有效的手段这一问题。我国理论界对死刑的主流观点是废除死刑,我们国家的死刑政策则是“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但从近些年来有关死刑民意的调查来看,我国多数民众的主流意见是反对废除死刑,尤其是反对废除暴力犯罪的死刑。基于国情,我国现阶段废除死刑还很不现实,但考察死刑在当今世界的状况,废除死刑已经是国际潮流和历史趋势。在全球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国家已经废除死刑,且即使是保留死刑的大国实际被执行死刑的人数也很少的情况下,我国成为世界上公认的执行死刑人数最多的国家,我国的死刑制度和死刑政策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我国官方对死刑的立场也发生了重大变化,2007年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在立法上一次性废除了13个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2013年十八届叁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这充分说明减少和限制死刑适用在我国已经具有政策和法律上的保障。限制死刑有两种方式,立法限制和司法限制。立法限制是指在立法上减少死刑之罪,这是最直接也最有效的限制死刑方式,但在立法上减少死刑之罪,尤其是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受到各方面因素的限制,短时期内社会难以达成共识。司法限制是指在司法过程中通过司法手段控制死刑的适用,实现司法过程中降低死刑适用数量的目的。要实现司法限制死刑适用,就必须找到一个切入口。量刑情节无疑就是这一切入口,因为量刑情节是刑罚裁量的基础,在具体案件中,通过适用案中的具体量刑情节,实现刑罚裁量的公平和公正。对于暴力犯罪来说,量刑情节的正确认定与适用具有重大意义,因为这涉及到死刑的适用,因此,系统研究量刑情节限制暴力犯罪死刑的适用问题,不仅有助于死刑制度的理论研究,拓展这一问题的研究层次和领域,而且有助于司法实务,为司法实践中正确裁量死刑和严格控制死刑提供理论指导和参考。本文正是立足于此研究量刑情节限制暴力犯罪死刑适用的相关问题。本文共分为五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章“量刑情节与暴力犯罪死刑限制适用概述”,本部分主要界定量刑情节的概念和暴力犯罪刑法学意义上的概念,以及量刑情节在限制暴力犯罪死刑适用中的重要意义。即为实现暴力犯罪死刑限制适用的目的,就必须充分发挥量刑情节在限制死刑方面的重要作用,并通过不断总结司法实践,推动立法控制死刑。第二章“法定量刑情节与暴力犯罪死刑限制适用”,本部分主要研究法定量刑情节在限制暴力犯罪死刑适用方面的地位和作用,提出应充分发挥法定从宽量刑情节在限制暴力犯罪死刑适用方面的积极作用,努力削减从严情节在限制暴力犯罪死刑适用方面的消极作用,同时应完善刑法典中特殊犯罪主体的相关规定,充分发挥特殊犯罪主体在限制暴力犯罪死刑适用方面的作用。本章重点选取在司法实务中常见的自首、坦白、累犯、未成年人、老年人、精神病人这几种法定量刑情节,结合具体案例阐述如何准确认定上述量刑情节及如何发挥其在限制暴力犯罪死刑适用中的作用,发现并提出存在的相关问题。第叁章“酌定量刑情节与暴力犯罪死刑限制适用”,本部分主要研究酌定量刑情节在限制暴力犯罪死刑适用方面的地位和作用。在界定酌定量刑情节概念和范围的基础上,重点选取被害人过错、犯罪动机、犯罪手段、危害结果、民事赔偿这几种涵盖罪前、罪中、罪后的酌定量刑情节,结合具体案例分析上述量刑情节在个案中对限制暴力犯罪死刑适用的作用及需要完善的问题。第四章“共同犯罪案件量刑情节与暴力犯罪死刑限制适用”,本部分主要研究共同暴力犯罪案件中的量刑情节如何限制死刑的适用问题。我国刑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这不仅是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也是刑法裁量中的量刑情节。在共同犯罪中,死刑仅应适用于“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本章结合具体案例阐述如何准确认定“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并选取雇凶犯罪这一司法实践中罪责认定较为复杂的共同犯罪类型,论述对“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的认定及死刑限制适用问题。第五章“量刑情节与暴力犯罪死刑限制适用的思考和完善”,本部分重点研究如何充分发挥量刑情节对暴力犯罪死刑限制适用的功能,提出应对现有立法、司法规定进行完善,以解决暴力犯罪死刑适用标准过于模糊、死刑适用对象较为宽泛、常见暴力犯罪死刑罪名适用规则缺失等立法、司法层面存在的相关问题。
苏中丽[3]2014年在《故意杀人罪死刑限制适用研究》文中提出对于“死刑”两个字我们早已耳熟能详,它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为标志的刑罚方式,可想而知,死刑也是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刑罚方法中最严重的一种。纵观世界,已经有很多国家以成文法的方式废除了死刑,而中国作为东方大国至今还保留死刑的适用,归根结底是受到一些因素的制约,例如: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文化因素,所以基于这些原因,是不可能在现阶段实现废除死刑这一目标。司法实践中往往通过适用死刑来实现惩罚犯罪的目的,久而久之人们开始慢慢意识到死刑所具有的诸多弊端。因此,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通过制定和运用相关的刑事政策来对死刑的限制适用作出政策性的指导和约束。故意杀人罪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这一章犯罪中作为最严重的犯罪扮演者重要的角色,也是适用死刑最多的罪名。如今在废除死刑和刑罚轻缓化的国际背景下,死刑的限制适用是我国最明智之举。而对故意杀人罪死刑的适用进行限制,从人权的角度出发是保护了被告人基本人权,即生命权;从我国的刑事政策角度考虑,符合了严格限制死刑的政策;从长远目标看,为我国最终实现全面废除死刑奠定了坚实的理论与实践基础。但是,我国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和死刑的法条设置得过于简单,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很难把握量刑的标准,不利于实现死刑限制适用这一目标。本文分为绪论、正文和结语叁部分,关于正文部分,笔者将分为叁章进行阐述,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概述,主要介绍故意杀人罪的立法现状、故意杀人罪适用死刑的司法现状以及故意杀人罪死刑限制适用的意义。其中故意杀人罪的立法现状部分主要有罪状设置简单、法定刑幅度过大和法定刑配置的顺序不妥当;故意杀人罪适用死刑的司法现状部分介绍法官的影响因素,即法官首选适用死刑、法官过多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以及法官量刑时考虑民愤和社会舆论过多;故意杀人罪死刑限制适用的意义部分包括是废除死刑的最后一道防线、有利于完善故意杀人罪的立法缺陷和有利于培育、塑造普通大众的宽容情感。第二章论述故意杀人罪死刑限制适用的依据,主要是理论依据和政策依据。理论依据包括刑罚的人道性要求、刑罚的公正性要求、刑罚的轻缓化要求、刑罚的效益性要求。政策依据包括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我国的死刑政策。第叁章对故意杀人罪死刑限制适用的举措进行论述。主要包括基于量刑角度的限制和基于工作机制角度的限制。基于量刑角度进行限制主要包括引导民意、被害人过错、被害人的谅解、义愤杀人;基于工作机制角度主要包括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制度。
申家强[4]2005年在《论中国死刑的发展趋势》文中认为死刑,亦称生命刑,是人类历史上最古老,性质最严厉的一种刑罚方法。从奴隶社会开始,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死刑作为惩罚反对统治关系行为的重要方法而存在。各国的统治阶级为维护其统治秩序,广施滥用死刑。直到 17 世纪以后,随着启蒙运动的兴起和人权思想的传播,死刑开始受到限制。1764 年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的发表,吹响了废除死刑的号角。在本书中,他首次在理论上比较系统地论证了死刑的残酷性、非人道性和不必要性,明确地提出了废除死刑的主张。此后,欧洲各国都对死刑的利弊优劣展开了长期而又激烈的争论,从而引发了世界范围内的死刑存废之争。 目前,严格限制死刑之适用已成为世人的共识。同时,许多学者也指出,最终废除死刑也将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但笔者对此问题却有不同看法,死刑是要废除的,但是不能完全废除。历史发展的趋势应是在纯粹财产领域内应当废除死刑,但在包含有故意杀人行为的严重暴力性犯罪领域内应保留死刑。本文拟从死刑的发展史入手,通过分析死刑的价值根基及存废之争以及我国死刑的现状,分析以后我国死刑的发展趋势。全文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死刑的发展史 在中国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死刑不仅得以适用,且适用范围十分广泛,执行方法极为残酷。早在古代,不仅叛国处以死刑,其他如刺死双亲,诱管公民,作伪证等等都处以死刑。在死刑的执行方法上,如族诛,炮烙,车裂,腰斩,弃市等。当然,当中国封建社会发展到唐朝的时候,出现了前所未有的轻刑、恤刑的贞观之治。到了进现代,死刑制度逐渐完善,不仅死刑的罪名逐渐减少,且执行方式也趋于单一,刑罚向轻缓化方向发展。外国在奴隶主阶级和封建阶级统治时期,死刑也被广泛运用。但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由于滥用生命刑,使得城市劳动力愈来愈感到不足,严重地影响了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为了利用人民反抗封建统治阶级滥施死刑的政策,提出了“刑罚人道化”的原则,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第二部分:死刑的价值根基及存废之争 死刑作为一种社会法律现象,其根据即是指犯罪人犯罪之后,国家对之适用死刑的根源和依据,或者说是指国家“因什么”对犯罪人适用死刑。阐述死刑的限制适用及不得废除死刑,其前提是死刑必须有存在的根据。那么,死刑是否有存在的正当根据呢?答案是肯定的。本文拟从死刑存在的权力根据,理论根据及伦理根据来论证死刑存在的价值根基;另外,本文还要通过阐述死刑的存废之
康瑛[5]2007年在《论减少死刑目标下的死刑适用》文中指出我国死刑罪名和适用的数量相对较多,民众认同死刑的态度还占主流,在国际废止死刑大势下,我国现在应当确立的政策导向是对死刑适用进行严格限制,在司法中进一步减少死刑适用数量,这已是刑法学界和实务部门的共识,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案件核准权就是体现这一政策的坚定信号和切实举措。因此,如何通过具体的死刑适用标准和严格的适用程序落实成为当下的紧迫课题。本文基于严格限制死刑的立场,参照国际死刑适用的标准和程序要求,尝试在减少死刑适用目标下探讨司法中从实体标准到程序规范如何对死刑适用进行严格限制的具体路径。本文探讨的标准力求“具体”,即主要针对实践中适用死刑数量较多的罪名,将总则标准个别化于个罪中;探讨的标准力求“应然与实然的结合”,在减少死刑适用目标支配下探讨具体标准,必须立足现状(实然标准),对其对进行应然性的改造,这是本课题的艰难之处,也是本文的意义所在;探讨的程序力求规范,以正当程序确保死刑判决的慎重,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全文共分六章:第一章确立了我国严格限制死刑的基本政策,分析了司法减少死刑适用的价值和意义。我国的死刑政策经历了一个曲折的演进历程,目前已经体现出回归严格限制死刑政策的倾向,在全球范围内的死刑废止大势下,当前我国死刑的适用还存在各种问题,导致不当地过多适用了死刑,因此,在司法中严格限制死刑就成为当下减少死刑适用数量的关键。第二章对死刑适用的一般标准进行了探讨。根据国际文件有关死刑适用的标准和其他保留死刑国家的死刑裁量标准,结合我国刑法规定,对“罪行极其严重”这一死刑适用的总则标准进行了明确,即死刑一般只适用于罪行性质极其严重,主观恶性特别巨大并且故意导致致命性后果或者具有严重侵犯人身危险性相当后果的犯罪分子;为了充分发挥死缓作为一种实质生刑对于减少死刑立即执行的效用,总结、探讨了可以适用死缓的具体情形及相关问题。第叁章对死刑的实体限制进行了研究。从死刑适用的对象上,如老年人、哺乳期的妇女、刚成年的青年人等,可以在司法中免处死刑;从结果加重犯角度,对如何限制解释减少死刑适用进行了探讨;还对司法现实中普遍影响死刑适用的被害人过错、被害方宽恕以及民意问题,如何在司法中正确对待和考量进行了分析。第四章对司法中适用死刑的常见侵犯人身犯罪的死刑适用进行了探讨。侵犯人身犯罪具有罪质的同一性,适用死刑的正当根据在于报应,因此,其适用死刑的标准原则上应当以死伤结果为着眼点,在仅仅造成一人死亡的情况下,如无其他严重情节,一般不应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在这一点上,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作为最典型的两类犯罪为此类犯罪提供了死刑适用的基准,其他侵犯人身犯罪的死刑适用均应以之为参照。第五章对司法中常见非侵犯人身犯罪的死刑适用进行了探讨。主要涉及经济犯罪、贪污贿赂等贪利犯罪和毒品犯罪。此类犯罪具有贪利的同质性,适用死刑的正当根据在于威慑,应该摒弃单纯的惟数额论,其适用死刑的标准应当以一定的“犯罪数额+严重情节”为基本模式,其中的数额应当以实际造成的损失数额、情节应以实害结果作为裁量死刑的基准,尽量减少死刑的适用。第六章从程序上对死刑适用进行限制进行了研究。为了从制度上确保死刑判决的慎重和公正,基于程序正义的要求,充分发挥正当程序对于在司法中严格限制死刑的机能,针对目前我国死刑案件的审理程序存在的突出问题,着重从证据制度、二审开庭、复核程序、表决机制等十个方面探讨了如何构建我国死刑正当程序的具体路径。
刘宝霞[6]2011年在《论死刑在中国的限制适用》文中认为本文以死刑在中国的限制适用为论题,从四大方面进行了论述。首先,对死刑在中国的历史延革及发展趋势进行了分析和总结。其次,分析了死刑限制适用的必要性。再次,论述了死刑限制适用的基本途径。最后,提出保留借鉴我国古代法律文化的优秀遗产。首先,笔者论述了死刑在中国的历史延革和发展趋势。中国历朝历代的法律都有关于死刑的规定。新中国成立后,对死刑的适用也做出了严格的限制。我国1979年刑法总则对死刑设专节做了规定,1981年后至1997新刑法规定期间,我国颁布了23个单行刑法,修订后的97刑法对死刑问题做了一些修改,主要体现在死刑的适用条件。97刑法颁布后,我国又相继颁布了4个刑法修正案。其次,笔者分析了死刑限制适用的必要性。死刑的限制适用,有利于保护基本的人权。我国已经加入了联合国的关于人权的两个国际公约,尊重并保障人权也为宪法所明文认可。死刑的威慑力有限,限制适用有利于防止死刑扩大化。基于死刑对遏止严重犯罪具有最强的威慑力这一观点,一些国家仍然保留死刑。从效果上看,死刑不是万能的;从犯罪产生的根源上看,是复杂的多样的,因而死刑的威慑力也不是绝对的;从对死刑的态度来看,也可以看出死刑的威慑力有相对有限的。死刑是有必要加以限制适用的;从国内外历史事实来看,死刑也从未对犯罪产生过有效的遏制力。再次,笔者论述了死刑限制适用的基本途径。立法上废除死刑或者最大程度地限制死刑的适用,乃是死刑限制的最斧底抽薪的办法。我国不少学者呼吁在立法上废除非故意杀人或者严重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之死刑。所谓死刑的司法控制是指在刑事司法政策和立法规定既定的前提下,在审判环节,通过从严掌握死刑的适用条件,减少死刑数量和降低死刑比例的司法活动。死刑的限制适用与民意引导。死刑的限制使用,民意的支持与引导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最后,笔者提出了保留借鉴我国古代法律文化的优秀遗产的主张。赦宥制度在客观上改变了中国古代死刑适用的情况。影响中国古代死刑适用的另一个制度因素是盛世观和仁政观,把每年死刑适用的多少作为评价每个王朝的重要指标。从社会效果来看,在中国古代专制的政治环境中,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死刑的适用,使其不至于走向过度的滥用。中国古代的天人合一观对死刑制度也有一定的影响。报应观在中国古代死刑适用中起了重要的制约作用,是中国古代死刑适用文化的重要内容之一。
杨海威[7]2009年在《中俄死刑制度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限制死刑适用是国际刑事法治发展趋势。在如何改革我国死刑的立法配置和保证死刑案件的公正审理以及保障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等问题上,存在着实践和价值的冲突。俄罗斯刑法只对侵害生命的特别严重犯罪设置了5种死刑罪名,同时扩大了死刑限制适用的对象,明确了死刑替代措施和被判刑人的减刑、赦免请求权。俄罗斯刑事诉讼法汲取了当代普遍的成果,如保障人权原则、证据可采性规则、国际法优先原则。但是,与我国有着相同的立法体例,没有设定死刑案件的特殊程序,没有将死刑案件定罪与量刑的程序分离,没有重视死刑案件道德裁量的应有地位。俄罗斯死刑制度的变革反映了刑罚价值观的转移和刑罚权的谦抑,突出了“人、人的权利与自由是最高价值”之宪法原则。我国刑事立法、司法与前苏联有着较深厚的渊源,包括死刑制度。本文从规范、法理、价值层面对中俄两国死刑制度的共性和个性加以比较研究,如死刑适用的罪质、罪种,死刑犯的救济,死刑案件的正当程序和权利保障等重要问题;同时兼顾其它存置死刑制度大国的有益理念和体例,如死刑适用的道德判断。总结文明成果又不舍弃本国国情,文本以死刑立法的民主主义为基础,理清有关死刑制度存废之争的根本问题,目的在于促进我国死刑制度改革和发展。
贾银生[8]2016年在《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我国刑法“死刑过重”、“生刑过轻”且“生死落差过大”的背景下,《刑法修正案(八)》在普通死缓与死刑立即执行之间新增了死缓限制减刑制度。随着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设立,诸多值得研究的问题也随之而来。这些问题,典型的如死缓限制减刑的本质是什么、价值取向与价值定位是什么,死缓限制减刑在司法实务中应当如何适用、适用死缓限制减刑还存在哪些主要问题以及如何解决,等等。本文行文10万余字,由四章构成,笔者站在限制适用死缓限制减刑的立场上,以期待解决前述问题。文章第一章为死缓限制减刑概述。主要阐述了死缓限制减刑的立法背景,探讨了死缓限制减刑的概念与本质。尤其是死缓限制减刑的本质,笔者通过比较分析,认为死缓限制减刑在本质上不但属于与普通死缓有别的另一种死刑执行方式,而且也属于量刑制度。文章第二章为死缓限制减刑的价值分析。通过比较分析与逻辑推理首先得出刑罚的叁大价值:正义、人道与效益。其次,以刑罚的叁大价值为基础,得出死缓限制减刑的价值取向——人道与效益。再次,运用数据分析得出,我国刑法的生刑不但没有过轻而是明显过重,同时结合死缓限制减刑的价值取向,进一步得出死缓限制减刑在价值上应当定位于一种与普通死缓有别的死刑替代措施。并且,这种替代措施需要我们保持高度警惕,在司法上应当被限制性适用。文章第叁章为死缓限制减刑的司法适用。主要通过比较分析、逻辑推导与案例研究进行论述。在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前提上,要厘清其在死刑体系中的逻辑顺位:普通死缓—死缓限制减刑—死刑立即执行;要明确普通死缓的适用标准,即“罪行极其严重”只是进入死刑体系的一个门槛,“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才是普通死缓的实质标准。在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对象上,被判处普通死缓的“累犯+八种犯罪”都应该进行限制解释,即被判处普通死缓的“累犯”应当限定为前后都是暴力性犯罪的情形;被判处普通死缓的“七种暴力性犯罪”应当限定为七种广义的具体罪名;被判处普通死缓的“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应当是指有组织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在适用死缓限制减刑的“犯罪情节等情况”上,应当分别廓清其中增加责任刑的情节和增加预防刑的情节。文章第四章为适用死缓限制减刑所存在的主要问题与解决方案。通过前叁章的论述,我们发现:公众舆论往往容易导致犯罪人责任刑的增加,进而导致死缓限制减刑的过度适用;被害人的被害感情往往导致犯罪人预防刑的增加,进而也导致死缓限制减刑的过度适用;在刑事执行上,监狱对死缓限制减刑犯的管理出现巨大困境。因此,有必要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认识死刑;有必要在死刑案件中引入恢复性司法,重构刑事和解;有必要建议立法者增设复权制度。
杜新功[9]2006年在《关于中国死刑存废之思考》文中认为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权的一种刑罚,其历史悠久。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死刑曾是人类社会对付犯罪、解决犯罪问题的主要方法。然而,随着人权思想的勃兴,死刑的正当性问题开始引起人们的关注和思考。自200多年前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首倡废除死刑以来,世界范围关于死刑价值的争鸣即不绝于耳。沧桑变幻,人类社会已经进入21世纪,大幅度限制死刑乃至彻底废止死刑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一股势不可挡的潮流。在这种潮流的推动下,死刑存废问题已经不仅仅是一个刑法问题,而关系基本人权乃至社会文明与进步;它已不再是一国的内部事务,而为国际社会所共同关注。也正是国际社会中所形成的这股合力,推动着普遍人权观念在死刑及相关领域的更新与进步。 中国死刑立法和司法现状存在诸多问题,由此引发关于现行刑事法治中死刑的配置与适用问题的深刻反思。愈来愈多的人士认识到,中国的死刑立法过多,中国的死刑司法状况也令人堪忧。如何对死刑制度进行改革,推动中国废止死刑的进程,是值得认真思考和研究的重大课题。对待这个问题,采取谨慎、务实的态度是必要的,这有利于循序渐进地实现法治进步的目标,同时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社会波动。因此,笔者认为,目前在死刑存废问题上中国应采取的对策是:保留死刑但要通过完善刑事立法和司法的方式努力减少与严格限制死刑。全文共分五部分。
邓巧[10]2016年在《论我国死刑改革的立法完善与司法实现》文中研究表明死刑问题一直受到学术界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和激烈讨论,综观学界对死刑问题的研究,绝大多数学者对死刑问题的研究早期主要集中在对死刑存废的争论上,随着国际上废止死刑潮流的演进和我国限制死刑适用刑事政策的推进,随后对死刑问题讨论的焦点逐步转移到死刑废止上来,但大多是对我国未来逐步废止死刑的方向性和宏观性探讨,并未作较为深入的预测性研究。为了有效解决我国死刑改革中的难题,有必要对我国死刑逐步废止问题作更加深入的研究。从理论上讲,有助于理清我国限制并逐步废止死刑的立法变革的趋势和走向,为以后的刑法修正案提供理论支持与参考蓝本,为死刑立法改革建言献策;从实践上讲,有助于为司法工作人员办理死刑案件提供宏观方向与指南,有助于开展限制死刑适用的司法实践工作,提高司法实务效率,以期实现犯罪处遇中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全文近四万字,共分四个部分,主要从死刑改革的背景与发展趋势、条件与标准、立法完善及司法实现四个方面展开了论述。具体如下:第一部分死刑改革的背景。该部分主要论述了死刑改革这一难题的国际背景和国内背景,梳理了死刑改革在我国的发展趋势,提出限制死刑适用并逐步废止死刑是国际潮流,更是我国死刑改革的必然走向。第二部分死刑改革的条件与标准。该部分主要分析了我国死刑改革的条件和标准。我国死刑改革的主要有利条件有社会基础相对稳定、公众态度发生转变和政治智慧引导方向。我国死刑改革的标准是法益与生命价值严重不对等的罪名和司法实践中备而不用或少用的罪名。第叁部分我国死刑改革的立法完善。该部分从逐步减少死刑罪名的实证调研、理论解读和立法实现叁个方面展开:以法律相关从业人员为调查对象,对各类死刑罪名废止先后顺序的调查问卷作实证分析;以犯罪所侵害的直接客体为标准对我国现存46个死刑罪名废止的先后顺序作分类阐述;在民意分析和理论解读的基础上,梳理逐步减少死刑罪名的方案和路径。第四部分我国限制死刑适用的司法实现。该部分主要论述了从司法上限制死刑的四种途径。一是严格死刑适用标准,实体标准上提出将死刑标准提高到“最严重的故意犯罪”,证据标准上提出严格死刑案件证明程序,严格死刑适用审查;二是在审执分离改革的大背景下建立死刑的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的机制;叁是完善死刑适用对象的范围,提出将“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的精神病人、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以及智力障碍者纳入免死的对象范围内,同时将老年人免于死刑的起始年龄降低到70周岁;四是建立死刑赦免制度。在我国死刑适用现状及当前法制环境下,通过立法的修改完善和司法的限制适用来达到减少死刑适用,并逐步废止死刑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中国死刑立法改革新思考——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为主要视角[J]. 赵秉志.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5
[2]. 量刑情节限制暴力犯罪死刑适用研究[D]. 陈攀. 武汉大学. 2014
[3]. 故意杀人罪死刑限制适用研究[D]. 苏中丽. 贵州民族大学. 2014
[4]. 论中国死刑的发展趋势[D]. 申家强. 中国政法大学. 2005
[5]. 论减少死刑目标下的死刑适用[D]. 康瑛.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6]. 论死刑在中国的限制适用[D]. 刘宝霞. 中国政法大学. 2011
[7]. 中俄死刑制度比较研究[D]. 杨海威. 南昌大学. 2009
[8]. 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研究[D]. 贾银生. 西南科技大学. 2016
[9]. 关于中国死刑存废之思考[D]. 杜新功. 中国政法大学. 2006
[10]. 论我国死刑改革的立法完善与司法实现[D]. 邓巧. 西南政法大学.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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