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与暗的缠斗
——北美殖民地时期的附属海事法庭
靳匡宇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 200042)
摘要 :作为英国海事法院的殖民地变种,北美殖民地附属海事法庭是海商贸易的衍生物,具有“国旗(法庭)跟着商业走”的经验主义气质。其在北美殖民地的流变,超越了服务商品经济的技术含义,被人为赋予了特别的政治意涵,从而成为殖民地许多风暴的中心。附属海事法庭在履行其工具意义的同时被涂抹了一层理想色彩,满足着人们对正义与邪恶的想象。在殖民地张力场之中,其演绎着经济压迫者和船员保护者的双重角色,呈现出明与暗的激烈缠斗,在自然追求和被动迎合之间履行着自己的历史使命。美国革命为新国家提供了一个重新定义其法律和政府的机会,附属海事法庭全面展示了先例和创新的同等价值,规定了管辖权进一步发展的方向,为走向更民主高效的模式提供了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资源。
关键词 :北美殖民地;附属海事法庭;普通法
作为一种对各文明国家“进步性”不失公允的制度检验,[1]7海事法庭普遍存在于各个时代的历史实践之中。既往的历史经验清楚地表明,美国建国以后海事法律制度的持久性以及其后事务的娴熟运作,得益于北美殖民地时期海事法庭的制度实践。古制虽然久远,但亦有其魅力。对不同国家间存在的制度进行比较,不仅有趣,而且必要。[1]7为更好地了解现在,需要从历史维度追根溯源,分析隐匿在制度之后的复杂流变。可惜时间之手不曾善待珍贵的殖民地文献记录,战争、火灾以及漫不经意的管理导致了文献资源大量消耗,[2]以至于长期以来,殖民地海事法院没有得到充分的研究。本文通过对既有资料的爬梳整理,以期在殖民地历史的湍急航道之中,探摸到附属海事法庭这个流动浮标的运行位置。
一、几番沉浮终不定:北美殖民地附属海事法庭的流变
(一 )国旗跟着商业走 :北美殖民地附属海事法庭的起源
虽然北美殖民地母国英国海事法庭成立的确切日期不无疑问,但可以肯定的是,海事法庭出现在1340至1357年间,并经历了颠簸起伏的路程。[注] 关于海事法庭的源流,可以参见肖崇俊的硕士论文《英国海事法庭的历史探析(1360—1873)》,由于本文主要阐述殖民地附属海事法庭,对海事法庭的历史不做详细介绍。 随着渔业和商业的发展,在国内备受压抑的海事法庭在殖民地找到了新的发展契机。一项新制度的发生诚然需要权力的支持,但在很多情况下,这种热情是由相对无力者或社会地位低的人推动的。这很容易理解,因为他们在无边际的机构或习俗压迫中看到了新希望,在新机构中看到逃离亲属关系或不自由状态的机会。附属海事法庭虽然在本质上并非新事物,但它毕竟带着不羁的海洋气质,它凭逐渐发展的商业而生,因漂流四海的生意人而成。[3]根据相关资料,人们在17世纪谈及和殖民地有关的话题时,常常提及附属海事法庭,其中包括1615年在纽芬兰的一个海事法庭以及1922年北美海岸的一名副海军中将。[注] 此处需要提及的是,“副海军上将”中的“副”和“附属海事法庭”中的“附属”其实都对应英文中的单词“vice”,之所以选择此种翻译,更多地考虑到中文习惯。 17世纪上半叶,一波移民潮让北美土地焕发新生机,移民们带着故国的法律和制度理念来到新家园。
尽管新环境或个人意愿在新定居点的制度发展中至为关键,但英格兰的法律及其宪法依然是其基础。[4]24新殖民地人们的第一要务是解决食物和住所的需要,法律的细节是无暇顾及的。定居者很快在英国法律基础之上发展出简化的秩序系统。海事法庭是高度专业化的,只关涉本质上属于海上的事务,如果海事法庭在殖民地自然发展的话,那么它们只会随着贸易的增长而出现。英格兰的扩张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同一个群体的努力,这些人在伊丽莎白统治时期的海洋探险中获得了经验,主要来自于地主阶级、商人和船长阶层,被授权在一定范围内经营土地和海洋。许多副海军将领都是从贵族和绅士中挑选出来的,商人和水手们对海事法庭的有用性有专业的经验,[注] 比如费迪南多乔治爵士一定曾与南德文郡和康沃尔郡的副海军将领合作过,而且他自己也可能行使过副海军中将的权力。他对北美的殖民事业深有兴趣,并曾协助制定1619年宪章,其中包含有海事管辖权的授予。转引自文献[4]。 是殖民地附属海事法庭的最早动力源。[4]27正是在以上动力的激发下,纽芬兰于1615年开始了设立附属海事法庭的最早尝试。这个法庭设立的目的主要是解决当地渔民之间的争端,尽管它也被看作殖民地垄断贸易的保护者。[5]589冲突接踵而至,剧烈对抗之后,西部港口联盟最终说服了议会颁布了一项命令,禁止纽芬兰附属海事法庭介入渔业生产活动。在一次徒劳无力的努力之后,[注] 1635年,约翰·梅森被任命为新英格兰地区的海军上将,再一次开启了建立附属海事法庭的努力,但其随后的去世迫使这一计划搁浅。 17世纪40年代英国内战彻底终结了这一努力。辩证地看,内战牵引了大部分国内的注意力,使得殖民地的渔业和商业在无政府监管状态之下蓬勃发展起来。殖民地的拓荒者并不乐见和母国类似的海事法庭的成立,因为在他们的想象之下,筑起的不过是一座座捍卫王室利益的专制堡垒。当然,专门海事法庭的付诸阙如并不意味着在殖民地没有海事审判,事实上,这些职责一般由普通法庭代为履行。各个殖民地关于海事案件管辖权规定各异,一定程度上填补了附属海事法庭管辖权的真空。
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在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历史进程中,工人阶级锻造了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的劳模精神,积淀了刻苦钻研、精益求精、追求卓越、创造一流的职业素养,诠释了伟大民族精神,是我国极为宝贵的精神财富。要大力宣传劳动模范、大国工匠的先进事迹,发挥劳动模范、大国工匠的示范带动作用,积极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让诚实劳动、勤勉工作蔚然成风,引导广大职工以劳动创造托起中国梦。
随着时间的推移,殖民者和英国国内关于附属海事法庭的立场开始软化,这一定程度上与查理二世在1660年的复辟有关,但根本在于海商贸易发展以及17世纪兴起的重商主义思潮。[注] 在英国内战期间,波士顿已经跃变为繁荣的港口城市,和帝国的各个港口均有贸易往来。 1650年,普通法法庭应对海事案件时的捉襟见肘促使马萨诸塞综合法庭(general court)意识到制定海事法典的必要性。[注] 该法典未如愿制定,于1668年第二次制定时方告成功。 英国国内对北美殖民地的价值也有了全新的认识,1651年首次通过《航海条例》(The Navigation Acts ),确保北美殖民地完全为英国的利益服务。在此期间,殖民地纷纷推出自己的海商制定法。[注] 殖民地制定法十分丰富,据说仅纽约议会立法在1776年已经填满了五卷。参见文献[6]。 燎原之火燃烧在殖民地之上,当然更具普遍性的一般化行动是由伦道夫发起的。作为航海条例的坚定支持者,在陪审团面前遭受过许多挫折的伦道夫不无悲哀地确信,在殖民地普通法法庭上,航海条例是不可能得到真正执行的。他提供的解决方案是重启曾经在马萨诸塞州引起不满的皇家海事法庭。与之相对应,无王时期的议会接管了对殖民地的管辖权,并自1651年开始出台了一系列航海条例。[注] 事实上,在1621年议会就出台法令禁止将弗吉尼亚的烟草出口到英国港口,主要基于防止抽逃关税的考虑。1624年议会为保护本土捕鲸行业禁止殖民地鲸鱼进口。 这些法案是英国本位的,将殖民地作为其附属性销售市场。[注] 也有不同看法,认为主要是和一些欧陆强国对抗的应急之举。事实上,考虑到当时重商主义甚嚣尘上的态势,这种不同看法不具有说服力。 其中1696年新贸易条例规定,违法行为可以在任何国王设置在殖民地种植园的皇家海事法庭审理。虽然当时尚没有皇家海事法庭的系统性存在,但这一新条款意味着附属海事法庭审理的合法性基础已经建立起来。伦道夫企图利用这个法案所创造的机会重建一个新的海事法庭系统,以涵盖所有在美洲的英国财产。事实上他取得了成功,来自国王正式授权的海事法庭产生了。
(二 )穿越艰难时世 :北美殖民地附属海事法庭的发展
在殖民地母国,海事法庭遭受到来自普通法律师和法官们的持续攻击。一开始,这种敌意是海事法庭对民法依赖的结果,后来之所以受到攻击,是因为他们把它与国王和特权政府紧密地联系在一起。[5]581历史的惯性依然延续,这种困境同样存在于北美殖民地,但又有其新的特殊性。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正是业主殖民地和普通法法庭形成的两种合力,将殖民地海事法庭卷进历史偏见的漩涡里。
主要指鲸鱼和林木案件,正如前文所说,北大西洋地区北美殖民地最早的商业活动是从捕鱼活动开始的,在一定程度上可谓是英帝国的“全国性事业”,渔业收入历来是王室的重要税收来源之一。在北美殖民地沿岸,包括新芬兰殖民地,就曾经是世界最大的渔场之一。在相关鲸鱼案件中,国王占有其中的一定数额,海事法庭作为皇家特权法院,这些案件自然成为其传统业务之一。在殖民地,部分林木被标上铭牌,作为专门供应皇家海军的战备物资,不得任意砍伐,此类案件也被归入海事法庭的受案范围。
和英国海事法庭律师多是民法法系律师不同,殖民地海事法庭的出庭律师们多是普通法法系律师,这就使得附属法庭呈现出许多普通法庭的特点。尽管如此,在一般程序方面,北美殖民地附属海事法庭和其母国海事法庭仍然保持了很强的延续性。诉讼通常从对船舶和货物的起诉发起;海事法官针对诉讼发出令状,执行官根据令状将船舶或货物扣押,以阻止可能的管辖权转移。被告一般是船或货物,如果是人的话,必须出庭应诉。一般情况下,诉讼通常经过连续三次开庭审理,随后发布一份公告,要求任何对船舶拥有权利的利益相关人进行索赔和抗辩。这种公告将发给任何声称对该船有权利的人。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人出现,法庭将再发出三次公告,通知利益相关人出现,之后原告将会申请第一次缺席审判。这一程序将持续4天。在此之后,法庭将会择期做出最终判决。如果没有索赔人出现,起诉人将有权得到其所寻求的救济,船舶或货物所代表的利益将判归起诉人。这通常意味着将由执行官将该船或货物拍卖,拍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法庭费用后交给起诉人。如果有第三人提出要求,其应该就诉讼请求提出抗辩,并择期继续开庭审理。整个诉讼程序包括起诉、答辩以及任何其他相关文件如船舶证书、货物提单或相关物品的证据开示。在律师进行口头辩护之后,法庭休庭一段时间,然后做出判决。判决通常是间断的,虽然法官有时也会对自己的裁判提供理由,但是长篇大论并不多见。
正常杵状棘突在腰椎屈伸时末端会有明显前后位移,被认为是疼痛根源[4],但该患者腰部屈伸时无杵状棘突明显位移。右L4/L5关节突关节区疼痛及肌肉紧张的原因行腰椎CT平扫及三维重建进一步检查。CT示L5右侧峡部裂(图2a),L5右半椎板、下关节突及杵状棘突与L5其他骨结构分离,形成浮动半椎板,恰如浮动膝[5]或浮动肘[6],可解释杵状棘突为何不随腰椎屈伸发生同步位移;同时可见L5/S1椎间盘向右膨出并钙化,无神经根受压,右骶棘肌粗大(图2d,e)。
2.海事法庭和普通法法庭的冲突
除了殖民地政府外,普通法法庭也是附属海事法庭强劲的对手之一。在描述其冲突之前,有必要观察一下其最初的合作。18世纪初王室立法虽然并未完全消除1696年法案晦涩难懂的弊端,但确认了海事法庭和普通法法庭的并行管辖权。普遍认为在1704年之后,可以选择在海事法庭审理违反贸易法案的行为。在殖民地时期,虽然其程度难以确知,但并行管辖权成为一种现实的存在。普通法法庭审判中也处理了一些并行管辖权事项,尽管为什么这样做不得而知,但可以断定,两种法庭在某种程度上存在合作关系。[注] 这种合作体现在,在(起诉人认为)存在并行管辖权的情况之下,法官通常主动将明显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案件移交给普通法法庭,比如当一个水手控告船长或大副虐待、船主控告船长非法占有船舶时,都被告知他必须以普通法的方式起诉。当然,是否有效地合作大可存疑,在一部分海事案件中,被告在审判开始时总是提出管辖权问题,但常常被法官驳回,暂时看不到支持的案例,除了在马里兰州的一个案件中,法官支持了被告的请求,但理由却是只有在纽约的附属海事法庭才可以审理。所以从普通法法庭的角度,诉讼中的这一步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形式的问题。参见文献[7]第68页。 根据既有资料,并行管辖是如此深入人心,以至于并行管辖权极少受到诉讼被告的质疑。[7]66在这个看来平静的时刻,事实上已经酿下了冲突的种子。冲突的原因似乎在于,英国国会授予美国附属海事法庭管辖权的范围和新颖性[注] 在这一点上,与英国本土的冲突不同,在英国普通法法庭和海事法庭之间的冲突实质上是王权和议会之争,在美国缺少这一背景,所以烈度相对母国要舒缓得多。 使其常常站在普通法法庭的对立面。除了通常所理解的权力偏狭之外,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权力边界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所致。[注] 事实上,这对我国当下也颇具启示,在多头执法制度实践中,往往存在一种说法,亦即有利就争,无利就退。虽然反映了部分真实,但如果看不到权力边界的模糊性,一味反思部门本位,将会导致对策无所用力,陷入无物之阵的困境。 在1696年法案通过六年之后,贸易委员会也不得不询问新的海事法庭是否确实拥有比“在英格兰允许或通常行使”更广泛的权力,以及内河上航行船只的审判是在附属海事法庭还是在海事法庭一类的问题。作为权力中枢的贸易委员会都不知道这些问题的答案,就很难期望殖民地中的任何一个人可以做出更好的判断。[7]66
随着我国深部矿井地下工程的大规模建设,冲击地压事故频繁发生,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根据冲击地压发生失稳机理,将冲击地压分为三类:煤体压缩型、顶板断裂型和断层错动型冲击地压。顶板断裂型冲击地压是由顶板岩石拉伸失稳而产生的,在其破坏过程中会释放出微震、电荷感应、电磁辐射等信号,因此,可以通过研究岩体三点弯拉伸破裂过程的微震和电荷感应信号特征、岩石内部的损伤破裂过程和力学状态的变化, 进而可在工程实践中预测、预报岩体的破坏进程。
可以认为,传统海事案件是海事法庭业务的基本盘。附属海事法庭的民事管辖权通常包括海事合同或侵权行为。最常见的争端涉及海员对船舶所有者或船长要求工资的诉讼,争议往往围绕着工资的数量和时间展开,而对此类诉讼的抗辩常常声称海员是不服从或不称职的。其他传统海事案件也构成海事法庭案件的重要部分,其中包括海上救助案件和货物损害案件,租船契约和船舶抵押借贷案件也偶有出现。这一时期,侵权案件却十分少见,主要是在殖民地时期,海事法庭一般将侵权案件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因伤害而产生的诉讼请求往往在普通法法庭上才能获得救济。
有很多人很多次提出整顿殖民地法庭机构的建议并寻求国会的介入,但许多年过去,一直未找到改善的办法。直到1763年,财政条件的变化促使国会做出改变。其时的殖民地深藏危机,似乎无人能为此负责。枢密院失去了活力,财政部门和海事法庭效率低下,对诸种事务漠不关心,贸易委员会缺少权威,财政状况不佳,国会对殖民地不感兴趣。[7]68虽然如此,但任何变动对政府来说都是一种或可致命的挑战,[注] 事实上,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美国革命的发生。 每个人似乎都能看到缺陷,但却无力提出对策,因为他们认为改变先例是不明智的。当然,对殖民地来讲,这也不失为一种机会。
(三 )旅程并未终结 :北美殖民地附属海事法庭的转换
殖民地海事法庭受到了有力的狙击,一度处于尴尬之境地,但在多方博弈之后,海事法庭在殖民地稳定下来,其得益于航海条例的执行,并一度取得了相对优势地位,但这种地位并不稳定。在七年战争时期,殖民地形势开始恶化,相关违反航行条例的行为被定为叛国罪。此外,战后大量的负债也促使英政府强化对航海条例的执行力度。以上两种因素促成海事法庭系统的改革意愿,并体现在1763年航海条例之中。随之而来的1764年蔗糖法是第一个具体针对海事法庭改革的法令,进一步加强了殖民地商贸的控制。[注] 该法案要求船舶出口商提供担保,以确保这些货物先运到英国。然而,该法案最臭名昭著的条款规定,由那些因涉嫌违反海关规定而被扣押的船只的商人承担没有参与走私的证明责任。即使船东成功收回船舶,附属海事法庭法官也被允许以“可能原因”证明扣押的合法性,从而防止船舶在普通法法庭提起非法扣押的损害赔偿。此外,该法案还扩大了对商贸案件的管辖权。以上诸种不适,导致殖民地民众对附属海事法庭的敌意再次出现,其理由在于陪审团审判的权利被剥夺,虽是老生常谈,但在独立激情开始高涨的殖民地,更具有道义上的杀伤力。无论殖民地人民抱怨的真实动因,蔗糖法案确实容易给人以口实,这是因为该法案的明确规定,将殖民地人民置于一种二等公民的地位。此外,该法案在哈利法克斯设立了一个全新的附属海事法庭,对贸易案件拥有共同管辖权。这条规定使许多涉诉的当事人不得不屈服于官员们的恣意,艰难跋涉于长途之上。 通过1765年印花税法案和1766年汤申系列法案,哈利法克斯法庭在殖民地的兴起和衰落并没有减轻殖民者对附属海事法庭的敌意。他们对贸易案件的持续管辖使得附属海事法庭被塑造成帝国权力的象征,并成为反对派的靶子。后来的第二任美国总统约翰·亚当斯认为,使用附属海事法庭,而不是财政法庭来审理贸易案件,给美国人带来了不公平的负担,剥夺了他们被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并斥之为“一种耻辱的烙印”。[注] John Adams, Admiralty Notebook, in microfilms of the Papers of John Adams, pt. III, reel 184:146. 当然在这一时期,殖民地人们自己也认识到,附属海事法庭在解决商业纠纷中自有它的价值。尽管在1765年之后,贸易案件占据了海事法庭案件的绝大部分,但仍有许多传统的海事案件被审理,其中包括船员工资和船舶打捞的诉讼,以及其他各种各样的案件,其在促进商业发展上功不可没。所以,殖民地人们对附属海事法庭的感情是复杂的。很难判定是否是航海条例引发了革命,但毋庸置疑的是,它确实在革命烈火之上添加了易燃的木材。
随着革命的到来,殖民地附属海事法庭被废除了。然而,海事法庭是不可或缺的。新国家没有建立有组织的海军,所以它学习英国的传统,依靠私掠船来攻击英国的航运补给。在战争早期,国会和各州向私掠者发出了大量的捕拿许可证,存在导致无政府状态的危险,直接催生了相关法庭的产生,但国会并未像英国一样对相关程序等事项做出严格规定,而是留待各州完成。这一决定暴露了代表们的一些矛盾心理,显然不能代表大多数的意见。但不妨碍大多数殖民地在宣布独立后的几个月内纷纷建立自己的海事法庭,并引入陪审团决定事实问题,议会拥有上诉管辖权。在海事法庭的设立上,推倒重来者有之,旧瓶装新酒亦有之。总之,殖民地海事法庭形态各异,在革命过渡时期呈现了一幅海事法庭的新图卷。显然,陪审团的引入是对长期以来殖民地抱怨的一种强烈回应。然而,陪审团的适用很快给法庭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因为在革命时期,如同在英国内战中经常发生的情况一样,通常很难判断被捕获方是敌还是友。为躲避无处不在的合法劫掠者,商人以牙还牙,也想尽了阴谋诡计,[注] 常用手法包括携带双份证书文件,故意悬挂他国旗帜,或者申报去一个港口,而实际上是到另一个港口。商人们的把戏自然被狡猾的美国私掠船所洞察,于是他们悬挂英国船旗,从而使美国商人相信他们受到了英国战舰的攻击,以致乱象丛生,很难识别。 致使无船不在面纱之下。此外,中立国船只扣押更是牵涉联盟之间关系问题,常常在陪审团的有限视野之外,导致陪审团成为一种鸡肋之物。邦联的弱势地位导致州海事法庭和国会在捕获案件的最终决定方面存在争议。联邦议会没有执行官,必须依赖州海事法庭完成,但后者很多时候并不配合。更为致命的是,具体案件是否可以上诉,也由州决定。这与其说是邦联议会草率立法结出的苦果,不如说是孱弱邦联所必然承受的命运。所幸,在美国建国之后,联邦取代了邦联,海事司法也成为联邦的专属管辖权,海事司法也展开新篇章。
二、天生丽质难自弃:北美殖民地附属海事法庭的运行形态
作为普通法法庭的敌人,附属海事法庭并没有在打压之下消亡,反而展示了强大的生命力。在恶劣的气候之下,海事法庭能在数百年间依然保持枝繁叶茂,必然有其深层次原因。
(一 )殖民地附属海事法庭的运行程序
1.诉讼
在殖民地附属海事法庭和普通法法庭刀刃相见之前,其与业主殖民地的碰撞已经展开了。在其能够顺利运行之前,海事法庭必须解决其和业主殖民地的关系问题。业主殖民地特许状中明确包含了司法权力的授予,但是,这些权力的授予是否包括海事管辖权颇可怀疑,必须提交给国王的法律官员来做决定。答案总是否定的。一些殖民地业主要求向他们的总督授予和皇家殖民地总督同样的权力,以在领地内设立附属海事法庭时,这一要求也被拒绝了。[7]63在遭受挫败之后,这些业主殖民地和公司殖民地开始另辟蹊径,采取种种手段,限制海事法庭的管辖权,以避免自己的殖民地特权受到侵害。冲突发生在18世纪前25年,附属海事法庭和总督及首席法官的关系变得异常紧张。[注] 冲突的高潮始于布灵顿总督在1731年公然宣布,“在他上任伊始,发现本州的海事法庭几乎没有受到限制,它把各种各样的生意都拉到自己的手里,以一种非常特别的方式进行着,在人们中引起了‘普遍的不满和骚动’。‘法庭中的绅士们’自诩自己的权威压过最高法庭”。一个来自于英国权威机构的调查揭露了约瑟夫·莫顿法官拒绝业主法官的主张、无视普通法法庭的命令并剥夺殖民地人民普通法上天赋人权的劣迹。针对首席法官克里斯托弗·盖尔发布的一系列禁例,莫顿法官进行了针锋相对的反击,主张斯托弗·盖尔不是国王任命的法官,不具有限制海事法庭司法管辖的权力。可以想见,莫顿法官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之中。在一起案件中,执行官在执行波特法官的命令时遭到了船长的反对,他威胁说,如果执行官上船,他就会开枪。在伊登顿,反对波特的呼声非常强烈,以至于在1月7日,有人要谋杀他的传闻甚嚣尘上。为了安全起见,波特“在其法官座位上竖起了模拟人像”,可见当时矛盾之激烈,环境之凶险。 毫无疑问,附属海事法庭和业主殖民地之间的摩擦,尤其是与宾夕法尼亚州之间的抵牾,与美国历史学家们过去对附属海事法庭严厉和不公正的偏见有很大关系。
北美附属海事法庭的管辖权主要在于如下四个方面:一是所有传统海事管辖事项;二是在战争或敌对状态下的捕获案例;三是对财税案件的共同管辖权;四是对皇家鱼类和树木的管辖权。其中传统海事管辖权包括对工资的争议、救助问题、抵押问题、所有权和占有权确权诉讼、合同诉讼以及侵权行为。
在上诉权利的问题上,看法略显混乱。在最初,案件一般上诉到枢密院,由枢密院转交给专门的商业殖民事务委员会。针对捕获案件,要求在最终判决做出后的14天内提起上诉,上诉人必须提供担保。然而,事实上,在殖民地,基于巨大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很少有人将案件上诉到英国。有时候,案件会征求殖民地皇家总督的意见,另外一些时候,可能直接在英国国内重开审判。后来,枢密院认为海事案件应该上诉到高等海事法庭,因为其才是殖民地海事管辖权的授予者。再后来,枢密院推翻了先前的决定,取回了原来的上诉管辖权。上诉管辖权完全绕开了殖民地上诉法庭,其反复无常大大增加了诉讼的成本,更是增加了殖民地人们对海事法庭的愤怒。[8]325
3.监督
虽然海事法庭强调自足性,把来自普通法庭的禁令视为干预,但必须承认,这种介入在客观上具有监督的职能。虽然有人认为,在北美大陆,普通法院并没有如同母国一样给海事法庭太多限制,但无疑至少在某些地方,比如马萨诸塞州,存在相当数量上级普通法院向海事法庭发布禁止令状的事例。英国似乎存在着一项法律规则,亦即在存疑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在海事法庭。这就涉及禁止令状的适用问题。[注] 对海事法庭发布的禁止令状出现在爱德华·科克时代,科克掀起了压制海事法庭的新高潮,采取种种举措阻止它审理某些案件,并取得成功。 禁止令状一般应该由上一级法庭做出。[注] 但是在罗德岛,这种禁止令很多时候由州长和议会,或者州长单独发出。 在当事人申请的前提下,无论在什么时候,只要禁止令状发布权力人认为,诉讼事项在法庭的权限之外,涉及土地而非大海,或当他确信诉讼以不公平和不合理的方式进行时,就有发布禁止令状的权力。[7]69当然,有时候这种禁止令状会被海事法庭拒绝,一般是在海事法庭强大、普通法法庭孱弱时。但作为一个规则,它一般情况下是被遵守的。首次令状,当然也可能是最后一个,作为支持被申请人请愿的权利规则,通常是在海事法庭法官拒绝支持被告对管辖权请求的情况下被要求发布的。如果相关人持有异议,高等法庭法官可以要求双方律师出现在他们面前,并从实体法律方面去裁断。需要继续维持时,禁令将继续产生效力,当做出相反判断时,将发布咨询令状,海事法庭可以继续推进原来的诉讼程序。还有一种令状叫永久令状,这种令状一旦发布,将没有作为咨询令状迂回的空间。也有个别临时令状,主要在海事法庭不愿意延期的情况下发布,比如当事人正在赴庭途中,或其他暂未满足的条件,导致诉讼适当延期。禁止令状用途广泛,是普通法庭和海事法庭相勾连的一个重要通道。禁止令状在马萨诸塞州、罗德岛、纽约、宾夕法尼亚州以及两个卡罗来纳州运用广泛,但后来令状呈现衰微之势,和海事法庭的相对地位上升有关。[注] 在1763年著名的斯洛伊诉邓恩Scollay v. Dunn案中,在海上被捕的船长邓恩最终被赎回,在他回来的时候,他起诉了店主斯科勒,要求赔偿赎金。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发布了禁止令状,当然按照现在的观点,令状是错误的,在当下,海事法庭对所有涉及个人和货物的海事合同都拥有明确的管辖权。
(二 )殖民地海事法庭的受案范围
2.上诉
1.传统海事案件
除了边界模糊以外,继承母国宪政传统的殖民地人民对天赋人权的信奉,以及对民法法庭及其程序入侵的憎恶,也是导致普通法庭和海事法庭矛盾的重要原因。殖民地时期,布莱克斯通的普通法著作拥有巨大的销量,可见普通法在殖民地人民心目中巨大的影响。海事法庭和普通法庭最早的冲突在1705年至1706年就开始了,两者对于渔民之间的争议以及漂流鲸鱼的管辖权存在明显分歧。普通法庭对此类案件的管辖权有悠久的历史。在1710年的一个案例生动地展现了两种法庭之间的势同水火,[注] 该案处于在对海事法庭充满敌意的外部环境之下,海事法庭几经周折,始终无法挫败普通法法庭的优越地位,在两个法庭之间的第一次会遇中以落败告终。随后普通法法庭继续保持自己的优势,这一领先优势在1725年著名的罗宾逊案达到顶峰。这是一起捕获案件,在财产分发之时,上诉法官于1726年1月25日发出了一份令状,首先是暂时的,然后是永久性的,禁止财产分发。海事法庭立即开展反制行动,经过申诉,高等法庭彭里斯在他的报告中明确上级法庭在本案中没有发布禁止令状的权利,海事法庭将提请枢密院裁断。枢密院将其提交给理事会的上诉委员会,但相关结论未见诸记录文件。在本案过程中,孟席斯对面临的情况感到恼怒,针对普通法法庭上获取公正之困难做出了一些刻薄的评论。他说:“在这个国家,要让一个陪审团完成国王正义的审判是不可能的。”这些话似乎颇能引起总检察长约克的共鸣,在获知前者的言论之后,他在报告中说,“因为不能期望任何陪审团在哪个地方会定罪船只,去回报老英格兰。海关官员也不愿进行扣押,因为这显然要由陪审团定罪”。他们的言论自然受到敏感的英国众议院议员们的抨击,认为“这是一种不公正的、可耻的反思,是对忠实的英国臣民卑鄙和有害的歪曲”。孟席斯为此失去了国会席位,最终因为对海事管辖的贡献被授予了一笔养老金。此外,彭赖斯对殖民地形势的严重性也有让人印象深刻的洞见,这可见于他的相关评论中。普通法庭法官们将海事法庭的困境作为自己的优势,此处困境指的是海事法庭法官收入如此之低,以至于几乎不够让一个人“离开监狱”。 以至于一个案件的见证人感慨地说,“普通法庭企图用禁止令状将海事法庭用力折断,好像要下定决心让其完全沉没,所幸海事法庭的快速和高效足以让自己保持在漂浮状态,但可惜的是,它已经孱弱到难以修复自己,找回昔日的荣光”[7]74。
2.捕获案件
此次数据显示,在尘肺病诊断中直接数字化摄影检查和高千伏胸片检查存在较好的一致性,P<0.05,统计学展现组间分析研究意义。直接数字化摄影检查1000例职业健康查体人员1级片、2级片质量对比高千伏胸片检查显著更高,P<0.05,统计学展现组间分析研究意义。
毫无疑问,今天的人们对捕获案件会感到好奇,通常会质疑这种“合法劫掠”的合理性,但如果简单地将之看作野蛮时代的遗存,并不客观。因为,在一个维持庞大的军事力量几近不可能的时代,武装私人船是增加一个国家海军力量的重要手段。将捕获案件管辖权交给附属海事法庭是逻辑演进的结果,因为很难认为在捕获案件和海盗案件之间在程序适用上有什么明显的不同。[注] 据统计,在1702年至1763年之间,捕获案件中附属海事法庭占据1/3强。 众所周知,这是一场获利颇丰的私掠游戏,王室颁发否认劫掠令状遍布海上,使英国王室、私掠者和商人们均受益于此。当一艘船被捕获时,它将被带到最近的港口,由海事法庭予以谴责。在殖民地的附属海事法庭上,一项奖励行动是通过对人诉讼提起的。除了对被捕获船舶进行检查之外,附属海事法庭的实践和程序在很大程度上参照了民法法庭的做法。如果被捕获者对捕获的有效性提出质疑,例如主张货物或船只属于中立者的情况下,海事法庭会要求捕获者对其指控提出证明。和英国本土的只承认船上发现的证书和交叉询问不同,殖民地海事法庭认可船外获得的证明文件及单方面说明的效力。附属海事法庭采用的做法和程序表明,其对捕获管辖权采取了和母国不同的态度。在英国,捕获案件被认为是战时临时授予的一个司法管辖权,程序由法令严格规定。而在殖民地,人们所使用的程序与其他任何民事诉讼程序并无二致。这使得殖民地附属海事法庭捕获管辖权呈现出一种混合的气质。
3.财税案件
如上所述,从宗主国角度,建立北美海事法庭的主要动力就是确保航海条例更好地被执行。在英国,此类案件一般是在财税法庭进行,有陪审团参与。基于成本的考虑,北美殖民地并没有设置专门的财税法庭。附属海事法庭承担了这一职能,这也成为其备受诟病的原因。关于财税案件,基本程序类同捕获,但是海关官员在查处财税案件时,常常因为失误导致错误起诉。这种情况下,被告方可以向普通法院起诉要求赔偿,但是如果海事法庭法官为船舶起诉提供了“可能原因(probable cause)”,被告船方就失去了向普通法庭寻求救济的权利。
4.其他案件
可以想见,在所有殖民地法庭中,海事法庭是最不受殖民者欢迎的法庭,尤其是在美国革命前的几十年里。这种敌对情绪是由于这些法庭拥有违反贸易法行为的管辖权,并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判,给人以“为虎作伥”的印象。[10]353当然更准确的说法是,在捕获问题和常规海事实务方面,海事法庭是备受欢迎的法庭,没有任何真正的抱怨是针对附属海事法庭在裁决案件中的传统角色提出的。[8]338但当他们的注意力转向了财税案件时,敌意就出现了。当然,关于海事法庭最有力的指控体现在独立宣言之中,该声明指责乔治三世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将个人送到遥远的土地上接受审判。文本中的控诉惹人共鸣,然而它却不能反映附属海事法庭的真实面相。事实上,海事法庭在关于航海条例的执行上,并没有使王室满意。与殖民地居民对英国海事法庭财税案件管辖权的声讨同步,许多人对海事法庭在财税案件方面的执法不力感到不满。从英国的观点来看,航海条例是附属海事法庭合法性之所在,其理应在法案的执行方面深孚众望。虽然不能武断地认为,海事法庭这个殖民地人们眼中可憎的压迫者在尝试扮演反抗者的角色,英国国内的官员们似乎也没有注意到海事法庭存在的失职,但事实是,美国殖民者违反航海条例而不受惩罚的情况大量发生,人们似乎习惯于附属海事法庭在执行航海条例方面的形同虚设。[11]北美无尽的锯齿状海岸线本来使得对非法交易的侦查变得非常困难,但即使一个走私犯被海关官员逮捕,附属海事法庭的审判也常常让捕获者大失所望。被告可以获得普通法法庭的禁止令,或者,如果没有这样的法令,商人们会提起普通法诉讼来对付海关官员,以控告他们的不法逮捕行为。当然,海事法庭法官们在殖民地大环境之下的倾向也是可能的因素之一。
1.海事法庭和殖民地政府的冲突
不遗余力地挖掘“管院在线”教育培训领域的所有潜力,牢固树立建设一流在线培训学习平台的市场定位。通过新的和既有的端到端数字化技术,让培训内容源于实践,应用于实践,在智能云平台上打造智慧共享学习生态。“管院在线”将在进一步总结运用以往管理经验,承担领导者、决策者责任的同时,适应并加速升级自身应对变化、带领团队创新迭代的能力,设计、建设和运营独具特色的在线培训解决方案,加强高端语言课程资源平台建设,按照中央、集团党组、“一带一路”战略和学员持续学习的需求,量身打造“知识平台化+学习生态化”高端学习平台,激发更多学员参与知识分享,为局处级干部发展赋能。
(三 )殖民地附属海事法庭的特点
1.结合衡平法优势 ,程序更简便
海事法庭的优势就在于,相对于普通法的形格势禁和拘于先例,海事法庭为海商事贸易提供了简洁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秉承结果主义的商人们更重视效率的价值。由于海事法天生具有纵横四海的因子,它为跨国贸易提供了统一的司法基础。其次,在诉讼程序上,海事法庭也有许多普通法法庭所不及的优势,比如可以接受案件的集团诉讼,极大地提高了诉讼效率。其中对于船只共有人的案件,海事法庭可以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判决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决定将船只用于远洋贸易;而在普通法庭没有共有人的一致同意,这样的航运贸易是绝对无法成行的。特殊的性格赋予它特殊的力量,使它能够迅速地确定并尽可能减少开支,通过简洁的方法,处理所有与海洋相关的事务。但它并不依恃自己的权力,它还致力于发掘各种问题解决的方法,足以实现迅速和公正的裁判。一个地区法庭裁决从比较角度曾经这么说:“海事法庭就所有在它管辖范围内的问题而言是一个衡平法庭。它的手脚不至于被普通法的严格和技术规则束缚住,而是通过类似衡平管辖权一样博大而自由的法庭原则实现公平的审判。”[注] 当然,海事法庭和衡平法的关系绝非看上去这么同一,著名法官斯托里曾经说,“在诉讼程序方面,没有比海事法庭与普通法庭之间的区别更大的了”。 事实上,海事法庭从来没有采取两名证人或一名证人的衡平规则。关于衡平原则应用于海事法庭的最佳例证是,在因疏忽而发生碰撞的情况之下(特别是如果两艘船都有过错的话),海事法庭的判决通常会按照衡平原则做出。在这样的案件中,海事法庭将根据比例原则将损失分配给责任各方。[9]
2.体现国际性和普适性
按照今日的学科划分,海事法属于国际私法的一部分,从中可以看到,海事具有国际化的特点,应该说海运必然超出国内法范畴。这决定了航行惯例具有普适性,在知识范畴中又具有一定的自足性。这一定程度上可以对冲殖民地普通法在新家园所遭遇的不适症。殖民主义本身是一个不确定的进程,这决定了殖民地的法律中充满了不完整的适用、阻力和基于本土特色的重新解释,以致殖民地法律具有强烈的不确定性。法官通常对当地文化存有片面和不准确的理解,然而这些即便“走样”的地方性知识无疑是不可或缺的。几乎所有的早期殖民地都严重依赖于海上贸易,北美殖民地自然也不例外。因此,海上争端的解决成为必要。尽管一些殖民地尝试赋予地方法庭以海事管辖权,但事实证明此路不通,因为地方法庭不熟悉海事法的传统规则。随着时间的推移,殖民地政府在一些殖民地建立了特别的海事法庭。
三、压迫者还是监护者:北美殖民地附属海事法庭的复杂面相
后人在回顾殖民地海事司法历史时,常常被美国先贤们的光辉所遮蔽,人们对其愤怒中隐藏的偏见习焉不察,航海条例执行者似乎成了海事法庭的代名词,而对海事法庭的日常角色较少关注。事实上,除了一些强制性的角色扮演外,海事法庭在漫长的殖民地历史上还充当着更重要的角色。
掘进机负压降尘装置主要由吸尘式炮头、中空花键轴、含尘气体收集器、降尘过滤器、负压式气体管道、液体管道以及含尘液体排放器组成,其中降尘过滤器由进尘口、排气口、进液口、排液口及搅拌叶轮组成。吸尘式炮头与中空花键轴通过吸尘式炮头内花键与中空花键轴外花键实现花键连接,中空花键轴穿过含尘气体收集器实现中空花键轴的径向固定,含尘气体收集器通过螺栓连接与行星齿轮减速器壳体实现固定连接。
(一 )矛盾的工具性 “压迫者 ”
物理的发展有多年的历史,其中出现了包括开普勒、牛顿、杨振宁等多个物理大师,他们对物理界的贡献是不可估量的,流传下来的名人轶事也是多不胜数。为了吸引学生的注意力,调动学生积极性,在教学中,教师可以结合名人故事引入,传输知识的产生背景,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七是要学习和实践马克思主义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思想。学习这一思想的现实意义在于增强生态文明建设的自觉性,增强对马克思生态文明理论的自信。
(二 )船员是海事法庭的被监护人
根据相关资料,商人、海员和其他利益相关人,很乐意求助于副海军部来保护他们的权利。[5]582船员是海事法庭的被监护者,正是基于这一认知,海事法庭在许多方面创新做法,革除沉珂,成为船员的保护神。这并不是溢美之词。有足够的事实证明,附属海事法庭在胁迫和压迫方面所扮演的角色被过度强调了。[7]59它作为海员权利守护者的尊荣,以及在困难时期促成商业发展的功绩,却没有被充分意识到。有著者曾经这么评价:“没有一个主要港口,尤其是在欧洲大陆,在西印度群岛也大致相同,商业可以在没有这些法庭支持之下正常进行,也没有一个地方存在一个机构像海事法庭一样充满人道主义精神,给予正义和公平交易更多的尊重。”[7]60海事法庭法官的职责范围很广泛,他发出捕拿特许证,下令进行海事调查;他拯救落难的水手,保护软弱的主人,使他们免于相互攻伐。在一个充满威胁、诅咒和打击的时代里,暴行和虐待无时不在发生,懒惰、玩忽职守和遗弃是司空见惯的事。海事法庭在纷纭之中做出决定,将遭受不人道对待的船员从束缚性协议中解放出来,强令那些出于不合理或不充分原因企图从合同中解脱出来的人留在船上。所有上述做法,无疑保证了商业的正常进行。但是,附属海事法庭的法官承担的并不仅仅是执行法律的功能,很多时候在船舶需要时还扮演着乐善好施的角色。以至于有后人在这段消逝的历史面前驻足感叹,在马萨诸塞州、罗得岛、宾夕法尼亚州、北卡罗来纳州和南卡罗来纳州的法庭上有许多海事法庭的记录,没有人能在读到这些法庭记录之后,而不对这些法庭作为“船舶之友”提供的贴心服务印象深刻的。当然,在解构盛行的年代,大可怀疑法庭记录是否有溢美的可能。但也必须看到,在殖民地相对自由的空气中,在弱监管的情形之下,这种服务意识本身就是难能可贵的。
一些案例提供了这方面的证据。一艘处于严重不适航状态的法国船只寻求波士顿港口的援助。法官任命了一个由专业人士组成的委员会,对船只进行细致的检查,确定必要的改装数量,提供合理费率的材料,供应修船工人、木匠和捻缝工,在各方面无微不至。有时候,考虑到船舶的情况,专家不得不建议船舶以不适合的方式出售。有一次,一艘从马德拉岛驶往波士顿的船被海盗捕获,但被允许保留一部分货物。不幸的是,由于风暴的影响,船舶停靠巴巴多斯群岛,在那里它不得不出售部分库存以进行改装。在船舶抵达波士顿时,收货人起诉船长没有交付完整的货物。法官量情度势,驳回了起诉,但同时在判决中说,正确的做法是通过“海事声明”的方式向巴巴多斯海事法庭申请进行官方调查。[注] 在当下的海事实践中,当船舶发生事故时,船主可以要求海事管理机构出具海事声明,以为以后的争讼解决和银行理赔提供证明。 他说,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要求进行此项调查,但这种做法基于世界所有贸易国家的惯例,在事实上也确实促进了贸易发展。
几年来,农业生产转方式、调结构、促改革,为推进农业转型升级创造了一定基础,但农产品有效供给无法满足农产品消费需求升级,造成供求结构失衡,要素配置上产量、进口量、库存量“三量齐增”明显不合理,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到达极限而绿色生产极度缺乏,农民增收传统动力减弱而新动力跟不上等问题依旧突出;解决好增产与提质关系、成本攀升与价格低迷问题、库存高企而销售不畅的挑战、农产品缺乏国际竞争力等诸多矛盾依旧紧迫。
在茫茫大海冥冥主宰之地,沉船事故是海员工作生涯中无法回避的现实可能性。在海运实践中,经常发生水手对船主关于救助费的诉讼,或船长对船员不能正确履职的指控,海事法庭往往能从促进航运的角度出发,正确处断。如果水手们协助拯救一艘搁浅的船只,或者成功地重新夺回曾被海盗或敌人俘获的船只,那么水手就有权利获得补偿;但对于那些在紧急情况下拒绝救援的船员来说,水手们必须付出冷漠的代价。像对待不人道的船长一样,海事法官对于醉酒或懒惰的水手并不滥施他的同情心。当一艘船搁浅或触礁时,法庭就会行动起来并开展调查。[注] 殖民地海事法庭法官并不是单一裁判者的角色,在很多情况下承担着类似当前海事行政执法的功能,比如在我国,当船舶发生事故时,通常是海事局事故调查人员第一时间深入现场进行调查。以当今的标准来看,附属海事法庭法官同时兼具海事执法人员的角色。 在收到船长的申请后,法官会主动发出委任状,有时是根据州长或地方议会的指示,授权一个专门委员会检查船只,确定其位置和性质并向自己或地方议会报告损害程度。如果船体损害严重而不值得保存,他就会命令将其出售。船东和船长可以向法庭申请进行调查以获取海事证明以作为保险索赔的证据,他也可以要求法庭确定重修和改装的确切费用,以便在查账时可以掌握必要的数据。法庭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着破产清算官的角色,发布命令、提供调查、批准估价、支付款项以及确定其他费用。附属海事法庭上述职能极其重要。毫无疑问在整个殖民地时期,当出现通过协议无法解决的困难时,为了避免个人力量的局限性,商人、船长和海员一般会寻求海事法庭的帮助。[7]62
四、超越之后路漫漫:北美殖民地附属海事法庭的遗产
传统观点认为,附属海事法庭是美国革命的主要原因,然而,通过对法庭运作的深入研究,笔者得出了不同的结论。显然,北美殖民地附属海事法庭并非一味蛮横的邪恶之源,其有着波折的命运以及复杂的面相。事实上,附属海事法庭在建国元勋们的武器库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不经意间为革命立下了奇功,并为新国家的建立提供了宝贵的经验资源。[10]360
(一 )全面展示了先例和创新的同等价值
海事法庭的经验很重要,因为它展示了在海事案件中将普通法程序特别是陪审团强行融入所面临的困难,为后人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教训。陪审团作为“英国人权利”的突出象征,在感情上被赋予了崇高意义,事实上它也成为革命元勋们动员殖民地人民的有力武器,然而在革命时代的海事法庭实践中,陪审团在一度引入之后又弃之不用。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认为革命时期的陪审团实验是一场灾难,因为许多州海事法庭的陪审团经常无视传统海事规则,根据当地的民意情绪来决定捕获案件的结果,肆意决定扣押中立国的财产,让议会经常陷入尴尬无计的境地。当然,陪审团考虑民意,政府运筹帷幄,本来相得益彰,这是不足为奇的。所以在这个问题上,不能苛责于陪审团代表的殖民地人们,而应该反思议会在决策中的失误之处。当然,这也从一个侧面支持了联邦党人的结论:一个强有力的联邦是必要的。此外,陪审团的教训也充分说明了创新必须适度,必须遵循事物发展的固有本质。先例和创新是一个问题的两面,必须调和好其作用的比例。一味地强调先例,将会沦于守旧之讥,诚不可取,然而一味地追求创新,推倒重来,恐怕会陷入无政府的危机。在建国之后,海事司法放弃了陪审团的引入,充分体现了美国建国者务实的一面。此外,地区联邦法庭目前所拥有的海事管辖权,在许多方面就吸取了殖民地海事法庭的既有经验。联邦法庭今天受理各种各样的海事侵权、合同、救助和留置权案件。此外,至少从理论上,美国法庭保留了对捕获案件的管辖权,总体无疑构成了殖民时代海事管辖权的现代版。这体现了对殖民地时代传统的一种遵循。当然,建国之后的美国海事管辖权处于一种动态的发展过程,它的每一步都植根于传统的土壤之中,其在先例和创新之间,取得了较好的平衡。
(二 )规定了管辖权进一步发展的方向
或许是建国初期百废待兴的缘故,美国宪法海事管辖权条款言简意赅。建国国父们似乎怠于在细节上做过多纠缠,[注] 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中自信地宣称“迄今为止,最顽固的州权的拥护者还没有表现出质疑联邦海事管辖权的倾向”。参见The Federalist, No. 80, at 478 (Alexander Hamilton)。 以至于在有意无意之中为后人们留下诸多想象空间,也为制度演进留足了余地。当然,在法律的适用中,人们往往并不欢迎浪漫的想象。在海事管辖权方面,马赛克式的模糊影像给法律适用带来许多现实的困惑,以至于有论者感叹,“从没有一项对国家管辖权的授予像美国海事管辖权一样难以界定,也没有一项对国家管辖权的授予如海事管辖权一样在其存续期间遭受如此持久的论辩,以至于蔓延至国族存续第一个百年中的相当一部分时间”[1]5。支持有限海事管辖者认为,必须从英国海事司法渊源中寻找解释依据,他们声称,存在于宪法制定者心中的参照是英国海事高等法庭的管辖权。而海事管辖权扩张解释论者则反驳道,海事管辖权的解释不必舍近求远,因为其依据恰恰就在大西洋这边。实践证明,以斯托里法官为首的本土派在论辩中获得了优势,并将之应用到海事司法实践中,其中海事管辖权在伊利湖的扩张是建国初期第一次意义重大的胜利。总之,百年海事管辖权发展史虽然经历了从公法到私法的巨变,但总体攀沿着一条扩张的路线,直至今日,还不时听到警惕海事管辖权扩张的呼声。
由于医院的特殊使用性质,对新风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有时为了保证室内空气品质,病人和家属在空调设备运行时又打开窗户通风,造成能源的浪费,因此,医院的新风系统是暖通设计非常重要的环节。
五、结 语
附属海事法庭存在于殖民地一百余年,伴随着一路的反对者,最终定格于美国宪法海事管辖权条款之中。在随后的年代里,人们感叹于它曾经历的苦难和光荣,惊讶于它曾开辟的广阔空间。强权毕竟压不住,商业才是真正的操控者,这无疑是一种宝贵的智识启迪。海事管辖权一直呈现出来的扩张态势,似乎从中可访得因由。海事管辖权论辩一直不曾停歇,殖民地时期海事管辖实践成为正反双方共同的斗争资源。生动的海事实践永流不息,争议注定会伴随它的全程。
对系统进行体温测量对比试验。图7中分别采用鱼跃医用水银温度计、厦门安氏兄弟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用电子体温计与系统测量的体温进行对比。测量精度达到传统手持式体温测量精度。对比所采用的医用电子体温计符合《医用电子体温计校准规范》。人体基础体温生理性改变一般在24 h内波动幅度不超过1℃,以腋窝温度为例,正常范围为36.4~37.3℃平均为36.8℃[16]。测量结果在理论范围内。所以实时系统对体温的监测能够做到实时、准确。
参 考 文 献
[1]ETTING T M. Admiralty jurisdiction in America[M]. Philadelphia: Rees Welsh & Co,1879.
[2]HARNO A J. Law enforcement in colonial New York: a review[J]. Mich. L. Rev., 1944, 43(3): 591.
[3]MERRY S E. Colonial law and its uncertainties[J]. Law & Hist. Rev., 2010, 28(4): 1067-1068.
[4]CRUMP H J. Colonial admiralty jurisdiction in the seventeenth century[M]. London: Longmans, Green and Company, 1931.
[5]HARRINGTON M P. The legacy of the colonial vice-admiralty courts (Part I)[J]. J. Mar. L. & Com, 1995, 26: 581-589.
[6]EMERY R A. What happened to colonial statutes: New York as an example[J]. Legal Reference Services Q., 2006, 25(2-3): 129.
[7]TOWLE D S. Records of the vice-admiralty court of Rhode Island, 1716-1752[M]. Washington, D.C.: The American Historical Association, 1936.
[8]HARRINGTON M P. The legacy of the colonial vice-admiralty courts (Part II)[J]. J. Mar. L. & Com., 1996, 27: 323-352.
[9]ELLIOTT B K, ELLIOTT W F. Treatise on the law of evidence (1904-1905)[M]. Indianapolis: The Bobbs-merrill Company, 1905: 590-591.
[10]SURRENCY E C. Courts in the American colonies[J]. Am. J. Legal Hist., 1967, 11(4): 347-376.
[11]BARROW T. Trade and empire: the British customs service in colonial America, 1660-1775[M]. Michiga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67: 62-63.
中图分类号 :DF961.9
文献标志码: A
收稿日期 :2018-10-15
作者简介 :靳匡宇(1981-),男,博士研究生;E -mail: 259975777@qq.com
文章编号 :1671-7031(2019)01-0014-10
标签:北美殖民地论文; 附属海事法庭论文; 普通法论文;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