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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智能语音机器人集合语音识别技术和智能机器人技术,实现人机的交互性,在众多领域广泛应用,在带来巨大社会和经济效益的同时,其专利技术也屡屡遭受侵犯。司法实践案例中,专利权人诉诸法律不仅浪费金钱,而且合法权益难以维护,一方面表明有序市场竞争环境被相关专利侵权行为破坏,侵权成风对司法环境造成破坏,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遭受质疑;另一方面,放任侵犯专利权行为势必挫伤人们创新的积极性,阻碍技术的改进,进一步重创社会创新能力。智能语音机器人专利作为一个应用广泛、对我国乃至整个世界有巨大推动作用的专利技术应得到更多的重视和保护。
关键词:智能语音 机器人 专利
一、智能语音机器人及其专利保护的意义
(一)智能语音机器人概述
智能语音机器人以通讯模块和过滤器模块两项服务器有机结合,实现语音识别技术和智能机器人技术的融合;通讯模块主要接收和回复使用者的知识,过滤器模块判断使用者指令(自然语句或格式化语句),两大模块如同人之大小脑,同时运作,在接收指示后进行区分,之后再回复用户。
在智能语音机器人专利技术中,我们需要了解两项基本技术,一是语音识别技术即人的自然语言被转化为计算机语言,如同人的指纹具有唯一性一样,人的声音也具有唯一性,语音识别技术抓住此项特点进行深入研究,并普及到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如微信的语音转化系统。二是智能机器人技术,形象的讲是更接近人与动物智能的机器人,本身具有环境感知能力,并能通过独立思考将感知和行动联系起来做出反应。根据智能程度的不同主要区别为两类:传感型机器人和交互性机器人。
(二)智能语音机器人专利保护的意义
智能语音机器人专利涉及国家利益
智能语音机器人被纳入国家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也一直受到国家各级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已被列入多项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支持领域,其战略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智能语音机器人作为科技创新专利的代表,在新社会转型期,有望开启新一轮经济发展的浪潮。二,从司法判断中,智能语音机器人专利技术的争诉不断可断定专利技术的重要性。当然随着争讼的不断增加,也凸显各方力量的不足。智能语音机器人专利作为一个应用广泛,有巨大经济价值的专利技术,涉及到国家利益,应着重从《专利法》方面入手加强保护。
2、智能语音机器人专利保护的被迫性
据国内专家测评,我国知识产权立法水平基本接近发达国家,但立法和司法步调不统一,执行力度和保护强度不够,造成知识产权的整体水平比较低,对于保护专利的《专利法》尤甚,因为专利需要更强的保护力度。
基于智能语音机器人所能带来的巨大经济和社会价值,其专利权屡屡被侵犯,最后即使诉诸法律,耗资巨大,智能语音机器人专利仍难以得到保护。以臻智诉苹果专利侵权案为例,上海智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小i机器人)是中国发明专利 ZL200410053749.9即小i机器人的权利人。其于2004年提出小i机器人专利申请,五年后得到授权。经过比对,苹果公司的Siri技术方案落入其上述专利范围。2012年6月21日,智臻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了两次预审H次庭审。而在此期间,苹果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宣告i机器人专利权无效的申请,结果没有得到支持,苹果公司不服,随后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二零一四年八月八日第二次开庭宣判,苹果依然败诉。之后,苹果上诉至北京高院。经过四次开庭审理,苹果败诉,后其上诉到北京市高院。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小i机器人"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审查其有效性。苹果胜诉,但小i机器人仍有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打算。滴水见海洋,由这个历时三年的专利侵权纠纷可以看出,即使一个己被授权年屯之久并被广泛应用的发明专利在其权利被侵害后即使诉诸了法律手段仍然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像臻智送样的大型企业尚且陷入专利权得不到保障的困境,其他的小规模企业的处境可想而知。
国家对一般的专利都无法进行很好的保护,更不用说像智能语音机器人专利这样的高新技术专利了,法律不能制止专利侵权行为的发生,事后专利权人想通过其来保护合法权益的意愿也得不到满足。这极其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智能语音机器人专利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智能语音机器人专利申请材料的撰写要求不够明晰
在智能语音机器人专利申请材料的撰写上主要问题在于其权利要求易受争议,使其难以得到很好的保护,其独特性质使得如何适当地解释其权利要求成为一个难题。以我国最著名的智能语音机器人"小i"为例,其在权利要求书提出的权利要求写道:“一个用户:和一个聊天机器人,该聊天机器人拥有一个具有人工智能和信息服务功能的人工智能服务器及其对应的数据库,该聊天机器人还拥有通讯模块,所述的用户通过即时通加平台或短信平台与聊天机器人进行各种对话……”北京市一中院以及北京市高院均认为,权利要求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等同于专利说明书中所列的发明的即提供-种可以和使用者进行拟人化的信息交流的聊天机器人系统等。可是以上两个法院在辨别发明目的时却将"拟人化"和"做游戏"放在-起讨论都认为权利要求需耍做到游戏功能的"拟人化"。主要分歧在于说明书所描述的游戏功能是否为附属功能,笔者认为,即使专利申请者并未把所有发明目的一一区分加以撰写,但是从专利说明书表述来观察,专利申请者显而易见是运用类似递进的表述方式将其最为基本的发明目的和更进一巧的发明目的进行区分,一般来说,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专利说明书,能够清楚理解到该专利最基本的发明目的是实现机器人和使用者聊天,而不是做游戏,这仅为该机器人的附属功能,且不需要以“拟人化”为前提。从案例可以看出,仅仅专利说明书中的只言片字都会引起诸多分歧,纵观智能语音机器人专利整个申请材料,其撰写难度之大可见一斑,但是专利相关材料撰写得当是获得专利保护的前提和基础,因而此类专利申请材料撰难度大使得其保护成为一个很大的问题。
(二)智能语音机器人专利审查的标准过于主观
获得专利授权在整个专利保护中是很关键的环节,智能语音机器人专利作为方法发明专利,其保护延及产品。但是授予此类专利的标准过于主观对专利的保护极为不利。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这是法律规定的对专利说明书最为重要的也是最基本的要求。专利说明书应当用文字明晰技术方案,详细地阐明实现该技术方案的方式,完整地公开必要的技术内容以便审查员理解,要求能够使得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实现该专利。
1.说明书是否“清楚、完整”是很主观的评判标准
笔者认为以案例来阐述专利说明书是否“清楚、完整”为评判柄准的主观性会更加直观,就上述案件为例,一审判决认为说明书的充分公开只需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就足够了,即使权利耍求没有将发送给游戏服务器的判断结果加以阐化,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凭借其技术知识也能在分析说明书的语意后把有关游戏的内容发送给游戏服务器。二审判决认为对于小i机器人专利的游戏功能不仅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还要求专利说明书对其详细记载,这是和一审判决的分歧。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说明书阐述的技术是否“清楚、完整”是很主观的评判标准。
笔备认为,专利法第二十六条三款对于说明书记载没有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内容给予记载和指引。当然在这个前提下,如果提供记载或指引社会公众所乐于接受的,但这种撰写要求应当是倡导性的,而不是强制性的。
2.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理解因人而异
上述案件的一个重要的争议焦点是小i机器人专利说明书中的“关于如何实现游戏功能是否公开充分”。关于这个问题的判断主体,大家都有相同的判断即本领域的技术人员。
可是何谓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从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我们可以看出,专利审查员的观点是“游戏服务器”缺乏创造性,不能将其与以往该领域的常用手段区分开来,此时专利审查员所认为的“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专业能力很强。北京市高院的观点与此不同,其认为,游戏功能不是小i机器人专利的附属技术,因而专利说明书在表述游戏功能时不仅要对其信息详细载明,还要给以确切的指引,以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由此可见,北京市高院将“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力定为在低水平,完全只能依照专利说明书来操作,不具备其他技能。
实践中,在需要认定专利的”三性”时,专利审查员会将“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的能力增强,使其儿乎“无所不能”,尤其在出现无法取得与正在申请专利的技术的比对文件时,该技术区别于其他技术的特别之处反而被淡化,成为了共知的、常见的。但是当专利说明书有表述不清晰,公开不充分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的能力有降低了,此时,一项新技术想要得到专利授权就变得十分困难。笔者认为,并不是所有“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公知的技术在专利说明书中的表述都达到“充分公开”要求,否则这明显偏离了相关规定的设定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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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美国和日本在智能语音机器人专利保护上的做法及经验
美国和日本是专利制度比较完备的两个国家,相较于我国,二者对于专利的保护历史更长,并且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保护力度也更大。其对于专利的保护无论是在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上、理论还是实践上,与我国相比都更加合理和适宜。本文的中也是智能语音机器人专利保护,笔者认为围绕智能语音机器人专利的来谈二者的相关经验和做法更加有针对性。在分析了美国和日本的整个专利制度后,笔者着重就智能语音机器人专利保护存在的问题,提炼出了二者若干典型的、值得加以借鉴的适宜做法和经验,下面笔者将展开阐化,以期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略有启发,进而完善智能语音机器人专利保护。
(一)美国
美国的专利制度较为完善,在比较了美国和中国对智能语音机器人专利保护的政策、制度和实际实施的情况下,笔者认为我国完全可在吸收其长处的基础上完善和发展其相关专利制度。下面是笔者总结的美国在智能语音机器人专利保护方面给我国启示与借鉴。
1.美国在禁令制度上的经验和做法
比较中美两国专利侵权的救济方式,不仅共有的部分我国的保护力度要弱一些。美国还有我们所没有的禁令制度,许多学者认为中国的停止侵权就是美国的永久禁令,但实际上二者有很大不同,这尤其体现在设立宗旨、适用对象、适用条件与违反后果上。“从制止侵权的角度来看,中国此种制度对专利权的保护力度的远不及美国的禁令制度。永久禁令是为了防止和禁止被控专利侵权人再次实施侵权行为,在将案件进行了实质性的审理、明晰案件争议焦点后,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人确有侵权行为,之后在做出判决时给胜诉的当事人提供的救济方式。由此可见,在美国,其与临时禁令大不相同,永久禁令是专利领域的实体救济,而临时禁令是民事诉讼法领域的程序救济。反观我国,部分学术成果并未将两者加以区分,而是将两者穿插使用,弱化了后者救济的程序性。
与我国不同的是,在出现专利侵权的情况时,美国的司法救济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损害赔偿,二是永久禁令。永久禁令着眼于预防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属于”未雨绸缪”。损害赔偿着眼于已经出现侵权损害后果时计算损给赔偿,属于“亡羊补牢”。
虽然现在中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状况使得其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弱于美国,若能在吸取其相关经验,在着眼于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提高中国对专利尤其是高新科技专利的保护强度,于我国经济和科技的发展是大有禅益的。
2.美国在专利申请制度上的经验和做法
美国的专利申请制度中体现了工具主义思想,边沁作为功利主义的代表人物,其观点是多数人幸福的最大化是社会安排的最重要标准。由于功利主义的极大影响,法律工具主义思想在美国发展起来。其强调法律是政策的工具,这不仅能促进社会的发展,也可让法官自觉以社会变革为目标,引导法律法规的制定。在美国专利申请制度的法律体系中工具主义思想的影响尤为突出。立法上,美国专利法中没有对专利主体的限制条款,如我国的公序良俗等。实际上,所有满足专利“三性”即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和实用性的发明创造都可获得专利权。美国推崇的观点是“一切在阳光下制造的东西都受专利法保护”。许多相关判例正是实践了这一原则性的思想,使得美国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持续扩大。专利审查中,审查员尤其看重发明创造的实用性。纵然没构成技术方案,十分实用的发明创造同样能获得专利权,从这里可以看出美国专利法对专利的保护力度是非常大的。(二)日本
众所周知,日本作为实施专利强保护政策的国家,其对专利保护的强度也是世所罕见的。以下是日本在智能语音机器人专利保护方面的启示。
1.日本在举证与抗辩制度上的经验和做法
日本专利法规定,在专利权受到侵害时,依当事人的诉讼,法院有权命令当事人提出为计算因侵害行为造成损害所必需的文件,以及证明侵权行为所必要的文件,但文件持有者提出具有正当拒绝理由时除外。专利侵权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专利侵权案件尤其在方法发明专利侵权案件中如果要求原告来证明侵害行为和被告人过错是不太恰当的。因而考虑到被指控人在实际案件中掌握了非常多的与案件息息相关的证据,如果被告人确实没有实施侵权行为,让其通过公开其实施方法等办法来自证清白也并非强人所难。所以法律作出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由被告来证明自身没过错。当然,日本专利法也相应的作出了秘密保持的规定,没有忽视被控侵权人自身权利的保护。
2.日本在加大对专利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上的经验和做法
专利制度的制定重在专利保护。处罚专利侵权行为是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但是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日本作为发达国家,经济发展迅速,其对专利侵权行为的处理是极其严厉的。日本在赔偿金额上通过修改专利法提高,并在刑事处罚方面将最高有期徒刑从五年提升到十年,并且与我国不同的是日本的专利制度中专利权侵害分为直接和间接侵权。2003年日本专利法的修订,一方面从源头上杜绝专利侵权行为的转化,从而将间接侵权范围扩大,更大程度维护专利权人的权益。另一方面,为应对损害赔偿举证难题,法律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扩大,在这些举措下,专利权得到更有力的保护。
四、完善我国智能语音机器人专利保护的对策
(一)完善专利举证制度
根据前文所述,笔者认为智能语音机器人专利纠纷案件在举证时可以借鉴美国和日本的经验。通过借鉴美国经验,引入证据发现程序。在智能语音机器人专利诉讼案件中若无充分证据是难以获得与实际损失相应的赔偿的。中国没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必须主动提供像资产负债表、会计帐册等重要证据来确定赔偿数额。而在实际生活中会让原告十分被动,会因无法举证只能适用法定赔偿,得到极少赔偿数额。引入证据发现程序可针对取证不配合的当事人严厉惩罚,以此合法获取所需证据;借鉴日本经验,完善智能语音机器人专利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提出文件和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根据当事人的申诉,法律不仅应规定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明侵害行为的发生及计算侵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的文件或其他物件,还应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者处以刑罚。
在举证责任方面,应考虑到智能语音机器人专利权人举证责任过大的实际情况,同时联系到事实与证据之间的差距,为了不使被侵权人承担过重的举证责任,法律应做出了变通规定即被侵权人所主张的事实由其承担举证责任,而侵权人对市场状况及侵权人所主张的事实等负举证责任。
(二)明确赋予专利管理机关主动查处部分侵权行为的职能
就中国当前实际而言,运用行政手段规制恶性专利侵权行为有其现实需要和理论依据。我国专利法运用的保护模式是双轨制即司法与行政相结合,然而发生专利侵权时须遵循民法平等自愿原则、不告不理原则,只有专利权人主动要求专利管理部口对侵权行为进行处理,专利管理部口才会着手查处。更加不合理的是行政机关在处理侵权损害赔偿时只能调解,没有责令赔偿和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利。其中不能忽视的矛盾是智能语音机器人专利权作为无形财产权利和传统财产权利有很大不同,典型体现在侵权行为的方式上。由于此权利客体具有无形性,使得权利人难以掌控,不同于的一般财产侵权行为,即使情节极其恶劣、数额十分巨大,几乎不会影响到公共利益,在实际生产生活中智能语音机器人专利侵权行为易大规模发生,不但严重损害人个人权益,而且不利于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危及公共利益,因此可明确赋予专利管理机关主动审查此类侵权行为的职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完善专利侵权的司法救济制度
1、引入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
中国专利法中没有实质上的惩罚性赔偿,仅仅在计算方式上涉及惩罚性。实质上的惩罚性赔偿应当明确,并且需要与补偿性赔偿相对应。基于专利案件尤其智能语音机器人专利案件性质的特殊和补偿性赔偿制度的不足,加之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许多亚洲国家的广泛适用,再根据我国现今基本国情,应考虑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结合实际情况,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巿处于由弱变强的时期,应在承认我国与其他发达因家在专利保护水平上的差距的同时,结合我国基本国情在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时也要对其适用条件和计算标准进行具体规定。
2、引入永久禁令制度
现今,科技迅猛发展,就智能语音机器人专利而言,其权利涉及面十分广泛,不仅涉及私利,也涉及公共利益,这让我们不得不引起重视。因而在民法基本原理的基础上,着眼于专利与侵权,借鉴美国的永久禁令制度是十分可取的。在借鉴永久禁令制度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局限于“当然适用论”,以防让永久禁令变成专利权人在实际诉讼中不利于被告人的筹码。
参考文献:
1管红、张帅、类红乐:《用于家电控制的语音识别方法研究》 载《电脑知识和技术》2011年第3期.
2http://business.sohu.com/20120531/n344506922.shtml最近访问于2016年9月1日.
3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载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4 专利化200410053749.9专利说明书.
6张玲:《论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停侵权民事责任及其完善》,载《法学家》第2011第4期.
7 张玲、金松:《美国专利侵权永久禁令制度及其启示》,载《知识产权》2012年第11期.
8杜颖:《英美法律的禁令制度》,载《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
9尹新天:《中国专利法详解》,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版.
10王兵等:《专利法基础教程》,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 年版.
论文作者:马园
论文发表刊物:《科技中国》2017年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3/16
标签:专利论文; 机器人论文; 语音论文; 智能论文; 美国论文; 专利法论文; 制度论文; 《科技中国》2017年1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