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加强党内监督的几个关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几个论文,党内监督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262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先后颁布《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党内监督条例》)、《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等,使得如何认识与加强党内监督成为了党内外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应当如何认识党内监督呢?考虑到任何监督都是其主体与客体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内展开的,故笔者以这些方面作为切入点就加强党内监督的几个关系做些思考,旨在探索其规律性。
一、党内监督主体与客体的关系
监督主体与客体是监督活动最基本的要素,任何监督都是主体对客体的监察与督促。党内监督就是其主体和客体两方面的双向互动过程。党内监督机制的其他要素,诸如监督目的、监督原则、监督依据、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监督动力、监督处置和监督保障等都是围绕着主客体及其关系展开的。因此,理顺党内监督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对科学构建党内监督机制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总的说来,在党内监督的主体上,要以发展党内民主为主线,切实保障党员的主体地位;在党内监督的客体上,要以监督权力运行为重点,主要是监督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具体说来,要特别注意以下方面:
一是党内监督主体与客体之间不存在根本性的冲突与对抗。尽管党内监督在本质上属于他律范畴,但不论主体实施监督还是客体接受监督,其最终目的是一致的,这是确立党内监督主客体相互关系的基石。按照《党内监督条例》的精神,加强党内监督的目的就是要“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切实把握住这些精神,对坚持党内监督的正确方向具有重要意义,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组织或党员、干部错误地对待党内监督,不是把监督与被监督的基点放在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上,而是放在维护局部或个人利益上,把监督主客体之间的关系看成是“监督与反监督”、“制约与反制约”的对立,从而千方百计地逃避、排斥对自己的监督,甚至对监督者打击报复。更有甚者,就是滥用监督权,把“监督”作为整人的手段。由此可见,监督主客体双方都要树立正确的监督意识,表现为前者要积极参与监督,后者要自觉接受监督。
二是监督主体与客体的主次位置不能颠倒。应当说,在开展党内监督的活动中,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位置是可以互换的,或者说监督活动中的双方是互为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但在特定的场合下,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关系必须是相对固定的,否则就无法正常开展监督活动。例如,在党员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时,前者是监督者,后者是被监督者。如果不把这种关系暂时固定下来,在党员评议干部的过程中,干部同时也对党员提意见并进行反驳,就容易喧宾夺主,甚至反客为主、变成了监督党员,这样评议活动就难以开展下去。又如,在平时上下级之间是互为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但在上级检查下级工作时,上级是监督者,下级是被监督者。如果不把这种关系暂时固定下来,检查活动也将无法开展下去。因此,无论谁作为监督主体,其前提是必须对监督客体有相应的支配地位和主导作用。正是因为如此,《党内监督条例》专门设置了“监督职责”一章,目的就是要保障党内各个监督主体的地位和作用。
三是监督主体与监督客体的有关信息要对称。这种对称的实质是知情权问题,即要求被监督者必须将自己的所作所为向监督者公开,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公开性。列宁曾说过,没有公开性谈民主是很可笑的。开展党内监督的前提是要有相应的知情权,如果被监督者的各项工作都处于暗箱操作的话,那监督者即便有监督的积极性也无从着手监督。应当说,在我们党内这种知情权还落实得不够充分。为解决这个问题,《党内监督条例》做了“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等制度安排,特别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还明确提出要“逐步推进党务公开”。为落实中央的这些精神,各级党组织及其党员干部都要树立公开监督的理念,积极探索办事公开制度,保证相关信息渠道通畅,对党内重大事项和涉及广大党员切身利益的问题,只要条件许可,都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以公开保障监督的落实。
四是监督主体与客体的权利与义务要均衡。在处理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关系时,要坚持监督制约与保护支持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通过科学的制度和切实有效的措施监督制约被监督者,保护支持监督者的合法权益和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应当使监督者受到必要的监督制约,保护支持被监督者的合法权益和工作积极性。作为监督者必须履行其职责,发现被监督者偏离了有关规范设定的轨道,就应当向其提出纠正偏差的要求,直至对其进行处理或制裁。同时,被监督者也可以行使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赋予的有关权利,对监督者行为中存在的过失和错误进行申辩,申诉或控告。必须明确,作为被监督者,被监督的是其是否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正确地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是否严格地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原则和规定等,这不仅丝毫不影响其作为党组织、党员应享有的权利,而且正确行使有关权利,对监督主体予以必要制约,是作为党内监督客体的责任。
二、党内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的关系
从主体对客体实行监督的整个过程或时间上看,党内监督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个阶段。目前,有一种比较流行的观点,主张党内“监督的运行程序由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监督转化”。究竟应该如何认识和看待这种转化呢?实际上,搞好党内监督不只是上述三者之间的“转化”问题,而主要是正确认识和协调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及其相互关系。这是因为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各有其功能和特点,都是实施监督中不可缺少的环节,还因为在党内监督的不同环节上有不同的问题,如存在“事前无监督、事中无提醒,事后算总账”的倾向。
首先,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的三位一体。搞好事前监督,可以预防可能将要发生的错误行为或失误,以减轻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的工作压力。搞好事中监督,可以通过对存在偏差的纠正有效地抑制事态的恶化,为事后监督奠定良好的基础。搞好事后监督,可以有效地制约和处置监督客体在工作中的违法乱纪行为,使以后开展的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不重蹈覆辙。因此,在党内监督中,既要注重充分发挥好这三种监督形式各自的功能,做到尽其所能、扬长避短;又要重视维系好这三种监督形式之间的关系,形成优势互补、提高监督工作的有效性。总之,应当是坚持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的有机结合,建立健全事前监督的预防机制、事中监督的制约机制、事后监督的惩戒机制。只有这样,才能逐步形成易于预防纠错的长效机制,从而有效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等问题的发生。
其次,加大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的力度。目前,党内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对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关注不够,往往是在出了严重问题后才着手处理。这主要表现为:对在一定条件下党内可能发生的违法乱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估计不足,事前很少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对已经出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反应迟缓,不能及时察觉并加以纠正;对党员干部行使权力的情况,缺乏经常性的指导、检查和督促,往往等到问题严重时才惩处。其结果是加大了监督成本,使许多本来应该及时纠正的问题滋长蔓延,酿成了极为不好的后果。这不仅给国家带来重大损失,损害了党的形象,而且由于缺乏必要的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使得一些领导干部在错误的泥坑中越陷越深,到被查处时往往已是无可救药了。因此,开展党内监督应采取积极预防的态度,及时发现源头,捕捉苗头,因势利导,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以防患于未然。
最后,正确把握事后监督的作用。有人把事后监督与消极监督画等号,认为“事后监督,实际上是一种被动消极的监督”。可以肯定地说,事后监督与主动监督之间并不矛盾。事后监督与主动监督并不是非此即彼的相对关系,前者是从时间和方式上界定党内监督的,与之相对应的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后者则是从工作态度和积极性上界定党内监督的,与之相对应的为被动监督或消极监督。因此,事后监督并不等于被动监督,主动监督也不仅限于事前监督、事中监督。还有人把事后监督归结为简单的惩处。在党内监督中,惩处是党组织对有关组织或个人违法乱纪失职行为的一种纪律制裁,但归根到底,惩处只是手段,其目的是为了预防并纠正偏差。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在事后监督中把严厉惩处与督促整改结合起来,特别是要善于汲取经验教训,注意从管理、制度上找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的目标、要求、时限等。
三、党内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和平行监督的关系
在监督指向或在空间上看,一般监督可以沿着两条路径进行,一条是侧重自上而下单一监督指向的道路,一条是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平行监督等多向监督指向有机统一的道路。对此,党中央历来主张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和平行监督相结合,因为任何一个民主健全的监督体制都应当是三者的有机统一、平衡配置,不能够头重脚轻或对比悬殊。不然的话,就会使监督在失衡的状态下运行。当前,党内监督之所以存在“上级监督不到、下级不敢监督、同级监督不了”的倾向,其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此。总的说来,解决好党内监督的指向,根本的是要发展党内民主,正确把握和解决权利与权力及其内在关系。在党内,“权利监督”的行为主体是党员、党代表以及党员领导干部的“个人行为”。而“权力监督”的行为主体是党的领导机关的“组织行为”。从权力授受关系上说,最终权利决定权力,即权利监督是民主监督之“源”,而权力监督则是民主监督之“流”。
搞好自上而下的监督,应当理顺权力的授受关系。长期以来,人们理解自上而下的监督,主要是指上级对下级、组织对个人,然而最根本的自上而下监督应指权力委托者对受托者的监控,也就是理顺权力的授受关系,因为源自权力授受关系的监督是最有力的。但如果权力的授受关系是模糊不清的,甚至就是倒置的,那实行有效的监督就根本无法到位。问题在于目前党内权力的这种关系还不很清晰。按照党章规定,党的代表大会与全委会、常委会之间是权力授受关系。自上而下的监督应是党的代表大会监督党委会和常委会,党委会监督常委会。但由于党的代表大会制度不健全,其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以至于人们往往不是把党的代表大会,而是把党委会甚至常委会看做是同级党组织的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自上而下的监督是以权力监督权力,而权力是一把双刃剑,为确保这种监督健康地开展,要稳步探索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还要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与党委会制度,因为在选举者的选择权还不充分的情况下,权力授受之间无法形成真正意义的监督关系。
搞好自下而上的监督,应当处理好权利与权力的关系。目前,党内开展自下而上的监督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最突出的表现是不敢监督。造成这种局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监督者的权利没有得到切实的保障,河北石家庄建委干部郭光允遭受打击报复的案例最能说明这一点。就党内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来说,对于滥用权利者,当然可以运用权力予以必要的处置,但归根结底要树立以权利为本的观念,因为党内任何权力都是广大党员的权利所赋予的,故权力为权利服务并受权利监督是理所当然的。自下而上的监督,属于以权利监督权力的范畴,切实保障监督者的权利,是不断完善自下而上监督的必要条件。要做到这一点,就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权利保障机制。毫无疑问,党章和党内有关法规赋予监督者广泛的实体性权利,其中包括罢免或撤换不称职者的权利,但由于缺乏相应的程序性规定而使得某些权利一时还难以行使。实际上,任何实体性的权利必须通过具体的程序性和保障性设计才能得以实现。
搞好平行监督,要解决好权力的制约关系。党内平行监督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同级党委和纪委之间的监督,二是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监督。在党内监督中,邓小平倡导的两个“最重要”指的就是这种监督,该监督的优势是便于及时监督,节约成本。尽管如此,但实际效果令人堪忧,主要表现为监督不了。对于前者,在查处的众多违纪违法案件中,很少有同级纪委检举同级党委主要领导或党委班子违法乱纪的案例;就后者来说,表现为班子成员之间的监督软弱乏力,特别是对一把手的监督更成为了老大难。之所以出现这些问题,症结在于邓小平所说的“权力过分集中”的领导体制,如表现在党内同级组织中权力过分集中于党委会,在党委会中权力过分集中于常委会,在常委会中权力又过分集中于书记,最终形成了“一把手”个人说了算的格局。解决平行监督的基本出路在于分权制约,而且这种权力制约关系必须是横向的,不是纵向的;是双向的,不是单向的;是平等的,不是从属的。
当然,还要处理好党内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和平行这三种监督间的相互关系,否则还是难以有效开展党内监督的。例如,作为党内巡视制度就属于自上而下的监督。但要想搞好这种监督,就必须以党内自下而上的监督与平行监督为基础。显然,没有自下而上的监督,自上而下的巡视是难以发挥作用的。如“听真话”是目前巡视中遇到的最大难题,而要在了解和掌握实情上寻求突破,惟一有效的办法就是坚持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广大干部群众的意见。因为自下而上的监督属于民主监督,这种监督有其特殊优势:一是具有平等性,即所有的行使权力的人在监督体系中都是平等的,不存在游离于监督体系之外的特殊人物。二是具有广泛性,即参与监督的主体极其广泛,既有普通党员群众的监督,也有各级组织之间的监督,还有专职监督部门的监督等等。三是具有合法性。监督的权力最终来源于党员的权利,来源于党员的认可,这是党内民主监督的合法性来源。有了这一点,监督才能得到广大党员的支持,监督才有必要成为多数人的事。同样道理,没有平行监督,自上而下的巡视也是难以发挥作用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文涉及到了党内监督中某些基本关系即带有规律性的方面,并认为只有不断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探索并处理好这些关系,才能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才能更好地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也才能更好地开展党内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