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建筑保护管理的困惑与思考论文_周鑫

历史建筑保护管理的困惑与思考论文_周鑫

金华市城市规划设计院 321000

摘要:文章主要分析了当前国内在历史建筑保护管理中存在的困惑,具体介绍了历史建筑的定位以及相关的保护规范条例,并分析国外历史建筑保护管理经验,从中总结出国内的健康发展方向。以下是个人的观点与认识,供以参考。

关键词: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困惑;思考

随着城市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承载着整个城市的历史变迁。人们对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也愈加关注。历史建筑蕴含一定的历史文化意义,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见证者,其不仅是当地文化的一种象征,还是历史文化的现代延伸。国内在历史建筑保护管理方面起步较晚,主要是借鉴国外成熟先进的保护管理经验,目前,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尚存一些问题,使得保护管理事业的发展受到了阻碍,故以此作为中心论点进行思考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1 历史建筑保护管理中的困惑

1.1 保护管理观念尚待加强,技术选择缺乏规范

由于历史建筑在保护与维修方面的观念不够明确,不同的主体对待历史建筑的态度也会不同,并且在价值理论体系方面的认知差异较大,对于先进的建筑保护技术和修复材料无法做出正确的选择,因此使历史建筑保护管理陷入思想与现实脱轨的窘境。从保护技术层面分析,当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工作日渐步入正轨,国内开始引进越来越多国外先进的技术,然而,大部分情况下人们对于这些技术与材料的使用水平过低,未能充分发挥其作用,亟需人们进行深入探索实践,这一问题主要是因为国内在历史建筑保护管理方面的经验欠缺、发展历史较短所致。而在技术的选择应用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未制定适合我国国情和可操作性强的指导文件,使得相关管理部门只是空有历史建筑保护管理的理念,而无法将其付诸实践。因此如何正确地选择历史建筑保护技术是当前国内此领域的核心问题。

1.2 部分历史建筑仍在被使用

对于文物建筑之外的大量历史建筑,都是可以被使用的,当公共建筑或民居都可以,特别是有人居住使用的民居建筑,采取简单保存、完全不动的方式,在保持历史建筑的外观、风貌等特征基础上,合理利用,丰富业态,活化功能,实现保护与利用的统一,充分发挥历史建筑的文化展示和文化传承价值。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利用。鼓励各地开展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工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同时探索建立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的规划标准规范和管理体制机制。

1.3 政府部门的保护力量有限

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不可能仅仅依靠当地政府部门便可充分实现,更多的是需要人民群众共同监督、养成良好的保护意识,不去主动破坏历史建筑。在经济水平持续进步的背景下,人们对于文化层面的需求日益增大,一些历史建筑的旅游参观人数随之逐年上升,而在历史建筑上乱涂乱画乱写的现象也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对此,必须要在历史建筑的相关保护条例和规范中明确规定,不得在历史建筑上进行刻画、涂写,并做好历史建筑保护宣传工作,加强人们对历史建筑的保护意识,从而尽可能地保护历史建筑原有的外观和色彩等、维持历史建筑的原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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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历史建筑的定位与保护

2.1 历史建筑在建筑遗产中的定位

建筑遗产主要分为历史建筑和文物类建筑,二者均具有较高的保护价值,其中的差异在于,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是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实行,而文物类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则是依据《文物保护法》实行,后者的法理强度要远强于前者。并且,文物类建筑隶属地方各级文物部门保护管理,是文化系统的一部分,而历史建筑则是隶属地方的规划部门和房管部门管理,为城乡建设与住房系统。

2.2 历史建筑保护在法律条款中的体现

在国务院出台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关于历史建筑保护管理的相关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外观方面。条例中明确规定,严禁在历史建筑上涂鸦、刻画,应保持历史建筑的原有外观、高度和色彩。(2)信息方面。要求当地政府部门在历史建筑附近设置保护标志,并建立建筑档案,详细记录历史建筑的相关信息。(3)维护和资金方面。在启动历史建筑维修计划时,当地政府可从保护资金中划拨资金给予补助。(4)拆迁方面。条例中规定,无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可擅自对历史建筑进行拆除、损坏和移迁。进行建筑用地选址时,要尽可能与历史建筑保持距离,若是存在特殊原因实在无法避开时,也必须要尽量对历史建筑原址采取保护措施。若是因公共利益而开展的建设项目,而无法保护历史建筑不得不将其拆除和移迁时,必须先报告至当地保护部门,然后再由当地部门上报至省级或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批准通过之后方可正式开展建设活动。

2.3 国外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实践的启示

与我国相比,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在历史建筑保护管理上的发展历史明显更长,分析研究其经验和管理方法能够对我国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工作起到一定作用。国外发达国家自 2000 年开始便对历史遗产保护体制实行改革,其中一项最为重要的工作便是加强地方遗产的保护,并且为保护工作提供法律支持。而目前,国内只有少部分城市创建了当地历史建筑保护制度,这与西方一些国家之间形成了显著差距,这些国家早在 2007 年就已经由超过半数的地方政府设置了地方遗产档案和政策。而且,在部分先进的历史建筑保护国家,当地政府与居民共同致力于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已然成为当地的文化风俗,也是其重要的遗产保护形式之一,是加强地方历史建筑保护认知、提高群众保护意识的重要表现。相比之下,国内在群体性、自发性地保护历史建筑方面十分欠缺,人们没有养成自主保护历史建筑的习惯,也未意识到其重要性,社会上也很少有组织群众参与的宣传活动,缺少对公众的合理引导,而这也正是人们发展历史建筑保护管理事业的前进方向,对此,可以从这些不足之处着手,不断改进国内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工作现状。

3 结束语

促进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发展,可以在沿用国外先进保护技术方法的基础上,结合国内保护技术一同应用,融合二者长处,进而探索得出适合国内历史建筑保护管理的体系,改进当前保护管理工作中的不足,从而使历史建筑得到更加全面完善的保护管理。

参考文献:

[1] 郭家,周彦 . 城市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的新思考 [J]. 遗产与保护研究,2018,3(9):42-46.

[2] 蔡颖佶 . 历史建筑中的暖通专业设计及应用——中美历史建筑保护技术及设计理念的比较和思考 [J]. 住宅科技,2017,37(11):72-77.

论文作者:周鑫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细部》2019年第9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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