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精”字贯穿问题线索分类处置全过程论文_庄严

将“精”字贯穿问题线索分类处置全过程论文_庄严

淮南矿业集团纪委 安徽淮南 232001

摘 要 问题线索受理处置是纪律审查工作的关键“环节”、和“工序”,是实现“三转”、不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本文结合工作实践,提出了国有企业纪委如何做到对问题线索精准受理、精心研判、精确处置的有关思考。

关键词 问题线索 受理处置 有关思考

淮南矿业集团各级纪委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问题线索处置的内涵和意义,切实深化运用五类处置方式,坚持精准受理、精心研判、精确处置,防止出现适用不当、尺度不准、畸轻畸重等现象,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一、精准受理,夯实分类处置基础

从受理环节开始,严格落实“三转”要求,守好“第一道关口”、把好“第一道工序”,尽可能筛选、提供有价值、可查性强的问题线索,为后续处置的提质增效奠定良好基础。

(一)区分纪检监察业务内外举报,聚焦违纪问题

根据中纪委《关于做好新形势下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以下简称《意见》),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内信访举报大致可以归纳为三类:一是对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的纪律行为,对监察对象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二是党员、监察对象、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申诉;三是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通知》还明确: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仅列举出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名称,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这为把握受理范围、剔除业务范围外举报提供了有效的制度遵循。

目前,集团公司纪委接收的业务范围外信访举报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被反映人员不属于集团公司管辖,如集团公司退休人员、其他单位人员等;一类是反映问题不涉及违纪违法,如个人诉求、塌陷区补偿、偷盗矿物资、工人冒名顶替、占地纠纷等,集团公司纪委依规通过移送有关部门等方式进行了处理。

(二)注重纪检监察业务内外举报的互相转化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对于业务范围外的来电来访,应明确不予受理,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引导反映人向有处理权的主管部门反映。对于业务范围外的来信、网帖等,集团公司纪委会标注“范围外”,转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业务范围内举报与业务范围外举报存在互相转化的可能,不能机械的一概而论,需要结合反映的具体内容进行认真分析,既要防止问题线索的流失,也要防止贸然受理造成人力物力浪费。

二、精心研判,提高分类处置质量

(一)建立排查机制,实行集体研究、层层审批

集团公司纪委建立“日-月-周”工作机制,对受理的问题线索每日梳理、每周排查、每月分析。

其中,原则上每周召开由承办人、承办室主任、纪委分管副书记参加的问题线索排查会,研究讨论处置方式,提出意见建议,凡涉及集团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的、二级单位纪委副书记的、集团公司领导交办的、驻省国资委纪检监察组等批转的、市纪委监委批转的,以及分管副书记认为其它需呈批的6类信访件,会后再向集团公司纪委书记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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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妥善处理“贴牌举报”,不“大包大揽”、不“一推了之”

所谓“贴牌举报”,指的是举报人主要反映利益诉求等业务范围外问题,但为引起纪委重视而将举报与诉求相互裹挟或将无实质内容的举报问题附会于其中的现象,这也是目前经常出现的现象。比较典型的有:因个人利益没有得到满足,将已经或需要通过程序、按照规定施行的工作调动、工伤鉴定、退休金发放等,贴上党员干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标签;将因考核结果不理想、工作不在状态造成的扣减工资、受到处理等,臆想为党员干部 “贪污职工工资、打击报复”等。

在实践中,对违纪问题与利益诉求相互交织的信访举报,既不能一推了之;也不能照单全收,需要根据反映违纪问题的翔实程度、利益诉求与违纪问题的因果关系等情况,仔细甄别后,再作出处理。

2015年全国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座谈会明确提出:对虽提出利益诉求,但反映违纪问题也比较具体的,要予以受理,并认真调查处理,防止线索流失,对违纪行为导致的举报人利益损失,要督促有关部门妥善解决,对主要反映利益诉求,虽然提到违纪问题但无实质内容的,可转相关部门或引导信访人向有关部门反映。

(三)做好“三个评估”,提升分析研判水平

为提升排查实效,更好地服务于处置工作,集团公司纪委坚持信访举报逐个“过筛子”,统筹做好“三个评估”。

一是评估问题线索的要素齐备性,是否具备“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因、何果”六大要素,从而判断问题线索可查性的强弱。

二是评估问题线索的可靠性,对实名举报信访件,通过举报人的身份,分析其是直接参与者、知情者还是道听途说者,从而判断问题线索可靠性的高低。

三是评估问题发生的可能性。结合被反映人工作表现、职工群众口碑、所在单位政治生态、受到信访举报及处理等日常掌握了解情况,对问题发生的概率进行综合分析,从而为确定处置方式提供参考。

三、精确处置,确保有序有力有效

(一)认真理解处置方式的概念和内涵

2013年8月,中纪委印发《加强和规范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问题线索全面清理,执行分类处置标准。当时的处置标准有拟立案、初核、暂存、留存、了结5类。2014年7月对反映干部问题线索的分类处置标准进行了调整,去掉了“留存”环节,增加了“谈话函询”环节,变为拟立案、初核、暂存、谈话函询、了结5类。

(二)准确把握处置方式应用范围

1.拟立案。除经初核后立案外,还有被反映人已经被立案审查时,又收到新的问题线索,对这样的问题线索可以直接采取拟立案的处置方式。

2.初核。从实践来看,集团公司各级纪委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越往后执纪越严”的要求,将初步核实作为最常用的处置方式,具有可查性的问题线索基本上都进行初核,特别对职工反映强烈、指向明确、造成不良影响的更是严查快处。

3.暂存。暂存并非不查,只是因暂时不具备条件而“待查”,主要有因时机等因素不便马上核查、重要涉案人一时难以找到、问题久远且没有新问题举报等情况,一旦条件成熟,暂存的问题线索还会被调出重新处置。

4.谈话函询。需要强调的是,函询回复并不意味着终结,《淮南矿业集团中层管理人员函询办法》规定,“对函询问题未说明清楚的,集团公司纪委可要求函询对象补充说明,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其它方式”包括了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转为初步核实。

2017年5月,中央纪委印发《关于向中管干部反馈函询了结情况的通知》,要求认真分析评估函询回复,对如实说明情况的予以采信并了结。目前,集团公司纪委正在探索对问题线索的函询了结情况向被函询人予以反馈,形成闭环管理,做到有函询有回复、有了结有反馈,既体现严管更体现厚爱。

5.了结。主要包括经过初核失实、经过谈话函询被反映人问题未能认定、给予纪律处分外的适当处理、被反映人已去世等情况。

在实践中,对于重复举报件,即“反映人、被反映人、反映问题完全相同”的举报件,经审批后可以直接了结。

论文作者:庄严

论文发表刊物:《城镇建设》2019年第0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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