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党内法制研究的对象、方法和意义_党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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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文章对党内法制概念作了明确的定义,认为党内法制的研究对象应包括基本原理、历史发展、在党建中的地位和作用及其与国家法制等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等四个方面。并将党内法制研究的方法概括为五个方面。指出党内法制研究对全面强化党的自身建设等问题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党内法制 党的建设 历史考察

一、党内法制的研究对象

本文所论“党内法制”是指党内法规和制度,以及按照党内法规和制度建立起来的党内秩序。其核心是,在党内生活中,全体党员、党的各级组织都必须依照党内法规和制度办事,在党规党法面前人人平等,要以党内法规和制度治理和管理党务。据此,党内法制的含义,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意思:

其一,党内法制的实质是党的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党的意志的法规化和制度化,是党运用党内法规和制度的手段,为搞好党的建设,增强党的凝聚力,提高自身战斗力,进而实现党的路线和任务的治党方法。

其二,党内法制的主要内容是制定、执行和遵守党内法规和制度。制定党内法规和制度是党内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党内法规和制度,就无所谓党内法制。如果只是制定了党内法规和制度,而不能保证党内法规和制度的遵守和执行,那也不成其为实际上的党内法制。

其三,党内法制的目的是建立和维护一种秩序,即通过制定和实施党内法规和制度,使党内生活正常有序地进行。这种秩序,并非个别人物主观臆想的产物,而是为党的实际建设所决定,归根结底,又是受党所处的社会历史条件所决定,并受一定的政治、文化、道德等方面因素的制约。如果不建立这样一种秩序,党就无法团结全党并领导全国人民去胜利地实现自己既定的路线和任务。

党内法制研究作为马克思主义党建学说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自己特定的研究对象。总括地讲,党内法制的本质、特征、作用、形式、产生和发展变化的规律,党内法规的制定、遵守和实施,如何运用党内法制为党的建设服务,以及与党内法制有直接联系的其他问题等等,都是党内法制研究的对象。具体地讲,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党内法制的基本原理。其中包括党内法制的基本概念、体系结构、主要特征、总的原则、行为规范的制定、遵守和实施、党内法制建设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当前如何加强党内法制,更好地运用党内法制搞好党的建设等。

2.党内法制的历史发展。马克思主义认为,任何科学都是历史科学。党内法制研究作为马克思主义党建学说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必然是这样。因此,我们研究党内法制问题,也要对党内法制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进行研究,认真汲取和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并从中引出规律。没有对历史的研究,搞不清事物的来龙去脉,就没有继承,也谈不上发展。

3.党内法制在党的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我们认为,与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等一样,党内法制建设也是党的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并列于党的建设这个大系统之下的。但党内法制在这诸多方面中,又有其非同一般、举足轻重的特殊作用。因此,研究党内法制在党的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就是要把党内法制建设与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等方面建设的关系搞清楚。这些关系清楚了,地位和作用也就都清楚了。

4.党内法制、国家法制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这一方面的任务主要是研究党内法制与国家法制的联系和区别,以及二者之间的作用。这种作用是双向的,一方面,党内法制对国家法制起保障作用,另一方面,国家法制对党内法制也有制约作用,即党内法制必须限制在国家法制的大框架范围之内才能合法存在。此外,还要研究党内法制与政纪、道德等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应当说,它们之间的作用同样也是双向的,一方面,党内法制对维护政纪和道德规范起着促进和保障作用,另一方面,政纪和道德规范也为党内法制的建立和实施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并且,许多法律、政纪和道德规范往往已与党内行为规范结合在一起了,是一种互相渗透、互相影响的关系。

二、党内法制研究的方法

科学和理论研究的方法常常是很重要的一个问题,研究的范围和方向确定下来后,能否达到预期的目的,方法是否正确有时也会起很大的作用。这就好比毛泽东曾经讲过的船和桥的比喻。研究党内法制也是如此,我们要研究它就好比要过江,任务明确,方向对头,那么,能否达到目的就要取决于有没有船和桥了,也就是说有没有好的方法。有好的方法就能顺利地到达彼岸,否则,就会增加很多困难甚至失败。

党内法制研究的方法可以有很多,就像过江可以有多种多样的方法一样。科学和理论研究的方法有共性,也有其个性。所谓共性,即是指从事一切学科研究所共同适用的方法。所谓个性,则是指专门对某一或某几个学科或问题的研究适用的。可以说,任何学科的研究方法,都有其共性的一面,也有其个性的一面。党内法制研究也是这样。在这里,我们主要是要讨论其特殊的即区别于其他学科研究的方法。

1.密切联系当前党的建设实际的方法。党建研究是实践性很强的一门科学,作为党建研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党内法制研究更是如此。我们研究党内法制问题,当然不是出于纯学术的兴趣,而是为了现实需要,为了党的建设的改革,使我们党的自身建设走出一条不靠政治运动,而靠改革和制度建设加强党的建设的新路子。其根本目的就是要指导党的建设,解决党的建设中实际存在的问题。因此,搞党内法制研究绝不能闭门造车、坐而论道,搞空对空的抽象理论。而必须从实际中来,又回到实际中去,密切联系党的建设的实际来进行。因为,理论是来源于实践,受实践的检验,反过来又要指导实践的。

党内法制建设是在实践中不断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错综复杂,如果不及时地加以研究,总结实践中的新鲜经验和回答实践中提出的新问题,党内法制建设就会跟不上新形势下党的建设发展的需要,就会失去它应有的活力。因此,我们研究党内法制,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理论研究为实际工作服务的方针,正确处理理论与实践的关系,重视实践中提出的新问题。当前,党内法制研究特别要注意结合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反腐倡廉和现代化建设对党的建设带来的影响和变化以及提出的新要求这个最大的实际来进行,加强研究的针对性。只有这样,我们的党内法制研究才会有生命力。

2.以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论述为指导的方法。虽然在过去还没有人专门系统深入地对党内法制问题进行研究,但我们今天在研究这个问题时,一定不能以为我们是在完全空白的基础上平地起高楼。事实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虽然没有直接正面提出党内法制的概念,但他们就党的制度建设、党内法规、党内纪律等问题都作过大量的精辟而深刻的论述,我们党以及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大量文献中,也有许许多多这方面的论述。即使是“党内法制”的提法,在过去很多年中,我们党内也是经常有人提起的。所有这些,都是非常宝贵的理论财富,对我们今天研究党内法制问题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这种指导意义表现在:首先,它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研究的基础。实际上,我们今天研究党内法制时所提出的很多思想观点都可以在经典作家的论述中找到,我们基本是照搬照抄过来的。其次,它给我们以很大很多的启示,激活了我们的思想。毫无疑问,也有很多思想观点是我们这些后来的人提出的,但其中很多思想观点并非凭空产生,而是由于经典作家论述的触发而生。最后,它为我们确定了研究的方向。党内法制研究在党建理论、科社理论以及在整个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地位和作用等。这样一些带根本性的大问题,只能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大框架中求得答案,找到位置和明确方向。

当我们强调党内法制研究的实践性,强调要重视现实问题的同时,也要特别重视学习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有关论述,这其中当然也包括了我们党以及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的各种有关的经典文献。对这些论述和文献,要联系当时的历史条件进行研究,通过认真阅读和学习经典作家的有关原著和有关经典文献,把散见于各种著作和文献中与党内法制问题有关的理论、思想和观点集中起来,综合思考,融汇贯通,力求完整地准确地从总体上把握其基本内容。只有这样,才能用马史思主义之“矢”,射中我们党的建设之“的”,才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回答和解决我们在党内法制研究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

以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论述为指导,在当前,特别要强调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为指导。邓小平一贯重视党的制度建设,对党的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党规党法与国法的关系,对建立健全党内各种规章制度等,提出了很多精辟的、重要的论述。这些论述针对性很强,具有极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是马克思主义党建学说在新形势下的发展,对我们研究党内法制问题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

3.结合党内法规和制度进行研究的方法。党内法制建设的核心就是依法办事,无论是立法、守法,还是执法和护法,贯穿党内法制的方方面面,自始至终都离不开党规党法本身。离开了党规党法,也就根本无党内法制可言。而我们研究党内法制问题,其目的也正是为了从党的建设的实际出发,更好地建立健全各种党规党法,并切实地在党内生活中遵照执行。离开了党内法制和制度来研究党内法制,其理论必然会流于空泛和不切实际。这就好比离开法制去研究法学一样,是不可想象的。

我们党制定了许多党内法规,法规性文件就更多了。这是指现行的,如果加上建党以来历史上存在过的所有党规党法,其数量或许还要增加十几倍。更进一步讲,如果把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的其他工人阶级政党的党规党法也考虑进来,甚至将我们研究的视野扩大到非工人阶级政党的党规党法,那可供我们研究的资料起码还要增加几百倍。对这些资料进行研究,当然主要是对我们党现行的党规党法进行研究,这是很有意义的。一部党规党法,总是一定具体历史条件的产物,带着各自特有的时间和空间烙印。我们不应停留于把它们作为单纯一种文件形态而孤立地、静止地进行考察,而应看到它们是有生命力的存在,是观念、传统和惯例的结晶。如果不去综合加以分析,许多问题单从法规条文本身是难以找到正确答案的。通过这种分析,我们可以透过法规条文进而认识其背后的政治意图和理论内涵,看到政治学说、理论原理对党内法制的深刻影响。可以了解党的内部组织及其制度规定的主要特征,认识这些制度规定同党的其他方面如政治目标、组织效能、成员素质、历史传统之间的制约关系。从而弄清它所要维护的是什么,摒弃的又是什么。我们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几乎每一部党的法规,深入进去并铺展开来,都是一部专著。

我们注意到,在法学研究领域,几乎所有部门的法学著作,其框架结构,其基本理论和观点,其内容体系基本都是和与它对应的法律相同的,如宪法学与宪法,刑法学与刑法,民法学与民法通则等等。这也说明了其学科研究与法律的制定、遵守和执行的一致性。法学研究领域的这一现象,为我们研究党内法制问题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范例。也就是说,党内法制研究与党规党法必须紧密结合。

4.参照和借鉴其他学科研究的方法。系统深入地对党内法制问题进行研究,过去还未曾有过。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讲,这项研究具有填补理论空白的意义。但正因为如此,也增加了研究的难度。我们知道,人类任何一项科学和理论研究,都要从已有的知识出发才能进行,完全抛开已有的知识去创建一门新学科是极其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党内法制研究也是如此,它需要利用现有的知识,参照和借鉴其他学科研究的成果。

党内法制研究是马克思主义党建学说的一个新兴的和交叉的分支学科。我们说它是新兴的,是因为至今还未有人对此作专门的、深入的、系统的研究;说它是交叉的,则是指其内容体系主要由党建学和法学交叉而成。党内法制研究的是党的建设问题,不是法学问题,但由于党规党法与“法律”具有很多共通的特征,因此,在党内法制的研究中,就需要较多地参照和借鉴法学研究中的成果和知识。例如,将党的规章制度称作“党法”,将党章称为“党的根本大法”、“党的共同法律”或“党的最高法典”等等,其中“法”、“法律”、“根本大法”和“法典”等,都是由法学上的概念移植过来的。党内法规以党章为党内“宪法”,以各种条例规定为“部门法”,还有“法规性文件”的提法都是从法学中借鉴过来的。还有,在党内法规中,既设置了像《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这样的“实体法”,又设置了像《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这样的“程序法”,这种安排显然也是从法学借鉴而来。总之,类似的情况非常之多,不胜枚举。我们认为,这种参照和借鉴是必要的和有益的。

此外,党内法制研究还与政治学、管理学、伦理学等多种学科存在联系。比如,党章与政治学、有关党务管理的许多法规与管理学、许多党内法规规定的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与伦理学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联系。总之,参照和借鉴是党内法制研究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方法。

5.历史考察的方法。研究党内法制,不仅要联系党的建设的现实,而且还要联系党的建设的历史。为此,就必须运用历史考察的方法。列宁曾经指出:“在分析任何一个社会问题时,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绝对要求,就是要把问题提到一定的历史范围之内。”〔1 〕他还指出:“为了解决社会科学的问题,为了获得正确处理这个问题的本领而不被一大堆细节或各种争执意见所迷惑,为了用科学眼光观察这个问题,最可靠、最必需、最重要的就是不要忘记基本的历史联系,考察每个问题都要看某种现象在历史上怎样产生,在发展中经过了哪些主要阶段,并根据它的这种发展去考察这一事物现在是怎样的。”〔2 〕我们研究党内法制,应当遵循列宁所指出的历史考察和历史分析的方法,即考察和分析党内法制同各个时期的社会条件、党内条件相互作用的历史;考察党内各种行为规范在历史上是怎样形成的以及有什么样的历史必然性和合理性;考察适应于不同历史阶段党的路线和任务需要的党内法制的不同特点;考察我们党在党内法制建设问题上的历史经验和教训。通过对党内法制的过去和现在进行分析比较,既可以看到其继承性,也可以看到由于条件变化而产生的差异性,通过从历史上考察党内法制的起源、演变以及党内法制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可以从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寻求对现在和将来具有重要意义的理论与方法。

三、党内法制研究的意义

对党内法制问题进行专门的、深入的、系统的研究,意义十分重大,既是现实党的建设的需要,同时也具有理论价值。概括地讲,主要有以下五点:

1.有利于全面强化党的自身建设。党内法制建设是党的诸多方面的建设之一,但它又不是孤立存在而是与党的各个方面的建设密切相关的。党内法制建设是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的重要体现,同时又是搞好这些方面建设的重要保证。党内法制建设问题解决不好,就会给党在各个方面的建设造成不良的影响甚至损害。因此,加强党内法制研究,能够更好地调整党内关系,划分党内职权,规范党员行为,建立党内工作秩序,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防治党内存在的腐败问题。可以说,对于促进和推动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等诸多方面的建设都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是当前形势下全面强化党的自身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

2.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党内法制建设与党的领导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这种关系主要表现在:其一,它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是通过贯彻落实自己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而得以实现的。要使路线、方针和政策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就需要以党内法制来协调、统一全党的行动,保证全党行动的高度一致。否则,党的领导任务是无法实现的。其二,它是党的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保证。党的事业的兴衰成败,首先取决于党的决策的正确与否。党的历史上曾多次发生过由于决策错误使党的事业遭受挫折的情况。为什么会发生错误的决策?关键就在于党的决策活动缺乏民主化和科学化,这与党内法制不健全有着密切的关系。而只有加强和健全党内法制,使党内民主法规化和制度化,才能保证党的决策活动的民主化和科学化,避免和克服家长制、一言堂的错误决策方式。其三,它能够通过全面强化党的自身建设,增强党的战斗力、凝聚力和吸引力提高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从而加强党的领导权威。因为,党的组织和党员,特别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正是党的领导的载体。因此,加强党内法制研究,对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3.有利于保障国家法律的切实贯彻执行。邓小平鉴于“文化大革命”的教训,深刻地指出:“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3 〕从而把健全党内法制的意义提到了新的认识高度。本来,党规党法与国法是两个范畴的问题。但是,对于执政党来说,由于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及其举足轻重的作用,党规党法执行得好不好,直接影响着宪法及其他法律的效力。如果党不坚持用党规党法来指导和约束党员的行动,而像“文化大革命”时期那样,党规党法被抛弃和任意践踏,任其一部分党员胡作非为,那么,国法也就失去保障了。而且,我们有理由认为,邓小平在这里说的并不仅仅只是“没有党规党法”,而且也包括虽有党规党法但不认真遵守和执行、不能依照党规党法办事建立正常的党内秩序的意思,实际说的就是党内法制的问题。因为,发生“文化大革命”那样的错误时,并非没有党规党法,岂止是有,而且党的“八大”通过的党章一直到现在还被认为是党的历史上一部较好的党章,但就是那么好的“党规党法”也并没能保障国法。所以,邓小平在这里的意思并不仅仅是在说要有党规党法,而且更是在说一定要严格依照这些党规党法办事,并以此建立正常的党内秩序,其中包含了立法、守法、执法和护法的完整内容,也就是党内法制。也只有在这个意义上,党规党法才能对国法构成保障。我们对邓小平的论述应深入领会其精神实质,而不能只停留在对表面字句的浅层理解上。因此,研究如何健全党内法制以切实保障国法的实行,应是我们今天研究党内法制问题的一个重要任务。

4.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加强党的建设,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制定一种较详细的党内法规”〔4〕。 应该看到,我们在这方面的工作做得较差,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多少年来党的法规立得不够,很不完备。最近几年来,党中央对党内立法工作非常重视,制定了很多党规党法,但仍不够健全,不够完善。有一些重要的党内行为规范尚缺,一个健全、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还未形成,在已有的党内行为规范中,有的部分随着形势的发展、情况的变化已经过时,难以适应现实党的建设的需要;还有的党内行为规范,在制定时存在一些技术上的问题,实际执行起来,随意性很大。诸如此类的一些问题,均有待解决,而党内法制研究能够为这些问题的解决提供理论指导和具体对策建议。

5.有利于充实、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党建学说。党内法制问题在党的建设中曾长期受到忽视。我们党是一个拥有五千多万党员的世界第一大党,就人数而言,抵得上一个中等国家,又处于执政地位,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治理这样一个大党,没有健全的党内法制,就很难把党建设好,就不能增强党的战斗力,领导人民完成建设和改革的艰巨使命。我们党在思想、政治、组织、作风建设等方面已有了比较完整、比较成熟的理论和方法,相对而言,对党内法制问题的研究和实践要逊色得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对党内法制问题提得渐渐多了,特别是近四五年来,由于新时期全面加强党的建设,特别是党内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党内法制问题开始引起了全党高度的重视,大量党内法制和制度得以制定、颁布,这种情况在党的历史上是空前的。但深入地看,党内法制仍然存在不少问题,缺乏一套比较系统的理论,特别是对当前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提出的新课题,研究还不够深入,更不系统。至今似乎还未见有对此进行全面、系统研究的专著面世,即使不说是一个空白,起码可以说是一个薄弱环节。因此,非常需要把党内法制专门作为党的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组织力量,认真研究并加以解决。这不但是现实党的建设的需要,同时也是对马克思主义党建学说的一个贡献,具有很大的理论价值。

注释:

〔1〕列宁:《列宁选集》,第2卷,51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

〔2〕列宁:《列宁选集》,第4卷,4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

〔3〕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147页,北京, 人民出版社,1993。

〔4〕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2卷,528页,北京, 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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