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加拉湾北部海域边界争端中200海里外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重叠的“灰区”研究论文

孟加拉湾北部海域边界争端中200海里外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重叠的“灰区”研究论文

孟加拉湾北部海域边界争端中200海里外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重叠的“灰区”研究

陈 宇

[内容提要 ]孟加拉国、缅甸和印度在孟加拉湾北部海域边界争端中,由于其海域的“凹”型特殊地理特征和布拉马普特拉河河口冲击形成领海特殊地质条件,使得在整个海域边界划界在司法实践中充满纷争。在孟加拉湾北部海域边界划界中,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国际法精神和“公平公正”原则适当调整划界方法以达成最终结果,但多次调整又会导致各自的200海里外大陆架形成与对方经济专属区相重叠产生的“灰区”。国际海洋法法庭和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在裁决“灰区”效应问题中,灵活处理了200海里外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和专属经济区的经济权利间的关系,以权利独立且分离的方式,实现了对“灰区”的权利重叠问题的解决。这一方式和划界趋向,将影响未来海岸相向或者相邻国家间海域边界争端中“灰区”的解决。

[关 键 词 ]海域边界争端 孟加拉湾北部 200海里外大陆架 专属经济区 灰区

孟加拉国、缅甸和印度三国围绕着孟加拉湾北部海域边界争端,分别在2012年3月和2014年7月由国际海洋法法庭(ITLOS)和常设仲裁法院(PCA)得到解决。两项裁决经过五年的书面论证、实地调查和反论证,成功解决了三国历史已久的海域边界争端,有效推动了三国的海洋事业开发、双边关系发展和国际海洋法法庭及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对海域边界划界司法实践新发展。孟加拉国、缅甸和印度三国在孟加拉湾北部海域边界争端的解决,是国际海洋法庭运作以来对国家间海域边界争端进行划界的首例裁决,也是在亚洲地区范围内海域边界争端的首例裁决,值得进行细致研究。[注] 参见戴宗翰、范建得:《国际海洋法法庭“孟加拉湾划界案”之研析——兼论南海岛礁划界之启示》,《比较法研究》201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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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孟加拉湾北部海域边界争端解决中,存在着几项独特和关键问题是海域边界划界新的重要司法实践:(1)因为孟加拉湾北部海域的特殊地质条件形成的海岸基点确定并由此引起的海岸基线确定的问题;(2)在海域边界划界中,根据实际地质条件灵活运用的角平分线、等距离线等具体划界的方法问题;(3)在大陆架自然延伸至200海里外大陆架的问题;(4)因为大陆架的自然延伸至200海里外并与邻国的专属经济区重叠形成的“灰区”(rgay area)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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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中对海岸相邻或者相向的国家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有着详细规定,而大陆架超过200海里与对方国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内相重叠之后的划界方法和精神旨归并没有详细规定。在海域边界划界的司法实践中,则需要依照实际地质状况、《公约》基本规定、国际法精神旨归及“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在实践中重新调整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在以往的司法实践案例中,在海岸相邻或者相向国家海域边界中便以200海里外大陆架与对方专属经济区重叠形成“灰区”通常首先采取“等距离线”划界方法划定之后,再根据“公平公正”原则进行再次调整。

一、孟加拉湾北部海域边界争端的背景

发端于喜马拉山脉的雅鲁藏布江(孟加拉国称之为“贾木纳河”),是世界上流量排名第五和流域面积排名第十一的大河。雅鲁藏布江流经喜马拉雅上脉南麓的集水区内对喜马拉雅山麓和山麓的坡面侵蚀,因此汇集了大量沉积物储存在河中,经过冲积运动搬运到阿萨姆山谷形成沉积,每年从雅鲁藏布江上游河段冲积到孟加拉大平原的颗粒细微的冲积物达五亿吨。[注] Thorne, Colin R., Andrew PG Russell, and Muhammad K. Alam. “Planform pattern and channel evolution of the Brahmaputra River, Bangladesh.” Geological Society ,London ,Special Publications , Vol.75, No.1, 1993, pp. 257-276.

因此,大陆坡脚成为大陆架外界的关键参考,大陆坡脚的限制在在第76条的第4款规定之中的b条例之中的“陆坡底坡度变动最大之点”有着明确的规定,然而确定大陆坡的向深海自然延伸是有限的。在第76条第5款就规定了第4款中的情况“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者“不应超过连接2500米深度各点的2500米等深线100海里”的规定之内。然而,在第76条的第6款中又规定了第5款的情况不适宜与“不适用于作为大陆边自然构成部分的海台、海隆、海峰、暗滩和坡尖等海底高地”,而仅仅适宜于海底山脊。[注] 参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网站,http://www.un.org/zh/law/sea/los/annex7.shtml[2018-11-12]。 《公约》第76条对大陆架的详细规定和限制及其例外使得充分理解本条更加困难,而在司法实践中更是困难倍增。

在这种地理地质状况下,孟加拉国无法依赖于国土资源进行经济建设而多依靠于海外劳务输出、外部援助以及初级工业产品出口来发展国民经济。[注] 参见李建军、王红义:《孟加拉国经济发展的现状与面临的挑战》,《南亚研究季刊》2012年第3期。 孟加拉国独立以来的农业、工业、金融等发展严重受限,非常依赖外部资源以及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援助。[注] Alauddin, Mohammad. “Recent developments in the bangladesh economy.” Economic Growth ,Economic Performance and Welfare in South Asia . Palgrave Macmillan, London, 2005, pp.11-27; Osmani, Siddiqur R. “Achievements and challenges of the Bangladesh economy: An overview.” Emerging issues in Bangladesh economy , 2008, pp.1-23.孟加拉国也是世界上能源严重匮乏的国家之一,孟加拉国的人均耗能仅为371千瓦时,是世界上最低的国家之一。[注] Hasan, Syed Abul, and Pallab Mozumder. “Income and energy use in Bangladesh: A household level analysis.” Energy Economics , Vol.65, No.2, 2017, pp.115-126.孟加拉国仅有0.3万亿立方米的天然气储量,石油天然气在2017年的初级能源项目中占到74%,而且大部分化石能源都要用来发电,大量能源消耗需要依赖进口。孟加拉国石油的储备仅占总需求的8%,每年进口的原油达120万吨,进口的原油达260万吨。[注] Islam, Saiful, and Md Ziaur Rahman Khan. “A review of energy sector of Bangladesh.” Energy Procedia , Vol.110, 2017,No.3 pp.611-618. Halder, P. K., et al. “Energy scarcity and potential of renewable energy in Bangladesh.” Renewable and Sustainable Energy Reviews , Vol.51, 2015, pp.1636-1649.在孟加拉国的能源结构矛盾中,发展清洁能源、勘探化石能源、发展核能、开发可再生能源是它未来能源发展的重点取向。[注] Baky, Md Abdullah Hil, Md Mustafizur Rahman, and AKM Sadrul Islam. “Development of renewable energy sector in Bangladesh: Current status and future potentials.” Renewable and Sustainable Energy Reviews , Vol.73, 2017, pp.1184-1197.因此,海洋资源能源开发,对孟加拉国的国家安全、经济增长、基础建设、消除贫困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孟加拉国拟开发海洋油气资源来缓解本国化石能源需求的结构矛盾[注] Mondal, Md Alam Hossain, and Manfred Denich. “Assessment of renewable energy resources potential for electricity generation in Bangladesh.” Renewable and Sustainable Energy Reviews , Vol.14, No.8, 2010, pp.2401-2413.,但是它受限于与缅甸和印度的海域边界争端而无法实现自身的海洋权益主张、海洋事业开发。

正是存在着国家发展对海洋事业的依赖的结构矛盾,孟加拉国在独立建国之始,便采取重大举措来维护本国的海洋权益。孟加拉国议会早在1974年就根据《宪法》颁布了《领海和海域法》(The Territorial Waters and Maritime Zones Act)来规明本国领海、大陆架、其他海洋区域和其附属事项的基本权利。在这项海洋法律中,包含了领海、专属经济区、保护区、大陆架等核心内容,也有污染控制、制定规则的权利等其他内容。[注] “The Territorial Waters and Maritime Zones Act, 1974”, Ministry of Law ,Justice and Parliamentary Affairs , April 23, 2017, http://bdlaws.minlaw.gov.bd/pdf_part.php?id=467[2018-11-18].于此,孟加拉国也成为南亚地区内首个有明确颁布海洋海域法律的国家。遗憾的是,除《领海和海域法》之外,孟加拉国政府在此后并没有采取其他实质意义的措施推动解决孟加拉湾北部海域边界争端。[注] Alam, M. Shah, and Abdullah Al Faruque. “The problem of delimitation of Bangladesh’s maritime boundaries with India and Myanmar: Prospects for a solution.” 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arine and Coastal Law , Vol.25, No.3, 2010, pp.405-423.孟加拉国此举并非“搁置争议、共同开发”,而是因为国家实力较为贫弱,无力解决海域边界争端而将该问题悬置,孟加拉国同时几乎没有表现出对划定海域边界的任何真正关切。[注] “Maritime boundary dispute and oil and gas exploration in the Bay of the Bengal”, The Daily Star , August 02, 2008, https://www.thedailystar.net/news-detail-48489[2018-10-28].

据地质勘探表明,孟加拉湾北部海域有潜力巨大但尚未探明的石油天然气资源储量,特别是孟加拉湾海域底部有丰富的“锰结核”天然气水合物。[注] “Hunting in the Bay”, Dhaka Tribune , May 13th, 2018, https://www.dhakatribune.com/business/2018/05/13/hunting-in-the-bay[2018-12-20].孟加拉湾北部海域西部的印度和东部的缅甸,也相继在自己的临近海域发现了重要的石油天然气油田。孟加拉湾北部海域边界争端白热化,就始因于缅甸和印度在该海域的海洋油气资源勘探。

印度和缅甸在2005年至2006年相继在孟加拉湾北部海域的克里希纳—戈达瓦里(Krishna-Godavari)盆地和默哈讷迪(Mahanadi)盆地发现并且探明有超过20亿桶石油储量,非探明石油储量还有近200亿桶。[注] “Sea border talks start today after 28 years”, The Daily Star , September 15, 2008, https://www.thedailystar.net/news-detail-54877[2018-11-20].印度和缅甸随即向包括康菲石油公司(ConocoPhillips)和塔洛石油公司(Tullow Oil)国际石油公司推出了孟加拉湾北部海域的55个区块用以石油勘探,这些部分有21个区域与孟加拉国1991年宣布的主权海域相重叠。[注] “Bangladesh initiates arbitration with India and Myanmar over maritime boundaries”, IBRU , October 15, 2009, https://www.dur.ac.uk/ibru/news/boundary_news/?itemno=8836&rehref=%2Fibru%2F&resubj=Boundary+news%20Headlines[2018-10-24]. “Maritime boundary dispute and oil and gas exploration in the Bay of the Bengal”, The Daily Star , August 02, 2008, https://www.thedailystar.net/news-detail-48489[2018-10-16].缅甸方在2008年开始在孟加拉湾北部海域的圣马丁岛(St. Martin Island)周边的争议水域进行海洋石油和天然气的勘探。此后,缅甸和孟加拉国围绕孟加拉湾北部海域爆发了严重外交争端,双方在经过激烈外交交锋后表示都愿意和平解决双边的海域边界争端。[注] “Bangladesh, Burma Dispute Oil Exploration in Bay of Bengal”, VOA News , October 27, 2009, https://www.voanews.com/a/a-13-2008-11-04-voa8-66795227/373816.html[2018-11-16].印度的石油和天然气勘测船也在2008年“历史性”地跨过和孟加拉国的海洋边界,进入孟加拉湾北部海域进行勘测。[注] “Bangladesh to protest India’s oil exploration in Bay of Bengal”, India Today , December 27, 2008, https://www.indiatoday.in/latest-headlines/story/bangladesh-to-protest-indias-oil-exploration-in-bay-of-bengal-36039-2008-12-27[2018-12-16].邻国的种种进取型的勘探行为,引发了始终持消极保守态度的孟加拉国的恐慌,孟加拉国随即对缅甸和印度的勘探行为表示抗议,并认为在这些有争议的水域中勘探碳氢化合物的单方面行动,明确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鉴于印度和缅甸的行为,孟加拉国也与韩国大宇公司(Daewoo)等国际石油公司签订海洋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合同,条件便是将深海气田与孟加拉湾北部海域有争议的地区捆绑开发。此举也受到了来自印度和缅甸的抗议。这些争端发生后,孟加拉国意识到海域边界问题的紧迫性,倘若任由印度和缅甸的对孟加拉湾北部海域深海区的海洋油气田进行竞标勘探没有获得“双赢”,那么孟加拉国将会失去以公正平等且符合国际海洋法规的权利维护本国海洋权益的机会,而缅甸和印度则会赢得在孟加拉湾北部海域获得开采机会。[注] “Bangladesh-Burma (Myanmar) maritime boundary dispute escalates”, The Christian Science Monitor , November 4, 2008, https://www.csmonitor.com/World/terrorism-security/2008/1104/p99s01-duts.html[2018-11-16].这迫使孟加拉国不得不主动将解决孟加拉湾北部海域边界争端提上日程。孟加拉国也先后向美国、英国和澳大利亚寻求帮助并在外交部成立委员会专门负责该项事务。

孟加拉国基于《公约》的第15条“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限的划定”中明确规定“海岸相对或者相邻”和“历史性所有权或其他特殊情况”的特别规定[注] 参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网站,http://www.un.org/zh/law/sea/los/annex7.shtml[2018-10-21]。 ,决定通过国际法程序来解决与缅甸和印度存在的海域边界争端。孟加拉国根据《公约》第15部分“争端的解决”的287条“程序选择”和附件七“仲裁”的第一条“程序的提起”[注] “在第十五部分限制下,争端任何一方可向争端他方发出书面通知,将争端提交本附件所规定的仲裁程序。通知应附有一份关于其权利主张及该权利主张所依据的理由的说明。”参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网站,http://www.un.org/zh/law/sea/los/annex7.shtml[2018-12-21]。 的具体规定向国际海洋法法庭提起仲裁,请求国际海洋法法庭就孟加拉国和印度间因为孟加拉湾北部海域“凹型”海域地质条件导致的重叠部分的进行仲裁。[注] “in the matter of the Bay of Bengal Maritime Boundary Arbitration betwee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Bangladesh and the Republic of India”, 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 July 7, 2014, https://www.pcacases.com/web/sendAttach/383; “Dispute concerning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Bangladesh and Myanmar in the Bay of Bengal (Bangladesh/Myanmar)”, 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ow of Sea , March 14, 2012, https://www.itlos.org/cases/list-of-cases/case-no-16/[2018-11-23].孟加拉国总理分别于2009年10月8日和12月13日致信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请求国际海洋法法庭根据《公约》的原则和规定,就孟加拉国湾北部海域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进行仲裁。[注] 缅甸、孟加拉和印度分别在1996年5月21日、2001年7月27日和1995年6月26日批准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Chapter XXI Law Of The Sea 6 .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Montego Bay, 10 December 1982”, United Nation Treaty Collection , December 24, 2017, https://treaties.un.org/pages/ViewDetailsIII.aspx?src=TREATY&mtdsg_no=XXI-6&chapter=21&Temp=mtdsg3&clang=_en[2018-11-03].

2009年春末,我将三角枫树(甲)扳弯,与三角枫树(乙)交叉捆绑在一起。岁末,甲树与乙树在交叉处完全长连在一起了。当年,甲树在A处长出了一根新枝(丙)。

二、海域边界争端中200海里外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重叠形成的“灰区”

在全球许多的海域边界中,都有“凹”型海域。根据维克多·普雷斯科特(Victor Prescott)所确定的全球除南极洲之外的29中海洋地质状况中,至少有55个国家的海域存在超过200海里外大陆架的海域边界争端中都因为海岸相向或者相邻可能会造成“灰区”的状况。[注] Prescott, Victor, et al. “National rights to hydrocarbon resources of the continental margin beyond 200 nautical miles.” In Gerald Blake, Boundaries and Energy: Problems and Prospects, New York :Springer , 1998, pp.51-82.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技术水平的提高,200海里外大陆架的争端还会增加,200海里外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重叠形成的“灰区”问题也还会增加。当主权国家恰好处于“凹”型海域的彼此对立面或者彼此相邻且直线距离临近,那么当大陆架从非等距离线的领海延伸200海里外便有可能进入到对方国家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内,从而导致大陆架权利和对方的专属经济区权利相重叠,最终形成“灰区”。《公约》中并没有对“灰区”的明确规定,而“灰区”却又是在解决200海里外大陆架的司法实践实在产物。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的特殊地质状况、《公约》的相关规定及国际法精神旨归,再结合“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进行灵活处理。

早在《公约》缔结之初,在美国和加拿大就在缅因湾海域边界争端中出现200海里外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争议。美国在缅因湾的争议中认为,应该在所有边界划界中以相同的划界方法来确定两国的海域边界,而加拿大则认为双边海域划界中持有“公平”是最基本的原则,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中应该以等距离线的方式划分。最终的结果则是同时考虑美国和加拿大的“既定方案”,在等距离线的基础上进行第二阶段的调整以达“公平公正”的结果。[注] Rhee, Sang-Myon. “Equitable solutions to the maritime boundary dispute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and Canada in the Gulf of Main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 Vol.75, No.3, 1981, pp.590-628.

(一)《公约》中海岸相邻或者相向国家海域边界划分的规定

《公约》第76条对大陆架作出了详细的规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经验表明,第76条明确的解决方案某些方面及其相关方法论提出了可能难以实现的挑战,包括对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职责权限的挑战。[注] Macnab, Ron. “The case for transparency in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outer continental shelf in accordance with UNCLOS Article 76.” Ocean Development &International Law , Vol.35, No.1, 2004, pp.1-17.《公约》第76条对大陆架的性质和划分程度进行了详细定义,第83条也对“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界限的划定”没有做明确规定,仅仅是对相向和相邻的国家“划分精神”做出了“指示”。[注]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3条中注明了“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界限的划定”可在没有合理期限内解决的应该以第15部分“争端的解决”按照程序进行仲裁,未能解决则需要本着“谅解和合作”去“尽 一切努力作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以在国际法的基础上达到“公平解决”。参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网站,http://www.un.org/zh/law/sea/los/annex7.shtml[2018-10-21]。 《公约》在第76条中对“大陆架的定义”中对大陆架及200海里外大陆架仅作了“概念化”(conceptualized)规定[注] Signe Veierud Busch,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beyond 200 nm”, in Alex G. Oude Elferink, Tore Henriksen, Signe Veierud Busch, Maritime Boundary Delimitation :The Case Law Is It Consistent and Predictable ?,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8, pp.319-350.,实际上在实际海域边界争端中对200海里外大陆架进行划界的时候却因为复杂的实际地质环境和法律程序性影响到根据《公约》进行划界[注] 此处200海里外大陆架关涉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两个关键点:第一,领海宽度的基线量问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第76条第4款规定了领海基线——(1)按照第7款,以最外各定点为准划定界线,每一定点上沉积岩厚度至少为从该点至大陆坡脚最短距离的1%。或(2)按照第7款,以离大陆坡脚的距离不超过60海里的各定点为准划定界线。或者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形下,大陆坡脚应定为大陆坡底坡度变动最大之点。第二,仲裁权力的问题。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界限的情报应由沿海国提交根据附件二在公平地区代表制基础上成立的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委员会应就有关划定大陆架外部界限的事项向沿海国提出建议,沿海国在这些建议的基础上划定的大陆架界限应有确定性和拘束力。参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网站,http://www.un.org/zh/law/sea/los/annex7.shtml[2018-10-21]。 。在《公约》第76条第10款明确规定了“本条的规定不妨碍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界限划定的问题”,这就使得有相向或者相邻的国家海域边界争端中则极有可能出现200海里外大陆架的争端。

《公约》第76条第1款支持“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注]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网站,http://www.un.org/zh/law/sea/los/annex7.shtml[2018-10-21]。 。大陆架并非无限延伸,如果大陆边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超过200海里的任何情形,则需要遵守第76条第4款至第6款的限制。[注] 第4款为海岸基线的限制,第5款为技术运用的限制,第6款为限制之外的例外情况的限制。参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联合国网站,http://www.un.org/zh/law/sea/los/annex7.shtml[2018-10-21]。 这些特殊的规定,都是在司法实践中针对特殊地质状况做出的规定,沿海国需要就具体情况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海域地质报告,以说明海底沉积岩厚度的确定、海底梯度和海洋测量的计算等内容。[注] Colson, David A.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Outer Continental Shelf Between Neighboring States.”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 Vol.97, No.1, 2003, pp.91-107.特别是在如孟加拉湾北部海域等特殊地质条件下,大陆架会随着洋流、潮汐的侵蚀而改变,《公约》对大陆架外边界的确定做出了明确规定两种替代方案:一是以离大陆坡脚的距离不超过60海里的各定点为准划定界线确定固定距离;二是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形下,大陆坡脚应定为大陆坡底坡度变动最大之点。

孟加拉国,全称孟加拉人民共和国,位于恒河和布拉马普特拉河河口三角洲的东部平原地带,全国90%以上的土地面积都为平原,仅有东部靠近缅甸的边疆地区拥有部分山地和山地丘陵。[注] 参见刘建编著:《孟加拉国》,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 孟加拉国的地理地质结构为恒河和布拉马普特拉河冲积、沉积而成的坦荡如砥的河流冲积层,孟加拉国除河口三角洲平原之外,其他地区都是沼泽、河流、湖泊和湿地。在河流冲刷和海洋潮汐的双重作用下,孟加拉湾北部海域的海岸线形成大的“凹”型,河口三角洲的地质状况呈现高度不稳定性、不规则、破碎化的特性,河口岛礁情况也高度复杂。[注] Rahman, M. Habibur. “Delimitation of maritime boundaries: a survey of problems in the Bangladesh case.” Asian survey , Vol.24, No.12, 1984, pp.1302-1317.

还值得注意的是,《公约》第76条“关于大陆架定义”的相关术语问题,这也是造成200海里外大陆架依照《公约》进行划界的困难来源。在第76条规定中的“大陆边缘外缘”和“自然延伸”等司法术语较为模糊,较为模糊的规定又在第83条中更为模糊的“精神指示”得到规定,这种未明确的法律规定在明确的司法实践中便产生了结构性矛盾。[注] 此处不排除在国际法约缔结过程中使用“建设性模糊”来促成条约的达成,研究显示,多边条约的谈判参与方较多,为使各方尽快达成共识,条约文本具有模糊和漏洞是有必要的,以“政治化”的方式来促成法律谈判。这无论在国际政治还是国际法中都可观察到,而在实践中则会出现较多矛盾。参见韩逸畴:《国际法中的“建设性模糊”研究》,《法商研究》2015年第6期。 在《公约》中的第76条规定中便同时存在着“概念性模糊”和“程序性模糊”,这为后期的海岸相向和相邻国家的海域边界争端裁决中既存在于确定领海基线、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200海里外大陆架的技术性选择的矛盾,也出现仲裁机构的程序性选择的矛盾。同时,这种结构矛盾又会形成“内部纠缠”,学者研究就显示了这种相互关系并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的复杂性上升[注] 譬如,加拿大和法国、巴巴多斯与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尼加拉瓜和洪都拉斯的海域边界争端,则分别由联合国大陆架委员会(CLCS)、国际仲裁法庭(The Arbitral Tribunal)和国际法院(ICJ)做出裁定。 ,例如司法实践程序上的国际法庭和联合国海洋法法院的法律基础不同,这可能又会影响到法院或仲裁庭在解决划界问题上的概念运用、划定方法或者是程序运用[注] Colson, David A.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Outer Continental Shelf Between Neighboring States.”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 Vol.97, No.1, 2003, pp.91-107.

(二)海岸相邻或者相向国家海域边界划界形成“灰区”的处理方式

基于此,本文拟结合在国际海域边界中200海里外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重叠所形成的“灰区”现象的理论,对孟加拉湾海域边界争端中孟加拉国和缅甸、孟加拉国和印度内容相同但解决方案不同的“灰区”问题进行分析研究。鉴于孟加拉湾北部海域边界争端是国际海洋法法庭对海域边界争端的首例裁决,关注孟加拉湾北部海域的200海里外大陆架与他国专属经济区交相重叠的“灰区”的“判例”(case),也有助于观察它们对领海边界起点、划界方法选择、200海里外大陆架以及由此造成与专属经济区的重叠等方面的处理模式,有助于研判新近国际海域边界司法实践中的法律认识、路径选择等关键问题。

孟加拉国与印度在孟加拉湾北部海域的边界争端中出现了与先前孟加拉国和缅甸海域边界争端中不同的情况。孟加拉国和印度都认为,根据《公约》第76条关于“大陆架的定义”中的相关规定都拥有200海里外大陆架的权利,特别是孟加拉湾北部海域的大陆架沉积厚度满足了《公约》第76条第4款对200海里外大陆架的规定。同时,孟加拉国和印度根据《公约》第76条第8款关于200海里外大陆架的划界规定,将双方的争端提交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注] 在孟加拉国和印度就孟加拉湾北部海域边界争端的仲裁案中,孟加拉国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没有遭到来自印度的反对,孟加拉国也没有同意印度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这就意味着孟加拉国和印度双方都既没有支持也没有反对,默认了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有管辖有关200海里外大陆架的权利,而孟加拉国和缅甸的案例中则是国际海洋法法庭认定自己有这项管辖权。 孟加拉国和印度坚持在《公约》第76条和第83条关于“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界限的划定”之外,还要坚持《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中的关于“国际协约”、“国际习惯”、“国际法律原则”和“国际司法判例”的精神原则进行仲裁。[注] 参见《国际法院规约》,联合国网站,http://www.un.org/chinese/law/icj/statute.htm[2018-12-25]。 虽然印度不承认“灰区”的存在,但是在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司法实践中依然根据《公约》的具体规定和“公平公正”原则将“灰区”识别,并认为此举更利于双方达成双赢协议。

此外,《公约》的第68条规定《公约》关于“专属经济区”的第五部分不适用于第六部分地77条第4款规定,即“本部分所指的自然资源包括海床和底土的矿物和其他非生物资源,以及属于定居种的生物,即在可捕捞阶段海床上或海床下不能移动或其躯体须与海床或底土保持接触才能移动的生物”[注] 同上。 。从《公约》第68条专属经济区和《公约》第77条大陆架中规定的“定居种”来看,将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和专属经济区的经济权利进行“脱钩”有明确的法规支持。

(三)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在海岸相邻或者相向海域边界争端中对“灰区”的权限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CLCS)在200海里外大陆架中的权限职责也存在较大的争议,这也增加了在200海里外大陆架的仲裁的复杂性。[注] Magnússon, Bjarni Már. “Is there a Tempor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Delineation and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beyond 200 Nautical Miles?.” 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arine and Coastal Law , Vol.28, No.3, 2013, pp.465-483.《公约》明确规定了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是监督《公约》第76条的组织,所拥有的职能则仅是“审议沿海国提出的关于扩展到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外部界限的资料和其他材料”[注]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联合国网站,http://www.un.org/zh/law/sea/clcs.shtml[2018-10-21]。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所依据的法律理论,是根据《公约》的第76条第8款和根据沿海国家对大陆架资源的固有主权权利理论[注] Warbrick, Colin, and Huw Llewellyn. “III. The Commission on the Limits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Joint Submission by France, Ireland, Spain, and the United Kingdom.” International &Comparative Law Quarterly , Vol.56, No.3, 2007, pp.677-693.,是以关涉国家的200海里外大陆架的看法为基础对双方的大陆架划界提出建议[注] McDorman, Ted L. “The role of the Commission on the Limits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a technical body in a political world.” 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arine and Coastal Law , Vol.17, No.3, 2002, pp.301-324.。大陆架委员会所做的也只能是就有关划定大陆架外部界限的事项向沿海国提出建议,沿海国在这些建议的基础上划定的大陆架界限应有确定性和拘束力。[注] 参见《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联合国网站,http://www.un.org/zh/law/sea/clcs.shtml[2018-10-21]。 当然,在《国际海洋法公约》的第83条中已经明确规定了海岸相邻或者相向的国家应当在国际法原则和精神下协商解决[注] 参见《国际法院规约》,联合国网站,http://www.un.org/chinese/law/icj/statute.htm[2018-10-21]。 ,在没有解决的情况下才能诉诸争端解决程序,其程序规定除非所有各方同意否则大陆架界限委员会也不会对争议采取仲裁。可以看出,在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始终遵从《公约》第83条中明确规定有关各国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进行双边协商为主的解决精神,而大陆架委员会的功能和作用仅仅是指导性的建议性并没有法定性的安排。[注] 参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网站,http://www.un.org/zh/law/sea/los/annex7.shtml[2018-10-21]。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这种“指导性”和“建议性”权限,不论在200海里外大陆架还是在由200海里外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形成的“灰区”都适用。

但令人遗憾的是,时至今日福建很多地方对武术精神文化或武术人文价值的宣传仅依靠单一的传统媒体。譬如:调研发现在福鼎市和南安市的乡镇以下武术宣传仍以人际传播为主,传播方式依然是千百年来民间自然延续的口口相传,基本没有专业人士介入引导和书面整理;市(县)一级则采用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进行宣传,缺少“互联网+”的新媒体参与。长期以来,在一度“唯GDP论英雄”的时代背景下,当地政府对武术的社会经济价值及其对经济发展的直接贡献已经有了明确认知;但更深层次的认知,即对武术的文化内涵与潜在价值的理解仍显轻率,其外在表现是重视力度不够,不能创新和扩大宣传平台(大型国际性赛事除外)。

煤矿矿井巷道错综复杂,交织成一个庞大的巷道网络系统,可以将巷道网络中的各个巷道假想成空间段,这样就可以有弧段和结点组成的网络数据结构和模型。将每个巷道抽象成一条特殊的巷道线,巷道线彼此有关系,最终连接成一个立体的空间网格,空间网格最终形成一个三维空间立体体系。巷道网络有一些基本元素组成,主要包括结点、节点、弧段和巷道线等。这样就可以建立巷道元素之间的拓扑关系,其主要拓扑关系有:节点与巷道线的关系、结点与巷道线的关系等。

三、孟加拉国和缅甸海域边界争端中的“灰区”解决方式

在孟加拉国的大陆架在孟加拉湾北部海域中延伸至200海里外,然而根据等距离线的调整方式之后,大陆架超过200海里的部分又与缅甸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相重叠,这形成彼此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权利相重叠的“灰区”。[注] “灰区”在本案仲裁文中的解释是:这种情况的出现是因为当在海域边界划界中以非等距离线的方式划界,当这条非等距离线划界线延伸到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外部并继续延伸直到他国的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Dispute concerning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Bangladesh and Myanmar in the Bay of Bengal (Bangladesh/Myanmar)”, 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ow of Sea , March 14, 2012, https://www.itlos.org/cases/list-of-cases/case-no-16/[2018-10-25].纵然已经按照等距离线原则划分并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了调整,但是孟加拉国和缅甸双方对“灰区”所拥有的权利依然分歧较大,最终是在国际海洋法法庭参照《公约》规定和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了孟加拉国的大陆架主权权利和缅甸的专属经济区经济权利,实现了孟加拉国和缅甸在海域边界争端中的“双赢”。

(一)孟加拉国的立场和“灰区”的划界建议方案

《公约》第76条中仅仅就“概念化”和“纯粹化”的大陆架做出了定义,并没有规定“内大陆架”或者“外大陆架”,对整个大陆架没有做出200海里内与外的明确区分。同时,在涉及海岸相邻或者相向的第83条中也没有做出大陆架划界的区分规定。据此,孟加拉国认为《公约》中在第76条关于“大陆架的定义”和第五部分关于“专属经济区”的内容中都没有规定谁先谁后、内与外的区分问题,然而在关于大陆架的第77条中“沿海对大陆架的权利”则明确规定了“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同时,第77条第3款还规定“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并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注]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网站,http://www.un.org/zh/law/sea/los/annex7.shtml[2018-12-21]。 基于此,因为“灰区”实际上位于孟加拉国的大陆架之上,所以孟加拉国是“灰区”拥有明确和潜在权利的国家,也由此认为应该禁止缅甸凭借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偶然”权利来隔断孟加拉国对“灰区”权利的拥有。

2018年11月18日下午一点半,学生井然有序地排好队,乘坐公交车,前往目的地。下午两点到达后,由护理奶奶向学生介绍一些注意事项,并对学生的到来表示真诚地感谢。

(二)缅甸的立场和对“灰区”划界的建议方案

缅甸认为,孟加拉国提交的解决方案是站不住脚的,在孟加拉湾北部海域边界划界中不应该出现“灰区”问题,孟加拉国不应当将大陆架延伸至200海里外。缅甸认为,倘若孟加拉国的大陆架超过200海里,依照《公约》第77条关于“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中相关主权的规定,那么孟加拉国在“灰区”的权利将会直接压倒(trump)缅甸在该区域应有的合法权利,孟加拉国的海域大陆架超过200海里将直接会不可避免地侵占了缅甸“无可争议”的权利。[注] “Dispute concerning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Bangladesh and Myanmar in the Bay of Bengal (Bangladesh/Myanmar)”, 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ow of Sea , March 14, 2012, https://www.itlos.org/cases/list-of-cases/case-no-16/[2018-11-23].如果孟加拉国将大陆架主权和相关“上覆水域和上空的法律地位以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自由”等属经济型权利延伸到200海里外,那么孟加拉国此举将违反《公约》和国际惯例。同时,缅甸引援2006年巴巴多斯与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根据《公约》对200海里外大陆架的划界“判例”,仲裁庭根据《公约》中第76条和第83条的相关程序规定确立了自身在200海里外大陆架中的管辖权,并在划界中认定巴巴多斯在“灰区”中拥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而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则在“灰区”拥有专属经济区的权利。[注] Kwiatkowska, Barbara. “The 2006 Barbados/Trinidad and Tobago Award: A landmark in compulsory jurisdiction and equitable maritime boundary delimitation.” 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arine and Coastal Law , Vol.22, No.1, 2007, pp.7-60.缅甸此举认定了自身的专属经济区权利,也将排除孟加拉国对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任何权利。

(三)国际海洋法法庭对“灰区”的立场划定方案

国际海洋法法庭首先认定“灰区”的出现是不规则领海基线进而以“等距离线”划界方式形成的。任何海域边界的划界都可能导致复杂的法律纠葛和司法实践问题,各国以“公正平等”的原则进行协商或者以其他合作的方式来解决划界产生新的问题并不罕见,双方可以协商达成解决方案。[注] “Dispute concerning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Bangladesh and Myanmar in the Bay of Bengal (Bangladesh/Myanmar)”, 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ow of Sea , March 14, 2012, https://www.itlos.org/cases/list-of-cases/case-no-16/[2018-12-23].其次,在海岸相邻或者相向的地理状况下200海里外大陆架和对方国专属经济区重叠中,缅甸的专属经济区并非在孟加拉国的专属经济区内,《公约》中对大陆架主权权利和专属经济区经济权利做出了明确界定,孟加拉国拥有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完全不影响缅甸的专属经济区权利,缅甸对专属经济区内的经济权利也完全可以实现对孟加拉国的大陆架主权权利的尊重。国际海洋法法庭认为,由于海洋的特殊性,无论是大陆架、专属经济区还是公海的海域组成部分相互影响相互制约,每个国家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到其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可以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达到“共赢”的结果。[注] “Dispute concerning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Bangladesh and Myanmar in the Bay of Bengal (Bangladesh/Myanmar)”, 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ow of Sea , March 14, 2012, https://www.itlos.org/cases/list-of-cases/case-no-16/[2018-12-23].此外,为实现仲裁结果的执行,双边国家在国家间以政治关系为媒介进行协商,达成合作协议来维护双边海域权益并实现共同开发。

四、孟加拉国与印度海域边界争端中的“灰区”解决方式

具体到“灰区”的处理方式中,通常将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和专属经济区的经济权利进行“脱钩”。拥有200海里外大陆架的国家依照《公约》中大陆架的相关规定拥有主权权利,拥有专属经济区的国家则依照《公约》中专属经济区的规定拥有“水柱”的经济权利。《公约》第56条关于“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管辖权和义务”的第1款中,规定了沿岸国在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内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又在第3款中规定了“本条所载的关于海床和底土的权利,应按照第六部分的规定行使”。[注]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网站,http://www.un.org/zh/law/sea/los/annex7.shtml[2018-12-21]。 倘若按照《公约》的规定来看,在出现大陆架主权和专属经济区主权冲突的情况下,那么大陆架的主权及权利应该在专属经济区之前。《公约》的这项限定,为大陆架主权和专属经济区权利“脱钩”奠定了基础。

(一)孟加拉国的立场和“灰区”的划界建议方案

有着孟加拉国和缅甸在孟加拉湾北部海域的争议解决经验,孟加拉国在与印度就200海里外大陆架的权利争议中吸取了与缅甸就200海里外大陆架仲裁中的有益方法,许多有利的裁决方式都在本案中得到运用,也重新补充了其他缺点,以求达到最大程度的“公平公正”。因此,孟加拉国在200海里外大陆架与印度产生的重叠“灰区”,则可以引援孟加拉国和缅甸在先前的“判例”中的经验。孟加拉国首先便指出孟加拉湾北部海域的“凹”型海湾是影响到双方在200海里外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重叠的客观因素,这种“凹”型在等距离线划界方式的延展下在200海里外大陆架也会出现。因此,印度提出的大陆架等距离线超过200海里将无法产生公平的解决方案,在以“公平公正”为目的的“等距离线”划界原则下会使得孟加拉湾北部海域“凹型”特性在200海里外被放大,等距离线会变成不公平的来源,等距离线将孟加拉国的大部分潜在权利在200海里内大陆架大打折扣。[注] “in the matter of the Bay of Bengal Maritime Boundary Arbitration betwee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Bangladesh and the Republic of India”, 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 July 7, 2014, https://www.pcacases.com/web/sendAttach/383[2018-12-23].因此,孟加拉国为反驳印度抛出“灰区”不存在的论调找到了坚实证据。

孟加拉湾北部海域是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凹”型海域,容易导致对岸两国当200海里外大陆架外延延伸到对方的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内,出现海洋权利交相重叠的情况。这种情况会导致海域边界争端双方在权利和义务方面的出现权责不清的情况,既在海域边界划界中难以进行司法裁决,也难以保障彼此在日后实现有效海域管理。国际海洋法法庭提出本质为“共同开发”性质的“适当合作协议”(appropriate cooperative arrangements),在孟加拉国和缅甸的双边海域争端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有效解决了孟加拉湾北部的海域争端,推动了该区域海洋事业的发展、海域资源开发和双边及地区关系的发展。

孟加拉国同意印度提出的“关键划界原则”,即不考虑海域地理地质条件及海域划界方法的关键原则。[注] 同上。 然而,印度提出的“关键划界原则”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却会造成巨大不公平。孟加拉国认为,在孟加拉国和缅甸的海域边界划界中所遵循的那样,在等距离线的基础上应该再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及实际地理地质状况进行调整,200海里内的大陆架的等距离线在200海里外大陆架遇到特殊的地理地质或者其他不可抗因素的时候应该进行调整以达相对公平。此外,孟加拉国抛出了在于缅甸划界纠纷中没有提到的“最大范围原则”[注] Charney, Jonathan I. “Progress in international maritime boundary delimitation law.”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 Vol.88, No.2, 1994, pp.227-256.,即所有争议者都被分配到接近每个区域允许的最大距离的区域。

尽管目前有关齐玉苓案的司法批复已经被废止,但相关案件的终审判决仍然有效,其引发的讨论也不会因此而结束,反而可能向纵深继续发展[21]。

(二)印度的立场和“灰区”的划界建议方案

印度就200海里外大陆架与对方国专属经济区重叠形成“灰区”的立场则与孟加拉国截然相反,印度也引援了大量孟加拉国与缅甸案中的判断来支撑本国立场。

首先是在法律制度上。印度认为,既然是依照《公约》及相关国际法精神旨归来进行孟加拉湾北部海域的边界划界,那么《公约》的内容就完全适用于200海里内大陆架和200海里外大陆架两阶段的划界,等距离线及相关的调整方法也适用于两个阶段的划界。印度认为,孟加拉国不能依靠其沿海“凹型”地理地质条件来诉求在200海里外等距线的再次偏转,在200海里外大陆架以“公平公正”的原则再次调整偏转将会导致对印度的海域产生“截断效应”,从而影响到印度对南部海域和东南部海域直接整体性。[注] “in the matter of the Bay of Bengal Maritime Boundary Arbitration betwee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Bangladesh and the Republic of India”, 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 July 7, 2014, https://www.pcacases.com/web/sendAttach/383[2018-12-23].实际上,国际海洋法法庭和国际法院及国际法精神旨归,则是在海域边界划界中避免“截断效应”的“非截断原则”以达到更为公平的结果。[注] Acikgonul, Yunus Emre. “Reflections on the Principle of Non-Cut Off: A Growing Concept in Maritime Boundary Delimitation Law.” Ocean Development &International Law , Vol.47, No.1, 2016, pp.52-71.因此,200海里外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重叠造成的“灰区”效应,在印度看来根本不成立。

其次是孟加拉国提出的“最大延伸范围”问题。印度引援了孟加拉国和缅甸在本海域的划界方案,孟加拉国和缅甸双方在按照等距离线划定200海里专属经济区边缘的之后继续按照该线的方向往200海里外大陆架“最大范围原则”极限延伸,直到达到可能影响到第三方的区域截止。印度还引援了英国和法国北海大陆架的海域边界争端中并没有划定到200海里之外,仲裁判决的最长的距离仅为丹麦和德国之间的177海里,而200海里外大陆架是在事后的协商中达成的。[注] “International Boundary, Study Series A, Limits in The Seas, 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 Boundaries”, The Geographer office of the Geographer Bureau of Intelligence and Research , June 14, 1974, https://www.state.gov/documents/organization/62000.pdf[2018-12-29].因此,在孟加拉湾北部海域的大陆架有且仅存在于200海里内,在200海里内的大陆架也不会出现延伸到对方的专属经济区内。倘若孟加拉国坚持“最大范围原则”,那么就会产生双边争议范围延伸到390海里的第三方合法权利区域之内而引起更复杂的争议。孟加拉国和缅甸的海域争议中则没有此种情况,“最大范围原则”并非在任何海域边界争议中都适用。[注] “in the matter of the Bay of Bengal Maritime Boundary Arbitration betwee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Bangladesh and the Republic of India”, 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 July 7, 2014, https://www.pcacases.com/web/sendAttach/383[2018-12-23].印度由此认为,孟加拉湾北部海域的划界中要慎用“最大延伸范围”的原则,所以孟加拉国所提出的“灰区”在“最大延伸范围”被限制的条件下并不存在。

(三)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对“灰区”的立场划定方案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在仲裁中,根据双方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的材料中都同意了彼此在200海里外大陆架的权利,根据《公约》中“关于大陆架的定义” 的第76条和关于“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界限的划定”,可以确定双方在200海里外大陆架存在重叠。因此,在孟加拉国和印度的海域边界争端中存在“灰区”问题。根据双方在此前提出“等距离线”原则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根据实际地理地质状况重新确定了领海基点,由此也确定了200海里内的临时等距离线,此举有利于确定双方200海里外大陆架的外延。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认定了大陆架的整体性,无论在200海里外还是200海里内都采用“等距离线”和相同的方法划定。此外,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考虑到“截断效应”对印度的影响,同时驳回了孟加拉国的“二次调整”和“最大范围原则”,印度建议的200海里外大陆架沿用200海里内大陆架的相同“等距离线”原则则会影响第三方缅甸的合法权利也被驳回。大陆架界限委员采用了与孟加拉国和缅甸案中相似的方案,即在200海里外大陆架进行临时等距离线重新调整以“合理和相互平衡的方式”产生更为“公平公正”的结果,临时等距离线的调整使得孟加拉国拥有200海外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合法权利并且不会限制印度的合法权利。[注] “in the matter of the Bay of Bengal Maritime Boundary Arbitration betwee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Bangladesh and the Republic of India”, 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 July 7, 2014, https://www.pcacases.com/web/sendAttach/383[2018-12-23].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由此认为,只有在权利出现重叠的情况下才有权界定双方的各自权利,在孟加拉国和印度双方只存在大陆架的权利重叠,不存在“灰区”划定的权利问题。根据《公约》第76条第4款的规定,双方均不得根据重叠地区的地质或地貌因素要求优先权,那么印度在“灰区”的相关权利会得到保障。“灰区”不损害印度在200海里内专属经济区“水柱”的经济权利,符合“公平公正”的基本划界原则,“灰区”的确定反而还更容易使双方达成划界协议。

基于200海里外大陆架划定的判断,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认定孟加拉国可以根据《公约》第76条“关于大陆架定义”及相关的法律制度只“海床及其底土的权利”而不能享有专属经济区的权利,而印度则享有200海里外大陆架海床及底土以上的水柱内的所有权利。[注] Øystein Jensen,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beyond 200 nm Subjective Issues”, in Alex G. Oude Elferink, Tore Henriksen, Signe Veierud Busch, Maritime Boundary Delimitation :The Case Law Is It Consistent and Predictable ?,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8, pp 351-375.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认为,印度在“灰区”内享有《公约》第56条“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管辖权和义务”的所有权利,而第56条第3款规定了专属经济区内涉及“本条所载的关于海床和底土的权利,应按照第六部分的规定行使”。同时,第68条规定已经将专属经济区内的“属于定居种的生物”排除在外。因此,200海里外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出现的重叠,不会限制孟加拉国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也不会限制印度对专属经济区的经济权利。

乘着改革开放的东风,伴随着上海转型发展的历程,1997年6月,上海市化工行业协会在上海化工产业转型升级的改革大潮中应运而生。自行业协会诞生的那天起,便将“服务企业、服务行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作为工作宗旨,在全力推进上海化工创新驱动、转型升级、安全发展、绿色发展中发挥社会第三方服务职能。

此外,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认为,《公约》中没有完全规定在海洋海域中的共享权利,《公约》第56条第2款、第58条第3款、第78条第2款、第79条第4款分别有着“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根据本公约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并应以符合本公约规定的方式行事”等要求各国在适当考虑到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的精神。[注] 参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网站,http://www.un.org/zh/law/sea/los/annex7.shtml[2018-12-20]。 因此,在涉及200海里外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重叠的情况下,应该本着“合作共赢”的方式通过缔结进国家间协议或建立合作安排来实现尊重主权权利和经济权利下的“共同开发”。

五、结语

海岸相邻或者相向的国家,通常会因为“凹型”海湾的特殊地理地质条件,难以达成双边海域边界的划界协定。据研究统计,在《公约》缔约之后的24年间,便有九例涉及相向或者相邻的国家海域边界争端,仅在近五年就有五例申请国际组织仲裁。[注] Signe Veierud Busch,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beyond 200 nm”, in Alex G. Oude Elferink, Tore Henriksen, Signe Veierud Busch, Maritime Boundary Delimitation :The Case Law Is It Consistent and Predictable ?,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8, pp.319-350.随着技术手段的进步、法律机制的健全以及成功判例的增多,海岸相向或者相邻的国家海域边界争端提请国际海洋仲裁组织的趋势将会逐渐增长。

联合国国际海洋法庭和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在孟加拉湾北部的海域边界划界中,在出现200海里外大陆架与对方专属经济区重叠产生“灰区”的时候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两个国际海洋问题争端仲裁机构,都结合地理地质条件、《公约》基本规定、国际法精神和“公平公正”原则,灵活运用《公约》中对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规定,提出了大陆架自然延伸形成的主权权利和专属经济区的经济权利相分离的方式,解决了在“灰区”中大陆架权利的先后问题,明晰并裁定了有关双方的合法权利,这有利于推动双边在海域中“灰区”的管理和开发。

孟加拉湾北部海域边界争端的成功解决,不仅推动了国际海洋法律司法实践的进步,也会推动孟加拉国同缅甸、孟加拉国同印度之间的双边关系及南亚地区合作的进展,同时也将对孟加拉国同地区内国家海洋事业合作、地区经济技术合作产生有利影响。

[作者简介 ]陈宇,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广州 邮编:510275)

[中图分类号 ]D993.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6-0484(2019)02-0037-17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当前主要社会思潮的最新发展动态及其批判研究”(编号:16ZDA100)、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年度项目“中国的印度洋海上战略通道研究”(编号:15CGJ016)

[责任编辑:林 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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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加拉湾北部海域边界争端中200海里外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重叠的“灰区”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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