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分立过程中的会计处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过程中论文,会计处理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市场环境亦变得日益复杂,企业需要不断依据形势的变化而做出决策调整,其中不仅包括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调整,而且还涵盖了对组织结构和资产结构等进行的调整,而企业分立就是属于一种市场创新,也就是企业对资产和组织结构所实施的重大调整。企业分立过程中,会计处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管理工作。
一、企业分立的含义
企业所实施的资产重组主要包含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指企业资产的扩张,主要是运用收购和发行股票等多种手段加以实现:其二就是企业分立。所谓企业分立,主要是指运用资产剥离的方式让企业的资产进行收缩。也就是把原来的同一家企业分割成为两个及两个以上的不同企业。被分立出来的企业具备了比较独立的法律地位,且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没有了任何形式的股权关系。例如,母公司将自身资产与债务中的一部分移交给了新成立的企业。这样一来,新的法律实体就出现了,母公司还要将自身在子公司当中的股份依据一定的比例分配给各位股东。企业分立可以说是现代企业控制投资风险与提升自身应对复杂市场能力的重要手段之一。
以原有的企业法人资格是否被消灭为标志,可以将公司分立划分成新设分立与派生分立两大类。一是新设分立,又被称作是解散分立,主要是指一家企业将其全部的财产进行分割,解散原有的企业,并且分别归入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新公司中的一种行为。在新设分立过程中,原企业财产依据各新成立企业的性质、宗旨以及业务范围来加以重新分配和组合。与此同时,原来企业的解散、债权、债务等则由新成立的企业来分别承接。可见,新设分立是以原企业法人资格被消灭为前提的并且成立新企业。二是派生分立,又被称作是存续分立,主要是指一家企业把一部分财产或者业务依法予以分出,并且成立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企业的行为。在存续分立的过程中,原有企业依旧继续存在,且原公司债权债务可以由原企业和新企业分别来承担,或者是依据协议由原企业独立加以承担。新企业在取得法人资格之后,原企业也继续保留法人资格。
二、企业分立会计处理的标准
企业分立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不但关系到了会计信息是否可靠和准确,而且还能够进一步推动信息利用者进行合理决策。企业分立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标准主要有以下三个:第一个标准是控制权的改变状况。这是判断企业分立行为所具有的商业实质的一项重要标准。分立只是对公司的资产和负债等实施内部调整以及组合,还没有侵害到广大股东的自身权益,也就是企业分立的前后,股东所具有的控制权并未发生任何的变化。有鉴于此,企业控制权之改变就实质而言可以理解为资源整合的行为。该行为不但符合商业化之要求,而且也和合并过程中的权益结合相互对应。第二个标准是现金流有否出现。在企业分立状态下,其现金流主要包括了直接现金交易以及用股票或者其他资金形式实施对价支付等各种行为。企业在分立时如果出现了控制权的改变,其股东在实现分立后企业股权中肯定会出现支付的行为。因此,企业唯有以其净资产在市场上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支付双方相互协商的公平性与合理性。第三个标准是企业分立之后的股东间关系。这主要是指分立以后各个分立企业股东间是不是具有关联关系。依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一旦企业分立,如果各家企业的实际控制人相互间具有关联关系,那么分立就要严格依据账面价值实施会计处理。
三、企业不同分立形式下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新设分立下的会计处理方法
在新设分立后,被分立企业组成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新企业。被分立公司无需经过法定清算程序就被宣告解散。企业在经过批准之后可以采用新设分立的方式对原有企业的各种资产开展全面清查与登记,并对各种资产和债权、债务实施全面核对与查实,并且编制出分立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册。在新设分立状况下,因为分立企业要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会计中依评估价值加以入账,在税收上也应当允许其依据评估的价值在税前加以扣除。但是,在免税新设分立状况下,分立企业要接受被分立公司资产会计中依评估价值加以入账,税收上只得允许其依据原有账面价值在税前就予以扣除。一旦资产的评估价值超过了原有的账面价值之时,就产生了递延所得税负债,也就是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一旦资产入账价值少于计税基础之时,就会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也就是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并在资产耗用或者处置之时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存续分立下的会计处理方法
在存续分立后,被分立公司的一个或者多个无法人资格的营业分支机构被分离,成立了全新企业,并把新企业股份部分或者全部分配给了被分立企业股东,而且被分立企业仍然保持存续经营。不管分立公司是否增加了新投资者,被分立公司只要把进入到分立企业的资产与负债以其原账面价值为前提结转确定为借记负债类科目、贷记资产类科目以及差额借记权益类科目等即可。例如,为了免税而分立,被分立公司就不需要对分离资产之所得缴纳税款;又如,为了应税而分立,被分立公司就需要对分离资产之所得缴纳所得税。对分立企业来说,一旦没有了新投资人的加入,在会计处理上就可依据分离资产原账面价值或者评估价值来作为入账的价值;一旦有了新投资人的加入,分立公司就可以评估价值或者各出资人所商议的价值为前提,明确接受被分立公司的资产以及负债成本,而计税基础由于应税分立或者免税分立而有所不同。
(三)让产分股分立下的会计处理方法
在全体股东均不愿意放弃旧股的情况下,可直接把新股总投资成本设定为零,或是以被分立公司所分离出去的净资产占据被分立公司所有净资产之比例先行调低原有所持有之旧股成本,再把调低的投资成本平均分配至新股中,这样一来,新股总计税成本等于被分立公司股东所持旧股总成本乘以被分立公司分离出的净资产公允价值,再除以被分立公司的所有净资产公允价值。因为有一部分股东已经放弃了旧股,故该部分股东所取得之新股成本应当以放弃的旧股成本为基础加以确定,其所持有的旧股股东成本保持不变。对于分立交易中的相关各方依据以上规定对交易过程中的股权支付暂时不确认相关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依然要在交易当期明确相应资产转让之所得或者损失,并且调整合理的资产计税基础。在分立之后,存续公司的性质与所适用的税收优惠条件没有出现改变的,还可继续享受分离之前本企业剩余期限内所应享受到的各项税收优惠,优惠的金额是本企业分立之前一年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乘上分立之后存续公司资产在分立前企业全部资产当中的相应比例计算出来的。
四、健全企业分立会计处理方法的几点建议
(一)健全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以提升监管能力
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能够为公司分立提供了良好的保障,同时还能在保障会计方法的规范性与合理性上发挥出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完善的法律法规应当建立在企业会计准则之上,并且要明确会计处理的方法。要立足于标准严格和从严掌控的原则,确保各项法律法规具有严谨性、科学性和精细化。同时,还应继续完善企业分立相关法律规章建设,加大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在最大限度上发挥出监管部门的作用,进一步推动企业的发展壮大。
(二)积极推进中介机构建设步伐
中介机构在企业分立的会计处理上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鉴于中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壮大,也对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员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要求其不但要熟练掌握证券业务、经济法和税法知识,而且还应具备评估师资质。与此同时,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素质也是十分重要的。有鉴于此,中介机构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开展从业素质教育,保证他们能及时而准确地学习应用国内、外各种先进的企业分立工作经验和知识,从而满足企业分立会计之所需。当然,中介机构还应形成较为健全的责、权、利和奖惩相互结合的制度体系。要依据绩效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合理的精神奖励以及物质奖励,从而切实调动起中介机构从业者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
(三)不断丰富企业分立手段的应用理念
我国国内企业过于关注扩张与并购,多数公司还没有认识到使用分立手段开展资本运作的重要作用。由于严重地忽视了企业的资本运作,从而产生了资本重组之后普遍存在大而不强的不良状况,影响了企业的后续发展。所以,企业应借助于科学的分立手段努力提升资本运作的效率,把企业做大做强。值得注意的是,一旦企业发展到了一定阶段之后,可能会产生负协同效应,此时企业就应当应用好分立方法来提升国际竞争力,为参与国际化商业竞争打好基础。
五、结束语
由于我国企业分立的会计处理工作起步较晚,发展得也较为缓慢,以至于如今资本市场运作还不够健全,资本运作的手段也不够成熟,在企业分立的具体方法上还存在着大量不足。有鉴于此,这就要求企业充分吸收与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采取切实可行的策略,充分保障企业分立的方法能够运用得当,进而维护我国企业有序竞争的商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