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醋醋钱_中国古代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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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89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5-6378(2011)02-0111-07

醋作为一种佐餐调味品,很早就已经出现了。《礼记》有“凡进食之礼,左殽右胾,食居人之左,羹居人之右,脍炙处外,醯酱处内,葱渫处末,酒浆处右,脯修置者,左朐右末。”[1]其中的“醯”即醋。漆侠先生在《中国经济通史·宋代卷》[2]有一节《宋代榷醋的简况》专门对宋代榷醋进行了研究。漆先生认为:醋的生产形成两个系统,一是民间酿造,一是官府酿造,民间醋的私酿私卖在北宋没有“禁文”“约束”;文章简述了买扑制和卖糟制的概况;南宋禁醋有了明文规定,不能私自酿造,醋息钱是南宋榷醋的必然结果。由于篇幅的限制,文章只对宋代醋的生产和销售做了简要介绍。汪圣铎先生的《两宋财政史》[3]下册在介绍县级财政收入一节中,简介了醋息钱的来源、演变的情况。本文欲在漆侠、汪圣铎两先生文章的基础上,对宋代从榷醋到醋息钱的演变情况作一详细论述。

一、北宋醋的禁榷

(一)酿醋原料糟酵的专卖——卖糟制

醋是制酒的下游产品,最初宋政府通过控制酿醋的必备原料——酒务的糟酵——达到从源头上控制醋的生产的目的。开始是酒务的糟酵允许醋户和公使库买扑酿醋,后来又增加了酒务自酿的途径。《宝庆四明志》记载:宋太祖开宝六年“酒务糟酵除系人户及公使库买扑外,如无人买扑,官自造醋酤卖”[4]卷五《叙赋上·醋息钱》从此之后,醋的生产大致可分为三个渠道:醋户买扑酒务糟酵酿造;公使库买扑酒务糟酵酿造;酒务利用自有糟酵自酿。但有些地区如陕西路的秦州、坊州、永兴军只存在醋户买扑糟酵自酿一种途径。

出于对酿醋利益的争夺,官营醋务通过切断私营醋户酿醋的原料来源的方法,不断挤压醋户自酿的范围。开宝六年以后宋政府屡次下令允许醋户买扑酒务糟酵酿醋。如:太宗太平兴国七年三月,三司言:“韶州酒务所收糟,先许民间买以造醋,昨因天长军禁止不卖而诸处积压极多,请依元敕出卖,其余羡者令务内自醅醋。”[5]食货二一之二二真宗大中祥符六年十二月诏:允许“民间市官酵置坊鬻醋”[5]食货二一之二二。这正反映了官营醋务与醋户博弈中占据优势地位的实际情况,只有靠官府的强制命令才有私营醋坊的生存空间。此间官营醋务不断发展,到仁宗天圣四年七月,中央政府不许秦州、坊州、永兴军添置官营醋务,官营醋务的膨胀势头才得到遏制。

同时存在看似矛盾的现象,地方政府抑勒配卖酿醋糟酵给普通民户。庆历间,欧阳修巡行至河东的忻州、石州发现这一弊端,他在上报札子中写到:

臣昨至忻州,见百姓人户,经臣出头,怨嗟告诉,为转运司将十五年积压损烂酒糟俵配与人户,要清醋价钱,缘已配纳了当,臣方欲奏乞今后不得抑配。续据石州状申,本务见官醋糟六千余石,本州见取索在州及诸县坊郭乡村酒户等第,及州县色役公人姓名欲行俵配,定其糟每斗价钱二十五文足陌。缘臣已离河东,只曾行移文字,且令未得俵配,别候指挥。臣欲乞特降朝旨,下转运司,今后醋糟只许官务造醋沽买,及令百姓取便买糟酝醋,不得抑配人户,其糟所得之利不多,但虚为搔扰,以敛怨嗟,伏望圣慈特赐矜免,其石州醋糟尚虑本州已行俵配,即乞特与减落一半价钱,令渐次送纳。[6]卷一百十《乞不配卖醋糟与人户札子》

文中提到“转运司”下令配卖糟酵,又提到希望下令“转运司”不得抑配糟酵,由此可见,河东路可能普遍存在糟酵的抑勒配卖。两种看似矛盾的现象,却都有一个共同的目的,即为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不惜采取剥夺百姓的方法,只不过前一种做法比后一种做法更符合商品经济的原则。

神宗时,酒务依旧出卖糟酵,只是价钱有所增加。“熙宁六年七月,诸酒务新收五分糟钱,并出卖糟水钱之类不系省额钱,并依量添酒钱法,令提举常平司拘管,应副本务内诸般支用。”[4]卷五《叙赋·糟钱》所谓“新收五分糟钱”即是提高的糟酵价钱。这部分收入并未上缴国家财政,由提举常平司管理,充当酒务的日常经费。此后,糟酵不断被政府加价。“政和四年四月勅,州县见卖糟酵每斤只计一文三分或一文五分,今每斤添作三文足,每十斤仍加耗二斤,除旧额钱系提举司分拨外,其所添钱专充直达纲支费。宣和四年经制司措置官监酒务,见卖糟价钱每斤添二文足,应副移用。”[4]卷五《叙赋上·糟钱》

可见,在北宋时期,酒务糟酵除了自身酿醋出卖之外,还允许公使库、专业醋户买扑酿造出售;宋政府通过控制酿醋原料的手段,实现获取酿醋利益的目的,且神宗以后糟酵的价钱不断增加。不论是官营酒务糟酵的买扑,糟酵被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加价,还是抑勒配卖糟酵,都体现了官营工商业的官方色彩,垄断经营违背市场经济规律,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限制了其自身发展,更阻碍了私营工商业的进步。

(二)买扑制的出现和发展

买扑制又叫承买制,是官有醋务由某个专业醋户或公使库,缴纳一定的买名钱(课利钱)后,在划定的一定区域内酿醋出卖,自负盈亏,类似于当今的承包经营,加在某一区域的特许经营,买扑制是官府榷醋制度的另一种形式。

真正意义上的官有醋库的买扑出现在宋仁宗天圣四年。地方政府是公使库酿醋的直接受益者,所以有的地方官员提出完全禁榷的要求。天圣四年,“陕西府转运司状:永兴军、秦、坊等州自来只令人户买糟造醋沽卖,各获厚利入,已[巳]牒逐州军截日(?曰),官自置务酝造沽卖,候收到课利,别具供申。”[5]食货二一之二二在永兴军、秦、坊等州新置醋务,要求推广完全禁榷的措施,但是遭到了反对。宰臣王曾等奏:“榷酤之法,起自前代,已是曲取民利,盖以军国赡用经费至广,未能除去,今复酝醋尤更琐细,欲只令永兴军、秦州召人买扑酤卖,并其余州军并不得官置醋坊。”帝曰:“此事尤可行,速于指挥。”[5]食货二一之二二罢除了永兴军、秦、坊等州的新醋务,遏止了官置醋务垄断醋的生产的趋势,恢复了醋的三条线生产。

熙宁六年买扑制有所发展,不仅允许私人买扑醋坊,而且增加了公使库买扑醋坊。“应官监醋务,如公使库愿认纳课利造醋沽费,收钱贴助公使库者,听。”[4]卷五《叙赋上·糟钱》似乎公使库承买醋务事实上已经存在,当局才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

神宗时,醋库的买扑办法与其他坊场的买扑类似,也采用了前代没有的“实封投状”,类似今天的招标投标。《景迂生集》记载:“异时坊场之多是有司利于买名课利钱之入也,方其输买名钱时,有实封投状之法,自谓尽善矣,不知此乃投骨斗狗之术,角胜负得者,固小人之常态,而河北之民为甚,椎剽侵夺之风,非一日故也。方实封投状时,不顾岁入之实于己如何,惟恐买名钱之不多于其侪辈,及其得之或破产,不足以为约,而奸欺抵诈,上下相蒙,纷然并出。”[7]卷二《朔问下》有些私人买扑醋坊,出现不能及时缴纳买名钱的现象。这是买扑制实行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的个别现象。不能因为新生事物出现一些缺点就否定整个制度,希望一禁了之。

买扑制作为一种比较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办法有较强的生命力。神宗元丰元年黄河发生水灾,醋户在被蠲免的行列,“诏大名府永济镇被水灾醋户,依酒场被水蠲买名钱。”[8]卷二百九十五,元丰元年十二月甲寅说明神宗时个体醋户承买醋坊的制度仍旧存在。哲宗元祐初期,有臣僚请罢榷醋,“而户部以为本无禁文,命加约束”[5]食货二一之二二。元祐更化波及醋坊,但神宗时榷醋的制度与前代没有大的变化,故此户部以为本无禁文。

苏轼在元祐七年八月初六日知扬州时所写的《申明扬州公使钱状》反映了这一状况。“检会当日初定额钱日,本州醋务系百姓纳净利课利钱承买,其钱并归转运司,当日以卖醋钱二千五百贯入额钱,即亦是拨系省官钱充数,后来公使库方始依新条,认纳百姓净利课利等钱承买,逐年趁办上项额钱二千五百贯。检准编敕,诸州公使库许以本库酒糟造醋沽卖,即系官监醋务,本库愿认纳元额诸般课净钱承买者,听其所收醋息钱,并听额外收使。”[9]卷六十二《申明扬州公使钱状》其中所谓“新条”,从内容看是熙宁六年的允许公库买扑的诏令。可见,在元祐前,醋户买扑醋坊在一些地方已占据了优势地位。后来,形成了公使醋库与私营醋户在买扑中的竞争,并逐渐占据了优势地位。

大观四年,“诏诸郡榷酒之池入出酒米,并别遣仓官卖醋,毋得越郡城五里外,凡县镇村并禁,其息悉归转运司,旧属常平者如故。”[10]卷一百八十五《食货下七·酒》可见买扑制实行后,醋也并非可以自由销售,只能在一定区域内的专卖,与榷酒的形式相同,可见买扑制和禁榷不是对立两种制度,二者是相辅而成,相伴共生的关系。

宋徽宗时,大兴学校,醋务的买名钱用于学校的开支。崇宁二年四月十四日,涟水军使兼知楚州涟水县钱景允请求:“依例买扑醋坊,拨充军学应幹支费。”“诏令本路提举常平司勘会,如不公,公使库买扑,即依所申。余路依此。”[5]崇儒二之十朝廷答应了钱景允以买扑醋坊的课例钱充当官学校经费的请求,同时,仍允许公使库买扑,并把这一措施在其他路推广。

买扑制并非在全国普遍推广,不同地区实行不同的榷醋制度,在北宋晚期,杭州地区没有实行醋坊的买扑。淮南江淛荆湖制置发运副使胡奕修建议令民间买扑醋坊,令其出买名钱,以替代醋息钱,他认为:“钱塘酒课岁以三十六万为数,人食醋多于饮酒,”所以,醋课应该远远高于酒课,而使数十羸老之卒廵门就市,征收醋息钱“区区近取给于有限之力,又复强所不能,徒使之坐困而无以取盈,若募人买扑则所得何啻此数。’’[11]卷十九《故朝请郎直秘阁淮南江海荆湖制置发运副使赠徽猷阁待制胡公行状》

买扑制的出现是酿醋制度的进步,虽然买扑制还存在很多问题,但毕竟从官有官营之外有了一个新生力量与之竞争。买扑制与纯粹的私营醋坊的自由经营不同,是官有经济的租赁经营,是一种过渡状态,它既可以向纯私营经济过渡,也可以退回到官有官营的状态,它还存在市场被人为的条块分割、所有权不明晰等问题,所以对买扑制还不能做过高的估价。

二、南宋醋的禁榷

(一)南宋对醋的禁榷更为严格

周密的《癸辛杂识》记载两个故事可以反映南宋榷醋的实情。一则:“束元嘉知嘉陵(泰州),禁醋甚严,有大书于郡门曰:‘束手无措’。”“醋、措”一音之转,因禁醋甚严,百姓无醋可食,故有人在州衙大门写此来讽刺知州。另一则:“大父,少傅,素廉俭,侨居吴兴城西之铁佛寺,既又移寓天圣佛刹者……时寓公皆得自酿,以供宾祭。大父虽食醋,亦取之官库,一日与客持螯,醯味颇异常时,因扣从来,盖先姑婆乳母所为斗许,以备不时之需者,遂令亟去之,曰:‘毕竟是官司禁物,私家岂可有耶?’”[12]可见,南宋醋的禁榷比北宋更加严格,不许私自酿造、买卖,但人户自酿食用不在禁止之列。南宋再也没有了私人买扑醋坊的记载了,只存有公使库的买扑和酒务自酿两种形式。

故此南宋走私酒醋可以获得厚利。“绍兴间,盗贼充斥,每招致必以厚爵。又行朝士子多鬻酒醋为生。故谚云:‘若要富,守定行在卖酒醋;若要官,杀人放火受招安。”[13]

南宋各州普遍设有醋库、酷坊酿醋买卖食醋,官营醋坊占据了统治地位。江南许多城市的街巷以醋库、醋坊为名,成为城市的地标性建筑,被各方面人群所熟悉,一方面说明醋的生产和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另一方面也说明醋库、醋坊的规模较大。酿醋需要大量的清水,醋坊多近河流,江南城市临河架桥,因此有的桥梁便以醋库、醋坊为名。苏州(平江)以醋坊、醋库命名的桥梁为多。例如:庆历五年,録事夏秀在常熟县治东北子游巷口建文学桥,旧名言偃桥,又名醋库桥;[14]卷二十《桥梁下》治平二年,在嘉定县建醋坊桥;[14]卷十《水》又有东、西醋坊桥。“胥口之水,自胥口桥东行九里,转入东、西醋坊桥,曰木渎,香水溪在焉。”[14]卷十《水》

(二)官营醋库负担加重,造成了官营酿醋业的衰败

南宋为应付对金战争,经费激增,官府经营的酒务向上级交纳经制钱等杂税,其中包括糟酵钱(出卖糟酵所纳杂税)、糟本钱(购买糟酵所交价钱)、醋息钱(卖醋所得利润),酒务的负担加重了。

建炎二年十一月指挥,酒务昨行经制,量添费,糟钱依旧拘收,令糟酵钱充公用外,于醋息钱内并拨分隶诸司钱。[4]卷五《叙赋上·糟钱》

绍兴元年创比较务,六年创户部赡军库,展转增价,曩由漕司桩管移用者尽入经总制司,而其它分隶名色益多,……分之余又有赡军起发七分酒息钱,酒之余又有糟酵钱,取糟酿醋则纳糟本钱,而又纳醋息钱。[4]卷五《叙赋上·酒》

绍兴令:诸州公使库卖醋息及糟麸孽生畜产价钱,谓非抑配出卖者,听岁额外支用。旧例于都酒务拨糟酵造醋,纳糟本钱充经制、直达二窠名,其余息钱归公使库。今东西二醋库纳公使库钱外,以糟酵醋息钱并计之,日共给经制钱一贯二百文,籴本司钱八百文,移用司钱六百文。[4]卷五《叙赋上·酒·醋息钱》

总结以上三则材料可知,公使库醋坊的负担比以前加重,原来公使库醋坊只纳糟本钱,其余利润归公使库所有,现另纳公使库钱及醋息钱。酿醋酒务在南宋初年依旧可以出卖酿造醋的糟酵,同时也可以自己酿醋出卖,但是要交纳糟本钱(相当于购买原料)和醋息钱,很明显负担比以前增加了。糟酵钱、糟本钱虽然名目不一,实际是酒务出卖、购买自产的酿醋原料两次交纳费用,绍兴间比建炎间负担更有所增加,醋的售价必会提高。

南宋后期,许多地方的醋库衰败,荒废而改做他用,官营醋库的经营在南宋晚期遇到了困难。明州知府陈公垲在淳祐二年创设平籴仓,“度地城西得醋库余基,不足则买民田,给官镪易邻寺之荒畦,凡建屋二十六间。”[16]卷六《制置使司平籴仓》宝祐四年九月明州在醋库旧址创建厢院(关押濒死的囚犯的地方)。淳祐辛亥严州知州赵汝历在军门内东,以旧醋库改充抵质库。[17]卷一《仓场库务》淳熙四年七月十七日,“诏临安府于和剂局西,本府醋库地段修盖太府寺。”[5]职官二五之三三“平江法曹旧廨在子城内,或徇所便旷弗居,他官乘而居之,郡度不可复,则以旧醋库畀焉,以其庳且弊也,来者皆欲撤而新之。”[18]卷二十三《平江司法厅修造记》度宗咸淳年间,城南醋库“停闭日久,已行坍倒,续据点检所柴客葛太请佃,安顿柴薪,月纳公使库息钱。”[15]卷十《官寺四》

三、北宋醋息逐渐赋税化的过程

宋政府从酿醋事业中可以获得如下利益:(1)糟酵钱,(2)买扑净利钱,又叫买名钱。(3)醋息钱。前二者已在介绍卖糟制和买扑制中论及,此处不再论述,此处只论述醋息的一些情况。

(一)公使钱的定额包干制对醋息钱征收的影响

醋息是北宋地方政府办公费用的重要来源之一。熙宁间,公使钱始立定额,“自二百贯至三千贯止,州郡所入才醋息、房园、祠庙之利,谓之收簇。”[19]卷二十三《国用考一·历代国用》

但是公使费用不足,“守臣窘束,屡有奏陈。”“谓如本州额定公使钱一千贯,则先计其州元收坊场园池等项课利钱若干,却以不系省钱贴足额数,然诸项课钱逐年所收不等或亏折不及元数,而所支不系省贴足之钱,更正增添则比额定数有不及一半者,此其所以窘束也。后又以在州诸色钱类为一体封桩入便,以便不尽钱起发。”[19]卷二十三《国用考一·历代国用》立定额以后造成经费不足的原因有二:一、醋息、房园、祠庙之利的实际收入少。二、“以不系省钱贴足额数”,但是不系省的钱数比缺额钱数要少。所以,两项所加总数少于定额数目。后来,即使公使钱不足的情况,包括醋息在内的收入一并上交朝廷财政。

又如:苏轼在知扬州时(元祐七年)所上《申明扬州公使钱状》更加具体地从扬州一地反映了这一状况。

从苏轼的奏疏可见,(1)卖醋钱(即醋息钱)在公使钱中占据相当的比例;卖醋钱上交朝廷财政,后公使库买扑醋坊缴纳同样多的买名钱,除此外获利不交;公使库买扑醋坊,但经营不善,一般不能交足买名钱;(2)熙宁间公使钱立定额以后,地方州县所收承买净利课利钱不留作地方收入,而是一并封桩,上缴转运司,地方的所谓充作办公费用的卖醋钱再由系省官钱拨付,上缴的卖醋钱可能不足于下拨的数目,但下拨依旧,所以地方不用为公使钱担心,因为下拨的钱数已有定额。熙宁以后允许公使库买扑醋坊收息作为地方办公费用,停止上缴卖醋钱,同时停拨公使钱。(3)扬州公使钱不足也有其特殊原因,地处交通要冲,舟车往来比较多,官员更替频繁,费用较大,但也有其与各州县共同的原因,比如米价的变动对此影响比较大等。苏轼并未提出增加财政下拨或蠲免欠负,只要求不送纳买扑净利课利钱,不用钱收买官糟的方法还清积年欠负,实际对醋法没有太大影响,而且苏轼的意见是否被采纳不得而知。

(二)醋息钱的摊派是其赋税化的重要表现

其普遍是以公使钱不足为名为本部门谋利益,醋息钱均摊给了来往的客商,改变了原来卖醋利润的性质,成为地方性杂税。“比年公使增钱以养州郡之廉,而场务官以醋息羡余为能,商旅去来,舟车一至,不问课利之多寡,先令认醋息,然后收税,盖醋息有厚得而利速,课利有常数而增亏不问,彼何惮而不为邪?”[20]卷二十二《上漕使书》这里存在将醋息钱摊派给过往客商的现象。这是非常恶劣的开端。

熙宁间,熙河连岁用兵,费用日广,经制熙河路边防财用司也把触手伸向公使醋坊,“经制熙河路边防财用司言十事,……已拘收三州一军公使醋坊归本司资助,请以逐处月收课利,约定监官三等食钱,月终纽计,于醋坊净利钱内纳给。”获从[8]卷二百九六,元丰二年春正月戊辰。经制熙河路边防财用司获得三州一军公使醋坊的收益权。“至绍圣(原文绍兴为误)二年,翟思请诸郡库坊日息用度之余,悉归之常平,以待他用。”[5]食货二一之二二可见到绍圣二年醋坊的收入从各州上划到路一级的提举常平司。

此时的醋息钱是否是真正的卖醋利息已经不能确定。因为醋息赋税化的趋势正在加强。如杭州是如此的情形。“杭之公帑费倍他处,责卖醋之息尤甚,故事绕以数十赢老之卒廵门就市,日额不登则治之甚酷,至卖妻女以足之。”[11]卷十九《故朝请郎秘阁淮南江淛荆湖制置发运副使赠徽猷阁待制胡公行状》醋息的摊派正是赋税化的表现。杭州将醋息摊派给巡卒,巡卒就向给过往的客商征收,如上文所提“商旅去来,舟车一至,不问课利之多寡,先令认醋息,然后收税。”

政和二年,有臣僚上言:“诸州公库元丰以来,除管纳转运司钱外,所收息钱即别无立额之法,盖以岁赐遗利既有定数,则于此稍加优假,乃可使之应副支费。近因贪吏作过,始立定额,然外郡公帑缘此用度不足,未免积压俸给,拖欠行户钱物,为弊尤甚,欲望许依元丰旧制,更不立额。”获从。[4]卷五《叙赋上·醋息钱》可见,元丰以来,地方政府所收醋息钱除部分交上级财政外,余则全部作为地方经费。政和间醋息钱已经作为上缴税种已有定额,属于定额税。公使醋库除以前上缴转运使的课利钱以外所收息钱再立定额,本来在元丰、元祐间全归公使库所有的公使钱又一层上缴,这样造成地方财政的紧张,拖欠官员俸禄、拖欠行户钱物的事情屡有发生。但是醋息钱数目仍不断增加,“重和初,罢讲画经费局,有司议勾收白地禁榷铁货,方田增税,榷酤增价,量收醋息,河北添折税米等,俄虑骚扰,悉罢之,并焚其条约。”[10]卷一百七十九《食货下一·会计》宣和七年,“诸路鬻醋息率十五为公使,余如钞旁法,令提刑司季具储备之数,毋得移用。”[10]卷一百八十五《食货下七·酒》可见,醋息在中央与地方的分配除了买扑课利钱上缴外,元丰前全归地方、元丰元祐时的分成制、政和二年以前定额制、政和二年以后又恢复分成制,屡有变动,说明醋息在税与非税间变动。

中央与地方利益分配失衡。靖康时随着政局恶化,中央又开始调整与地方醋息的分配。靖康元年十二月“十二日手诏……醋息钱,特依旧法,收入公库,仍令提刑司觉察,岁终具有无抑配科率闻奏。”[21]卷五《十二日手诏》虽提出“岁终具有无抑配科率闻奏”,只不过是走形式而已,“收入公库”也只是将这部分收入上交而已。围绕着醋息中央与地方、官府与百姓的矛盾不断尖锐。百姓的负担越来越重,不堪忍受。一些有识之士呼吁停罢醋息钱。李纲说:“近降措置财利指挥,如钞旁钱、免行钱、醋息钱之类一切停罢,庶使民心安妥,而奸猾不得以摇之,此不可缓之策也。”[22]卷四十一《上道君太上皇帝封事》

四、南宋的醋息钱彻底变成赋税

(一)南宋时醋息钱的摊派

南宋初年,战争经费激增,官府经营的酒务向上级交纳杂税——经制钱等,其中包括糟酵钱、糟本钱、醋息钱。

醋息钱逐级上缴,形成办公费用,即使是没有酿醋的事业,上一级官府也向下一级官府摊派醋息钱。宋政府下令纠正这一错误做法正反应了这样一个事实。绍兴三年十一月,“诏诸郡委倚郭县认纳公帑醋息钱者,徒一年,认而纳者罪亦如之,著为令。”[23]卷七十绍兴三年十一月丙辰绍兴二十四年二月“乙酉,大理寺丞郭唐卿面对,乞禁诸州毋得辄令属县逐月分认醋息钱。”获从。[23]卷一百六十六绍兴二十四年二月乙酉

诸路州军县镇酒务公库官员和地方官员为增加自己的收入,满足自己的贪欲,或抑配酒醋,或私置税场,广收醋息。李纲说:“访闻诸路州军县镇酒务公库等,多将酒醋抑配与人户及过往客旅僧道等,为害甚大,仰监司守臣常切觉察,举劾官吏,重行黜责。”[22]卷一百七十九《建炎时政记中》汤鹏举上言:“诸州私置税场,广收醋息,而州县官切切然必加意于其间,盖欲倍有所入,尽归于公库,有余则分受以及己,伏乞申严行下,令守倅遵依绍兴勅令,按月支见任官供给,或过数以请并过数以支者,并以自盗论,令台谏监司依条按劾,使州县官稍知礼义廉耻之风,则刻意扰民者,潜消于州县矣。”获从。[23]卷一百七十三绍兴二十六年六月壬子

湖南、福建醋息钱已经彻底变成赋税了。绍兴二十三年时,“湖南有土户钱、折絁钱、醋息钱、曲引钱,名色不一。”[19]卷五《田赋考五》福建改革盐法时将醋息钱作为食盐销售的附加税种。“欲仿茶引之法,从漕司造长短钞引,合同号簿,据逐州县合运岁计并钞盐纲数分抛,令自招客人入纳见钱算请,仍以合同号簿付怀安等处盐仓支盐,请如本州卖盐,一斤为钱一百文,内二十八文系漕司盐本、增盐等钱,二文助学钱,一文吏禄钱,三文醋息钱,六文丰国监钱,二十五文市用钱,每斤共计钱六十五文,入纳见钱六十五缗,即给一千斤盐钞之类,仍便指躬往卖去处,与百姓和合买卖。”[23]卷一百八十八。绍兴三十一年正月己酉

(二)醋息钱征收多且滥

孝宗朝以后,两税之外包括醋息钱在内的杂税多如牛毛。“有所谓月桩,有所谓盐产……有所谓醋息钱,又有所谓科罚钱,其色不一,其名不同,各随所在,有之不能尽举。”[24]卷五《论州县科扰之弊札子》“州专有名之财,而县应无名之求,……八曰:醋息供给钱派之于县,九曰:上供绢派之于县,夫此九项初无名色财,非天降,非鬼输,不取诸民于何取之。”[25]卷二十《上刘岳州》

醋息钱的滥征导致官员都不能知道醋息钱到底是什么税种了。有的地方则是将醋息钱作为手续费一类的收费项目来征收的。“今岁旱荒,民户已是投词星子,见行委官检踏,其在都昌旧来踏旱之弊,名色非一,不敢不以告者,凡押旱状,官中所收则谓之醋息钱。”[26]别集卷六《施行人户诉状乞觅》乾道元年八月五日,臣僚言:“凡官员下乡则谓之醋息钱。”[5]食货一二之二三乾道八年二月辛丑,臣僚言:“今乃至于备修造供役使焉,方其始参也,馈诸吏则谓之辞役钱,知县迎送僦夫脚则谓之地理钱,节朔参贺则谓之节料钱,官员下乡则谓之过都钱,月认醋额则谓之醋息钱……”[27]卷二十五下《宋孝宗四》辛弃疾曾说:“诬以违限而科罚者,有违法科卖醋钱,写状纸由子户帖之属,其钱不可胜计者。”[28]卷三百十九《任湖南诸州安抚辛弃疾上疏》此时的科卖实际百姓连醋的影子都见不到,纯属“白科”。

据《宝庆四明志》记载:“奉化、定海、象山三县,醋息钱一千二百①贯文,隶公使库。”[4]卷五《郡志五·叙赋上》其中,奉化县杂赋“醋息钱七百八十贯文”[4]卷十五《奉化县志卷二·叙赋》,定海县水军库酒务纳“醋息钱一百八十贯文”[4]卷十九《定海县志第二·叙赋》。象山县籴买场酒务纳本府“醋息钱六十贯文”[4]卷二十一《象山县志金·叙县》。合计共纳醋息钱一千零二十贯文。四明(宁波)都酒比较赡军三省务“东西二醋库纳公使库钱外,以糟酵醋息钱并计之,日共给经制钱一贯二百文、籴本司钱八百文、移用司钱六百文”[4]卷五《郡志五·叙赋是》。《赤城志》卷七记载:“章安醋库……旧例州委巡检管干,敷船户纳钱,兵级乘以扰觅,令彭仲刚乞并委酒库官以糟水造卖,月纳醋库钱一十七缗。”[35]卷七《公廨门四》在临海县醋库由巡检负责管理,此时可能醋库已经不再酿醋出卖,直接由船户纳醋息钱,后来巡检司的兵丁乘机胡乱收费,彭仲刚因此将醋库并入酒库,由酒库取糟水酿醋出卖,每月纳醋息钱十七缗。

(三)醋息钱的减免

醋息钱加重了百姓的负担,一些地方官员上书要求减免醋息钱。时任新淦县令黄干在《申临江军乞减醋息钱》中说:

以县计考之,有所谓供给钱者,乃以醋钱支还,每岁亦数千缗,不知醋钱者果何等钱耶?若是县道卖醋,则不过五六百缗。此外如保正户长入役与夫报牛验买状纸之属,皆动以纳钱,此岂为政者所宜取耶?此等既不当取而支遣之数则不可阙,此县道之所以不可为也。且如使军供给一年计三千缗,以州郡之供给,县道自当每月支解,然不知其初作故敷在本县如此之多,而又不知清江新喻亦有此数耶?[29]卷二十七《申临江军乞减醋息钱》

个别地方官员也有一些实际蠲免行为。如绍兴元年,向子忬“革去(道州)仓廪受纳积弊,罢曲引、醋息、牛税等钱,以宽民力。”[30]卷四十七《故左奉直大夫直秘阁向公行状》绍兴二十九年七月,荆湖南路提点刑狱公事彭合入对言:“湖南州县于民间二税之外,别令输土户钱,又以税科本色布而高价折取其直,谓之折绝,以至受纳官物收领词状之际,则取醋息钱,又一例均科曲引钱,随科送纳,名色不一,臣在官之日已行禁止,乞下本路监司觉察。”[23]卷一百八十三绍兴二十九年七月己酉宁宗嘉定间,赵与欢知安吉州,“郡计仰榷醋,禁网峻密,与欢首捐,以予民。”[10]卷四百十三《赵与欢传》

一些官员辞掉作为津贴的醋息钱纯属于个人行为。黄震记载:“余友史猷夫……为尉时,家未有立锥地,已能辞醋息钱,月二万不受。”[31]卷八十六《宝善堂记》可见史猷夫每月辞掉津贴醋息钱二万,即二十贯,一年合计二百四十贯,为数不少。“往时新令至,蜑户有给由钱,受诉牒有醋息钱,君(吴懿德)一切罢去。”[32]卷四十五《通判广州吴君墓志铭》开禧时,方大舆“令香山,有惠政。旧以横敛,常常赋丁钱加取三百,醋息白科巨万,令干没之,君痛蠲削。”[33]卷四十《方揭阳墓志铭》邓州“以公帑不足,委五邑卖醋,实皆抑勒,所得息以十之二噉县官,诸邑既争奉州且利二分,至有月输六七百缗者,公(周宪之)以县陋民贫,度不能尽免,所输才一二而巳,以其所得二分均之僚佐,未尝受一钱。”[34]卷三十六《周宪之墓志铭》虽然有一些地方官员捐纳了个人所得的醋息钱,但作为杂税,醋息钱的征收并没有停征,直至南宋末灭亡。

五、总结

宋代醋的生产始终处于官府的控制之下,有两种禁榷形式:不完全禁榷和完全禁榷。见下列图示:

醋息钱是地方政府主要的办公费用和官员津贴的来源。北宋晚期,本应是公使库酿醋卖醋以充公用的醋息钱,从抑勒配卖官醋逐渐演变成白科;南宋醋息钱已经完全赋税化了,成为地方杂税。醋息钱赋税化过程反映了中国古代官营手工业的垄断经营,造成抑勒配买质次价高的产品,最后导致官营手工业的破产,应该是平等交易才能获得的商业利润演变为无商品交易、白科直取的赋税。从中可以窥见封建国家对私营手工业的压榨。这是民族手工业不能崛起的重要原因之一。

注释:

①原文记载有误,“百”当为“十”,应为1020贯,而不是1200贯。按照宋代的计数习惯,有“一千二十”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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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醋醋钱_中国古代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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