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建构与展望论文

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建构与展望论文

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建构与展望

邹洪伟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司法局滨州市滨城区法律援助中心 山东滨州 256600

[摘 要] 法律援助是为维护贫弱群众权益而无偿实施的法律咨询、法律帮助、辩护代理等法律服务活动。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诞生于20世纪90年代,2003年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施行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形成。二十多年来,这项制度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与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相比,法律援助工作还存在援助范围亟待扩大、制度不够完善、保障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依照习近平总书记有关法律援助的重要指示,为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关键词] 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建构

虽说学者们对法律援助的概念表述有所不同,但对于法律援助的内涵却有着相似的认知。综上笔者总结,法律援助就是在确立国家责任的前提下,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律师等其他法律工作者对经济拮据的案件当事人提供减免收费的诉讼、非诉法律帮助的法律救济制度。具体而言,法律援助的责任归属是国家,实施法律援助,就是通过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对当事人实施诉讼及非诉讼两种形式的帮助来平衡双方的力量,是扶贫助弱法制化的必然结果。

1 关于制定《对外援助法》的提案与进展

早在2007年,就有提案建议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援助法”(第0389号),认为为使对外援助更好地服务于我国外交政策,科学高效、量力而行地做好对外援助工作,就要对对外援助的原则、方式、规模、范围和决策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收到提案以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外事委员会专门就制定对外援助法的议案召开了座谈会并进行专题调研。但考虑到现实因素,我国当时并未将该议案单独列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会议议程。随着国内外实际情况的变化,此后仍然有立法提案提出制定《对外援助法》。如2014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赵皖平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出台对外援助法的议案》(第441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组织工作班子进行认真审议后,认为商务部当时已起草了《对外援助管理办法(草案)》,可以通过推动制定《对外援助管理条例》等法规来解决援外工作中的问题,因而也未考虑继续推进《对外援助法》事宜。

由图5可知,随着明胶用量增加,20%vol红枣白兰地的透过率先增加后趋于稳定。当明胶用量为0.8 mL/100mL时,透过率达到最大,为97.949%,此时澄清效果最佳。

2 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建构

2.1 法律援助电商平台界面的优化

法律援助电商平台界面的优化应从以下两方面展开。首先,一个法律援助电商平台做的是否成功,主要看其界面的排版布局是否符合多数人的使用习惯。多数人喜欢使用百度和Google,主要是因为其界面排版符合人类的“惰性”获取心理,可以随心所欲的在界面上搜索自己需要的资料。法律援助电商平台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选择优秀的网站界面设计公司,征集民众意见,经综合考虑设计出符合“大众审美”的平台界面[1]。其次,法律援助电商平台界面简洁明了无广告。如果一个法律援助电商平台的界面设置的毫无章法,难以操作,并且充斥着与法律援助无关的广告,多数人会选择关闭网页,并且会形成一种“不良”印象。

2.2 援外实施体制改革

按照当前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援外体制改革仅仅进行到援外决策管理层面,尚未深入到实施层面,在援外实施体制上仍然存在两个方面的挑战:第一,援外实施工作存在条块分割的难题,按照援外工作的不同需要,不同的对外援助方式可能涉及不同的职能部门,承担援外职能的机构大多在行政上没有隶属关系,在职能上是配合关系,因而在目前条块分割、各负其职的实施管理体制之下,要提升我国对外援助的实效,存在体制上的阻碍;第二,本轮国务院机构改革之前,对外援助工作的实施主要由商务部、地方商务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及驻外使馆经商参赞处承担;将商务部的决策管理职能划归新设立的国际发展合作署之后,由于援外实施职能并未能整合到国际发展合作署,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的决策要全面得到实施存在一定难度。因而,从当前的援外管理体制改革而言,已经显现了一定的成效,但援外体制改革仍然需要深化,尤其是援外实施体制改革仍然需要进一步的整合与协调。

叶晓晓想从远处绕过来,哪知陈小北打断她,说:“直接点吧,这么晚,这么忧心忡忡地来找我,就是为了对我说几句感激的话?”

2.3 法律援助电商平台使用差别付费

平台使用的差别付费指针对不同层次的消费人群划定不同的收费档次。即针对某些用户提供收费服务,而某些用户免费获得服务。符合《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公民,因确有困难可以免费获得法律帮助。但假如在民事诉讼中胜诉获得了一定的经济补偿,本文认为此时受援人应该支付一定比例的律师费。虽然诉讼带有公益色彩,但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付出了自己的劳动,理应获得相应的报酬,这有利于激励援助律师更好的投入工作[2]。其次,针对收费用户(主要指有能力支付律师费用的用户),此时应以广义的法律援助来定义用户获得法律服务,这时也可称之为民法上的“公平交易”。在这场交易中用户获得了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当然需要付费。

法律既应当成为确认改革成果的重要载体,也应当成为改革的依据和推动改革的重要引擎。体制改革本身意味着需要进行必要的突破,包括突破原有体制和原有规则,但是这种改革首先也应当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否则改革可能成为无视法治的借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终将成为泡影。援外体制的改革同样需要具有相应的法律进行支撑,《对外援助法》的存在既可以为援外体制改革提供重要的制度依据,也可以成为援外战略、援外工作推进的重要力量,还应成为确认对外援助体制改革成果的重要载体。

参考文献:

[1]康黎,郭佳琦.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研究报告——基于S省C市试点的分析[J].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1):75-81.

[2]朱玉玲,李宁.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职责探析[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9,32(01):62-66.

[中图分类号] D90

[文献标识码]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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