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综合商社的组建、发展与进入WTO,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商社论文,中国论文,WTO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284(2000)03—0017—04
一、站在WTO的门槛组建商社大势所趋
中国即将加入WTO, 这标志着我国的对外开放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加入WTO后, 中国经济及企业所面临的最大挑战是:由于降低了保护,扩大了市场开放,国外的产品和企业将可能大举挤进来,在我们的国内市场上同我国产品和企业一决高低。与此同时,我国经济和企业发展所面临的机会则是:其他缔约国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对等地向我们开放市场,为我国企业抓住时机及时地打出去,扩大国外市场和利用国际资源,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尽管在国内市场固守阵地抵抗挤进来的外国竞争者,同打出去在外国市场或世界市场上与国际竞争者相抗争,同为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但从利用机会的角度看,及时地打出去,扩大对外经济发展,对于我国的对外开放事业却有着更为重大和深远的意义。
“打出去”的方式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是传统的出口扩张方式,即在国内生产出产品,向外国市场销售;一是跨国经营方式,即将经营组织和生产要素部分或全部地转移到本国以外,在更广阔的空间范围内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以实现对国外资源的利用和对国际市场的开拓占领。对于前者,我们已不陌生。长期以来,扩大产品出口就是我国对外经济活动最重要的内容;加入WTO后, 利用各国向我减让关税的有利条件,继续扩大出口,仍将是我国对外开放的战略重点之一。以后一种方式实现打出去,对于我们则还是一个相对十分薄弱的环节。需要强调的是,在当今的国际经济条件下,以第二种方式即企业跨国经营的方式扩大对世界市场的进入,对于我国的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更为紧迫和必要。
目前,国际上跨国经营最成功的组织形式就是综合商社。19世纪后半期,综合商社产生于日本,成长并发展于二战之后,对日本经济的起飞和综合国力的增强起了巨大的作用。它首先是作为与欧洲进口商相抗衡而产生的,它的使命是为了打破欧洲商人对日本进口市场的支配。日本商社不仅完成了这一使命,而且成为日本出口的先锋。有人认为,没有综合商社,就没有战后日本经济的高速增长,就没有日本经济的国际化,就没有今天日本的经济强国地位。目前,日本9 大商社的年销售额占日本GNP的比重在25%左右, 进出口额一直占日本进出口总额的一半左右。70年代以后,一些国家借鉴日本的模式,结合自己的特点开始发展综合商社,特别是韩国比较成功地移植并发展了综合商社,其9 家综合商社1998年出口额已占韩国出口总额的54.3%。美国组建商社的背景主要是从70年代开始,对外贸易出现赤字,进入80年代,这种贸易不平衡日趋扩大,迫使美国政府寻求解决贸易不平衡的方法。这些方法从外部讲,采取各种关税与非关税壁垒的方法,限制外国商品的涌入,从内部讲,就是鼓励公司和企业扩大出口。美国是经济大国、国土大国、人口大国,国内市场需求旺盛,企业出口动力不足,政府期望通过组建综合商社来刺激出口。
综合商社是一种特殊的现代企业组织形式。一方面,它具有现代企业制度的一般特征,即产权关系明晰,法人制度健全,政企职责分开,经营机制灵活,管理规范科学等;另一方面,它又具有与其他一般现代企业不同的特点。首先,综合商社姓“商”,它是以贸易为龙头、为主体的商业性企业或者说是流通类企业,既不是一般的产业集团、工业跨国公司,也不是国际化的金融组织;其次,它是经营规模领先的特大型集团化商业组织,而不是一般的中小型商业企业;第三,它是集贸易、金融、产业、信息、服务于一体的多功能有机结合的综合性贸易企业,而不是一般的专业性大型流通企业;第四,它是在内外贸一体化基础上跨国经营的国际化企业,而不是一般的外贸类或内贸类的综合性贸易企业。总之,综合商社是以贸易为龙头、功能综合化、经营国际化的跨国贸易企业集团。这是它的质的规定性。
我们当前提出组建、发展和研究中国综合商社问题并不是偶然的,是有其深刻的改革与发展的背景。中国属于东亚经济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化,国际贸易、特别是出口对经济增长的推动作用越来越强,出口增长的快慢已成为影响中国经济整体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处在改革中的中国贸易制度和外贸宏观管理与外贸发展是不相适应的,这表现在三个方面:
1.贸易经营秩序混乱 目前我国对外贸易经营单位的结构已经多元化,形成国有专业贸易公司、工贸公司、生产企业、三资企业四个层次的出口结构。在外贸经营权普遍下放后,相应的约束机制还没有建立,外贸秩序混乱已成为制约外贸发展的主要问题。
2.外贸企业经营组织结构小型化、分散化、规模经济效益下降 在中国500家最大的贸易企业中,年进出口额超过1亿美元的不到100家, 出口商品结构雷同,出口市场狭窄,各自为战,互不协调。这与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恰好相反,世界跨国公司发展趋势是大型化、集团化,甚至出现跨国性战略联盟、开展国际集团间的分工协作,联合开拓国际市场。1998年发生了世界经济有史以来九次大兼并。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不抓紧时机形成产权制度清晰、经营机制灵活、有较大经营规模、功能多元化、具有较强的自我组织和自我协调功能的外贸企业经营组织形式,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是困难的,对整个国民经济增长的带动作用也很难实现。
3.政府对外贸经营活动的宏观管理缺乏传导点和作用点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贸易经营权由集中走向分散,政府传统的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过渡,宏观调控主要靠汇率、税率、利率、配额许可证和指导性计划等符合国际惯例的调节手段。但由于市场体系还不健全,市场的功能不能充分起作用,企业面对市场信号的自我组织和自我调节功能也不健全,政府对外贸的宏观间接管理缺乏起作用的传导点和作用点,这势必会形成放—乱—收的循环。
目前,为了使贸易企业经营组织制度适应外贸体制改革和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目标,组建和研究中国综合商社,无论从改革的外部环境,还是企业自身的发展,以及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都是最好的时机。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发展“一批国际化、实业化、集团化的综合贸易公司”的提法,就是指创建中国的综合商社,综合商社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实现形式之一,是中国企业向贸易、金融、产业一体化跨国企业集团方向发展的一种最好的组织形式。
二、组建中国综合商社的宏观设计
中国综合商社的发展应从综合商社的第二阶段起步,即越过单纯的贸易功能阶段,而直接进入以贸易为主体,集贸易、金融、信息、综合组织与服务功能等于一体的综合化经营阶段。并迅速向第三阶段,即在保留以贸易为主体功能向金融、信息、投资、高技术、组织、协调和国际化功能更为丰富和发展的阶段推进。中国综合商社这样的推进顺序,体现了组建综合商社的宏观目标的变化,即中国综合商社组建之初要达到如下目的:为产业国际化发展战略目标服务;规范混乱的外贸经营秩序;提高外贸企业规模经济效益;作为政府对外经贸实施宏观调控的传导点和作用点。在这些目标实现以后,综合商社向第三阶段发展,要实现如下目标:通过产业国际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以综合化经营促进多元化企业集团的形成,以综合商社作为中国企业国际化经营的组织者、开拓者、协调者,使综合商社作为中国经济增长的发动机,通过综合商社来推动国内国际贸易一体化、国内国际市场一体化,即开放型、国际化的市场经济的新体制的形成。
1.立足国情 这是发展我国综合商社的根本出发点。邓小平同志在指导中国改革实践过程中,有一条基本原则是,既要重视别国的经验,更要从本国实际出发,走自己的路。这也应是发展我国综合商社的一条根本原则。“综合商社,是人家的发明,被证明是成功的一种企业模式,我们首先肯定要借鉴,但借鉴并不等于照搬,照搬是没有出路的。”我们要发展实业化、集团化、国际化的企业,但在世界上,这样的企业本身就有不同。大体上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存在的以产业为龙头的跨国公司,一种是以日本、韩国为代表的以贸易为龙头的综合商社模式,两种模式素有东西方模式区别之说。即使是东方的综合商社模式,本身也存在着不同模式,最具代表性的日本和韩国的两种类型综合商社在成长道路、功能关系、组织结构、政府扶持等方面就存在着许多差异,有些甚至是重大差异。因此,从客观上说,照抄照搬的路也是走不通的,只能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在分别加以借鉴吸取的基础上加以再创造,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综合商社。综合商社的“综合”主要是功能综合,其多项功能是有机的整体,是互为条件、互相促进的,最终都围绕着商社贸易规模的扩大发生作用。
2.市场取向 这是发展综合商社必须坚持的方向。必须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去塑造和发展我国的综合商社。在经营机制上进行公司制改造,实行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完成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制的过程;在经营范围上,要逐步打破部门界限、行业限制、地区分割,按照大市场、大流通的要求,真正实现内外贸结合,贸易、产业、金融一体化;在组织结构上,要以资产为纽带,真正按经济自身规律与综合商社的功能要求联结起来,进一步明确产权关系,破除部门之间与行政区划之间的行政分割对综合商社发展的制约;在对外关系上,要真正遵循国际惯例,逐步解决成为大型跨国公司所必然要求的涉外经营自主权问题;在组织过程中,要按经济规律办事,避免行政撮合,等等。总之,综合商社要按照符合市场经济的总体目标来组建,并按新体制、新机制来运作。
3.试点起步 这是发展我国综合商社必须坚持的基本方法。在我国发展综合商社是一个新课题,涉及面和影响面都很大。只能通过试点起步,总结经验,逐步规范。一开始总量不能多,更不能一哄而起,盲目发展,把好事办坏。
关于试点企业的选择。要选择那些在我国经济贸易中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企业作为试点,这些企业在功能上已具备了向综合商社转化的基础,以这些企业作为组建中国综合商社的起步。
关于试点企业的选择标准。参照国外综合商社的标准及我国的国情,凡是综合商社,要具备最一般的条件:(1)海外机构必须30 个以上,并有较强的经营能力,在地域分布上要合理,形成全球性经营网络和广泛的客户关系,有较好的国际信誉。(2 )年度进出口额必须达到20亿美元,涉及国家和地区在50个以上,以利于为产业提供综合性服务。(3)资本金必须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有较强的实力。(4)产业分布要涉及至少五个不同领域,以提高产业应变力和综合协调能力。(5 )有比较健全的全球信息网络,有一支收集、加工、传递信息的队伍,能为几类产业提供信息服务。(6)有能力为企业提供综合服务、 精通若干主要门类业务的人才队伍。
选择具备这样条件的企业进行试点,是着眼于建立起功能齐全、服务领域广阔的大型商社的战略意图。中国综合商社的发展,不能过急和数量过多。如果在本世纪前十年内逐步发展起十来家大型综合商社,我国的生产和流通体制就会发生重大变革,同时也会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闯出一条新路。
就综合商社试点的内容看,有一些政策性难点问题需要对我国现行体制的某些方面进行突破。当前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主要是两个问题:
一是综合商社金融功能的实现形式问题。综合商社是贸易、金融、产业三位一体为特征的多功能贸易企业。虽然其主体是贸易;但其金融功能却是“三位一体”赖以存在的核心功能。因为贸易与产业的紧密联系、互促发展是以商社的金融功能为其纽带的。没有金融功能,也就没有综合商社的“综合功能”,贸易规模的扩展也难以做到超常规,结果也就不能称其为综合商社了。可供选择的金融功能形式,根据国外情况,至少有以下几种思路:(1)设立商社财务公司并扩大其金融功能。 如不但允许其在集团内部融通和运筹资金,而且允许其对外发行一定数额的金融债券。(2)商社与银行相互持股, 商社可以比较方便地从银行获得较多贷款,并有转贷权。(3)商社自办银行, 独立进行存贷业务。(4)设立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可以受托从事人民币或外币的贷款、投资,受托管理和运用各类投资基金和公益基金,也可以考虑其业务范围比一般信托投资公司更宽一些。(5 )设立一种新的金融机构形式,并赋予一种新的名称,例如“商社金融中心”或“商社财务中心”,这种新型商社金融机构形式,与财务公司的主要区别是资产来源与使用的社会化;与信托投资公司的主要区别是,资金的来源和信用不具有受投资人“委托”管理、运用的性质,资金来源可更广泛一些,如可吸收集团成员单位的活期存款,并可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与银行的主要区别是不吸收储蓄存款和社会企业的活期存款等。是否还有其他形式,需要继续探索。从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看,可能还是选择非银行金融机构比较合适。
再一个问题是内外贸统一的问题。内外贸的统一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必须坚持,问题是要在具体环节上解决一些难点。比如,搞综合商社的外贸企业要允许其有内贸权,必然要涉及到自营进口商品的内销权问题。如果自营进口的商品国内已经放开经营,毫无疑问应当允许综合商社经营,与其他内贸企业平等竞争;但如果主营进出口的商品在国内仍实行国家计划管理,并指定内贸公司经营,问题就不简单了,需要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例如可以考虑,在归入国家计划、执行国家统一价格等前提下,切一块进口配额给综合商社经营;也可以考虑组建为综合商社的外贸企业与相关的内贸企业采取相互参股的方式或共同出资组建股份制的联合公司的形式,对某些国家管理的重要商品进行内外贸的统一经营。
4.配套改革 这是发展我国综合商社的必要条件。组建综合商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诸如企业制度、外贸、金融、财税、国有资产管理、国内贸易体制、投资等多方面的体制改革,组建综合商社试点成了牵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需要整体的配套改革,综合商社才能健康发展。目前最迫切、最直接的改革有以下几方面:(1)发展综合商社要与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结合起来。 重点是综合商社试点企业必须经过公司制改造,中国的综合商社要与公司制度接轨。(2)发展综合商社要与流通体制改革结合起来。重点是破除地方、 部门、行业的封锁与限制,培育大市场、大流通、大商贸,实现综合商社的内外贸一体化、国内国际市场一体化。(3 )发展综合商社要与金融体制改革结合起来。现行金融体制统的过死,放开不够,使综合商社无法参与到金融领域,商社金融功能无法形成,更谈不上发挥。可考虑是否通过建立综合商社国际金融公司或综合商社银行来突破金融体制的封闭性。(4)发展综合商社要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结合起来, 授予综合商社试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权,便于商社投资、兼并、参股和资产转让。
5.政府扶持 这是发展综合商社的重要保证。要使我国综合商社顺利发展,政府必须在贸易政策、金融政策、投资政策等方面给以配套的政策支持,并针对不同类型企业逐个解决其组建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精心组织与指导。最需要的主要有两个方面:
首先,一定要赋予综合商社以金融功能。从国际经验上看,美国贸易公司法案中对各种法律中有关银行对综合商社发展不利的条款修正最多,支持最大。在综合商社的功能中,金融功能是连接商社各种功能的纽带,没有商社的金融功能,就没有综合商社的存在与发展。
我国银行垄断性强,应该对商社的发展给予金融支持,如建立综合商社国际金融公司或商社银行。组建中国综合商社是一种创造,通过商社试点,创建新的金融体制或形式,使之适应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要创造出中国多种金融机构的组织形式。应该看到,产业资本、商业资本、金融资本的融合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其次,一定要为综合商社创造内外贸一体化、国内国际市场一体化发展的外部环境。美国、日本、韩国综合商社的发展都是内外贸一体化,没有任何一国是把两者割裂开来,惟有中国实行内外贸专业分工,形成两个市场的割裂,中国组建综合商社的方案一定要打破现行体制的这种弊端,赋予综合商社各种商品的内外贸统一经营权。
政府推进式组建综合商社的特点,是通过符合标准的公司承担政府设计的责任并给予支持的政策,迅速发展起综合商社。政府对综合商社的支持不是无限期的,一旦设计的目标已经实现,综合商社已经形成并在经济运行中发挥了预期的作用,政府对综合商社的支持也随之消失。
综合商社在中国是一项前所未有的崭新事业,推进它的发展将对中国经济、社会的现代化产生深远的影响。我们正是怀着这样的历史责任感踏进了这一陌生而又充满诱惑力的领域。希望本文能成为一块引玉之砖,引起更多理论界同仁和企业界朋友来研究并参与这一新兴的事业,以推动中国的对外开放和经济现代化向纵深方向发展。
收稿日期 2000—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