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洋务派买船与造船活动所遇到的阻力,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洋务派论文,阻力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西方侵略者依恃着坚船利炮打开了中国的大门。为了抵抗侵略,林则徐、魏源在鸦片战争时期提出了购买和仿造外国船炮的建议,从而“师夷长技以制夷”。但清朝统治集团对此不以为然,林、魏的主张只能束之高阁。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又有一些官僚提出买船的要求,但他们的目的不是在于“制夷”而是要镇压太平天国农民起义。清政府在“借师助剿”的过程中,决定从国外购买船只建立一支舰队,结果却被帮助买船的外国侵略分子所欺骗,发生了“英中联合舰队”事件。19世纪60年代中期,当国内的农民起义被镇压下去后,抵御外侮的议题又提上日程,洋务派大谈自造轮船,“以夺彼族所恃”。顽固派对此横加攻击,中国的造船工业步履艰难。1874年发生了日本侵台事件,清政府的海防之议又起,但所购“蚊船”并不能出海作战,再加上西太后挪用海军经费修建颐和园,几乎窒息了海军的发展,海防的近代化步履维艰。
一
“英中联合舰队”的酝酿与形成,发生在第二次鸦片战争之后,它是清政府为镇压太平天国起义实行购船“剿办”方针的产物。英、法等国与清政府订立了《北京条约》,攫取到预期的侵华权益,实现了发动侵略战争的目的,于是他们又公开采取扶持清政府共同对付太平天国的政策,清朝统治集团中的许多官员就是否购船“助剿”问题展开了讨论,结果是清廷原则上同意了奕提出的“筹款购买枪炮船只,使其有利可图”的建议〔1〕。英国公使卜鲁斯、参赞威妥玛、 代理中国海关总税务司赫德等一批英国侵略分子趁机怂恿清政府购买船舰。1861年4月,赫德向奕献计说, 只需花上几十万两银子便可以买得一支舰队。清廷受此诱惑,于7月7日颁发上谕,同意从速购船。这样,靠从外国购买船舰来建立海军的基调,就这样定下来了。
1861年8月23日,也就是咸丰皇帝在热河行宫病死的第二天, 两江总督曾国藩上奏大谈购买船炮的重要性,认为这是“今日救时第一要务。”他指出:“轮船之速,洋炮之远,在英、法则夸其所独有,在中华则震于所罕见。若能陆续购买,据为己物,在中华则见惯而不惊,在英、法亦渐失其所恃。”目的在于“可以剿发逆,可以勤远略”〔2〕。这年年底,太平军进军浙江,连克宁波、杭州等地,清廷为之大震。此时,赫德一直往来于上海与北京之间,进行游说。奕自北京政变后,也是大权在握,他感到要根除太平天国这个“心腹之害”,必须“迅速筹款雇觅外国火轮船只”,“以防贼匪窜逸。”同时他还想以此“观风外国,为长驾远驭之计”〔3〕。这样,奕接受了赫德提出的从粤、闽、江三海关抽拨银两买船的建议,于1862年1月24 日上奏请求从速购船。第二天,清廷批准了奕的上奏。接着,奕以总理衙门的名义分别致函江苏巡抚薛焕、两广总督劳崇光等人,让他们筹款购船。2月27日, 劳崇光在广州与到此地办理海关事务的赫德商定从英国购买中号兵船3艘,小号兵船4艘,赫德函请已回英国休假的总税务司李泰国具体办理购船事宜。
李泰国早在1842年就来到中国,曾任英国驻上海副领事,后任上海海关委员,逐步攫得了上海海关的大权,1859年,他被清政府任命为中国海关的总税务司,把持了中国海关的管理权。1861年,他因病回英国休假,其海关总税务司的职位由赫德代理。李泰国接到赫德的函件后,积极鼓动英国政府通过帮助买船来控制中国的海军。1862年6月16日, 李泰国在给英国外交大臣罗塞尔的报告中请求批准他为清政府在英国购买船舰和聘用官兵,成立一支“欧洲海军部队”,命名为“英中联合海军舰队。”他声称:“这支舰队不会在任何方面妨碍女王陛下政府”。英国内阁在审议该舰队时,认为“船只应视为女王政府所有”〔4〕。这样,英国外交部和海军部先后批准了李泰国的计划。7月9日,英国海军部特别挑选皇家海军上校、曾参加过两次鸦片战争的侵华老手阿思本担任这支舰队的司令,以便有效地控制这支舰队。李泰国在买船过程中,还向清政府大敲竹杠,层层加码,由最初商定的买船费用65万两,逐步加至80万两,后来又增加到107万两。清政府苦于无奈, 只好多方借款、筹款,满足了李泰国的索款奢求。不久,李泰国在英国购买到火轮兵船7艘,招募了约600名英国海军官兵,组成了所谓“英中联合海军舰队”。
1863年1月16日,李泰国与阿思本在伦敦擅自订立了合同13条, 其中规定:中国现立外国兵船水师,阿思本允作总统4年,除阿思本外,中国不得另请外国人作总统;阿思本只执行由李泰国转达的中国皇帝的命令;中国新购轮船及其他所有轮船都归阿思本“一律管辖调度”等〔5〕。显然, 李泰国和阿思本的目的是要把这支舰队牢固地控制在英国手里,成为事实上效忠于英国的舰队。5月,李泰国从英国返回中国,他到北京面见奕后,坚决要求清政府接受他同阿思本订阅的13条合同。本来,清政府在购买这支舰队时认为,“此项兵船,系中国购买雇用,即是中国水师。进退赏罚,应由中国统兵大员及该船管带之中国大员主张。其会带之外国兵官及办事人等,不得把持专擅。”奕等总理衙门大臣意识到李泰国无非是“借此一举,将中国兵权、利权全行移于外国”〔6〕。奕同李泰国就舰队的指挥权归谁的问题进行了针锋相对的辩论。李泰国只好转攻为守,同总理衙门重新议定了《轮船章程》5条,其中规定:中国所买之船, 由中国选派武职大员,作为舰队的“汉总统”,阿思本作为“帮同总统”,以4年为期;该舰队听地方督抚节制调遣〔7〕。清政府自以为有了这5条章程,便可以权自我操,殊不知这只是自己的一厢情愿而已。
1863年9月18日,阿思本带领舰队到达天津,两天后, 阿思本前往北京。李泰国和阿思本向总理衙门提出,必须推翻《轮船章程》,坚持要履行13条,并威胁说如果在48小时内不能给予答复,就将舰队遣散。英国驻华公使卜鲁斯对阿思本的无赖行径给以公开支持,美国驻华公使蒲安臣也从中调说,但总理衙门坚持认为“中国兵权不可假与外人”〔8〕。最后,双方商讨的结果是将该舰队遣散。10月25日, 总理衙门照会英国公使卜鲁斯,阐述遣散“英中联合舰队”的理由,要求将兵船遣回英国变价出售,将船款交还中国。总理衙门下令免去李泰国的总税务司职务,改由赫德接任。“英中联合舰队”事件说明:单纯依靠外国,想花钱买回一支海军舰队,完全是徒劳的。清政府在一买一卖的过程中,竟交了70万两白银的昂贵“学费”,其代价是不小的。
二
“英中联合舰队”事件之后,洋务派官员从中吸取了经验教训,开始主张自造轮船,以防外人涉足。1866年6月25日, 闽浙总督左宗棠上奏指出:“自海上用兵以来,泰西各国火轮兵船直达天津,藩篱竟成虚设,星驰飙举,无足当之”,为了改变这种状况,非设局急造船不可。他认为从前中外臣工屡议雇、买、代造,而未敢轻议设局制造者,“一则船厂择地之难也;一则轮船机器购觅之难也;……一则非常之举,谤议易兴,创议者一人,任事者一人,旁观者一人,事败垂成,公私均害之难也。有此数难,毋怪执咎无人,不敢一抒筹集以徇公家之急”。左宗棠针对顽固派大兴谤议,始则忧其无成,继则议其多费,或更讥其失体这些“意中有必之事”,反复陈明西洋各国与俄罗斯、美利坚以及日本都在讲求轮船之制,互相师法,指出“谓我之长不如外国,藉外国导其先,可也;谓我之长不如外国,让外国擅其能,不可也”。清廷批准了左宗棠设局造船的建议,中国第一家近代化的造船厂福州船政局得以创办。由于左宗棠改任陕甘总督,他举荐了林则徐的女婿沈葆桢担任了福州船政大臣。此外,洋务派创办的另一个大型兵工厂江南制造总局在制造枪炮的同时,也于1867年开始制造轮船。
中国近代造船工业的兴起和发展不断遭到顽固派的阻挠和反对。 1866年底,左宗棠刚从闽浙总督任上调离, 新任总督吴棠便对福州船政局大加责难,处处务求反左宗棠之道而行之。对此,远在西北的左宗棠便亲自上奏请求由沈葆桢专管船政事宜,防止吴棠处处掣肘。清廷鉴于沈葆桢曾担任过江西巡抚,又是进士出身,遂特授他“总理船政大臣”的尊号,地位相当于总督、巡抚,以免顽固大臣的刁难。但顽固派并不甘心,继1867年的同文馆之争后,1872年又因内阁学士宋晋奏请停办造船工程再度发生了顽固派同洋务派关于是否继续制造轮船的争论。
宋晋是顽固派的又一个著名代表人物。他在1856年任光禄寺卿、署理礼部左侍郎时,曾向清廷建议雇用外国轮船来配合清军进攻太平军。1861年,他为镇压太平天国,疏请扩大曾国藩的兵权,并请求提升左宗棠、沈葆桢。当曾国藩、左宗棠等人在镇压了太平天国之后大举兴办洋务之时,宋晋则竭力加以抵制,主张恪守祖训,注重礼义道德,维护纲常名教。1872年1月23日, 他向清廷上奏说:福州船政局连年制造轮船,经费已拨用四五百万两,“糜费太重”。他认为,如果说造船是将用以“制夷”,现在中外早已经议和了,因此“不必为此猜嫌之举”,即便是造了一些船,也断不如各国轮船之便利,“名为远谋,实同虚耗”,建议将两处轮船局“暂行停止”〔9〕。 清廷将宋晋的奏折发交地方官员讨论。福州将军兼署闽浙总督文煜、福建巡抚王凯泰倾向于宋晋的观点,他们于1872年3月17 早日早奏折称:福州船政局用款已超过原来的预算,现在虽造成6艘轮船,但“与外洋兵船较之,尚多不及, 以之御侮,实未敢谓确有把握”〔10〕。因此,他们主张“将闽省轮船局暂行停止以节帑金”。
而曾国藩、左宗棠、沈葆桢、李鸿章等一批洋务派官员则反对宋晋停止造船的奏请。两江总督曾国藩于1872年3月7日致函总理衙门说:当初造船,“非不知需费之巨,成事之难,特以中国欲图自强,不得不于船只、炮械、练兵、演阵等处入手,初非漫然一试也”〔11〕。陕甘总督左宗棠见到宋晋、文煜等人停止造船的奏议后,怒不可遏, 立即于5月2日上奏,指出:“制造轮船,实中国自强要着。 臣于闽浙总督任内,请易购、雇为制造,实以西洋各国恃其船炮,横行海上,每以其所有傲我所无,不得不师其长以制之。”5月26日, 船政大臣沈葆桢上奏力驳宋晋的非难,他指出宋晋以制造轮船为“猜嫌之举”,有碍同西方列强“议和”,那么就应该尽撤藩离,甚至水陆各营也必须全部解散而后可。他针对宋晋所说的“不能如各国轮船之利,名为远谋,实同虚耗”的奇谈怪论,反问道:“譬诸读书,读至数年,谓弟子当胜于师者妄也;谓弟子即不如师矣,莫若废书不读,不益妄乎?”沈葆桢强调说,如果停止造船,不免尽弃前功,“而鹊巢鸠居,异族之垂诞尤可虑”,只有继续造船,“则已成之绪不致中乖”〔12〕。6月20日, 直隶总督李鸿章也不同意停止造船之说,认为“苟或停止,则前功尽弃,后效难图,而所费之项转成虚糜,不独贻笑外人,亦且浸长寇志”〔13〕。在洋务派的力争下,造船计划得以继续进行。但此后出现的地方应拨造船款项不能如数拨解的情况,又使近代造船业面临着经费的困难,只能惨淡经营。
三
1874年,发生了日本侵略台湾事件,清朝统治集团为之震动。于是,统治集团内部就如何加强海防问题进行了讨论,兴起海防之议。在海防议中,除了沿海、滨江督抚遵旨复奏条陈海防事宜外,曾任江苏巡抚的丁日昌将所拟《海洋水师章程》呈递清廷,建议设立北洋、东洋和南洋三支海军,各设提督1人。北洋提督驻天津,主管直隶、 山东的海防;东洋提督驻吴淞,负责江苏、浙江的海防;南洋提督驻南澳,统辖福建、广东的海防。三洋海荆更所需船舰由购买和自造并举,沿海的旧式艇船逐步裁撤。总理衙门奏请将丁日昌的《海洋水师章程》发交讨论,大多数沿海督抚对此表示赞同。接着,清廷于1875年3 月就海防问题召集王公大臣进行“廷议”,醇亲王奕劻、礼亲王世铎等支持加强海防,少数守旧的官员则坚决反对。通政使于凌辰说:只要“修我陆战之备,不必争利海中也”。“固我士卒之心,结以忠义,不必洋人机巧也。”他把主张加强海防者视为“直欲不用夷变夏不止。”大理寺少卿王家璧认为购买和制造船舰是多此一举,他的办法是仍然使用艇船、舢板、快蟹、长龙等船,劈山炮、子母炮、线枪、火弹、刀矛弓箭及易得之铜铁各炮,配合现有的洋炮、洋枪,“练习不懈,训以忠义,水陆兵勇互相援应,即足以固江海之防矣”〔14〕。顽固派的这些见解简直是可笑而又可悲。经过争议,清廷从巩固自身的统治出发,不能不正视海防问题,买船和造船又得以同步进行。
担任清政府海关总税务司的英国人赫德听到清政府筹建海军的消息后,多次跑到总理衙门推荐英国新制的炮舰,称其为攻守利器。总理衙门的大臣们居然忘记了“英中联合舰队”的教训,决定由赫德负责购船事宜,并让他前往天津找李鸿章商量办理。1875年4月, 赫德与李鸿章议定从英国购买4艘被西方造船界称为“伦道尔”式炮艇的小型军舰,这种炮舰的特点是以其很小的舰体载巨炮,在中国被称为“蚊子船”。1876年6月24日,由英国阿模士庄公司制造的两艘320吨的炮舰从英国启程,经过5个月的航行于11月27日驶抵大沽口,李鸿章偕同赫德前往验收,将这两艘炮舰命名为“龙骧”和“虎威”号。1877年春,另外两艘440 吨的炮舰也抵达大沽,被李鸿章命名为“飞霆”、“策电”号。
经过李鸿章的大力吹嘘,南洋大臣沈葆桢等人致函李鸿章请求分拨这种蚊船,接着沿海督抚们纷纷主张速购,掀起了一股蚊船热。其实,赫德是以次充好来换取清政府的银子。龙骧等蚊子船使用了仅两年,李鸿章便察觉到“蚊子船炮大船小,船浅底平”,只能做守港利器,而不适宜大洋作战,这种蚊船涉历重洋须半年之久,无风与风小则行,风大则止,“较这各项商船、兵船不畏风浪行四十余日抵华者,大有径庭”〔15〕。尽管李鸿章已为赫德所欺骗,但为了使自己的官运亨通,竟然置国家的利益于不顾,又向清廷上奏说:“蚊子船防守海岸最为得力,赫德所购,尤为各国罕有之新式。”〔16〕这样,山东、浙江、福建、广东等省也相继争购蚊船,结果在这场购船的热潮中,清政府共从英国买回11艘蚊船,耗白银150万两。其实这些蚊船的质量极差, 多为英国船厂用钢铁片拼凑起来的,一年要修理两次,后来几乎全部成为废品。
在购买蚊子船的同时,李鸿章为了扩充北洋海军的实力,先后在英、德两国订购了巡海快船和铁甲船超勇、扬威、定远、镇远、济远、致远、靖远、经远、来远等。到1888年,北洋海军正式成军,成为远东力量较强的一支舰队。然而,西太后在修建颐和园的过程中,通过挪垫、挪用等办法花费了海军经费达1000万两左右,致使北洋海军在正式成军后没有再从国外购买一艘新式船舰。而东亚的日本,却在穷兵黩武,加紧从国外购买最新式的战舰,并积极设厂自造军舰,其海军实力大大加强。到19世纪90年代,清王朝的海军力量不仅与西方列强相比相差甚远,就是同东方后起的小国日本相比,也是瞠乎其后了。1894年,日本发动侵华战争,清政府一败涂地,用昆明湖换取渤海湾这个恶果的出现也就不足为怪了。
注释:
〔1〕资料丛刊:《第二次鸦片战争》(五),第354页。
〔2〕《曾文正公全集》奏稿卷一四,第11页。
〔3〕《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八),第2914页。
〔4〕《太平天国史译丛》(一),第100页。
〔5〕〔6〕〔7〕〔8〕海防档:甲, 《购买船炮》(一), 第159、161、165、256页。
〔9〕〔10〕《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八四,第35页; 卷八五,第36页。
〔11〕〔12〕海防档:乙,《福州船厂》(二),第326、349页。
〔13〕〔16〕《李文忠公全书》奏稿卷一九,第45页;卷三五,第30页。
〔14〕资料丛刊:《洋务运动》(一),第125—135页。
〔15〕《李文忠公全书》译署函稿卷十,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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