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容与排斥:罗曼系统理论的第三个演进阶段?_现代社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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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问题的提出

      卢曼开创的社会系统理论(systems theory)是现代社会理论(social theory)中不可忽视的一股力量。通过系统理论的构建,卢曼试图为现代社会的特质找到一条新的解释路径。从其理论诞生之初,系统理论就引起了巨大的争议,也受到诸多学者和学派的质疑。这种质疑来源于卢曼理论高度的抽象性和概念的独创性,也来源于系统理论对现代社会的一些超前的预估,例如世界社会(world society)、生态问题等。近年来,随着系统理论中描绘的社会场景和社会特质在现实中逐渐得到证实,卢曼的观念逐渐开始被更多主流的社会学派接受。

      在这一背景下,卢曼理论研究开始超越最初的对其基本概念的理解而深入到对理论演化史的研究。卢曼研究者逐渐注意到系统理论在卢曼不同的学术时期所呈现出的不同面相和语义(theoretic semantics)。随着研究文献的丰富,卢曼开创的系统理论不再是一个不变的理论体系,而是通过卢曼自身研究的演变和后继者的研究发展呈现出不同的理论框架,甚至形成了不同的学术流派。①基于理论研究的逐步兴起,不同学者在对卢曼系统理论的基础研究中存在着这样一个分歧:卢曼对现代社会的定义是三个阶段,还是两个阶段?研究者一般没有争议的是卢曼系统理论具有两个较为明显的发展阶段,也就是卢曼对功能分化社会的描述和对自创生理论的借鉴和改造。从卢曼出版的著作中,其后期作品明显呈现出对功能分化社会理论观点修正的倾向,而这种修正随着卢曼逐渐接受自创生理论而得到加强,卢曼系统演进的这两个阶段在社会理论研究文献中产生了共识。然而,尚存疑问的是,除了上述两个阶段,理论对现代社会的理解是否在自创生模式后又有新的变化?而这种变化是意味着卢曼对自身理论接受批判后的一种修正还是对系统理论(特别是自创生理论)的一种维护?有的学者(Borch,2011)提出这样疑问并试图证明系统理论存在第三个发展阶段,并且这种发展颠覆了卢曼的前述理论。持三阶段论的学者认为我们对系统理论的基本预设应当改变,系统理论的诸多假设和前提也应当随着系统理论第三发展阶段的发现而被推翻。因此,有关系统理论演化历史的争议不仅是一个应当如何观察卢曼学术发展的问题,而且对这一问题的澄清也与系统理论在社会理论中所处的位置和其所能够达致的理论解释效力有关。易言之,有关系统理论阶段论的争议关乎系统理论的整体。

      尽管学者对系统理论阶段历史和前后变化存在分歧,但是学者对卢曼社会系统理论第三阶段是,或者说可能是什么则并没有太大的争议。一般赞同或者反对系统理论存在第三阶段的学者都认为这一可能存在(或者不存在)的理论是有关社会演进中的纳入/排除的分析(inclusion/exclusion)问题。在此基础上,有关系统理论第三阶段的争论也就转变为在解读卢曼理论的过程中,或者说在卢曼自身对其系统理论定义的过程中,是否存在纳入/排除这样一个区别于功能分化社会以及自创生概念的社会演进解释维度。

      本文认为社会系统理论并不存在第三演进阶段。系统理论始终将视角关注于现代社会的功能分化和由此带来的社会系统自创生,并在这些理论概念基础之上推演出一系列解释现代社会及其功能子系统的概念和理论框架。而这些系统理论可以涵盖卢曼在后期作品中提到的纳入/排除现象。系统理论对这一现象的定义仍然建立在上述功能分化与自创生理论的基础之上,纳入与排除是功能分化社会的产物,也是现代社会功能分化条件下封闭系统之间无法产生有效的系统间沟通的后果。在本文中笔者将试图论证上述观点。首先,笔者将考察纳入/排除概念在卢曼系统理论中的基本描述和概念展开,通过对系统理论中有关论述的梳理以及结合法律系统“主观权利”(subjective rights)的实例来澄清对这一概念文献中存在的误解;其次,笔者将结合系统理论对现代社会演化的基本定义及其理论预设,对纳入/排除概念进行再次考察,试图说明系统理论的原有框架可以证明这组概念属于功能分化系统的基本理论逻辑与理论指涉,并证明纳入/排除是系统理论“个体性”描述的重要维度;最后,笔者将对学者提出的有关纳入/排除与系统间结构耦合理论模式的质疑提出反驳,并说明纳入与排除是卢曼对社会秩序问题的深层次思考。笔者试图通过对纳入/排除的考察,澄清系统理论研究中存在的误区,并考察论证系统理论在现代社会理论中的地位和对社会现象的解释力。

      二、纳入与排除概念的初步考察

      (一)概念来源与基本定义

      卢曼在其著作后期中多次提及纳入与排除这组概念,并试图将其作为系统理论框架中关键性问题予以对待。卢曼这种理论上的重视也是系统理论研究者将纳入/排除视为系统理论一个单独发展阶段的一个原因。卢曼对这组概念的提出以及重视是否就意味着卢曼将其看成是系统理论发展的第三阶段并且这一理论维度是否不能被现存的系统理论框架所包含?在回答上述问题之前,我们需要首先考察卢曼对这组概念的描述,以及卢曼试图通过此组概念说明的理论问题。

      卢曼提出纳入与排除概念源于其一次(少见的)经验性研究。②卢曼的例证来源于对巴西贫民窟的考察,并由此产生纳入与排除现象的论断以及对现代功能分化社会前景的担忧。卢曼在实证研究中认为,贫民窟代表了现代功能社会对一部分社会群体的全集式(encompassing)抛弃,在贫民窟中,任何现代社会可能产生的功能沟通都已退化甚至消失,教育、医疗、法律、警察等系统在贫民窟中缺失,生活在其中的人们不能得到基本的安全保障,社会秩序问题退回到原始与危险的状态中,易言之,社会也不见了踪影(Luhmann,2008)。在卢曼看来,纳入与排除的极端情况可能造成社会走向霍布斯担忧的“自然状态”,从而引发卢曼对社会秩序如何可能的担心。正是基于上述实证考察以及初步思考,卢曼开始认真考虑纳入与排除问题,并在其后的论述中丰富了对这一个概念进一步的解释。

      在其后的理论证明中,卢曼并没有将贫民窟考察所得出的较为极端的情况作为定义纳入与排除概念的理论标准。卢曼认为纳入与排除现象在现代功能分化社会中普遍存在。这组概念可以被定义为社会系统将“人当做人(或不当做人)”的一种沟通(或沟通不能)机制。纳入与排除指涉个体在社会中的沟通状态。(Luhmann,1995:241)纳入与排除是社会演进中出现的有意识的社会构建,是一种社会规则(norm)或惯常(convention)。以纳入概念来说,其意味着个体被指涉的方式。在系统理论下,纳入代表了社会沟通的呈现形式。纳入在社会中通过不同的、特定的方式展开,例如在法律系统中,“受过刑事处罚”便是一种纳入规则,而且是一种对个体具有负面评价意义的纳入规则。纳入与排除在卢曼进一步的理论构建和证明中成为社会沟通的一种普遍机制,它具有将进入社会功能系统的个人进行系统定义和产生系统意义(meaning)的效果,也正是在这种定位(positioning)中,系统得以不断产生沟通。结合卢曼自创生理论的观点,我们可以看到功能分化社会结合了(integrate)纳入与排除。在一方面,每个社会功能子系统包含了所有功能特定的沟通。就法律系统而言,所有法律沟通都属于法律系统内部的运作,正如所有经济系统的沟通都以经济系统为依托,所有科技系统的沟通都属于科技系统的一部分;在另一方面,功能只服务于特定的社会子系统:例如“正义”(Justice)只能被法律系统提供,经济系统或者科技系统无法提供有关正义的沟通;“支付”只能通过经济系统完成,“真理”只能通过科技系统予以不断追求。在上述两个层面上来说,每个社会子系统对于整个社会来说都具有产生沟通的能力,但是每个社会系统能够的沟通也只能产生一种功能。(Seidl,2004:14)为了达致社会功能子系统沟通的封闭性和基于独一的沟通符码所产生的自创生模式,纳入与排除被系统理论引入。

      那么,在系统沟通特定和封闭的情况下,这种作为系统沟通意义的纳入与排除是否可以被当成一种新的系统理论维度下的沟通模式呢?进一步而言,即使基于纳入与排除的沟通模式具有其他自创生系统沟通所不具备的因素,我们是否就可以认为,甚至应当承认系统理论演进到了第三阶段?我们需要进一步考察卢曼对这组概念所做的社会系统纵向演化的论述,因为卢曼对系统理论构建的基础之一便是来源于对人类社会在历史中出现的不同社会发展模式的考察。我们将结合学者对法律系统与纳入/排除谱系学的例证来进一步澄清这一组概念,并选取法律社会学家经常关注的一个法律现象——主观权利(subjective rights)的演进历史③来说明纳入与排除在系统理论中的概念内涵。下述对法律上主观权利的系统理论考察主要关注通过法律演进而发生的纳入规则。

      (二)社会纳入/排除规则的演进:以主观权利为例

      从社会系统理论的角度来看,法律上的主观权利的出现标志着社会演进从层级社会(hierarchical)走向功能分化(functional differentiation)社会。卢曼认为,纳入的形式随着现代功能分化社会的到来发生了变化,而这种变化对卢曼而言对法律产生了重要影响,纳入规则的法律系统考察也印证了系统理论演化观的合理性。(Verschraegen,2006:105)

      在环节社会④和等级社会中,规制行为的客观法律(objective law)⑤能够满足社会交往的需求,主观权利对社会运作来说并不是必要的。这是因为在这些社会中,个人具有固定的社会地位,这些固定的社会地位具有终身性。从而,个体被深深嵌入(embedded)⑥特定的社会情境中。个人相对于社会而言是一种“全纳入”(total inclusion)的状态:个人的社会性与其身份几乎可以画上等号。(Luhmann,1986)在这些社会中,人们属于一个部落或者一个家庭意味着个人对社会的全部意义。双重团体身份在环节社会与等级社会是不可想象的:个人只能拥有一种团体身份。个体身份的不明确,或者身份具有交叉属性的个体被认为是社会的异类。这种全集式的纳入保证了个体社会地位的稳定和安全。正是因为个体生活的方方面面取决于他在所属团体中的地位,团体为个体提供了社会保护的强大纽带,这一纽带如同一张大网保护了个人较少受到国家等外部力量的影响。全集式的纳入规则对国家等实体的形成也产生强大的制约作用。(Verschraegen,2006:105)除了上述对社会演进的影响外,全集式的纳入规则对个体的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排除意味着个体的“死亡”。无所依附的个体注定受到驱逐或者流放,而这几乎相当于个体社会乃至机体的死亡。⑦在这种社会结构中,个体生存必须依附于一个团体,一个家庭或者一个领主等。个体安全的保障来源于这种依附(纳入规则),同时也意味着个体对团体来说义务是首要的,个体自由是这种全集式纳入的附属品,甚至是无关紧要的。人们的生老病死及其社会意义通过团体的社会结构表现出来。(Verschraegen,2006:105)团体是社会沟通的基本单位。

      社会系统理论认为,随着现代功能分化社会的展开,从前的全集式纳入秩序应当得到修正。那些在过往社会秩序中认为正常的现象现在成为不可理解的图景。在功能分化社会中,个体不再属于,准确地说,个体不再单单属于一个社会团体:现代人能够从事经济活动、参与法律诉讼、接受公共教育。在一定程度上而言,个人的社会地位取决于他所从事的职业,但职业领域并不是决定现代社会个人社会性的唯一标准:个体分属的职业并不是决定性的社会子系统,现代功能分化社会中也不存在“决定性”的社会子系统;“成功”可以不断被定义。(Luhmann,1993:158)

      因此,社会纳入原则不再是一元结构,社会纳入成为一种混合的(hybrid)产物。在卢曼看来,“准入规则”秩序(rules of access)替代了原有的将个体划入不可变更的团体的秩序体系。社会功能子系统不再与身份相连,个体,在这个意义上说,与社会相分离了。这种分离为个体创造了更多的实现社会沟通的空间与可能,同时这种分离也意味着个体自由的放大。准入规则的设立使得人们有机会从事不同的社会沟通。纳入规则的变化对包括法律在内的现代功能分化社会秩序结构提出了新要求:从事社会沟通的个体必须享有进入每一个功能系统的途径(access),法律必须保护个体(平等的)法律地位,法律对个体的保护应当是一视同仁的,个体应当接受(至少是基本的)公共教育,个人追求财富的(正当)权利应当受到保护。在卢曼看来,法律及其代表的现代法律主观权利是这样一种新的、“部分的”和“多功能的”(partial and multi-functional)纳入原则的形成以及由此带来的新的社会秩序形成的社会沟通条件。通过法律权利及其法律运作的实践,多维度的社会纳入原则成为可能,这在法律上被定义为不同的权利以及个体沟通之间承认这种法律权利所形成的互相制约的义务网络:人们不再,也不应受到全集式社会团体对自由的限制。(Verschraegen,2006:106)

      如卢曼(Luhmann,1993:84-85)所言,新的社会功能分化结构意味着纳入原则的颠覆性变更。法律主观权利成为实现新的社会分化与纳入规则的重要社会沟通机制。它象征着社会人的个体性的凸显(personalized),也意味着个体与社会所提供的地位与机会的分离:权利相对于义务而言象征着在纳入规则运作中人们进行不同社会沟通具有更多的可能性。因此,我们可以将主观权利看成是现代社会对全集式纳入规则摒弃后的一种补偿机制:人们在全集式纳入中能够享受的安全和稳定通过诉诸主观权利予以实现。在补偿的同时,主观权利的社会功能旨在排除那些通过团体设定的、具有人身强制性的认同规则,并同时在社会建立起供个体进入不同功能系统的纳入规则。例如美国《独立宣言》宣称个体具有“不可让与的权利”(unalienable rights),家庭、社会阶级、宗教都不能妨害个体通过新的纳入原则实现生活的可能,主观权利具有了“自然法”的象征意涵。人们对“全集式”纳入规则的迷恋在功能社会中仍然历历在目。

      由此看来,纳入与排除的概念为系统理论解读现代社会提供了新的理论语言。那么这是否可以证明这组概念超越了卢曼对功能系统和自创生理论的框架呢?

      三、纳入与排除的系统理论定位:对第三阶段理论的批判

      (一)纳入/排除与分离理论(separation theory)

      通过上文对主观权利的谱系学考察,我们看到在系统理论的框架下,现代功能分化社会条件下的个体只能短暂的(相对于全集式社会纳入原则的终身性而言)有条件的被纳入(或被排除出)社会功能子系统。纳入规则对于个体而言的短暂性意味着个体的“简历”开始丰富,个体的价值随着其被纳入的子系统的变更而产生时间和空间维度的变化。(Laermans and Verschraegen,2001:111)个体存在着千差万别的“纳入历史”(history of inclusion):个体必须与社会分离(separation)。分离是系统理论的基本概念。在系统理论维度下,现代社会的个体性是“分离的个体性”(exclusion individuality)。分离的个体性则凸显了卢曼在论述中一贯坚持的个人与社会分离,环境与社会分离的观点。对这一系统理论的核心观点,这里需要做一个必要的说明。

      如前所述,社会是全集式的,⑧全集式的社会在系统理论维度下包含了社会系统能够产生的所有沟通。(King and Thornhill,2003:8)全集式的社会包含了家庭、商业等事件组成的社会子系统。社会沟通的全集式图景简化了世界的复杂性。在系统理论下,这些沟通的产生不仅需要社会子系统的分化,更需要沟通系统结构排除人的因素:社会与作为有机体的个人在系统理论中相分离。社会与人互为对方的环境。(Luhmann and Albrow,2013:105)人与社会分离的观点恢复了人的自治。在功能分化的现代社会中,人不再是福柯的权力操作机制下的被规训者(宾凯,2006:370-371)。⑨继而卢曼认为系统与其环境也是分离。⑩我们再以法律系统为例,法律的结构相对于环境来说是系统,进入系统的事实被重新描述,成为系统的一部分,在自创生封闭系统中,这种分离有助于解决社会复杂性的问题。通过抽象和类型化,由法律承认的法律规则(立法,法官法等)保持了弹性,而且成功地使自身适应了社会需求的变迁(卢曼,2013:228)。环境与系统的分离是理解法律与事实来源于不同系统的关键,事实来源于多种不同的社会环境,这些环境是独立于法律结构的。

      通过对分离概念的分析我们发现,纳入与排除与卢曼对人与社会分离、环境与系统分离的观点具有异曲同工之妙,它们都阐释了系统理论对现代社会的理解。个体与社会的分离造就了个人选择的可能和重新进入社会及其子系统的不同方式和条件:人们必须拥有金钱来组建自己的家庭,学生必须通过考试符合毕业条件从而走向社会职业系统,等等。卢曼认为在现代社会中,人与社会的基础性分离触发了个体社会生活中自由与风险急速增长。个体不再拥有确定的社会认同,社会也不再向个体提供稳定的身份期待。个体必须在不同的纳入规则中寻找“个体性”。同时,个体现时性的身份认同取决于他的纳入历史:个人的教育背景、经济地位、职业经历成为个体产生新的社会沟通的基础。在现代功能分化社会中,个体社会位置是条件性的,也是脆弱的,这意味着社会系统必须提供个人进入不同社会沟通更多的保护机制(纳入规则或排除规则)来增进个体自我生存的可能和社会流动的形成。

      在系统理论看来,尽管纳入与排除规则对个体而言产生了不同的社会角色,但是由于卢曼强调个体与社会的分离,以及角色的时间维度与条件性,纳入与排除被定义为系统的沟通,而不是个体的指涉。沟通可以由不同的个体呈现,角色与个体是分开的。因此,在现代社会中,个体可以自由地选择不同的职业岗位,以满足社会分工和社会复杂性的不断增长的需求。社会复杂性也随着纳入/排除规则的运用得以简化。例如在法律系统中,结社自由只有在纳入规则允许个体自由地选择社会组织并表达自我的情况下才能实现。建立在自由自愿(权利与责任)条件下的多样的、甚至是冲突的社会规则、角色和制度得以共存并产生竞争。(Verschraegen,2006:115)现代社会新的纳入规则意在创造个体平等进入不同社会子系统的机制。任何一般性的、制度性的社会歧视逐渐消失。在不同的功能系统内部,只有特定的、非制度性的差异才会被认为是正当的,并借此来确定特定系统内部的纳入与排除:纳入与排除规则只能在特定系统内部运作。社会系统评价只属于系统沟通,个体身份即使受到特定功能系统沟通的影响,那种影响也不是终身性的,新的沟通会发生,个体能够再次进入系统。我们发现纳入与排除概念是为了说明系统理论重视现代社会中个体自由与自治的实现方式,纳入/排除规则与系统理论维度下的分离理论具有异曲同工之妙。

      纳入/排除规则除了促进个体在现代功能社会的基本权利(自由)实现的理论逻辑外,我们也看到了其所描述的社会秩序“不可能”现象。而这一“秩序不能”的状态至少,在这些学者看来,证明了现代功能社会理论和自创生系统结构的部分失灵,他们也认为卢曼描绘的巴西贫民窟的例子正是为了说明这一功能系统的失灵。纵观卢曼对纳入/排除概念的论述,笔者并没有发现赞成论者所提到的直接的证据。但是赞成论者的观点仍然值得考察。首先,卢曼没有明确提出由于纳入与排除规则造成的“沟通不可能”现象就证明了功能分化社会的系统理论假设应当被推翻(至少是做实质的修正),但是在系统理论的逻辑框架内,这种推演是有可能成立的。因为沟通、秩序等概念是卢曼构建现代社会理论的基本前提,如果这些前提正如赞成论者所认为的在极端的情况下不能实现,那么我们确实需要重新思考现代社会的性质;其次,正如功能分化与自创生理论在卢曼系统理论下具有的客观和描述性的立场,我们也不能只考虑那些理想的纳入/排除现象。为了证明纳入/排除属于原有的系统理论框架之内,我们必须考察那些对社会秩序产生负面影响的纳入与排除。

      (二)沟通不能现象:赞成论者的理论误区

      赞成论者将纳入与排除对社会系统沟通产生的负面影响描述为系统纳入的不可能。在此种依托纳入/排除规则产生的(负面的)社会沟通(或曰沟通不能)中,赞成论者认为纳入与排除规则意味着个体不再具有进入不同的社会子系统的条件。在赞成论者看来,产生这一现象的根源是现代功能分化社会存在这样一种新的可能与维度:个体被一个功能系统排除,将导致个体被其他功能系统拒绝。支持赞成论者的论据在于卢曼曾经通过例证说明现代社会新的纳入规则和由此产生的“沟通不能”的可能性。卢曼的例证来源于其在巴西贫民窟的考察,赞成论者认为证明存在沟通不能并不需要那么极端的例证,在现代社会中,并不那么极端的例证广泛存在:教育、医疗、犯罪记录、诚信记录、经济系统,等等。而正因为这种负面现象的普遍性,功能分化社会面临解体的风险,社会秩序需要通过新的理论维度进行解释。(Verschraegen,2006:120)通过赞成论者的证明过程我们可以看到,或者说我们应当承认这种现象确实广泛存在于现代社会中,特别是存在于那些功能分化尚未展开、个体主观权利尚未受到全面保护的社会。我们是否应当就此否认功能系统的瓦解吗?答案是否定的,正是在赞成论者的这些论述和例证中我们看到了他们对系统理论的错误理解和不准确的判断。

      我们需要借助系统理论的概念对这种错误予以阐明。在系统理论看来,不同功能系统的纳入规则应当是一种结构性的耦合(structural coupling)。结构耦合在卢曼看来代表了一种功能分化条件下的社会系统间的运作模式:如果一个系统预设了其环境的相关特点,并且在一个持续的基础上结构性地依赖于它们,那么我们就可以将这一结构机制称之为结构耦合。结构耦合替代了环境(或其他社会子系统)对系统的直接影响。从社会系统来看,结构耦合替代了未分化的社会沟通。通过结构耦合,系统之间的直接影响被减少。(Luhmann,2004:42-43)系统理论通过这一概念重新解读了现代社会中主要的结构性现象:如法律与经济、政治与媒体等系统间的关系。系统的沟通封闭(自创生)是现代功能分化社会的特质,系统间不同的结构不能互相替代,一种纳入规则不影响其他社会系统纳入规则的独立运作。基于上述系统理论观点我们可以进一步认为在上述功能社会自创生条件缺失的情况下,不同社会系统间的纳入/排除规则的结构并不是一种耦合,而是另外的关系构架,而这种关系构架可以用我们熟悉的决定与被决定的概念来阐释,也就是赞成论者提出的一个系统的纳入/排除规则决定了其他系统的纳入与排除。

      我们仍然以法律社会学的分析为视角来审视赞成论者的观点。宪法实施的象征性以及政治与法律通过宪法形成的“伪”结构耦合现象(实质上是系统结构间的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与一些功能尚未完全分化社会中存在的普遍的(generalized)排除现象有关。(Verschraegen,2006:120)在这些社会中,纳入与排除高度结合,社会子系统的纳入规则与其他子系统的纳入状态紧密相关,社会子系统的纳入机制和给予个人的社会地位高度相连。例如,人们进入不同社会领域的机会取决于其家庭背景。个人被一个社会子系统排除意味着被纳入其他功能系统的难度增加。排除的累积效应是这些社会中功能演化不完全的直接体现。如果社会子系统功能分化的条件没有出现,社会结构则呈现高度相连的排除效应(Luhmann,1997:67)。在功能尚未完全分化的社会中,个体仍然没有摆脱一种(或几种)纳入/排除规则的决定性影响,个体被社会决定了,个体也无法与社会(或曰团体)分离。这正是赞成论者对功能分化社会与自创生理论无法解读现代社会性质所阐述的理由。

      赞成论者的错误是明显的。通过上述赞成论者的基本观点和证明,我们可以看到在其论述过程中已经包含了否定自身观点的论述逻辑。赞成论者认为功能分化社会是个体摆脱社会单一结构对其控制的社会条件,纳入/排除规则如果限制了个体在系统间行动的自由,那么纳入/排除便是不成功的。不是成功的纳入/排除也由此阻碍了社会功能分化系统的产生和演化。当纳入/排除阻碍社会秩序发生时,功能分化系统也不能形成,社会也就不能被称为功能分化与自创生系统。很明显,赞成论者的论证过程将功能分化当成条件而去证明功能分化的“不可能”,这种论证是荒谬的。在缺少功能分化条件的社会中,纳入/排除系统其实并不是阻碍了功能分化,而是维护了原有的社会秩序,而这种社会秩序并不是纳入/排除的社会秩序,而仍然属于上文中描述的环节社会、阶级社会等,但这是一个事实和经验问题。在系统理论维度上,纳入/排除并不能通过这样一种经验性的事实予以证实。如果将经验事实与理论的“理想型”予以混淆,那么我们可以归纳出多种社会结构和演化模式。然而这并不是卢曼的理论路径。

      赞成论者的观点有这样一种逻辑论证:功能分化社会意味着个体的解放,纳入/排除规则阻碍了这种个体沟通意义上的自由选择,因此纳入/选择不能被功能分化社会所涵盖。赞成论者始终围绕这样一个论点进行论证:功能未分化社会的纳入与排除阻碍了功能分化。除了刚刚对其的批判,我们还需要借助卢曼的论述来说明纳入/排除概念在系统理论中所扮演的角色,并通过这种考察再次论证赞成论者的错误。

      通过本文上述的考察我们可以发现,通过纳入/排除概念卢曼其实是想对现代社会的个体性(individuality)进行考察。这一点并不难以发觉,却是赞成论者忽视的。在系统理论维度下,不同分化现象代表了社会对不同的个体性的表达。在环节分化与阶级分化社会中,个体只能通过特定的社会环节或地位来获得社会认同。例如在阶级社会中,属于贵族阶级不仅决定了个体如何被社会对待,也决定了个体在相应的社会地位中应当持有的期待和机会。人们吃什么、穿什么都是由特定的、单一的社会系统及其纳入规则决定的。(11)每个人只能被纳入一个社会系统。这种单一式的纳入体系随着功能分化社会系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更。没有一个社会子系统能够提供社会个体所需的全部纳入体系和规则,每个人在不同的纳入规则和功能体系中游走。这也意味着没有人能够根据单一的纳入规则被定义,个体性随着情境因素而变化。在卢曼(Luhmann,1989:160)看来,随着功能分化社会的现代展开,一种新的个体性出现了。这一新的纳入原则体现了现代个体解放和担负的同时增加。单一的社会系统不再定义个体性,个体能够通过各种不同的功能系统独立地、有条件地被塑造。个体认同不再由,至少不再仅仅由个人出身决定。个体需要不断展开不同的社会沟通从而构建自我。个体在现代功能分化社会中承担的个人塑造压力也意味着社会结构的不断扩大。社会的功能分化给予个人塑造独特“个性”的可能(Borch,2011)。

      纳入与排除产生的塑造个体性的沟通意义当然也是一种理论判断。卢曼在上述论证中并没有否认这种塑造功能“倒退”甚至“沟通不能”的情况。赞成论者试图以现实中出现的“不完美”来推翻功能分化社会的理论预设是行不通的。自始至终,赞成论者始终试图围绕功能分化与个体自由的问题展开论证,从而构建纳入与排除的社会性质维度。而这种论证通过上述的分析来看是不成功的。纳入与排除是卢曼对现代社会人的个体性的一种解读。卢曼理论通常被认为重视社会而忽视个体,(12)卢曼通过纳入与排除的概念试图说明这种对其理论的理解是偏颇的,系统理论存在“人的维度”。而这正是赞成论者希望论证的,却又成为他们观点错误的源泉。在本文看来,赞成论者仍然站在那种偏颇理解卢曼系统理论的基础上来论证系统理论的“缺陷”,或者说赞成论者试图站在偏见的立场上弥补这种偏见,其错误是显而易见的。赞成论者希望弥补他们认为的系统理论对个体观照的缺失,却将卢曼论证中已有的对个体自由的重视给忽略了。

      四、社会秩序问题:纳入与排除的系统理论维度

      通过上述的分析我们已经能够从纳入/排除规则所具有的系统理论维度驳斥赞成论者的错误观点和论证谬误。在上述分析中我们也发现其实无论是赞成论者还是本文所持的观点都试图解读功能分化社会理论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两种观点都运用了纳入/排除概念进行论证,只是在对系统理论的理解上存在区别。通过这些辨析,我们发现系统理论存在“人的维度”(个体性),而并不存在第三个发展阶段。下面所要回答的是,面对现代社会纳入/排除规则在现实运作中的体现的双重维度(系统维度与人的维度),功能分化系统是否真的存在难题,这种难题是什么,以及我们如何在理论上应对它。在澄清了纳入/排除规则只具有系统理论解释维度的意义,而不是新产生的社会性质,我们能够更加从容地通过对这一概念的使用来完成上述任务,并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再次论证系统理论并不存在基于纳入与排除的第三演进阶段。

      如前所述,系统理论维度下的功能分化在实现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环节分化与阶级分化的再现。在卢曼看来,这是由于功能分化子系统运作中产生的对个体的不平等与漠视。相应地,卢曼意识到功能分化是一种演化历程,社会功能的区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功能分化是一种偶在的(contingent)(13)历史演化结果,社会可以被功能分化所定义,也可以随着社会演化被其他的分化模式定义,不同的分化模式在历史演进过程中是可以并存的。在卢曼系统理论下,要实现个体自由,特定的纳入/排除规则不应当使个人进入其他社会系统受到负面的影响。然而正如之前所言,纳入/排除规则对个体进入不同的社会系统可能产生持续性的影响,并且这种影响之间可能具有高度相关性。这样的排除规则运作系统不仅与功能分化社会系统相背离,也会使得个体自由受到巨大限制。排除的接续性意味着系统理论下的功能分化子系统的活力逐渐丧失,排除规则的高度关联性使得社会应对复杂性和产生新的社会沟通的能力逐渐减弱。

      在此种纳入/排除规则运作的情境中,被排除的社会个体不能通过系统理论定义的一般性的象征沟通媒介进行社会交往。而在系统理论中,沟通媒介对社会系统运作具有社会制度前提性的作用(杜建荣,2012:166-167)。例如法律规范就是一种重要的社会一般性象征沟通媒介(Luhmann,2004:146)。在现实中,代表社会演化成就的这些一般性象征沟通媒介被驱逐出特定个体能够使用的范围(Borch,2011)。卢曼认为,现代功能分化社会的演进真正存在的问题是可能通过纳入/排除规则的娴熟运用将大量的个体排除出系统,成为社会系统外的“幽灵”。(14)而这正是卢曼系统理论所必须直面的挑战。这一问题与本文在开头部分预示的社会理论面对的基本问题——社会秩序如何可能是如出一辙的。这也是卢曼著述中始终关注的核心,这里我们将运用纳入/排除规则的概念说明卢曼是如何回答这一困扰所有社会理论的关键性难题。

      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我们需要首先回溯卢曼(Luhmann,2008)对纳入/排除现象最初的经验性考察。在批判卢曼的学者看来,卢曼对现代功能社会的这一经验性描述和忧虑并没有遵循卢曼一直坚持的对社会研究进行的“二阶观察”(second-order observation)。(15)卢曼以个人的经验性描述(一阶观察)代替了二阶观察,而在批判者看来,在那些被排除出社会沟通系统的个体和人群中(如贫民窟),新的一般性象征沟通媒介进而可能也由此诞生(Philippopoulos-Mihalopoulos,2009)。不过批判者没有看到卢曼对纳入与排除规则的论述与其一贯的学术关注具有内在一致性。卢曼对贫民窟等极端排除规则运作的忧虑并非是对现代社会重返非功能分化的集权时代的疑虑,而是卢曼对“社会如何可能”的再度思考,也就是对“霍布斯问题”的系统理论考察。纳入与排除并不如同后现代主义学者对现代文明社会阶段的重新思考,也不是卢曼对社会分化的重新描述,卢曼的分析旨在说明现代功能分化社会的潜在趋势。现代社会理论学家鲍曼也曾经做出过相同的“预测”:鲍曼认为,现代社会正朝着排除更多人(或人群)的方向迈进。系统将那些“错误的人”(犯罪人、性瘾者等)排除出去,但是与卢曼不同,鲍曼(Bauman,2004:123)仍然倾向于将这一社会系统结构变化与国家极权主义相联系。而在卢曼看来,排除规则是对个体进入社会秩序体系的一种隐喻,是人与非人、文明人与野蛮人这些人类演化史中秩序形成的隐喻的一种新的构成形式(Borch,2011)。卢曼通过纳入/排除概念来解读社会秩序如何可能这一问题可以通过考察卢曼如何看待现代社会中普遍出现的“福利国家”(welfare society)现象予以进一步考察。

      在卢曼看来,福利社会的基本特点是政治系统纳入规则(political inclusion)的建立与完善。政治纳入意味着社会个体全集式(encompassing)的政治系统纳入(或排除),政治系统试图对个体性做出全集式的定义。政治系统试图对个体的生活提供全集式的政治保障(Brans,1997:430)。福利社会的政治系统试图对其他社会子系统对个体的安排做出决定性定义:福利政策决定人们的经济、教育以及医疗状况等。在福利社会中,纳入规则在系统理论下的功能分化与社会沟通作用发生了变革。在系统理论下,纳入规则仅仅意味着个体享有进入不同社会功能系统的机制和条件,但是个体如何选择以及选择何时进入不同的功能系统并不能由纳入规则定义,社会沟通在系统理论之下是开放的。“福利”概念在政治系统中的高度扩展性使得国家(state)在现代社会中的活动疆域不断扩大,社会沟通的开放性相应受到制约。(16)福利社会政治系统在试图定义全集式的社会沟通模式的同时却也面临着复杂性高度增长的难题(Brans,1997:430)。这种复杂性增长对社会系统的结构变化产生了显著影响。(17)

      福利社会政策下的社会系统纳入/排除规则说明了卢曼对社会秩序问题的担忧。如前所述,卢曼的纳入与排除概念并不具有规范评价意义,排除并不意味着是负面的,纳入也并不一定彰显积极的面相。例如,破产并不意味着个体或团体被完全排除出经济系统,破产其实也是纳入规则,其意味着经济支付(经济系统运作的二元符码运作)产生的沟通。(Nassehi,2002:135)在卢曼看来,在现代社会功能分化条件下的纳入与排除由功能系统自身决定,特定系统纳入规则无法决定其他系统的纳入。例如,个体在经济活动中取得成功并不意味着在科技系统和政治系统个体能够产生有效的沟通。这与系统理论下自创生子系统运作中所包含的二元符码与运作程式(program)有关,而这又是系统理论对待系统封闭的重要概念。这里需要做一个说明。在系统理论中,社会系统的自创生通过系统自身对其环境产生的系统内沟通得以实现。例如,法律系统对进入法律程序中的案件(环境)以合法/非法(legal/illegal)的二元符码和法律特有的条件程式(conditional programming)予以处理,并得出法律判决(系统沟通)(Neves,2001:259)。包括法律系统在内的社会子系统的符码与程式运作是独一的,因此在系统理论维度下,符码与程式使各种社会功能子系统的沟通区别开来。

      因此,系统理论下的社会沟通是多元和去中心化的。没有哪个社会功能子系统的符码运作能够决定其他功能子系统的沟通。系统理论中运作符码与程式的关键概念印证了纳入/排除概念是对系统运作现象的一种解释:去中心化的社会沟通系统造成了纳入规则体系间的符码区分和结构耦合,而不是结构替代。(Luhmann,1995:259)但是,例如福利社会政策下的排除规则沟通运作则可能产生递归效应,也就是说,系统间的纳入规则关联性不强,但是系统间的排除则可能产生非常紧密(highly integrated)的联系。例如,居无定所的家庭无法使其家庭成员得到教育,经济系统的排除连带着个体被教育系统排除(Luhmann,1995:259)。福利社会所代表的社会系统(特别是政治系统)全集式的纳入规则判断是系统理论必须面对的。相对于赞成论者提出的第三阶段理论,系统理论真正面对的困难并不是功能分化走向何处,而是本文在此提出的功能退化与符码判断失灵(或者说正是由于一种系统符码判断具有了全集式效应,从而使得其他社会系统的符码失去运作沟通的能力,继而使得子系统的区划界限渐渐模糊)问题。系统理论的批判者看到了这一问题。批判者对这一问题的描述主要集中在对系统间结构耦合现象的质疑。莫廷森(Mortensen,2004)运用布迪厄(Bourdieu,2011)的转换理论(conversion theory)理论对卢曼认为的系统间的封闭性提出了批判,并认为功能社会的纳入规则并没有那么泾渭分明。格贝尔与施密特(

and Schmidt,1998)同样指出纳入规则具有的集成而不是分离功能系统的特性。

      对于质疑,笔者认为批判者将卢曼纳入与排除的概念同时具有的一阶与二阶模式混淆了。卢曼并没有否认社会演化的复杂性与偶在性,纳入与排除规则在某些社会的极端状况中的呈现和由此带来的社会秩序问题并没有阻断社会朝着其他演化模式发展的可能(一阶观察)。纳入与排除规则的结构相关性与结构耦合之间并非是一成不变的,社会系统的自创生理论并没有否认系统再次演化甚至退化的可能。如果纳入与排除的论述在社会理论文献中产生巨大争议是由于学者对现代社会秩序的观点差异引起的,不如说是由于卢曼转换了系统理论二阶观察的方法论所造成的,而这是批判者所没有看到的,也许批判者在对待卢曼理论的同时也进而进入了“一阶观察”模式。

      纳入与排除概念所提出的系统理论问题的根源与解决均在系统理论的内部结构中。卢曼对社会学是否能够应对现代社会出现的基于纳入与排除所引发的符码判断失灵和功能退化现象存在疑虑。卢曼(Luhmann,2008:46)认为,如果系统理论对纳入与排除现象的社会学观察是能够成立的,社会也无法指望社会学对这一现象的解决提供直接有益的帮助。同样,道德哲学的关注与批判理论的视角也无助于现实问题的解决。但是,卢曼对此也并非一味消极。正如本文前述,纳入与排除依然是现代社会功能分化的产物,功能分化系统的自创生及其系统的沟通封闭与认知开放使得环境与系统,以及系统间的结构耦合不断发生,正是系统结构的流变性带来了功能系统产生新的结构与组织的能力,而这种功能系统的自创生重新组合可以应对纳入与排除中出现的系统沟通问题。(Luhmann,1997)

      除此之外,也如本文对系统理论的阐释相似,卢曼更加看重纳入与排除现象所反映的深层次的社会秩序问题(前述霍布斯问题),而社会秩序问题在功能系统社会具体体现在系统间符码与一般性象征性交往媒介的分离。系统符码的独特性与唯一性为社会分工提供了条件,但是系统也对其沟通形成的排除(或纳入)对其他系统而言的沟通意义处于“漠视状态”。漠视状态造成了系统间不同的一般性象征性交往媒介的“敌对状态”,这些系统媒介承认部分沟通的意义,也排除其他沟通。(Luhmann,1998:245)卢曼(Luhmann,1994)认为,系统理论应当构建一种机制,使得系统间的漠视逐渐打破,在自创生系统封闭性的前提下,使得系统意识到自身沟通对环境和其他系统产生的影响,以及如何在系统内部沟通中回应这种影响。有的学者(Borch,2011)将其定义为系统的理性(rationality)。卢曼并没有在其论述中明确说明系统理论下的这种解决纳入与排除的机制,或者说系统的这种理性是如何实现的。因为系统的封闭性,在正常的运作中“唤醒”系统对其他系统和环境的关注在社会系统维度下难以实现。

      不过,卢曼(Luhmann,1989)在论述生态问题的过程中提到组织(organization),一种相对系统而言的社会沟通形式,也许是解决上述问题的一条路径。在卢曼看来,相对于功能系统,组织具有更加灵活的结构(虽然系统的结构也是可变的,但系统针对环境产生的结构变化是缓慢的。例如面对社会变化,无论是处在司法系统维度之下还是在立法领域中,法律系统结构的变化都是事后的,并且具有严格的程序性限制和受限的操作空间)。更重要的是,组织的沟通领域是跨系统的,因此相对于功能系统而言,组织能够应对纳入与排除中出现的系统漠视现象,在这个意义上说,组织恢复了功能系统忽视的系统“理性”。社会功能子系统结合组织沟通能够创造出多样的社会活动维度,并在这种结合中产生自发与独立的社会秩序模式。(King and Thornhill,2003:11)相对于系统沟通和系统结构的“僵化”和可能带来的符码失灵问题,组织作为系统理论的一个重要维度成为现代社会系统自创生和纳入/排除规则有效运作不可或缺的支撑。(18)因此,系统理论中的组织概念说明了纳入/排除现象所带来的功能系统符码沟通失灵现象的解决方案仍然在系统理论原有的框架之中。通过对纳入与排除概念所具有的回应社会秩序问题的分析,我们也再一次论证了系统理论并不存在纳入与排除这一概念维度之下的第三演进阶段。

      我们通过对纳入/排除现象的定义剖析以及理论维度的回溯,并结合赞成论者的主要观点和论述逻辑对这一存在于原有系统理论维度之下的概念做了一次针对第三阶段论者的回应。我们从卢曼系统理论的论述出发,将纳入与排除概念的源起进行了系谱学的重新发现,并通过考察法社会学领域中有关主观权利(subjective rights)的经典论述将这一对概念的系统理论维度展开了初步挖掘,在这一论述的基础上进一步澄清了系统理论,特别是卢曼对这一对概念所揭示的社会演变的意义。系统理论希望借助这一对概念重新阐释包括法社会学在内的社会理论对人类演进历史和社会演化历史的经典论述,从而使得我们站在社会以及沟通的角度,而不仅仅以行动(action)的意涵和意识(consciousness)的领域解读人类发展历程。从对系统理论维度下这一对概念的发掘中我们看到了系统理论将社会与人、社会与意识、沟通与意识等进行认识论上的分离所具有的理论优势,以及在这种方法论创新的基础上何以能够使得社会理论研究再度关注社会理解(understanding)和社会意义(meaning)。(19)

      在揭示纳入与排除基本意涵的过程中,我们也重新审视了包括自创生、期望、二阶观察等卢曼系统理论的重要概念,并发现了纳入与排除作为系统理论分离概念的重新阐释的全新维度,以及其作为系统理论“人的维度”的重要补充。我们通过纳入与排除概念再次证明了那些认为卢曼系统理论缺乏人的维度和缺乏对人性关注的批评是站不住脚的,我们也发现通过沟通和社会子系统的结合,现代社会的人成为了系统理论下多面相的结合体,人不再具有社会理论揭示世界的基本单位(elementary unit)的地位,同时正如前所述,行动也被沟通概念再次分解了,这种分解在纳入与排除规则体系中我们能够明显地体察到卢曼希望现代社会为个体生活提供更多可能性的愿望,这是先前文献有所涉及但是却没有通过结合纳入与排除这对重要概念而予以全面揭示的系统理论的基本假设和理论进路。当然,我们仍然不可否认系统理论由于将现代社会的功能分化作为一种条件(given),其理论具有的批判性和再造社会新的沟通模式的可能性不如具有政治哲学背景的哈贝马斯等人的论述,卢曼基于纳入与排除说明的社会去中心化特点也使得现实政策,特别是经济系统或政治系统意图通过一种全包含(all-encompassing)理论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纳入其领域的构想基本破灭。社会系统的有用性(usefulness)也许正在于其对任何一个社会子系统或任何一种社会组织和个人来说其并没有什么实际的效用(efficacy)。正如本文的主题——纳入与排除无法绘制一幅未来社会的图景,而仅仅是更为全面和深刻地揭示了现代性,或者更准确地说,社会二阶观察条件下人们的生存状态。

      但是这并不妨碍系统理论对社会基础问题的独创性解答。本文在对这些系统理论维度新发现的基础上对纳入/排除与系统理论试图回答的基本社会理论问题——社会如何可能(霍布斯问题)做了相应的分析。通过分析,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纳入与排除并不是卢曼系统理论的第三演化阶段,而是系统理论借助现有框架对社会秩序如何形成这一问题的回答。系统理论对纳入与排除的重视也正说明了功能分化社会在现实中远没有真正形成,个体与社会也没有在分离的基础上享有自由与自治,个体的自由与社会系统能够为这种自由提供的沟通空间仍然需要历经长期的探索。系统理论的逻辑进路回应了这样一种分化不完全的情形,我们也在系统理论内部找到了解决问题的办法。纳入/排除并不是系统理论扼杀自身逻辑的新语言,而是增强功能分化与自创生社会系统内在逻辑的必然产物。

      ①具体例证可参见托依布纳(Teubner,1983)对卢曼自创生理论的修正。

      ②有关这次经验性研究的具体论述,可参见卢曼(Luhmann,2008)的论述。

      ③西方法社会学文献中对主观权利最引人注意的描述当属韦伯(Weber:1954:98)以合同自由的历史考察为起点的论述,通过下文的考察我们会发现韦伯的思想中也渗透了纳入与排除概念的影子。凯尔森(Kelson,1945:78)对主观权利与法律的关系进行了分析法学方法全面的考察。

      ④卢曼在此借鉴了涂尔干的概念。涂尔干(2000)认为,环节社会是与机械团结相联系的一组概念。环节社会存在一种与压制性制裁有关的规范。社会结构的环节特征越明显,就越会形成庞大的、密集的、不可分割的和与世隔绝的家族。社会分工不断发展的原因,就在于社会环节丧失了自己的个性,分割各个环节的壁垒被打破了。总之,各个环节连接起来,使社会实体变得自由了,进入到全新的组合关系之中。

      ⑤这种客观权利在卢曼看来是法律演化初期的事务性特点(topical)。在每一种早期文化中,在法律事务中使用文字的目的都在于发现以及澄清可能发生的偏差。为了这一目的只需要把文件短时间地保存,因为当时的法律事务只具有“话题性”(topical)而不是规范性的。卢曼认为,社会结构的一个重要形式是沟通的话题(topics of communication)。话题为所有沟通提供了选择的前提。沟通的可能性蕴含在特定的话题之中(Seidl,2004:9)。

      ⑥吉登斯(Giddens,2013)认为现代性的特点是去嵌入化(dis-embedment)。时间和空间的“去嵌入化”加剧了地方性习惯和社会规则的解体。去嵌入化还使得理性化的组织及在其基础之上展开的理性化的现代生活方式成为可能和可欲的。但是卢曼(Luhmann,1997)认为功能分化能够对现代社会做出较好的诠释,而后现代等概念不能反映现代社会系统交往的特性。在卢曼看来,后现代无法解释现代社会的功能分化,甚至搁置了“现代”的意义。

      ⑦有关原始社会全集式纳入(total inclusion)的人类学实证研究可参见学者(Gillin,1934)对加勒比地区原始部落犯罪与惩罚的田野调查。

      ⑧也有学者在卢曼观点的基础上认为我们通常理解的环境也是全集式的。具体可参见奈尔肯(Nelken,1997)对法律文化的经典论证。

      ⑨这也是卢曼对韦伯社会系统理论的批判。卢曼(Luhmann,1988:137)认为,韦伯的社会学仍然是在人的假设,而不是在操作的(社会沟通的)假设上推进的。这就有把社会子系统的沟通约化为人的意识内部的思想操作的危险。把心理系统或者整个人看成是法律系统的一部分,或者仅仅看作是法律系统的一个内在要素,在卢曼看来这都是行不通的。(Wolfe,1991)

      ⑩环境与系统的概念及其关系最早由帕森斯阐述,卢曼在其前期理论中得益于其美国访学期间的这位导师。具体可参见帕森斯(Pasons and Smelser,2005)对系统与环境的论述。卢曼自己的理论发展一开始也是探讨帕森斯的理论。但是他并没有准备去接受帕森斯所有的看法及构想上的建议。

      (11)东西方文明中都存在这样的经验性证据。具体可参见艾利亚斯(Elias,Dunning,Goudsblom,and Mennell,2000)和瞿同祖(Chü,1962)的论述。

      (12)这方面的论述很多,对文献进行较好总结的,可参见加里根(Galligan,2006)的论述。

      (13)偶在性是指,在即将到来的下一步体验中,被指向的可能性总是有可能与期望中的可能性不一致。从实践上说,偶在性意味着遭遇失望的风险以及冒险的必然性(卢曼,2013:72)。

      (14)系统理论在此处的论述具有福柯(Foucault,1977)权力理论对现代社会解读的隐喻。

      (15)社会符码(coding)只能在二阶观察的层面才能运作,二阶观察也就是对沟通者的观察(对观察者的观察)。二阶观察会得出与一阶观察者相背离的结论。不过二阶观察仍然是一种系统内部观察,运用系统内部的符码(Luhmann,2004:101)。

      (16)有关福利社会的批判,卢曼与哈耶克(Hayek and Hamowy,2013)的观点契合。

      (17)以法律系统为例,卢曼(Luhmann,2004:472)认为,数十年以来在西方社会推崇的福利社会政策改变了法律系统的结构,并且这种改变彻底印在了法律系统中。这集中表现在立法任务的不明确性(indeterminacy of legislative mission)以及司法能动主义(judicial activism),特别是在宪法解释与违宪审查领域。政治决定的结果主义推定模式大大增强。

      (18)相对于功能子系统,组织虽然也能产生系统沟通,运用系统符码,例如环保组织自身也会对污染事件作出合法/非法的判断。卢曼举例法律系统说明单纯从数量上来看法律系统主要是在有组织的职业内部核心之外行动。组织活动绝不是现代社会中可有可无的沟通部分(卢曼,2009:33)。但是组织有可能存在沟通有效性的问题(validity),也就是说在系统理论下,正式的社会系统沟通不仅因为其使用了正确的和独一的符码,也由于这些系统所具有的有效性,或者政治哲学理论中所称的合法性与正当性(legality and legitimacy)。这是针对组织概念批判者(Teubner,1991)经常提出的一个质疑。

      (19)韦伯(Weber,1954)对此有详细的论述,卢曼(2013)对韦伯社会意义构建的进路提出了批评,不过我们应当看到卢曼基于沟通(communication)的社会意义构建仍然承接了韦伯以及涂尔干(2000)以来的社会学脉络。有关社会科学如何构建知识和如何产生社会理解并进而解读社会意义的一般性论述,温奇(Winch,2008)给出了较为满意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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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与排斥:罗曼系统理论的第三个演进阶段?_现代社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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